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服务协议范文

2023-09-23

特约商户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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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联盟商户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作承诺

甲乙双方保证合作期间全面履行此协议,并不从事,参与有碍于此协议执行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合作内容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发行的“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在乙方处消费使用,乙方不得拒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作。

2、乙方对“会”会员卡的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必须提供最优惠的消费折扣,内容如下:

第三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日至

2、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为提出中止合作,则本合同自动延长

第四条甲方义务

1、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合作期内在甲方提供给持卡人的会员手册及各类宣传资料中刊登乙

方的相关宣传。

2、甲方在“会”的宣传活动场所适时地介绍乙方向会员提供的优惠;并且在符合甲方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在这些场所发放自己的宣传品。

3、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媒体广告注明“XX会联盟商家”字样。

第五条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恪商业信用,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培训指

导,做好会员卡的受理工作。

2、 乙方有义务在营业场所明显摆放会员卡相关标识,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开展相关的宣传

促销活动等。

3、 乙方的门店或印刷品等宣传材料中出现“XX会”字样时应提前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的

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甲方所供宣传资料及物料。

5、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会员所获得折扣和积分,为乙方一般顾客所能够享受到的更优惠服

务。

6、 乙方因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应确保本协议继续生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的以外,均属该方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双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双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例,违约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及赔偿条款

1、 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进行合作,并承诺在今后同等合作条件下的合作中,各自拥

有优先与对方合作的权利。

2、 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15天内对其违约行为进

行修正补救;限期仍不能修正、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3、 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由于自身原因而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所述的合作,必须至少提

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共同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方可按照双方共同的商定终止本协议,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导致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

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

5、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本协议未涉及或未详尽涉及的问题或条款可以签订协议附件

加以解决,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优惠折扣比不上其它贵宾卡、会员卡等折扣,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取消乙方作为联盟消费单位的资格。

第八条协议终止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并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得到纠正,则甲方将终止在本协议项下说所授权予乙方的任何权利及以提供的服务。并要求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操作手册、宣传标识及材料;销毁所掌握的各种资料及复制品;终止以甲方或“XX会”等名义进行的各项促销活动。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特约商户服务协议范文第2篇

3月1日,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桥北支行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徐州地区信用卡套现案件的通报》精神,要求全行进一步加强对发展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关注商户的经营情况,增加对特约商户的回访次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现场调阅POS小票等检查工作,严防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具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件发生。同时,开展全面风险排查,停止风险商户收单服务。

牟平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

为切实加强特约商户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牟平联社在积极拓展商户、发展业务的同时,时刻不忘风险管理。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创新管理方法,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加大风险监控力度,优化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商户服务质量,实现了商户风险管理的新突破。

落实责任,完善管理,严把商户准入关。该联社认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商户准入流程和商户风险管理责任制,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商户的违法行为,降低商户管理风险。一是完善商户准入流程。商户拓展前期,拓展人必须对商户基本信息、资信情况、同业竞争、经营状况等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审核,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落实商户实名制,对特约商户的审批、签约流程、日常管理、商户终端增减变更、责任落实等内容进行有效规范。二是严格落实商户风险管理负责制。商户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商户拓展人为商户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因资信调查不实和审查不力等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商户的开户社为商户风险管理的第二责任人,承担因拓展人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商户管理职责。同时对商户风险管理控制较好的拓展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实行奖惩并重,充分调动员工对商户风险管控的积极性。

加强培训,定期回访,严把服务监督关。该联社高度重视对特约商户的服务工作,通过加强培训、定期回访、业务监督等工作,严把服务监督关,有效防范商户风险。一是加强商户培训。在每次POS 装机培训的基础上,针对黄金周等消费旺季,定期开展“特约商户专项培训”,保持每半年至少对商户培训一次的频率。在2010年2月份春节前夕,组织开展了一期“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培训班”,传达了监管部门对POS业务的政策变动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该社商户的行业分布情况,阐述了POS消费中的一些风险防范技巧,提高了商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开展不定期回访。商户拓展人在装机后要不定期对商户进行回访,排查安全风险,询问其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对POS管理的建议,堵塞风险漏洞。以此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满足商户的合理需求,增进与商户的沟通,拉近与商户的距离,提升信用社的服务形象。三是加大风险监督力度。特约商户开户网点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帐务交易、帐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利用POS 进行套现、疑似受理伪卡、欺诈等高风险业务或异常业务,一经确认,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并立即终止其交易,防止风险扩散。

信用社加强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丰收卡的推广,特约商户的队伍不断扩大,截止11月末,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全市范围内已有特约商户320户,较年初新增260户。由于特约商户对机具认识不足或操作使用不当而引发的风险问题随之凸显。针对这一情况,信用联社特在辖内各信用社落实专员负责特约商户POS业务,以加强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同时对于新装机客户,详细解释机具基本功能以及出现单边账或可疑交易的应对措施,并做到现场示范使用机具,辅导商户操作人员正确规范操作,后期则做好不定期的上门或电话回访工作,以确保新装机客户能正确安全使用POS机具,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引起交易风险。

泉州市城区联社“五项举措”做好加强特约商户POS机营销管理

中国农村金融网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约商户POS机业务风险管控,泉州市城区联社采取“五项举措”做好加强特约商户POS机营销管理。

一、对拟新签约的商户要严把准入关,按照特约商户POS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签约的相关程序和手续,认真执行审批制度,防控风险。

二、要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发展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

三、要确实了解商户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

四、要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建立对特约商户的定期现场检查制度,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金商品(如珠宝、电脑等)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有不良记录的高风险商户,要提高现场检查频率。严格对消费撤销、退货、消费调整等高风险业务的交易授权管理。

五、及时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商户。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将有关情况报告联社,将商户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工行甘肃张掖分行采取措施规范和加强特约商户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行特约商户管理工作,保持和稳定在收单市场的领先优势和市场份额,张掖分行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和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工作。

一是要求各支行客户经理要深入本行分管特约商户,面对面的向商户宣传讲解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此次整改和市场清理不是我行行为,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决定,尽可能地争取商户的理解和配合,顺利地完成本次整改工作。我行此前签订的协议,不论是否到期,都必须遵循行业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二是为保持我行收单商户队伍的稳定,同时避免银联追偿性清算,对于交易量大的大中型重点合作商户,重新签约有困难的商户可先采取停止他行卡交易的做法,待与商户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后,恢复全面收单业务;

三是对于交易量较少的小型商户,必须在整改要求的时间内,变更为正确的银联标准扣率,商户不接受的,可考虑撤销商户合作关系,收回机具。

特约商户服务协议范文第3篇

本协议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和附属规则中均称“财付通”)为规范贵司使用微信支付商户平台(本协议和附属规则中均称“本平台”)的行为而制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贵司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和《财付通服务协议》。请贵司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贵司应重点阅读。除非贵司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和《财付通服务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贵司无权使用本平台。贵司使用本平台即视为贵司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和《财付通服务协议》的约束。如贵司有任何疑问,应向财付通客服咨询。

2、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2.1 微信公众帐号:指贵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用于登录微信公众平台的帐号(以下或称“公众帐号”)。

2.2 微信支付:指财付通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软件系统和服务。

2.3 微信支付商户号:指财付通的支付系统为贵司配置的用来存储贵司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并处理贵司的交易指令的账号。微信支付商户号将直接与贵司提供的合法银行卡账户绑定,贵司的银行卡账户将根据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交易情况做相应的资金扣划或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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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指财付通提供和维护的商户管理软件系统,开通了微信支付的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享受微信支付商户号管理和营销推广等相关功能,具体功能以本平台实际提供的为准,且本平台将根据财付通的需要以及对贵司的资质、经营状况的评估对本平台中的功能做调整和增减。

2.5 员工账号:指贵司在本平台“员工管理”模块创建的,能够登录贵司的商户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的帐号。贵司只能向贵司的员工配置员工账号。

3、贵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在使用本平台前,贵司应开通微信支付服务并获得财付通给贵司配置的微信支付商户号。

3.2 贵司应妥善保管微信支付商户号、安全证书、密钥和登录密码等敏感信息,当发生信息泄露或密码遗失时,贵司应立即向客服申请挂失。若客服人员要求贵司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贵司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贵司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均视为贵司的行为,由贵司承担所有责任。

3.3 贵司应对员工账号的创建、授权、删除等事项尽管理职责。员工账号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同样视为贵司的行为,由贵司承担所有责任。

3.4 贵司在本平台中的一切操作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条款和相关规则的规定。

3.5 贵司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若产生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贵司应自行承担,财付通不承担任何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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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未经财付通书面授权,贵司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本平台页面上的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3.7 贵司使用本平台功能,需根据本平台提供的技术开发文档进行接口调试。

3.8 贵司需自行设置“代金券”、“现金红包”、“优惠立减”、“企业付款”等功能的触发条件,防止他人利用贵司设置的触发条件中存在的漏洞滥用活动规则。

4、财付通的权利义务

4.1 财付通负责本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本平台的安全性。

4.2 财付通有权根据贵司在本平台中的操作向贵司的开户银行发出指令,对贵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 财付通有权根据贵司在本平台中的操作,对贵司的微信支付商户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

4.3 财付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贵司的使用本平台的活动,若贵司利用本平台从事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法令规定的活动,财付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平台部分或所有服务,给财付通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你应赔偿所有损失。

4.4 贵司使用本平台,即视为贵司授权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收集并合理使用贵司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贵司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财付通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对前述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以更好地提供产品和服务。

4.5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贵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和功能申请的评估来审核、开通、关闭和调整本平台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5 、知识产权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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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已拥有或已存在的所有知识产权仍归原有方所有,不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使另一方对之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5.2 对涉及双方未向第三方公开的资料和信息,贵司必须对所接触到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同时,非经财付通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资料和信息。

5.3 如贵司需发布任何与财付通合作关系相关的新闻稿、公告、声明、广告或进行宣传,均应经财付通事先书面同意。

6、附属规则

本协议针对部分功能以附属规则的形式进行约定,附属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附属规则不一致的,以附属规则为准。

7、服务终止和违约责任

7.1 如贵司违反本协议或附属规则中的任何条款,财付通有权终止本平台服务。

7.2 如贵司连续三十天未登录本平台,财付通有权向贵司终止本平台服务。

7.3 在提前10个自然日通知贵司后,财付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变更或自身营运需要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或本服务中的部分功能。

7.4 本协议中的“终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冻结贵司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关停贵司在本平台中的所有或部分功能。

8、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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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付通可自本平台向贵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通知的送达时间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同时,财付通也可通过在本平台公告的方式通知,请贵司关注本平台公告。

9、协议变更

财付通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财付通将进行公告或另行通知贵司。如贵司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任何修订和新协议一经在本平台公布即生效。贵司登录或继续使用本平台功能即表示贵司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10、争议解决

本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请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附属规则

一、“代金券”使用规则

1.1 定义

代金券(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免费发放与充值金额相对应的电子券,他人可凭该电子券在购买贵司或贵司指定的微信支付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享受券上注明的折扣或优惠。

1.2 发券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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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预先充值:发券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通过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贵司发出的代金券总额不得超过贵司预先充值的金额。

1.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贵司提交的发券数量、收券人群、单券面额等信息生成代金券,并根据贵司的指令发放代金券。贵司通过本平台发放的代金券一律对他人免费,贵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1.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代金券对应的订单。

1.2.4 代金券使用:收到代金券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贵司或贵司指定的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代金券,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代金券使用额后的费用”。

1.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财付通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代金券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商户的银行卡账户。

1.3 代金券使用期限

贵司可以对代金券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的代金券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贵司预先充值的账户中。

1.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若贵司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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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规定

1.5.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1.5.2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贵司提供本功能。

二、“现金红包”使用规则

2.1 定义

现金红包(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发放现金红包,发放红包总额不超过贵司账户内剩余的资金总额,本平台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他人领取红包后,可提取或使用红包中的资金。

2.2 发红包规程

2.2.1 预先充值:发红包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在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贵司发出的红包总额不得超过贵司预先充值的金额。

2.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贵司提交的红包数量、发放人群、单个红包金额等信息生成微信红包,并根据贵司的指令发放红包。贵司通过本平台发放的红包需对红包领取人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2.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红包领取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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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红包领取:贵司发出红包后,需经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对应款项将在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后划至其账户。

2.3红包领取期限

贵司发放的红包有效期为3个自然日,自贵司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仍未被领取的红包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贵司预先充值的账户中。

2.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2.4.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财付通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2.4.2 贵司应在发放红包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贵司应保证红包领取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红包标注金额一致。

2.5 其他规定

2.5.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2.5.2 若贵司发起的活动以“现金红包”或“微信红包”冠名,则该活动中不得包含除现金红包以外的任何物品。

2.5.3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贵司提供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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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付款”使用规则

3.1 定义

企业付款(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转账,转账总额不超过贵司账户内剩余的资金总额,收款人可以通过“微信零钱账户”收款,当收款人无“微信零钱账户”时,可以通过“微信红包”收款。

微信零钱账户,是财付通在微信用户成功注册微信号时给其配置的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与微信号绑定,具有充值、收款、转账、消费等支付功能。

微信红包,是财付通提供的,让微信用户间互相发放、收取支付账户预付价值的功能,其实质是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

3.2 付款规程

3.2.1 功能申请:贵司申请开通本功能必须提交开通申请,贵司有义务填写符合真实情况的信息交由财付通审核,财付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开通。

3.2.2 预先充值:付款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在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付款必须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进行。

3.2.3 确认收款人:贵司可以通过输入收款方的微信号或openid来确认收款人。对于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贵司还可以选择是否由财付通校验收款方的真实姓名来进一步确认收款人。对于没有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无法校验收款人的真实姓名。财付通仅依据贵司输入的收款方的微信号或openid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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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确认付款金额:贵司应自行确认付款金额,财付通有权根据对贵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收款人账户的实名认证情况、账户交易和风险情况来设置、调整贵司的付款限额。

3.2.5 代扣代付授权:贵司发出付款指令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收款人账户。贵司一旦发起付款,相应款项将无法退回。

3.2.6 收款人收款:贵司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零钱账户”,收款人没有“微信零钱账户”的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红包账户”并由贵司自行通知收款人。

3.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3.3.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财付通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3.3.2 贵司应在付款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贵司应保证收款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付款标注金额一致。

3.4 其他规定

3.4.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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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贵司应保证所填写的收款人微信号、openid、付款金额、付款原因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所填写信息不实、有误、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

3.4.3 如果财付通检测到贵司的账户异常即有权关停本功能并要求贵司配合财付通调查。

3.4.4 贵司不得将本功能包装成微信红包或可能让用户产生混淆的、类似微信红包的应用。

四、“立减优惠”使用规则[新增功能]

4.1 定义

立减优惠(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贵司提供的拓展性功能,贵司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功能针对贵司指定商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减价优惠,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享受该优惠。

4.2 使用规程

4.2.1 预先充值:使用本功能前,贵司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通过本平台充值一定金额,贵司所配置的立减优惠总额不得超过贵司预先充值的金额。

4.2.2 免费享受优惠:本平台将根据贵司提交的优惠数量、优惠人数、单笔优惠面额等信息在用户使用微信支付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对交易价款进行抵扣。贵司通过本平台配置的立减优惠一律对他人免费,贵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4.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贵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与本功能相对应订单的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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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立减优惠的使用:符合立减优惠条件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贵司或贵司指定商户的商品或服务时使享受立减优惠,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立减优惠额后的费用”。

4.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财付通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立减优惠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商户的银行卡账户。

4.3 立减优惠有效期

贵司可以对立减优惠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立减优惠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贵司预先充值的账户中。

4.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贵司自行承担该义务。若贵司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贵司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贵司应另行赔偿。

4.5 其他规定

4.5.1 贵司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

特约商户服务协议范文第4篇

负责人: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上海国际商贸城E区二栋

联系电话:13971211307

乙方(联盟商家):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使甲乙双方达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且经友好协商一致后,现就乙方加盟甲方联盟商户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政策有:

1、乙方客户凭乙方会员卡到甲方VIC CLUB酒吧消费,按会员级别可获赠一份中号果盘,荤、素小吃各一份;

2、乙方客户凭乙方会员卡到甲方VIC CLUB酒吧过生日,可免费享受生日场景布臵,及可获赠生日大果盘和一支生日香槟;

3、乙方会员客户及员工到甲方VIC CLUB酒吧消费,甲方会提供专职客户经理全程跟进和接待,保证以最好的服务质量使客户满意;

4、甲乙双方联合或一方单独搞活动派对,相互或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赞助(赞助款项及形式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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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会对现有及潜在的消费群体,进行资源整合,通过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方式使乙方获得尽可能多的客源;

6、甲乙双方如有宣传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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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为甲方会员提供的服务政策有:

1、甲方VIC CLUB酒吧VIP客户及员工到联盟商家消费,可享受的会员折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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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会对现有及潜在的消费群体,进行资源整合,通过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方式使甲方获得尽可能多的客源;

3、乙方承担对甲方产品及服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乙方会积极引导乙方的客人到甲方指定服务场所进行消费,甲方应对乙方引荐的客人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的服务,使客人能切实享受到品质上乘的产品与服务,从而使得甲方的产品及服务得到更好的推广。

4、

5、

三、本协议履行期为

月/年,自

日至自

日止。

四、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保守在联盟合作中知晓的对方的客户资源信息、工作计划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如因泄露给对方或是他人造成损失的,则一律由泄露方承担一切责任。另外,即便是本协议终止后,双方都应保守前述秘密,而不能对外泄露,如因泄露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露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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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前终止协议与续约

1、乙方如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与回复;如甲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自甲方回复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带有甲方标识的资料、物品及授权牌等如数退还甲方,并经甲方清点后当场开具收条给乙方,则本协议即为终止。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相关物件不能如数退还的,乙方须向甲方书面解释说明情况并承诺会对此负责;

2、本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再续约。

六、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不按照本协议履行的,则守约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相关损失的后果。

七、如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洛阳维克(VIC CLUB)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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