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2023-10-03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第1篇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现有程序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仍有相冲突的。本文拟在厘清民事再审的概念与程序功能、比较其他法治发达国家民事再审程序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作一些理念上的探讨,以期重新审视和进一步改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完善;司法公正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体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因为历史的原因,造成现有程序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民事再审程序的常规化设计与既判力理论存在冲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不但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反而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实践中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终审不终”的现象大量产生,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强烈的怀疑,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本文拟在厘清概念、程序功能、比较其他法治发达国家民事再审程序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作一些理念上的探讨,以期重新审视和进一步改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一、厘清民事再审程序的含义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案件中出现的错误,通过再次审理的方式进行纠正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章的章名为“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对此,理论界争议颇多,但大都认为,这种程序的核心在于对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体现的是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提供纠错的救济机会,它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纠错程序,既包括启动程序,又包括再次审理及做出最终裁决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刻意区分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这两种概念实际意义并不大,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将这种程序定义为再审程序应当是恰当的。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程序功能

再审程序并不是一级独立的审级,而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审判程序。

(一)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是确保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认知总是逆向的,即从现在的事实推断先前的事实。诚然,我国两审终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能够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但由于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每个法官的业务素质、综合能力等主观因素和对事实认知手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有些案件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会不一致,甚至可能会截然相反,这就会影响到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而在适用法律这一问题上,法官的良心和职业道德以及对立法精神的把握等主观因素更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通过再审程序,就能对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再次审查,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时,再审程序也具有监督作用,它为法官设置了监督者,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审判监督权对审判的制衡与监督,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2、有利于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

作为民事权益争议或纠纷处理结果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如果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必然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不满,从而损害司法权威。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矛盾,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而这种救济机会主要地就是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在再审程序中除了能够发现并纠正裁判的错误外,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申明主张、发泄不满的机会。

(二)我国民事再审司法实践中侧重追求公正价值,忽视其他程序性价值,造成功能失衡

对再审程序功能的认识问题是探究再审程序其他问题的基本点。长期以来,我国在设计再审程序时,更多地关注诉讼的公正价值(在这里主要是指实体公正),着重突出对诉讼结果正当性的追求,对于程序的安定价值和效率价值则被忽视甚至被否定,程序公正价值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这种价值定位的支配下,我国再审程序更多地是追求对错误判决的纠错,并认为这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所以在立法上的偏颇及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就顺理成章了。由于价值定位的偏颇,造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功能失衡,并引发了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激烈冲突。

三、其他国家民事再审程序的有关做法与经验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救济程序,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规定,只是名称不同,内容各异。笔者选取了大陆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国、德国、日本,通过对这三个国家民事再审程序的考察,以期发现在实现民事程序功能上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此作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造的指导和借鉴。法、德、日三国都是在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稳定性与裁判的公正性、正确性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平衡,在程序设计上有很多限制性措施,既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又要追求其公正。这些具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限制发起再审的主体

在上述国家民事再审程序中,民事再审的发动主体只限于当事人,而且原则上限于被确定判决宣告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前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极少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引发再审的情形。日本民事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能够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只能是针对已经判决宣告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前一诉讼案件所确定的当事人。

2、在保证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三个国家虽然都规定了一些再审事由或救济手段,但并不是具备这些事由就当然能提起再审之诉,这些限制包括:已在以前程序中提出或因当事人的过失未提出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审之诉;涉及犯罪而需要再审的,必须是有罪判决已经确定或者因证据不足以外的理由不能作出有罪的确定判决时,才可以提起等等。

3、再审之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1个月为提起再审程序的不变期间,期间一般自当事人得知再审事由之日起算,但判决确定经过5年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月为不变期间,该期间自当事人得知其援用事由之日起计算。

4、必须存在合法的再审事由

没有再审事由或再审事由不合法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再审之诉。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45条第3款专门规定,驳回的裁定被确定时,不得以同一事由作为理由再次提起再审

之诉。

5、提起再审之诉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提起再审之诉的目的虽然是要变更已经生效的判决,但是原判决的效力并不因再审之诉的提起而当然受影响,必须等到再审之诉的判决将原判决废弃之后,原判决才失去其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各国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提起再审之诉即停止或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非常上诉的期间以及提出非常上诉的申请都不具有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效果,必须有法律条文的专门规定才能做相反处理。

6、对再审判决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又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关。任何一个纠纷总得有一个最终解决,但最终的判决未必是双方当事人都赞同。但是诉讼不能无止无休,再审本来就不是一种普通程序而是一种救济程序,一旦救济则为终了。所以法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对再审判决请求再审。上述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依其立法精神似亦作此理解。

四、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构想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要在更新观念,寻求再审程序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平衡上寻找突破点。

(一)确立“确信真实,依法纠错”民事再审指导思想

确信真实,指的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的基础上予以确认并信赖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不是指某一案件在诉讼前或诉讼外某一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在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为达到确信真实时,就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和能力行使取证、举证、质证、辩论等项权利;2、诉讼保障制度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律师代理制度等得以切实施行;3、人民法院履行了必要的查证责任;4、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公正的审查核实,且思维过程符合人类理性;5、人民法院将自己对事实认定的认识做出了宣示和说明,并且经由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论,或双方当事人与审判人员进行商讨予以确认并达成信赖。在此基础上所得到的案件事实即是“确信真实”。

“确信真实”在体现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它的核心是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对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并作出取舍,强调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人民法院对客观真实的认定应以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的确认和信赖为基础。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看待案件事实是否达到真实的标准不单单在于法院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本身,更在于法院就该事实认定达成结论的形成过程,所以,追求“确信真实”既是可能的又是可行的。

“依法纠错”是指将“错误”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里主要强调纠正错误的程度是依法所能达到的权利救济的最大限度。一方面,“依法纠错”原则贯彻体现了党的长期坚持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另一方面,“依法纠错”反映了程序安定价值和效益价值的要求,它能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它要求在设计再审程序时要将新的诉讼理念融入其中(比如强调程序的安定性、限制程序上的循环等),然后严格强调程序公正,排除人为因素干扰,使程序遵循自身规律运行,从而保持程序的安定。在如何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方面,笔者认为:一是要在再审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二是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为指导,通过再审程序补救已经发生错误的裁判,严格法定的诉讼程序,在充分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依法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同时,使裁判达到当事人和社会最大限度认可的程度。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和生效裁判所受的时空限制,决定了对错误的纠正不可能完全彻底,我们承认可能有错误并未得到完全纠正,但我们更认为这些错误是能为社会情理、法律和道德所容忍的,没有必要无止境地追求裁判结果的绝对正当性。否则就会过犹不及,矫枉过正,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协调。

(二)平衡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程序价值定位

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应当包含公正、效益和程序安定。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造时,既不是讲法的正义而不顾及法的安定性,也不是只讲法的安定性而忽略正义性的要求,要从既能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又能有效地纠正错误的基点出发,平衡协调并重新定位再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1、确立公正为根本性目标

失去了公正或不把公正摆在应有的位置上,那么再审制度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公正一方面包含着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更是涵盖了处理结果过程的公正。因此,我们在对再审制度的改造之中,首要的就是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个根本目标,并以此来衡量评价我们的具体制度设计。

2、确立程序安定为基础性目标

将“程序安定”纳入再审制度的价值目标序列中,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从再审制度的设置目的来看,再审程序是在正常诉讼程序结束,法院对争议事项已经作出终局裁判后,因裁判存在错误,须予以纠正而预设的一种补救性程序,这种程序的适用无论从哪一种主体的角度考虑都是不希望发生的,因为启动一次再审就意味着已生效的终局裁判的效力受到一次强力的挑战。既然如此,再审案件当然是越少越好,因此,理解再审程序的“程序安定”,不能局限于再审本身,还应扩充到再审之前完成的程序及由此所带来的结果。可以说维护已经结束诉讼程序的安定,同样是再审程序实现安定目标的题中之义。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就要尽可能地限制再审的启动。这样起码可以间接地产生这样两种效果:一是当事人更加重视和珍惜自己在正常诉程序中的各项权利,更加充分有效地把握诉讼中的有利机会,减少对再审程序的依赖;二是人民法院更加自觉、严格地遵守正常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定,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减少因再审带来的对生效裁判的冲击。第二,从再审程序本身的内在要求看,再审程序本身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要求:(1)程序的有序性:要求再审程序的各个诉讼环节必须保持一定的次序,即有法定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加以控制,而不能使程序处于无序状态;(2)程序的时限性:要求再审程序中有关诉讼主体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都有时间限制,尽量及时、迅速;(3)程序的终结性:要求再审程序必须明确规定终结的法定情形,而不能是不确定的,如再审最多能够进行几次。程序的安定性作为一个基础性目标,在再审程序的价值序列中起着稳固程序、保证程序实现其基本功能的作用。

3、确立效益为方向性目标

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追求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它所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等的诉讼成本。法律判决不仅其实体内容包含着经济要素,而且其“生产”过程也始终包含经济要素的作用,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不讲效益(当然也包括效率)的判决是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那种为了追求“公正”而不顾效益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如果不计成本,不仅会造成各种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还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有句法谚说得好: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有时诉讼久拖不决,既影响了当事人纠纷的顺利解决,还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的协调平稳进行。尤其是对法院已经做出过终局裁判的再审案件来说,更有速战速决的必要,不能使终局裁判的既判力长时间悬在空中。因此,我们在重新设计再审程序时,必须以效益目标为指引。

参考文献:

[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4-475

[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13

[3]让·文森,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81

[4)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4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第2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

为依法、正确、及时、妥善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审查工作指南。

一、总 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按照本工作指南进行审查。

第二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立 案

第五条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作出审查结论的证明材料;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被诉行政行为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支持申请再审理由或事由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根据案件分工由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经立案庭审查,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立案后,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

三、审查程序

第十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经初步审查,再审申请理由或事由成立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十一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二)查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工作笔录附卷。

第十二条 在审查中,可根据审查所需材料情况决定调取原审卷宗范围。必要时,可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卷宗材料。

第十三条 在审查中,承办人一般应与申请人谈话听取其意见陈述,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审查中,具有下列情形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听证5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及证人。

听证由合议庭主持,可以参照庭审程序并遵循简便原则,围绕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提出抗诉的,可以终结审查程序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合议,经合议认为再审申请理由或事由成立应当再审的,由院长决定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填写延审呈批表,报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调卷、鉴定、公告、协调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四)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七)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八)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院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二十二条 裁定书、通知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二十三条 对本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再审的,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一般指令作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生效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再审,驳回起诉和实体判决的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再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文书样式

样式一: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二:受理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再审人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本院案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本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述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四: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上级法院)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述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五: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未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六:行政裁定书(对本院案件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本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综上,原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本院再审。2.原审为行政裁定的案件,删去裁定主文第二项。

样式七:行政裁定书(对下级法院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

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综上,原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用于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2.原审为行政裁定的案件,删去裁定主文第二项。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第3篇

原告:XXX,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532126XXXXXXXX0051,电话:XXXXXXXXXXX,住址:XX长白山牧民定居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

被告:XXX,女,48岁,身份证号:430723XXXXXXXX5020,电话:XXXXXXXXXXX,住址:XX泰瑞小区

诉讼请求:

1.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能履行;

2.被告退还原告基于合同所支付的2万元定金; 3.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5年3月17日,原告就购买被告位于XXX路86号平房事宜,达成协议,于当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据该合同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且被告已出具收条。但原告向房管部门咨询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时,房管部门告知该房屋不得交易,而被告在订立合同之时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同时,该房屋应为被告与其丈夫共同共有,但被告称其丈夫于2013年死亡却拒不提供死亡证明及单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不能确定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完整。综上,由于被告没有尽到诚实信用义务,造成该合同自始不能履行,却拒不返还原告基于该合同已向被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第4篇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居民组人,农民,某某养殖场场主,电话

被告:某某县某某乡邮政所,法定代表人,邮政所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赔偿本人医药费元。

2、赔偿家人路费、食宿费、陪护费元。

3、赔偿本人误工损失费元。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人姓名住所

被告在事发后多次找某某乡邮政所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2013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第5篇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董事长,原住XXXXX,现住XXXXX,联系电话:13800000,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XXX归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元整(00000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XXXXX元整(算到XXX年XX月XX日,每天利息XX元)。

2、要求被告XXX承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整(000000.00元),XXXX元是由XXX银行存到XXX账户中,被告XXX亲书借条一份交予原告(约定月息为XX%)。

XXX年XX月XX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XXX提出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归还,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一份;

2、被告XXX亲书G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庭审时呈上);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第6篇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据目录。

起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诉讼请求相当于全文的论点,必须明确具体,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

上一篇: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范文下一篇:每天读一篇优秀作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