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注意事项范文

2023-09-22

买房合同注意事项范文第1篇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根据买受人和出卖人商榷确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概况及转让内容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滨州市路之间的住宅区,建筑面积平方米期房及平方米储藏室一并转售给乙方,住房为第【幢】【单元】【层】号房,储藏室位号为号;

二、协议价款

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元整,(小写51万元),成交价格已经包括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

三、协议价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柒 日内支付给甲方 叁拾叁 万元整,其余18.2万由乙方支付给开发商。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

2.甲方需根据乙方需求,提供必要合理的资料和便利,协助乙方办理协议更名等手续,但不承担费用。

五、乙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2.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并及时办理房屋协议的更名等手续(不得采取影响甲方利益的方式),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致使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柒日内不能办理房屋协议的更名等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甲方索取双倍办理更名手续已用费用,乙方不解除协议的,乙方有权按照协议总价日万分之 壹 的比例自协议期满之日的次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同时享有随时解除协议的权利。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存在已设定抵押等欺诈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

2.乙方违约

乙方未按期完成手续、支付协议价款的,自支付期满次日起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 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柒日的,甲方并有权随时解除协议。

七、房屋风险的转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后续变动自乙方办理完协议更名手续之日起移转至乙方。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买房合同注意事项范文第2篇

广告发布合同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非常普遍,但作为广告发布合同有区别与其他一般合同的特点,如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等,因此对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查修改在这方面更是重点。

二、 合同审查修改要点

1、注重审查广告的发布位置,建议以照片的形式将委托方所要发布的位置在合同附件中固定下来;

2、注重审查广告的制作要求,明确委托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3、对广告费用的审查,必须明确该费用包括了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对广告费用支付的审查,通常分期付款为宜。

5、对受托方权利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取得政府批文的义务、提供广告制作明细的义务、广告牌设置、维护的义务、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义务、保证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完整的义务等。

6、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审查,在实践中在城市发布的广告往往受到政府部门政策的影响,导致广告发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广告发布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受托方的责任。

7、根据受托方的义务,设定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

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发布的位置、面积、规格、形式

1、广告发布的位置:

2、广告发布的数量:

3、广告发布的规格:

净画面尺寸:

材料要求:

4、广告发布的形式:

第二条:广告制作要求

1、乙方应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前提供工程制作明细表给甲方确认,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施工;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画面设计样稿,乙方需在 7 天内审核完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样稿;

3、其它约定(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工期等做出相应补充要求)

第三条:广告发布期限

1、广告发布期限:_____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四条: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费用为:

单价:___________,总计 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万伍仟圆整;

上述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

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甲方以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广告发布费: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30 %(即元人民币)广告费;广告制作发布完毕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60 %(即元人民币)广告费;余款元人民币在发布结束当日支付完毕。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2)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样稿、营业执照、预售/销售许可证以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3)在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的5 天内,按工程明细表及广告设计样稿验收广告牌,并拍照存档;

4)广告制作发布后,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2、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若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对广告文件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自行制作发布。

2)在制作广告牌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确认的工程明细表要求的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尺寸、材质、照明等,以备做验收标准;

3)负责提供设置场所,并负责广告牌的设置申报、制作施工、维修保养、管理、保险、拆除等业务;负责广告安装所需一切材料,包括广告铁架、照明线路、灯具等;

4)广告制作发布前乙方须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核及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并取得发布许可等法律手续义务。否则若由于该广告内容未经工商局审核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甲方验收广告牌时,即使甲方已尽必要的注意但仍暂时难以发现的问题,则不得视为广告牌已通过甲方的验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改且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6)在施工期间和广告发布期间必须保证广告牌(包括广告铁架、电源照明

系统等)的安全性,如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负责;

7)保证在合同期内甲方所委托发布的户外广告完好无缺(包括射灯完好,灯光正常且亮度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标准、广告画面清晰完整等),以保障甲方的利益,如有损坏,乙方应在两天内修复(从损坏之日起计),费用由乙方负责;若超过期限,应当顺延广告发布时间;

8)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路旗制作喷画一次,若甲方超出更换次数,乙方画面按 _元/杆收取喷画制作安装费用。

9)在收取广告费时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

第六条:验收标准

乙方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除需满足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及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及认可的详细施工方案要求外,还需符合:

1、广告牌钢架抗12级风力;

2、整体效果清晰亮丽,起到应有的广告宣传效果;

第七条:不可抗力

1、合同期内,如因城建、市政设施改造、自然灾害或政府清拆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广告发布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收取,乙方应在广告拆除后 十 天内向甲方一次性退回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合同总额÷30×日剩余时间。

2、合同期内,如因遇政府指令性拆建、道路改建等造成本合同短期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或由乙方提供与原位置相当的广告位(须经甲方同意)继续发布本广告。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布甲方的广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取得广告登记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后 十 天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在甲方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后,认为不符合标准的,乙方应修改或重做,为此付出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若修改或重做仍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广告制作发布后,若由于广告制作发布不符合规定或广告内容未经相关

部门审核通过等原因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的广告被拆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广告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4、广告正式发布后,因乙方不及时履行日常维修、清洁义务导致广告不能达到应有宣传效果,或乙方无故停止广告发布,则乙方应退还未能发布期间的广告费,或应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广告天数。

5、如遇政府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须短期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乙方相应延长甲方的发布日期,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买房合同注意事项范文第3篇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

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

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

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

(一)

发表于2008-6-5 17:06:48点击数:2112[加入我的收藏]

本人现结合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的几点法律问题作一评析,以为共

同探讨!

一、合同整体版式

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

比较常见的是将“签订”写成”签定” ;

将“做出”错误写成“作出”。(“作出”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物,“做出”是针对具体的事物。);

将“必须”写成“必需”;

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

(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监理期内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

5%进行处罚 ” 。

该条我认为: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罚款”、“处罚”的约定,一般认为:一个企业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

为自行进行制裁。

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

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我认为,对这类情况,如果要约定类似的违约制裁条款,只能以违约责任的方式约定。

(二)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采用的是建设部提供的的范本,其中有如下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并承担

相应的监理责任。”

对此我认为:该条原文是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由于该标准文本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监理公司的利益,如果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高于监理报酬总额,那么建设单位就会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的损失。因此,该条可以改为:“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为监理

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问题

(一)明确措辞、注意合同的严谨性

1、如某合同原文约定:“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修改意见:原文索赔主要是针对现房而引起的,而没有考虑到销售期房所引起的纠纷,因此,该条可以改为“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

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或者按期交房等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文约定:“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工地闹事导致影响工地的施工,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

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为准”。

修改意见:“闹事行为“不仅限在工地,在其他地点(比如在市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构)也会发生针对建设单位的游行、示威等行为,因此该条可以更改为:“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到工地或者其他地点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危害社会秩序的闹事行为,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的为准。”

(二)项目经理问题

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对项目经理的约定不够清晰,甚至直接以项目负责人代替,比如某合同约定:“乙方实施本项目时,应该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选派的项目负责

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

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 。

本人认为:正常来说,“项目负责人”并不一定是“项目经理”(建造师),甲方无法知道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仅仅约定项目负责人并不能保证项目质量可靠。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仅仅挂名但不在工地的情况很多,为维护甲方的利益,某些条款可相应的修改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如果发现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到施工现场或者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

合同 ”。

(三)工程签证的法律问题

可以约定:将其技术性签证和经济性签证进行分开,约定技术性签证中不得含有经济性的内容,即将技术问题与索赔问题分开,以防止施工方将两种内容写在一起或者签署确认了技术内容同时意味着认可

经济内容,避免建设单位在结算时必须无条件接受签证中的价格。

(四)合同价款问题

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暂定价”,“土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总包服务费,一

次包死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

在此涉及到约定不明的风险。因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根据建设部107号令的11条规定,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

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对以上的约定需要注意明确。

(五)工程资料的问题部分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并不及时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资料交给发包方,致使发包方不能申请房屋产权证书,拖延了交房日期,住户就有可能起诉房屋销售方(建设单位),这样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发包方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中应该加上一条:“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当在交房的同时提交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方缴纳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五的

买房合同注意事项范文第4篇

签定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专家昨天提醒求职者,签定合同时应注意8大事项。

第一。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如果日后双方发生利益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此,求职者在正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一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

第二。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其内容可能对求职者不利。为稳妥起见,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第三。求职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求职者在签定合同前。最好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

第五。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第六,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第七。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在签定合同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第八。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它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什么是无效合同?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什么无效合同? 时间:2008-12-26 09:51:36 浏览:1251 无效合同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意一方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在签订的合同中,我们要注意尽可能避免与用人单位签订类似以下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

(2)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具体条款却表述模糊,甚至有多种解释。

(3)单方合同: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毁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5)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0-18 我来说两句(0条)

眼下,校园招聘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最关心的问题。依据我个人的经验,有以下几点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合法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二、一年合同试用期不能超60天

刚刚进入一个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

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求职者才有可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掌握用人单位违反哪些有关规定,或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利于求职者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争取主动权。比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协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则应按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相关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六、掌握相关细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应当遵守规定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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