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

2024-02-03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透明化政府的内在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如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公开内容有限、各地区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践困境。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实践困境 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

从本质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是其他障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部分官员受传统文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较深,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视作其自身责任,政府的信息共享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引起公民的普遍共识。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公民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去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很多政府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主观性强,报喜不报忧,对正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多,负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少;第二,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实用性不强,对公民不关心的内容进行连篇累牍地公开,或者只是部分公开,实质上的公开较少;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注重对事情的结果进行公开,较少对事情的过程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

首先,全国各地区之间信息公开程度在横向上差异较大。从公开方式跟公众回应程度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化采用的公开方式更多且公众回应度更高。其次,各个行政级别之间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从活跃度来看,由于缺少专业团队的运营和技术支持,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呈现出“空心化”和“僵尸化”。省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从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比县级及其以下级别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好。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政府有效实施信息公开与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首先,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果是极其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政府调查处理的答复期与时限。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收到举报的机关应该对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其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如何做出处理以及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各级行政人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困境的完善策略

(一)政府和公民都应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

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内化在政府行政文化和社会文化之中,在政府和公民心中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是有效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首先,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其应该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改变传统“官本位”的思想,将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自己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做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政府应该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让公民充分地了解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该树立起维护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意识,放眼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主动地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

(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首先,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要改变以往“形式化、片面化、重结果”等行为,要着重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质量。其次,政府要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在公开内容的语气上改变“打官腔”的语气,做到官方与朴实结合,让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信息。最后,就公开信息本身来说:第一,政府应不允许信息发布人员对公开信息进行断章取义,应该做到客观与真实的统一,以免引起负面社会舆论和公共危机;第二,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仅要公开决策的结果,而且还应公开决策的过程;第三,政府在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众的需求进行信息公开,多公开民众切实关心的事项。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激励、考核机制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行政人员积极主动性不高等情况,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首先,在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专业人员支持、资金支持等,从而让各级行政人员变被动地适应性公开为主动地积极性公开。其次,在考核机制方面,中央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并且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并对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首先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完善,对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防止信息失效引起公众舆论;此外,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完善中,要应明确地规定对没有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其次,在监督方式上要坚持国家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统一。国家内部监督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上级政府部门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社会外部监督包括媒体监督、人民监督等。只有将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走向一个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吴根平.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52-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S].2008.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的义务为基础,从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方式等方面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配套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它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政府机关档案室及公共档案馆是政府信息资源聚集的部门,同时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它们具体承担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开放服务的任务,因此,如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系统构建起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配套的档案管理制度就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

笔者认为,政府机关档案室及各级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实现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内向型管理制度向开放型管理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而保证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功能实现。

笔者认为,在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的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中,与政府信息公开趋势相呼应的制度建设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一、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分类是指把具有某种共同属性或特征的档案信息归并在一起,通过其类别属性或特征对档案信息进行区别,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管理业务规范。对政府信息和现行文件进行分类的标准可以是多重的。如从政府信息的涉及部门(如政府机关、第三部门、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等)、政府档案信息的属性(内部共享的政府信息、公益性政府信息、商业性政府信息)、加工处理状态(原始数据、初步处理数据、精细加工数据、增值数据)以及按政府档案信息用户进行的分级分类等进行划分。一般来看,政府档案信息的基本大类可以分为保密信息、公共信息(或公益信息)和增值信息等几类;从基本分级看,政府档案信息可以分为三级:社会公开类、依法专用类和部门共享类。在分级分类基础上,各级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范围上的总体要求,分别确立不同的政府档案信息管理与开放重点,并围绕这些重点内容组织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任务能得以顺利完成。

二、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公开目录与指南的发布和更新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时期等内容。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的构成内容看,各级档案业务机构应重点介入的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与更新。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在参与或独立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过程中,应就编制与更新周期、公开内容与范围审查、公开目录发布审核程序、公开目录编制的岗位责任等建立相关制度,从而推进档案管理部门实现由现行公务目录向开放目录编制工作的转变,并确保开放目录的编制质量。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信息管理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地位。与此相对应,考虑到当前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和业务工作的天然联系,机关档案室也应是政府机关信息公共查阅室的首选地点。由于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正从收藏和管理政府信息中的非现行文件向多类型的政府信息收藏和管理发生着转变,服务范围也从局部与有限服务向全方位的开放服务转变,这都要求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的管理制度应做出新调整。

从公共档案馆管理制度的调整看,它不仅要完善其自身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共档案馆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之一),而且还应形成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科学管理制度:在权限归属上,公共档案馆应明确其政府信息查阅的内部业务部门,并对其日常政府信息管理行为提出明确规范,特别是具体制订被动申请开放的受理程序规范和申请转递制度;在政府信息集中时间上,应要求有关义务主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政府信息形成、发布或更新的同时及时抄送公共档案馆,以便公众集中查阅;在政府信息报送单位上,应要求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均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文件;在政府信息报送内容上,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不同层级政府机关的公开重点,具体确定有关机关报送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报送手续上,公共档案馆应及时与有关机关办理政府信息交接手续,以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在政府信息公开准备上,公共档案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开信息的有序,对有关政府信息和文件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法规性、政策性文件、公报、政报、志书和期刊等应上架有序排列,同时政府信息查阅点应配备必要的检索工具,完善查阅检索体系,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辅助性资料;在政府信息公开协作上,公共档案馆为了保证其提供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和公开申请受理的及时性,应及时沟通并协调有关政府机关的关系。

从机关档案室档案管理制度的调整看,它重点应加强以下制度建设:以《机关档案室业务建设规范》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机关档案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职能与职责,重新制定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和考核方法;以归档制度为基础,建立可公开政府信息向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的移送制度,它应包括政府信息移送的内容、时间、载体、安全等具体要求;以机关档案室档案查阅与利用制度为基础,建立机关档案室的社会开放制度,就机关档案室对社会公众服务的时间、手续、义务和公开申请的受理方法等进行规定,从而确保机关档案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规范运作。

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服务规范制度

作为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虽然已经不同程度开展过档案服务活动,积累了一定服务经验,也有一系列的服务规范制度,但成为政府信息查阅点后,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的服务特点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范围更加广泛、服务时效更加明确。上述服务特点的新变化,给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的服务制度也增加了新内涵。

一是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对公众履行一定的帮助服务义务。具体内容是:提供必要的检索服务;解答有关利用咨询的义务(而非信息内容的解释义务);提供邮寄、复制等帮助服务;对特殊人群,如视听障碍者的帮助义务;对信息申请者的指引服务;参与和指导有关公开义务机关主体的政府信息密级审查;接受有关人员的来电、来函查询服务;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无偿提供政策与方法的指导和培训等。

二是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应更加严格遵守如下服务规范:公开服务工作应公平、公正、便民,不得因利用者差异而提供程度不同的服务;主动热情,理解和支持利用者的求准、求全、求快、求新的心理;做好服务登记和利用者需求类型统计分析,力求主动开展高效信息服务;在服务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机关委托进行信息开放,不得越权开放;对被动公开服务要做出及时响应,被动开放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可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一些特殊需求,如果须花费较多的搜寻时间应及时向利用者说明,但延长答复的时间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优先知悉的政府信息进行信息寻租。

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责任和安全审查责任制度

政府信息开放的开放责任与安全责任归属有关义务主体,各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也应认真做好公开的安全审查,承担连带的开放与安全保密责任。在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的有关管理制度设计中,应从开放责任与安全责任两个侧面分别提出管理制度要求。例如,政府信息查阅点应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审查公开或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范围,并在具体公开过程中平衡因公开而可能出现的公共利益、商业利益或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应在加强对有关公开信息的安全保管,保证信息的物质安全以实现长期公开利用;针对有关机读文件物理寿命有限的问题,集中查阅点应针对性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其安全性能和复制相关信息;针对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由政府信息查点验明申请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确保其使用过程处于安全监控之中。

六、建立起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具体行为中得以实现的。因此,政府信息查阅点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对总结、考核和评议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和发展趋势等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年度报告除就查阅点主动与被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费与减免情况、公开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公开中的存在问题等提出报告外,还应就政府信息查阅点的目录编制、信息收集与加工、部门协作等管理情况提出报告,从而为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对公共档案馆而言,它还应就有关义务主体移送政府信息的数量与质量等具体事项提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从而使社会各界在评议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时能有充分有效的依据。

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关成本费用的标准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对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而言,它应在上述有关收费政策框架内具体明确检索、复制和邮寄费的收取方法,重点是应就城市贫困人群的收费减免政策等形成规定。

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切实保障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工作效能的必要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档案馆等是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这不仅给档案工作带来了贴近社会大众的发展新机遇,同时也给档案部门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新挑战。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看似是三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却统一在相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之下。笔者认为,这个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性指标包括公众满意性指标与机关成本和效益与效率指标两个组成内容。

公众在搜寻并利用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对政府信息查阅点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其特定的评价角度。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构成包括功能需求、形式需求、外延需求和价格需求等四个基本内容。功能需求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能否帮助公众明确或解决某一管理或现实生活问题;形式需求是公众对政府信息开放的载体、形式等的需求;外延需求通常表现为公众在利用开放的政府信息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附加服务或心理需求,如在必要时开放主体能给其提供一定的信息咨询与指导服务,并满足其求尊、求快等正常心理需求;价格需求是指公众对免费原则基础上的成本价格收费有不同的敏感度。建立在上述认识基础上,笔者认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功能需求指标主要包括及时性(主动与被动开放的响应时间标准、更新水平)、充分有效性(如政府信息的可理解性、开放程度、社会公平性等)两个具体方面;形式需求主要包括载体与开放手段多样性、利用便利性等指标;外延需求主要包括附加服务项目(如信息检索与指引工具、开放大纲与指南、政府信息的深度开发等)、服务态度等指标;价格需求则包括成本定价是否合理及执行情况等指标。

机关成本效益指标是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和现行文件开放应具体考察政府机关的成本投入是否合理以及机关工作效率是否受到影响。从具体指标设定上看,主要包括专门负责开放工作的人员设置、开放过程中的成本开支与成本收费比较、机关社会形象、主动与被动开放的信息比例、开放信息后的实际社会效果反馈等。

在利用上述指标设计进行有关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时,应将重点放在公众满意水平的测度上,并适当兼顾机关成本效益与效率指标,即考虑上述两大指标的不同权重。在参照情感梯度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划分为不同水平级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关考核与评议工作建立在可行的制度保障基础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档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份额和地位,决定了档案学相关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当下政务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对2007年后CNKI档案学核心期刊“档案公开”主题文章的统计分析表明:一方面国内学术界对档案公开的关注日渐重视,涌现出不少优秀研究成果,在促进档案公开理论完善同时,提升了档案从业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另一方面,当前研究存在对某些基础理论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等问题。需要以档案公开为契机,创新研究思路和方法,增强档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继承性、衔接性,提升档案学相关研究在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府建设[1]中的作为。

关键词:档案公开;档案开放;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原则

共和国档案公开的最早依据文本是1980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而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称《档案法》),以及199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则是对“档案公开”予以法律形式的确认。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后,在档案管理领域形成了三个主要的法律文本,即《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原则与传统的档案保密理念存在张力,加之这三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法律位阶的冲突和协调问题,而《信息公开条例》又将档案公开的救济问题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等,这些都为传统的档案学研究拓展了新的研究领域,并成为档案学和行政法学共同的研究热点。鉴于档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档案学理论和实务研究部门更了解档案管理的现实情况,其研究对政府信息公开更具有实践意义,故笔者对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2007年至2015年档案学核心期刊有关文献进行检索分析,梳理出当前档案公开研究的基本格局和发展态势,研判该项研究的演化及其对实践的可能影响,以期推动我国档案公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1 研究样本、指标和理路

1.1 研究样本。笔者选取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档案学8种核心期刊(即《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中国档案》《浙江档案》《档案与建设》《档案管理》《山西档案》《北京档案》)作为数据来源,于2016年3月30日,以“题名=档案 and 题名=公开 or 题名=开放”进行检索,起始时间为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的2007年1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这一最近的完整年度,共检得论文237篇。经过甄别、整理和无关信息筛选(删除活动纪实、时讯要闻、人物专访、领导讲话、工作评论等非学术性文章),最终获得研究样本175篇。因“档案开放”属于《档案法》法条中的表述,且与“档案公开”的内涵基本一致,故在选取分析对象时,将关键词“档案开放”同时作为研究考察对象。

1.2 研究指标。本文以三类研究指标作为分析对象: (1)研究样本基本情况指标。通过分析样本年度容量、主题分布、基金资助等指标,了解样本的基本情况。(2)研究主体特质指标。通过发文机构分布,发文地区分布、发文作者情况及研究层次分析,研判研究主体的研究能力和论文学术价值。(3)研究样本影响力指标。通过分析文章被下载和引用情况等指标,初步判断样本的学术影响情况。

1.3 研究理路。本文的逻辑展开围绕纵横浅深四条主线。(1)纵主线。主要关照样本在纵向时间轴内的分布,审视相关议题的理论研究热度,研究热度与时政热点的时间紧密契合度、理论研究的发展路径,进而把握档案公开研究的未来发展变迁范式。[2] (2)横主线。主要关照样本横向空间轴内的分布,即不同地域不同研究机构的样本容量,进而研判当下档案公开研究状况的空间分布。(3)浅主线。主要关照研究主体的主题关注点、发文情况、研究层次等指标,进而判断研究群体的整体情况。(4)深主线。主要关照研究样本的影响力指标,即样本被引用和被下载情况,初步判断样本受关注程度和文献影响力。在描述样本基本情况基础上,还研究某些变量间的关联,并探讨提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的对策建议等。

2 样本基本情况指标

2.1 发文年度分布。据统计,2009年相关研究发文31篇为最多,占发文总量的17.7%;2012、2014两年发文量都是14篇为最少,占总发文量的8.0%。其中,2007、2008、2009、2013等四个年度,超过年度发文平均值(平均值=总篇数/年度数)。

如图1所示,相关研究在年度分布上呈明显波动,自2007年曲折上升,到2009年达到峰值。这一演变曲线表明,《信息公开条例》在2007年1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引发档案学界强烈关注度,有关研究发文明显增多,随着2008年5月《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施行,到2009年这一研究达到顶峰。此后,有关研究发文逐步回落,其关注度趋于稳定,除2013年超过年度发文平均值外,其他年度发文一直稳定在15篇左右。

2.2 研究主题分布。由于研究者思路、方法或学科背景的不同,样本文献的研究主题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具体统计如下:

从具体内容上看,样本可分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档案开放责任机制、电子档案开放利用、开放档案价值实现等24类主题(见表1)。其中,直接以“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为标题的,占样本总量的25.14%。可见2007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学研究的显著影响。其次是“专项档案开放研究”、“档案开放制度建设”和“中外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三类主题,均占到样本容量的10%左右。有两类主题:“隐私权保护”和“公民权利与档案公开”,与法学研究联系密切。其中,“公民权利与档案公开”因法学专业理论性较强,研究成果较少。

2.3项目基金资助。基金资助情况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研究背景和科研层次。据统计,获得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共38篇(受多项资助者以最高基金项目计算),占总发文量的21.71%。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基金项目有32篇,占基金资助总数的84.21%。

从图2可以看出,获“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的项目达14篇,占基金资助总数的36.84%;“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资助7篇,占基金资助总数的18.42%。以上两者占总资助数的55.26%,可见相关研究资助高度集中在省部级以上层面。

3 研究主体特质指标

3.1 发文机构指标分析。按发文机构类型划分,档案公开研究发文机构达92个(以论文第一作者所在单位计算)。由于我国档案部门普遍采取“局馆合署”的模式,需同时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故以下“国家档案机构”专指仅承担某类档案保管利用职能的专门档案机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未赋予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同时,从所在组织是否需承担档案保管利用职能的角度,将高校有关研究者划分成“高校学术机构”和“高校档案机构”两类群体。

对发文机构作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第一作者单位中发文最多的为13篇,最少的仅1篇。以下是发文量在两篇及以上机构的统计结果:

如表2所示,中山大学(13篇,7.43%)、北京市档案局(馆)(9篇,5.14%)、中国人民大学(9篇,5.14%)位居发文量前三位,是相关研究的高产机构;其后的吉林大学、苏州大学等24家机构发文79篇,占发文总量的45.14%。以上27家机构占整个发文量的62.86%,其他机构占第一作者单位总数的70.65%,发文却仅占37.14%,可见研究机构上呈现较强的成果集聚效应,综合性高校是档案公开研究档案研究当仁不让的主力军。

3.2 发文地区指标分析。文献样本如按第一作者单位所属地区划分,有关论文发文单位覆盖了23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占中国内地一级行政区划数的74.19%。具体结果如下:

如图4所示,档案公开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地区不平衡性:北京(44篇,25.14%)、江苏(30篇,17.14%)和广东(15篇,8.57%)不仅位居国内有关论文数量的前三名,而且这三个地区共计发文89篇(50.86%),超过其他20个地区发文的总和,可见北京、江苏和广东处于相关研究领域的突出地位。

如按照传统七大地理分区来分类,从图5可以看出,上述地区不均衡性将会更加突出。华东、华北两个地区在核心期刊发文所占的比重高达69.71%,其中大部分省份(直辖市)不仅是政治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而且属于传统的科教文化大省;西南、西北两地区11个省份所占比重仅为2.86%,如此巨大的差距突显了学术研究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

3.3 发文作者指标分析。据统计,档案公开研究论文共有作者133人(以第一作者计算),其中发文两篇及以上论文者有24人,占作者总人数的18.05%,共计发文66篇,占总发文量的37.71%。

如图6所示,李扬新和张江珊均以7篇的论文数位居发文量的第一阵营,陈永生、赵力华则以4篇位列发文量的第二阵营。进一步梳理相关数据,发现他们除发文数较多外,还有共同点就是都来自高校学术机构,都属于北京、广东、江苏地区。由此可见机构、地区和发文量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4 研究样本影响力指标

为准确测度档案公开研究的学术影响情况,本文主要从样本的文献下载频次、被引频次等指标进行分析。

4.1 论文下载情况。论文下载情况是文献受关注程度的最直接体现。为客观反映有关情况,本文对文献年均下载频次(年度下载总数/年度文献数量)进行量化分析,其统计结果如下:

如图7所示,文献年均下载频次存在较大波动,2007年为最高点,年均下载频次为404.54;到2009年有明显回升,年均下载频次达到332.77,这正好与文献年度分布峰值的出现相一致(见图1);其后,除2011、2012两个年度维持在相对平稳的态势外,其他年度的年均下载频次都逐渐回落。从整体时段来看,年均下载频次在时间轴线上呈缓慢下降趋势,这一方面印证了文献学术半衰期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档案研究者阅读习惯与偏好的独有特性。

4.2 论文被引情况。毫无疑问,体现档案公开研究类论文学术影响力的核心指标在于其被引频次。本文对样本的年均被引频次(年度被引总数/年度文献数量)进行了如下分析:

从图8可以看出,样本的年均被引频次在时间轴线上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这充分说明高影响力文献的形成需要时间的积淀和检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年龄效应”(即文献的被引频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当然,由于文献学术半衰期的存在,并非时间越早的文献其被引频次就越高。

5 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者对档案公开问题高度关注,相关研究促进了档案公开理论的成熟和完善。具体而言:(1)档案界以极大的兴趣和篇幅关注了档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档案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区别及关联,提升了档案从业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2)档案公开有关实证式分析和案例性研究占到了一定比例,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如注重基础业务性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档案资源利用实践。(3)相当一部分研究者都从法律层面对档案公开现象的实质进行了尝试探究,显著提升了档案学研究的层级及学术高度。

当然,当前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1)普遍存在重复研究反复论述的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其他问题关注和用力不够。(2)某些基础理论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或完全未涉及。如政府信息和档案的界定和区分;再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与《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易产生冲突的模糊地带;又如《宪法》四十一条规定的“人民行使监督权”与档案管理部门职能关系的法理含义。(3)对西方法治国家档案公开的实践研究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等。

对我国档案管理带来深远影响的《信息公开条例》,其制定是基于中国加入WTO后所承担的修改国内法以满足WTO透明度条款的义务,而“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 [3],档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份额和地位,决定了档案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当下中国法治和阳光政府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建立阳光政府,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已是当下全球法治国家之共识。但凡政府,即便是在民主法治先行国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无不经历了抵触、质疑再到适应的过程。其中,民众的呼声、执政者的强力推行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功不可没。[4] 同时,国际开放政府的大背景、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对档案馆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5]档案公开既是一个档案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学问题。因此,实现档案学和法学相关研究的互融互通,对于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及档案公开问题的探讨,无疑可以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启发理路。

参考文献:

[1]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J].2016(2):240

[2]江国华.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中国法学. [J].2013(4):185

[3]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法学评论. [J].2005(3):89

[4]Jennifer Shkabatur. Transparency With(out) Accountability: Open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J].Yale Law & Policy Review, Vol. 31, No. 1 (Fall 2012), pp. 82

[5]喻玲.开放政府背景下的档案开放.档案与建设. [J].2016(5):14

(作者单位:涂罡,武汉大学法学院;徐胜,湖北工业大学档案馆 来稿日期:2016-06-30)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012年5月24日)

同志们,刚才我们收听收看了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为落实好这次全国会议精神,省政府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今天我先简要地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抓好传达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4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这次的电视电话会议,马凯国务委员又代表国务院作了重要的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要抓紧做好传达学习,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高度,

— 1 —

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5月18日,在全省“行政程序年”动员大会暨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姜大明省长明确指出,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断拓宽公开领域,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姜省长特别强调,要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八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对这八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都明确了具体承担和牵头部门。希望各有关对口部门认真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推动这些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三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自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开展,总体形势是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国务院的要求和社会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做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基— 2 —

本义务,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完善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通过制度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四要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工作水平。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一方面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参与和表达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吃透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提高应对处理新型问题、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推动这项工作平稳健康的开展。

同志们,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事业心,认真学习,提高能力,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推动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司法部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部办公厅办公室承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6520531

5传真号码:(010)65205345

电子信箱:sfbzfxx@sina.com

二、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司法部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五大类:

(一)机构职能:

1、司法部概况

2、部领导

3、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司法行政政策法规:

1、国际公约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三)司法行政业务:

1.监狱管理

2.劳动教养管理

3.法制宣传

4.律师工作指导

5.公证工作指导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

7.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

8.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9.安置帮教工作指导

10.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指导

11.国家司法考试

12.司法鉴定管理

13.司法协助

14.司法外事

(四)工作动态

1、公务员招考

2、部门会议信息

3、通知公告公示

4、日常工作动态

(五)决策信息

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公开征集事项

4、统计数据

三、信息公开形式

司法部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司法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途径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司法部政府网站(网址: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C、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A、审查

a.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B、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C、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a.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b.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c.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d.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e.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f.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文件下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信息公开监督

申请人可就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10)652055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2012年按款级科目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财政部、审计署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以上城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目前74个城市监测信息发布的基础上,新增116个城市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要在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强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科技部、文化部、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努力提高公开实效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一)细化任务,强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安排,分工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解读工作。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请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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