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

2023-09-23

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鉴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本单位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及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童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

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代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七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1—2年对女职工(含下岗、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做好妇科病的防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应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 对从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规定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

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计算。

(二) 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1-2天休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晚育女职工休产假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女职工按照政策再生育的,享受的产假按国家相

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女职工卫生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与工会应紧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途径。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

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在新的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第2篇

一、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概述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时,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非过失性解除) 和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法律明确的保护女职工“三期”的合法性。

法律对于女职在“三期”期间, 工作以及假期时间明确指出相关的措施, 比如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六条有说明,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无法去接受原来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医疗方面机构的证明, 去适当的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

对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有明确的假期天数, 女职工在生育时可以拥有98天的产假, 产前是15天:如果是难产, 增加15天;多孕, 每多一个婴儿, 增加15天。

整个生产之后, 哺乳期, 女性精神也是很劳累, 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 针对要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来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不可安排夜班。并且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期间给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要是多一个婴儿就要多安排一个小时。

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三期”的女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确实是一个负担, 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就用各种的方式去辞退或者削减工资, 亦或者调动岗位。孕期如果被安排的工作环境过差, 比如温度在35度以上室外工作, 或者有严重妊娠综合征, 但用人单位拒绝批假, 在“三期”期间, 用人单位无故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将产前假, 产假, 哺乳假算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在支付产假或者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未参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不按照产前标准支付工资……这些其实都算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受损。

二、“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损主要体现

(一) 用人单位去限制生育权

有些用人单位, 在录取女员工时, 会用各种方式去减少“三期”女职工的可能性, 比如在招聘是未婚未孕的不去考虑。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提出相关声明, 要求女员工五年或者几年内不可结婚或者怀孕。相比起这种书面声明来说, 有些单位内部有种共识, 就是怀孕了, 就会缩减工资或者调离岗位, 更严重就是辞退, 这些方式都是在限制女员工的生育权。

(二) 女职工产后产假待遇落实不到位

有些用人单位,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 克扣或者停发工资, 使女职员精神经济都遭受压力。亦或者缩减产假, 停产假, 这就是对女职员健康的伤害。此外, 单位还会用以职工休产假为理由, 缩减、扣除女职工的奖金, 让女职工有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 劳动保护法对孕期女职工保护不到位

女性怀孕期间情绪波动大, 心理承受能力差, 所以, 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 都不适合过多的脑力或者体力活动。有些用人单位, 无视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 安排加班加点和超负荷的工作, 这样子会造成女职工精神压力大, 导致有的女职工流产, 有的女职工受不了压力主动辞职。

(四) 哺乳权受侵害

女性产后需要哺乳, 而按照法律规定, 针对要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来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不可安排夜班。部分有人单位考虑自己的利益, 会以扣工资, 加班等理由, 侵害女职工的哺乳权。

遇到这种无视法律, 侵犯“三期”女职工的事迹很多, 而明明有法律的规定, 却依然有“三期”女职员没有受到保护, 其实无论从法律, 自身, 以及公司都有各自的原因。

三、“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

侵犯“三期”女职员保护权益的直接者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意识薄弱, 公司制度不人性化, 管理也不规范, 或者直接忽视法律的作用, 所以才会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不重视。

(二) “三期”女职工自我维权法律意识不强

女性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 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或者觉得麻烦, 用人单位施压, 女性自身能力小, 只好选择接受结果, 其实只要女性选择起诉维权, 胜诉概率很大。

(三) 司法保护不到位

如果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女职工对“三期”权益收到侵害的事实、后果和过程没有办法去有效的举证。证据意识薄弱, 在诉讼期间, 无法提供有力且明显的证据, 女职员的“三期”权益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其实在保护的情况下, 其实大部分都是法律意识薄弱, 公司要是有强的法律意识, 就不会去侵犯女职工“三期”保护权益;女职工自己要有维权意识, 就不会在权益受损情况下, 选择忍气吞声。下面列举一些例子可以更加直观的去分析问题。“三期”女职工的维权, 于是权益受损, 越不要选择赔偿或者干脆忍气吞声。

案例举例:2018年, 在吉林长春, 陈女士3月20日入职吉林某置业集团, 试用期3个月, 在7月15日发现怀孕。7月19日, 公司要求她离职。8月13日, 公司撤掉其工作, 并删除其考勤记录, 之后陈女士起诉公司, 法院宣判陈女士胜诉, 可是公司却调整了她的岗位。由于陈女士怀孕, 而调离后的工作环境很差。

就这件事情而言, 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微博上一度上热门。部分网友称;“很心疼公司”。部分网友:“觉得这女的就是来骗产假费的”。其实理性看待这个案例, 首先公司肯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去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 无视法律的保护权益, 及时公司经营再不好, 所以女职工上告公司也是理所应当的。公司在招录女员工时, 就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 特别是已婚未孕的情况。

陈女士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主动站出来, 选择依靠法律的手段, 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提倡, 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2010年, 南宁某公司的柯某, 在公司工作, 却未签订书面合同, 工资可是口头商定, 2010年4月18日, 柯某产下一女, 于同年的8月13日回公司上班, 但公司方面认为柯某自动辞职。最后柯某一录音为证据, 对公司提出诉讼。诉讼结果, 岁双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应补发所有克扣资金。就这个案件来说, 未签订合同对于柯某其实是不利的, 直观的证据没有, 但柯某采用在调解中录音, 采用录音为自己的证据, 维护了自身的权利。

所以在参与一份工作时, 一定要有相关的劳动合同, 这样才可以证明彼此的雇佣关系的成立。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这样觉悟和意识, 也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 可以采用相对性的措施去加强。

(四) 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相关监督部门可以定期安排单位培训, 讲座, 授课或者书籍都可以采用。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并加惩罚力度, 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 并对于女职员的“三期”权益做出重要标注。相关监督部门要不定期检查, 杜绝违法行为。

(五) 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法律的活动, 增强员工意识, 员工只有自身有法律意识, 才会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 司法保护力度加强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提前告诉女职工需要提供明确证据和线索。在超过诉讼时, 法院要做好调节等工作。法院也可以就侵权较多的公司, 提出建议书, 建议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要各方面去配合维护的, 无论是从公司, 还是司法, 还是女职工自身。如果每个人都遵守法律, 那么不用维护, 女职工就可以去享受合法的权益。

四、结束语

对女职工来说, 其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婚后女性, 怀孕则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 对于公司来说这是一种经济损失, 还是资源的浪费;对于女职工来说, 面对高压力的社会竞争, 企业的不公平对待则会导致她们陷入困境。因此, 需要法律来强制性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通过法律权益的优化, 能够更好地为女职工谋求自身权益。

摘要: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制度, 也保护弱势群体。随着社会文明的推进, 男女平等成为主流倡导的价值观。但是女性群体的权益却没有因此得到绝对的保护, 特别是工作中的女职工则被差异对待, 比如怀孕妇女则可能被企业辞退, 或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难度更大。对于工作中的女性, 这两者之间本不应该存在冲突, 而使用相关法律去维护工作中女性的权力, 能够推动就业环境的公正、公平。

关键词:法律,“三期”女职工,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宏伟.“二孩时代”女职工权益维护刍议[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7, 32 (01) :10-15.

[2] 钱桂莲.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工作[J].东方企业文化, 2015 (19) :353.

[3] 刘婷婷.“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策略[J].东方企业文化, 2010 (18) :164.

[4] 仝新娥.浅谈基层妇联组织的维权工作[N].大同日报, 2011-08-27 (008) .

[5] 贾俊英.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7 (09) :44-45.

[6] 周海旺, 高慧.全面二孩背景下上海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上海城市管理, 2018, 27 (03) :71-80.

[7] 罗御伦.“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辞退的法律救济措施分析[J].理论界, 2011 (09) :75-77.

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第3篇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文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下文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 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 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用人到单位作出了义务性规定, 第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二) 对女职工“四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0 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 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 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 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三) 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条款, 对女职工在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23 条第2 款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 条第1 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四) 救济方面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15 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规定, 但不可否认, 实践当中,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究其背后的原因, 需从多方面分析。

( 一) 法制方面

1. 立法不健全

第一,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当更新, 并明确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现今社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 电子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而电子产品带来的辐射污染亦不可小觑。为此, 女性在孕期不得不穿着“防辐射服”之类的衣物, 试图求一个“心理安慰”。此外, 还有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带来的诸多未明确列入禁忌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如果女职工长期在此环境中工作, 将会影响到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严重的甚至会对下一代的孕育有不良影响。对此,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 扩大并更新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另外, 女职工在孕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流产、死产和畸形儿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但责任该由谁来负, 女职工是否享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权利, 应当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 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自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多数用人单位都能够自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 鲜少有用人单位能够认识到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专项规定。这就导致, 许多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刻并了解自身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而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 也因为证据不足难以维权。

2. 执法不严监察不力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能否落实到位, 执法很关键。我国在执法水平以及执行力上, 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尤其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制约, 某些地方政府往往选择站在维护企业的立场, 当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 对暴露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 使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外, 劳动执法监察能够保障真正实现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但某些地区始终没有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中。因此, 执法不严与监察不力, 会使得立法内容形同虚设。

3. 救济不完善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多以行政制裁为主, 如“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但其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惩罚力度不够, 甚至可能会导致权利的虚设, 并不能起到惩罚与威慑的作用。因此, 女职工更需要的是司法救济。

( 二) 其他方面

1. 企业方面

企业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到位。某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相当突出, 如: 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工不能同酬、动安全措施不健全、“四期”待遇得不到落实等。

2. 女职工自身

同男性相比, 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导致女性对劳动机会非常渴望, 已经就业的女职工往往为了保全工作, 不敢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女职工敢怒不敢言。

3. 工会方面

许多企业基于“成本- 利益”的分析,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即使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 其由于费用、人员都隶属于企业, 因而在实际中受到企业的制约, 成为企业的傀儡, 并不能实现工会组织独立的地位, 更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三、完善措施

( 一) 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近些年开始重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 国情复杂, 加之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 应对其进一步完善。

1. 完善立法内容

第一, 更新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并明确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国家应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进行归纳, 并及时补进《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中。此外, 对于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52 条规定: “劳动者除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外, 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据此, 女职工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 导致流产、死产、畸形儿和人格权受到严重侵犯时,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 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的专项规定之中。为了提高效率以及可行性, 可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之中。当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集体合同, 那么,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写入与每一名女职工签订的个人用工合同当中, 这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落实工作, 督促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 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监督机制,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认真开展多项工作, 如: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执行情况较差的小型私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 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避免出现企业和政府部门勾结的情况; 充分利用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鼓励更多的人员参与到监督行为中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应当立即查处和纠正。

3. 完善司法救济

有侵害就有救济,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有必要为受到侵害的女职工建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制度。如, 设立专门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司法机构。事实上有些城市已经开始落实这一行动了: 2003 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女职工权益保障庭”, 专门处理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举措, 不但提高了社会对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而且使得女职工在维权的时候更为便捷, 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另外, 如上文所述,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多以行政制裁为主, 因此, 在司法救济中应加强对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真正发挥惩罚与威慑的作用。

( 二) 其他方面

1. 加强企业管理

加大对企业行政领导的观念更新和培训学习力度。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 使得人们正确认识女性的特殊价值, 营造尊重女性、关怀女性, 保护母亲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 要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普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必要时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

2. 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女职工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 一方面要掌握《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知识, 对实践中的侵权行为积极开展自我维权和救助活动。另一方面, 女职工还应重视自身的综合发展, 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这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主动作用, 将教育培训资源适度向女性倾斜, 建立更多更完善的学习和教育平台, 促使女职工在工作之余, 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3. 加强工会建设

发挥政府的主动能动作用,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要求各类型企业尽快成立工会组织,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重视和加强工会及工会女职工工作, 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 配齐配强工会和女职工工会干部, 并落实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政府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学习, 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方式, 使他们敢于维权, 能够维权, 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维护者。

总之, 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这项工作,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 真正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推动企业、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摘要: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但用人单位往往基于各种原因忽略甚至漠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本文首先阐述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其次从多方面分析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力求真正落实对女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劳动保护。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邵珠同, 贺瑾玲, 王晓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效果的实证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法制博览, 2015 (9) .

[2] 李晓雯.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5 (5) .

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第4篇

一、重要意义

女职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而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建功立业工程,是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女职工时代风采、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通过开展“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活动,引导鼓励广大女职工读书学习,刻苦专研岗位业务技能,努力提升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学习权和发展权,加快推进女职工知识化进程,为我县女职工素质提升建功立业工程做出贡献。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活动,引导鼓励广大女职工通过读书自学、参加各种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培训和技能比赛,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使不同行业、不同层面的女职工逐步建立起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争取在学历、文化水平、技术等级上上一个档次。

三、活动内容

以“我学、我练、我能”,即:我学文化业务知识、我练岗位技术技能、我能争创一流争当先进为主要内容,打造一支思想、文化、技能、心理和生理等方面综合素质强的女职工队伍。要将开展女职工培训示范点工作和开展女职工时代风采大讲堂活动相结合;要与提升女职工业务技术等级和女职工学历上档次相结合;要与开展的劳动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相结合,采取各种措施,搭建各种平台,引导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施展才华,争创一流。

四、实施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工会要主动争取本单位(企业)党组织对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重视和支持,作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以研究部署。各级工会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女职工学技术、当能手的女职工技术技能比武活动,引导广大女职工刻苦钻研岗位业务技能,为女职工施展才艺搭建平台,为广大女职工在投身经济建设过程中成为一流的工人,创造一流的工作效率,干出一流的工作业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部署动员

各镇工委、各行业工会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组织发动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女职工“我学、我练、我能”活动,加大对“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活动的宣传,提高广大女职工特别是企业女职工的参赛力度,发动更多的企事业、机关单位、车间、女职工班组和女职工参加到活动中来。

(三)选树典型

着力发现典型、精心培养典型、认真总结典型、大力宣传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建立荣誉激励机制,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展相应的评选表彰,用典型带动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1、请各镇工委、各行业工会、各基层工会按照“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参与并着力实施,并将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县总工会办公室。每年年末县总工会将根据市总工会下发的名额,向市总推荐评选“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能手和“女职工时代风采建功立业示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第5篇

(一)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15(有独生子女证) 第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

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

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五、男士有10日得陪护产假

(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

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发放,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女职工劳动保护自查范文第6篇

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15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巴州蒙中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方案。

一、各工会小组自行组织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学习情况总结和图片资料在本周五(3月20日)前上交工会。

二、在周三政治学习时间安排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在我校女职工范围内开展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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