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

2023-09-16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第1篇

学校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的重要工作。春季气温逐渐升高,是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高发期,我校非常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了《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在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等方面的工作,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确保广大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我校安全领导小组在校长亲自挂帅下,定期或不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的预防”教育活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自检自查过程中检查组做到严格、认真、细致、不留死角。现将我校有关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控等方面自检自查工作和具体

措施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每次接到上级“通知”后,我校领导班子马上召开紧急会议,在集中学习上级“通知”的同时,成立“整治专项小组”,由陈超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石秀毅为副组长,相关科室成员和全体年级组教师任组员,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卫生工作安全,传染病预防全权负责,认真、严格、细致地检查,随时监督,加强管理。学校还利用晨检时间,由专项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安全认识,同时要求落实到各班(级)班主任,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继续加强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的教育,提高认识。

二、成立检查小组,集中检查,有的放矢。

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检查工作检查,由校长任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学校的日常卫生工作,传染病情况及学校水源进行了认真核查,学校餐厅干净整洁;食材来源正规,天天有登记;校园超市无过期食品;传染病预防知识在醒目处张贴。由于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一年来,我校未发生过食物中毒或其他规模性季节疾病等事件,得到上一级领导和社会上的赞誉。

三、确立规章制度,定期抽查,责任到人。

1、学校自来水源为地下深井水,井口密封,由学校水电工负责安全。

2、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授途径。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责成医务室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3、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督查,采取日检、周检、月检制度,学校采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督查,严把源头关,严把食品采购验收关,严把“进口”关,()加强安全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4、落实卫生岗位责任制,严格卫生操作规程。杜绝“三无食品”,自制小食品和不卫生饮食进入校园超市。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第2篇

【摘要】职务犯罪预防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强化预防制度建设,为预防工作效能的发挥奠定基础。创新举措,为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创造条件。加大打击力度,有助于更好开展预防工作。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创新;警示

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关系“人亡政息”。可见,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工作,如何确实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考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可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就必须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为此,笔者现就如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以下一些探讨: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效能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体系,职务犯罪预防的制度建设取得不断进步。然而,由于我们国家正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效用的发挥。为此,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设,有助于推进预防工作纵深发展。(一)加强立法,改善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法治环境

目前,虽然现在各地都陆续出台了职务犯罪预防的地方性法规,但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法律,制约了制度效用的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工作一个重要制度,法治保障是发挥其效用的首要手段。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具有权威性。以法律形式确认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可促使大家提高对该制度的认识,从而重视该制度。二是法律具有指引性。以法律形式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职责及机制、措施等,可指引人们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到相互配合。三是法律具有强制性。對于破坏预防工作的行为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可提升职务预防制度的权威性。可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立法工作具有必要性,其必将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因此,出台一部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必将更好地规范职务犯罪预防行为,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效能。(二)加强协作,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科学性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特点,行为人为逃避打击,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给这类犯罪的打击带来许多困难。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由多方主体参与,形成预防合力,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科学性。

1.在党委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

职务犯罪预防仅靠检察机关推进,无法达到最佳效果,加强和纪委、政府职能部门协作,将大大提升预防制度的科学性。

2.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透明度,提升预防工作的开放度

通过引入感兴趣的人民群众和有关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以更好发现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从而提升预防制度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三)强化队伍建设,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专业化建设

任何工作的开展、事业的推进,都离不开人的因素,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因此,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培养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队伍,是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设的关键。

1.建立一支素质高、本领强的预防队伍

加强综合预防部门力量,培养专职预防工作人员,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奠定人才基础。

2.预防范围由点到面,不断拓宽预防范围

预防工作应当由个案预防向类案预防推进,由个别项目向某一行业、领域推进,不断拓宽预防工作的影响力。

3.稳步推进,促使预防工作纵深发展

预防工作不能只做表面文章,应当深入每一系统、行业的内部,确实有效开展预防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二、创新举措,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创新才有生命力。只有不断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能不断向前推进,才能有效突破预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发展瓶颈,最大限度发挥预防制度效用。(一)实行电子化决策,预防行政性职务犯罪

电子化决策是一种新型化的决策模式,其要求决策目标、决策程序、决策后果等都以电子化形式进行。这是一种更为科学、民主、智能化的决策模式,有助于改变以往行政决策一人说了算,决策过程不为人知现象。

1.加强信息化建设

这是实行电子化决策的前提,没有好的硬件设施,电子决策必然无法全面推行。信息化建设能够使电子化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使每一次、每一环节的决策过程都能在系统上留下痕迹,一旦决策出现问题,可很快通过系统查明原因所在。

2.积极转变观念

电子化决策过程改变了以往一人说了算的格局,这既要求领导积极转变观念,重视在决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观点,也要求每一个环节的决策人树立责任意识,根据自身职责发表决策意见,供领导参考。

3.自觉接受监督

电子化决策为对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了平台,有助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决策结果更为科学。

(二)完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威慑机制

自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完善和推行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行业内部预防出现职务犯罪现象提供了条件。然而,由于查询制度信息录入不全面等因素,制约了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效用的发挥。

1.完善行贿信息录入机制

虽然现有规定将行贿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对于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没有纳入录入范围,不利于警惕行贿犯罪。由此应当将该部分信息纳入查询范围。

2.规范告知内容

对于查询结果,在告知查询人时应当做到尽量详细,而不是单纯的“有”或“无”,对于查询结果需要给予相应检察建议应当积极作为,提高查询结果的使用效率。

3.加强与境外的资源共享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境内外行受贿现象越来越多,对于这类职务犯罪,往往由于合作机制不畅通,资源信息未能有效共享,导致打击效果不佳。因此有必要加强境内外这类信息的共享。(三)强化驻街检察室建设,多点预防职务犯罪

驻街检察室是密切群众联系,进行廉政教育的有效平台。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驻街检察室的优势,依托检察室,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点、群众联系工作点、村社职务犯罪预防与联系点等,促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多点开花”。

1.主动走访,推进社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通过主动走访街道、司法所、信访办、维稳中心等部门,充分了解所在社区的职能、现状;通过走访群众,充分掌握所在社区民意,从而为有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宣传,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影响力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们应当通过编写法制宣传手册、举行普法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群众对预防工作的认识,扩大预防工作的影响力。

3.持之以恒,确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为此,需要我们将预防工作常态化,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三、加大打击力度,有效警示职务犯罪

打击与预防是我们反腐倡廉的两大法宝。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警示意志不坚定分子打消职务犯罪念头,可以形成很好的预防效果,提高公权力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提高检察公信力。(一)加大力度打击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

近年来,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由于民生领域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食品安全、教育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这些领域发生腐败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加大对这类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有利于树立检察公信力。(二)加大力度打击重点行业职务犯罪

医疗卫生、建筑行业等重点行业,是职务犯罪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由于涉及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验收等环节,在这过程中,容易引发权钱交易行為。一旦发生这种职务犯罪行为,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诸多案例告诉我们,悲剧发生背后往往都隐藏着某种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大对这些重点行业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杜绝权钱交易现象发生。(三)加大力度打击窝案、窜案

窝案、窜案社会危害性大,其不仅让诸多干部应声倒下,更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公权力的威信。此外,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案发前许多人对这种集体腐败根本没有意识到是犯罪,危害极大。因此,对这类窝案、窜案必须深挖,做到打击不手软、不放纵,以更好教育、挽救干部,树立公权力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

参考文献:

[1]刘诚民.职务犯罪预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梁经顺.职务犯罪预防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3]人民检察[J].总第607期.2011年10月.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第3篇

十八后,总书记上台后全面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反腐败形势产生了深刻变化。一是高调反腐。2012年11月15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高调谈反腐,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2013年1月22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苏荣、李春城、衣俊卿、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蒋洁敏、季建业、李东生、李崇禧等28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处,充分体现了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

二是反腐败体现了抓早抓小。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工作除了查处一批腐败分子外,还体现出了抓早抓小的新局面: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早抓,抓住小事,先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清退会员卡、而后是所有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禁止中秋节期间用公款购买月饼等节社,禁止用公款印制赠送贺年卡,禁止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社,反腐败工作体现了大题小做这样一种新的方法。我们说,反腐败是大事,他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其实,中央所抓的一些“小事”正是

群众最深恶痛绝的和党员干部最习以为常的“琐事”,中央转变了过去只出台政策规定,却无具体执行办法的方式,从一件件具体的小事上抓起,将重要时间节点连成线,抓完中秋、国庆,再抓元旦、春节,那么将一年的时间完全串到一起,就为党员干部立下了长期要坚持和哪些事不能做的规矩,积小成大,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将小事抓下去,必将汇小流以积江河,以“小做”赢得反腐败这篇“大文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成为反腐败斗争博弈较量的重点区域。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表现

(一)公开招投标难敌私下场外运作

应当说,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对招标过程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但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各方之间的私下场外交易问题还难以纳入监督视野,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其中常见的违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避开招标;或者仅对主体结构等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实行议标发包;违法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

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但迫于招标的规定还得走走过场,其中

的“障眼法”,首先是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接下来是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然后在评标过程中暗做手脚,搞“定向评标”,确保关系人最终能够中标。

三是串标围标,非法竞争。承建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参与竞标的现象,已成为目前业内公认“潜规则”。有些施工企业之间甚至达成了轮流中标,并向“陪标”者支付“利润分成”的“君子协定”。还有的干脆由一家企业以数家企业的名义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围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四处竞标,中标后再转手牟利的围标“专业户”,加剧了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

四是偷梁换柱,低中高结。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是“设计变更",即通过贿赂甲方管理层,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提高工程价款。还有的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

(二)工程设计图暗藏权钱交易

由于工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环节直接涉及工程造价、规划审批等问题,实践中也很容易诱发权钱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委托设计方人员利用选择决定权受贿。如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借委托设计之机索取、收受回扣,或

者设计方为了与委托方搞好关系而定期或不定期送“节礼”、“红包”等。二是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借“介绍”项目受贿。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门路出面承揽项目,一些规划、土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有制约关系的人员遂充当起了“灰色中介”,并从中索贿受贿。三是设计方相关人员借机谋取私利。如将单位设计项目私下转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受贿;与委托方人员串通勾结,截留侵吞或私分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冒用单位名义私自承揽项目,或者剽窃单位设计成果暗中出售给委托单位;通过限定材料规格、设备型号,推荐或者指定供货商,从中受贿等等。

(三)施工阶段凸现商业贿赂四大“节点”

如果说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环节,主要是一些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大人物”容易被不法企业所“勾兑”的话,一些“小萝卜头”则只能在工程实质建设过程中“谋点私利”。因此,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发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明显增多,有的窝串案中甚至出现了建设、施工及监理各方“集体腐败”的现象。

一是工程分包、转包层层盘剥渔利。有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工程总承包权后,通常会分为若干标段交由下属公司组织施工或者承包给资质较低的挂靠施工企业,后者又往往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更低一级的施工企业,最后由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体工程队进现场施工。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层层加收管理费、好处费,尤其是承包方为了能拿到工程或挑选好的工程,往往会向掌握发

包权的人员行贿。上述各种费用无不转化为“工程成本”,最后到了个体包工头手里难免要偷工减料。

二是材料设备选购好处费、“回扣”盛行。在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采购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或者给予高档娱乐消费、“考察”旅游等“软回扣”的商业贿赂现象,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在选购材料设备时,不是首选质优价廉的产品,而是看对方所给的“回扣”是否足够优厚,有的甚至主动抬高价格签订供货合同,以增加其个人“分成”,结果只能是以次充好或价格畸高。

三是工程甲乙双方日常行受贿已成惯例。很多承包商或者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揽工程、通过验收或者拿到工程款,除了关键时刻要重点“打点”和“勾兑”之外,平时也十分注重与甲方上上下下“搞好关系”。特别是在中秋、春节期间,施工方的领导或老板往往会以各种名义“看望”甲方管理人员,虽然每次出手的数额不会太大,但行受贿的范围却相当广。

四是现场施工监理也有腐败隐患。工程现场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对工程进行变更。没有监理方的签字,施工方一分钱也拿不到。而且监理企业作为中介组织,相对于和业主方的一次性雇佣关系而言,与被监理的施工企业之间更易于达成较为稳定的“业内合作”关系。一旦监理人员被施工方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或者双方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无论虚报工程量还是隐瞒施工质量问题都很难被发现。

(四)工程竣工验收拉拢收买质监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易发生施工单位贿赂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及甲方验收人员的问题。其中可能涉及的违规情形有以下几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问题,让不合格的设备通过验收;双方勾结串通,使施工单位擅自追加的材料或者项目得以追认;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提高工程验收等级等。据一些涉案施工企业坦言,向质监人员行贿是业内公认的“行规”之一,“只要质监人员到现场肯定得给个红包,有问题了再另说。”因为很多地方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都是

三、两个人管理着辖区内所有的在建工程,而每一项大大小小的建筑工程都需要对基础、主体及配套等各个部分分别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有时质监人员一天要跑好几个工地。如果事先不疏通好关系,很难“请”得动他们;但只要托上关系送上钱了,很快就有人去走走过场,并且有些小的质量瑕疵也能“睁一只眼,闭一支眼”地过去了,为此施工单位大都乐于花点“小钱”以免因窝工、返工造成损失,一些质监人员因此得以很轻松地日进数千。

(五)工程款结算支付“雁过拔毛”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闸门,决定着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投资额,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借此做文章,使工程款结算及其支付成为继工程发包之后“猫腻”最多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手法是:

一是承包商贿赂、串通建设方人员,虚高造价,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一些承包商在工程决算书中常常采用虚设施工项目、重复计算或者夸大工程量、虚报材料用量、等级及价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工程造价。为防止被发包方查出,就会向建设单位的审核决算人员或者有关管理人员大肆行

贿,相关人员遂对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决算书不加审核就直接拨付资金,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有的甚至与承包商勾结串通,巧立名目,通过虚列付款项目或者加大付款数额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进而私分贪污,这也是不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大超预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建设方相关人员借工程款结算支付之机“吃拿卡要”。某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以施工企业的衣食父母自居,颐指气使,往往从验收、结算、付款等方面做文章,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一些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决算、工程款拨付的工作人员,也往往采取故意刁难等手法,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借机索取、收受贿赂。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及材料供应商为了“用小钱尽快换回大钱”,常常会主动投其所好,特别是当涉及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者提高合同价格时,出手更加大方。

三是承建施工单位内部人员乘机“揩油水”。由于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法人承包制,公司往往只关心如何拿到项目及最终挣多少利润,对内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加之很多工程项目属于异地施工,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之后的具体管理使用完全由项目经理说了算,为一些人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工程款留下了可乘之机。一些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采取“倒推”成本的方式,将差额部分转入小金库或者暗中侵吞私分。

(六)公用工程配套环节的腐败也很惊人

由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市政道路、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热力供应、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所垄断,因此,几乎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涉及到的市政公用工程配套部分,从工程施工到设备采购都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由此带来的腐败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往往要求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其所指定的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其工程和设备报价通常也远远高于市场价,而建设方由于急于工程开工、审批或投入使用,和这些部门之间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对方可能会找借口不给施工或迟迟不供水电气等,或者在工程施工、验收过程中故意找茬。而这些高出市场价一大截儿的利润最后往往以“回扣”、“分红”等方式进了私人腰包。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成因剖析

工程建设领域中之所以容易发生上述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工程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资金周转数额及伸缩空间大,客观上为各种违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但从体制、机制等更深层面上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制度性因素。

(一)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健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靠权力配臵资源的惯性,行政手段仍与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经济活动中因此渗透着权力的“魔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与此相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市场自主决定能力较差,各环节的透明度不高,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工程建设市场无序竞争的现象仍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热度”的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筑行业因利润空间大、准入门槛低而呈现供过于求的发展态势。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

竞争激烈,利润可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往往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和“公关”,特别是一些资质较低的中小型施工企业及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的个体工程队,为了挤进分包行列,更是不惜以高额回扣等重金开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科学,给权力滥用留下了缺口。一是现行建设投资体制不健全、不科学。许多政府投资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投资体制缺乏制度性、规范性,责任主体和资金管理虚化,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投资款无需承担责任风险,导致投资不讲效益,不负责任,投资失误却无人追究或者不严格追究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工程管理权力配臵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部门死抱着“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不放,以致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环节过多,一些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仍沿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来处理;另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容易形成权力壁垒,也让想借此发财者趋之若鹜。三是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权往往掌握在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缺乏规范透明的权力运作程序和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失控,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可以随意干扰工程审批、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或者决定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权的归属。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许多高官的落马也都与插手工程有关。

(三)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尽管国家早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现

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以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造成管理上的真空。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特别是在有形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现行招投标制度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各地区、各部门招投标操作细则不统一,地方保护色彩严重,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统

一、透明的有形建筑市场,难以有效防止工程交易中的人为因素。加之现有机制下缺少对招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有恃无恐地钻相关制度漏洞,为腐败行为创造了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扭曲的激励机制。

(四)工程建设监管落实不到位,有些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环节多,各种层次的制度规范、防范措施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未都真正落实到实处,有些环节的制度和措施形同虚设。以招投标监管为例,现行招投标中心工作机制下,政府招投标机构只是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相关各方的场外私下交易等不法勾当很难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野;同时,由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近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都介入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环节

的监督,但实践中还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工程建设全过程,而且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些关键环节又无法直接监控,使监督很难达到全、精、深的层次。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等其他监督制度,由于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往往也难于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三、从源头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对策思考

正如美国学者阿密泰所指出的:“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臵苹果的筐子。”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种种腐败行为,必须坚持惩治、预防两手抓,既要坚决对敢于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给予严肃查处,又要深刻反思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根治和预防上下功夫。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推进制度防腐。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和整合政府审批职能,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深化公共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对经营性的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尽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领域,打破部门、行业垄断所致的寻租链条;对于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改革现行的投资管理方式,加快推行委托代建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及建设资金第三方监督等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造价审核模式,确保公共建设投资安全与收益。三是加快

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使政府监管职能与有形市场操作相分离;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下属的各类咨询、设计、监测、认证、代理机构也应彻底脱钩,成为真正独立进行市场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改变目前中介组织竞争无序,甚至沦为行政干预等“腐败中介”的问题。

(二)完善市场机制,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要根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这一“毒瘤”,还必须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同时应建立总分包的二级市场机制,规范总包与分包的二级市场秩序,从制度上解决因建筑市场分割带来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无序竞争问题。二是要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规范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范本,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改进招投标方式方法,通过实行“资格预审公示”、“无底价或公开底价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健全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到评委,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严格落实责任;推行合同履约担保、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后监督和约束;深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法限制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信用。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第4篇

根据《XX省高速公路XX筹建处“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办积极落实执行,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制作了公示栏和举报箱,公示了举报电话,做到了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第X驻地办2011年上半年“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执行落实开展情况

(一)我驻地办通过组织学习教育,使监理人员的守法、诚信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行为规范,工作廉洁高效;相关制度得到完善;

(二)认真排查在监理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易诱发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制定预防措施及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努力摸索在源头上遏制监理工作腐败的长效机制,树立牢固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

(三)根据监理公司制定的监理人员“十项守则、五不准”进行对照自查,并弄清什么事违法,什么事犯罪,什么事贪污,什么事受贿,一查是否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是否按监理原则和行为准则办事,是否越权办事,是否在时限内完成。二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失职行为。三查是否存在对工作不严肃认真,不按规范和合同文件办事,是否存在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问题。四查在验收和原材料报验中是否有刁难施工单位和推诿责任的问题。五查是否有子女和亲属在工程中有分包行为。六查是否有推销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在驻地办逐步建立起了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的思想认识机制。

2、具体办法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并结合我驻地办实际情况,领导干部带头,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到带头示范作用,领导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收到实效。

(二)加强学习,通过开展质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查自纠活动,更好地促进每位监理人员的工作,使其在工程质量上更好地把关。

3、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思想,营造反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

(二)加强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严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驻地办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商业贿赂职务犯罪行为。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建立跨科室、项目部甚至与其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互相结合的反职务犯罪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联防体系。

就目前交通形式来看,压力和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也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毫不放松地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整改工作,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

XXXXXX公司 高速公路XXXX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第5篇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式包括诉讼程序监督和非诉讼程序监督两种。其中非诉讼程序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其他方面可能导致犯罪的问题,所发出的检察意见。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即是检察机关实施非诉讼程序监督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推动行业预防”。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要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对金融系统的侵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这就是检察机关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实施主体来看,检察机关具备明显优势,对于各种职务犯罪的途径以及新时期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有着深刻的洞悉能力。2006年,农业银行侯马市支行新田办事处发生挪用公款案。该处主任郭某以高额好处费为诱饵,吸收大额存款,指使下属柜员在储户不在场的前提下无折将储户帐户上的巨额存款支取挪用。案发之后,该市检察院李红卫处长迅即组织力量,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查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一个案凸现检察机关携手银行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性。此外,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工作,可以探索积累不少经验,为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做好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工作,必须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系统总结与分析。从近几年侯马市检察院查办的十二起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这些案件的发生大都与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监督机制不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存在很大关系,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依旧存在打而不防,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职务犯罪的问题。其特点表现为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职业化,涉案金额大,涉案面广,涉案人员多,善后处理难度大。这一严峻的现实状况要求检察机关在银行系统开展预防工作中,一定要摆正位臵,协调关系,找准切合点,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践,在坚持已往积累的一系列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经验基础上,摸索一套针对性强、易操作可实施的方法,帮助金融系统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监督与防范,从源头上消除大量引发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金融部门提出了加强监督力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实施有效监督与防范的具体要求,希望以此来强化“合规”操作,切实扭转“制度如林、执行无人”的局面。六个“偏方”,即增强“学法、知法、懂法、护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偏方一,加强法律学习,学习刑法,通过学习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高压线不能触及;偏方二,加强道德建设,第一条防线,职业道德,银行的职业道德就是搞好服务,不要贪钱;偏方三,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来规范行为,杜塞漏洞;偏方四,牢记使命,审慎经营,深刻认识银行这一高风险行业的特点,慎之又慎地处理好项工作;偏方五,加强监督教育,警示教育要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及时处理上报,化解问题;偏方六,以辩证法眼光审视预防银行职务犯罪,适度打击。这些偏方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操作机制、思想教育、制度保障等方面均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是对症预防银行职务犯罪的“好方”。同时,要求银行各单位要抽出时间进行专门的警示教育,以务实的态度,警钟常鸣,学习法律业务,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如走过场,检察院将启动侦查程序,对个别人进行警示教育。

总结侯马法院的这些做法,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彻底消除和瓦解金融从业人员可能产生的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同时,要结合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整体预防工作体系,从而将银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金融系统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职务犯罪往往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金融风波,其危害性更甚于其它犯罪。本文就金融职务犯罪形态特点、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作粗浅的探讨,希望有益于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形态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利用从事融资活动的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二是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的构成与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银行人员购买伪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规)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三是金融机构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手段又触犯了其它罪名,如伪造、变造金融罪证罪。 银行(信用社)业务包括会计结算、出纳、储蓄、信贷、信用卡等方面,金融犯罪主要体现在这些业务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以下所列的犯罪形式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形态的。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形式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形式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事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形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当前金融职务犯罪在案件性质,作(额)案金额,作案人员和作案手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势,从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作案金额不断增大。金融系统是经营管理货币和融通资金的职能部门,金融工作人员接触钱、帐、有价单证、印章等重要物品范围广、机会多,具有行业特殊性,使少数违法犯罪人员在客观上具有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趁机作案的便利条件,作案一旦得逞,造成的资金风险和危害也特别严重,造成了国家资金的巨大损失。

2、发案范围广,发案部位多。从已发生案件的单位看,近年来,各行、社都有案件发生。其中:农行、农村信用社发案相对频繁,是案件多发单位。近几年,某地级市农行发案23件,农村信用社发案16件,分别占案件总额的41.8%和29%;从发案部位上看,储蓄、会计、出纳、信贷、行政、理赔、基建等各个重要岗位和要害部位都有大案发生,而储蓄岗位发案最多案件38件,占案件总数的44.7%,近年来,具有领导职务的机构负责人作案逐渐增多,其中涉及干部7人,中层干部18人。

3、贪污挪用案件占相当比重。近年来,某地级市共发生贪污案件11件,挪用案件36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和65.8%,涉案人员既挪用又贪污作案的现象比较突出,此类案件在会计、储蓄岗位发案频繁,且作案金融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4、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诱发或酿成大量案件。突出表现在违章拆借、违规放款,违规揽储、帐外经营过程,形成了大量案件。有的单位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截留收入,设立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或虚报冒领或滥发钱物,侵占国家财产,诱发和直接酿成大量案件。

5、作案手段隐蔽诡秘,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熟悉业务工作流程的便利,采取窃取,截留重要空白凭证,盗盖印章,伪造单据或编造谎言等欺诈伎俩,手段诡秘,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多种手段并用更使案件错综杂。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防范

金融职务犯罪的防范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岗位轮换制度

一个职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发现,尽管上级机关经常检查监督,也难以知道全面情况。这样既不利于监督,又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保证从业人员整体上稳定的前提下,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所属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防止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犯罪现象的目的。

2、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在金融业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的领导重视业务开拓,大力组织资金等无可厚非,但切不可因此而忽视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实践证明,不少金融从业人员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所造所致,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各金融单位要从机构、领导、计划、内容、时间等方面对员工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使犯罪分子无隙可乘,员工不能违规违法,也不敢违规违法。

3、加强防范技术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务的操作早已由手工转为电脑操作,并实现了同一银行业间的地区内联网,部分金融机构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金融犯罪也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型”转变。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几个命令或执行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作案目的,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对防范技术的研究,为打击金融系统的犯罪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4、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自纠范文第6篇

摘要: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预防工作阻却职务犯罪、防止生产力要素蜕变的确信,而且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以减少负值为产出正值的效能判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把查找直接引发案件的主客观原因作为办案内容,把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作为法定职责,把防止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作为基本要求,把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预防工作参谋作为战略任务,确立“有案必办”前提下以立案数是否下降为预防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构建职能化为基础、专业化为主导、效能化为重心、法治化为保障,社会各界积极配合、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出生产力;法治内涵;实践路径

“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以下简称“预防出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两会”期间参加江苏省人大代表团讨论时提出的重要思想[1]。这一思想既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价值的肯定,也是对预防工作效果的明确要求。与打击职务犯罪相对应的预防工作既是司法领域的非诉讼活动和检察机关的专项职能,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由于这一司法活动派生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其理论准备不足。因而在预防工作的基本属性、职能定位、效果评价等方面至今仍未形成共识,总体上还停留在政治思维和政治热情层面。如何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法治内涵,理解预防职务犯罪与出生产力的关系,把握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定位,从内在逻辑上实现预防出生产力,这些事关总书记指示能否真正落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论是实务部门工作部署还是理论研究文献,均鲜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预防出生产力”的法治内涵

其一,“预防出生产力”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的价值判断。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思维,而不同于以政治信仰、经济规则、道德纪律等为依据和标准来认识和解决问题的非法治思维。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典型的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椐、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治思维。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不当行为只要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就不应受到国家的刑罚追究。因而,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管理者,其生产力要素的性质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有当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生产力要素才发生质的蜕变,由生产力的能动性因素变成破坏性因素。预防职务犯罪是对已然的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的打击处理和未然的可能触犯国家刑律的职务行为的防范。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可以理解为通过预防工作阻断、隔绝、排除职务犯罪因素、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受到犯罪侵害,使这类极具管理能力的生产力要素不因犯罪而蜕变,从而取得“出生产力”的预防成效。

其二,“预防出生产力”是对职务犯罪直接危害的确信。在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人,是劳动者中间的引领者、指挥者和管理者。而职务犯罪则使他们中一些人的劳动者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蜕变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者。而这种蜕变是以职务行为的法律评价为依据、以其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为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

收稿日期:2013ㄢ2〢8;修回日期:2014〢3ㄢ2

作者简介:吴建雄(1954),男,湖南津市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与检察学;王力(1990),男,江西九江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的蜕变,必然导致生产力另外两个要素: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即生产力资源发生变化——职务犯罪人掌管的资源由“公共”变为“私有”。这一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集体财产变为私有,或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见表1)。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的蜕变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其他间接损失和危害都以此为基础。

其三,“预防出生产力”是对防范职务犯罪法律效果的肯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是依法适用惩治和防范措施后,取得的犯罪得到控制、生产力蜕变受抵御的直接效益。它是预防职务犯罪政治、经济、社会等效益的基础,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无论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还是整个国家,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和消减,都会取得多层次的综合效益。如政治效益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经济效益是净化发展环境,社会效益是促进社会诚信、净化道德风气等。但这些效益都是宏观的、抽象的,它必须由一件件腐败犯罪案件的有效查处,一件件腐败犯罪案件的及时预防,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支撑才能实现,而这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预防的具体体现。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有腐败犯罪犯意的人打消了“犯罪”念头,正在实施一般腐败行为的人中止了向“犯罪”发展,轻微腐败犯罪者或严重腐败犯罪者有了中止犯罪或投案自首的“自知之明”,发案单位、领域通过查办案件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或减少了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等等,这就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直接价值(见表2)。

表2反映的职务犯罪查办情况看,立案数逐年有所回落,但起诉、判决数逐年提升。立案数和起诉数的这种变化,客观反映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也折射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可期待性。

其四,“预防出生产力”用法律事实评价实践效果。长期以来,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评价因存在犯罪“黑数”实际处于虚化状态。“黑数”论者认为,由于客观上存在潜伏的、未被发现的案件,就不能认为某单位查出多个案件,该单位的实际发案就多;某单位没有查出案件,该单位的就没有发生案件。因此,对预防效果的评价只能以“上了多少警示课”“写了多少案例分析”“提了多少预防建议”等预防措施为依据。这种预防效果的虚化,不仅阻碍着预防措施的落实,而且成为制约预防工作的瓶颈。②既然以客观存在的职务犯罪为依据无法评价预防工作,特别是无法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成效,那么,以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的成效便成为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志着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存在。依此可以推断,一个查出案件的单位,客观上肯定发生了案件;一个没有查出案件单位,客观上可能发生了案件,也可能没有发生案件。两相比较,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成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便不言而喻。

其五,“预防出生产力”的法律效果可以量化。法

表1中部某省2008—2012年职务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情况表(单位:万元)

贪污 贿赂 挪用公款 玩忽職守 滥用职权 其他 合计

2008年 7 668.13 24 526.68 21 494.89 32 462.27 4 993.48 14 839.7 105 985.15

2009年 8 079.53 35 200.84 12 202.51 11 113.51 21 337.37 4 823.17 92 756.93

2010年 5 725.28 36 746.73 17 574.16 19 503.83 46 389.06 5 595.05 131 534.11

2011年 7 519.07 26 618.22 15 298.37 13 756.72 15 259.77 3 317.7 81 769.85

2012年 10 060.29 74 580.98 20 963.57 11 620.16 15 733.97 8 810.94 141 769.91

合计 39 052.3 197 673.45 87 533.5 88 456.49 103 713.65 37 386.56 553 815.95

表2中部某省2010—2012年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内容年份 立案(件) 逐年比 大案(件) 要案 大要案

占比 挽回经

济损失

(亿元) 起诉 判决

(件) 逐年比

(人) 厅级 (件) 逐年比

2010 1 611 ㈢.5% 1 014 117 12 78.2 3.588 948 27.4% 819 0.1%

2011 1 605 〢.4% 1 070 127 8 74.6 4.191 950 0.2% 828 1.1%

2012 1 371 ㄢ4.6% 925 102 10 74.9 5.314 966 1.7% 865 4.5%

合计 4 587 3 009 346 13.093 2 864 2 612

律效果即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实践效果,其表现为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可以通过“预防出生产力”的构成公式和测算公式来进行量化,籍以评价一个单位、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效。其测算公式是:某领域职务犯罪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比照某领域所属单位职务犯罪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某领域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高于某领域单位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部分,即为产生的“预防生产力”。如以我国中部某省为例,全省五年农田土地整理建设投资为300亿元,共查处职务犯罪人员600余人,造成经济损失3亿元。等于每投资5 000万元查处1名职务犯罪人员,每名职务犯罪人员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

二、“预防出生产力”观照下的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征

第一,预防对象的特定性。职务犯罪预防的对象主要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并围绕“职务”和“犯罪”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与预防腐败的对象不尽相同,预防腐败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运行的场域及其工作人员或与之相关的公民。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和部位,二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环节。前者主要指检察机关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理完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和易发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容易产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位;后者主要指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行监督、执法监督等检察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对那些廉政建设好,从未发生过职务犯罪的单位,不能因其权力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而视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领域,只能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二,预防手段的法定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减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防范性、控制性、警示性、预测性的措施和行为,是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2]其主要措施有:一是检察建议,即依据查办职务犯案件形成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剖析,提出检察建议,防止同类犯罪再度发生。二是法律咨询,即采取建立重点部位重点人员档案、广泛收集和利用同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筛选和管理等方式,为相关机关、部门或单位提供避免职务犯罪风险的法律服务。三是预防调研,综合运用办案成果和有关信息,把职务犯罪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决策参考。四是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三,预防对策的针对性。根据预防工作实际对预防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其主要包括预防工作教育对象、预防制度建设对策、预防监督对象等。预防腐败或预防职务犯罪都必须根据阶段性工作形成相应的工作措施。一般性预防腐败对策是建立在上级要求、问题预测、比较借鉴等基础之上,隐含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职务犯罪预防则是根据查办案件发现的具体漏洞问题而制定的预防对策,具有毋容置疑的准确性。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教育和制度构建,并着力把对策措施加以落实,才能有效堵塞和解决诱发犯罪的漏洞和缺失。实践表明,制度预防具有天然的优越性,阻隔犯罪形成必须要靠理性的制度设计并加以正确实施,否则,无以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生成的土壤和条件。

第四,预防效果的法律性。职务犯罪预防效果的法律性是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抑制价值为基础的。刑事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制裁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首先,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抑制其再次犯罪的心理和能力。其次,刑事司法对于潜在的犯罪人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最后,刑事司法对于守法者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犯罪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刑事司法组成或延伸部分的职务犯罪预防,其效果与一般腐败预防相比,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可判断性,即在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数量高低、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数量多少、起诉判决职务犯罪的数量多少、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再度发生的数量多少等具体数据的比较中,实现对预防效果的价值判断。而预防腐败的效果,一般靠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方式,而最能令人信服的是法律效果,即要看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是否降低。

第五,预防价值的多元性。首先,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价值,就是防控和避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风险,实现对生产力的保护。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相当于一个人体黄金量的飞行员付出的还要多得多,更多的是我们倾注的大量精神、精力。”[3]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劳动者,如何保护这些干部不被腐败侵蚀、确保其在党和国家的事业中释放正能量,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任务。其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价值,是促进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是涉及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无疑是对社会稳定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其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价值,是凸显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控权性”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就是这种监督和制约的具体体现。

三、法治视野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进程

(一)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从总体上适应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首先,预防工作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服务大局使命。各级检察机关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到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认真查找监管漏洞及隐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把预防的触角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延展到基层农村社会管理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盲点问题。深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网络、预防制度、预防教育工作机制。全国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2 780个;建立和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詢89万余次,同比增加41%。[4]这些带有法律监督性质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法定手段,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预防手段相结合,增添了预防腐败社会化体系建设的法治含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其次,预防工作推进了预防腐败综合治理体系的形成。各地党委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格局。至今,全国大部分省、市、县成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或决定,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坚持以查办案件为基础,以查找漏洞为关键,以检察建议为手段,以决策建言为参谋,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结合,构建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网络,形成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措施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纪委、审计、监察等各预防成员单位、部门参与的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最后,预防工作强化和拓展法律监督的职务犯罪防范功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仅与审判机关共同分享司法权,而且是国家政治格局中的权力制约机制。[5]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有事前预防,即结合具体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组织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对预防对象产生一定的警醒和阻遏作用;又有事中预防,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促使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还有事后预防,即在职务犯罪发生以后,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可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是单纯的事前的预防性监督,而且是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性的预防。

(二) 法治思维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一,在持续升温的政治热情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边界模糊不清。政治热情是受政治信仰、政治责任等支配的一种激情,其产生的正能量对工作的推进、任务的完成都是必要的、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当然也需要这种正能量。但如果这种正能量过度释放,就会使法定的职能边界遭到突破,使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预防,泛化为政治道德意义上的教育预防。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开展了以“五进”为内容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新,即为一例。③“五进”活动,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脱离执法办案的廉政教育活动,超越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边界。职务犯罪预防是法律监督的非诉讼活动,属司法预防的范畴。因而职务犯罪预防一般应同执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其预防工作的范围应该是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理完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和易发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容易产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位等。

其二,用预防腐败的思维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难以推进决策部署和行动上的法治化。人们往往习惯于将预防职务犯罪等同于预防腐败,用政治层面的思想、道德、体制、机制等建设来思考预防工 作。[6]政治思维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当然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思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会迷失方向。预防腐败的思维方式是以党的宗旨和廉政规则等为依据的处理相关人和事的认识和判断。以预防腐败的思维模式来预防职务犯罪,最大的弊端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和预防工作的效能虚化。显然,仅有政治思维是不够的。犯罪预防作为一种司法预防,是以刑事法律为依据,以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律监督活动,只有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和可能犯罪,才是开展司法预防工作的逻辑起点,它要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党政纪教育下,防控犯罪风险;使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灭犯罪因素;使职务犯罪的发案单位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和建章立制,防止犯罪再度发生。这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思维。

其三,单纯以反腐倡廉的目标要求评价预防工作,容易出现重政治效果,轻法律效果的倾向。职务犯罪预防同样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和预防特点的工作措施和评价机制。但纵观检察预防决策要求,似乎与党政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也一直停留在 “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授课”“预防报告”等层面上。而如群众对职务犯罪的投诉是增加还是减少,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是增加还是减少,发案单位同类犯罪立案是增加还是减少,同一领域、同等条件下不同单位立案数的比较等,这些体现预防法律效果的数据,在所有的预防工作业务指导统计中均未提及,客观形成了重政治效果、轻法律效果的倾向。

四、“预防出生产力”语境下的职务犯罪预防策略与路径

“出生产力”语境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进路,应围绕“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预防目标[7],坚持以法定职责和法律边界为本位,强化法治思维,把握工作重点,落实职能责任,提高预防效能,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努力推动预防工作的立法完善,将司法预防融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依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四位一体”之预防策略

用“出生产力”的价值目标审视当下预防工作,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把“政治热情”与“司法理性”结合起来,把政治层面的“大预防”与司法层面的“小预防”结合起来。实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司法能动品格的查案预防、警示预防、建制预防、咨询预防“四位一体”基本策略。

1. 查案预防

查办案件兼有特殊预防功能,它通过案件的侦查,揭露、证实犯罪,增强犯罪的揭露和惩处机率,改变犯罪心理结构,从而达到遏制犯罪发生的预防目的。立足查案抓预防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发案单位或系统在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有着切身的感受。显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工作,既有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又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同时,查案预防因其亲历性、客观性的特点,在整个预防格局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查案预防效能,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8]和“以打促防”[9]思想,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不构成犯罪者免受刑责和在办案中查找监管疏漏等三重目的。

2. 警示预防

它是依托办案开展的、以威慑为主的思想教育和释法说理活动。简言之,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主体的惩办及对个案的剖析,强化刑事法律的震慑、教化功能,昭示正义与良知,形成控制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促使有犯罪动机的人悬崖勒马,使无犯罪念头的人心灵受到洗礼,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堵塞职务犯罪的机会。古话“惩一儆百”“以儆效尤”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听一听,管半年,看一看,管一年”,也就是警示教育效果的直接反映。通过警示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基地,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灵净化之地,自律自省之所。在实践中,警示预防要以发案单位的预防教育为基本职责,并向发案单位、行业系统适度延伸,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3. 建制预防

它是以检察建议为手段,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成因,总结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行为的检察职能活动。具体而言,作为针对发案漏洞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建制预防是对构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机制、“权力进笼”的具体落实[10],体现出规范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作为建制预防的法定手段,检察建议在实体上至少包括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应当消除的隐患和违法现象,以及治理防范的意见、建议等。程序上采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并主动了解落实情况。预防建议因其广泛适用性和相对实用性,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4. 咨询预防

它是综合运用办案成果和相关信息,把职务犯罪监督成果转化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和相关单位风险防控的司法服务活动。既是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也大大拓展了检察机关介入社会预防领域的途径。预防咨询既包括检察机关对单位、公民的询问、建议作出解释与答复,也包括检察机关与其他预防主体之间就制定预防对策、实施预防措施而进行的征询与协商行为。[11]其中,风险防控式的咨询预防,是检察机关顺应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项目建设领域防控职务犯罪风险诉求而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则是检察机关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探索。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定程度上使预防咨询常态化,如及时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刑事法律咨询等。

(二)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实践路径

1. 以职能化为基础

这是检察预防工作法律监督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体现。检察预防工作必须与办案结合起来,并以案件的查办为基础,实现由个案到类案的适度延伸,借以强化法律监督预防功能。唯此,检察机关强化了内设机构的分工合作,形成检察长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各业务部门工作责任制、查办案件和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落实到法律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预防机构自身要集中精力抓好预防对策研究,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各司其责、协同、联动的预防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加强和推进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工作。各业务部门要结合案件的查办,依法履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职能。

2. 以效能化为重心

简言之,就是所有的预防措施和手段,都必须在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上见成效。预防工作要“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使每一项对策措施都能落地生花,就要坚持在“有案必办”前提下,以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立案数是否下降为预防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深入了解职务犯罪行为的演变过程,有针对性地搞好剖析,写出个案分析报告,包括犯罪原因、手段、存在问题及预防对策;深入隐蔽部位、群体,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部位、环节,与有关单位配合,搞好防范措施,通过实在、具体、形象地讲事实、摆证据、明是非、释法理,使其受到警示告诫。真正把检察预防工作的着力点和着眼点从政治层面的“大预防”转移到司法层面的“小预防”上来。

3. 以专业化为主导

这是推进检察预防职能化的现实需要。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既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同时涉及机制、体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思辩性、实践性和专业性,因而也对预防工作特别是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检察业务素能,而且要了解掌握从事预防工作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方针和政策。因此,必须重视预防业务特有能力的养成,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素养,不断提高掌握犯罪特点、规律以及综合运用预防手段、防患于未然的能力等等,以较强的专业素质,推进以法律监督为职能特征的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4. 以法制化为保障

即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向人大提立法建议和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使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一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预防职责。建议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性质,并赋予检察机关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相应权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责;法院组织法也应原则规定审判机关结合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能责任。二是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预防职责。建议全国人大以《决定》形式規范检察机关和各部门、单位在查办案件、预防教育、整章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网络反腐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建议在全国人大《决定》中设专章规范网络反腐的制度衔接,建立统一、权威的网络举报和揭露平台,引导网络舆论理性反腐,整合社会反腐资源。四是加强人大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检查,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监督支持。

注释:

① 本文表1㈢萀灶湥均来源于中部某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统计科。

② 有观点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即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黑数是已然发生的犯罪,因此,从逻辑上讲似乎控制和减少犯罪“黑数”仅为查办职务犯罪的目的。笔者不以为然,认为“黑数”只是一种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判断,不是已然发生的犯罪。

③ “五进”即针对机关、企业、乡村、学校、社区不同的特点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教育。参见陈正云:《在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载“正义网”,访问时间:2014年1月26日。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 我很以为然[N]. 检察日报, 2013〢3ㄢ, (01).

[2] 苏栋文, 黄树清. 防城港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启示[J]. 今日南国, 2006(24): 9596.

[3] 顾雷鸣, 王晓映.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侧记[N]. 新华日报, 2013〢3〢9, (01).

[4] 戴佳. 去年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9万余次625家单位1 253名个人受到处置[N]. 检察日报, 2013〢3〢2, (01).

[5] 梁木生, 苟红兵. 论我国检察权的定位[J]. 政治学研究,

2008(3): 2232.

[6] 陈正云. 预防工作要实现理论实践制度创新[N]. 检察日报, 2013〢8ㄢ2, (03).

[7]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R]. 中国新闻网, 2013〢8㈢9.

[8] 刘复之.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C]// 中国反贪调查(第1卷).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141.

[9] 韩杼滨. 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C]// 中国反贪调查(第1卷).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240.

[10]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R].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3〢1㈢4.

[11] 李宪民. 浅析预防咨询[J]. 人民检察, 2002(10): 5455.

The law ruling connot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Duty Crime Making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its approach for implementation

WU Jianxiong, WANG L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410001, China)

[编辑: 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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