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

2023-05-27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全国预防接种日活动记录及总结

今天是我国的第二十五个“全国预防接种日”。据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我社区抽调专人在社区服务站门前开展主题为“消除麻疹,控制乙肝,你我共参与”的健康宣传活动。为了此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我社区专门制作了宣传条幅、印制主题宣传单等一系列的准备。

在为期一天活动里我社区的工作人员向行人发放宣传单,向辖区内的居民及过往行人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疫苗相关疾病预防及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向他们介绍适时的接种乙肝疫苗,是防止被传染乙肝的有效保障,有些传染病如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伤寒等传染病,一次得过后会获终生免疫。这是因为人在生病时,身体内对该种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产生一种特异性免疫力,就是抗体,以后再遇到这种微生物的侵袭时,抗体就会将它消灭掉。党和政府关心下一代的健康,在这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微生物工作者把某些细菌、病毒或其毒素养经特殊处理,减低了毒性,制成了不会致病的生物制品,再接种到人体,就能刺激人体产生相应的抗体,使人获得多疫力,不再感染某些传染病,或即使得了,症状也非常轻微,愈后良好。

此次活动共发放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宣传单500余份,使我辖区居民对预防接种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也为今后的预防接种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机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1.1.2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1.3 预防接种单位

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1.3.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2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职责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3.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1.1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为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1.1.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订有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督导和评价。

3.1.1.3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冷链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

3.1.1.4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预防接种服务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分析。

3.1.1.5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3.1.1.6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实验室监测及其技术指导工作。

3.1.1.7承担有关疫苗应用效果的观察与研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参与和指导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1.8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师资和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3.1.1.9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1.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政府间和多、双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参与、实施国际预防接种策略研究;收集、交流国内外预防接种资料和有关疫苗进展的信息。

3.1.1.11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策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疫苗及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经济学、实验室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3.1.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2.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方案;提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含省级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购置费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计划。

3.1.2.2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制订技术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进行督导和评价。

3.1.2.3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1.2.4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接种方案,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3.1.2.5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建设、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开展冷链系统的监测。

3.1.2.6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注射和常规接种率监测,并进行督导、分析、评价和反馈。

3.1.2.7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以及实验室监测工作。

3.1.2.8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2.9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2.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2.11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3.1.2.12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1.3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3.1 根据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目标、策略和措施;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纠正措施。

3.1.3.2 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工作。进行冷链系统的监测及冷链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3.1.3.3 制订本地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3.4 指导和参与接种率常规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

3.1.3.5 指导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好检查、督导和监测工作。

3.1.3.6 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实验室监测,以及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3.7 指导和参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3.8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1.3.9 收集相关资料,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1.4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4.1 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制订和实施预防接种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和反馈。

3.1.4.2 根据本规范及其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指定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并提供技术指导。

3.1.4.3 提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4.4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更新、补充计划,指导乡级、村级冷链设备管理和温度监测工作。

3.1.4.5 指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评价预防接种工作实施质量。

3.1.4.6 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协助省级或市级开展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4.7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参与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4.8 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乡、村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1.4.9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1.4.10 定期向上级报告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3.2.1 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3.2.2 提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3.2.3 开展冷链温度监测,指导村级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3.2.4 进行常规接种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3.2.5 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和对村级人员进行培训。

3.2.6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2.7 以乡镇为单位负责预防接种服务的乡级单位,同时应承担本章3.3中接种单位的职责。

3.3接种单位

3.3.1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3.3.2 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3.3 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3.3.4 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3.3.5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3.3.6 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机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1.1.2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1.3 预防接种单位

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1.3.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2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职责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3.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1.1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为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1.1.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订有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督导和评价。

3.1.1.3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冷链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

3.1.1.4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预防接种服务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分析。

3.1.1.5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3.1.1.6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实验室监测及其技术指导工作。

3.1.1.7承担有关疫苗应用效果的观察与研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参与和指导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1.8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师资和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3.1.1.9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1.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政府间和多、双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参与、实施国际预防接种策略研究;收集、交流国内外预防接种资料和有关疫苗进展的信息。

3.1.1.11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策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疫苗及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经济学、实验室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3.1.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2.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方案;提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含省级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购置费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计划。

3.1.2.2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制订技术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进行督导和评价。

3.1.2.3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1.2.4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接种方案,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3.1.2.5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建设、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开展冷链系统的监测。

3.1.2.6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注射和常规接种率监测,并进行督导、分析、评价和反馈。

3.1.2.7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以及实验室监测工作。

3.1.2.8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2.9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2.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2.11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3.1.2.12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1.3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3.1 根据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目标、策略和措施;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纠正措施。

3.1.3.2 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工作。进行冷链系统的监测及冷链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3.1.3.3 制订本地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3.4 指导和参与接种率常规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

3.1.3.5 指导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好检查、督导和监测工作。

3.1.3.6 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实验室监测,以及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3.7 指导和参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3.8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1.3.9 收集相关资料,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1.4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4.1 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制订和实施预防接种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和反馈。

3.1.4.2 根据本规范及其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指定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并提供技术指导。

3.1.4.3 提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4.4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更新、补充计划,指导乡级、村级冷链设备管理和温度监测工作。

3.1.4.5 指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评价预防接种工作实施质量。

3.1.4.6 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协助省级或市级开展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4.7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参与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4.8 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乡、村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1.4.9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1.4.10 定期向上级报告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3.2.1 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3.2.2 提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3.2.3 开展冷链温度监测,指导村级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3.2.4 进行常规接种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3.2.5 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和对村级人员进行培训。

3.2.6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2.7 以乡镇为单位负责预防接种服务的乡级单位,同时应承担本章3.3中接种单位的职责。

3.3接种单位

3.3.1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3.3.2 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3.3 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3.3.4 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3.3.5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3.3.6 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申 请 书

源汇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

我院预防接种门诊在区卫生局的大力支持和疾控中心的精心指导下,精心策划,积极筹建,规范运转,主要负责我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现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大专学历1人,中专学历4人,医师1人,专业护士1人,均持有卫生局统一发放接种上岗证。

门诊按《河南省规范化接种门诊标准》进行改造,五室分开,包括预诊室,登记室,冷链室,接种室,资料档案室。配备了专用电脑、条形码识别器及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软件。接种门诊面积为60平方米,办公桌7张,工作凳10个、文件柜4个、工作制度牌10余个、条椅4个、冰箱4台、空调扇4台、暖吧四台,电脑2台、打印机2台、紫外线消毒灯3个。操作台5个(卡介苗专用台一个)、方盘5个、酒精缸5个、消毒桶1个、冷藏包9个、冰排50余个、酒精、棉签、砂轮、汤匙若干。留观室选择了儿童喜爱的图片,为儿童营造温馨舒适的接种环境,使儿童减少紧张情绪,从而防止心因性反应的发生。接种门诊外面分别制作了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和预防接种知识宣传的两块大型展版,并悬挂了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4月25日是我国的第21个预防免疫宣传日。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儿童预防接种工作,1986年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成立之时便确定每年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在此,我们特别将中日友好医院预防保健科范钦颖主任医师的文章推荐给大家,以增强全民的儿童预防接种保健知识。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随着气温逐渐回升,各种细菌、病毒在这个季节大量繁殖,导致儿童各类传染性疾病进入高发期,主要包括甲肝、麻疹、风疹、腮腺炎、水痘等。及时接种疫苗是预防这些疾病的最佳方法。

■计划免疫五苗防七病

我国目前的国家计划免疫是五苗防七病。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七病主要是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和乙型肝炎。

除了接种国家计划免疫内疫苗外,家长们还应安排给孩子接种扩大免疫的常用疫苗。目前我国儿童扩大免疫接种的常用疫苗有麻腮风三联疫苗,一针即可预防三种疾病:麻疹、风疹、腮腺炎。与单价疫苗相比,联合疫苗的免疫反应是一样的,其预防效果较好,而且能够减少注射次数,减轻孩子痛苦,降低由不洁针头、注射器引发的传染病。这些儿童扩大计划免疫的常用疫苗都可以在当地医院的预防接种点接种。

从1978年到2002年的20多年间,全国共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六种疾病的发病3亿多人次,减少死亡400多万人,减少住院费用400多亿元。计划免疫的实施,对保障儿童健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

■儿童预防接种五大知识

1.为什么要给儿童打预防针?

婴儿出生以后,随着一天天长大,原体内由母体传给的免疫力,即抵抗疾病的能力就逐渐减弱或消失,因此,必须适时地给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以增强儿童防病能力,维护儿童健康成长。

2.孩子在什么时候需要接种疫苗?

我国目前施行的免疫规划主要是对一周岁儿童进行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混后制剂、麻疹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的加强免疫,按照规定的儿童免疫程序,孩子在一周岁以内必须依次打八次防疫针,口服三次糖丸疫苗,1岁半至2岁、4岁、6岁时仍需加强免疫。

根据实际防病工作需要,也有将乙脑疫苗和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程序管理,定时、定点接种。

3.哪些孩子不宜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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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疫苗生产出来都是经过严格检验“安全有效”的,但由于各人的体质不尽相同,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反应轻重也有所不同。为减少或减轻接种反应,在接种前掌握儿童体质情况,如发现儿童有过敏史,有癫痫(羊角风)等脑病史,或有免疫缺陷症(疫苗接种后体内不能产生免疫力)等“禁忌症”,就不能接种。如儿童患有湿疹、疥疮等皮肤病,正在发高烧,患有其他疾病尚未痊愈,营养不良,体弱等,暂时也不要接种,等恢复健康以后再接种。建议家长多了解一些疫苗相关的说明书,积极协助预防接种的医生进行接种。

4.预防接种前后应注意哪些问题?

(1)接种前,家长可给孩子洗一次澡,保持接种部位皮肤清洁。换上宽松柔软的内衣,向医生说清孩子健康状况,经医生检查认为没有接种“禁忌症”方可接种。

(2)接种完毕,应在接种场所观察15-30分钟,无反应再离开医院。孩子打过防疫针以后要避免剧烈活动,对孩子要细心照料,注意观察,如孩子有轻微发热反应,一般在1—2天就会好的。

(3)服脊灰糖丸后,半小时内不宜进食热食及哺乳。

(4)接种疫苗后,少数儿童接种局部会出现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如反应加重,应立即请医生诊治。有些疫苗接种后还会出现轻度硬结,可采用热敷的方法加快消散,用温度适宜的干净毛巾,每天3-5次,每次15-20分钟。

(5)接种卡介苗后3-4星期,接种处会出现红肿,逐渐形成一个小脓疱,并自行溃破,流出一些分泌物,以后溃破处结成痂皮后自行脱落,留有一小疤痕,这是接种卡介苗后的正常反应,不必惊慌。

(6)极少数儿童接种后可能出现高热,接种手臂红肿、发热、全身性皮疹等过敏反应以及其他情况,应及时向防保科人员咨询,采取相应的措施。

5.预防接种证有何用途?

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并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到指定的接种点接受疫苗接种。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预防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接种证在迁移后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点)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保管好接种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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