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制度范文

2023-09-18

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1篇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二零一七年

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 患 建 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 患 整 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督查一次矿井全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

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2篇

1.1为加强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种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

1.2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包括外包工程及检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各车间、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2.1.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1.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2.1.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2.2.1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分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2.2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同时,必须迅速上报公司,按下列办法处理:

2.2.3一般性事故隐患,部门提出治理措施,限期排除,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2.4重大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可能影响范围,公司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措施,由安环部、所在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完成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5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公司立即强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由安环部、所在部门、公司主管领导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进行彻底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6各级检查人员及部门应向受检部门及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消除。由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3事故隐患记录档案管理上报

2.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包括隐患内容、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是否达到安全要求等详细情况,各车间、部门均要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并与安环部相互反馈,形成闭环控制;

2.3.2公司安环部对档案内的事故隐患抱着应随时监控,迅速采取措施或督促各车间、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3.3公司安环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领导汇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3.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 3.2抗拒或阻挠各级安全检查者。

3.3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

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

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治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企管部部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企管部协同生产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撤的撤,该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挂牌编号,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编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企管部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的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新颂布的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4篇

学校是培养合格人才的摇篮。学校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建立在安全工作之上,没有安全做基础,什么工作也无从谈起。所以说,安全工作是重中之重,必须每时每刻强调,警钟常鸣,为了防患于未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成立督查小组,坚持每周大查,每天一排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1、定期对食堂的卫生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制定饮食卫生管理制度。食堂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外人入内。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在学校出售,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保证学生良好卫生习惯、避免发生传染病流行的措施

2、加强防火和消防工作。认真排查各种火灾隐患,经常检查用火点和电源线路,及时维修和更换,添置和保管好灭火设备。

3、对学校实验室内剧毒、易燃、易爆药品要妥善保管,严格管理。按要求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进行查验、清理和登记,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4、保管好贵重物品,如电脑、摄影机、录音机等教学仪器。教导处、总务处每月检查 各部室等现代教育装备的使用情况。

5、经常对学校围墙,厕所,旗杆、篮球架、单双杠、树木枝干等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修缮,保证使用安全。

6、注意经常查看校舍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注意主、间墙是否断裂倾斜, 屋面是否平整,下弦与主墙节点支撑处是否稳定,内外墙罩面是否松动脱落。对有危险的部位要及时排除,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领导必须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每天必查安全,进校必看安全,做到排查与督查相结合。

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

四、安全检查的主要项目:

1、师生安全教育

2、校园秩序管理、大型集体活动和课余活动安全

3、饮食卫生安全

4、防盗安全工作

5、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6、交通安全

7、防火安全

8、疏散通道安全

9、学校附属设施安全

10、校舍安全

五、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

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周利用家长接送孩子之机,向家长了解途中存在的隐患,较严重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

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活动课,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每周五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

4.生活教师要随时关注学生食宿上的安危,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5.值周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周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交接工作。

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治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企管部部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企管部协同生产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撤的撤,该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挂牌编号,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编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企管部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的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新颂布的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治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企管部部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企管部协同生产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撤的撤,该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挂牌编号,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编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企管部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的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新颂布的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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