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言范文

2024-02-02

民营经济发言范文第1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

大家好!

感谢大家参加我和的答谢婚宴,新郎发言稿4篇。在过去的日子里,各位无论对我,我的父亲母亲及我的家庭都提供了许多支持和帮助,在此请允许我一一感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长辈,这其中有我的伯伯娘娘、叔叔婶婶、舅舅舅妈、姨和姨夫,还有各位叔叔阿姨。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关注、关怀,给我带来温暖、带来阳光。感谢你们元宵节送来灯笼、生日时送来蛋糕,我在你们那里度过了愉快的周末、惬意的寒暑假,我衷心的感谢你们,感谢你们所做的一切。

我想无论我做什么都不够报答你们所给予我的,唯有感谢二字一直长驻心间。感谢你们,我的长辈。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哥哥姐姐和我的同学朋友。我们家有十个小孩,我是最小的一个,从小哥哥姐姐们就对我关怀备至,呵护有佳。从上大学开始我就在外地,不能亲自尽孝照顾我的长辈和父母,我的哥哥姐姐们替我做了我所能做的一切,并且超过了我所能做得最好的。谢谢你们,我的兄弟姐妹!还有我的同学朋友们,我们一起寒窗苦读,一起在篮球场上挥洒汗水,一起同甘共苦,没有你们就没有今天的施晨。高山流水,知音难觅;拥有你们,此生足够。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爸爸妈妈,是你们给予了我生命,赋予我来到这个世界的权力。你们含辛茹苦的抚养我,用博大的胸怀与深厚的爱包容我,并且营造了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让我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你们对生活没有有过多的奢望,也不寄希我给予什么回报。更不会向我索取什么,唯有默默地付出。爸爸妈妈心里总是装满了数不清的牵挂,牵挂着我的一切,

虽然现在我已成家立业,你们仍然挂念着我。()从我的一声啼哭来到人世,在过去二十六年春去秋来、寒来暑往的日子里,是你们无声的爱一直陪伴着我,谢谢爸爸妈妈!

我觉得我的爸爸妈妈最伟大的地方在于他们给与我充分的自由,让我自己去选择自己的生活。从选择高新一中开始、到选择文科、选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选择财务专业、选择进入毕马威工作,都是我自己做主。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有些最初并不赞许和理解,有些甚至反对和怀疑,但只要是我做出的选择,他们从不干涉并且给予百分之百的支持和鼓励。

回顾这些年我走过的路,有直路也有弯,有坎坷也有平缓,但都是我自己的节奏和脚步,我觉得自己很幸福,发言稿《新郎发言稿4篇》。我想并不是我做出了一次又一次正确的选择,而是在一次次选择中自己得到了历练,最后成就了今天的我。有这样的爸爸妈妈,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感谢我伟大的父亲母亲!再次感谢各位来宾,谢谢大家!

篇二:新郎发言稿

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要感谢在座的各位朋友在这个美好的周末,特意前来为我和的爱情做一个重要的见证,没有你们,也就没有这场,让我和我妻子终生难忘的婚礼。

其次,还要感谢的父母,我想对您二老说,您二老把您们手上唯一的一颗掌上明珠交付给我这个年轻人保管,谢谢您们的信任,我也绝对不会辜负你们的信任,但我要说,我可能这辈子也无法让您的女儿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女人,但我会用我的生命使她成为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最后,我要感谢在我身边的这位在我看来是世界上最漂亮的女人,现在世界上男性人口是亿千万,我竟然有兴的得到了这亿千万分之一的机会成为的丈夫,亿千万分之一的机会相当于,一个人中万的彩票连中一个月,但我觉得今生能和她在一起,是多少个万的无法比拟的。所以我想说,谢谢你,谢谢你答应嫁给我这个初出茅庐,涉世不深的毛头小子。

但是此时此刻,我的心里却有一丝深深的对你愧疚,因为我一直都没有告诉你,再认识你之前和认识你之后,我还一直深深的爱着两个人,并且就算你我的婚姻,也无法阻挡我日夜对他们的思念,他们也来到了婚礼现场,亲爱的,他们就是,我的爸爸和妈妈。爸妈,谢谢您二老,谢谢您二老在年前做出了一个决定,把一个生命带到了这个世界,让他学知识,教他学做人,您二老让他体会到世界上最无私的爱,您二老给了他世界上最温暖的家,您二老告诉他做人要老实,您二老告诉他家的重要,可是这个小生命时常惹祸,惹您二老生气,让您二老为他二十几年来挂肚牵肠,现在,我想说,爸妈,您二老辛苦了,咱家好了,儿子长大了,儿子结婚了。您二老可以放心和高兴了,我很幸福,因为我遇上了这世界两位最最善良美丽女人。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亲朋好友的光临,谢谢!

篇三:新郎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今天是我与小姐结婚的大好日子;我感到十分地高兴同时也觉得非常的幸福!首先我要感谢名位百忙之中来参加我们的婚礼,对于你们的到来我们无比的荣幸;有了你们来见证我们的婚礼;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对我的妻子倍加的关心和爱护,我会永远的爱她!并通过我们勤劳智慧的双手创造出一个幸福和谐满的家庭!借此机会,我还要感谢我们的父母对我们精心的培育,感谢名位领导的关心,感谢各位亲戚朋友的祝福!祝各位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今晚没啥好的招待大家,还望各位能吃好喝好!谢谢大家!

篇四:新郎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今天我由衷的开心和激动,因为我终于结婚了。()一时间纵有千言万语却不知从和说起。但我知道,这万语千言最终只能汇聚成两个字,那就是“感谢”。

首先要感谢在座的各位朋友在这个美好的周末,特意前来为我和 的爱情做一个重要的见证,没有你们,也就没有这场,让我和我妻子终生难忘的婚礼。其次,还要感谢 ** 的父母,我想对您二老说,您二老把您们手上唯一的一颗掌上明珠交付给我这个年轻人保管,谢谢您们的信任,我也绝对不会辜负你们的信任,但我要说,我可能这辈子也无法让您的女儿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女人,但我会用我的生命使她成为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最后,我要感谢在我身边的这位在我看来是世界上最漂亮的女人,昨天上了一夜的网,网上说现在世界上男性人口是29亿8千万,我竟然有兴的得到了这29亿8千万分之一的机会成为xxx的丈夫,29亿8千万分之一的机会相当于,一个人中500万的彩票连中一个月,但我觉得今生能和 **在一起,是多少个500万的无法比拟的。

所以我想说,谢谢你,谢谢你答应嫁给我这个初出茅庐,涉世不深的毛头小子。但是此时此刻,我的心里却有一丝深深的对你愧疚,因为我一直都没有告诉你,再认识你之前和认识你之后,我还一直深深的爱着另一个女人,并且就算你我的婚姻,也无法阻挡我日夜对她的思念那个女人也来到了婚礼现场,亲爱的,她就是,我的妈妈。妈,谢谢您,谢谢您在28年前做出了一个改变了您一生的决定,您用您的靓利青春和婀娜的身姿,把一个生命带到了这个世界,让他学知识,教他学做人,您让他体会到世界上最无私的爱,您给了他世界上最温暖的家,您告诉他做人要老实,您告诉他家的重要,可是这个小生命时常惹祸,惹您生气,让您为他二十几年来挂肚迁肠,

几年前我爸爸的过世,更是让我体会到您在我生命的重要,我也不会忘记您我在大洋的两岸,度过的那几千个思念得日日夜夜。现在,我想说,妈,辛苦您了,咱家好了,儿子长大了,儿子结婚了。您可以放心和高兴吧,我很幸福,因为我遇上了这世界两位最最善良美丽女人。

民营经济发言范文第2篇

中共**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尊敬的各位领导,全体与会的同志们: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领会精神抓落实,再鼓干劲铸辉煌。

2014年,我们**镇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凝心聚力,务实重干,稳中求进,富民强县”总要求,明确“改革发展稳定”总任务,突出“一城一区一廊”总抓手,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加强全镇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镇经济和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部实现了历史最好水平。前天,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给我们绘就了蓝图,同时也向我们吹响了号角,擂响了战鼓,我们将以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强力组织全面深化改革,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在此,我表态如下:

一、领会精神,做好安排。

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召开全镇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以上人员参加的学习大会,将全县经济会议精神宣传到村干部和全体镇干部手中,利用宣传资料、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将会议精神宣传到家喻户晓。二是将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中的工作重点,确定好全镇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格局,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营造思事、谋事、干事、成事的浓厚创业氛围。

二、抓住重点,实现突破。

会后,我们将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抓好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这两个重点。经济建设方面:一是全员投入。镇全体干部分配好项目组,加强力量,为春季重点项目的开展,开好局,启好步。二是全面推进。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带领分管副职,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协调,及时汇报,确保工作不耽搁,不出错,按时序进度进行。三是全程服务。镇各部门将按工作职能,对口对重点项目全程服务,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确保工作效率一流,服务质量一流。全面按时间要求完成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

民生改善方面:一是深入群众。让乡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坚持“身到、心到、行到”。二是建立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发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源头上做好民生改善工作。

三、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一是继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用工作业绩评价干部,激发镇、村两级干部干工作创事业的活力。二是建立新的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实行分组抓项目、抓产业、抓典型,任务到组,责任到人,考核到人,调动干部创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完善奖惩机制,实行镇、村干部同奖同罚,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四是强化工作落实机制。建立“深入、监督、细化、量化、硬化”的工作落实机制,用硬指标、硬措施保落实,形成上下齐心,层层抓落实的创事业工作格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本次经济会议为契机,团结和带领全镇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咬定目标不放松,坚定信心不动摇,一心一意谋发展,专心致志创事业,力争向县委县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民营经济发言范文第3篇

努力争创全县税收事业的新辉煌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09年,***国税局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按照“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税收工作在应对困难和挑战危机中砥砺奋进,经受了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取得新的成绩:加强税收征管保收入,组织县级收入**亿元,达到预期目标;落实结构性减税保发展,落实减免税*万元,取得显著成效;接收社保费征管职能为民生,征收社保费*万元,完成新任务,全局干部以实际行动书写了县域税收事业的新篇章。

乘风破浪正当时,百尺竿头刚起步。2010年,我们将认真按照县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整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无条件挑重担、超负荷干工作、舍小我做贡献,抓热点,努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攻难点,着力应对金融危机对税收发展的后续冲击;出亮点,充分发挥税务部门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

一是坚持收入原则,服务经济发展。我们将严格组织收入原则,加大组织收入力度,以铁的纪律、铁的意志、铁的精神和铁的手段,采取超常思维、超常办法和超常措施,确保全年总收入突破*亿元,县级收入实现**亿元以上,为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二是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认真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强化税源摸底调研,加强重点税源的监控指导,扩大重点税源企业的主量优势。密切关注县域已开工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房屋出租、房地产和大型超市等行业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法制氛围。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利用各种途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使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等各项税收政策在我县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让企业得实惠,帮助企业发展壮大,提高县域经济实体的市场竞争力,有力地支持我县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

四是强化沟通联动,构建综合治税格局。积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县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综合治税合力,齐心构建“政府牵头部署、部门共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

民营经济发言范文第4篇

大力发展有机水稻产业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兴塔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2年2月

我们兴塔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2月,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合作社按照“稳开发、扩规模、创品牌、增效益”的原则,实施“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大力发展绿色有机水稻产业,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1年,合作社水稻种植面积1.2万亩,其中,有机水稻种植1000亩,绿色水稻种植11000亩。合作社社员年人均收入超过1.7万元,是非社员户的1.5倍。

(一)强化措施增规模。充分利用县委、县政府发展水田生产的优惠政策,争取育秧大棚22栋、水田生产专项贷款100万元,吸引更多稻农加入合作社,实现了社员总数和管理面积双增长。2011年,社员总数达到220户,新增管理面积5000亩。

(二)应用科技增效益。在积极为社员提供水稻生产全程服务的同时,加大了水稻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与应用,其中在省农科院和东北农业大学的专家、教授帮助下,引进了粒型好、口感好的新品种;组织技术人员指导社员,采用早育苗、早插秧、加强后期促早熟技术和有机水稻栽培技术相结合的方法,使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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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植获得了成功,并对该品种有机大米实行精细包装,推出了有机、富硒高端礼品盒,销售价格达到每公斤60元。同时,与富尔农艺合作,繁育稻种1000亩,以每吨高出市场价100元回收,通过秋后销售算帐,实际每吨高出市场价格300元,农户直接增收18万元。

(三)品牌拉动增影响。经过不懈努力,“绿沃兴塔”牌绿色有机大米获得了农业部直属中绿华夏认证有限公司的权威有机认证,并在市场上成功推介,“绿沃兴塔”系列有机大米的销路逐渐打开。合作社成功参加了市绿博会,沈阳、长春、哈尔滨农博会,哈洽会等展会,切实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产品远销哈尔滨、满洲里、长春、大连、宁波、昆明等地,而且因外观好、口感好、有机、富硒而闻名,产品供不应求。现在已经与黄山市康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委托授权书,授权该公司为“绿沃兴塔”牌绿色有机大米驻黄山市特约经销商。同时,与一家企业签订了总量达300吨的销售合同。

(四)有机、绿色种植提质量。种植的1000亩有机水稻,严格执行有机产品生产规程,严把种植技术关、收储条件关、加工标准关、包装精细关,产品质量得到了迅速提高。2011年,合作社种植的绿色水稻平均单产达到每亩600公斤,实现总产7200吨;有机水稻平均单产520公斤,实现总产520吨。截至目前,绿色水稻以每吨高出市场价300元出售完毕,实现增收216万元;有机水稻以每吨高出普通水稻800元价格卖出230吨,增收18.4万元,社员人均收入超过1.7万元,(不含有机大米销售后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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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严格执行二次盈余返还制度,按股分红,给社员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民营经济发言范文第5篇

奋力开创仪征水利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仪征市水利局

(2013年2月日)

2012年以来,在扬州市局的关心支持和仪征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省、扬州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本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克难求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仪征水利事业发展取得了新突破。一是防汛防旱工作富有成效。全面落实防汛防旱责任制,靠实制定防汛抗台工作方案和各项应急预案,严格督促落实,扎实推进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圆满实现了防汛防旱的各项预定目标任务。二是工程体系建设序时推进。围绕大众项目落户,加快推进汽车园区给水管道工程。实施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进一步提升了区域供水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实施水利重点县、河塘轮浚以及月塘水库后扶项目,提高了全市灌溉水利用系数和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三是水资源保障有序有力。围绕“三条红线”,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信息化、节水创建等工作有序推进。四是水利工程管理扎实有效。在建设管理上,积极推行规

划许可制、资金保障制等制度,着力构建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在工程管理上,不断加大水管单位规范化建设,去年11月初,月塘水库创成省一级水利管理单位。在依法管理上,从严从紧查处各类水事案件。

2013年,是水利建设又一高峰年,更是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水利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水利现代化建设这一主线,全力推进“三大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奋力开创仪征水利事业发展新局面。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抓好防汛防旱工作。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以保障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为准绳,严格落实防汛防旱工作责任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救大灾”,及早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靠实修订各类防汛防台预案,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加快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旱涝、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大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继续抢抓新一轮水利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机遇,大力推进城乡防洪减灾、水资源保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三大体系”建设。一是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倒排工期,狠抓质量,加快实施胥浦河整治工程建设,确保水下主体工程汛前完

工并发挥效益。二是抓紧验收泗源沟一期整治、小水库、四中排水沟二期等工程。三是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2012年度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四是抓紧开工建设自来水厂二期,确保今年投入运行,进一步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五是抓紧跟进月塘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千亿斤粮食、沿山河整治、仪征套闸消险等工程审批工作,力争年内开工建设。

3、着力加强工程管理工作。一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牢固树立质量就是工程生命的意识,切实加强施工监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确保质量第一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二是严格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严把工程质量关,吸取黑龙江、新疆等三座水库垮坝事故的经验教训,加强水库日常运行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加强督查考核,成立水利系统工程变更领导小组,严格工程变更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变更,无理由变更。四是进一步加大水管单位创建力度,以月塘水库成功创建“省一级水管单位”为蓝本,今年力争打造8至10座小水库规范管理单位。五是创新长效管护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保洁员队伍建设以及日常督查巡查工作,探索建立更加高效的督查考核机制。六是依法管理和规范各项涉水项目建设等行为,进一步加强规费征收管理工

作。

4、切实加强党建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十八大赋予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新内涵,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升自身理论素养,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水利难题的能力。二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的培训考核计划,邀请多名专家学者开堂授课,通过强化纪律、严格考核,努力提升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加快打造作风严、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水利干部职工团队,努力提高服务水利事业发展能力。三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正确当好“三种角色”,即“奋发有为,当好称职的公职人员;创新作为,当好优秀的服务人员;守正修为,当好普通的群众一员”,锤炼一流作风,以最佳的状态、最好的服务来展示水利行业新形象、创造新业绩。

民营经济发言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监督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1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予以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程序合法、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

2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无蚊蝇、蟑螂、臭虫等虫害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城中村清扫保洁由政府统一负责;

(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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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三)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四)城市照明由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 沿街门店、单位良好履行责任书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辖区管理义务,应予以奖励;沿街门店、单位不履行责任书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辖区管理义务,应予以惩戒。具体奖惩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予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向城市道路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于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

第二十三条 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需要临时占用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5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是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拆除、清理,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清理,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等发布的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设置的,

6 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设施。

第三十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限期不予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未经批准在户外设置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广告发布人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或广告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限期不予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限期不予修复或者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路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话号码进行处理。

有关电讯部门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电话号码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可制定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细则,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7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城市绿地。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第四十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照价赔偿。

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

8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四十二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应当及时修复。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城中村、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照明规划包含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内容。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规划为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由辖区所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及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建(构)筑物未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使用,对照明设施进行及时清洗、修复和更换。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9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路树枝叶距灯杆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绿化部门应主动进行修剪树枝,不种植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和影响照明质量的植物。

为保证电气安全和照明质量,在条件允许(如远离快车道一侧有绿化带)的情况下,绿化乔木与路灯不应同排,建议将绿化乔木种植在人行道远离快车道一侧,与路灯的排间距应大于3.5米。如果条件不允许,建议科学合理选择绿化树种,避免绿化对路灯照明的影响。

高杆灯(20米以上)半径15米范围内禁止新栽种乔木。

第四十八条 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公用或公益设施确需接电的,设置人应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用电手续和签订协议后方可用电,设置人对外接用电安全负全责。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照明设计方案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工程接管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审查该项内容,并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通过审批的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抄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备案。

迁移、拆除、改动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的照明设施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0 第五十一条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设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资料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备案(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

违反本规定,设置人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城市照明规划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给予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和电费补贴,并依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采取防护、设立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成时,应当同时恢复或者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违反本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五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旧灯管等实行单独收集的有害废弃物;

(四)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六)乱倒垃圾、粪便,随地遗弃病、死畜、禽等废弃物;

11

(七)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

(一)至

(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六)、

(七)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视情节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禁止居民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上述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

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违反者按蜜蜂每笼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宠物是指犬、猫及其它供玩赏、伴侣之精神的目的而豢养的动物。 对饲养犬只的管理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养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规范围挡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12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违反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第

(一)

(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二节 城市垃圾管理

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对城市垃圾的治理予以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 (三) 依法收费;

(四)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

(五)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推行排放申报制度,单独收集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厂(场)统一处理。 城市垃圾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特殊废弃物排放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部门主管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密闭包装,并定点分类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工具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13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违反第一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城市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排放许可证后,委托符合资质的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14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佰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清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存放、运输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五十元罚款,并没收捡拾物和工具。

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责令当场清理,处二百元罚款,并没打捞拾物和工具。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十七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15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应当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主体审查。审查合格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及其设计的方案未经审查就投入建设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审查主体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审查结果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千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剥夺其审查资格。

第六十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确定。

违反上述规定,未划定安全范围及设置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主体审查。审查合格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主管部门参加。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

三、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审查主体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审查结果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千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剥夺其审查资格。

16 第七十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分类标志正确、清晰。

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

设施陈旧、破损,或者不符合清洁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广场、隔离带和按照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让出的用地等,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人行护栏、车行隔离栏(墩)、导向岛、安全岛等;

(二)城市桥梁,指架设在水上或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其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防撞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60米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主、次干道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17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通行、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不包含封闭式小区内业主共享的场所。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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