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

2023-12-06

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第1篇

摘要:近些年,随着金融产品创新和资金需求增加,影子银行获得快速发展。作为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进行期限,信贷和流动性转换,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然而,影子银行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之外,高杠杆经营和存在严重期限不匹配,从而这种金融中介活动内在是脆弱的。亟需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减少监管套利激励,促进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宏观审慎监管

一、 影子银行体系

在最近信贷危机中,恐慌性银行挤兑引起广泛关注,但挤兑不是发生在传统银行体系,而是发生在影子银行体系,尤其是回购市场。回购率增加,补偿回购价格上升和回购交易量下降损失,市场流动性枯竭。金融稳定委员会认为,广义影子银行体系是指由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狭义影子银行体系是指上述系统中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实体及其活动;此外,影子银行体系还包括那些仅为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杠杆交易提供便利的实体(如金融担保机构、债券与抵押贷款保险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FSB,2011a)。

1. 影子银行业务。在传统银行体系中,存款人向银行转移货币,以有保险的储蓄账户作为交换,而且存款人可以随时取回存款。银行再把这些资金贷出,以财产作抵押,银行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持有贷款。在影子银行体系中,投资者向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影子银行向投资者提供抵押,这类似于传统银行吸收存款,但也存在重要差异,在传统银行体系中,存款由政府提供保险,而在影子银行体系中,投资者从银行获得抵押品,实现与政府保险相同保护。换句话说,传统银行业务是发放贷款和持有贷款,有保证的活期存款是其主要资金来源;而影子银行业务是打包和再出售贷款,回购协议是其主要资金来源。

2. 影子银行职能。本质上,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都是金融中介。信贷中介是相对直接放贷而言,信贷中介有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功能。信用转换指中介所发行债务因具有优先索偿权,从而债务信用质量提高。期限转换是中介把短期存款转化成长期贷款,中介面临展期风险。流动性转换指中介使用流动性好的工具为非流动性资产融资。因此,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有许多共同之处。准备金,存款保险,存款利率和资产负债表上持有贷款是传统银行最主要构成。首先,通过要求部分存款以准备金形式持有,以提高银行清偿能力,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而利用这些准备金。类似地,当影子银行通过回购市场融资,回购折扣(即贷款与抵押品之间价差)使影子银行持有部分资产作储备。其次,存款保险是政府所作承诺,违约时向存款人实施支付。影子银行所提供债券抵押品起相似作用。再次,如果银行急需现金,可以提高存款利率以吸引存款,影子银行回购率类似于存款利率。最后,传统银行把存款贷出,在资产负债表上持有贷款。在影子银行体系中,资金只是暂时借出,贷款被重新包装并作为证券化債券出售。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加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本质上,影子银行体系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个庞大的二级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成本越低、定价机制越完善、流动性越高,商业银行越有激励将其发放的信贷资产出售,从而在获得价差收益的同时回收流动性。在此情况下,美国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逐渐由传统的获取存贷利差收益转变为获取低买高卖的价差收益,即商业银行逐渐转变为“生产”贷款的金融企业,其目的是通过出售而并非持有其产品获利(Pozsar et al.,2010)。

3. 影子银行特征。尽管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职能相仿,但影子银行具有自身特征。

(1)高杠杆、期限错配。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影子银行进行期限转换,即融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非流动高收益项目。此外,影子银行持有大量短期负债,从而再融资频率高。当影子银行资产遭遇不利冲击且无法迅速变现,资产与负债期限严重错配效应通过高负债放大,流动性干涸,偿付能力下降,从而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引发流动性危机。

(2)对市场信息敏感。由于影子银行资产主要依赖经常发生波动的汇率、股票、债券等资产,从而影子银行资产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影子银行资产对市场信息不敏感,即资产市值不随机波动。但当市场陷入危机时,影子银行资产,尤其是用作短期债务抵押的资产,可能遭遇巨大、意外冲击,从而对市场信息变得很敏感,而且影子银行严重期限错配和高杠杆,冲击迅速扩散,可能诱致恐慌性挤兑。

(3)不受监管。影子银行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受金融机构审慎监管标准约束,也没有信息披露要求,从而影子银行业务规模、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流向、内在风险等不透明,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当影子银行资产遭遇冲击,冲击可能通过高杠杆被迅速放大,并向传统银行体系溢出,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提供抵押品。在影子银行中介活动第一阶段中,与传统银行不同,影子银行向投资者提供抵押,这使债权人免于破产诉讼,这是增加债务安全性的另一特征。由于存在抵押,关于影子银行挤兑,关键问题不是哪些银行可能违约,而是当银行发生违约时,抵押品在市场上出售所能回收的价值。由于抵押品是盯市的,一旦债券风险增加,债券价格下跌,抵押品的风险缓释效应大打折扣。影子银行信贷中介第二部分与传统银行不同,传统银行体系中,银行自身承销贷款,而影子银行体系中,影子银行把该功能转移给直接放贷人,专门承销这类贷款,即在出售给银行之前仅暂时持有贷款。在这里,贷款决策与资金来源发生分离。

(5)更强信用创造能力。类似于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取决于初始抵押贷款数量和折扣率(即贷款与抵押品之间价差),?驻A=■?驻L,?驻A为资产总额增加量,?驻L为初始抵押贷款增加量,rd类似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K代表货币乘数,K=■。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受到监管,由于rd不受限制,从而影子银行信用创造能力更强(李波,2011)。当rd趋近0,乘数■趋于无穷大,从而资产总额无穷大。在正常市场环境下,rd趋近于0,而当经济陷入危机时,rd增加以补偿损失,这是由于市场环境不好时,回购协议价格上升,交易量下降。

二、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

在欧美发达金融市场上,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可能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监管套利的各类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信用衍生品等非常规金融工具。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从传统银行获取零售存款),证券化(把传统银行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移走)和回购(加速把证券化债券作为货币使用的回购协议)是主要表外融资(Gorton & Metrick,2010)。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影子银行体系主体、业务模式、资金来源、内在风险上存在一定差异。

1.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构成。在我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在影子银行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有强烈监管套利动机,通过表外业务转移资产获得更高收益、规避监管。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以银行理财业务为主,此外,银信合作、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储蓄转投资业务,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民间金融,都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包括储蓄资金、企业闲置资金和民间社会资金。

2.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现状。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信贷需求增加,影子银行获得迅猛发展。2011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达12.83万亿元。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主要表外业务快速增长,其中2011年委托贷款新增1.3万亿元。银行理财业务获得快速发展,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16.5万亿元。随着影子银行业务快速扩张,银行新增信贷在社会总融资规模中占比下降,2011年仅为54%。

3. 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因素。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供给上看,商业银行开发证券化、衍生产品等创新产品和工具,投资银行、对冲基金通过高杠杆,投资这类产品以谋取高额利润,此外,民间资本充裕,但投资渠道有限,形成庞大影子银行体系。从需求上看,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大,但由于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容易遭遇银行信贷配给。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央行实施信贷紧缩政策,资金供需严重失衡,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转向影子银行。此外,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扩张,2012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4万亿。加之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总量控制,地方政府融资转向影子银行体系。

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有其积极意义。影子银行体系深刻改变我国金融体系结构,影子银行体系成为以商业银行为主的传统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影子银行采用批发业务模式,促进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模式创新,从传统零售业务模式向零售和批发并重模式转变。从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看,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特定表现(巴曙松,2013)。从金融结构演进考察我国影子银行形成及其监管无疑具有重要启发含义。欧美资本市场发达,金融创新产品种类繁多,影子银行迅猛发展,几乎与银行体系并驾齐驱。而我国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金融体系下,商业银行仍绝对处于主导地位,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为获得较高收益,很大部分投向实体经济,这与欧美发达金融市场上影子银行主要是为分散风险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主要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也便利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转化。对我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企业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这可能是由于中小企业面临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容易遭遇信贷配给,尤其当央行实施信贷紧缩政策时。间接融资占比高使风险在银行体系积聚。作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理财、信托、委托贷款、财务公司,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也拓展居民投资渠道,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三、 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資约束。此外,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互竞争,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调节市场流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存在潜在风险,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宏观调控产生不利影响。避免过度负债和严重期限不匹配很重要,两者都可能损害金融稳定。

1. 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通过期限转换获取收益,融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非流动高收益风险项目,从而负债与资产期限严重不匹配,而且短期负债需要经常进行再融资,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市场预期变化时,资金出逃,出售风险资产,购买安全资产,容易面临流动性风险。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大多采用资产池运作模式,多个理财产品与多个金融资产相应,如果新的理财产品无法发行,则无法满足资产池流动性需求。

2. 违约风险。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资本充足率要求,自有资本金少,业务规模大,此外影子银行高杠杆率可能导致信贷过度扩张,面临较高经营风险,进而引致危机并使危机加重。在经济繁荣时,负债持续攀升、风险累积。尤其当融资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高杠杆影子银行面临更高保证金要求和资产贬值而被迫减少负债引发进一步损失,违约风险很高,可能造成系统性危机。

3. 监管套利风险。商业银行有强烈激励进行监管套利,通过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机构扩大表外资产,规避存贷比限制。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及声誉,当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银行仍承担保兑义务,从而表外风险向表内溢出。银行还通过银信合作把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而信托只是中间环节,风险最终仍由银行承担,从而表外风险向表内溢出。民间借贷不受监管,利率高,债权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信用链断裂,极易引发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

4. 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我国主要通过信贷渠道调节货币流通量。而我国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行使货币银行职能,这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总体融资结构,进而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应。在经济繁荣时,影子银行可能导致信贷过度扩张;而在经济陷入危机时,表外风险向表内溢出,可能影响传统银行体系流动性,造成信贷过度紧缩。此外,影子银行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利率,影响利率、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效应,抵消其部分效应,甚至可能使货币政策失效。

四、 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需要防范其潜在巨大风险。

1. 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内部化影子银行体系所产生的外部性。在“一行三会”监管架构下,加强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成立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构,制定相机抉择目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协调,共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形使传统银行职能,相比机构监管(指对传统银行的监管造成这些银行通过影子银行进行更多监管套利),功能监管可能更有效,重点关注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及时对影子银行风险进行评估,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设计。

2. 推进利率市场化。影子银行是对传统银行信用扩张渠道的替代或补充。在我国,理财产品规模急剧扩张与人为压低利率条件下银行间高息揽储的竞争密切相关。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官方利率和民间利率之间价差和套利空间。

3. 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影子银行监管着重关注银行负债如长期负债,还有其资产。对于表外或者资产证券产品和业务要求提高风险准备金。对于理财业务和委托贷款,计提资本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对理财产品等表外资产业务监管,例如理财产品销售合规审查、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规模、资产配置动向等、资金流向监控,尤其是信托贷款以及信托股权融资。监管银信合作业务、理财业务、券商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张振轩等,2013)。

顺周期资本充足率和直接监管银行短期借贷,可以减轻信贷周期波动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资本充足率作为稳定策略是合理的。更高资本充足率限制经济繁荣时期资产负债表扩张和经济衰退时期资产折价销售。更高顺周期资本充足率限制项目融资,证券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在经济不好时期,资本充足率下降限制资产清算和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收缩。顺周期资本充足率减少实体活动波动,改善资源配置效率。

4. 堵、疏相结合。由于影子银行快速发展,需控制社会融资总量规模和增速,避免社会总信贷过快增长。在增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同时,完善资本市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拓宽居民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渠道,缓解资本供求不平衡。就民间借贷而言,推动民间借贷立法,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监管主体、权限、方式,促进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总体上,欧美金融市场发达,影子银行通过复杂金融衍生品以分散风险,而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影子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其他融资模式满足资金需求,获取较高收益和规避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避免过度负债和严重期限不匹配,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拓展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解决表外业务监管套利动机,实现影子银行体系健康、穩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 FSB.Shadow Banking: Scoping the Issues[EB/OL].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list/f- sb_publications/index.htm,April12,2011.

2. Pozsar, Zoltan, Tobias Adrian, Adam Ash- craft, and Hayley Boesky.Shadow Banking.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2010.

3. 李波,伍戈.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及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金融研究,2011,(12):77-84.

4. Gorton, Gary and Andrew Metrick.Regulating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2010,(2):261-312.

5. 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经济纵横,2013,(4):27-30.

6. 张振轩,陈伟.浅议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宏观经济研究,2013,(5):65-67.

作者简介:郑和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3-08-20。

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第2篇

总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管理信息系统 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附 则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

(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的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

(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

(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必要时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

(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其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

(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

(四)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

4 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获取资金时没有法律、监管和操作上的障碍。

(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交易性及变现程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时期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大检验频度。

(三)制定明确的书面制度,确保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拥有实际控制权。其他部门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额度,应当事前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无论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都应当确保对集团层面、法人层面和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负债,减少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资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其他币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进行合并管理。

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

(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情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

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5 第三十七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比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如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需要之外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中。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维度的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上述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

银监会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1个月以下、1-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类别和所在地,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进行融资时,银监会还应当监测抵押率以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预期可变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可包括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等。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资产的转移受限等迹象,应当及时分析其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分析市场流动性时,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

6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采用商业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其他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决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情景和假设、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进行的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的流动性安排。

(一)商业银行评级出现重大下调。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四)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管理的重大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当特别说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主要监测指标及简要分析。

(六)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七)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流动性风险过高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要求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八)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相关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共同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在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应当在与境内相关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充分沟通协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上述事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上述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信用评级大幅调低。

(四)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跨境的流动性转移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五)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外资法人银行应当具备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外资法人银行董事会应当保持对本行资金调拨的最高权限。

第六十一条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标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第3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长治县卫生局转发长治市卫计委《关于对全市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长卫疾控函发【2015】17号)文件精神,我院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对照附表1-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自查的整体情况看,我院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还是比较扎实的,但还存在一些隐患,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设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医务科、中医科、内科、外科、检验科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强有力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在本机构内,指定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二、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健全,流程完善,各科室职责明确,有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档案资料。本年度本单位监测方案已制定并上报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

三、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了定期和长效培训机制。本年度已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按照培训方案,开展了全员培训,并组织考试。

四、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医务科)实行了院内周督查制度,督查方式以到各科室现场督查为主,结合其他形式进行,督查时间为每周五。

五、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报工作规范进行。各科室密切配合,建立了食源性疾病病例暴发事件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机制和流程,严格按照报告流程,尽量准确及时填写、上报《病例信息表》。

六、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领导。坚决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及工作组要对这项工作经常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责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按照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3、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化。领导(专家)组、临床医生、检验科、网报员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坚决杜绝漏报、瞒报,提高《病例信息表》填写质量。

4、严格执行院内周督查制度,督查工作要覆盖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的所有科室。

5、密切配合县疾控中心开展本院及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第4篇

由分管领导副院长刘蒲强对《蒲县人民医院2013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宣读,然后就目前工作现状进行安排部署。 由下设办公室人员消化内科主任郭芳对所有相关人员就《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及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诊断、处置和报告流程做了重点的培训。

现场的气氛非常和谐,培训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培训过程中学员非常认真的汲取知识,并不时有人进行提问。培训结束后进行了考核测试。共有 32人参加了考试,考试成绩非常理想,全员通过,平均考评成绩为92.13,此次培训非常成功

蒲县人民医院

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第5篇

一、电力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电力企业资金管理战略都采用的同心多元化和复合多元化这两种战略方式, 还有一部分电力企业进行了房地产投资。虽然这种方式可以扩大电力企业资金来源, 但是企业需要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很多电力企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过度投资问题, 严重忽视了产品的实际运作过程, 产品投资和市场环境相违背, 最终导致企业经营利润降低。其次, 很多电力企业没有认识到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忽略了流动资金的作用, 从而导致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出现漏洞, 在需要流动资金时, 无法应对。最后, 对电力企业而言, 电力企业中的项目对资金有着严格的要求, 如果流动资金出现问题, 那么企业就容易产生风险, 因此可知流动资金是保证企业稳定运转的关键。但是, 很多电力企业的应收账款就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 应收账款作为电力企业中的重要现金流, 如果没有及时的结算清理应收账款, 那么企业的资金管理和实际运营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此外, 还有很多电力企业内部缺少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从而导致企业资金管理混乱, 企业运营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电力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具体发展对策

(一) 增强企业风险防范以及资金管理意识

电力企业想要提高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 就必须要树立起强大的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增强企业风险防范以及资金管理意识, 认识到流动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重视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才能够让电力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得到合理的开展。电力企业的高层领导以及管理部门, 就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自上而下的强调资金管理工作重要。现如今, 很多企业都会定期召开宣讲会、举行培训教育活动或者讲座活动, 来提高相关人员对风险的认识, 但是这种方式本身较为枯燥, 随着时间的推移, 员工就会对活动产生倦怠。以株洲供电分公司为例, 该公司基于微信、微博等平台, 建立了官方账号, 在微信平台上定期发布有关资金管理文章, 利用员工碎片化的阅读时间, 无形中传播流动资金管理知识, 同时要求员工在文章后面留言回复, 挑选出最优的回复, 在微信群组中发放红包, 以此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 提高员工对企业风险防范以及资金管理的认识。

(二) 加强对企业内部资金管理的工作控制

电力企业在进行资金管理的过程中, 必须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从而提高企业运营的安全稳定。在加强企业内部资金的管理控制工作时, 首先要建立起完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工作内容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划, 保证财务人员的每个工作都有案可依, 继而保证财务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工作高效开展。同时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也辅助监督部门展开工作, 在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 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管理制度, 一一查看工作的落实情况, 从根本上降低工作事故的发生率, 并且提高财务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质量。比如, 华北电力分公司为例, 该电力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 在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基础上, 对运营风险防范、资金管理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并且规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以此从管理条例上对员工形成约束, 监督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考核指标进行考察, 员工工作内容被细化, 运营风险全面降低。

(三)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资金财务信息平台

现如今, 信息技术全面发展, 各企业也都建立形成了信息办公系统, 但是很多企业内部的资金财务信息平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 财务信息平台内部存在漏洞、财务信息平台技术水平较低、数据信息丢失问题较为严重。而且, 线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设资金线上支付模块, 提高资金财务信息管理平台水平, 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管理工作效率, 并且实现对资金的高效分析。以内蒙古电力公司为例, 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建立了完善地信息化财务管理平台, 形成了电费资金实时归集的账户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该系统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管理, 并且可以打印出资金流向条, 从而全面推进账户管理体系建设。不仅如此,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该企业还加强对企业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以此培养出综合型财务管理人员, 促进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得到根本上的提高。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深刻影响,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 电力企业必须要加强流动资金管理, 以此规避企业运营风险。从企业的高层领导到基层员工都要冲破传统的发展观念, 树立正确的企业风险防范以及资金管理意识。同时, 企业内部要制定形成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业内部资金管理的工作控制。不仅如此, 企业还要建立起信息化平台, 以此有效规避企业运营资金风险。

摘要:现阶段, 很多电力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流动资金, 加上企业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 流动资金管理工作没有落实到实际, 基于此, 本文针对电力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简单分析了电力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对问题提出了几个管理对策, 具体为“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资金管理意识、加强企业的内部资金管控控制、建立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平台”。

关键词:流动资金管理,风险防范,资金管理,财务信息平台

参考文献

[1] 吴雅薇.浅析电力企业风险管理下的流动资金管理[J].时代经贸, 2016 (31) .

流动性风险监测范文第6篇

银行在经营管理中不仅面临内部的程度风险, 风险还涉及银行组织结构、政策操作等层面, 财务风险集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为减少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寻求最小风险下的最大盈利。银行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方面, 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是银行财务风险识别与控制的重要管理功能。财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是根据所研究对象的特点, 通过收集相关的资料信息, 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 并评价各种风险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 向决策层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预控对策。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的功能目标包括预警功能、诊断功能、治疗功能和实时监控功能。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可以尽早识别、评价和预警银行风险, 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控制财务风险以防扩大并避免财务风险再发生, 实现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 提高银行风险整体管理水平。

二、当前银行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构建中存在问题

(一) 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银行领导和管理人员普遍风险意识不强, 片面重视业绩, 忽视风险管理控, 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立上缺乏充足的资金、人力、硬件投入;对于银行信贷客户授信额度、投资方向和额度、保证金制度、信用评级等相关资料缺乏系统、有效的核实、更新与分析, 阻碍了工作的开展。

(二) 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不健全

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不健全, 缺乏科学的决策模型, 指标体系内资回收期、投资报酬率、净现值及内含报酬率等指标定量分析方法运用不足, 极易产生分析失误, 难以实时监测危险指标, 难以开展有效的分析预警。

(三) 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亟待完善

内部财务管理管理混乱, 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上存在风险漏洞, 不相容职务等分工控制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不健全;流动性资金的日常管理不够精细, 对贷款资产管理分类不科学, 对贷款的审批监管监察不规范, 后期不良资产处置不利;银行内部管理人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技能不强, 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应用实践经验, 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实务要求;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 难以对实时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有效保障。

三、提升银行财务风险监测水平和构建提示预警机制的应用策略

(一) 强化银行管理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管理层要高度重视财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工作, 明确岗位分工, 优化银行内部资源配置, 为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提供良好的资金、硬件、人员保障;管理人员要把风险范意识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的始终, 加强管理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教育, 开展定期、专项风险意识培训讲座, 借鉴同行业的先进经验, 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二) 构建科学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信用风险预警指标、市场风险预警指标、操作风险预警指标和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四大类, 银行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全面建立高效的风控体系, 在对风险指标的直接量化提取预警信号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系统的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体系和信贷内控机制, 创新工作思路与手段, 利用财务、金融、管理等架构运用数据库大数据系统手段优化风险指标体系, 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管和数据进行动态管控、分析预警。

(三) 加强银行内部控制, 重视人才培养

银行要本着全面性、动态性可操作性原则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建设, 利用高效、安全的信息化手段健全信息收集传递机制、财务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机制、分析机制、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和监测预警系统更新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基础管理系统, 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提高银行对财务管理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构建多层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构, 明确责任职责, 确保财务监测和预警工作有专人负责, 保障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独立性;重视人才培养, 拓宽优秀人才引进渠道, 聘请外部管理咨询专家开展常规化人才培训, 强化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控制能力,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 构建银行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是促进银行改革发展, 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银行要风险管理意识, 健全和完善内附监测和预警机制体系, 重视管理人才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的培养, 切实提升银行财务风险管理控制水平。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社会经济步入新常态, 银行风险管理中对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的研究成为摆在金融银行业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银行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构建的重要性为切入点, 针对当前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构建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完善措施, 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提前预警与防范, 促进银行健康高效发展。

关键词:银行风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张艳红.经济新常态下银行财务风险预警防范的若干建议[J].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 (8) .

[2] 刘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财务预警机制建设研究[J].当代会计, 2015 (8) .

[3] 王莹.试论人民银行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的构建[J].西部金融, 2013 (10) .

[4] 范翠琴.基层人民银行财务监督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经贸, 2016 (17) :217-218.

[5] 张晓杰.中国人民银行基层行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的探讨[J].北京金融评论, 2014 (2) :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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