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

2023-12-14

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证;探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民间借贷是一种有益的、重要的市场融资方式,其对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有效激活民间的闲散资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活动,公证人员应当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涵义、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公证在民间借贷融资市场中的功能作用等,确保办证质量,有效促进民间借贷的合法成立,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与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就民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而言,一般限于货币借用,不包括有价证券等的借用。

民间借贷本质上为借款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对此有所规定,但多为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专门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2015规定》),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1992年8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则就公证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对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予以充分肯定。

二、民间借贷公证具体问题

根据国家《公证法》等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证证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有效预防纠纷,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威慑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尤其是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体现了一定的司法裁判功能。从公证人员出具强制执行证书那一刻起,对权利人的司法救济程序就正式启动。因而,公证人员办理借贷合同公证业务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慎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适格

长期以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传统观念认为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则是严格禁止的,此举旨在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防止企业借机进行非法募集资金,但在今日市场经济条件下却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严重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2015规定》首次将企业间借贷纳入法律调整,明确承认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特别是企业之间借贷活动的合法化,全面保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以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为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

根据《民间借贷2015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因而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从金融监管部门获得从事贷款业务牌照的机构,不得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但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的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名称各异的类金融机构进行的理财、担保、租赁等形式的贷款业务,应当视为民间借贷。

(二)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借贷行为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告知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结果应记录在谈话笔录中,由借贷双方签字认可。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捏造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判断而与其订立借贷合同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其签订借贷合同的行为。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借贷合同的弱势地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在不平等的情况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订立借贷合同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尤其是职业放贷者,为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常常会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要求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但不是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确定抵押权,而是以借款人为出卖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时,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对于出借人来说,其本来目的并非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实现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对借款人来说,出卖房屋也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究其实质实为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2015规定》中抓住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否定了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买卖合同的性质,规定在程序上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之間的纠纷,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归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出借人不能通过直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以抵偿债务,但可以在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程序变现后来清偿债务。

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尤其应当慎而又慎,深入探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实质,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借贷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2015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具备借款用途条款

实践中,经常存在借款人故意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通过签订借贷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将借款用于赌博、诈骗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的目的,或者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现象。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具备借款用途条款,告知双方当事人国家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出借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问题。《民间借贷2015规定》根据借贷主体是否为自然人、利息是“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规则:

在利息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还是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均应视为无偿借贷。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利息的约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任一种形式,因而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之外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存在的,均不属于“没有约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再按照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处理,出借人此种情形下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借款人亦有权拒绝支付。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包括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主体仅一方为自然人,如果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亦不再按照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处理,而是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间借贷2015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加以禁止,除非自愿给付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2)利息预先扣除和计算复利问题。实践中,借贷关系中利息预先扣除现象普遍存在。公证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出借方,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问题,《民间借贷2015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对于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将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应当支付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有条件地认可,尽量将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只要其前期利息的计算没有违反法律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对于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同时,为防止包含复利因素的实际利率畸高,司法解释对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作出限制,即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利息的支付方式、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利率约定是否合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对于逾期利率,《民间借贷2015规定》明确规定,首先与借款期限内利率的规制保持一致,采用固定利率上限的模式,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約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其次,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固定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实践中,借贷合同中常常同时约定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项条款。二者涵义不同,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指从借款人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益,而违约金则是指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司法2015规定》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竞合时的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一是赋予出借人选择权,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部分提出请求。二是设定法定限制标准,即无论是一并主张还是主张其中一部分,总计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得出的数额,对于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偿付逾期利息的,法律应当予以准许。

4.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具备担保条款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在实践中,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有助于借款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及时、有效地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切实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于民间借贷来说,通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法律规定,抵押物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借贷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其不同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诺成性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仅达成借款合意,而未实际给付借款标的物的,可以认定为合同只是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借款人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民间借贷2015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等借贷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此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相同。例外情况有二:一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明确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借贷合同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此种情形下,借貸合同应当根据约定确定生效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应当以贷款人实际提供贷款的时间来认定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四)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借贷合同可以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其二,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作者简介:

李敏,女,执业公证员,毕业于南京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公证理论与实践、婚姻继承、不动产物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等。

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进一步实施。金融业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需要紧跟我行实施战略转型,推进综合性多功能性,集约化的步伐。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农村,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的作用,分析商业银行根据中国农村发展需求,采取因地制宜的模式,创新支持农村建设的方法。当前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必须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当前我国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有效措施。本文针对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深入分析商业银行在农村发展扮演的角色,为中国农村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金融业;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化建设

前言:农村建设是目前十八大部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战略之一,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未来最大发展的经济增长的源动力。新型农村是城乡结合、生态宜居和和谐发展是基本特性的农村,是我们目前大中小城镇和新型农业社区协调发展,相互支持的结果。以商业银行为例,需要正确面对“三农”和“商业运作”重要使命,这样可以全力支持新型农村的建设。

一、关于农村的概述

农村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要想有效地促进人口、资源和人口方面的集聚,这样可以解决我国经济由非均衡向均衡方向进行发展,这样可以促进城乡的发展,是我国未来几年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从我国的“九五”计划发展开始,经历五年计划当中强调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已经把农村建设当作是重点的工作。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在十八大提出全面农村建设问题的重要,而且明确提出:“改善需求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村发展”,这样可以着力建设并且制约经济持续的发展。

二、中国金融业在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建设是一个由政治、法律、财政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全面进行建设的系统的工程,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涉及到社会的保障、保护环境制度、耕地的保护政策。金融业作为重要的配置资源的平台,其自身的特点就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支持农村建设的发展,而且需要承担重要的责任,但是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农村建设是由一个很多项目共同组成的产品特性,所以金融业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金融行业需要针对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的重大需求,比如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服务的创新,着力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同时另一个方面我们需要根据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农业产业工程,进行择优选择重要的项目,积极地为客户和重点品牌提供强有力的技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债务融资、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产业的作用,积极为乡镇龙头企业和特色产业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会计金融业发展过程存在的难点

城镇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现状并不是非常理想,而且资金主要来源于内源性的融资方式。城镇中小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受到信用的歧视,而且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如果进行短期的资金融通,那么其融资的困难会不断降低,但是城镇中小企业进行其长期融资,资本就会严重缺乏。融资无门,所以城镇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其资金困难就难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目前,中国的城镇中小企业的融资十分困难,货币政策传导的机制也会有所减轻。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的调控对于创业中的中小型企业的冲击是非常大的。由于我国的经济的分布并不平衡,大中城市中小企业的资金也相对比较充裕,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县级以下地域的中小企业资金相对匮乏,东、中、西地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但是发展却是极度地不平衡。由于城镇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其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已经在慢慢多样化,而且蕴含的风险也较大。

(一)金融业在支持农村建设存在一定的难度

农村建设对于提升内需,改善民生和推动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城市化建设其频及的项目和商业银行的追求盈利宗旨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农村建设城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所以基础设施当中的很多项目并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比如城市垃圾的处理、废水的处理、农村市场化运作的水电气供应给企业、医院等公共性的产品,都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调整产品的价格。商业银行本身体并不产生现金流,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补贴并提供政策优惠。

(二)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大

根椐2011年我国GDP471564亿元的规模进行计算,当年我国的农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就已经达到了47156-70734亿元,但是我国2011年的财务收入却仅有103740亿元,所以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资金就占了全年财政收入的50%左右。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被认为是中国当前农民工市场化的平均成本就高达10万元,而到了2011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就有6.91亿人,根椐专家预测,我国的农村率就会达到62%,另外,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估计会转移农村人口达到1.2亿,由此可以看出,如此大的资金发展需求,只是单纯靠财政资金,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真正的农村的快速发展。

(三)贷款对象并不规范

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后,农村建设需要有城镇的基础和公共事业的承建,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是需要地方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并没有承贷的主体的资格,银行需要通过政府的投资平台进行垫贷的方式介入到项目当中来,从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其负债的规模在国际上是处于稳健的水平,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规模增长非常快,运作也并不规范,所以需要国家需要部署并加强地方政府等融资平台的深入管理,同时我们还需要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的一些债务方面的问题。

四、金融业在农村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产业升级

根椐新会计准则,农村会计金融业的建设要想推进产业发展升级,就需要围绕城镇的支柱产业或者是特色产业,通过企业动产质押或者企业联保,保证担保公司,提供专业的担保,并且推出一系列符合县城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农村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城镇基础性的建设,同时还涉及到城镇人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样既关系到城镇土地方面国有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也关系到政府投资体制的重大的改革,这样既涉及到城市经济结构方面的调整,同时也涉及到城镇户籍制度全面的改革,从农村发展特点来看,农村进程中过程中其产业经济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它关系到第三产业的开发,同时也关系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城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快农村的进程是加快工业化发展的必经的发展之路,这样也能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因为各种产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农村的建设进程可以带动产业的发展,也就是以农村为目标的相关产业的不断地发展。从微观的发展观角度来看,农村人口在农业慢慢转移到非农业的发展来看,基本实现了生存和衣食住行的发展需求,同时也带来了城镇住房和公共等交通行业的发展;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由于城市集中居住比农村分散居住,这样更有利于不断地减少土地的使用,进一步改善环境。同时通过合理地规划城镇人口、合理地利用水源和土地等资源,不断地加大环境的污染,可以有利于历史的文物和建筑,不断地实现人口、环境和资源等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不断地带动环保、旅游等产业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加强城镇企业的信用管理

根椐新会计准则,现在城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非常落后,我们需要根椐发展形式进行深入地分析,基于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金融机构要重点在下面几方面做工作:一是尽快整合和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步伐。这样可以提高中国农村发展的发展速度,虽然在大多数城市信用联社已经按照股份制的形式进行了整改,但是还应该进一步地加大改制的力度,进行产权改造或者重组。我们的城镇中小型企业需要充分引进民营的股份,完善公司的结构治理,充分明确相关的金融企业需要为城市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位。二是国家的相关部门需要尽快制定与颁布实施《中小金融机构法》,对于金融机构的退出、设立、管理体制和经营范围等方面要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其在责、权和利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确认,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三是尽快建立合理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实行和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挂钩的差别保费率,国家相关机构从制度上强化金融机构公信力,以转移经营风险。四是积极探讨和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并且力争通过制度的设计,以使其服务于企业。另外,还要加大对我国其他和企业融资相关的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比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的改制力度。

(三)加强政企联系

根椐新会计准则,农村建设需要针对农户的需求,不断地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与中介机构的深度合作,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贷款难”的相关问题,在另一个方面,需要根椐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农业生长周期、科学合理设置贷款提供贷款的期限,同时还需要对贷款的期限与企业的产业周期进行合理的匹配,这就要抓住客户资金需要“短、平、快”的特点,精简业务的操作,采用双线运作和信贷工厂的运作以及网络作业,切实可以提高审贷方面的效率,有效地解决农村“金额小、时间急和笔数多”等实质性的问题。

(四)基础设施可以得到改善

金融业支持中国农村发展,最重要的是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完善,不断地提高交通、通讯工程的发展,这样带动了城镇的建设,以清远为例,在2012清远市积极贯彻了中央的扩大规模的政策,这样既加大了资金的基础性的建设,全市的投资达到了500亿元,增长速度达到了40%,其中就包括了交通、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同时还包括电力、热力和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清远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的基础行业就完成了投资200亿元,占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的41%,从这个现象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大量的基础设施需要有大笔的投资支持,这样才可能提高项目的运作速度。

结论:

农村发展中小型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创业基金,当前农村会计金融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农村建设需要不断地吸收多方面的有利因素,为集体企业不断推动其产权的改革,明确清晰其产权的关系,城镇中小企业同时还需要规范其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态的制度,不断地增加企业发纳入的财务透明度。这样才能加速农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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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蔺颖(1976-),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现为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作者简介:赵莹(1994-),女,满族,辽宁兴城人,渤海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本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的运作也在不断地加快,除了向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一些企业和个人也进行着民间贷款。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不仅仅刺激了资本的流通,还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帮助部分企业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现有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一般来讲,借贷期限较短,数额较小,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一般借贷时间较长,金额需求较大,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民间借贷较为自由,手续简便,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因此,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仅仅这些是不够的,而且法条分散,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纠纷更加复杂,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由于时代快速发展,漏洞也越来越多,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从实践来看,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时效已过,一方认为时效未过,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用语歧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从制度入手,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减少合同的漏洞,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一定要妥善保管,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石明.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企业发展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力量,加强对其自身的改革发展就有着重要性。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的因素还比较多,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之间就有着紧密的联系。文章主要就民间借贷的特征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加以阐述,并结合实际就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加以分析,最后就相应的解决措施加以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融资影响

当前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一环境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还依然处在弱势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的民间借贷依靠着自身的优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帮助,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加强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类型上来看,主要有低利率互助式贷款以及较高利率水平的信用贷款,和非正规中介贷款。民间借贷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主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比法定的贷款利率高,并以信用贷款为主,这比较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但是民间贷款以信用及信息作为基础,所以就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再者就是民间贷款自身的普遍性,这一贷款的方式在我国的借贷活动中较为常见,现今民间借贷已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再有是民间借贷信用形式已经逐渐向着契约化的方式进行转变,并根据资金用途实行利率差别定价。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的,并且个人信用对其影响较为突出,融资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但从现今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来看,还存有诸多问题,主要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获得资金的支持。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规模上相对比较小,对于市场融资的要求还不能达到,上市的希望比较小,故此诸多中小企业只能够依靠债权优势进行融资。

另外,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还体现在制度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贷款上有着诸多限制,所以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而言,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抵押担保的形式,但在实际中中小企业在这一要求上不能达到,所以就造成了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再有就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问题,主要就是财务管理上没有规范化,以及在产权上没有清晰化,一些中小企业的信用相对比较低,在违约率上要远远高于大型的企业。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及民间借贷对其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不对称会对融资造成影响。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率相对较低,普遍存在着信息缺失的问题。所以中小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对中小企业的自身经营能力以及信用水平就不能得到有效证明。并且由于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因素还比较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另外,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影响因素还有信用能力层面的问题原因。主要就是由于企业的制度不规范以及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规范化,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等。再者就是内源融资能力层面的原因,由于在私有产权的保护上相对比较缺乏,就造成了中小企业在产权意识上也比较缺乏,产权存在着不明确问题。而从外部的因素来看,国有金融机构对所有制的歧视以及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善,抵押担保贷款很难得到实现等。再有直接融资的渠道上还没有得到建立,中小企业的缺位状况较为严重,法律法规与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制环境差,信用担保体系与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

在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从正面影响效应上来说,民间借贷对资源配置优化的功能有着重要体现。民间借贷双方都有着信息优势,就成了资金配置小范围扩展的有利条件,这也成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一基础上,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和利率的弹性都有着其自身的发展特征。另外,随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其成为和正规金融机构互补的一种微妙关系,对民间的闲散资金的聚集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将其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进行配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增长。

其次,民间借贷对市场的调整功能也充分显现。主要体现在是通过利益驱动作为重要的发展基础的,从而才能够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能够有效填补正规金融所不愿涉及的资金需求缺口,对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也得到了有效满足。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由于在借贷的范围上比较有限,并且在借贷者和被借贷两者的关系都相对比较紧密,故此,这样就能对资金的借贷者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以及动态跟踪,这也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所不能达到的。

另外,从民间借贷的发展来看,其对中小企业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影响,由于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问题。所以在这一情况下就比较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再有是利率要比正规的金融机构要高出很多,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有着诸多不利,在监测的难度上也有了增大,从而就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监测的对象比较难以选择,各金融机构的协调方面也比较困难,最后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加了。

三、中小企业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的发展策略

第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在民间借贷影响下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要能够从多方面实施完善策略。首先就是要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上要加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这就需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管以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将企业信用意识加以提升,以便在融资条件上得以改善从而获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与此同时在金融体制改革层面也要能够进一步的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要能够创造有利条件,在此过程中银行要能起到中间作用对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时了解,开展个人委托业务等。

第二,对相关的法律要进一步的完善,要能够正确的对待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要能够从法制观念的高度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持正确的态度,承认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合法地位,并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发展活动的平台。民间借贷也能够通过书面合同对约定期限以及担保等事项进行明确化。要能够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加以界定,并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第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并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合理流向。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民间借贷的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还没有得到完善,所以可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通过不同的手段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要能够明确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和其自身的职责,构建民间融资监测登记制度,还要能够强化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得到强化的同时,还要能够加强对行业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参与方的自律性。

第四,要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间的合作。由于两者是天然互补关系,两者的合作能够改进金融的整体效率,所以需要积极的创造条件来建立民间金融以及正规金融间的联接,从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的宽泛业务网络及信息,对金融产品的供给提供方便。另外就是要能够强化政府引导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逐步的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走向规范,降低对金融的准入门槛,引导一些小规模私人钱庄和民间的资金参与到农村信用社以及相关正规的金融组织机构中去。

第五,对信息沟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能够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规避,需要在信息的沟通范围上进行扩大化。主要就是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从而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并要能够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信用环境的营造上得以保障,并要及时的公布民间借贷监控的数据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要能够从多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征的了解,以及和市场发展相结合,将创新意识在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间得到有机结合。也唯有把民间借贷层面的发展通过创新的途径加以实现,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这一问题。为此,中小企业要能够在融资的渠道上加大拓宽的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最终才能推动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洪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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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08).

(作者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1 农村民间借贷概述

1.1 农村民间借贷的概念

从广义上来讲, 其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的金融机构, 就进行的农村地域民间金融活动。从狭义上来讲, 以农户私人间借贷为主是农村民间借贷的特征。同时, 农户个人, 向农村团体, 等其余一些资金机构所进行的借贷活动, 也被包络其中。

1.2 主要形式

1.2.1 口头约定

这种形式在亲戚熟人之间进行, 以个人之间的感情以及信用作为依靠, 全过程不办理任何的正式合同手续。

1.2.2 高利贷

调整利率, 开征利息税的国家货币政策出台之后, 部分农户积极主动地将平时积累的自有资金, 投入到农村地域的民间借贷当中。他们一般按照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多, 甚至更高的利率水准, 把资金借给个人和企业, 以获得相对较高投资回报[2]。

1.2.3 简单履约

这类模式最常见的情况是一张借条借单或者是一个中间证明人, 借贷双方简易地履行一下手续。借贷双方关系疏密来确定最终的借贷利率高低, 期限长短。

2 四川省农村地域民间借贷数据分析

本论文数据来源于2014年对四川省内66个县的农户进行的入户数据, 调查在成都、绵阳、德阳、宜宾、南充、达州、凉山、泸州、乐山、资阳、内江、自贡、眉山、峨眉山、广安、攀枝花、遂宁、广元、雅安和巴中的66个县域范围发放了600份问卷, 其中有效问卷为447份。

2.1 四川省农村地域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

四川省农村民间借贷现呈现出借贷模式的多样化, 借贷双方多为彼此熟悉的亲戚或好友, 他们更喜好进行口头约定;立借据是向来最为常见的一种模式;倘若借贷双方多不熟悉, 则常选择按中间人模式来进行;财产抵押的借款者需办理公证和财产登记过户等手续, 此形式所占比例不大;赊购赊销最近几年在农村地区也盛行了起来, 规模较大的养殖户大多需要进行赊购, 待销售出农产品之后再补交先前欠下的货款, 还必须要按照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来核对计算息金[3]。农村地域的民间借贷其服务的对象目前还要包含, 一些私营业主以及个体工商经营户。四川省农村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见表1。

2.2 四川省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

四川省全省农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相差不是特别地大, 年利率则通常基本于20%~40%, 年利率大于30%的所占比重70.7%。四川农村地域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状况见图1。

相比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 实际情况下农村地域民间借贷利率水准高出很多, 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之中的借贷双边信息不对称致使借方相对于贷方掌握更多的信息, 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 最终导致农村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第二, 农村区域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量无法满足农村区域所有的资金需求, 农村区域的正规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会比较关注利率, 还款风险以及贷款额度。一些被正规金融机构认定的高风险项目的投资者就被迫只能转向农村地域民间借贷来完成筹资任务, 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资金贷方垄断[4]。借贷的利率亦因此被拉高数倍。第三, 在没有进行借贷的情况下, 农户将自有资金用于更新农业基础设施以及改善生产养殖等方面, 这样的结果是农户劳动效率的提高以及农产品产量的增加, 产量的增加以及收入的提高对于家庭年收入不高的农户而言至关重要。

2.3 农户的抵押品调查

此次问卷调查涉及到对于农户抵押品的调查, 在收回的447份有效问卷当中, 有67位选择用房产作为抵押品, 157位选择土地作为抵押品, 126位选择林权作为抵押品, 还有97位选择的其他, 见图2。

由图2可以看出, 仅有少数农户愿意将自家的房产作为抵押品, 房产是农户生存的必需品, 因此大多数农户并不会选择房产来作抵押进行农村民间借贷借贷。土地是农村生产必须具有的生产要素, 是农户在融资时能够用到的信用资源。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这类形式来实现农村区域规模化经营是政府鼓励的新形式, 但有关法律条令关于农村地域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产权, 流转后产权关系调整重要内容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且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团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坚决不能够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林权作为抵押物依旧处于摸索阶段, 具体交易业务的发展还面临很多困难。例如, 过高的评估费用, 繁杂的抵押估值, 当前林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不健全等方面[5]。综上所述, 农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 而无抵押的农村民间借贷风险较大。

3 四川省农村地域民间借贷当中存在的问题

3.1 借贷风险大, 容易最终引发争端纠纷

目前, 农户严重缺乏抵押品, 农村民间借贷的还款风险较大便是必然结果。农村民间借贷建立在亲情, 血缘之上, 缺乏规范性, 契约不够完善, 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欠账不还, 就容易引起纠纷。农村民间借贷投机现象时有发生亦是归咎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曾经有投机者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 从农村吸取大量资金之后便逃走, 这样就增大了借贷的风险。借贷规模增大, 人数增多, 风险爆发的概率也就随之增大。借款人最终还可能用“无力偿还”为理由拒绝支付利息, 只归还本金。

3.2 减少国家税收收入, 同时损害农村地域正规金融部门利益

由于农村地域民间借贷逃脱工商, 税务等部门注册, 故具有隐蔽性, 免受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依法制约。农村地域民间借贷的私人私下交易模式可以方便地脱逃利息税, 以致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 严重损害国家正规金融部门的合法利益[6]。

3.3 继续加剧农村地域资本周转恶性循环

当下, 农村民间借贷模式多样化同时, 也加剧了农村资金周转恶性循环。而今的农村民间借贷不单单局限于现金的借贷, 赊销赊购这种新模式也开始盛行。借方为了维持生产不断赊购, 致使欠款不断增加, 拆东墙补西墙, 滚雪球式的债务累积使农户债务缠身。更多的农村生产经营者为了缓解短期的资金不足而进行农村民间借贷。一旦借款者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就很难在约定的期限之内偿还债务。如此一来, 农村的生产经营者就会逐渐陷入借债与还债的状况, 加剧了资金周转的恶性循环, 引起长期的资金周转困难。

3.4 给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

多年来, 利率调控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家公认的, 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的重要方法。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准通常由资金市场供求双边决策, 缺乏规范性, 其利率水准也是远超银行的同期利率水平。农村民间借贷的规模也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且高利贷情况突出, 这样就会影响到利率政策的实施, 给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带来诸多不便。趋利以及盲目性是农村地域民间借贷兼具的[7]。这样的投资就逃离在国家监控之外, 相当规模的资金因此流出正规金融组织, 势必会严重影响正规金融组织的正常运转运行, 甚至最终削弱货币政策在农村地域能够起到的一系列的正面作用。

4 针对突出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4.1 政府方面

4.1.1 努力改善农村金融环境

政府要建立信用体系, 信用评级制度以及相关档案的管理, 推动信息服务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保证借贷双方都能够及时获得有效信息, 尽量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在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同时, 也可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国家组织并成立相应的一系列的风险补偿方面的专项基金。保险公司来负责为农户提供相应的保险。即是由政府, 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来承担农村不良贷款的风险。

4.1.2 建立及完善农村地域的农户信用征信体系

政府可以在农村地区成立一些专门的信用机构, 来调整农户的资金, 信用状况。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可使用信用征信体系当中的信息, 作为审批能通过贷款时的有效依据。拥有可靠的交易对象信息, 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4.2 央行方面

4.2.1 改进中央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 增大信贷的投入力度

中央银行在未来的几年里, 应加大农村地域信贷投入力度, 尽全力满足农村地域中, 小企业发展的多方基本资金需要。必要时, 央行也可以使用定向降准, 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农村金融的服务力度, 将监管政策, 货币信贷, 财税相结合来扶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2014年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当中提出, 关于金融服务的改进, 在未来可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民间资本, 依法创设新兴的金融服务组织[8]。

4.2.2 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农村利率市场化之后, 正规金融机构就能够吸收更多的资金, 增加放贷的力度, 就能帮助农户解决部分的信贷难题, 尽量减少非法集资的出现。

4.3 金融机构方面

4.3.1 加快金融创新, 继续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的拓展

一直以来, 银行常以信用中介平台的形式出现。同样, 银行等金融组织的实际金融业务创新势必将有助于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化, 拓宽融资渠道, 可以达成多边互利共赢。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 两权的抵押, 规模经营方面, 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更多的创新与探索。

4.3.2 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

成本低廉, 是互联网金融创设以来公认的最大优势。因此, 众多研究学者均认为, 在农村地区理应优先发展互联网金融。农业信贷当中, 贫困偏僻区域信誉度良好的农村地域的妇女已经享受到像“宜农贷”这样的P2P平台提供的“一对一”模式在线借款服务。截至201年末, 全国13 000余位农户参预到了其中。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推进农村地域金融新变革, 就靠更多的金融组织, 在农村地域富有新意地开设互联网金融服务。

摘要:由于农村正规的金融服务业存在着不足, 农村民间借贷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提升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拓宽农户的投融资渠道, 同时有力地促进利率市场化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推行。但通过2014年在四川省农村地区进行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 农村民间借贷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地发现和处理农村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就会给国家正常的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 对于农村地区的金融秩序带来冲击;同时, 损害农村地区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 导致农村资金周转的恶性循环。基于此, 从政府、央行及金融机构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分析, 以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 通过解决农村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来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经济的高速增长。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现状,对策,四川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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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 “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

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作者简介:执业数年来,马超律师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数十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案件。马律师善于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思维敏捷,注重把握恰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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