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

2023-09-18

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思想政治工作与其他一切业务工作的关系并不属于单纯的领导和指导的关系,而是属于服务和保证的关系。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单位是否能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下,在进行酒店管理过程中, 必须将做好酒店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基础,并将之作为增强酒店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做好酒店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确立酒店的经营管理方向,这样才能具体落实好酒店改革目标。本文主要就围绕做好酒店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探析作简要分析

一、开展酒店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一)思想政治工作过于单一乏味

酒店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提高全员的政治思想高度,从而提高员工的整体基本素质)针对酒店工作人员的素质开展政治教育;调整酒店管理层人员的未来酒店发展观念;针对不同学历的员工进行再教育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在追求精神需求的过程中已经会越来越多地被外界的因素所影响。相比較而言,思想政治的内容对于一些人来说,过于乏味;同时, 酒店工作人员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引,这就很难让其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产生很深的学习兴趣。

(二)酒店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稳定性

酒店行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住宿,或者是娱乐等活动内容,这一行业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年龄层次相对较为年轻化,会容易造成人员流动性大,固定的职工相对较少。因此在酒店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是要了解基层酒店员工的实际生活需要、精神动态,明确酒店员工各个阶段的职业目标,由此才能有效地开展酒店精神文明建设。

(三)其他外部因素影响着酒店工作人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会被社会发展所影响。每个人都处在交际圈或是集体等社会群体所构成的集合之中,集合环境的不同,也就直接决定着他们的价值观的不同。酒店管理层需要在不同时期制定出酒店的改革内容和酒店的发展方向,也要根据实际出发。尤其是部分酒店工作人员可能会由于其自身学历低而导致其思想政治理念比较薄弱,也有可能会受外部因素的负面影响,导致其形成错误的价值观,进而导致酒店的整体形象。

二、开展好酒店党建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建立稳定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良好的精神文化是可以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酒店在经营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担负着与其他行业共同创造的社会责任。酒店管理者要抓住员工的心理,加强员工与酒店的紧密联系,以展现优质服务,来共同赢取高额的利润,这是酒店的发展目标,因此酒店管理者要做好酒店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酒店自身需要先明确思想政治工作对酒店的必要性;其次在进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宣传时,还要向酒店员工普及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这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

(二)构建和谐的人文环境

酒店是属于服务性行业,酒店每天不仅有吃住的顾客,同时还有酒店内部组织结构中的员工,这就直接导致酒店的人员流动性变得更为复杂,所以酒店工作人员不仅要处理好与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同时还要协调好个人、酒店和顾客三者之间的复杂利益的关系。因此酒店管理人员要学会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来针对性地指导酒店员工的各项工作,以保证酒店员工的自身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所以酒店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酒店管理人必须要不断贯彻落实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用更多的途径培养酒店员工(崇高的品质和理念),从而能够让员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

(三)营造优秀的酒店文化

酒店文化是酒店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文化底蕴,例如酒店经营模式、管理体制、酒店的规章制度等。而酒店员工不仅是作为酒店各项活动的主体,又是酒店服务的潜在的对象。因此酒店高层的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为酒店管理员工的基本理念,让员工感觉到企业的文化氛围,这样才能共同推动酒店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依据实际情况落实好酒店党建工作

正常来说,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原则就是依据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规律和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之间的辩证联系来决定的。这就要求酒店管理者要重视党建思想政治的相关工作,用一定的观点和方法来引导酒店的实践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酒店是属于服务型行业,其管理层要对酒店服务标准有着明确的规范,思想工作者(或酒店管理人员)要深入基层一线,面对面、心交心,了解员工的真正内心活动及想法,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提升酒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且树立酒店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以人为本做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

(一)提高酒店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

做好酒店组织思想工作的保证就是要建设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服务性团队。这不仅是因为思想政治工作是形成酒店工作人员思想格局的保障,同时还是影响酒店党建工作持续进行的重点。酒店的党员干部应该需要不断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来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力,需要善于运用好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方法,遵循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帮助酒店其他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充分发挥广大团员和进步青年的先锋带头作用)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酒店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能够提高(全体员工追求工作效能)的实际能力。

(二)需要不断调查员工情况和培养员工政治素养

酒店管理者要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了解清楚酒店的实际情况,依据酒店的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好酒店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酒店管理者的思想要符合当代经济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发展的背景,需要不断更新酒店管理理念,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酒店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有做好这些工作,酒店管理者才能真正带领好整个酒店服务团队。(其次是)酒店管理者在做酒店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时要有大局观,提升酒店整体员工的政治素养。所以酒店管理人想要真正做好酒店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这就必须要求酒店管理者需要保障酒店基层员工的基础生活需求,只有这样,酒店全体员工才能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好酒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结束语

培养优秀的酒店文化的重要依据就是强化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这对酒店的改革以及发展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通过把党的理念与酒店文化相融合,来构思出酒店文化,从而树立新的酒店形象,明确酒店的发展方向,形成具有酒店自身特色的文化内涵,并打造出符合标准的精英团队,进而能够让酒店有着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作者单位为广西桂林阳光栖霞酒店)

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后疫情时代,为了促进就业和恢复经济,地摊经济再一次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不同规模的城市地摊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为促进地摊经济而实施的政策也存在特点和差异。本文以山东省为例,选取济南、泰安、曲阜等不同规模城市,通过构建“城市规模—地摊经济参与主体—政策工具”三维分析框架,研究不同规模城市地摊经济政策的相似和差异。研究发现,不同规模城市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的政策都相似,采用偏供给型和环境型、轻需求型的政策工具,逐步放宽对摊贩的限制。但大中城市地摊经济政策较小城市更加完善、更成体系。最后,本文建议不同规模城市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的政策要在一致性和区别化中寻找平衡。

关键词:后疫情时代;大中小城市;地摊经济;政策工具;山东省

本文索引:杨帆.后疫情时代大中小城市地摊经济政策差异化研究[J].中国商论,2021(14):-021.

地摊经济是指个体劳动者通过在公共空间提供合法商品或服务,以获取收入的一种边缘化、非正规的经济形式,存在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两类。在传统城市地摊经济模式中,由于地摊存在占用公共空间、污染环境、影响治安、监管困难等众多问题,城市管理者对其常持否定态度,“一刀切”抵制。然而在后疫情时代,为缓解新冠疫情带来的失业等问题,2020年全国两会后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率先支持松绑“地摊经济”,从而引发了“全民摆摊”热潮。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身份”临时合法,也被允诺了一定的经营空间,生存环境得到一定缓和。但地摊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地摊经济仍旧是影响其在疫情结束后能否存续的关键。城市差异化是地摊经济精细化发展的基础。不同规模和等级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情况必然不同,地摊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发展需求也不同,因此地摊经济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1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1 研究内容

本文将以山东省为例,构建政策工具视角下的三维分析框架,描述大中小城市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的政策,对比其政策的异同,分析不同规模城市的地摊经济政策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为不同地区地摊经济发展提出建议,引导各城市地摊经济精细化发展。

1.2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笔者从中国知网和万方等期刊网站上查阅了从2015—2021年大部分有关地摊经济的论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政府官方网站搜索“地摊经济”“摊贩”“夜市”等关键词,抽取2020年6月后与地摊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并开启关联搜索,避免遗漏文件。

(2)典型地点选取法:本文选择山东省进行调查研究具有典型意义。首先,山东省政府较早出台相关政策助力地摊经济发展;其次,它是华东地区重要且成熟的城市密集区之一,城市类型多样完备。本文选取特大城市济南、青岛,大城市烟台、泰安、德州,中等城市威海、聊城、寿光,小城市曲阜、招远、青州这11座城市进行对比研究。上述城市分布于山东中部、北部和东部沿海,形成了内陆和沿海两大聚落,具有良好的比较效果,如图1所示。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有两种类型的政策:一种是全篇单独阐述地摊经济的;另一种是将地摊经济部分纳入其他产业发展环节的。以下所列举的政策都是各地比较明确、独立的文件,如表1所示。

2.2 框架构建

2.2.1 发展地摊经济参与主体(X维度)

根据各地政策,可将参与主体大体分为政府机关、社区或街道办、经营者、群众,为地摊经济多样化、全方位发展,提供服务或监督。

2.2.2 政策工具维度(Y维度)

本文粗略地将促进地摊经济发展政策分为供给型、环境型和需求型。供给型政策工具主要对应地摊经济从业者,指政府通过对各类小摊贩、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技能教育、资本供给等,直接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环境型工具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法律援助、秩序监督等方式,为地摊发展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需求型政策工具对应消费者,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引导消费者消费,培育地摊经济的消费市场,如表2所示。

2.2.3 城市规模(Z维度)

将城市规模作为Z维度,有大、中、小三种规模。在地摊经济政策的三维框架中,对应X-Y-Z轴表示不同规模城市针对不同主体的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X轴上,由原点向右依次为政府、社区或街道办、经营者、群众;Y轴上,由原点向上为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政策工具;Z轴上,由原点向外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城市。虽然采取坐标轴形式,但三个维度间并没有大小或程度的关系。本文用点代表不同的政策内容,通过判断某一区域点的密集程度,分析不同规模城市地摊经济政策相似和差异,如图2所示。

2.3 框架分析

2.3.1 地摊经济政策的趋同性

观察三维分析框架发现,政府始终是地摊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政府主要使用供给型政策工具和环境型政策工具,有时也会涉及需求型政策工具。社区或街道办接受政府的指令或指导,常使用环境型政策工具对摊贩进行地摊经济;摊贩经营者一般是政策的受益者或被监督者,但要求自我管理,常使用环境型政策工具;而群众甚少参与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的工作。总体上,不同规模城市在促进地摊经济发挥时所采用的政策趋同,存在以下特点。

(1)不管城市规模如何,只要存在自己的特色,都可能会在现有基础上打造独特的地摊经济品牌和文化。例如,特大城市济南的“泉城路商业街”、大城市泰安的“泰山核心景区文旅市场”、中等城市寿光的“侯镇夜游经济一条街”、小城市曲阜的“三孔文化市场”等。

(2)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权力较集中,政令明确统一、容易延续,能调动最大力量促进地摊经济发展。但由于地攤经济从业者数量大、流动性强,政府管理成本高,财政压力大,容易产业政策僵化或执行失误,可能会加重从业者对政府的不信任,导致矛盾冲突。

(3)后疫情時期普遍放宽对摊贩的限制,但仍然坚持限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间,禁止不合规定的占道经营仍旧是底线,但这与地摊经济流动性强的本质相冲突,目前尚无更好地解决办法。

2.3.2 地摊经济政策的趋异性

(1)从政策工具的选择上。从主体维度来说,大中城市更为重视让群众参与城市管理,让摊贩经营者自我管理。因此大中城市的地摊经济发展体系能够囊括政府、社区或街道办、经营者、群众等众多主体,地摊经济发展也比较高效,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的压力;但小城市在这方面还在探索之中。从政策工具维度来说,城市在政策工具选择上较为灵活多样,但大中城市一般能够考虑到并且实施好需求型政策工具,小城市在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从政策内容的总结上。首先,虽各城市都强调“一区一政策”,但大城市一般能制定独立的政策,明确发展规划,如济南的《关于推动济南夜间经济提质升级打造夜泉城2.0版的若干措施》,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而中小城市关于地摊经济的办法零散地包含于其他产业政策中;但本文选取的小城市都是代管县级市,不排除其他小城市有自己独立政策的可能;其次,后疫情时代要求地摊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化、特色化,大中城市创新气息更为浓厚,实施效果较为良好;小城市地摊经济政策类似,借鉴临近大城市经验;最后,大城市追求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地摊经济;中小城市更多关注地摊经济恢复就业的作用,主要为了盘活现有的地摊市场。

3 结语

本文构建“城市规模—地摊经济参与主体—政策工具”三维分析框架,研究不同规模城市地摊经济特点与差异。研究发现,不同规模城市地摊经济发展政策既趋同,也趋异。总体上不同城市拥有比较相似的发展规划,政府在其中作用最大,能够纠正市场化下地摊经济发展带来的混乱;但各个城市受其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影响,地摊发展政策呈多样化发展,大城市较中小城市更拥有高质量发展地摊经济的条件。因此,在规划不同规模城市地摊经济发展政策时,应在一致性和区别化间寻找平衡。

首先,寻找一套较为普遍的促进地摊经济发展的模式。鉴于中国国情,地摊经济发展虽以市场为主导,但较其他产业更为强调政府的作用,应建立一个政府多方联动,联合社区、街道办等协同,公众参与的三维立体地摊经济发展管理体系,借鉴企业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如图3所示。

其次,经济发展良好、科技水平高的大中城市可率先将地摊经济与数字化平台相结合,建立摊贩信息收集和发布APP。其中,可以包含官方最新的地摊政策法规,地摊聚集区时空分布图,也可以方便商贩进行登记注册,并授予其营业二维码。科技水平较低的小城市可以借鉴大城市经验,根据自己情况,引入并使用该数字平台。

最后,再次强调落实“一区一政策,一县一规划”原则,实施精细化政策促进地摊经济发展。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需不需要发展地摊经济、要发展到什么程度、采用措施为何,而不是发展“一头热”、管理“一刀切”,明确各地市发展地摊经济的最终目标是让经济更繁荣,让人民更幸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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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Differentiation of Street-stall Economy Policy in Large, Medium and Small Cities in the Post-epidemic Era

——Taking Shando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YANG Fan

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现代社会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我们不但要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而且还要想办法把这项工作做好。这是社会进步和档案事业发展、特别是现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流动人员; 管理; 措施

一、 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弃档”现象严重

据国家人事部的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12月,全国有60多万份与主人失去联系的“弃档”和“死档”。在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目前代管的人事档案5万份,30%的代管档案被主人“遗弃”,最长的已有近10年无人理睬;在甘肃高新技术人才市场代理部代管的2万多份人事档案中,每年都会新增一些“弃档”。据统计,有40%左右的档案早已变成人去档空的“黑档”了。可见,“弃档”已成普遍现象。

(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各工作环节存在问题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完整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很难达到收集齐全、归档完整的要求,主要原因:一是人事档案本身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其材料随着个人成长不断增加,流动人员由于工作变化,导致移交不及时,从而无法收集完整;二是流动人员的档案一般由单位委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为保管,由于人档分离、用人单位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沟通不畅等原因使得流动人员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完整比较难;三是档案管理者方面,由于流动人员的流动性,身份的复杂性,单位的分散性在客观上给档案管理者收集、整理带来挑战;四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多头管理、材料分散导致收集齐全、归档完整难。

2. 档案转递不规范。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然而实际工作中,一些组织和单位在档案转递时,未能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程序和要求,随意采取邮寄、自带等形式传递档案,导致档案材料不全,内容不实,甚至档案遗失。随着择业观念的改变,人才流动的频繁,人事档案转递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未及时找到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企事业单位的辞、退职人员,在档案转递过程中出现“无处转”现象;一些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无权保管人事档案为由,拒绝接收、转递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为了留用人才,对其档案转递设置障碍,阻碍人才合理流动。

3. 快速、准确的查阅利用比较困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为了便于社会提供利用,为合理选拔人才,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服务。然而由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众多、需求面广、查阅频繁,再加上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设备较差、档案从业人员相对数量少、专业素质不高,因此,要想实现快速、准确的查阅利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尚存在不小的困难。

(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内容载体不规范,部分材料规格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一些人事档案材料用纸不符合人事档案用纸标准;一些材料边距不规范;一些材料字迹不经久耐用等方面。这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装订、保管和社会化服务带来困难。

2. 档案材料内容残缺不全。正常情况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履历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 证)单,转正定级的考核材料,每年度的考核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档案工资变更材料,奖惩材料,党团组织材料, 出国出境的记载材料,婚姻状况的变更材料以及其他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由于流动人员的流动性,以及用人单位功利性,给档案管理者收集、整理档案带来困难。如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信息越来越少,尤其缺少反映当事人综合能力、素质和权威部门认定的业绩考核材料,这给用人部门选择人才带来困难,缺乏客观的凭据价值。

3. 档案内容陈旧、连续性差。在传统人事制度下,人事档案的作用举足轻重。新时期人事档案的价值正在发生着变化,其社会价值已不如以前那样重要。加之人事档案内容陈旧,记载个人履历、社会关系、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的内容多,而反映个人工作能力、技术特长等方面的材料少,其陈旧的信息内容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人事档案价值的需求。

4.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中组部、人事部1996年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人为了职称、工资的晋升,岗位考核,干部任免等需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材料。假学历,假工龄,假成果,假奖励现象屡见不鲜。结果档案年龄越填越小,学历越填越高,成果越填越多,真假难辨,不能提供准确客观的凭证依据。给以后流动人员计算工龄,晋升工资,选拔人才带来困难。因此,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在收集有关部门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流动人员德、能、勤、绩的材料,尤其是流动人员本人填的履历表,自我鉴定等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定和认证,方可整理立卷。

(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意识薄弱,导致其管理十分混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事档案的社会价值已不如以前那样重要,管理意识逐渐模糊,尤其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意识显得更加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管理观念淡化。随着流动人员政策逐步放开,有相当一部分人事管理工作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流动人员是跳槽下海闯世界,离开单位挣大钱,对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可有可无。

2. 流动人员自身档案观念淡化,忽视对过去历史的续写,只追求眼前自身的发展,为实现自我价值或追求高薪待遇,自离开单位后便不再过问自己的人事档案。

3. 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意识薄弱。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流动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建立在聘用合同基础之上的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多重视流动人员的使用,为本单位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流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学习、科研等活动中形成材料的收集、归档。甚至有的单位拒绝提供流动人员的有关材料,从而使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续写难,致使档案名存实亡。

(五) 大批流动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档案被忽略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不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靠辛勤的劳动逐步走向小康之路。农村劳动力的外流补充了当地劳动力的不足,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由于多数人员素质较低,其档案未引起有关单位的足够重视,这就给当地社会管理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不利于建立相应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也有失社会公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违背。

二、 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一) 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由市场主导的人力资源配置体制,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改变现有管理模式,实现人档分离,使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促进人才市场化配置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的服务体系,形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日前完成的一份报告指出,与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水平相比,我国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还不成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户口、档案等体制性障碍仍是人才流动的羁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基本的一个要素,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原有的人档不分的管理制度,恰恰阻碍着生产第一要素的流动,因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障碍必须破除。专家指出,要真正实现人才自由流动,发挥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必须降低人才流动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因素。可以预期,今后政府将会着力营造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良好环境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大市场,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改变现有管理模式,使“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 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政治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档是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根本方向。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法治应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基本行为准则。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也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依法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人才流动异常活跃,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却出现了“假档”、“弃档”频繁出现等问题,使用人单位无法有效利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科学合理的选拔人才、使用人才,这就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在法律上以一定的形式确立下来。然而现有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除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外,还没有相关的基本法。这些文件也仅仅是规定,没有处罚办法,没有强制约束力,也不成体系,往往很难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很有必要制定像《公司法》、《企业法》那样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收集、管理以及转递过程中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从而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将其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上来。

同时,建立和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到城市打工,由于户籍和档案的限制,不具有合法的身份,无法获得同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使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碍。和谐社会需要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而言,人才交流机构应向人事部、劳动部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通过他们制定统一规定,要求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人员必须在该市的人才交流机构登记,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并加强管理,通过人事档案使他们在城市中获得合法的身份和平等的待遇,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 加强我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 加强宣传,提高档案意识,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整个社会档案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政策和档案法规的自觉性,走依法治档之路。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确保流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鉴定、审核归档、保管、保密、转递、遗失补建等制度化、规范化。此外,针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事档案薄弱的情况,档案部门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构建农民工的人事档案,对他们的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特长、务工意向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归档管理。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提供参考依据,这样既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难问题,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性运行。

(二) 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遵循“ 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的档案。劳动部门及其中介机构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管理着一部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笔者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理清管理范围,明晰各自的责任,及时沟通协调。同时人才交流机构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设备,对流动人员档案实施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三) 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也不例外。同时,人才与单位之间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人才与单位不再完全是依附关系,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双方的选择是双向的、自主的,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建立公开合理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也应该适应人才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由社会统一管理。

(四)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是人事档案工作的主体,在人事档案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加强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

(五) 结合人事代理制度,补充、调整档案内容。人事代理是指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从事有关人事业务。其档案工资调整、出国(出境)政审、职称资格考评、合同签证、社会保险。近几年来,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事代理业务,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开展的人事代理业务中,很多项目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这就要求补充、调整档案内容,改变过去档案内容空洞,政治术语过多的现象。补充、调整反映当事人业绩、能力、诚信方面的材料。特别是流动人员身份认定、出国(出境)情况、继续教育、业绩考核、职称考评、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诚信记录。提高档案信息社会化服务的价值。

(六) 结合流动人员流动性特点,加强收集、整理工作,既存又管,建立“人事立户”存档新模式。由于流动人员工作的分散性、流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带来困难。如果只存不管,也就失去了人事档案管理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创立了“人事立户”的存档新模式,即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以用人单位集体委托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存档模式克服了“人档分离”的现象,体现用人单位既用人又管人,管人是通过与人才交流中心合作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来实现的。流动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经当事人鉴定,由用人单位专人定时送到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审核归档。由于“人事立户”这种模式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很好的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好评。

(七) 改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增加适合社会需要的档案信息内容。应增加反映人才职业能力、职业生涯和职业信用的内容。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应该适用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揭开多年来笼罩在人事档案头上的神秘面纱,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将人事档案作为社会信息源之一,有条件地向社会开放,特别向本人开放,消除人们对人事档案存在的误解。让公民有依法维护个人档案的权利,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档案管理部门的违法违规现象。

(八) 重视档案利用,大力开发人才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丰富,而人才资源匮乏的国家,同时存在着人才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现象。在流动人员中,有一大批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如何开发、盘活流动人员中的人才资源,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一方面充分利用档案信息,为人才的合理配置提供有利保证,如全国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创建的中新人才报价系统等,为人才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走出一条新路子;另一方面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流动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借助高速信息网络,实现无纸化、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1]黄雄,陈晓玲.弃档现象当前人事档案管理亟待关注的问题[J].档案时空,2003,(4).

[2]许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探析[J].兰台世界,2005,(13).

[3]曹春红,乔军.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04).

[4]朱玉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湖北档案,1999,(04).

[5]刘向荣.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使用价值的思考[J].才智,2004,(07).

[6]施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档案与建设,2003,(08).

[7]陈志宏.探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2).

[8]所桂萍.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疏漏及解决对策[J].档案时空,2005,(04).

责任编辑 肖 利

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大学生人事档案是原始的记载,是大学生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针对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如何优化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人事档案 问题 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创新思维,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针对如何做好大学生人事档案优化管理工作,帮助大学生减轻烦恼,深化服务,特作如下思考和探索。

一、目前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总会在网络上搜索到大学生对于人事档案管理提出来的各种问题,针对大学生的提问,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大学生人事档案内的内容不完整,另一方面是大学生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存在争议。

(一)大学生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完整

大学生档案主要由学生档案和人事档案两部分组成,学生档案顾名思义是大学生高考情况及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主要包括高中档案、高考报名表,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成绩单、实习鉴定表、党组织材料、奖惩材料及报到证等。这些材料多数是学生本人填写,由高校负责整理归档。[1]因为我国多数高校没有明确的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极少的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导致了大学生档案在归档过程中时常出现档案材料交叉装错,或某些材料应该装但未装入档案的情况,造成大学生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完整。

人事档案包括学生档案,同时也包括大学生离开校园步入社会期间的,资质、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等方面的材料。大学生人事档案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这部分的内容是由专业的各地人才机构、或具有存档资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来完成的,但是由于大学生工作的流动性比较大,时常出现这些材料不能及时装入档案的情况;加之许多大学生毕业后与存档机构联系过少,造成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的手续,没有及时准确的办理,造成了大学生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完整。

(二)大学生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存在争议

大学生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争议,第一方面大学生毕业后,没有在《报到证》的报到期限内,到相应的人才机构办理存档手续,等到多年后需要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时,人才机构告知,没有干部身份,无法办理干部调转。

第二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学生档案应该由专人转送,或则采取正规的邮寄方式,不应由本人携带。但是高校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减少费用开销,擅自将大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本人携带,导致大学生人事档案在日后的转递过程中,出现无人接收的状况。

第三方面,各地人才机构对于人事档案调转手续的要求不一致,导致大学生从人事档案转出地做的手续,到人事档案转入地并不认可,例如:“转正定级”这个词在网上的搜索点击率是非常的高,怎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保留干部身份,这是多数大学生比较关注的问题,有的人才机构要求,在《报到证》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人才存档机构报到,大学本科生毕业一年后,向人才存档机构申请并填写《转正定级申请表》,有个单位盖章证明即可;有的人才机构要求,填写《转正定级申请表》时,盖章单位必须跟《报到证》上派遣的单位一致,否则无法办理。同样的人才机构对于办理同样的业务,要求并不相同,做了转正定级手续,相关人才机构并不认同,还是无法办理人事档案的调转。

二、如何优化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宣传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加强执行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做好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就得从与之有切身关系的高校老师、大学生本人和人才机构工作人员着手,通过多途径的宣传,使档案管理相关人员明确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要求依法依规把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做精。[2]与此同时各高校、人才机构也将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抓,加大对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投入。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出现问题,要责任到人。

(二)抓紧建立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互联网+”是当今中国比较流行的做法,并已有重要的成功经验和重大的突破。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曾多次提及,现在互联网已经进入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及时的加强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互联网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影像信息并存的大学生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形成全国的大学生人事档案“互联网+”的大平台。这样的现代化大平台,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提高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第二、真正实现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共享;第三、减少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的压力和强度。第四、促使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形成良性循环,不断优化、不断完善。

(三)早日实现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互联化,必须抓紧解决集中统一、归口管理问题

目前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涉及的机构比较多,各个机构的管理情况不同,大学生人事档案正在逐步实行免费管理,国家应该根据新时期的新情况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明确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规定其职责和具体手续办理的要求。这样做可以有效推进大学生的诚信档案建设,流动大学生人事档案增加的监测,社保交纳情况、绩效考评、专业特长等反映个人实际工作能力和从业诚信的内容统计,使大学生人事档案成为用人单位评价和招聘各类人才的重要依据。

现阶段我国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做起:首先,统计各地方有哪些机构正在做管理大学生人事档案的工作,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机构保留,不符合要求的机构给予取缔。其次,要求各机构清查大学生人事档案,对于人事档案不完善的要整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予完善,其他机构应该积极配合。最后,应该尽快的组织档案管理方面专业人士,根据我国现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机构对于大学生人事档案优化管理与服务。

总之,大学生人事档案是择业、就业乃至于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各组织选拔、任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它伴随着大学生就业工作一生。只有将这项工作早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互联化,服务全国一盘棋,才能更好地办两个“一百年”服务。

参考文献

[1]余丹.《浅谈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2013年10月,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杨蕾,冯爱学.《加强高等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2014年2月,《通讯世界》2014年3期.

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项目执行期为自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月,本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

1.总体目标:在本项目执行期项目内,计划总投资_________元。本项目完成时达到生产阶段,企业达到年生产能力_________,企业资产规模达到_________元,就业人数达_________人,并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2.经济指标:到______年_____月,项目实现年销售收入_________元,年交税总额_________元,年净利润总额_________元,年创汇_________元。

3.技术指标:项目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_______________。

4.项目产品达到的质量标准:

a.企业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项目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字时乙方计划为实施本项目寻求_________元的贷款,甲方计划为此贷款贴息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字后_________年内,如因各种原因乙方不能为实施本项目从金融机构贷款,甲方将取消向乙方的贴息计划,并中止本合同。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规定时间从金融机构贷款,且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贷款证明及付息的有效凭据后,甲方将安排向乙方贴息,分两次向乙方拨付贴息款。甲方首次拨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金额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元,待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行拨付。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执行起始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贷款证明的时间。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在本项目执行起始时间后:______月至______月,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事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流动性管理项目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

1

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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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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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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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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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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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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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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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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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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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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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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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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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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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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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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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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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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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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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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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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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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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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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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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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