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

2023-09-18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进一步实施。金融业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需要紧跟我行实施战略转型,推进综合性多功能性,集约化的步伐。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农村,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的作用,分析商业银行根据中国农村发展需求,采取因地制宜的模式,创新支持农村建设的方法。当前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必须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当前我国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有效措施。本文针对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深入分析商业银行在农村发展扮演的角色,为中国农村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金融业;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化建设

前言:农村建设是目前十八大部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战略之一,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未来最大发展的经济增长的源动力。新型农村是城乡结合、生态宜居和和谐发展是基本特性的农村,是我们目前大中小城镇和新型农业社区协调发展,相互支持的结果。以商业银行为例,需要正确面对“三农”和“商业运作”重要使命,这样可以全力支持新型农村的建设。

一、关于农村的概述

农村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要想有效地促进人口、资源和人口方面的集聚,这样可以解决我国经济由非均衡向均衡方向进行发展,这样可以促进城乡的发展,是我国未来几年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从我国的“九五”计划发展开始,经历五年计划当中强调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已经把农村建设当作是重点的工作。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在十八大提出全面农村建设问题的重要,而且明确提出:“改善需求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村发展”,这样可以着力建设并且制约经济持续的发展。

二、中国金融业在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建设是一个由政治、法律、财政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全面进行建设的系统的工程,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涉及到社会的保障、保护环境制度、耕地的保护政策。金融业作为重要的配置资源的平台,其自身的特点就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持农村建设的发展,而且需要承担重要的责任,但是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农村建设是由一个很多项目共同组成的产品特性,所以金融业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金融行业需要针对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的重大需求,比如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服务的创新,着力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同时另一个方面我们需要根据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农业产业工程,进行择优选择重要的项目,积极地为客户和重点品牌提供强有力的技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债务融资、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产业的作用,积极为乡镇龙头企业和特色产业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会计金融业发展过程存在的难点

城镇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现状并不是非常理想,而且资金主要来源于内源性的融资方式。城镇中小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受到信用的歧视,而且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如果进行短期的资金融通,那么其融资的困难会不断降低,但是城镇中小企业进行其长期融资,资本就会严重缺乏。融资无门,所以城镇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其资金困难就难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目前,中国的城镇中小企业的融资十分困难,货币政策传导的机制也会有所减轻。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的调控对于创业中的中小型企业的冲击是非常大的。由于我国的经济的分布并不平衡,大中城市中小企业的资金也相对比较充裕,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县级以下地域的中小企业资金相对匮乏,东、中、西地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但是发展却是极度地不平衡。由于城镇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其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已经在慢慢多样化,而且蕴含的风险也较大。

(一)金融业在支持农村建设存在一定的难度

农村建设对于提升内需,改善民生和推动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城市化建设其频及的项目和商业银行的追求盈利宗旨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农村建设城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所以基础设施当中的很多项目并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比如城市垃圾的处理、废水的处理、农村市场化运作的水电气供应给企业、医院等公共性的产品,都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调整产品的价格。商业银行本身体并不产生现金流,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补贴并提供政策优惠。

(二)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大

根椐2011年我国GDP471564亿元的规模进行计算,当年我国的农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就已经达到了47156-70734亿元,但是我国2011年的财务收入却仅有103740亿元,所以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资金就占了全年财政收入的50%左右。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被认为是中国当前农民工市场化的平均成本就高达10万元,而到了2011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就有6.91亿人,根椐专家预测,我国的农村率就会达到62%,另外,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估计会转移农村人口达到1.2亿,由此可以看出,如此大的资金发展需求,只是单纯靠财政资金,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真正的农村的快速发展。

(三)贷款对象并不规范

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后,农村建设需要有城镇的基础和公共事业的承建,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是需要地方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并没有承贷的主体的资格,银行需要通过政府的投资平台进行垫贷的方式介入到项目当中来,从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其负债的规模在国际上是处于稳健的水平,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规模增长非常快,运作也并不规范,所以需要国家需要部署并加强地方政府等融资平台的深入管理,同时我们还需要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的一些债务方面的问题。

四、金融业在农村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产业升级

根椐新会计准则,农村会计金融业的建设要想推进产业发展升级,就需要围绕城镇的支柱产业或者是特色产业,通过企业动产质押或者企业联保,保证担保公司,提供专业的担保,并且推出一系列符合县城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农村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城镇基础性的建设,同时还涉及到城镇人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样既关系到城镇土地方面国有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也关系到政府投资体制的重大的改革,这样既涉及到城市经济结构方面的调整,同时也涉及到城镇户籍制度全面的改革,从农村发展特点来看,农村进程中过程中其产业经济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它关系到第三产业的开发,同时也关系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城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快农村的进程是加快工业化发展的必经的发展之路,这样也能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因为各种产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农村的建设进程可以带动产业的发展,也就是以农村为目标的相关产业的不断地发展。从微观的发展观角度来看,农村人口在农业慢慢转移到非农业的发展来看,基本实现了生存和衣食住行的发展需求,同时也带来了城镇住房和公共等交通行业的发展;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由于城市集中居住比农村分散居住,这样更有利于不断地减少土地的使用,进一步改善环境。同时通过合理地规划城镇人口、合理地利用水源和土地等资源,不断地加大环境的污染,可以有利于历史的文物和建筑,不断地实现人口、环境和资源等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不断地带动环保、旅游等产业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加强城镇企业的信用管理

根椐新会计准则,现在城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非常落后,我们需要根椐发展形式进行深入地分析,基于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金融机构要重点在下面几方面做工作:一是尽快整合和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步伐。这样可以提高中国农村发展的发展速度,虽然在大多数城市信用联社已经按照股份制的形式进行了整改,但是还应该进一步地加大改制的力度,进行产权改造或者重组。我们的城镇中小型企业需要充分引进民营的股份,完善公司的结构治理,充分明确相关的金融企业需要为城市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位。二是国家的相关部门需要尽快制定与颁布实施《中小金融机构法》,对于金融机构的退出、设立、管理体制和经营范围等方面要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其在责、权和利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确认,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三是尽快建立合理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实行和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挂钩的差别保费率,国家相关机构从制度上强化金融机构公信力,以转移经营风险。四是积极探讨和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并且力争通过制度的设计,以使其服务于企业。另外,还要加大对我国其他和企业融资相关的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比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的改制力度。

(三)加强政企联系

根椐新会计准则,农村建设需要针对农户的需求,不断地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与中介机构的深度合作,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贷款难”的相关问题,在另一个方面,需要根椐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农业生长周期、科学合理设置贷款提供贷款的期限,同时还需要对贷款的期限与企业的产业周期进行合理的匹配,这就要抓住客户资金需要“短、平、快”的特点,精简业务的操作,采用双线运作和信贷工厂的运作以及网络作业,切实可以提高审贷方面的效率,有效地解决农村“金额小、时间急和笔数多”等实质性的问题。

(四)基础设施可以得到改善

金融业支持中国农村发展,最重要的是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完善,不断地提高交通、通讯工程的发展,这样带动了城镇的建设,以清远为例,在2012清远市积极贯彻了中央的扩大规模的政策,这样既加大了资金的基础性的建设,全市的投资达到了500亿元,增长速度达到了40%,其中就包括了交通、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同时还包括电力、热力和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清远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的基础行业就完成了投资200亿元,占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的41%,从这个现象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大量的基础设施需要有大笔的投资支持,这样才可能提高项目的运作速度。

结论:

农村发展中小型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创业基金,当前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农村建设需要不断地吸收多方面的有利因素,为集体企业不断推动其产权的改革,明确清晰其产权的关系,城镇中小企业同时还需要规范其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态的制度,不断地增加企业发纳入的财务透明度。这样才能加速农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及信用突破》人民出版社 2011年01月

[2]董彦玲:《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年08月

[3]梁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4]朱峻宏. 2010年 民间借贷:企业融资行为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J].商场现代化,2011.07(下旬刊)总第618期:P106-109

[5]武巧珍.刘扭霞 2009.04 中国企业融资-理论、借鉴、融资体系的建立[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11

[6]张长存:《谈基层银行的信贷营销》、《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10.12

[7]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及信用突破》人民出版社 2011.12

[8]董彦玲:《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问题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03

[9]梁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江苏文艺出版社 2011.04

[10]武巧珍.刘扭霞 中国企业融资-理论、借鉴、融资体系的建立[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12

[11]周锡冰.企业融资实战22计[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02

[12]汤继强:《我国科技性中小企业政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12

作者简介:蔺颖(1976-),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现为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第2篇

( 一) 民间借贷的概念

在法律上, 对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解各不相同。究其本质而言, 笔者认为, 民间借贷就是一部分人对资金有迫切需要, 而另一部分人仍有剩余资金可以为其提供帮助, 并以借款数额为基础, 按百分比收取报酬或者由双方约定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物品作为酬金的民事关系。

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信用借贷主要指借贷双方为熟人, 互相了解, 或者是经熟人介绍, 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而进行的借贷行为。抵押借贷则是由借贷人提供一定的物品作为抵押物, 若借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还款付息, 则出借人可以就抵押物实现债券。

( 二) 民间借贷的特征

根据民间借贷的概念可以看出, 民间借贷的特征主要有:

首先, 民间借贷行为具有自由性。民间借贷最初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根据人们的需要, 在民间自由发展起来。对于民间借贷的形式, 双方权利的保障等问题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一点不同于像金融机构借款, 有相当严格的借贷手续进行规范。民事借贷行为只要是借贷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行法的基本规定即可形成借贷关系。对于借贷形式也没有严格要求, 书面或者口头均可成立。借贷的利息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 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 民间借贷是比较自由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 民间借贷的主要标的物为货币。民间借贷关系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资金短缺, 为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生产需要而进行资金的周转。因此, 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但是也有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的情形, 如国债, 外币以及股权等。

第四, 民间借贷基于借贷双方的信任, 这是民间借贷出现的前提。借贷的主体一般都是熟人, 无论信用借贷还是抵押借贷, 这两种方式都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上, 在借出方要求还款时才可以有基本的保障, 不会出现找不到借贷人等耗时间、耗费精力的状况出现。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 一) 民间借贷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自古产生, 在民间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但是, 关于民事借贷的法律规定仍处在初级阶段, 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和法规规章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中也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因此, 在当代中国,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仍然是分散的, 混乱的。

( 二) 民间借贷难以保障双方的权利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愿的民事行为, 双方仅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 在实践中双方一般是采用口头方式。但是, 当纠纷发生时, 口头约定难以证明, 也很难在法律上得到认定, 借贷双方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三)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或者过低, 借贷市场混乱

民间借贷一般是在借贷人急需用资金, 又很难在金融机构借到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有些出借人会乘火打劫, 要求支付极高的贷款利率, 在民间甚至出现以“天”为单位计算利息, 与这样的高利息伴随而来的就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加。另一种情况就是, 双方在借贷时没有规定利息, 这被默认为无息借贷。但是在借贷人还款时, 出借人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也造成了纠纷的出现。此外, 高利率的借贷属于暴利, 当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此种借贷方式时, 因法律规制的不成熟, 借贷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三、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办法

首先, 完善规制民生借贷的相关法律。推进我国关于民事借贷法律的制定, 将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的规定进行整合, 并结合近年来司法部门在解决借贷纠纷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法律, 保障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

其次, 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 加强国家监管。要对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制, 监管, 双方基于自愿制定的借贷协议不能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民间借贷相适应的信用等级, 管理民间借贷行为。要注意的是, 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要求应当低于金融机构的借贷要求, 以防双方民间借贷丧失其本来存在的目的。在严格的金融借贷秩序的和无序的民间借贷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最后,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规制。民间借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不能将其绝对禁止。为了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规定合理的利率规制是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利率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 由国家制定一个基本利率线, 再有各个地方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区域性经济政策以及地方个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的利率, 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摘要:民间借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最初主要是在个人之间, 为满足生活需要进行借贷,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出现了为满足生产需要进行借贷的情形。本文笔者主要通过介绍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分析当代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以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 杨洋.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J].法制与经济, 2015 (3) .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第3篇

( 一) 非法占有目的性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共同点都是向社会公众融资, 但是存在唯一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目的是否是非法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是对他人的财产转为自己或第三方, 并排除权利人的一种主管意愿。而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 其一是利用直接的证据来证明,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 因为行为人在这方面不会自己进行认罪, 更不会对出借人说“我要将你的钱占为己有”等话, 因此, 在实践中不会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 就是用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证明, 并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来推测出其心理状态。就根据拒不归还财产这一方面而言,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明显的, 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 应当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 应对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原因进行详细考察。笔者认为, “无法返还”只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因为根据“无法返还”集资款的结果并不能推断出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无法返还”集资款, 既有可能是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 如肆意挥霍、携款潜逃或者将集资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也有可能是客观上的原因造成的, 如因扩大再生产而投入大量资金导致暂时无法收回成本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等。

另外, 在集资人在筹集资金后的运作方式需要进行认真的考察, 如果行为人募集到的资金并不是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而是肆意的挥霍, 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资金大部分是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少部分是用于个人消费, 不能简单的认为此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都是以债务主体由于企业生产等原因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而姐用投资者的借款, 并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金与利息的行为, 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但是事后由于市场以及经营等问题而不能偿还本金兑现利息的这种行为并不能视为是集资诈骗。

( 二) 采取诈骗等手段

所谓诈骗方法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编造谎言, 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实际行为中, 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方法主要是通过利用群众缺乏投资的知识, 并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进行。比如有的行为人哄骗社会公众称其机子得到了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同意, 并伪造相关文件, 肆意刊登虚假广告, 引起公众投资盈利的心理。另外有的则是虚构不存在的企业和企业报表, 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红利为诱饵, 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都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

( 三) 面对社会公众性

民间借贷普遍是以一对一的借贷模式进行, 警官存在一对多的借贷模式, 其存在的每一笔借款都是相对独立的。但是非法集资则是针对不特定的群体, 其中“不特定”可以理解成刑法中对多数不以数量为标准的随时向多数扩展的可能性。

二、有效避免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的措施

(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融资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应当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 而不是事后处罚, 应当着重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正确把握民间借贷灵活性和规律性的基础上, 通过有效的体制改革,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但是其前提是需要先制定规范的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 并尽快修订《贷款通则》,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系统地制定规范金融机制接待和非金融机制接待的专门法。因此, 规范民间借贷需要制定一部成熟的借贷专门法, 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待规范进一步成熟后, 能够在高层次的蛮贱借贷中加以系统的规范。

( 二) 采取适当监管方式

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 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民商事法律主体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要设定明确的核准条件, 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其进入, 把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引导其规范发展, 规范其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进入退出机制等, 加强资本充足率和债权债务约束管理。同时还要考虑民间资本的特点, 既要让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三、结论

当前经济飞速发展、资本需求旺盛, 民间的融资规模化趋势不断的向刑事认定的犯罪的最低门槛。在实质层面上重建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不仅能够解决由涉众性债务纠纷司法处理的困境, 也能推进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进程。从总体治理的层面上看, 对集资行为的刑事评价以实质风险为准, 可以减轻规制的僵固性和封闭性。这样, 在为民间融资和金融创新生存发展腾出合理空间的同时, 又不会丧失国家对金融风险监控的主动权。

摘要:文章主要从近年来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阐述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在界定上的困难, 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说明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 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第4篇

一、夫妻共同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的确定

( 一) 担保责任的性质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笔者认为: 保证责任的实质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就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 保证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那么当主债权实现不能时, 保证责任的承担者要以担保合同为约束代替主债务人法律地位。担保责任产生与承担的核心是债。

( 二) 财产法中的共同债务与亲属法中的共同债务认定与担保责任承担的婚姻法依据探析

一般财产法中关于共同债务的体现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由此产生对某特定的同一债而负有的义务。一般财产法中产生按份债务的情形多于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因其对债务人的权利限制较强, 故而由法律规定产生。只涉及财产法的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 它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一定是以交易安全的保护为核心价值的。亲属法中的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存续期间,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亲属法中共同债务的认定体现了夫妻关系的紧密性和伦理性。因此, 单纯的只涉及婚姻法的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 它确定的法律精神一定是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

当然, 亲属法上的共同债务的产生也具有财产法的共性。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财产产生的典型。共同共有就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的存在以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设立担保的情形十分常见, 而对于设立担保的行为能否在条件满足时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共同债务与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未出台之前的界限较为清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其立法精神有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4 条为案件的审理结果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此法条有学者认为该条以交易安全为最高价值, 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和对配偶的极度不信任。[2]也有学者提出该法条的适用应配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这条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此为家事代理权; 夫或妻若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条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对日常生活得处理, 另一种是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做的重要处分决定。针对前一种情况, 夫妻一方的行为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效; 针对后一种行为, 需夫妻双方共同实施才对夫妻双方有效, 但其核心仍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代社会的流动性较大, 造成本来具有法定公示效力的婚姻关系也可能因某种关系的存在而被忽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夫妻的财产情况更加不容易被察觉, 这为财产法和亲属法的交叉, 两者价值的比较提供了契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应理解为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就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理所形成的债务, 那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可以有效的阻止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发生, 但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却不都是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所形成的。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中出现了夫妻一方大额举债产生的伦理性和财产性的脱节现象[3]。婚姻法24 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那么它就必须接受婚姻法上对其的限制, 且又不违反财产法上对财产的规定。这也是体现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中的规定因此它必然不能脱离伦理规则和财产规则的双重限制。婚姻法是亲属法, 伦理性是亲属法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婚姻法也具财产性, 财产性是指为共同债务则其兼具财产法的特性。由于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特征, 而且为了妥善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 维护社会整体的婚姻家庭秩序, 婚姻家庭法律多为强制性规范。[4]因此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 无法简单从财产法原理中衍生出来, 由一般财产法规制,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

无论是亲属法还是财产法, 它们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应体现民法上的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即公平,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而非是伦理性的体现是财产法的体现。伦理法讲究保障伦理关系; 财产法则侧重于保障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大前提不应是财产法, 而应是亲属法。

( 三) 亲属法与财产法交叉, 担保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共同债务因为共同关系的存在, 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且往往源自同一原因, 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法律基于法定的夫妻关系而直接产生, 并不是满足当事人的意志需要[5]。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般共同债务的概念没有什么差别。而婚姻法上共同债务的人认定的核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只有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情况下, 不管是婚前夫妻个人或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都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共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为他人因做无偿担保所负的债务, 明显地并非夫妻共同债务。[6]笔者认为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 出现了很多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由婚姻法第24 条推定而来的夫妻共同担保责任的承担应当区别对待。

1. 借贷合同纠纷中无偿担保财产的司法问题

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涉及无偿担保的财产很多不是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而是共同财产。那么, 此时因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 由法院执行财产的难度增加。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起诉时, 若涉及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是否可以将担保人的妻或夫列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时的的情形并不符合共同被告的规定。不能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那么执行有担保人配偶一部分的担保财产时, 又缺乏了执行的依据。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第三人。民诉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指对于他人争议的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是指虽然对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目前的法律来看, 并没有对于共同共有人在起诉时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定。且将共同共有人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民诉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查封规定[7]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是由共同财产的性质决定的。共同财产的存在因共同共有的关系而产生。对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采取同样的保护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不利于对共同共有人的保护。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要突破共有关系, 由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因此现行的法律对于财产的执行需要分类构建, 以此减少执行纠纷, 为执行财产提供依据。

二、小结

民间借贷中出现担保, 那么担保是为了保护民间借贷中财产的安全, 即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一定是以交易安全为保护对象的, 但当涉及到夫妻关系, 这种重要的亲属法关系, 其价值是否要退居二线是由当前我国的经济情况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 未来亲属法与财产法的交叉可能会有新的发展。

摘要:近些年, 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重大的变化, 其中的变化之一便是出现了许多担保。因主债务不能清偿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承担主体的确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在实践中的执行问题。部门法的价值决定了它的立法精神与立法趋势, 亲属法与财产法关系的明晰, 使得涉及重要亲属关系的财产成为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但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个别条文的适用产生了以交易安全的保护为目标。本文将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共同共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的不加区分导致执行纠纷, 影响司法效率。

关键词:共同共有,担保责任,共同债务

参考文献

[1] 20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

[2] 朱凡.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A].陈苇.家事法研究 (2007卷) [C].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8.69.

[5] 张弛, 翟蒄慧.我国夫妻共同的界定与清偿论[J].西南大学学报, 2011 (5) :143.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第5篇

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为中小企业解决金融危机产生了重要作用,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西南财经大学等研究机构报告显示, 2013 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 万亿元; 2014 年工信部公布的数据表明, 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50% 以上的税收, 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 完成了70% 以上的发明专利, 提供了80% 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2]。但是民间借贷也是一把双刃剑: 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疏忽,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规制问题的存在加剧了民间借贷的矛盾与纠纷。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规制不完善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并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但是,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些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 年和1999 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因此, 在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中, 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制且现存的法律地位也较低。另一方面, 民间借贷方面的相关法规也没有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发展做出合理调整和完善, 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中权益保障措施的缺失。

( 二) 借贷双方缺乏法律意识

一方面, 贷款人缺乏诚信原则。有些企业在民间借贷后破产, 无力偿还借贷债务; 或者有些好逸恶劳的人利用空壳公司等形式, 以企业融资为由在民间到处借贷后潜逃。公安部数据显示, 2011 年1 月至9 月仅仅九个月的时间, 我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 多起, 涉案金额高达133. 8 亿元[3]。另一方面, 放贷人缺乏风险意识。由于民间借贷基于人际关系基础, 大部分通过打欠条或口头约定与证明的形式进行, 手续简单, 有一定的缺陷, 当贷款人无力偿还款项或存在欺诈行为时, 放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与资料, 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 三) 监管主体与范围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但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管范围并没有把民间借贷包括在内, 对于民间借贷形式、手续的规制和监管主体没有规定。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象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诚信缺失的泛滥, 又使得放贷人投诉无门。

三、有效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政策环境下, 为了保证民间借贷持续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是尤为重要的。一方面要制定完善且有针对性的民间借贷法律, 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民间借贷法律的地位。在补充法律规制缺失的同时, 保证该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与关注。

( 二) 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

民间借贷的手续不正规、法律材料不充分是导致放贷人无法维护权益的直接原因, 而人们的风险意识机法律意识不足是根本原因。因此, 要全面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使民间借贷的参与者知法、守法、懂法, 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

( 三) 明确规定监管主体

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强有力的执行离不开监管主体的参与, 因此, 应该严格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使民间借贷市场在严格、统一的监管下健康运行, 并使违反规制的参与者得到应得的惩罚, 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 也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明确的监管主体也可避免因界限模糊而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

四、结语

民间借贷在我国产生较早,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 该借贷方式有效实现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 为我国企业摆脱金融困境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借贷市场中诚信原则的缺失, 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等措施可保障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 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健康血液。

摘要:民间借贷, 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它是客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和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 和法律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杂乱、过时的等问题, 急需解决。建立健全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是促进民间借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也是维护放贷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的分析, 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

参考文献

[1] 蔡宏伟.我国民间借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2) :70-75.

[2] 齐欣.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 2012 (6) :69-70.

民间借贷的含义范文第6篇

摘 要:当前,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的影响已逐步上升,其泡沫性与风险性也不断扩大。就民间借贷自身而言,既具有一般性特征,又具有区域性特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由来已久,作为宏观金融的一部分,其规范化发展对当地实体经济与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监督;引导;规范化

民间借贷指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民间借贷组织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和本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自发、高效、手续便捷等特点,在金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地和农村地区较为活跃,对资金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一、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概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越显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用途日趋多样。据宁德惠鑫金融公司调查显示,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现阶段性上涨,此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市也已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泡沫化的局面,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和借贷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笔者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30份调查问卷,收取117份有效问卷。统计后显示,对于资金需求。约22%的民众选择银行贷款,78%的人乐于向亲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贷人”借入资金。为进一步了解需求构成,对这78%的人群进一步了解,结果90%为短期资金需求,并根据市、县、乡等不同区域,对资金的用途、借出资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调查,如表1所示。

据表1中所示,资金用途总体表现为商用和房屋建造(购买),对于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反映出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倾向于急需、数额较大等项目,而这类需求是正规金融难以提供便利服务的。另一方面,民众对自有资金的贷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约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为10%以上,民众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情度较高,且急需此类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方式。

二、闽东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紧迫性

(一)案件频发,隐藏高风险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间借贷、公司、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额19.9亿元人民币,上升207% 。案件的频发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泡沫破裂后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断扩大的借贷泡沫,当借贷资金几经转手后利率倍增,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一旦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将使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一连串的借贷纠纷。二是存在违法融资行为,加剧民间借贷市场动荡。在纠纷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诈骗集资和骗资性质,发起人以畸高的利息为诱饵,组建民间借贷组织,骗取民众参与,集资后往往不能偿还本息。另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组织借出资金后难以有效监督资金用途,因此资金易被违法使用难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经济稳定

宁德市顺鑫担保公司统计显示,2012年各月份宁德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约20%。而目前的实体经济正处于下行价段,多数中小企业年利润不到10%,长期运用民间借贷等同于“慢性自杀”。根据市场规律,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最终只能选择从实体经济中抽逃,转而加入民间放贷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一旦形成这样的惯性,将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风气正在逐渐形成。

(三)新旧债交替,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民间借贷债务,再次从民间借贷市场借入资金,新债还旧债,通过利息的滚动,资金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给资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信贷嫁接,易造成银行难以掌握民营企业资金状况的局面,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闽东民间借贷规范化路径选择

(一)规范借贷程序,减少借贷纠纷

根据问卷调查,60%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订立一份标准化的借贷合同,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47%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尽快让仲裁机关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并对民间借贷办理公证;43%的借贷参与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整体流程应由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因此,政府应为民间借贷流程提供契约自由与契约权益的保障,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体措施为:(1)订立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凭证。内容涵盖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间借贷行为信息登记库。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均须在相关的监管机构登记和备案,并且对登记和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间接的引导民间借贷从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转为阳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监督管理,提高对此类“草根金融”的可控性,为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奠定基础。(3)引入民间借贷仲裁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仲裁和公证。由于仲裁程序较司法程序更为便利,对当前频发的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适用,应鼓励借贷双方通过仲裁进行公正,防范风险扩大化,避免纠纷的蔓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成本。

(二)政府主动介入,加强监测与管理

在民间借贷逐渐阳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仅作为旁观者,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出有力措施对标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按区域将标会组织者进行集中管理,约束会首,同时加大经侦部门的监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政府的融资难度相对较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的资金占有占多数,今后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短期融资,政府可尝试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类似做法20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闽南地区已有出现。“拆借”是银行同业之间为解决资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灵活性的借贷行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尝试事先与规模较大,信用度好的民间借贷组织订立合同,一旦企业遇到短期流动性不足,由政府引导,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借入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由于政府引导的利率具有一定权威性,并通过“拆借”行为与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嫁接,对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一做法对于缺乏信息来源的民众,能依据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和收益。

(三)引导借贷组织,使之成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

从闽东区地民间借贷开展的形式来看,民间借贷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借贷组织之间资金的相互交叉流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范本,尝试在民间设立在金融监管前提下的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一条道路。在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组织(标会)占比例最高,应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组织(标会)的运作,使其运营模式走向合理化。具体做法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参与民间标会的民众对于市场利率及金融运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参会目的均为高收益的诱惑,与收益相对应的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认识,有一定的盲目性。应通过报刊、杂志以及社区集中学习等方式,让民众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资与风险知识,更合理的分析标会的运作,进行理性投资。二是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民间标会长期以来作为“地下融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存在一些非法融资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欺诈性融资,形成宝塔式甚至带有非法传销性质的集资行为。经侦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民间借贷组织的健康运作。三是尝试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增强交易可靠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由来已久,常有资金借入者由于经营亏损且未实施抵押担保,导致资金借出者即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的事情。事实上资产抵押在多数正规金融产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对于民间借贷组织,闽东标会的入会提供抵押物的现象还不甚普遍,多数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部分有请信用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担保,卷款逃跑的会员大多无抵押担保物,标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尝试引入贷款担保和抵押品,并通过法律,保护合法的抵押贷款行为。

(四)加快村镇银行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流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民间金融的空缺,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引导效应,其发展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行为。自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也是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这对于促进闽东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区域金融体系有积极意义,进而也能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2007年,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这给闽东地区村镇银行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稀释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膨胀的资金量。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是对金融市场多元化的补充。当前,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有参与者多,资金数额大且自发性、创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风险性和易于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的弱点也逐渐显现。为此,要坚持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引导和疏通,逐步推进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王惠嵩.我国民间借贷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宁德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http://www.ndwww.cn/宁德网.2013-01

[3] 陈元章.闽东机电行业[N].闽东日报,2013-05-10.

[4] 宁德市工商多举措扶持小微企业发展[EB/OL].宁德工商网.http://www.sme.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194316285009&contentID=1333673770546.2012-05-03

[5] 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EB/OL].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2013-04

[6] 蔡四平.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责任编辑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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