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2023-09-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1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2010-06-29 18:52:49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主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全新市场主体,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对于提高农民综合素

质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市场风险、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特点入手,剖析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得到逐步发展,特别是2005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后,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全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9家,入股社员2054个,辐射带动农户万多户,经营和联结基地面积万余亩。按产业分,种植业23家,林特业28家,畜禽养殖业20家,水产业10家,其他9家;按服务内

容分,技术信息型21家,生产加工销售型54家,供销合作型2家,其他(农机)9家。2007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经营服务总收入亿元,实现盈余652万元。分析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农民为主体,组织形式逐步呈现多样化。具体来讲,主要有三种:一是龙头企业依托型。主要是一些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其技术、资金、贮藏、销售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同行业或同类型的养殖或种植专业大户,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市有10家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如小曹娥禾丰辣椒专业合作社、阳明凤鸣家禽专业合作社等。二是农民合作创办型。主要是以能人为核心,依托能力大户的管理经验及资金、技术、销售等优势进行带动、联络若干专业农户,组成紧密型的合作制服务经营组织。目前全市有60家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如朗霞杭州湾兔业专业合作社、梁弄天绿水果

专业合作社等。三是农业、供销、行业协会等单位牵头引办型。就是发挥有关部门场地、设备、经营管理及市场销售等优势,组建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的合作社。目前全市有12家这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如市瀑布仙茗产销合作社、市舜水蜜梨专业合作社等。

(二)以产业为依托,经营内容逐步呈现专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一般由从事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的农民和社团组织组成。在已建立的专业合作社中,绝大多数是围绕当地的主导特色产业建立发展起来的。通过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如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申请农产品质量认证、创建品牌等,进一步推动主导产业的发展,提升特色产业的档次,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市加工型蔬菜、茭白、水产、畜禽、红枫、竹笋、茶叶、杨梅、蜜梨、葡萄等十大特色产业都相继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占全

市特色农产品的比重达到55%以上。同时,合作社制订各类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57个,注册登记商标49个,获得各级名牌称号16个,建立国家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及基地33个。

(三)以民办为原则,运作机制逐步呈现规范化。从目前运作较好的合作社来看,一般都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和服务宗旨,有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的章程。在组织参与上,只要符合入社条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服务和利益分配上,坚持以不盈利为原则,对内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让社员充分得到实惠,社员无偿享受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对已建立农产品品牌的,还可无偿享受所经营农产品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规范化合作社55家,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4家、**市级12家、**市级12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2篇

一、具体做法

一是宣传发动。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会后,我镇立即召开镇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措施。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农业的2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所有镇三套班子挂钩到村,镇分工干部负责帮办服务,农经部门具体牵头,负责业务指导。种植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党组织书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材料准备工作。

二是摸清情况。各村及时组织人员,根据本村的优势产业和各类能人大户进行梳理,并组织能人大户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意义、目的等内容的学习宣传,调动能人大户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是明确目标。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我们制定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方案,确定每个村至少建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优势产业至少建立一个专业合作社,每个涉农部门必须联系一个专业合作社,进行跟踪服务。大大加快了登记速度,也提高建设质量。

四是业务培训。根据工作目标,每个专业合作社明确一名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作社建立登记前各项准备工作,对负责创办的专门人员,领办创办的能人大户,合作社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率,促进合作社的大发展。

五是注册登记。我们本着成孰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及时与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六是完善规范。“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过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十个一的标准完善合作社的章程,财务制度,议事规则,发展规化,落实合作社的基地,明确合作社的责权利。建好一批规范的合作社。如景春莱蒌蒿合作社、万磊意杨树专业合作社、金福粮食专业合作社等都能达到“十个一”标准。

七是创新发展。重点是体制创新。根据农村土地经营的实际,不少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式从事

二、三产业,农民不愿被大量的地所束缚,或因土地生产条件的制约,自愿将土地流转出去。为此我们成立农服中心成员和部门分工村干部牵头领办的天野土地股份水产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实现包底分红,到目前为止,该合作社吸收50多户农户730多亩土地入股合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紧密度不够高。一是只作不合,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二是利益风险不紧密。主要是以大户牵头,风险由大户承担。

二是内部运作不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制度、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二是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即使设立理事会,但也是流于形式。三是内控制度还需完善。要避免理事长一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是合作社发展动力不足。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民缺乏实力和积极性,部分农民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经营意识不强、观望心理较强。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3篇

2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1、各县市区分布:宜都市41家,夷陵区18家,当阳市16家,长阳自治县和远安县各15家,枝江市11家,秭归县10家,兴山县8家,五峰自治县7家,点军区5家,西陵区、伍家区和猇亭区各1家。

2、行业和产业分布:柑橘类(包括蜜橘、椪柑、脐橙、桃叶橙、甜柚等)合作社共58家,蔬菜类23家,茶叶类20家,畜禽养殖类15家,水产养殖类9家,蚕桑类6家,食用菌类4家,粮棉油类和园林苗木类各2家,药材、魔芋、冬枣、朝鲜蓟和蜂业类各1家,农机专业服务类1家,生态能源类1家,其他3家。

1、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使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目前,许多合作社社员数不到100个,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不强。

二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制约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引导合作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不太规范,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及时向社员公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似合作社,却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我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只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经营能力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在经济利益上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2、从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比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年终盈余的大头要返还给社员,客观上造成积累不足、后劲不强。一些合作社呼声较高的是税费减免和经营用地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融资比较困难。合作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资产难以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的合作社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4篇

一、农民合作社产生与发展

①合作思想孕育于空想社会主义学说。1516年,英国人托马斯·莫尔目睹英国圈地运动给农民带来的灾难,写了《乌托邦》一书。

(15世纪末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世界商路从地中海沿岸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正处在大西洋航运的中心线上,对外贸易大大发展,羊毛出口和毛纺织业兴旺发达,羊毛价格不断上涨,养殖业成为获利丰厚的事业。于是在工商业发达的英国东南部农村地主首先开始圈占土地,最初贵族地主只圈占公有土地,后来又圈占小佃农的租地和公簿持有农的份地。此后一些贵族也加入圈地行列。许多小农的土地被圈占,农民不得不远走他乡到处流浪。工业革命开始后,城市人口剧增,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贵族地主为了生产更多的肉类和粮食供应城市,扩大投资,改善土地的生产能力,加速进行圈地,出现圈地建立大农场的热潮。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英国的统治阶级为加快圈地运动以获得巨额财产,但又不想付出代价,就通过法律对“神圣的财产权”进行最无耻的凌辱。

,他们通过《公有地围圈法》,这样,出现更大规模用暴力把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强行夺走、然后据为私有的圈地运动。农村居民却未得到过一文钱的补偿。通过此种“私有化”,大量农民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被强行剥夺,农民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失去生存保障,被迫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无产者,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才能生存。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英国的圈地运动最为典型,规模也最大。)

在乌托邦里,“财产共有,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共同管理共有的财物”,在这本书里已孕育了合作思想。17世纪意大利康博内拉《太阳城》有了理想国思想。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到鼎盛时期,杰出的代表人物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英国人欧文。傅立叶是合作思想的提出者,他提出和谐社会制度及这个社会的基层组织“法朗吉”的设想。“法朗吉”是有组织的生产消费合作社。欧文是建立合作社运动的创始人。1824年,在北美 1

印第安纳州建立了新和谐公社。

1824年,欧文变卖了所有家产,带着四个儿子和一批朋友,还有百余名志同道合者,从英国出发,乘风破浪横渡大西洋,驶向美国。到了美国印第安纳州,他立刻去寻找最适合他建立新社会的地方。建立了一个“新和谐公社”。这里绿树成荫,工厂林立,在村子中心,有会议厅、阅览室、学校、接待室、小孩无条件入学,其他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

因为种种原因,他的实践失败了,但是马克思对其有高度评价:说他的伟大实践无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为过的。数十年后,欧文播下的合作制种子在他的祖国英国曼彻斯特以北30多公里处罗虚戴尔镇开花结果。这个小镇英国当时的纺织工业中心,全镇2.5万人,以传统手工方式盛产法兰绒数百年不衰,1820年,镇最大厂主购进第一部棉纺机及相关作业机械,成倍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生产效益,使得许多手工作坊相续破产,手工业者纷纷失业。饥寒交迫笼罩了整个罗虚戴尔镇,家家户户为温饱奔忙。这个曾经富甲一方的纺织工业古镇一时成了饥饿之城。许多人在一系列罢工失败之后。1844年12月在罗虚戴尔镇建立一个小型的消费合作社,取名罗戴尔公社先锋社。主要计划是①设立一所商店,供给本社社员粮食、服装和食品②购买和租赁房屋,给失业和收入低的社员耕种等等到1850年为抵制商人提价开办了面粉厂、又成了批发联合会,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制定了有名的罗虚戴尔原则。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戴尔社的办社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办社原则,写入联盟章程,被称为罗虚戴尔原则。

1995.9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大会,通过了新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当今世界合作社的发展从农业到工业,从生产到消费,从住房、医疗到信贷、保险,全方位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全球30亿人生活依靠合作社,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统计,目前

全世界共有超过8亿人共同参与了合作社运动之中,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有22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合作社民间团体组织。农业合作社是各类合作社中发展最快,普及最广的,占全球合作社总数36%,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甚至参加了几个专业合作社。

②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

清末民初,便有人宣传合作社,北京师大学堂开设课程有关于合作社内容,北京大学学生1918年建立了中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上世纪30年代梁漱溟在山东发展了一批合作社。晏阳初是平民教育促进会的创始人,曾在定县农村建立了一批合作社,说明我国在旧中国就有合作社的思想和实践。

我国领导人也有很多关于合作社思想。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农民建立合作社可以成为商人的中间盘剥。

刘少奇认为合作社在中国有极大的光明的发展前途。

邓小平关于中国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的思想也包含发展合作社思想。

③新中国成立了合作社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互助组 、高级社,这个受到了农民欢迎,到高级社(人民公社)出了问题,主要是产权制度出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一大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其中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发展最快,普及最广的一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发展出来的又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在专业合作社组织中,农民社员都保持了独立生产者身份。合作社和社员之

间是个利益共同体,这与以往人民公社是大有不同。现在成立的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各种专业生产者的联合,所以农民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又是一个产权比较独立的。跟过去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归大堆,分配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不一样。这与以前人民公社大有不同,当前的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很有吸引力。

(截止2012年底,启东市已发展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49家,其中2012年新增161家。工商登记的入社农户数达32.81万户,比2011年新增15.8万户;入社率达91.2%,比去年新增40.1%个。农民销售专业合作社发展形势喜人,总数达到37家,成员合作社90多个,带动农户数8万多户。据统计,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为358个、79个和78个,占比分别为55.16%、12.17%和12.02%。这说明启东市农业产业结构主要是以上述三种行业为主;出资额以低于50万为主,占总数的40.42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目前,启东市合作社拥有商标40多个,年销售农产品100多种,总销售额达到5亿元,其中,“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燕蜻蔬菜销售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在上海及苏州等大中城市开设门市78家,销售收入2.8亿多元,为农产品进入上海等市场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

二、合作社的特点及作用。定义(性质)产权制度

现在合作社和以前人民公社合作社不同

用农民的话说概括为六个字:“两在 ”、“两先”、“ 两自”。

“两在”

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在家:一家一户进行生产,比如养猪,在家自己养。服务在社:统一供饲料,统一免疫,统一销售产品。

“两先”,先有专业生产,后生产者联合,先有专业化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不凭长官意志。

“两自”,自主管理,自由进退。自己选举理事。谁头脑好有经营水平谁能代表群众利益,就选举谁当经理。理解入社,退社自由。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权利平等,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互利的本质特征。既要充分保证

全体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也要保护一般成员与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职权性,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合作社所有成员地位平等,只有多数人同意的事情才能办,合作社决不能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

①作用之一,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生产分散,规模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高,是农业综合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②作用之二,形成标准化生产,形成品牌产品,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例如山东的一个同盈绿色养鸡合作社,对社员实行十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每个鸡蛋加上同盈的商标,农业部颁发无公害产品认证,结果创造了一个市场认同的品牌,销路一下子打开了。

惠萍镇惠安村村公共服务中心,人们把过去山药、芋艿、香菇、赤豆进行包装,印上惠安村商标,每公斤要高出市场价4元。

③增强农民市场谈判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据典型调查,入社农户比一般农户收入高20%,有的甚至更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统一服务,开拓市场,可以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价格或降低农资供应的价格,使农民得到实惠。

④积极开展农产品流通,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费用

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农产品流通难等地问题,可以通过农村中介组织及时把各种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民还可以帮助农民寻

找到农产品的销售出路,促进农产品销售。

⑤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科技推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5篇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第6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宋运升、朱明顺、王小多、周秦珍、宋运田 等 5 人发起,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宋运升 。

本社住所: 蔡庄镇宋庄村 ,邮政编码: 4755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鸡等养殖类的品种供应、养殖管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畜禽养殖、销售;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1 本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1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

6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活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9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12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社设立期限为十年。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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