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

2023-09-20

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第1篇

一般规定

2.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2.1.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2.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2.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2.1.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2.1.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2.1.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不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内容和规模

2.2.1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2.2.2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 2.2.3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2.2.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 2.2.5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

2.2.6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2.2.7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现状。

2.2.8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2.2.9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事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求。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

2.2.10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接到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省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2.2.11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2.3.1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3.2 表2.3.1种123三项上限与4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时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2.3.3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常规设施

2.4.1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赢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英语游人容量相适应。 2.4.3 游人使用的厕所

面积大于10hm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而同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2.4.4 公用的条凳、座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量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2.4.5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2.4.6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总体设计--------布局

3.2.1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 做出综合设计。

3.2.2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3.2.3 出入口的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3.2.4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3.2.5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之间。

3.2.6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3.2.7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3.2.8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3.2.9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3.2.10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3.2.11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3.2.12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方便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地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3.2.13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3.2.14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竖向控制

3.3.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使用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3.3.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 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现状处理

3.4.1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3.4.2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3.4.3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4.4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0.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神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3.4.5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载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

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3.4.6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公园景观之中。 地形处理

4.1.1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4.1.2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4.1.3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4.1.4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4.1.5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4.1.6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4.1.7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4.1.8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表排水 4.2.1 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水体外缘

4.3.1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4.3.2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防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3.3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4.3.4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里和防止岸体冲刷。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5.1.1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机构。

5.1.2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5.1.3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5.1.4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5.1.5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做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时,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做防护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5.1.6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5.1.7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1.8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方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5.1.9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5.1.10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安吉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5.1.11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为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铺装场地

5.2.1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做出不同设计。

5.2.2 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照500m2/万人计算。 5.2.3 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5.2.4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园桥

5.3.1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景观等项具体要求。

5.3.2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5.3.3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种植设计

6.1.1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6.1.2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依据。

6.1.3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援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使用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6.1.4 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条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6.1.5 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6.1.6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6.1.7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附录

二、三的规定。 6.1.8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成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6.1.9 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郁闭度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2、风景林种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二、观赏特征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

6.1.10 单行整形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加0.3m-0.5m。 游人集中场所

6.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6.2.2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6.2.3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6.2.4 露天演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6.2.5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6.2.6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6.2.7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5m。 植物园展览区

6.4.1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6.4.2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6.4.3 展示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6.4.4 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建筑物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3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驳岸与山石 7.2.2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2.3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载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7.2.8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护栏

7.5.1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7.1.2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儿童活动区

7.6.1 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息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离场地。 7.6.2 幼儿与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6.3 游戏内容应保证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用强刺激性、高能耗的器械。 7.6.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等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7.6.5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第2篇

3.1.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现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室用房、宿舍、发电机、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第3篇

一、各地在受理中央厨房许可申请,开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时,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总则中相关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中央厨房,已取得各类食品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照《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央厨房应当设臵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检验制度;

(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臵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臵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臵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臵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第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十二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三条 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十五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十六条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十七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八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臵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厕所设臵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 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附件:

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要求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二条 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第三条 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济分析能力、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运用国家标准和技术语言撰写研究论文和技术报告等基本技能。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原则上集中于第8学期进行,学生集中用于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

第五条 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以做毕业设计作品及撰写设计说明书为主,工科专业毕业生尽可能提高毕业设计比例。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分为选题、收集资料及研究、开题报告、设计或撰写论文和答辩五个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在分管院长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宏观组织和管理,协调解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问题; 2.负责全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具体负责安排组织全校性毕业设计(论文)检查、3.做好全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活动;

(二)学部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部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拟订毕业设计(论文)2.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审核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3.检查和督促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工作进度;

4.组织本学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5.组织本学部毕业设计(论文)评优、评奖工作;

6.负责本学部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评估和总结工作,研究解决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7.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等。

(三)教研室职责

1.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

2.提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名单,组织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进行论证,汇总课题,并将拟定的指导教师名单及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报学部审批;

3.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工作进度进行日常检查和督促,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

4.组织本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段,到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还有16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未通过的学生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少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 评估、考核和经验交流活动;4.督促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 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任务,并进行动员;

5.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工作,并及时整理和上报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第八条 学生应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

第九条 充分了解与研究课题,根据任务书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开题报告工作。

第十条 尊重指导教师,团结协作,虚心接受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套用他人成果,否则成绩为不合格,取消答辩资格。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请假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请假超过毕业设计全过程 1/3 者,取消答辩资格。擅自离开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 6 课时计),累计旷课 30 课时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节约材料, 爱护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认真阅读毕业设计说明书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要求,并按规定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五条 将毕业设计(论文)装订成册,连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等附表全部材料交指导教师。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由具有一定设计经验与科研能力,对该课题内容熟悉,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指导任务。

第十七条 在校外进行的毕业设计(论文),可聘请所在单位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兼职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一般不超过20 人;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一般不超过15人;初级职称教师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在具有中高级职称教师的指导下,最多指导不超过12人。

第十九条 教师的具体任务

1.选择课题并附课题的主要内容、目的、要求和现有条件,指导学生选题;

2.题目确定后,及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审批后及时下达给学生;

3.审定学生拟订的开题报告;

4.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进行答疑与指导,纠正错误和问题,及时填写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表格;

5.坚持教书育人,要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对学生严格考勤;

6.认真审阅毕业设计(论文),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完善毕业设计(论文);

7.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地填写指导教师评语,给出评分的初步意见;

8.指导学生进行答辩准备,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和成绩评定;

9.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收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资料成果,列出清单,按要求整理装袋归档。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答辩组织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学部须成立本学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学院鼓励各学部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参与答辩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学部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评分标准的制定、答辩工作的实施细则、成立答辩小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的评定等。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设答辩小组长一人,具体负责答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答辩小组中的答辩教师中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占2/3以上,并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组长。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评阅及答辩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阅教师由具有一定设计经验与科研能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评阅任务。 第二十五条 评阅教师须认真审阅论文,写出论文评审意见并给出是否答辩意见,并根据论文的水平和质量,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 答辩教师原则上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其他教师须经学部答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参加答辩工作。

第二十七条 答辩教师要在答辩前准备和拟订答辩时的提问,在答辩过程中,注意从正面鼓励和引导学生答辩,答辩结束时评定成绩。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前,学院及学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及细则。

第二十九条 确定指导教师及题目

1.毕业实习工作之前,各学部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名单;

2.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也可结合将要进行毕业实习的单位具体实际问题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提出;

3.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须经教研室、学部两级审核后确定;

4.12月底,各学部填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

1.选题应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特别注意有利于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并能保证各专业所应当3.选题应与社会、生产、科研、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实际任务相结合。其中,理工科的选题以设计具有的基本技能的训练; 类为主,以强化工程意识,培养工程实践能力;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需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切忌脱离实际;艺术类专业以作品设计类题目为主,并撰写与设计作品相关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的书写规范由艺术与传媒学部制定,报教务处备案。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提出课题;

4.选题中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 5.课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6.各学部每学年的选题应更新70%以上;

7.一人一题原则。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程序

1.指导教师提出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校外合作单位提出的课题,经学部审查批准后向学生公布,通过师生双向选择或经协商分配,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指导教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类别及工作量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类别包括论文类、工科设计类、艺术作品设计类,对工作量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如下:

(1)工科设计类:学生应独立完成一份10000字左右的设计计算说明书(论文),设计计算说明书(论文)中涉及参考文献不低于10篇,鼓励学生查阅外文文献;如涉及电路方面的内容,应完成调试工作并提供测试结果。如涉及软件开发内容,要进行程序演示并给出结果;

(2)论文类:毕业论文以应用研究或案例研究为主,理论研究为辅。论文要有一定的新意,不能是一些文献资料的简单机械的堆砌,要有足够的依据,数据资料及相应的分析,字数在10000左右。其中,外语专业学生论文字数要求为4500外文字(约30000外文字符)左右,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鼓励学生查阅外文文献;

(3)艺术作品设计类:学生应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设计图,其中不少于2张手绘设计效果图(或平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动员

1.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各学部要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组织师生学习《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及《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明确职责及要求;

2.安排必要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和毕业设计(论文)专题讲座。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与评阅

1.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对学生提出具体的要求,进行指导、答疑,认真审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2.指导教师应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填写好教师指导记录表,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整个过程中的表现及论文质量写出评语、是否答辩意见和评定指导教师部分的成绩;

3.评阅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设计思路,理论观点、知识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价,并写出评阅意见、是否答辩意见和评定评阅教师部分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

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各学部按要求进行阶段检查,学院不定期组织抽查。

1.前期:各学部检查指导教师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课题进行的条件是否具备,安排是否合理;

2.中期:各学部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教研室应有书面检查纪录,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学部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汇报,各学部向教务处上报中期检查情况;

3.后期:检查答辩准备工作。答辩前各专业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组织答辩及成绩评定

1.各学部应于答辩前两周将本学部答辩工作安排、答辩委员会名单及答辩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并在各学部公布;

2.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后,必须进行答辩。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的学生方可参加答辩,答辩资格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共同认定,并在相关表格上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3.答辩前一周,学生应上交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材料。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材料应由评阅人详细评阅,学生的指导教师不担任其评阅人。评阅人应写出评阅意见,并根据题目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

4.由答辩小组组织学生答辩,给出答辩成绩,答辩结束后,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经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5.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旁听。 面设计图),6000字左右的设计分析与说明。参考文献不低于10篇,鼓励学生查阅外文文献。

(1)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学生自述10分钟,答辩小组成员提问10分钟。自述主要包括:题目的来源、要求、论文(设计)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论文写作与毕业设计中的体会及改进意见;

(2)工科设计类、艺术作品类题目学生答辩时序提供相应的设计成品,如涉及电路方面的内容,应完成调试工作并提供测试结果;如涉及软件开发内容,要进行程序演示并给出结果等;

7.对优秀和成绩较差及有异议的毕业论文(设计),各学部答辩委员会可酌情组织二次答辩;

8.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为每位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交答辩委员会审核。一个专业或班级分设几个答辩组时,要统一标准、统一考虑;

9.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要求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具体评分标准由各学部具体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1)毕业设计(论文)优秀评分标准

①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能以正确的观点方法提出问题,选题合适;

②设计方案周密合理,数据完整可靠,方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③论文论点明确,论据有力,论述充分,资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合理;

④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图表清晰,书写格式完全规范,用语完全符合技术规范,图样绘制与技术要求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

⑤在某些方面确有一定的突破与创新,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回答与解决了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高质量如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⑥答辩陈述时思路明晰,表达清楚,语言简练流畅,能完全正确回答全部问题。

(2)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评分标准

①独立工作能力差,工作态度不够认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中运用知识有比较明显的原则性错误;

②设计(论文)的概念不清楚,设计(论文)和图表不符合要求,文理欠通顺,书写不规范,毕业设计(论文)没有达到最低要求;

③答辩时陈述不清楚,概念模糊,不能正确回答最基本的问题,或回答中出现原则性错误;

④ 请假超过毕业设计全过程 1/3 者及累计旷课 30 课时以上者;

⑤ 抄袭他人的设计(论文)内容者。

10.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毕业生补作一次,并按学分缴纳毕业设计(论文)重做费。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

第八章 总结及资料保存

第三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部上报本届毕业设计(论文)总结报告,总结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统计,本学部执行本规范情况及对指导条件的意见及建议,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设计手稿、打印本、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各学部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

(一)学生需提交的资料

1.文本部分

⑴ 毕业论文(设计)打印两份并装订成册;

⑵ 相关附件:如工程图纸、光盘等;

⑶ 过程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附表一)、开题报告(附表二);

上述3部分依次装入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袋后交所在学部。

2.电子文档部分

以“姓名-学号”格式建立独立的目录,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及相关附件的电子文档全部存放在该目录下。

(二)指导教师需提交的资料

1.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审意见(附表四);

2.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审意见(附表三);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附表五);

4.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评定表(附表六);

5.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情况登记表(附表七);

6.答辩成绩评定表(附表八)。

(三)学部需归档的资料

1.由指导教师先收齐学生提交的文本文档,按序装入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并将教师提交的材料装入学生本人资料袋;

2.学生提交的电子文档,由指导教师按“学部”-“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依次建立四层文件夹,学生的电子文档放在第四层文件夹下,然后提交学部;

3.文本文档、电子文档归档资料由学部收集齐后动态保存三年。各学部将电子文档归档资料和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上交档案馆永久保存;

4.各学部在毕业答辩给定成绩后,填报《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统计表》和《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年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上交学部以后,成为学部存档材料,其借阅必须执行以下手续。

1.学部留存档论文只能由正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及正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借阅;

2.教师借阅,每次限借二本论文,借阅时间为一个月,教师必须到学部办理借阅手续;

3.学生借阅,每次限借一本论文,借阅时间为一个月,须持有指导教师本人签字的借条来到学部办理手续;

4.借阅的论文需认真保管,不得缺页破损。如出现所借阅的论文丢失情况,借阅教师和学生必须及时写明原因,经由学部主任签字后交到学部留档;

5.借阅的论文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即日起废止。

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第5篇

一、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提高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2、商场中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热材料。

3、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4、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二)注意布局和分隔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顾客所占的面积应认真予以考虑,满足下列要求:

(1)柜台、货架同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应不小于1:1。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0.4米2。

2、面积不超过1000米2的大型商场,按高层建筑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1000米2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2000米2。

3、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安装防火门封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孔洞上,安装水幕或加密(1.8米长度安装一个)自动喷水头保护。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

(三)安全疏散

1、商场的门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应该多方位地均匀设置。

2、商场的门,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3、商场楼梯走道底层的最小宽度指标,要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二层为0.65米/100人,三层为0.75米/100人,四层及四层以上为1.00米/100人的标准计算。

4、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四)空调冷冻机房及通风管道

1、由于商场多布置在城市繁华中心地段,在选用供空调使用的冷冻机组时,应选择使用氟里昂或不造成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溴化锂冷冻机组。因为氨冷冻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的厂房,氨气泄漏时既会造成人员的严重惊慌(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或电气火花会发生爆炸。

2、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3、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

(五)消防设施

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从严要求: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二、电气照明设备与线路防火要求

商场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路线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但在全部停止营业后,还要求做到除必要的夜间照明外,能够分楼层集中控制,并将每个楼层营业大厅内的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4、荧光灯所使用的镇流器必须进行一次至少连续通电使用48小时的安全试验。如能通过,则基本上能够持久使用。否则,会因镇流器发热而引起火灾。

5、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机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积尘,加润滑油,以防止因机件摩擦发热、或被丢进缝隙的烟头引发火灾。

6、商场如设变压器,不应布置在疏散出口的旁边,有条件的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因变压器油燃烧而增加危险程度。

7、商场内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三、其他防火要求

1、柜台内的营业人员,应禁止吸烟。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有条件的商场可设顾客吸烟休息室。

2、柜台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要抛撒地面,应集中并及时处理。

3、经营指甲油、摩丝、火柴、蜡纸、改正液、赛璐珞制品、小包装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危险物品的柜台,对进货量应加以限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的销售量为宜。

4、经营家具、沙发等大件易燃商品的地方,应用绳索围拦,防止顾客吸烟入内。

5、在商场营业厅内禁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

6、商场在更新、改建或房屋设备检修以及安装广告装置等时,因用电、用火和使用油漆等易燃危险物品而增加了火灾危险因素,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7、为了保证顾客安全疏散,商场的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物件,也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在门外出口处3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做好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录音广播准备,以便在紧急需要时播放。 其他参考规范

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3.2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3.3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

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1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

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3 4.4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

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 消防应急照明

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港口平面设计规范范文第6篇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

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

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

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

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

一、二层。

第5.0.3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

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第5.0.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11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²时,每增加500m²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6.0.1条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 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第七章 电气

第7.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第7.0.4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 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7.0.7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 有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时,可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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