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范文

2023-12-11

廉政准则范文第1篇

2011年8月16日,我局召开学习会,专题学习贯彻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各股室及每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准则》重要性,准确把握《准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局长刘才国就我局贯彻实施《准则》提出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准则是规范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行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必须高度重视以《准则》等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严格遵守。重点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领导干部作风等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时常提醒,警钟长鸣。要把学习贯彻《准则》纳入工作计划,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进行宣传贯彻、提醒教育。要依据《准则》规定,对照贺国强书记提出的当前要切实解决的六个方面突出问题,组

织地税党员干部认真分析查找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结合地税工作特点,重申和强调地税干部纪律,常学习、常检查、常警醒、常整改,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杜绝违反《准则》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格监督,预防为先。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预防为先,关口前移。纪检监察员要主动提前介入,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预警、及时提醒、及时制止,保证人员不出事,保持队伍稳定,促进地税事业持续稳定发展。要加强对执行《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严重违反《准则》的行为。

四是领导带头,以身作则。一把手要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总责,副职要积极协助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履行“一岗双责”,除严格管好自己外,还要对分管股室加强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准则》,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洁身自好,带头实行政务公开,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共同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准则》、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新高潮。

廉政准则范文第2篇

4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年多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连续出台,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尤其是《实施办法》的发布,为惩戒违规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廉政准则》更有刚性。”

《实施办法》为规范和监督从政行为提供重要制度依据

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他再次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干部是重点。当前要重点抓好《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了有效惩治腐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规定,除《廉政准则》外,还包括《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1 -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9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把处理标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接,如果执行到位,将能起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的作用。

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让《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变得具有可执行性。

《实施办法》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

去年1月颁布的《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规定的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有观点认为,《廉政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一些规定没有配套的责任条款。受访专家指出,《实施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将“禁止不准”升级为“处理有据违者必究”。

据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任建明说:“《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对《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有直接的帮助。”毛昭晖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是一种自律性的规定,它没有明确规定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则提供了解决机制,弥补了过去许多单项法规在责任追究及处罚方面的不足,对如何处理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违反了哪一项该怎样处罚,均做到了“对号入座”,这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腐败想法、一只脚已经踏上腐败道路的人心有余悸,望而却步。《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

《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明确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哪些红线不能碰。但是,仅仅有“不准”的规定,难以达到有效约束的目的。廉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明确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

比如,《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实施办法》则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又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实施办法》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再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实施办法》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白违反《廉政准则》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因此可以说,是对《廉政准则》的再宣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毛昭晖教授说。

《实施办法》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施办法》的施行,不仅让党员领导干部对作为或不作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标尺。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更大的价值就在于执纪执法机关对某些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有了依据。

一位基层纪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廉政准则》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此前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条例等规范中。《廉政准则》形成了8个方面52项要求,将分散的问题集中起来,但是缺乏处理依据。《实施办法》能让地方纪委在执行《廉政准则》时更好地把握尺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按照当事人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尤其是对于一些边缘性、隐蔽性的违纪行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来那些想查办又怕定性不准的顾虑。

“《实施办法》规定了实际操作的界限标准,能够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失之过宽或过严。”任建明对记者说。

有网友认为,《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财迷心窍、官迷心窍、鬼迷心窍,就必然受到《实施办法》的准确处理,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当前,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多,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疑虑:《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能否取得实效?

有分析认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要加大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任建明认为,《实施办法》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行为层面的规定。要想让它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包括执行这个制度的机构、人员的能力,对它的授权是不是充分,是不是有问责机制。如果能在这几个方面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有所改进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应该能够进入良性循环。

有专家表示,在制定严格制度的同时,应该在组织架构上保证纪律检查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比如要防止地方纪律检查机构受到地方“一把手”的影响,尤其是在监督高级别官员过程中。此外,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协助这些机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比如在程序上规定网络等媒体向纪律检查部门转发或者提交检举材料后,这些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或者答复,同时,还要对积极举报者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廉政准则范文第3篇

《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中提出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廉政准则》的精髓,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中的相关内容,对准则中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本期解读第三项: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解读】

本项是关于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这里要说明的是,将《廉政准则(试行)》中的“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中的“用本单位的信用卡”去掉,说明了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

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解读】

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是近年来,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这方面以各种名目违纪违规,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的是借用公款、公物供本人和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有的是借用公款、公物为本人和他人私人使用;有的甚至借用公款、公物进行非法活动;还有的逾期不还等等。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依据以下两条处理: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解读】

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党员领导干部私存私放公款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解读】

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列举的几个行为中,第一条就是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5、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解读】

本项是关于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各地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细化。

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列举的几项行为中,第二条为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解读】

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二是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三是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四是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均属“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7、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解读】

本项是关于以各种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其主要特征:一是侵吞的对象一般是为自己合法管理和经手的财物,但也可以是自己主管的公共财物,二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一是窃取的对象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二是行为具有秘密性。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一是骗取的对象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二是采取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8、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解读】

本项是关于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资金或者财政资金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多次出现以挪用和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社保案”、“住房公积金案”,数额巨大,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在这些案件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这些事关国计民生被称为老百姓“救命钱”的公共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由于被钻了管理上的漏洞,成了个别党政领导和直接管理负责人的“唐僧肉”,随意支配使用,为所欲为;一些银行为了能揽到这些巨额存款,动用的手段五花八门;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能从中弄到贷款和借款,挖空心思“攻关”,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失。这也使得发生在这些领域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规决策、挪用资金,失职渎职、单位受贿等三个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层出不穷。这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党委以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积极开展了这些资金领域的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围绕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有关监管政策法规是否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害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纠偏,制定改进完善措施,在提高维护资金安全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在公积金监管方面,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修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看来,在维护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安全方面,还必须从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做起,除了要以身作则严守党纪国法,还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领导责任,从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全方位监督入手,着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防止腐败发生,确保这些资金规范管理、规范运行。

一是加强财政部门对这些资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管理中心执行财政、财务法规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通报。

二是加强人民银行对这些资金银行账户设立情况的监督。明确受委托银行放任违规开设银行账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加强审计部门对这些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监督。实现审计和效益审计,对管理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制度化。

四是加强银监会的监督职能。对于违规使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管委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五是加快诚信系统建设和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努力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党员领导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廉政准则范文第4篇

主讲老师:张琦

修订说明

为了适应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

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调整,

为了实现会计标准与相关财政改革的有机衔接,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修订《会计准则》。

二是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的需要。

2012年2月,发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务规则》在强化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为了使《财务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通过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修订《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三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随着各项财政改革以及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在诸多方面逐步暴露出不适应和不协调,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需要修订。

《会计准则》自1997年发布实施以来,促进了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核算水平总体上不断提升。但是,“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等不规范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近两年国务院打击“假发票”、治理“小金库”等专项治理活动中,均对修订《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特别是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将2012年12月底之前修订出台《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列为“坚持不懈地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治本之策”的重要任务和措施之一。

二、修订的原则

(一)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原则

1.本次修订《会计准则》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核算原则和框架。

2.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内容上将规范包括: 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基本事项,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基础和依据。

(二)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1.事业单位预算是我国部门预算体系的组成部分,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本次修订《会计准则》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2.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基础等规定方面,都在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了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

3.在财务报表组成中新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以全面反映财政补助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更好地发挥会计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三)与《财务规则》修订相协调的原则

1.《财务规则》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

2.修订《会计准则》的基本思路和定位与修订《财务规则》相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础和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着力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

3.为了保证出台的相关规章之间的协调,便于事业单位执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会计要素定义、收入分类、支出分类等重大问题上与《财务规则》保持了一致。

(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1.本次修订《会计准则》,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不统

一、会计信息不完整等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2.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在强调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等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全面性”要求;

3.对无对价取得资产的计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又便于确保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准则》共有九章49条,在维持原《会计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删除了7条,新增加了15条,对剩余的条款进行了合并调整,并对大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完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扩大了《会计准则》的统驭范围。

1.按照《财务规则》第六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规定,《财务规则》是制定所有行业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2.与《财务规则》相一致,《准则》将统驭范围由原先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准则》第三条)。

(二)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 1.《准则》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准则》第四条)。

2.考虑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准则》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首先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

3.并体现了事业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要满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双重需要的特点。

(三)合理界定了会计核算基础。

1.《会计准则》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2.《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3.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在第二款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这样规定与《财务规则》相协调,同时也授权会计制度对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和行业作具体规定。

(四)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

1.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一般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2.对于医院等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

3.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准则》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五)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一是将第二章标题“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二是在对原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准则》第十三条),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删除了原《会计准则》第二十条的重要性原则。

(六)按照流动性对资产、负债进行分类。

为了统一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便于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统一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

相应地,《准则》将原《会计准则》中的“对外投资”更进一步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七)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在建工程”。

《准则》第二十一条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增加了“在建工程”,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八)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准则》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特别是针对各会计制度中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资产计量口径不统

一、不明确以及实际执行中资产不入账等问题,

《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对不支付对价情况下取得资产的计量原则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从而有利于通过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九)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计提资产折旧、摊销,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准则》第二十三条为事业单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出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十)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

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并与《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准则》第三十条有关净资产内容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此外,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准则》将原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十一)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借鉴企业会计和国际惯例,《准则》在第八章引入“财务会计报告”概念,在第四十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第四十一条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其附注等组成部分,并统一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做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持续经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会计分期)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和月度。会计、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货币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收付实现制)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

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 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廉政准则范文第5篇

李 祥 生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央对1997年3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8日正式发布。这标志着党的廉政建设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我中心掀起了学习《廉政准则》的热潮。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己从思想上得到了升华,收获颇多。下面,谈谈我的几点感想。

一、 要“知”与“行”结合。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这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首先必须抓好对《廉政准则》的宣传学习,要逐条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仅是知道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若学透后,去思考如何规避监管、怎样打“擦边球”,那就适得其反。

二、 要“自律”与“他律”结合。

《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廉政准则》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主要掌握在党员领导干部手中,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单靠外界的监督和压力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在“自律”上下功夫。要做到自律,首先要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对《廉政准则》的学习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重要性,提高遵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对于少数不能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辅以“他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监督、干部群众信访举报等的监督作用,施加压力,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准则》。对于少数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查处,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三、 要“勤小物,治其微”。

能否正确对待小事,能否防微杜渐,是共产党员的基本修养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细节能成就一个人,也能毁掉一个人。《廉政准则》的52条不准,从细微处,从小事情,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执政行为进行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的广大干部,要“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边人的“要求”。

新《廉政准则》如何学以致用

马先军

自从新《廉政准则》出台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和全国民众对于这个旨在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准则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高度的赞誉。深入学习《廉政准则》也在各级党政机关迅速开展起来,我中心亦不例外。对于如何学好和用好《廉政准则》,我的认识是要领悟两个字“简洁”。

一、廉洁从政的本质是执政为民,执政为民应力求一个“简”。

古人说的好:“由简入奢易,而由奢入简难”,一个“简”字,看起来简单,做到这一点其实不易。这么多年以来,老百姓一直在喊,去政府办事难,相关程序太繁琐,领导干部铺张浪费,海吃海喝。党内也有些人抱怨,机关里机构太臃肿、人浮于事、个别干部生活作风腐糜。诚然,这些抱怨也并非空穴来风,部分党员干部在执政过程中的一些弊病,老百姓和党员干部心里都很明白,但是因何不去彻底纠正了。显然,是一些党员干部不愿“简”。有这样一些说法“简化程序,如何体现权力?公开透明,权利所能带来的外快和好处岂不是也消失了。不让吃喝,不让铺张,那么如何显示身份了。不让机构臃肿,那么那么多人情关系亲戚朋友往哪里安置了”。所以,是因为我们自己不愿求“简”,而不求“简”的后果是什么了?,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奢侈浪费等浮糜之风才在党内盛行。如此久而久之,老百姓岂能对我们没有意见,党和政府的形象岂能不受到影响。而仔细读新廉政准则,发现其实就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简”字,让执政简单起来,让权力简明起来,老百姓的心才会透亮起来。

二、清正廉洁者必洁身自好,洁身自好者追求的就是一个“洁”。 对于洁的理解,字典里如此说“洁:纯洁;好:喜爱。保持自己纯洁,不同流合污。”显然,这里讲的是洁更多的是人性的纯真与自然。更多的是一个人追求正义的精神。所以作为一个身系执政为民的宗旨,身系万千百姓重托党员干部,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引人瞩目,所以他们更应该是清正廉洁的典范,应该是执政为民的典范,应该是爱岗敬业的典范,应该是崇尚美德与正义的典范,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总之,党员干部应该在是不断去加强自身修养,提升个人道德品质、且洁身自好的人。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以“洁”为人处世之本,恪守党纪国法之尊严,牢记党和人民之重托,清正为官,做好典范。

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潘华英

《廉政准则》是当前中央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的重大举措,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的重要文献,又是在1997年3月发布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修改完成的重要规章制度。要把握其新内涵,必须将《廉政准则》全文与相关规章制度对照阅读。下面浅淡我的学习体会。

一、《廉政准则》,是对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的鲜明回应。 去年九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用“严重削弱”、“严重损害”、“严重影响”等激烈的措词对党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可谓入木三分。决议特别强调指出,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腐败案件影响恶劣,必须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的制定和印发,可以说是对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的鲜明回应。文本中的“总则”部分就鲜明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到党的生存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文本的核心部分“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包括的八条内容,均以“禁止”开头;其中的52个款项,则对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全景式的概括。文本全部内容朴实无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充分表明了中央惩治领导干部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实际办法。

二、《廉政准则》,是对党章中有关条款的深化细化。 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文本中要求领导干部除了必须履行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外,还特意在第三十四条提出必须具备基本条件,涵盖了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工作实绩、领导能力、清正廉洁、民主作风等六个方面内容。如果说党章规定的义务和基本条件是从正面论述“怎样做”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话,《廉政准则》提出的八条“禁止”52个款项则是从反面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具有怎样的行为”。因此,党章和《廉政准则》这两项规章制度所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后者则除了列举了详细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外,还提出四条“实施和监督”和四条“附则”,对监督办法和实施范围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整个文本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篇幅上都进一步深化细化了。

廉政准则范文第6篇

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放松了对自己的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要求,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在工作中自己也参与了一些宴请陪客活动。三是存在老好人现象,不愿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存在

问题的原因上述在思想、工作、作风上暴露的一些问题,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根本上有自身的主观世界改造不够,认识不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1.重事务,轻学习。认为自己身处基层主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不要求有多高的理论水平,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2.重指导,轻实践。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3.重安排,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对待地、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长城,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乡党政班子成员,我认真遵守乡机关管理制度的8章44条,注意从思想源头

上下功夫,按照“《廉政准则》中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办事,公正做人。二是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请吃,不搞铺张浪费。三是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3、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公生明,廉生威”,一年来,本人在以身作则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基础上,还始终把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到突出的位置上。对分管的口线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使全体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工作中出现的廉政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制订新对策,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在勤政廉政方面,本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自己存在

上一篇:美好美文范文下一篇:能动认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