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意见范文

2023-09-22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纳税成本;征税成本;衡量指标

10085831(2014)02003907

一、研究背景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税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1],2011年税收收入89 720亿元,税收总额与上一年相比增长22.6%。从1994至 2011年17年间,税收总额年平均增长率接近20%。2011税收总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6.5%,税收收入一直是保障财政收入与支出平衡的关键因素。

税收收入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征税成本也连年攀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12%,1996年征收成本率为4.73%,2008年征税成本率约为8%[2]。从OECD 2008年测算的税收征税成本来看,2007年美国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0.28%,英国为0.95%,加拿大为0.25%[3]。国内税收征管成本较发达国家高,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35年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从最初定义税收征管效率、界定税收征管影响因素、探讨税收征管度量模型,到现阶段学者用定量方法刻画税收征管效率、提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方法,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成果。税收对财政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征管效率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活动的效果指标,对其评价起重要作用。目前国内现存理论比较散乱,本文旨在梳理现有税收征管效率理论,对其进行评价总结。

二、税收征管效率国内外规范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

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在西方古典经济学家的著述中早有体现。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的税收三原则,节省原则意为征管费用最小化,体现了提高征管效率的思想。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经济”,认为“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所安排,设法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其中“便利”原则意味着节省纳税成本,而“征收经济”原则意味着节省征税成本。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继承和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租税理论,在其著作《财政学》中提出了“四端九项”的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和税收行政原则,其中税务行政原则主要指税收征管应遵循“确实、简便和节省征收费”的原则。当代美国著名财政学者马斯格雷夫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原则体系,明确提出了“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的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 一是对于税收成本的研究,研究重点逐渐由征税成本扩展到纳税成本,逐渐认识到纳税成本的重要性。Stanford[4]以2 700名纳税人的调查结果为基础,研究得到英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成本占个税收入的 4%~ 4.4%。Slemrod和Sorum[5]对美国明尼苏达州约600名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成本进行研究,测算得出美国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时间约21. 3亿小时,约为267亿美元,占联邦和州所得税收入7%以上。二是对于税收征管有效性的研究,关注影响税收征管有效性的因素,并为提高税收征管有效性提供理论依据,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遵从理论。Allingham和Sandmo[6]率先对税收遵从问题进行研究,建立了逃税模型的基本框架, 并逐渐完善和扩展,同时进行经验分析,通过调查数据等统计资料分析得到影响纳税人决策的因素包括不遵从被发现的概率、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程度、税率水平、社会规范程度以及心理因素。

(二)国内研究

1.税收征管效率的含义

国内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起步较晚,规范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税收征管效率内涵及其度量指标的研究,二是征管效率影响因素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途径的研究。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研究处于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中 。

程永昌[7]提出税收效率包括六项,即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的收入效率、税收的支出效率、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税收的纳税效率,其中,税收的征管效率反映税务机关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效益或成果。郭烈民[8]认为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即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张须安、李昊天[9]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征管产出(税收收入)与征管活动所付出的代价之间的数值比较关系,反映了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效益或成果。李大明[10]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征管成果与征管付出之间的數值比较关系,是税收征管质量与数量的综合反映。胡荣桂[11]继承了李大明的思想,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模式自身设计的严密程度并进而影响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及纳税人遵从水平的征管制度效率;其二是由征税机构执行税法水平高低所表现的征管效率。应亚珍、陈洪仕[12]指出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的具体操作过程,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对这一过程的有效性的判断,应从降低税收成本和征税状况两方面对征税效率进行评价。董晓岩[13]认为,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属于税收管理方面的原则,一般表现为税收征管效率, 即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征收费用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从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学者对于征管效率的内涵研究,最开始是从“效率”概念入手,征管效率主要是指征管成果(税收收入)与征管成本之间的关系。早期学者研究税收征管效率的概念时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税收收入只是稅收征管的成果的一个方面,没有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的行为及反应。后期的研究过程中,学者逐渐将税收征管的接受方——纳税人囊括其中,对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认识逐渐客观准确。

2.税收征管效率的度量指标

税收征管效率是一个综合概念,跟随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发展历程,税收征管效率度量指标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20世纪末期,税收征管效率被表述为征管成果(税收收入)和征管付出(征管成本)之间的数值对应关系,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以李大明[10]提出的两类衡量指标为代表:一类评价征税机构效率,如税收征管成本率、税收征管收益率;另一类指标评价监管制度效率,如漏税率等。

(2)2000-2009年,税收征管效率理论逐渐成熟,税收征管效率被认为是一个综合概念,运用税收征管过程的评价指标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衡量。臧秀清、许楠[14]提出了10个衡量征管效率的综合指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加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征管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计划完成程度和税收收入增长率。

(3)2010年之后,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认识逐渐趋于完善,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也更加丰富,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也较之以前更加妥当。董晓岩[13]将税收征管指标分为三类:一是税收征管投入指标,主要由税收成本收入率衡量;二是税收征管产出指标,主要由登记率、申报率等衡量;三是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将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成本两个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考虑,然后将两项分数相加得到税收征管效率指数。

3.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

郭烈民[8]认为影响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制度及课征方法、税法的严密程度、征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应亚珍、陈洪仕[12]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税收法律的科学合理性、对税收法律制度的依从度、税收征管模式的适应性、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以及税收人员的努力程度。董晓岩[13]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有经济、税制和征管三个方面,经济税源和税收制度决定了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额,税收征管与税收制度决定实征税额。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国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早于中国,并形成了系统理论;国内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起步较晚,分税制改革之后研究逐渐增多,尚处于逐渐成熟的阶段。从国内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1)国外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更加注重从纳税人角度入手,将提高税务部门服务效率作为一项目标。国内学者对纳税人角度研究不足,忽略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性。(2)由于国内税收法律正不断完善,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更多关注细节的探讨,还未形成对税收实践有较强指导作用的系统税收征管理论。

三、税收征管效率国内外实证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

国外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运用数据模型分析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方面。Irena [15]采用数据模型研究英国、法国和瑞典的财产税公平性和效率性,发现法国税收效率最低,瑞典税收效率最高。Lewis[16]利用随机前沿模型研究印尼地方政府税收征管,结果显示,财政转移支付会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自主选举的地方官员比政府任命官员更能提升税收征管效率。Aizenman[17]等人研究了政治、经济和结构因素对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影响,认为税收征管效率受审计概率和逃税惩罚的影响。Raghbendra[18]等研究印度15个州1980-1993年的税收征管效率,结果表明印度税收征管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提高政府补贴金额会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贫穷的地方征管效率较高;同时,运用税收征管指数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衡量,发现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应该加大某些指标的权重,例如政府补贴金额。Arvate[19] 等用非参数方法(FDH)评估了巴西2004年3 359个自治市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发现,转移支付对地方税收征管效率具有负向作用,并对粘蝇纸效应作了解释。Aizenman和Jinjarak[20]采用44个国家1970-1999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政治、经济和结构等因素对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城镇化、贸易开放及有效的政治参与等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而收入差距与农业比重的提高则会降低征管效率。

(二)国内研究

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越来越重视,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讨。国内学者主要使用数据包络分析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 和随机前沿法( 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SFA)对国内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研究。谢滨[21]最早使用SFA法对某地市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评估。其后,一些研究者使用该方法对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Wu Yunyan[22]使用SFA方法,利用1997-2005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分析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表明:中国税收征管效率为0.482~0.672,总体税收征管效率不高,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呈现收敛趋势,增加女性职员人数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崔兴芳等[23]率先用DEA技术对中国1996-2003 年省际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评估测试。刘穷志等[24]采用DEA及Malmquist指数将税收征管效率分解为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同时研究了税权划分对税收征管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的影响。为了更准确地评估中国税收的征管效率,李建军、赵桂芹、单年宏[25]利用了修正的三阶段DEA方法评估了1997-2007年中国30个省市的税收征管效率。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分税制改革后,国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取得长足进步。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变量相似,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显示税收征管效率自分税制改革后明显提升,另一种显示略有下降。总体看,国内税收征管效率水平不够理想,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国外关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范围更加广泛,许多学者利用跨国数据进行研究,对不同国家、不同税种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在研究方法以及模型的选择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更先进。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研究不足的地方为:(1)通过对国外现有模型的修改,寻找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型;(2)针对国内税收分权征管的特殊情况,分别研究国税与地税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

四、税收征管效率内涵辨析及其影响因素的界定

(一)税收征管效率之内涵

国内学者虽然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做了有益探讨,但在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时仍有偏颇之处。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应当从“效率”一词着手。效率考量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只有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效率的投入与产出,才能够抓住征管效率的真正内涵。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投入即税收成本,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1)奉行成本(纳税人角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实物成本,即税款的多寡,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所得的税款;二是时间成本,包括税额的计算时间与缴纳时间,由税法的繁简程度与税务机关征税的方式决定;三是心理成本,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2)征税成本(税务机关角度)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计征税款所需要花费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税法制定及执行过程考虑,征管成本可以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查处成本;从税务机关费用的形式划分,征税成本可以分为人员费、设备费、办公费和对纳税人的辅导费用等四个方面。还有一种隐性税收成本是机会成本,指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放弃对纳税人的管理或者纳税人员逃避纳税而发生的税收收入损失。税法越严密、税务机关付出努力越多,机会成本就会越小。

税收征管产出需要根据税收征管的目标确定,税收的征管目标是保证纳税人足额及时缴纳税款,所以税收征管产出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税收征管有效性的评价应当从应征税款额度与实际征得税款数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理解,差额越小说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税收征管产出越高。

(二)税收征管效率之度量指标

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应由税收征管投入指标和遵从指标同时决定,只有在高遵从率以及低征税投入率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效率才会高。

(三)税收征管效率之影响因素

中国正处于转变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时期,自“九五”期间国家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来,效果显著。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积极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角度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制度及征管方法

一是税收制度选择与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适应性。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基础,只有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才能形成雄厚的税收基础。税收制度的选择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不合理的税制可能造成重税负超出当前经济可承受能力或税款的流失,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扰,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税收征管制度与征管方法的适应性。税制是通过税收征管来实施的,税制要与税收征管相适应,任何税制的运行都有一定的征管技术要求,科学、先进的税制往往要求更为科学、先进的征管技术和手段与之相适应。若税收征管技术和手段不够先进,不能与税制同步,完美的税制也不能够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2.税收人员努力程度

一是税收人员的素质。税收人员能否正确理解税收制度、灵活处理特殊情况,领导人员能否高效地领导税务人员,都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二是税收计划。税务部门是否制定税收计划是衡量税收征管人员努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税收计划应当依照税收法律制定,做到“依法征管,應收尽收”[34]。税收计划应当合理客观,不能太高亦不能太低,如果税收计划数低于或者高于实际税源应收数,就可能造成税源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局面。三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影响税收征管人员的努力程度。税收征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要求税务人员在掌握税收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运用税收征管软件。

3.纳税人员遵从度

一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纳税人员的遵从度主要从纳税人员是否及时、准确申报纳税额,是否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进行考察。纳税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影响遵从度的首要原因,纳税人员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其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是税收环境。税收环境是影响纳税人员的外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对纳税人员的影响深远。处在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员倾向于遵从税收法律制度;相反,税收环境不健康,偷税漏税情况严重,就会误导纳税人员不遵从法律规范。三是税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征管过程的繁简程度。税收法律的复杂程度影响纳税人员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征管方法的繁简程度影响纳税人员的缴纳过程,过于繁杂的缴纳程序会导致纳税人员不能及时缴纳税款。

五、结论

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较之西方国家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通过本文对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述评可以发现,税收征管效率的未来研究方向有以下几个:一是对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税收征管过程中不仅涉及税务部门,还涉及纳税人,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中注重税务部门角度的研究,缺乏站在纳税人立场的探讨。二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模型改进。国内税收征管效率实证研究模型大都借鉴西方国家,实证模型和国内税收状况的适应程度有待商榷。在之后的研究过程中,应更多考虑中国税收状况的特殊情况,对借鉴的模型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国内税收实际。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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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in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Characterization

LI Jiaming, YAN Yany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 R. China)

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as a measure of the tax collection, the goal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tax collection full and timely collection, and its intrinsic meaning has been controversial. Misunderstanding the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will affect the actual work performance. Understanding the meaning of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the authors summarize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discriminate the measure of the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hope to provide constructive advice for the enforcement.

Key words: 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collecting cost; rate paying cost; measurement index of tax collection.

(责任编辑 傅旭东)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经过前两次、特别是第二次征管改革后,税收征管基本上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为主的粗放型管理向以计算机处理为主的集约型管理转变,由以纳税人为对象的“保姆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初步建立了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羁绊着改革的进程。在此,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征管模式;征管目标;纳税服务;人员素质

一、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和加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逐渐凸现。第一,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源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断提高。第二,税收管理信息化逐步推进。实施金税工程,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基本实现了增值税管理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评估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明显改现。集中、公开式服务广为普及,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来。

虽然税收征管体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理论

上探讨和实践中改进。

二、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分税制后,机构分设人员剧增、机构设置不合理,使税收成本加大;二是国、地税缺乏相互协调和联系机制,造成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既要办理国税管理方面的事务,同时也要办理地税管理的事务;国、地税又没有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征管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各自为政,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乘之机。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四)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五)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性服务。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性服务的内容。二是服务形式陈旧。在税法告知服务上,纳税人了解税法的主要途径是到办税服务大厅看公告、询问窗口工作人员。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纳税人去办税大厅的机会少了。原有的税法告知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三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八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四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清。税收征管法只对纳税咨询服务为无偿服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对税收管理中发生的与纳税人直接有关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新税制宣传培训费、纳税申报表等是否应该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值得探讨。

(六)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难以适应征管手段现代化要求

经济和科技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税收工作需要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微机操作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收人才。现在的税务人员离复合型税收人才的要求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不少税务人员对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了解不深,业务水平不高,查账技能欠缺,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中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力度;大多数税务人员缺少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得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手段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七)外部环境不完善

首先,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申报率偏低,偷逃税现象普遍。近年来,全国每年查出偷逃税款都接近500亿元,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业主税款流失非常严重。第二,部分企业核算水平太低。特别是一部分小型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较多,在历年税收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高达60%以上。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起法定注册税务师审查报表制度,致使一些问题很难在税前消除。第三,地方行政干预扰乱税收正常秩序。一些地方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出于当地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自觉不自觉地干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或者乱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有税不收,致使税法失去严肃性。

三、对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统一机构设置,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提高征管效率为原则。精简市、县局机关的内设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推行综合管理。具体讲,只需设三个办公室,即税收业务办公室,取消现在调协的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涉外股等,设政务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办公室,取消现在设立的人事股、监察室、教育股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人浮于事等,将多余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分局和稽查局。

(三)适应信息化要求,全面实行计算机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大对计算机设备的投入和开发运用的投入,大量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发票的管理、重点税源的监控、重大案

件的稽查和处理等事项一定要运用计算机来实施,以提高各事项的准确性和质量;二是要全面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水平和能力,要求人人达到懂计算机并能运用计算机。同时,要更新适合税收特点的税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数据处理电算化。

(四)强化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夯实了税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和稽查工作的效果。

1.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重点是加强税务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协作,实行税务、工商登记的信息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2.保留税务联系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分户管理,零星税源分片管理,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强化日常管理。税务联系员不再采用传统的“保姆式”管理方式,而是掌握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的经营动态,负责税款催报催缴,但不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执法处罚。

3.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信用记录、财务会计是否健全等要素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供应、纳税检查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4.运用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和日常收集的征管资料,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科学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转入相应管理程序。

5.利用税控装置控制税源。在发票管理、加油器出租车计程器、收银机等领域推广应用。税源监控不仅要掌握已实现的税源,而且要掌握税源变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管理。也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从根本上转变监控管理的思路。

(五)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税务专业服务体系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托税收信息化,对办税服务中心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受理、政策咨询等曾由管理分局承担的职责分离出来,归纳到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把多岗、多环节、多人做一件事变为一岗、一环节、一人做多件事,形成前台对外、后台对内、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分为三个方面,即代理业务、鉴证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目前来看,要规范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扩大税务代理的规模,激励和培养一支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人员队伍,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社会环境。

(六)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是要适应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的税务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就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应着重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会计、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和健全一套与人事制度相配套的竞争奖励机制,三是实施一套与综合目标管理绩效相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轮岗制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 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化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第3篇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要性的论证、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完善的建议等,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向着一个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表明: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8.3万亿元,同比增36.5%,占GDP的27.04%。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以每年约30%速度增长,这种新兴交易高速增长,必将给税务工作带来新挑战,则其对应税收征管也就有了研究的必要性。

1 当前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据交易对象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三种类型: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活动(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如:阿里巴巴B2B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易活动(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如:天猫商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活动(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如:淘宝店铺。

1.1 防止税款流失

据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中“C2C”市场交易规模为1.85万亿元,但个人对个人交易中只有实名登记,大多没有税务登记,从而游离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尤其,一些实体商家同时在网上登记“C2C”电商,将实体店和电子商务交易混在一起,把实体店交易额转移到电子商务,纳税申报只报实体店收入,通过隐匿电子商务交易达到少缴税目的。因此,如不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就会出现征管漏洞,侵蚀税基。

1.2 保障税收公平

“公平性原则”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电子商务征管疏漏不仅会使得电子商务税款流失,而且会打击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和实体交易税负不一也会实质上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导致实体商家往电商的经营模式转移。

1.3 提升征管水平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以阿里“天猫双十一”为例,2015年交易额912亿元,远超上年571亿,其移动客户端贡献了约68%。从这一发展趋势看,未来电子商务将占据商品交易主导地位,电子商务“无纸化”特征也将成为未来经济活动显著特征,积极探索并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有利于提升征管水平。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

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是国外率先发展,再传入我国的,国外已存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可以加以借鉴。

2.1 美国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电子商务免于征税的制度,认为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是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表现。但是,2013年5月,美参议院通过了有关征电子商务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各州可以对本州内年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销售税。虽然,该法案尚需美众议院通过,但充分表明美国先期通过不征税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等到合适时机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征管策略。同时,美国提倡电子商务免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的主要税收来自于所得税税收收入。无论何种电子商务模式,销售者都将通过所得税申报间接缴纳电子商务相关税费。

实际征管方面,美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采用了一种“数据挖掘”信息技术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该技术可获取纳税人网上经济活动信息,并通过数据模型分析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初步筛选出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2.2 欧盟

在电子商务征税上,欧盟有别于美国。欧盟虽然也认为政府应减少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帮助壮大电子商务,但却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欧盟认为要保证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就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且只要依据电子商务特点对现有税收政策稍作修改即可。因此,欧盟在2000年发布了对增值税的修改方案:在欧盟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境内销售有形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要对其征增值税。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税率不同,这一规定直接导致税源从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转移。2002年,欧盟又具体修改为:欧盟境外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向欧盟国家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销售商可以选择欧盟内任一成员国进行税务登记,按消费者所在国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由税务登记国税务机关再将税款转移支付给消费者所在国。

实际征管方面,欧盟可以通过电商的纳税编码,利用网络分区域,对其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并与其实际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以达到加强电商税收征管的目的。

2.3 印度

由于印度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贸易的净输入国,所以印度是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较早的国家之一。在1999年之前,印度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保护电子商务的政策,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但随着国外电商不断壮大,印度在1999年4月发布政策规定,在境外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只要由境内公司支付款项,均视作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印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属人原则,坚持属地原则。

在实际征管方面,2015年印度已经开始从新德里开始试点,要求所有網络零售商缴纳税费,并且按规定提交所有交易信息数据。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完善建议

从上文可知,美国代表免税派和欧盟、印度代表征税派。而导致这两者差异主要原因是前者以所得税为主,后者以流转税为主。免税对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并不造成大的税收流失,而以流转税为主则不然,而我国恰以流转税为主。另外,三国均认同电子商务本质上只是有别于传统交易的一种新交易方式并未改变经济活动的性质,所以未就电子商务设立新税种,那么如果放任电子商务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就值得商榷了。同时,2015年“两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指出,在《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应先期出台相关规范电商、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条例,切实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综上可知,当前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3.1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当前,“C2C”电商大多没有税务登记,“B2B”和“B2C”电商即使登记,也是为适用传统税收征管,并未都在注册电商时进行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机关可研究对现有税务登记制度进行完善,要求自然人或企业要注册电商,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否则无法完成电商注册申请。同时,对于已存电商,通过要求更新交易程序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补办,否则无法正常运营。

另外,允许不常使用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或企业,注册临时电商,分派临时纳税人识别号,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要求临时电商累计经营满一定期限后(该期限应参考电商经营数据设定),必须进行正式电商税务登记。

3.2 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对“B2B”和“B2C”电商,可以按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再结合电商交易大数据分析规范其纳税申报。对“C2C”电商,因为大多数为自然人经营且规模小,每月营收稳定性差,传统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与其匹配性不强。因此,可考虑对其采用按年征管方式,税务机关通过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在“C2C”电商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所需申报数据,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再予减免,这样既解决了对“C2C”税收征管问题,也充分考虑了其缺乏财务人员具体情况。

3.3 建立电子支付代收代缴税收制度

针对,“C2C”模式存在部分临时性质的卖家和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跨境电子商务卖家,税务机关可采取属人属地相结合税收管辖权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支付的税收代收代缴制度,规定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具有代收代缴义务。在具体操作中,由卖方或买方在提交订单时,通过下拉菜单形式,自行选择该笔经济业务类型(如:货物购销、产权转移、劳务等;无法准确判断经济业务类型,则可提交合同协议扫描件或业务描述,将数据发送税务机关人工审核确定),再由支付软件自动生成应缴税费,支付时一并代收代缴。

3.4 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则必须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电子支付为媒介,在售货方收到款项时,人工确定该款项是往来账款还是销售货款,如是往来账款则由系统自动生成往来收据凭证,如是销售货款,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这样就能及时、准确记录交易内容,为税收征管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同时,电子发票较传统票成本低廉、易于查验,交易双方均可自行打印。因此,完善电子发票制度使其具备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再规范统一的电子发票格式、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信息安全标准、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数据库,完成电子发票申领、开具、缴销、查询、比对等,实现电子商务中的以票控税。

3.5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在建立电商税收征管有关制度的同时,税务机关自身也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税务部门中征管、信息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建設和开发适用于电商的税收征管系统。税务机关可以抽调部分征管和信息方面的骨干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组,同时联合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企业以及信息技术公司,依据已出台的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开发适用的电商税收征管系统,并通过软件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的信息共享网络,对电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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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意见范文第4篇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调研汇报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建设,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情况,就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狠抓征管组织体系建设,强化税收征管质量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通榆县地方税务局依据“统一规划、精简效能、依法治税、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省局159号文件精神进行部署,统一了机构称谓,

规范了执法主体,明确了工作职责。截止5月,我局共有干部总数104人,配置包括管理科等在内的内设机构共13个,瞻榆分局等派出机构8个。

在省局《岗责体系》的贯彻方面,我局尽早动手,狠抓落实,在年初就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首要位置。4月份,还组织开展了全局性的征管机构改革,并按照新征管法及省局《岗责体系》的有关规定,将日常检查划归检查科管理,将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划归稽查局管辖,进一步地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提高了检查工作效率。

根据省局岗责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又制定了具体的易于理解和操作的运行规范及流程图示,并深入基层进行讲解和落实。利用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税务干部的执法程序和工作秩序。同时充分发挥征、管、查三个环节各自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征、管、查信息交流,打破了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实现

了互动式的三维立体征收管理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征管质量。

二、征管信息化建设方面 jtais软件运行情况:

我局前七个月数据已录入完毕,八月份已使用jtais软件处理征管业务。

市场分局和农村分局由于机构未确定等原因没有录入纳税人信息,这部份需机构确定后进行信息录入。 jtais运行情况:

从四月份起我局已使用省局新征管软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错票不能处理。

jtais现行版本不能处理的征管业务有发票管理、稽查业务、分支机构户籍录入。我局发票处理办法是使用旧软件进行处理;分支机构数据暂停录入。 征管数据的安全问题: 定期备份数据库,备份方法是备份全部表到硬盘。

制定了关于征管的录入、存储、修改、备份、恢复等问题的管理制度,主要内

容是:

数据录入管理制度。

数据录入要严格按照表单如实进行,要注意区分自查补税、稽查开票、补缴欠税等的业务处理模快,错票要在当日进行错票更正,票证序号要录入准确。 存储管理制度

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文件等,不得安装游戏软件。要妥善保管各种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

修改管理制度

不得直接修改征管软件数据库,修改数据要通过软件模块按正常操作程序进行。

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在软件达到自动备份之前,要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备份数据要进行异地保存。

恢复数据管理制度

恢复备份数据有可能丢失部分数据,一般不作数据恢复工作,不得已必需进行

恢复时要由系统管理员进行。通过设置服务器密码来阻止非法用户的数据恢复操作。

工作方向和目标

在加强内网建设的同时,加大外网建设,这项工作需要软硬件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管理基础建设方面 个体税收征管部分

我局所辖个体工商户3510户,其中共管户2418户,自管户1092户。定额在元以下的有106户,年营业税税额万元;1000至5000元的有193户,年营业税税额万元。按营业税起征点元,增值税起征点元的标准,调整后实际纳税总户数为2564户。其中:自管户986户,共管户1578户。

我局个体、市场税收收入计划数282万元,提高起征点后,预计最低将损失税款万元,对我局税收任务的完成影响较大。

另一方面,提高起征点也会导致在新起

征点以下原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享受免税政策,这就给刚刚达到起征点但纳税意识不强的个体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采取了源头严格控制的方法来解决此问题。即在核定纳税定额的初始阶段,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典型调查,认真核对纳税人营业额的准确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参照文件规定享受政策优惠,避免了一些不够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浑水摸鱼,钻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 ,由于非典疫情肆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征点的提高及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县的个体税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但是,我局并没有因税收任务受到影响而对政策产生拒绝或抵触情绪,仍然严格及时地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客观因素的干扰。我们对个体市场零散税收的征管采取岗位责任制,对市场税务所的所长采取聘任制,试用期为一年,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就继续任职,完不成的就地免职的硬性管理措施,使市场税务所分管的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升。 多年以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在我县个体税收征管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截至8月,我县2700户纳税人中有2400户采用的都是此种征收方式,约占总户数的89%。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深入,这种征收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化税收征管的要求。 要消除双定征收的负面作用,应逐步废除定期定额方式,另外,目前我县对购买者取得发票的激励措施尚欠缺,建议采取定期发票抽奖等方式加以解决。

征管制度建设及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为了达到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增强广大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征管工作质量的目的,始终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对征管工作实行“定片管理、权责明晰、分级考核、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和“奖优罚劣、上罚一级、月考季兑现”

的考核办法。在征管工作的具体考核上,坚持征管工作目标的计分考核与征管工作单项奖罚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征管制度体系。我们先后制定了《征管工作分级考核办法》、《征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通榆县地税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通榆县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等等,狠抓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管理

一、二科和农村各分局每个月都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户籍管理进行清查,检查科及稽查局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分别对该片责任人、分管该片工作的领导以罚款,县局考核小组组织的复查,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处以稽查局、管理科、检查科相关责任人员、主管领导罚款,县局主管局长组织的抽查,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处以县局考核小组成员、稽查局、检查科、管理科相关责任人员、考核小组组长罚款;省市局及县政府组织的检查,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处以相关责任人员、科长或分局长、主管局长、县局局长罚款。

如此层层考核,层层处罚,形成了一整套完整、规范、成熟的三级征管考核体系。使我局的征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

在征管实践中我们发现,省局制定的征管流程仍存在着过于繁琐,不易理解等问题。部分规程甚至还有自相矛盾或程序重复的现象出现。

向纳税人分发税务登记表时管理科综合岗的职责就与征管科税务登记岗的职责重复。

由于纳税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时如果让纳税人自己填写表格,会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表格填写不规范或不齐全的问题出现。

综合岗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的了解程度没有专管员岗深刻,因此,有些表格建议改为由专管员岗辅助纳税人填写或改由专管员岗直接填写。

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有些纳税人尤其是部分难缠户钉子户,税务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费尽周折才

使其到税务机关来办理登记,可是还需要开付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等繁琐的程序,给纳税人造成抵触心理。建议对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且理由单纯的纳税人直接就可以批准登记办理缴税事宜,而无需审批的形式。

部分自管户需要办完登记后立即缴税以方便购买发票,而新征管流程规定的是税务登记与定额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即必须等税务机关在一个月内审批下来后再将定额录入微机方可购买,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不符合税务机关精简、效率及方便纳税人的工作原则。 纳税申报管理

6月,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一切从纳税人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原则,我局与中国工商银行通榆分理处联合,开创了全省地税系统利用网上银行划转税款之先河。开通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按月直接申报、银行网上

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四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任一申报方式。 同时,为了加强纳税申报的管理,提高纳税申报率,确保纳税申报的质量,我局还制定了《通榆县地税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并将其列入为征管工作目标考核的组成部分。

每月由计征科申报窗口负责申报质量的管理,并及时进行稽核。

1、纳税申报表标明纳税人识别码、填列税款所属期、应纳税种、税率、应纳税额,营业税户还应填列月开出发票金额。

2、申报窗口应积极、准确地受理纳税人申报,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资料保管完整,受理的纳税人企业申报表应与微机中反映的已申报户相符。在每月十一日将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第四联由窗口经办人员和管理科综合岗在对方接受清册上互相签收后传递到管理一科。对每月受理的企业逾期申报,在月末按以上手续,由窗口经办人员与

管理科综合岗办理转交手续。申报窗口每月将受理的个体纳税人申报表装订成册并负责保管。

3、申报表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和经办人章,受理申报后,由窗口受理人员盖章并填列受理日期,同时,返纳税人一份。

征管科设专人负责考核工作,每月对各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一次稽核,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向全局通报。建立严格的考评惩处机制,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各月申报率均有明显提高,申报准确率达99%左右。 税款征收

我局在县城范围内设立有办税服务大厅一个,城区内所有纳税户均已实现自行上门申报。省局将统一部署实施12366多元化纳税申报缴库方式,我局对自管户也已开始实施银行网上申报方式,致使办税大厅的人流大幅度下降。针对此种情形,我们及时进行了人员调配,在征管模式上实现了与时俱进,将原1 2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第5篇

摘 要:现代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并寻找超越其对手的资源,而市场主体配置资源及实现产品的价值交换已经由货币的直接给付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其实质仍是债的对价交换形式,通过债的对价形成了市场主体与其利益相关方价值链的延伸。基于税收上的债权实现,税法应设想当债务人以消极方式履行债务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实践中很有必要通过扩展债的效力以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以便税收之债得到的实现。

關键词:代位权;可行性;公法之债

1税收债权的特点

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1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一般而言,税收债权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能,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应倾斜于公共利益的天然偏爱,这也不难发现税收债权区别于一般普通债权的价值优位。

1.2税收债权不具有一般债的协商机制

税收债权基于国家职能具有强制征收性、债权数额的固定性、债权征收的无偿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就债的履行一般不具有协商的基础,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减免税,但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及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民商事债权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任意处分,通过协商达到消灭债的死亡基因功能。

1.3税收债权不具有民事债权的一般让与性

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即除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和特定机关之间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这说明税收债权转让其受让主体的限定性,而民事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有利于从市场中发现对价,这或许是税收债权不可让与的短板。

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债权实现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债务承担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当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债的现时义务诉求于法律强制执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完美的,债务人自身履行债务除了受其现实偿债能力影响外,还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预期的影响。当债务人以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时,债的对价链条具有延伸性及其身份的置换性。税收债权应放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公债的强制性,税务机关有必要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代位权制度肩负着其应有的使命与作为。笔者认为通过市场主体价值交换形成了债的链条,达到扩展债的效力促使国家税收之债得到实现,这或许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能动性体现。

3从诉讼角度行使税收代位权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代位权,基于税收代位权审判的实践,笔者认为需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3.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方式的问题

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学界一般存在直接行使代位权和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增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也很容易造成债务人权利受侵害,这种方式缺乏有效的制衡和规制因素。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有利于法院审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税务机关不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2税收代位权客体的问题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民法上的代位权一般局限于金钱上的给付,基于税收债权实现关乎社会产品分配格局,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其债权的利益存在跨时间配置的特点,笔者认为,税收代位权客体应有所扩大,不应仅局限于民法上有关金钱给付,而应适当地扩大财产利益及具有货币等价的金融资产。

3.3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的问题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上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但就代位权诉讼涉及的法院管辖性质并无约定。关于税收代位权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由于一般地域管辖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基于有利于税收代位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法院管辖应以特殊地域管辖为适,例如选择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3.4税收代位权诉讼中调解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法领域一般不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税收债权具有其自身特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当行政机关面对纳税人(债务人)经济利益减少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债务人进行非难。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协商机制,融入必要公法领域的调解机制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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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琛瑜.纳税人权利及其理论依据.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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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伍丽萍,周军霞.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性与危险性.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11期.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法律体制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进一步适应WTO的原则和法治化要求,适应全球经济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应该加快税收法制的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实施依法治税。但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结构单一,未能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征收的制定上,与WTO的相关原则不符;我国税收法律立法级次较低,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因此要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各种税收法律;进一步贯彻WTO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同时转换法治观念,大力改革,使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更加适应WTO的要求。

关键词:WTO 透明度原则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立法体系

WTO经过多年协调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上达成了国际共识。综合起来,主要有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原则等。其中,透明度原则提出了各成员国的法治化要求,即法律政策稳定与法律政策公开,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法规、条例和决定,其成员所有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应该以迅速、透明的、随时可以取得的方式加以公布。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尚未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而产生的震动、冲突和摩擦是避免不了的。因此,适应加入WTO的法治化要求,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应该根据WTO的相关原则,针对目前我国依法治税环境不佳、税收法律透明度不够的现状,进一步加快税收法制的规范化,完善税收立法,实施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管,构建一套立法完整、执法严格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现状

我国税收法律体制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税收法律体制仅指由正式法律构成;广义的税收法律体制包括各个层次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制,是在宪法的规定下,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税收财产关系、税收行政关系、税收刑事关系的专门调整和规范所形成的相对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 这是一个既包括对各具体税种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又包括对税收征收管理加以调整的税收法律,还包括对涉税犯罪,税务行政执法等领域加以规范的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了,它是以统一税制、简化税种、降低税率、合理负担为原则,以《宪法》为核心,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规章相配套而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各单行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体系。

经过多年逐步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建立起来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近八年来,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了8%左右的稳定增长,综合国力的世界排名在逐年提升。就改革之初前三年的统计,全国财政收入的年增量都在1000亿元以上,有力地实现了税收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通过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负和税率,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为入世后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新规则、新变化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的要求。因此必然要求税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完善,构建符合WTO原则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需要调整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与WTO所体现的透明度原则有冲突之处,具体而言主要是改革和调整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规范和完善税法立法体系,完善税收一般性规范、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

(一)改革和调整税种 。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运用和发展。按照WTO的原则,我国以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亟需加以调整、修改。

1.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现存的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尽快将两套所得税制合并统一。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将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所得税税负上的不公平,不利于我国企业同外国企业在同等条件的国际竞争,不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所以,加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改革重点,应尽快按程序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外,对目前存在着的一些外资企业税率优惠过多等问题, 也需要按照产业政策的导向进行适当的调整。

2.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和调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允许抵扣。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可以抵扣,它的税收负担就小,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当前,消费增值税已经在我国东北地区进行试点运行,但是增值税的完善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3.改变关税和我国进口环节流转税减免的不适当办法。目前我国进口商品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如果关税减免,代征增值税也要随着减免,这就背离了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征收国内税上要实行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按国际惯例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退增值税。而我国进口时是与关税同步减免,出口退税却不彻底、不到位,退税政策也不统一。其他税种都不能退税,因而使国内同样商品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应该实行增值税全额退税,同时扩大退税税种范围,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4.继续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扩大税基,保障关税收入。我国关税减免制度过于繁琐,关税的优惠政策过多,实际税负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公平竞争。从国内看,企业承担的进口关税负担不平等,地区之间的税负也有很大差距,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流动。这既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国外进口商品的平等竞争。因此,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的关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要停止或调整;同时, 要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将优惠的重点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调整减免税政策,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税收收入的不减少。

(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法立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对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有过一系列的阐述,但是这两部法律在规定中更多只是强调了行政法规的地位与作用。我国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机关,税收立法呈现出行政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缺憾,出现了“法律倒置”的倾向。目前,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等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外,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是由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制定。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30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4个,造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严重不合理。 我国税收立法中这种行政主导立法在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相违背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税收立法有差距。为此,加入WTO之后,要主动地加快我国税收的法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税收立法进程。当前,应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加紧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但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国际税收法律的经验,加紧建立起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规范税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的法律效力的税收基本法。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基本法的出台将使我国的税法体系有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以利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与国际的标准相接轨。

2.改进税法立法工作,提高税法立法水平。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中,立法准备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税法起草工作比较仓促,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程度不高,立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成立专门的立法委员会,引入民主决策机制,立法过程也要经过充分的酝酿。最重要的是要重视对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技术含量。

3.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的出台,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完整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若干税收法律、法规中,尚有待于建立起税收基本法做出统一的规定。

4.充实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主要的税种都应该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以“税法”取代“条例”来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例如:在我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增值税立法的经验,加强对其立法的研究,这对我国增值税法的早日颁布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燃油税的启动要找到合适的契机;根据税收生态理论,改革资源税,着手排污费改税的工作。

5.完善税收程序法、健全税收监督法律体系。

要使《税收征收管理法》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实体法的程序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税务代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保障税收工作的正确性。

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具有的引导、组织、管理以及对纳税义务情况所具有的监督制约等内在功能。税收能够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向着有利本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方向发展。因此,加大税收监督力度,并健全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贯彻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贯彻透明度原则要求一国税收法律公开,税收执法公开,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税收法律的透明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同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相比较还有一些差距。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工作的基本职责、基本出发点、落脚点、基本方针都是依法治税,最终目标也是依法治税。即要求税收工作要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法治原则。我国依法治税的社会大环境依然不尽理想,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收“人情税”、“关系税”或暗箱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税务机关内部,个别税务机关和干部法制观念较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贯彻透明度原则,加大依法治税力度的对策在于:

1.要真正的贯彻新的《税收征管法》,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2.坚持依法行政,诚信征税,严惩涉税违法行为。

3.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实现征管体系现代化,征管手段网络化,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

4.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总之,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法制的建设,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入世促使我国税制、税法与国际接轨,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彻底将税收法治思想从人治、权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重新审视、调整、修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使其适应入世的需要,适应我国的国情变化, 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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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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