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2023-09-18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1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当代社会中,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当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等等在国内贸易中均可迎刃而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

1.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2.就标的物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时在第

3、

4、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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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 其中,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电 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 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 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 台, 千伏安

千伏安,其中 台,„„。

千伏安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止。

年,从

日起至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 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 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 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 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 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 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 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 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省(或自治区、直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 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 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 退还用电 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 工后,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 经供电方检查, 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 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 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 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 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 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

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 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 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 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 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 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 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 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 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 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 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 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 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 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 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 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 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 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 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 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 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 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 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 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 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 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 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 等,均由

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 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 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 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 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 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 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 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的分表, 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 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 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 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 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 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 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

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 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 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 %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 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 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 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

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 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 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 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 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 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 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 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 对使用起讫日期

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 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 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 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 电力定量装置、 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 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 等单位各留存1份。份,交

供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3篇

[摘要]法律风险始终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旦发生,往往自身难以掌控,通常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包括重大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声誉的严重受损,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多年来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简要阐述如何有效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及其思考。认为完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依法治企,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目标、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控机制,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有效适用,确保重大和重要事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企业要建立与身整体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相吻合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并与其保持一致。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突出防控成效。严防投资等新模式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优化合同管理机制,防控合同法律风险,优化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管理防范法律风险。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认识。必须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制定完善适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的管理制度,强化执行文化建设。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20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外经济市场逐步融合,市场竞争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企业之间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所以,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当然也就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单一的,它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许多其他企业风险(如财务分析、市场风险等)在发生时其表现形式均为涉法的风险,并且最终都涉及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最终表现为法律风险,因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那么,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效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多年的工作探索和实践,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依法治企

11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

为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在内部设立法律事务部并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门法律事务人员,并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逐步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体系。同时加强和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12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

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重点,系统分析和识别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划分法律风险领域,确定不同的风险点,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理的不同规范,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将法律风险防控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控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逐步建立一个动态优化、无缝覆盖的法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达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13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建立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将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法律纠纷的处理情况等列入对各部门考核范畴。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该评价作为各部门管理水平的考核依据之一。对于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事务人员予以奖励。对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法律事务人员,追究其责任。

2加强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是规范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行为的准则,也是运用制度积极防控法律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企业应在投标、销售、采购、大额资金支付、投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会融债权、对外投资、担保、知识产权、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等重大经营管理领域制定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这些制度、流程的有机衔接,在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商务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在加强法律风险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时,企业应注意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21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有效适用

企业应抓住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这两条主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审核和监控体系,将法律审核和监控有效地嵌入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流程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部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审核、监控、协调、统筹作用,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22确保重大和重要事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企业要建立起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在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前,一定要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的论证,以保证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避免和防范决策的法律风险。企业还应不断完善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公司总法律顾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及时进行法律把关,努力在决策层面筑起法律的防火墙。

23企业还要建立与自身整体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相吻合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并与其保持一致

要分析企业法律风险环境,使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既包括各项预防性措施,也包括针对突发性事件的管理预案;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而销售型企业则要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保密和销售渠道的维护等;还要根据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进行适时的调整,使风险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3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突出防控成效

31严防投资等新模式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可能蕴含着法律风险。近年来,随着项目模式日益多样化,新的业务形式不断出现,针对这一发展趋势,企业应将投资、BOT、担保、合资合作、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确定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参与项目领导小组或者工作组,跟踪参与相关重大项目,履行法律风险防范职责,及时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2优化合同管理机制,防控合同法律风险

优化合同管理机制,对防范控制交易法律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应重点突出合同管理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32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合同管理实际需要,强化合同选商、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交易管理主要环节的制度建设,制定《合同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权限、流程等内容,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覆盖。合同评审制度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核心,其主要目的是发挥不同专业的知识优势,全方位、多角度识别项目和合同风险;对市场竞争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提出防范措施,实现了事前防范,使合同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22推进合同文本标准化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编制不同类型的合同示范文本,例如编制设计、供货、采购、运输、咨询代理、技术服务以及建安施工、项目总包等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有效规避商务法律风险,还可大幅提高工作效率。

323打造合同管理信息化

合同信息化管理,可实现合同立项、审查、审批、履行、归档和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的网上运行,有效地落实合同管理各项制度,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业务的完整性、可追溯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挥信息化工具在法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3优化纠纷案件管理机制

企业应把处理案件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建立起纠纷案件过错分析制度,从过错中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案件教育制度,以案说法,把案例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办理一起案件,提出一项法律建议,完善一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法制教育,避免同一性质和类型案件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对案件发生趋势和规律的动态研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提高纠纷案件管理规范化。

34加强动态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可通过定期召开法律工作会议、编辑发布《法律事务内参》等多种方式对法律风险开展分析、评估、预警等工作。法律人员应随时了解重要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以便提早发现法律风险源;遇有发生项目暂停、纠纷、单方违约等情况,及时跟踪介入防止风险扩大。对于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等客观无法规避的问题,企业还可采取建立连续供方、价格联动、远期结汇等切实有效措施。

4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认识

41必须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思想基础,也是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前提,因此要不断加强全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通过学法、用法及典型案例分析,使企业领导层逐步形成自觉的法律风险防范决策意识,树立起企业依法防范风险要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使企业中层管理干部具备强烈的法律风险防范执行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目的;使企业全体员工普遍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风险的警觉性,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42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流程使得分工明确、运行高效。企业应逐步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牵头,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业务部门配合的重大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流程,从而在发现风险、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等各方面组织协调配合有度。

43必须制定完善适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的管理制度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所处环境迥异,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种类和应对之策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设计时,需要对企业所处的各种经营环境及经营流程、现有管理规定进行缜密梳理,将梳理出的问题融入到防范机制的各个要素中,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运行与企业的整体运营系统保持协调一致。防范机制建立后,仍要定期整理、分析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规律,以便对防范机制作出必要的调整。

44必须强化执行文化建设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关键在于事先预防、事中控制,而要做到这点,其核心在于制度的执行。只有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形成一种执行文化,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企业可设立制度执行监督机构对执行情况定期评价、实施奖惩等措施,推进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的有力执行。

伴随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企业如何有效地防控法律风险的发生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采取积极措施,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赵宏波石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探析[J].管理观察,2011(14)

[2]范华艳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探析[J].中国市场,2015(9)

[3]朱彩娟浅议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J].中国市场,2014(52)

[4]王少哲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J].中国市场,2014(17)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4篇

一、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先审查后签订、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

审查分为合同签订的基层洽谈人实地审查、公司业务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联合审查两个方面。

首先, 要对合同对方主体适格方面:第一,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应全面审查对方的资质,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证照原件, 将各类复制证照上加盖对方印章复印件存档保存。同时, 在合同履行中, 如果出现对方公司相关证照变更登记的, 要求对方要及时提交变更后的资质证明进行备案留存。第二, 对于其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对方可以是企业, 也可以是自然人。第三, 当对方是企业时, 除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外, 合同签约人员须持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四, 要坚决避免对方无效转委托, 合同履行中尤应注意。

其次, 在我方主体方面, 要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签订合同。工程项目经理必须亲自签订合同, 并加盖项目部行政印章。为了控制风险, 应严格禁止项目其他人员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再次, 在签订合同的内容方面:除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必不可少的, 其他还要特别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自身实际, 是否能够按合同约定承受得了违约责任, 尽可能在谈判过程中争取免除我方责任条款、争议解决管辖条款及其他附加费用, 各种扣款 (如材料款、租赁费、试验费等) 等条款应当约定明确清晰。对于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条款, 可约定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 但不能不约定, 更不能约定高额违约金;对于免除我方责任条款, 应尽量多约定, 如由于征地拆迁、人为干扰等原因造成的误工窝工我方不承担责任等;对于争议解决管辖条款, 一定要约定到公司住所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另外, 签订合同时, 要优先使用我方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慎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若在谈判中确实不能优先使用我方范本, 也要在确定的范本中争取我方利益。签订合同时, 要逐页小签并加盖骑缝章, 防止被修改合同内容。

二、履行合同必须坚持积极全面履行合同、在过程中做好手续签认、已备证据查看

第一, 我方要按工序内容和要求准确制作、留存有效结算资料, 形成完整施工工序手续, 坚决避免随意签认工程量或机械零工台班, 按月计价结算统一结算, 扣款要有签认, 有结算依据。

第二, 我方要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对方来人办款, 首先要确保对方人员有权办款 (携带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 , 财务部门要做好全面仔细的审查方可找领导签字后付款, 防止茂名领款的事件发生。

第三, 我现场签认工程量技术人员要忠于职守, 决不能胡乱确定工程量单据。必须严格依照图纸施工, 工程全面闭合, 严格依照合同验工计价, 最终结算单要联签后最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四, 施工整个过程的原始签认资料的制作、收集和存档要由专人负责管理, 要留存好原件。若不能由我方留存, 也得让保存单位盖章确认 (原件存于某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另加署名和日期) 。

第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情况变更, 要及时进行双方协商及时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抵消、提存及解除等。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三、工程层层分转包情况下工程款、材料款和租赁费的承担

工程层层分转包很难完全杜绝, 在这种情况下, 在劳务队伍签认的情况下, 可以直接对实际施工人、供料商、出租方进行支付, 但要完善程序, 确保合法有效。这就要求我们:首先, 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劳务队伍;其次, 签订好合同, 充分约定好代付民工工资, 甚至代付材料款、代付租赁费的条件和情况;再次, 一旦出现劳务队伍的债权人向我方主张债权, 可以通过公证、见证等方式代为支付;最后, 利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条款向劳务队伍追偿。

四、防范合同风险的其他方面

第一, 在项目印章管理上, 严禁各项目和劳务队伍私刻并使用私刻带有我方公司字头的印章, 尤其是材料专用章、试验等专用章;项目印章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尤其是项目前期和收尾期。

第二, 严禁项目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对外担保无效, 但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 对于欠款金额大、欠款时间长, 或者是催款比较急的债权人, 我方一定要做好解释沟通和安抚工作, 或者分期支付, 坚决不能置之不理、不管不问, 甚至将责任转嫁推脱给公司。

五、结语

综上, 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集中于我们日常工作的过程和细节之中, 需要公司和项目两个层级上下合作、共同管控, 才能取得实效。工程项目应当统筹安排专职领导负责、专职专业人员实施, 公司本部更要通过监督检查、审核审批等管控措施预防风险。

摘要:合同法律风险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较为常见却又易被忽视, 本文试从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工程层层分转包、劳动用工及其他几个方面从实体的角度来阐释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关键词:工程项目,法律风险,合同防范

参考文献

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5篇

(一) 私人海外代购概述

代购, 是为别人从不同的地方代理购买东西而提供的一种服务, 网络海外代购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网络海外代购一般是指海外代购商通过互联网帮别人从境外购买商品寄 (带) 回国内, 分为卖家提供的商品代购以及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私人代购和官方代购。一开始的海外代购, 大多数是个别经常往来于国内国外的人以自用为借口给身边亲戚朋友携带海外产品, 代购行为也只是个人行为, 还不具有商业盈利的本质, 但慢慢借助社交平台开始宣传自己, 拉单接业务的海外代购行为已然和最开始的海外代购有了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成为了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具有了职业性。我们今天要讨论的, 就是这种广泛分布于QQ空间、微信朋友圈的私人性质的海外代购问题。

二、社交平台下私人海外代购的主要风险类型及原因分析

(一) 私人海外代购———游走在走私边缘

2011年8月31日案发的“北京空姐代购”案, 成为了探讨私人海外代购的导火线, 引发了全民对于私人海外代购这一行为的法律属性的大讨论, (1) 专家学者也纷纷发文阐明自己的观点见解。在私人海外代购如火如荼的今天, 部分代购行为已经符合了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触碰到了法律红线, 但是众多民众及代购者对海外代购是如何转化为行政责任甚至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刑事责任心存疑虑, 因此本文结合当前专家学者的探讨, 对私人海外代购中的这一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从违法犯罪的认定上来说, 私人海外代购的运营模式是否满足了罪名的法定条件是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是走私行为: (一)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 有逃避海关监管, 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结合普遍情况下的代购模式, 代购者在取得购买者的购买需求信息之后, 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 将海外产品以邮寄的方式或者携带的方式带回国内交到消费者手上。海关对于来自海外的邮寄包裹采取的是抽查的监管方式, 即从大量的海外包裹中抽取部分予以检查核对, 而代购者利用海关对邮寄包裹检查监管的漏洞, 抱着“也不是每次都能查到我”的侥幸心理做着海外代购, 这也是私人海外代购虽然踩着法律红线反而越发壮大的原因之一。

在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主的走私类犯罪中,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税收管理秩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100EC.CN) 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2012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20亿元、265亿元、483亿元, 其中2012年同比增长82%, 预计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有望达744亿元。 (2) 并且, 由于私人海外代购缺乏监管导致准入门槛低, 运营成本低, 大量个人涌入海外代购行业, 这部分税收损失巨大, 侵蚀着我国海关税收监管秩序的稳定。

综上, 通过对私人海外代购行为的分析, 这种行为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能够被走私犯罪所囊括。与此同时, 《海关法》对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区分了罪与非罪, 通过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法益侵害程度进行合理区分, 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合乎情理, 合乎法理。

(二) 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成为重灾区

1. 政府监管近乎空白, 乱象频出

微信朋友圈代购、QQ空间以及微博等社交平台下的代购不同于淘宝, 它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为诚信保底, 完全靠人情担保。社交平台购物因低成本、无门槛和缺乏监管的特点让不少人轻轻松松地走上了“创业”之路, 但其问题也逐渐暴露。社交平台的购物却不需要实体店那“麻烦”的手续和认证, 朋友圈的商家很多没有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 更未办理工商登记, 私人海外代购成为了管外之地, 也成为了中国灰色经济的一部分。目前基于社交平台开展海外代购的商户越来越多, 为了竞争, 一些商户海外代购商品的标价甚至比原产国的还便宜。消费者往往会被较低的价格所吸引, 大多数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自己所代购的的商品在原厂国具体的价格, 只是简单的对比网上所标注的价格低于国内专柜的价格并盲目购买, 又或者只是听信卖家的一面之词, 消费者几乎没有渠道辨别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的真伪, 其利益得不到保护。 (3)

2. 售后难保障, 维权艰难

除了在产品的宣传和购买阶段存在问题之外, 在产品售后阶段, 仍然有非常严重的问题干扰着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其中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但是在实际交易中, 许多私人海外代购的商家都和消费者做出了这样约定:“本产品由购买者签收后, 恕不退货。”也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消费者在拿到代购的海外产品之日起, 不论产品出现何种问题, 都不能选择退货这条维权途径。代购者不退货的行为很明显与《消法》的要求背道而驰。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属于买卖关系, 其买卖协议属于买卖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 代购者所谓“恕不退货”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等原因, 代购者往往不会承担应有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所在。

三、解决途径的探索

(一) 推动政企合作, 实现信息交流

私人海外代购商数量庞大, 并且大多数又以邮寄、携带的方式通关入境, 方式隐秘, 利用海关监管漏洞, 很难被察觉。如果只依赖于现行海关的单一检查方式, 则会出现海关检查人员在监管现场难以在短时间内判断出邮包内所装物品属于自用物品还是海外代购的“货物”, 因而难以实施有效的针对性监管。因此我们需要转变思路, 从个案针对性处理转变为归类性的处理方式上来, 政企合作就是这样的一种方式。

在跨境网购的入境阶段, 与海关直接接触并代为办理入境业务的就是跨境物流、转运公司。而这类公司的客户中有一类就是海外代购者以及消费者, 跨境物流、转运公司就是实现海外代购货物从厂商到消费者的中间桥梁, 因而对于其客户的具体情况会有大量的数据信息产生, 这些信息包括客户所委托产品的数量、种类, 以及单个客户的累计委托次数等, 海关可以加大与该类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实现信息、数据的交流和利用, 通过对各类信息的汇总和分析, 可以最大程度上区分通关物品是“自用物品”还是“代购货物”, 使得海关检查更加具有针对性。

(二) 违法信息公示制度的构建

一方面, 基于政企合作的信息分析, 实现了部分代购者信息的汇总, 这为后续的监管提供了便利。海关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将私人海外代购的后续检查管理工作交由工商管理部门, 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私人代购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 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管控下进行定期汇报, 对于代购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并将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另一方面, 许多代购者暂时还没有办法由海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监管到, 这部分代购者的相关信息还未被海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所了解, 因此这部分海外代购者的信息以另一种形式收集, 那就是通过消费者对代购者违约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实现监管以及信息的收集, 对于不法行为进行汇总之后, 再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实现公示和曝光, 同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若到期不改正, 则纳入社会失信黑名单, 通过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对不法代购者的惩处。

违法信息公示制度的逐步建立, 弥补了私人海外代购中最大的监管缺失的问题, 使得私人海外代购中对于主要行为人———代购者的管理更近了一步, 不论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 还是在帮助海外代购模式走出灰色地带上, 都有重大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经济的兴盛是这个时代必然的产物, 基于社交平台下的私人海外代购必然继续壮大, 如何正确看待这个商业模式, 以及如何在发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努力化解和避免类似的问题, 值得每一个人深入思考和研究, 希望笔者对于私人海外代购法律风险的问题的浅显分析, 能够对代购的良性发展提供助力。

摘要:伴随着我国商业社会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网上代购行为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众多青年人购物的一种新的方式, 作为当前海外代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人海外代购依托QQ、微信等社交平台开展海外代购活动成为潮流。但在当前阶段, 网络条件下的私人海外代购模式走在了法律的前面, 法学界一直没有对该模式给以清晰的界定, 且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条件下的消费行为和经营行为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管理, 私人海外代购似乎走入了灰色地带。文章将通过对当前私人海外代购行为进行概念界定及风险剖析, 并着力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海关税收秩序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私人海外代购,风险分析,消费者合法权益,海关税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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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范文第6篇

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1) 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 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 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 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 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网购合同也确实属于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合同, 网购中大部分承运人是独立的快递公司都属于第三方独立承运人。京东的《发货与签收规范》其中第3条风险转移的规定是:

商品毁损、灭失等的风险自收货人签收商品后由卖家转移给收货人。然而京东负责运输的承运人不是独立承运人是自己内部人员进行运输和配送, 所以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 因此风险直至交付到顾客手中才能转移。

亚马逊的《使用条件》。其中“货物灭失”条款的规定是:

您在本网站订购的商品由我们通过承运商进行配送, 因此, 该商品的所有权及灭失风险自我们将其交付给承运商时转移给您。亚马逊的规定就符合公约的规定。

支付宝的《争议处理规则》。其中第2条“争议处理规则”第1款的规定是:

货物风险的转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货物交付 (收货人签收) 之前由发货人承担, 交付 (收货人签收) 之后由收货人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 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 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损失。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 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 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

合同的契约精神之一就是合同主体意识自由, 因此关于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首先当然是有约定的从约定。风险是从标的物交付后开始转移, 网购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是否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 并不能推出“填写订单地址=约定交付地点”, 也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填写订单地址=约定交付地点”这样的界定。因此关于支付宝和淘宝网的规定也不能成为通说, 只是商家入驻该网站时, 该网站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并不适用于所有网购。而且该条款目的是保护淘宝买方弱势群体。这也是由于淘宝网自身对其注册商家的注册条件过于宽松, 有身份证有电话就可以注册成为淘宝商家, 而对于商家的运营能力, 经营产品的真伪等等都没有进行审核。国家工商总局 (以下简称“工商总局”) 公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 结果显示, 此次检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集, 其中54个批次样品为正品, 正品率58.7%。同时, 报告称, 从各购物网站的检测结果看, 淘宝网样本数量最多, 为51个, 但正品率最低, 仅为37.25%。这使得淘宝买家明显处于弱势, 淘宝网做出这样的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对其注册条件过于宽松的制度的弥补, 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淘宝客户, 提高自身竞争力。其实加重了有运输条款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然而在网购合同风险转移问题上, 也有特殊情况如:

第一:货到付款, 即, 卖方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手中, 才获得相应价金,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是卖方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手里的时候, 这也是买受人承担风险最小的购物方法。货物在运输途中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二:关于网购中包邮的问题, 很多卖家认为, 买家要求包邮仅仅是为了节省邮费。其实更深层的含义是:卖家承担运输的义务, 直到货物到达买家手中。因此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直至卖家将货物交付于买家才转移。运输途中标的物风险由卖家承担。

我个人认为买家自付邮费的属于委托卖家将标的物交于第三独立承运人进行运输。当然卖方在选择承运人时买方有要求的需双方协商, 在挑选承运人时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网购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购物趋势, 范围广, 网购人群不短增加, 甚至延伸至广大农村地区。网购中风险承担问题, 纠纷解决变得十分迫切,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做了较详尽的规定, 但是网络购物具有其特殊性, 在日后修缮中应对这种新型购物形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从而促进纠纷解决, 促进网络购物更好地发展, 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动产交易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势, 即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达成买卖合同。但是, 网络购物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虚拟性和风险性, 很容易引发网络交易纠纷。本文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网购中标风险转移的分析, 明确买卖双方在标的物风险承担上的权力和义务。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风险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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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利民.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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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玉敏.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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