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论文范文

2023-09-17

法治社会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有不少亮点和新意,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报告首次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度,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新要求,真正抓住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实质,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举措。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小平反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坚决反人治、反特权,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但是面对如何改革,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却理直气壮地说,“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为群众利益,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人民才能幸福,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就是法治精神不断養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以保障权利为核心,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三)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保障权利,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参考文献:

[1]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2013-01-22.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3]胡远宏.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法制日报,2013-04-0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4.

[5]艾强.从法治理念到法治能力[N].人民法院报,2013-4-28.

[6]刘巍巍.官员雷人言语跌出背后是权利傲慢[EB/OL].新华网,2013-04-09.

[7]徐立.法治的春天[N].光明日报,2013-03-30.

[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2013-01-22.

[9]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法治社会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则依赖职业化管理团队的形成。本文对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实践,面临困难进行分析,提出推进职业化管理的思路,认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对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积累经验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职业化管理

一、引言

农村商业银行应逐步走向职业化管理,笔者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认识:第一个认识是,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单靠企业家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二个认识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前身)近年来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管理的职业化阶段,目前正在进行商业化改革,全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变得必不可少。

二、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实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打击高利贷,维护农村稳定,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广大的农村推开,由农民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成立,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民金融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称,农民管理下的农村信用社,普遍经营连年亏损,甚至年年保支付,业务发展难以为继。

从上世纪70年代起,农村信用社开始了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实践: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由上级行社(主要是省联社)选派高管人员管理,尽管这些探索实践不是真正意义的职业化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其间的过程有很多磕磕绊绊,但整体上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职业化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职业化管理及其历史

究竟什么是职业化管理呢?这个概念很难统一,管理学上认为现代意义的职业化管理具有几个特征:(1)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2)雇佣双方严格按契约办事;(3)企业内部是一个法治的组织,第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权力边界;(4)职业经理人靠能力、靠出售知识和服务取到报酬,并承担过失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职业化管理源于欧美,19世纪后期欧美国家大量大型企业不断出现,为适应这些企业发展需要,职业化管理应运而生,美国的商学院也是这个时候出现,为企业培养大量职业化管理人才。

但是,如果从历史观点来看,职业化管理应该是从我国秦朝开始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如何统治自己的天下的问题上,采纳廷尉李斯的建议,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划分成36个郡756个县,所有郡守、县令岗位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挑选,由皇帝直接任命,这就是职业化管理。秦朝以后,中国基本上就迈向了职业化的管理。历史学家认为,如果没有官僚的职业化的管理,中国不可能长期维护一个统一的国家。

四、实行职业化管理面临的困难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面临很多困难:

其一,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转化而来,长期偏安一隅,拘泥于地方经济,习惯了因袭守旧和希望别人为自己做主,厌倦了大刀阔斧式的剧烈变革,没有太强烈创新愿望,缺少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动力。

其二,实行职业化管理,一方面,原有的管理模式将要彻底改变,原有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约束,既得利益者容忍不了。另一方面,员工更受束缚,原来感觉轻轻松松的工作气氛变得紧张起来,发现要打卡、要报告、要陈述,非常麻烦,不能容忍,所以更要反对。

其三,实行职业化管理,必须建设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而现代企业建设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基础仍然薄弱,实力有限,本身没有这个力量去实施,即便个别基础相对好的机构能成功实行推行,但在多级法人体系下的辐射效应也不明显。最大的问题是,万一做不到的话,成本由谁来支付呢?

最后,由谁来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的职业化管理?由谁聘请、如何聘请职业经理人?怎样解决目前多级法人体系下的上下级关系问题?等等。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五、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的思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实施职业化管理:

第一,规范权力的创设。按照公司法人治理要求,由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董事会拥有决策权,代表股东利益,对股东负责;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作为职业经理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拥有经营权,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有相对独立的权力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利。

现实中,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成员都是由上级机构任命的(我们这里讲的是实质上的任命,而非形式上的任命),由于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上级,因此只向他的上级负责,不可能向其他人负责。从银行角度看,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都是外来的,充其量都是银行雇员,董事长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力的分配,而更多的情况是,很多机构的董事长集决策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经营班子作为董事长的副手存在。权力创设主体的不适格,使得职业化管理从一组织架构开始就举步唯艰。

我们要彻底改变目前的上级机构不是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却可以安排人事,但又不对经营业绩负责;农村商业银行不但不能行使股东的管理职能,反而还要接受上级机构管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它对市场主体缺乏应有的尊重,将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摆放在一个被动的客体地位,违背现代法治理念。更严重的是,上级机构所安排的人事,下级无法监督,某省联社领导曾经指出,部分农村商业银行的一把手权力过大,违规放贷、以权谋私,不良贷款几亿、几十亿冒出,经營风险突出,这就是缺乏监督导致的结果。

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最重要的是对统治者和政府的约束,同样,在一个职业化管理的银行,最重要是对董事长约束,如果对董事长本身没有约束,这个银行就不会真正形成职业化管理。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银行内部运作流程。制度建设就是用具体的制度去规范银行内部分工与资源分散。如果内部不分工,资源由一个人控制的话,银行肯定会出大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职业化管理要求银行内部重要的日常事务必须用程序化、规则化的流程来做。因此,实施职业化管理首先要规范银行内部运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标准应该包括:银行内部的经营决策活动有既定的流程,内部决策不受决策人的知识结构、感情因素、价值偏好的影响。管理者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如何进行沟通、授权,绩效考核和过失责任追究。员工完成任务的多少及好坏有详细的量化记录。每个流程都有具体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奖惩有事先的约定,每个人都能预测和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

第三,完善业绩考核评判机制。业绩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业绩追求短期的现金盈利,长期业绩注重长期规划和企业整体价值。如果银行注重短期效益,职业经理人就会自觉不自觉抓住几个重要客户、几项重点项目、大笔额信贷业务,在短期之内赚到更多的钱,业绩立竿见影;而注重今后长期发展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往往就会从基础工作做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实力和文化底蕴,规规矩矩,不羡慕一夜暴富,对不符合企业经营理念的生意绝对不做。这时候,对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判,结果导向就很关键,反映出银行对价值目标的追求。

第四,建立信任关系。实行职业化管理,必须由职业经理人对银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董事会要预知自身可能失落地位的结果,要换位认识理解到职业经理人的难处,全力以赴支持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只有准备好了这些,才可以请职业经理人进来,否则结果只能是不欢而散。

银行请职业经理人进来,应给予多大自主权才能实现经营效率与监督效率的最佳平衡,信任问题非常重要。如果给得太小,职业经理人就无法当了,也失去职业化管理的初衷;如果给得太大,银行会有很大风险。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因为真正制约银行扩展的是“融人”(人的融合),而不是融资,人的融合过程就是相互之间信任关系建立的过程,银行业务的开展基于市场信心,而市场信心又依赖银行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

出生于日本后来加入美国国籍的经济学家福山写了一本书《信任》,他经研究后发现:华人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低,交流成本高,企业进入管理的职业化阶段却不能进行职业化管理,所以企业扩展到一定规模就走向灭亡,形成了所谓的公司不断产生、发迹、消亡的过程。华人企业为什么没有世界品牌?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寿命太短,很难形成出品牌。

第五、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对于目前职业经理人市场未够成熟,人员来源不足问题。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小法人、大系统”的优势,由上级行社(主要是省联社)通过考试等形式在农信系统范围内物色大批专业人员组建职业经理人人选库,通过法定程序向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职业经理人人选,由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做出聘任决定;如果推荐的人选未能获得董事会通过,再由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提出其他人选。

六、结尾

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创造外部现实条件,比如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股东权利的保障,如果职业经理人不按规定履职或者出现过失,侵犯或者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他们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基础产生的农村商业银行,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管理基础,相比民营型企业更具实行职业化管理优势。在民营资本允许鼓励进入金融市场的今天,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对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积累经验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

參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0卷第5期.

法治社会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及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因素,实施公民法治理念教育刻不容缓。实施公民法治理念教育的现实途径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公民法治理念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整体合力,营造良好的公民法治理念教育环境;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将公民意识和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关 键 词] 公民;公民教育;法治理念教育

[作者简介] 宋戈,天津外国语大学思政部,副教授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法治为前提。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首要因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当代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公民教育,通过发展公民教育落实法治理念教育,才能推进依法治国。

一、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于正在充分实现民主化的国家,公民教育主要是使公民实现由权威人格向民主人格的转变,包括树立民主法治理想和价值观,养成民主法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学会遵守法治规则,行使民主权利,从而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化进程。鉴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我国公民教育的时代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意识教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人权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必须承认,由于我们长期未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公民的人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的一些学生不仅没有现代的“人命贵于天”的意识,甚至缺乏起码的恻隐之心。马加爵事件尽管只是个别事件,但也提醒我们,人文教育亟待加强。真正做到珍惜自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权利,充满同情心和宽容,毫无疑问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规则意识教育

严格意义上讲,公民是生活于法治社会的社会成员,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是公民的规则意识,也即依照法律、规章、契约办事的意识。我们有必要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特别强调规则的教育。要让学生懂得,规则是硬的,不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治社会使多数老百姓受社会约束的常常是“人”是“权”而不是法,不是作为一个权责主体的自律。比如交通规则主要是为了大家的安全,但是闯红灯,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护栏,这些行为在中国马路上每时每刻上演着,几乎人人都认为,闯了红灯,抄了近路是“占了便宜”,不认为遵守规则是文明人的标志。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人意识到这是每个公民的本分,都认为任何规则都是为了“管人”的,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少外国人对中国有一个奇怪的感觉,该遵守的,都不在意,甚至任意违犯,不遵循规则,而熟谙“潜规则”。

(三)生态意识教育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生态环境危机问题。培养学生对大自然和周围世界的高度责任感和珍惜态度,是公民素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地球生态和人类命运岌岌可危的今天,要把生态环保教育和对社会、对地球的现代公民责任时时联系起来,让公民成为自觉的社会和地球的保护者、关爱者。

(四)公德意识教育

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底线道德。社会公德虽然是一些最基本的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但它却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公民的公德水平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形象,一个人的公德水平能够体现一个人的精神境界。一些人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谈吐粗俗,乱丢垃圾,损害公物,随地吐痰。更令人忧心的是人们对这些无视公德行为的习焉不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我们的教育也有责任。当下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的失误在于重知轻行、重内轻外、重知轻能。因此,我们必须补课。把公德教育纳入公民教育体系中,把是否遵守公德作为衡量一个合格公民的标准。讲公德与个人、社会、国家乃至世界的关系,讲公德与人权意识、国家意识的关系,以及与高层次的道德的关系。”[1]必须强化公民的公德意识教育。

(五)平等、公正意识教育

平等意识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但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官本位国家,官本位思想至今仍有很大的市场,“官”的公权力私化的思想,人们对权力的畏惧,都是公民意识中权利和平等意识欠缺的表现。一些干部“官气”十足,滥用职权,甚至侵吞公共财产,造成腐败的孳生和蔓延,也使反腐败更加困难。因此在塑造人格的关键时期,尤其要重视公民平等意识的教育。

二、法治理念教育在公民教育中的实施途径

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应“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个关于公民教育的论断指明,树立法治理念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公民法治理念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我们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公民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责任者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公民教育中的责任者作用,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把培育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作为政府“执政为民”的要务。要下大力气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打牢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的文化基础。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谈到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时指出“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2]政府对于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的培育,作用是十分巨大的。第二,政府要注重角色定位,做法治的遵循者和示范者。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角色定位如何,是影响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培育效果的重要因素。政府不应仅仅强调公民义务,更应重视和保障公民权利。政府要摒弃把法治看作是治民之策,把法律当作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法治的对象是治官或治权,是私权对公权的制约,而不是相反。政府要全力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程序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及公职人员对法律采取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公民对权利义务和法治的看法。政府要注重与公民的平等对话。政府在培育公民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是自由而平等的。第三,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民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的前提,也是巩固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行政透明公开是确保公众知情权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之一,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了对公众自治和参与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二)发挥社会整体合力,营造良好的公民法治理念教育环境

创造一个有利于公民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合的社会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公民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的过程,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要营造良好的环境,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必须注重协调一致。

第一,强化公民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融合。例如,学校无疑是公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的主阵地。在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中,或在综合课程中,公民教育与其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都是重要任务,不仅应当强调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环境意识教育等内容,更应重视法律和法治理念教育,把法治理念作为极为重要的内容融入公民教育中去。

第二,注重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的衔接和一致。公民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同时还要求全社会各种教育力量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地对学生施加统一的教育影响。学校同各种社会环境的联系是一种有组织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彼此间相互作用来实现的。公民的素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主要来自后天的习得、养成和教育。它们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教育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协调一致,系统地对青少年施加统一的教育影响。其一,要保持学校影响与家庭影响的一致性。学校教育的对象几乎都属于家庭成员,学校教育的效果与家庭影响有着多种密切关系。家庭对学校教育的不同态度,会对学校教育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儿童进入学校时,家庭背景的影响表现得十分鲜明,因此,学校要发挥专门教育机构的作用,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向家长宣传公民教育的理念和方法,与家庭协调一致地培育学生的公民素养。其二,要保持学校与社会影响的一致性。学校是置身于社会之中的专门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影响与社会影响是互补的关系,如果两者沿着一以贯之的方向进行,对学生的发展才是最理想的状态。事实上,社会对青少年的发展存在着某些负面影响因素。这就要求学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抵制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发挥社会教育的正面作用。通过学校与校外各种教育机构、团体加强联系,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使校内外的公民教育联合发挥积极作用。

(三)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将公民意识和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人的行为约束能力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律——他律——自律的变化过程,即从自然状态经社会状态再到自律状态。自律是公民教育的最高境界。当然,自律的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由一个他律的阶段,所以我们强调实施公民教育要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一,严格要求,加强教育者的自律,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并监督制约教育对象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要把公民教育和其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内容具体化为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形成良好的习惯。第二,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帮助他们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教,是为了不教”。发挥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自我教育意识,并调动他们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关键是帮助其形成“内在的约束力”,也就是要帮助其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即自律。第三,在实际操作中,注重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结合。他律是自律的基础,只有外部训练的强化才能奠定自我约束的基础。但由于他律的训练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适应性的、甚至是奴性的,所以他律的过度则可能导致人格的奴化。奴化的人格妨碍自律品质的生成,而真正的公民,本质上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人。这就要求教育者在发挥他律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促进其朝着自律的方向发展。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人类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人类在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灵魂,是法治实践所必须奉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得以有效构建和运转的信念支柱和精神动力。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的普适性价值,凝结了人类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精神追求。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意识形态而孤立存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要求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吸收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反映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更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源于公民生活,法治国家建设最终将服务于公民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将法治精神融入公民生活,核心是全体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把这种理念体现为每一位公民的行为,融入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实践。只有当法律和法治理念成为公民践行的行为规范与生活方式,并转化为每一位公民的内心信念,才能形成有序的法治社会状态,才能迈向理想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永森.公民教育纵横谈[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199.

[2][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5.

责任编辑/慕云

法治社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为推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实现民族地区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民族地区高校的法学学科建设应考虑其实际情况,客观地为法学学科定位,即结合所在大学的办学定位,与法学学科的特点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法学学科定位,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科建设。

关键词 民族地区高校 法学教育 学科建设

1 学科现状

1.1 主要成绩

吉首大学法学学科自1982年创建以来,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经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法学学科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思路。法学学科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将其建设成为在湖南省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武陵山经济协作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师资队伍。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懈努力,一支人员稳定,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合理,有交叉学科优势,团结协作的学科学术梯队已经初步形成。目前学科所有成员均由本校教职工组成,毕业于全国各大著名高校,现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高级职称15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学科的带头人为湖南省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3人、湘西州“132”人才工程人选1人。

(3)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国家留学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基金项目4项,国家体育总局研究项目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及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教育厅等研究项目50余项,科研经费达264.2万元。近5年来发表科研论文320余篇(其中CSSCI40余篇,CLSCI 10余篇),出版专著5部、高级别教材8部。

(4)人才培养。法学学科瞄准前沿领域,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教学、研究和实践相结合,以培养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法律专门人才,满足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及欠发达地区法制建设的急切需要。在法学本科教育方面,每届学生都积极开展法学专业辩论赛、模拟审判、法律援助、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实习等实践活动。获得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省级1项,校级7项,在《法治研究》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英语四级通过率平均在98%,六级通过率平均约35%。司法考试通过率2008年为31%,2009年为35%,2010年为44%,2011年为54%,2012年为64%。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前景喜人,2005年获得武陵山片区首个法学硕士点授予权,迄今共招收研究生80余人。就业率100%,所有毕业论文抽检率均达到优良以上。

(5)社会服务。学科组织专家先后参与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由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案草案 征求意见第三稿)”座谈会等立法活动,以专家建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到立法实践当中。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劣势。从地缘上看,吉首大学处于湘鄂渝黔四省边区,这里素有“老、少、边、穷”之称。远离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种在区位分布上的劣势状态,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对高等法学教育的需求变化,以及学科建设发展面临的形势缺乏必要的认识;优质法学教育实施的源头受到限制,很难确保优质生源和师资队伍的稳定;利用市场机制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渠道较少;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等较为欠缺。

(2)学科竞争弱势。民族地区高校的学科专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最能凸显学校的特色和优势,比如民族学、民族经济、民族语言文学、民族艺术、民族教育、地方史、高原生态环境以及民族理论和政策等,纷纷被确定为重点支持的特色优势学科,得到了相应的建设和发展。①法学专业不但进入不了特色优势学科的范畴,反而受到这些特色优势学科的挤压,步履艰难。

(3)物质保障不力。对民族地区高校来说,政府对民族地区高校的投入生均经费只有3000元左右。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政府则投入经费生均达7000元以上。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民族地区高校难以使用通过市场机制筹措必要发展经费这一发达地区惯用的手段,结果导致包括法学学科在内的民族地区高校整体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法学学科建设的经费除了用于维持正常的办公经费外,少有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由此导致学科的硬件与软件建设亟需改进,如法律专业可用图书很少且陈旧,专业期刊残缺不全,这给教学科研与研究生培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 学科建设的定位

一是类型定位。根据学校的定位,结合我校现有的专业布局,科研基础、历史渊源,学院远景发展规划及专业拓展基本思路,法学学科发展定为教学研究型。二是层次定位。以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为主体,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拓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法学专业硕士教育(JM)。其中,本科教育以培养适应基层、特别是适应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综合性法律工作的基层应用型专业人才;研究生教育主要以培养服务于中西部地区(武陵山片区)西部基层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三是人才培养定位。熟悉国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念;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获取知识的能力、交流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②

3 学科建设的任务措施

3.1 学科方向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了在2015年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学科根据实际情况,本学科将设置四个二级学科方向:理论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

3.2 学科队伍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在教研团队建设方面,民商法与理论法学获得校级教学团队,刑事法获得省级教学团。每个学术研究团队至少打造一名在武陵山片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在学科梯队建设方面每个教研团队的高级职称达到3人,博士5名。在双师型教师建设,聘请武陵山片区实务部门的精英担任兼职教授,争取“双师型”教师达到15人左右。

3.3 科研成果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通过立项申报方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方达到15部,CSSCI学术论文达50篇,其中,举全学科之力,每年发表法学类CSSCI学术论文2~3篇。在科研课题方面,学科力争新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以上,给承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学术选题的团队成员从事学术研究以充裕的时间保证。在课程建设方面,至少建设好已立项的4门省校级优质课程。在教研成果奖方面,本学科至少应获得省、校级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10项以上。

3.4 教研平台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建好教研平台,具体措施为:建设吉首大学武陵山片区法治研究中心,使其成为湖南省民族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湘西自治州甚至整个武陵山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力争在2020年前将该中心成为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成立吉首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湘西州法律培训基地,为湘西州司法实务和人才培训服务。建设吉首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竭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凭借法学学科强大的智力资源,由精通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一批专业基础扎实、责任感强、吃苦耐劳的法学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组成。这可将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宣传学校的窗口和服务武陵山片区的民间公益机构。同时也为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教学、实践、服务三位一体的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建设法学学科图书室,大力购买图书资料,五年内配齐所有专业期刊杂志。在整个武陵山片区力争建立5个集教学和科研一体的实践基地。

3.5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措施为:稳定现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在“课题培养法”的指导下,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确保本学科的研究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前平均应至少发表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2篇。加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争取在未来五年内,本学科至少有2~3篇硕士论文被评为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学位课和非学位必修课的设置,使之更加科学、合理,适当减少课程的计划学时。非学位必修课可以按研究方向设置。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教材建设,在选择优秀教材和参考的同时,创造条件组织本学院的教师编写部分研究生教材。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3]37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2〕142号)、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2JSUJGA21)、吉首大学实验教改项目(2013SYJG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周继红.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之困境与出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② 余成刚.论民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广西教育,2009(5).

法治社会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推进、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需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重点就是在全民范围内建设法治观念,通过真正的法治來实现保障人权与和平秩序高度统一;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树立现代法治思维,并通过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与执法,真正使法治文化深入民心、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最终实现提高公民法治素养,使全体公民均能够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与拥护者。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人民利益;法治观念;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林华东(1978-),男,汉族,江苏沭阳人,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行政法治。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推进、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需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时,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提高全体公民法治信仰、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1]。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并将“依法治国”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故此,高效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是振兴中华的重要基础。一、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即法律统治,其是一种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与方法。因此,学界也将法治文化视为是优于法律文化的一种更先进的治国、理政思路。目前,全球范围内只有民主制国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能真正体现:“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延伸、发展的先进形态。”关于法治文化的内涵,学界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学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文化进行了定义。一是要素说:即结合法治文化的组成要素,将把其划分精神性与技术性法律文化。二是结构说:该定义主要是结合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从结构上将法治文化分类两大类,即显性和隐形法治文化。三是综合说:持“综合说”思想的学者提出: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存在相辅相成、共存共生关系,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法制文明活动的具体体现。四是精神说:持“精神说”思想的学者们是以法治文化的精神部分为基础提出:法治文化是法治精神、意识、原则及其价值追求的综合体现。

本文结合前人观点将法治文化进行了定义:广义而言,法治文化的内涵涵盖了法治精神文化与法治制度文化两方面;狭义而言,法治文的内涵就是法治精神文化。本文结合前人研究结果认为: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既要立足于学术研究,使之内涵尽可能的周延,同时,也要基于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需要进行拓展性研究。本文则主要以狭义的、无形的法治精神文化作为研究对象。二、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一)传统博弈现代法治理念

受传统思维影响,我国社会法治文化相对薄弱,且传统人治文化则在深植于民众内心。我国古代法制体系主张论理法的“德主刑辅”,这也导致较多“情”的成分掺杂于“法”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影响到了“法”的有效执行。当前,现代与传统法治理念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在“情”、“法”冲突上,即公民现代法治观念淡薄,对“情”与“法”的界限模糊,甚至出现“取舍不清”、“以情理推演法理”的现象,还有一部分民众受一些负性司法事件的影响出现了对司法期望值逐年下降的问题。(二)公民法治意识淡薄

调查发现,我国一些民众受到传统文化、法治理念的影响,过于侧重“德主刑辅”思想,加之缺乏良好的现代法治教育、宣传,进而造成很多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个别偏远山区、农村甚至出现不懂法的问题。另外,受到个别司法机构执法不严以及当前法律存在些许漏洞等问题的影响,而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导致少数公民在面对法律时出现了心存侥幸、知法犯法的问题。(三)法治信仰难以建立

调查发现,个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现象,甚至个别工作人员还出现了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的违法违纪行为。此类违法违纪行为,即损害了公民利益,还会导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权威“受损”、“打折”。另外,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或是出现了处罚失当、定性不准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最终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为公民法治信仰的树立造成了无形的阻碍。(四)依法维权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法律诉讼过程存在烦琐复杂、时间长、费用高的问题,进而导致一些欲维权的公民望而却步、“知难而退”;另外,一些执法机构办事不公、工作效率低下,加之司法腐败、权力干扰等现象的发生,也导致法治信用大幅下滑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公民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而造成一些公司在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过程中而放弃法律途径,转而通过信访等“人治”方式进行维权。(五)缺乏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随着媒体、网络平台市场化的发展,个别媒体出现了有偿新闻、假新闻的问题,在这些“节操尽失”的媒体推动下出现了大量的法制事件报道失实现象,这对引导公民的理性思维、舆情走向等均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到了民众对司法公正认同感。另外,一些法律素养不高的媒体人,因缺乏专业性、自律性而制作了一些不良的、具有负性影响的法治舆论环境,进而也会对公民形成误导,甚至还会对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进程产生严重的负性影响。三、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一)法源于正统:坚持党的领导

十七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十九大中则提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也进一步确明:法治建设、以法治国的必须建立于党的领导之上,并将党的领导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动力。因此,我们必须依据“法源于正统”,以“依法治国”为纲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创建出一个繁荣、富强的法治国家[2]。(二)公正司法:提升公民法律信任感

司法形象是公众形成司法印象的重要依据;良好的司法形象也是培养、促进公民形成、树立法律信任感的重要基础。同时,司法印象也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司法机关的认同感与信任感。一旦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司法不公问题或事件,那么公众内心深处原有的、良好的司法形象也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遭受破坏,进而造成公民对司法、法律的信任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这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也必然会造成极大的阻碍。“司法文化是公民感受最直接、深刻的法律文化。”因此,必须通过建设良好的、优秀的司法文化,进而实现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才会对实现法治国家建设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三)加强宣传:培养公民法治意识

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须以培养、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为基础;同时,还要结合全社会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帮助公民确立尊重法律权威意识,使全体公民均能够明确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与必要性,进而才能达到加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效果。当全体公民日常行为均能准于法时,其法律素养也会随之提升,良好的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也会在潜移默化之中建立。(四)加强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欲天下之治,而不修为治之法,治不可致也。”(明·方孝孺)因此,欲全面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则须立足于高效的法治建设,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且须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法治文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法律与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孙育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与实践[J].学习与探索,2014.

[2]阮丽铮.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红旗文稿,2016.

法治社会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文章认为这些创新的内容是自成体系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由六个部分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重大创新 法治道路 法治理论 法治体系 法治文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法治建设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比,还是属于“短板”。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特点,着力解决在法治建设、依法治国进程中那些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法治问题,大力提升依法治国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权利保障、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地推动人民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很好地回答了依法治国进程中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从理论上系统回答了依法治国在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怎样进行的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有许多重大创新,这些重大创新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我们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是:

1.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走上法治的道路是靠党政启动的,法治化先是自上而下的“推动、推进”,后是上下互动的全面推进。走上法治道路的启动力是来自国家上层建筑,来自执政党、国家和政府。党和政府既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又是受约束者。虽然社会事件、社会力量也推动法治化进程,但是主流的动力来自于中国共产党。这种党政启动式、主导型的法治建设,伴随着国家构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形成的过程。

2.法治目标的明确性、法治进程的预设性。我国法治建设有明确的目标,强调立法规划和司法体制改革计划,有法治进程和目标的要求。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计划在2011年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7个部门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已经如期实现。再如,党的十八大提出,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要实现的法治目标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谈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分两个阶段走,强调:“从二0二0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推到2035年,主要是考虑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建成,必须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同步实现。以上这些都是法治目标明确性、法治进程预设性的体现。

3.法治时间的紧迫性和赶超性。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时空压缩式的,以赶超式为主,兼顾法治发展的规律,与渐进式法治相结合。时间上,我们用60多年走完了西方国家用两三百年走过的法治发展历程。空间上,我们面临与承认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规则进行接轨的挑战,法律本土化和自主创新的空间受到国际法的约束。时空压缩式的法治发展道路,特点是把法治的传统性、现代性和前瞻l生,统统压缩在同一个时空之中,它们相互碰撞、摩擦,同时也为法治的传统性、现代性和前瞻l生的相互融通提供了方便条件。

4.方法上的强力推进,同时兼顾法治的渐进性。我国连续开展了七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利用多元化的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强力推進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变革。

5.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我们才能够明确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探索和走好这条道路,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

二、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涵丰富。例如,党领导法治建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一国两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相结合;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即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理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具体讲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設最本质的特征是依靠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党要支持和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了保障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得以具体落实,党的十九大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适应新时代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党如何领导法治建设、如何处理党法关系的“十六字方针”——“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三、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习近平总书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写入了报告中。

在法治体系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为回应新时代的要求,首提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更新升级,更加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二是强调“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坚持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如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联系起来,最早可以追溯到邓小平同志的论述。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经过近40年的理论探索和发展,到党的十九大时,我们党提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些重要表述,都是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执政联系了起来。

法律是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党规党法比法律的要求严格得多。如果党的领导干部不带头讲法治,不带头向法治看齐,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进行?如果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法治思维,工作中没有法治方式,那么,体现更高、更严格水准的党规党法、党性要求,就根本无从谈起。领导干部的行为底线就是党规党法。纪律和规矩永远排在法律之前。因此,在中国搞法治建设,必须与从严治党结合起来。

四、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刻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的辩证统一。

早在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也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思想建树:

第一,提出要树立法治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把“法治观念”的提法改为“法治理念”,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巨大进步。

第二,强调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自己全新的见解。

一是从治国理政规律的角度看待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二是把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实际上指明了基层治理是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体系。

第三,强调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公平正义、法治的价值,都属于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掷地有声,充满正气,被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五、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强调宪法实施和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上任后实行了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依法立法,经由这些制度把宪法尊严和权威落在实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这一概念。“合宪性审查”即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进行审查,是对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立法”——“推進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依法立法,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最终达到良法善治。依法立法,就是要求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立法法进行立法。新制定的法律必须遵守上位法,不与生效的法律相抵触。新制定的法律也不得与正在生效的法律相矛盾、相抵触,以保持法治的权威和统一。

党领导立法时,也要依据宪法的规定,依法领导立法,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把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权威解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首先提出的,其概念的萌芽和雏形来源于邓小平同志的思想。邓小平同志虽然没有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但他提出了“一套成熟、定型的制度”一说,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的萌芽和雏形,也说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思想具有一脉相承,不断发展、完善的特点。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达到上述三个要求,时间有的可以短些,有的要长些,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我们能够也必须达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提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黨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这把“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了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把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就将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了起来,提升了执政党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也给出一个基本判断:“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这说明我们在通过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方面,任重道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属于上层建筑方面的“现代化”,是我们党对现代化认识的深化和提升,是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我们党认识到,制度建设是现代化的关键性因素,只有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才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国家之间的竞争根本上是制度的竞争,国家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制度上的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绘制的蓝图是:到2035年,我国“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是自成体系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由六个部分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简单可以概括为:一条道路、一套理论、一套体系、一套文化、一部宪法、一种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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