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

2023-09-23

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第1篇

(一) 转让定价法

在所有的税收筹划方法中, 转让定价法属于基本方法之一。简单地说, 转让定价法就是存在经济联系的各企业为均摊利润, 在经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 采取不按照市场规则或是当前的市场实际价格进行交易, 从而使得他们本次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共同利益或者是收入得到最大维护而进行的产品或是非产品的转让。在这个过程中, 产品的转让价格需要得到经济活动参与双方的同意, 可以比当前市场价格高或者低,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少纳税甚至是不纳税的结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不同企业间在盈利能力以及税收待遇方面存在的差距是客观的, 因此出现利润转移以及转让定价的情况的概率都是比较大的。

从税法角度上来说, 企业之间经济活动确定的转让定价, 税务部门是有权利对其进行调整的。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 商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或是商品买卖的双方同样也有权利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价格的确定。商品价格在出现变化时, 会引起税收结果的变化, 特别是对于那些生产规模较大, 生产数量较多的企业, 产品价格出现的任何变动都会对其经济效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 这部分的纳税人往往会非常注意进行对于价格制度以及转让方面的研究工作, 以此完成纳税筹划工作。通常情况下, 转让定价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大的类别, 分别是不同性质企业之间出现的价格转让以及相同类型企业之间出现的价格转让。不同性质的企业, 在税收待遇方面往往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另外, 尽管在税率方面不同的企业可能是相同的, 但是在具体的费用计算以及具体利润方面可能是存在着不同的。而在相同性质的企业内的转让活动限制较少, 但是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因为两个不同企业之间在获利能力方面的差距还是客观存在的, 利用这种差异, 即可开展税收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转让定价所形成的税收效应, 并不仅仅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负, 据相关数据统计, 有部分转让定价的目的是非税的, 而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使企业的成本可以快速地收回。企业的经营者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 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避税, 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内容进行考量, 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所能增加的利润比其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小时, 企业就会放弃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二) 成本法

运用成本法进行税收筹划, 需要企业对影响成本的各项因素进行精准的计算和组合, 从而获得一个最佳成本值, 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抵消利润, 扩大成本, 从而实现少纳税甚至是不纳税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 采用陈本发进行税收筹划, 不可过分地夸大成本, 对成本进行乱摊, 而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进行内容核算。政府对于企业内部核算制定出的各项要求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 这些要求对于约束企业成本等日常的经营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要求往往都是普遍性的, 企业是可以在这个框架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通常情况下, 运用成本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材料计算法。企业在计算成本时, 为获得成本最大值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既是材料计算法。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 材料的采购价格会随着市场产品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的变化, 同时也会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而企业所够的产品用于生产, 材料价格也就因此被计入成本中。但是在市场几个出现变动的前提下, 企业的材料费用该怎样计算到成本中, 是会对成本值产生很大的影响的, 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纳税金额产生影响。对企业而言, 材料费用计入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不同, 最终的计算结果也有所区别。材料计算法主要是利用市场价格的变动来完成企业少纳税的目的的。材料费用计入成本, 是企业维护自身最大利益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计算方法。

(2) 折旧计算法。企业会采用提取折旧的方法来对固定资产予以补偿, 而这个过程所提取的折旧额是会被计入企业的成本中的, 因此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以及税款构成一定的影响。在进行折旧计算的过程中, 可以采用的计算方法有多种, 分别会对企业的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的补偿时间是有所区别的, 这部分的区别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出现一定的增减, 企业收回投资额也会受到影响。

(3) 费用分摊法。企业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是缩小成本, 对税收产生影响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如何才能够实现企业的最小利润支付, 第二, 在进行费用摊入成本工作时, 如何才能够实现最大摊入。通常情况下, 企业可以采用的费用分摊法包括实际费用摊销法、平均分摊法以及不规则分摊法。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法会对企业利润以及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 企业即可实现合理的避税。

二、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 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引起税收风险的存在。为此, 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实现有效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目的。

(一) 避免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形势下, 想要有效地避免税收筹划风险, 就必须要进行税收筹划风险避免策略, 这样可以将企业因税收政策造成的这部分损失规避掉, 从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实际的工作中,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法来实现:第一, 避免从事可能会引起税收变化的经济活动, 第二, 如果企业开展的某项经济活动存在特定风险, 那么企业果断的选择中途放弃。从实现的角度来看, 这两种方法想要实现都有很多的条件限制, 如果出现的风险比较小, 完全处于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企业就可以不放弃当前的经济活动, 如果风险较高, 超过企业的预期, 则必须要停止当前的经济活动;企业开展决策时, 必须要准确的了解风险的实际情况, 不可因害怕承担风险而错失发展的良好机遇;在进行风险规避时, 不可引起其他方面风险的产生, 需要从全面的角度需求最合适的规避风险方法。

(二) 控制税收筹划风险损失

(1) 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想要控制税收筹划风险损失, 首先需要做好主体信息的筹划工作, 对以往信息以及当前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分析, 根据分析所得出未来企业发展的方向。其次, 需要做好税收环境信息的管理工作,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者必须要了解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了解当前优惠政策, 将其进行紧密结合, 为节税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三, 抓住政府的涉税行为,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与法律要求相一致, 也可能会与法律相背离, 因此管理者一定要抓住政府涉税行为, 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第四, 及时反馈信息, 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 外部环境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都会对其具体实施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必须要做好信息的反馈工作, 减少这些变化对企业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

(2) 人员管理。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需要多部门的参与才能实现, 对于筹划工作人员也有着较高的要求, 企业必须要做好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工作, 丰富他们的理论知识和经验, 并及时的国内外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对筹划方案进行不断的完善。其次, 还要注意筹划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 税收筹划要以不损失国家利益为前提, 兼顾企业的经济利益, 维护税法的权威性。

三、结语

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提升经济效益, 企业一定要选用合适的方法来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降低税收筹划时的风险, 保证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施, 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费用支出, 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企业迎来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 互相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 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纷纷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以此来降低税负对于本企业发展所造成的影响。从结果上来看, 税收筹划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如果未能选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 不仅不会降低企业的费用支出, 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本文首先阐述了税收筹划的方法, 并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措施进行了说明, 以期降低企业税负, 提升经济效益。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 陈清贤.浅谈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3) .

[2] 张策.浅谈税收筹划[J].纳税, 2018 (8) .

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第2篇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意识不强,执法能力不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干部风险意识与执法能力直接决定了执法行为合法与否、风险大小。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干部受“人治”思想和执法惯性思维影响,重任务轻执法、重实体轻程序;或缺乏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对与税收执法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义务认识模糊,执法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或受“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执法随意性大,税务处理、纳税核定、行政处罚欠妥;或执法水平不高,对本岗位税收执法程序缺乏深入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得不深不透,存在断章取义、误解、曲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也缺乏应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个别税务人员素质低下,有权力寻租现象。每一个税务人员手中都或多或少地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面对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面对一夜暴富的明星大款,个别税务人员也会心理失衡,踏踏实实干工作、一心一意为革命,到头来还不如一个个体户。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他们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的私利。个别税务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擅自减免税款,随意审批缓缴税款,甚至有个别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沆瀣一气,共同偷逃国家税收。

(三)由于财政体制税务经费等原因,使依法治税政策措施难以落实。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增长、保政绩,不考虑经济发展现状,给税务部门下达不切实际的税收任务,税务部门为了与政府保持一致,也为了保经费,就会出现寅吃卯粮,转引税款,压库混库等现象。

(四)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规范。税收执法是一项依规则而为的活动,规则的缺陷必然使执法压力与风险倍增。在税收立法层面,除税收征管法外,尚缺少统领税务工作与税收执法全局的税收基本法;除企业所得税法外,各主要税种实体法规范层次较低,多数为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权威性较弱。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层面,有的政策出于方便宏观管理等因素考虑,规定较为宽泛、伸缩弹性大,使不同税务机关在对同一具体税收行为进行处理时,采取绝对从严或绝对从宽的迥异措施,导致执法不公正;有的政策缺乏足够的上位法支撑,制度风险很大,例如评估和约谈制度就缺乏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支持,合法性、合理性屡受质疑;有的政策由于制定机关怠于解释,或实施机关越权解释,从而“释”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有的政策脱离实际,未充分考虑征管系统容载量,而以个案标准来判断和制定,对税务机关和人员工作职责的界定明显超出实际。

(五)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监督制度亟待完善。一是岗责体系设置还不能完全实现权力监督制衡要求,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执法权力被违法扩张、压缩、重复交叉等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税收执法权力制约机制研究和应用不足。现行税收制度中,已有不少关于执法权力分配与制衡的规定,但仍没有比较清晰思路和分解、设置的科学方法,使权力制约呈松散状态,效果不理想。

二、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根源在于法律知识欠缺。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注重干部业务能力的培养,更要在增强执法能力上下功夫,要在内部加快“复合型”人才培育,建立一支“一专多能”干部队伍和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库。积极鼓励税务干部参与“三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考试,多方提升干部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各级地税机关及干部执法规范性和准确性,有效降低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一是要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典型案例剖析和宣传,切实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依法治税观念,从思想理念上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行为;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主题教育,引导干部常算政治账、经济账和家庭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利益观,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要落实好“交流轮岗”制度,制定并落实有效的交流轮岗机制,有效规避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爱护和保护广大税务干部的作用。

(三)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随着以电子申报、网上税务为代表的多元化申报和涉税服务方式的推广,信息化应用广度和深度正在不断加强。只有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才能减少执法主体,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优化配置征管资源,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建立预警机制,做好提醒服务,既起到监督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又达到保护干部成长的双重目的。

(四)完善干部奖惩激励、选拔任用机制,引导干部树立“有为才有位”的理念,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必须完善内部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执法管理。但是,地税机关还应该全力缓解干

部执法恐惧心理,在制度建设和用人标准上引导和鼓励税务干部勇于承担责任,真正使想干事的有机会、敢干事的有舞台、会干事的有地位,逐步在系统上下形成“见旗就杠、见活就抢”,执法规范、服务优质的良好氛围。

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第3篇

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第4篇

一、企业税收风险的含义

所谓风险, 就是一件事情它所包含的不确定性因素, 而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些影响。同样的, 企业税收风险的含义就是企业税收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包括税收制度、税收手段以及各种经济因素, 而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我国企业税收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局限, 使得各大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 让企业的发展与我国法律和社会道德相悖, 让企业不能够更加长远的发展, 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影响, 助长了我国经济发展在税收方面的不良风气, 另外这些违法的涉税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税企业在国际上的口碑, 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发展, 只有及时规避这些风险才可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造成企业税收风险的原因

(一) 外部因素

目前, 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经济的各种变革也层出不穷, 影响税收的因素越来越多, 而我国有关税务的法律也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不断更改, 颇有一种朝令夕改的趋势, 我国企业为适应税法的变化也极易出现问题, 公司的制度和发展策略难以跟上税法的变化, 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为防止更多的资金流失, 企业往往会采用一些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的策略来发展企业, 但是这种方法往往会造成公司更大的亏损。另外, 我国在税收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非常严重的问题, 我国的税务种类非常多, 包括海关税等各类税种, 这就造成了在税收执法方面的不便, 各部门之间不能够有序的执法, 很多部门甚至会出现税务重叠等问题, 大大影响了税务执法的效率与准确性, 同时也给税务人造成了不便, 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二) 内部因素

造成企业税收风险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企业内部的一些决策所带来的风险以及企业管理方式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相对于外部因素来说, 内部因素对于企业税收以及企业发展的影响可以说是最根本的, 也是最直接的。首先, 企业内部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企业的管理人员遵纪守法, 科学合理的管理公司, 及时关注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务法律的更改, 才能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影响, 若公司内部人员没有良好的专业素养, 不按照制度操作, 导致企业发生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必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另外, 企业过于依赖税收有关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由于很多国家优惠政策的都有比较明确的条件和期限, 很多优惠政策并不适合企业发展,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政策并不适合用于企业的发展, 所以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三、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一) 企业要建立完整全面的税收控制制度

首先, 各部门之间一定要建立合适的机制, 会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部门等部门一定要科学严谨, 准确无误的清算公司财务, 以及税务金额, 并采集各方面数据和资料来确定税务情况的可靠性、可行性, 建立完整可靠的税务运行机制, 使得企业税务的管理适合企业的发展并有一定的权威性, 保证企业的税务合理合法, 预估税务的成本效益, 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

(二) 建立合适的税法沟通机制

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税法的确定与企业的税务情况和自身利益总是息息相关的, 税法总是能够很直接的影响企业的发展, 只有企业的人员能够积极地参与税法的建设才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的利益, 与国家政府积极及时的沟通就需要一定的机制, 企业可以与国家政府建立合理合法的沟通渠道, 建立出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且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法制度, 促进企业的发展, 同时也加起来中国的经济实力, 达到国家与企业双赢的结果。

(三) 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

企业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企业管理层的人员遵纪守法, 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观念, 做出合理有效的发展决策, 促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才能规避税收所带来的风险。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是企业管理和企业人员管理的有效方法。

(四) 树立正确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要及时关注社会的经济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 要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 坚持依法纳税, 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 引导我国企业发展的良好风气。对于企业合同等重要资料要认真推敲在下决定, 并且要认真保管, 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四、结语

税收最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我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与各个产业都息息相关, 深入的影响着各个企业的发展, 税收问题不仅仅复杂难懂而且多变, 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重视税收风险的问题, 并利用合理的管理方式规避税收风险才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好。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地位的提升, 税收的问题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税收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已经成为我国国情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企业税收风险方面也需要特别的关注。税收风险的主题分为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 也就是企业税收风险和税务部门税收风险。本篇文章主要叙述我国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 讲述我国企业税收问题所带来的弊端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企业管理,税收情况,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强.我国中小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 (10) .

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第5篇

摘   要: 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总结出适合基层特点、符合治理要求、便于服务群众的政务公开模式和途径。通过对陕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分析,可以发现基层在公开理念、公开内容、公开标准、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及精细化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环节。作为一种渐进式管理方式的“标杆管理”理论,其蕴含的系统优化、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的基本思想,可以为陕西乃至全国下一步的试点工作提供改进思路,有助于探索提炼出更有效率、更易推广、更符合基层实际和群众需求的政务公开工作模式。

关键词: 基层政府; 政务公开; 规范化; 标准化

Research on Openness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 Affai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chmarking Theory

——Taking Shaanxi Provincial Grass-roots Government Opening Standardization Pilot as an Example

HOU Sha-sha , YANG Run-h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 Law, Xi’an 710122, China)

Key words: grass-roots government; openness of government affairs; norm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一、問题的提出

政务泛指行政事务,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1]。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政务公开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学者们围绕基层政务公开的战略性、法律制度以及对策开展了多角度的研究。如,袁维海(2017)认为要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必须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全面创新。赵建华(2018)指出,地方政府“互联网+”与政务公开深度融合的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地方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消解制约因素,提升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唐一军(2019)认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要从基本原则、渠道、载体、制度入手着力把握新变化、新要求,又要结合区域实际,做出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工作实绩。针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崔继梅等(2018)在总结云南省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如期进行,加强主动公开事项梳理、提高标准研制质量,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夯实服务水平,加强标准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四点建议。邱美、张闯(2019)认为政务公开的效果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估检验,并建议将第三方纳入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之中。

伴随着学术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建设也不断取得进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基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的顶层设计得以不断完善。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实施,政务公开的信息化水平大幅跃升,各级政府网站建设逐步加强,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等公开渠道也不断拓展,使群众获取信息更加便捷。相比之下,政务公开在标准化、规范化方面的探索则相对滞后,特别是公开内容、程序等相对模糊和随意,缺乏统一标准,时效性不强,日益成为制约政务公开质量的突出短板。基于此,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在北京、陕西、内蒙等15个省(区、市)的100个县(市、区),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25个领域,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希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宝鸡市岐山县、彬州市、渭南市华州区、延安市安塞区、榆林市靖边县、安康市紫阳县等7个县(市、区)承担了试点任务。与此同时,陕西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自主在22个县区、开发区和新区同步开展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3]。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已经初步完成了试点任务。笔者拟以标杆管理理论为依据,对陕西省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研究,以期为全国层面政务公开工作持续科学开展和深化提供可行建议。

二、陕西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实践

陕西省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8月正式启动试点后,陕西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由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抓总,强化统筹,建立了省级指导、市级督查、县级实施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编制《陕西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指南》,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小组,多次开展试点工作专题培训和交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试点工作专栏,提升了工作成效和影响力。试点领域省级主管部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统筹全系统力量,推动形成行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各设区市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所辖试点县(市、区)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29个试点县(市、区)聚焦安全生产、财政预决算、城乡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围绕公开标准、公开流程、公开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公开要素、手段方式、宣传推广、体制机制等方面基本完成“基础性工作”,又显现出“创造性工作”,兼有改良和创新,在共性中体现了个性,在个性中彰显了特色[4]。

(一)梳理公开事项,确立了工作依据

各试点单位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试点领域涉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要求,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省政府公开办组织专家制定的公开模版,对涉及公开的工作业务以条目形式逐项分类,形成了公开事项清单。未央区、华州区还探索编制了政务公开事项负面清单。这些清单的梳理,为基层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理清了脉络,确立了依据。

(二)制定标准规范,明确了基本准则

各试点单位在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时限、公开方式、公开程度标准等要素,力争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岐山县、华州区、安塞区、靖边县、紫阳县等还将试点工作延伸到镇村两级,同步梳理编制镇村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同时,29个试点单位积极研究绘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流程图,推动了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诉求回应有序衔接。

(三)拓展公开渠道,保障了公众权利

各试点单位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平台和“两微一端”重要作用的同時,加强传统平台使用,积极拓展新渠道。汉台区创办了全省首份县级政府公报,选聘20名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紫阳县在县城中心广场公共区域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照片、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和职责分工向社会予以公开。未央区建立了政务公开体验大厅,集中展示区政府门户网站、网站移动版、微信微博、自助查询终端、办事指南二维码等。各试点单位普遍开展了邀请公民走进政府、大学生到政府机关见习、百姓问政、在线访谈等活动,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融合公开服务,优化了营商环境

各试点单位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有机衔接,在梳理公开事项时同步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压时限、减材料、优流程,实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有机融合。彬州市在全省率先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打造了行政审批“23550”模式(2个工作日内企业注册开业,3个工作日内项目备案,5个工作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由5个减少到2个,办理时间由10个工作日减少到2个工作日,资料精简64%,时间压缩80%,新增市场主体同比增长32.67%。

(五)强化探索创新,推进了成果运用

各试点单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形成了一批特色亮点和好的做法,受到了各界好评。未央区提出了“政务公开七步循环工作法”,明确了目录清单和公开流程的制定标准,打造“一网两厅、两微一端、多点查阅、热线办理”线上线下公开体系。紫阳县探索信任容缺审批机制,开辟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行一表制申请、并联审批,移民搬迁项目审批由原来的一年时间提速到了35个工作日,创造了建设项目审批的“紫阳速度”。华州区将政务公开、网上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一整合到区政务公开办,人员编制从10名增加到30名,为基层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时,试点单位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五进”活动,制作政务公开标识,拍摄政务公开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为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从试点单位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来看,群众对试点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率普遍在80%以上。在试点验收的实地核查环节,验收组对试点单位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抽查,从业人员大多数能熟知政务公开政策,表明政务公开正在逐渐成为共识。根据试点单位探索上报的试点成果,陕西省已制定了统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并下发全省各地各部门执行。

三、陕西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政务公开领域,不平衡不充分主要体现在试点工作政治站位不高、政策随意性强等问题,试点领域由于各地各部门组织能力、理解能力、执行能力的差异,工作结果和成效也不尽相同。尽管陕西省基层试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取得了可喜成效,但与群众的期待、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地区对标,还存在一些不足,试点经验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可考核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概括而言,陕西在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理念不到位

个别部门出于利益考虑或传统管理理念影响,还不能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方便不方便放在重要位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敷衍应付的问题,导致虽然也公开了,但是群众认可度低。相比一些发达地区,这样的反差更明显。比如,同样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徐汇区,就更关注群众的需求,不断扩大群众参与率,努力让群众更满意。以社区服务领域为例,徐汇区有关街道办按照群众经常办理事项的频次,编制四套主题服务包,包括“宝妈看过来”“居住证那些事儿”“你该知道的重残无业人员待遇”和“养老服务包”,帮助居民一次性了解多领域的福利政策,使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有效打通。

(二)公开内容不全面

这也是全国一些试点县区的普遍短板,从数字上看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布数量上涨,但是群众的获得感并不突出,信息公开需求与信息供应不匹配[5]。从实际操作来看,应该是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宗旨,运用大数据来汇聚群众最需要的信息数据,形成“政务公开便民地图”。如,试点县宁夏海原县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梳理制定“2套目录、99张流程图、30项制度”,并对照依法全面推进县、乡两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梳理了13个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标准目录884项、乡镇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55项,配套制作了99个事项办理流程图。同时,建立完善了政策解读、政府信息查阅、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30项工作制度,初步实现了全流程权力公开、全过程服务公开、全要素事项公开。但在陕西省的基层试点中,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内容以政策法规、机构设置、新闻通稿和工作政绩方面的公开居多,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履职状况等重点领域信息与热点问题公开不及时、更新缓慢。

(三)公开标准不统一

基层政务公开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各试点单位因标准化专业程度限制或标准化理解偏差,加上各领域内容不同,标准体系框架建构缺乏统一性。从各试点单位的工作方案看,还存在各试点单位自行把握标准,例外范围界定不准、政务公开随意性大的问题。也正因为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标准,所以在政务公开实践中重复公开、随意公开等现象无法避免,从而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样作为试点的上海市普陀区在这方面对陕西就更有借鉴意义。2017年9月,普陀区发布了全国首个按照GB/T24421制订的关于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体系,2018年又先后发布第二批和第三批标准,共包含169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46项、行业标准1项、地方标准4项、普陀标准118项。这些标准的制定,有效解决了相关领域信息公开标准不同、时限不一、选择性公开等问题,具体从事试点工作的人员也有据可依,不至于白费心力、重复低效劳动。

(四)数据信息不共通

实践证明,平台是政务公开的关键。试点工作中建立的一系列目錄、标准规范等,如果没有网络平台的有力支撑,不能与公开平台有效对接,目录、规范标准就只能是形式上的成果。比如,四川省什邡市在试点工作中按照公开流程和公开目录的标准规范,对政府网站进行改版,按照公开目录设置市、镇、村、学校公开板块,每个版块增加目录编辑器,确保编辑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号入座”和信息公开后群众监督。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把群众领取的救灾、扶贫等政府补助资金等信息纳入公开平台大数据,方便低保评定、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比对,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但在陕西的基层试点中,由于软硬件条件的制约,政府信息资源与社会共享程度不足,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未统一建设,大部分部门自行开发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程度低。同时,基层政府还不太擅长利用新媒体、新技术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公开形式单一,信息缺乏再加工、再解释、再利用。“互联网+”与政务公开之间融合力度薄弱,影响了政务公开的效果[6]。

(五)工作机制不健全

尤其是监督反馈的缺失,致使有公开无落实现象经常发生。基层政府部门较少考虑搜集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较少邀请监督人员对工作结果进行评议,忽视信息反馈和评议制度,从而使公开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因缺乏国家层面的明确要求,目前陕西省基层政务公开机构建设还不到位,县级政府的政务公开机构虽承担行政职能,但几乎全部为事业性质且人员短缺、流动性强,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积极性都欠缺,政务公开的舆情巡查认领、回应互动、回应巡查等制度也难以有效落实。

(六)精细化程度不高

县、乡(镇)政府位于权力终端,肩负着社会治理和政策落实的重任。现实来看,政务公开指导性文件规定细则相对笼统和原则,缺乏务实精细的常态化操作标准规范,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类似“原则性”要求的约束,无法真正使基层政务公开走向科学化、常态化。一些试点单位还缺乏完善的《服务指南》《群众办事资料参考模板》以及《政务公开参考样版》,还没有把所有公开要素融入指南、模板和样版中,公开的标题、内容、格式等也不规范和统一。

四、标杆管理理论视域下的基层政务公开策略

政务公开质量是一个不断改进的动态概念。高质量政务公开要求政府必须不断跟踪群众需求,尽力提供高质量政务服务信息[7]。作为一种渐进式管理方式的“标杆管理”,其蕴含着系统优化、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的基本思想,核心是以“最佳实践”当标杆,对标寻找与标杆的差距,然后结合自身实际予以优化改造,形成本土化的“最佳实践”,从而提升组织的整体绩效[8]。以标杆管理理论作为理论工具来指导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试点工作,在逻辑和学理上都有高度的契合。

(一)标杆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内涵结构相契合

试点单位运用标杆管理理论,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对标“最佳实践”展开评估,发现工作问题与缺陷,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已经积累的有益经验和成果,找到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使得政务公开更具科学性、系统性,从而全面提高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标杆管理与政务公开流程走向相契合

基层政府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力争试出新成效,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各地方在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城市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义务教育、市政服务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影响因素并不相同,实际差异明显存在。各基层政府运用标杆管理理论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与标杆对象的可比性和相似度,充分发挥创新意识和能动作用,可以在实践中创新升级,探索更多群众乐于接受、喜闻乐见的特色和亮点做法。

(三)标杆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要求相契合

标杆管理是组织持续追求卓越的有效手段,其核心是以最高标准作为目标来改进自身的产品、服务、流程,是一个系统、持续的评估过程。政务公开也必须经过系统的组织策划,吸收新事物,应对新变化,持续开展,持续学习和改进,才可能取得实质性效果。各地区在成功实施一次标杆学习和改进活动之后,应及时总结和评估,共享經验,将之用于标杆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样,基层政务公开不是一次性活动,更不是一劳永逸,而是一项持续性工作,各基层政府需要不断地获得改善工作绩效的信息和好经验,持续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才能真正满足群众越来越复杂化、高需求、高质量的政务服务信息要求,真正开创“根深枝茂”的新局面。

1. 树立共建理念,强化工作交流。首先,基层单位要进一步树立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其次,省级层面要加强统筹协调,以专题会、实地调研、技术培训等方式加强指导与审核把关,推进试点工作制度常态化,总结推广好经验,提供人员与资金支持,帮助各地区解决好政务公开过程中的短板。最后,各地区应立足于本区域政务公开实际情况,主动对标其他先进试点,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确保公开工作顺利推进并不断取得实效。

2. 深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新形势下的“五公开”必须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突破,做到内容全面、要点提炼、简约实用,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提升公开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以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领域为重点,继续做好城乡建设、财政经费、行政许可、重大项目审批实施、人事任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明确更新频率、保障部门、保障方式,以高质量的政务公开对接百姓日常生活。

3. 强化标准引领,形成标准体系。设立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的规范是现实要求。全面对照“五公开”的要求和规定,对每个分项和每个环节进行梳理,进行颗粒化管理,对最基本和最小单元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度、公开时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形成事项公开的标准化模版。基层政府要严格遵循各项规章条例,按照流程图的业务环节和公开环节,从组织、运行、管理、参与、监督、改进等实际操作入手,科学划分公开领域的大小项名称,明确属性、内容、依据、格式、咨询方式、监督电话等具体业务公开工作标准,政务公开的范围和边界明晰化,有效提升政务公开的精准性和实效性[9]。

4. 建设智能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政府信息数据资源要实现高效益,需具备公开性、交互性和流动性,需要拓宽公开渠道,建立共享体系,创新应用数据。未来政府管理必然是与信息时代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契合的模式,对政府网站改版升级,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采用微信、微博、移动端APP等新媒体,加强政务公开栏、信息查阅点、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服务热线等载体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受众覆盖范围,及时、高效地传递权威信息[10]。在政务公开试点中,要注重建立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整合各类资源,汇聚来自各行业的空间、政务、经济、人口及其他门类的专业数据,并采用统一标准对外提供,使数据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成为可重复利用的信息资源服务,从而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融合和业务协同[11]。

5. 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检查评估。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组织、协调、管理机构,实现由点到面、由平面向立体的信息开放。一是健全责任机制。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抓具体落实、责任具体到科室部门、任务落实到人头,分工明确合理。二是健全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之中,纳入政府部门整体工作的目标管理,对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三是健全评价机制。群众满意度是政务公开效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群众进行评议。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外部监督,健全政务公开定期考核制度,强化第三方评估的动态考核,鼓励社会媒体和公众进行监督,确保政务公开落地生根[12]。

6. 落实条例规定,坚持精细务实。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形成,既是历史演进的过程,也是持续管理的结果[13]。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基层政府要在公开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承袭成熟的操作方式、优秀经验,推动与时俱进,切实使政务公开走向科学化、常态化。一是基层政府要根据新修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展开工作,形成刚性约束力。二是各级政府依据区域实际状况,主动制定并公开本地区政务公开指导性文件,积极完善精细化的操作依据和具体程序规定。三是对基层执行人员开展富有针对性、指导性的业务素质能力培训,引导各级行政部门和单位把政务公开作为日常的自觉行为。

五、结语

政务公开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数字政府的必然选择,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势在必行。随着政务公开的强力推进,其学术研究在横向与纵向上不断得到发展。横向上,学者们将政务公开与政府治理相结合,从不同的方面展开讨论,研究视角逐步拓宽;纵向上,以政务公开的内涵为起点,学者们从顶层设计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问题的制约因素与消解办法、公开平台和渠道、政民互动和舆情回应等层面探讨,不断引导基层政务公开走向标准、规范、法治、创新。

政务公开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试点工作目前只是刚刚“破题”,必须持续深入,横向纵向比较、借鉴有益做法,立足地区实际、探索特色亮点,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使群众能够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让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政民高效互动中得到提升。标杆管理理论为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思路,指明了路徑,有助于各地在实践中把握好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之间的平衡,探索更有效率、更易推广的政务公开模式,为群众提供更便捷、周到的服务。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基层政务公开运用标杆管理理论开展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相互学习的原则,形成交流、借鉴、创新的伙伴关系,以更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真正有效提升政务公开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Z].2016-02-17.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Z].2017-05-09.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Z].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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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的方法范文第6篇

(一) 实施税收筹划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需以国家税法规定的能享有的最低负担为限度, 以法律作为基础,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各种税收方面的筹划行为, 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外的行为被视为税收违法行为。

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主要包括:在税收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筹划;在不违背国家财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因此在筹划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而逃避税收负担, 违反税收法律规定, 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 不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企业管理者要对这些行为加以制止并反对。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或做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 违反了国家财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关注税法变动, 及时掌握税收政策

税法是为了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但这项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动而变化。因此, 密切注视税法变动,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避免做出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做的事。目前, 税收相关政策变化快, 税法制度也不完善, 企业要想长久发展, 必须深入研究税法, 对税法有一个透彻的了解, 深入挖掘税收筹划空间。其中, 掌握现行税收优惠, 合理使用现有优惠政策, 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莫大的好处。

(三) 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

一项成功的税收策划方案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是在多种税收方案中的择优选择。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 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 才算是成功的、合理的税收策划方案。此外, 由于纳税人在实施一项税收策划方案时, 必然要为之付出一定的费用。因此, 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之前, 要对比实施税收筹划所付出的成本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 确保预期收益远远大于成本。

(四) 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着眼于整体税收, 而不是把目光放在个别税种的应缴纳税额上, 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并不存在在某一个税种上可以少纳税的情况。例如企业通过某些方法, 在个别税种上少缴纳了, 但在企业所得税中必须要多缴。另外,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该筹划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问题, 要考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 而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 有时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加并不一定是因为税负的减少。并且在税收筹划中, 应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中心, 以税负的轻重为辅助, 实施纳税方案。因为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 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除此之外, 税收筹划不能仅从税收角度考虑问题, 要从市场、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考虑以及从筹划对其他成本的影响方面考虑。税收筹划要从总体管理决策出发, 不能仅从单一税收角度考虑问题。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其他成本对筹划的作用, 也要考虑企业未来发展等综合因素, 从而提高企业总体效益。因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 因此当税收目标与整体目标发生冲突时, 应首先选择整体目标。

(五) 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不可能有百分百的成功率, 因为筹划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例如:税收筹划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 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以及其他非主观能左右的事。因此,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要深入了解不确定性因素, 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 并权衡税后策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效、合理的做出决策。

二、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以酒店企业为例

(一) 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中国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依据企业内部分工进行划分, 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税法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不同的规定。以个人独资的酒店企业为例,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的酒店企业只需缴纳投资人个人所得税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 在一定程度上能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不能享受此类优惠。一般来讲, 如果酒店盈利能力需要长时间过渡, 需要客源和知名度的积累, 可以设立分酒店盈利模式, 因为分公司在企业设立初期会有亏损, 但之后会转为盈利, 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通过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 只能靠自身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二) 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对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百分之二十来征收。例如, 酒店企业的年度纳税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千万, 且员工人数规模较小, 就能享受税后优惠政策。

(三) 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法规中, 优惠政策的指向性明确, 优惠政策主要服务与企业。而专门针对酒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种, 一种是免税收入。指酒店通过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产生的收入;另一种是应税额抵扣, 指酒店所支付的残疾职工的工资。酒店企业在制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或者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 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要注意的是,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 不能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 要合乎法律法规。

(四) 营业收入的筹划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主营业务收入, 以酒店为例, 主营业务收入指住宿、洗浴、餐饮等收入, 非主营业务指提供会议场所、晚会场所的收入。对于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 可以通过调整营业收入确认时间进行税收筹划, 从而达到符合自己利益的纳税方式。例如, 酒店可以与消费量较大的客户签订合作协议, 利用分期付款方式延缓营业收入确认时间, 在税收筹划中获得主动权。税法规定, 分期收款的收入确认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五) 税前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包括税金、成本、损失在内的合理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扣除费用项目包括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招待费是用于对外赠送带有本单位标志的产品或礼品, 属于捐赠支出。但这类费用的扣除是有限额的。税法规定:企业年净收入在一千五百万以下包括一千五百万的, 使用限额不得超过收入额的千分之五, 年净收入大于1500万的, 使用限额不得超过其千分之三。同时, 在核算招待费时, 不应该与差旅费等其他统合计算。但是可以对所得费用进行合理转换, 变更为税法规定的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 例如可以将餐饮招待费转换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 为企业的经营预算提供空间。

(六) 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对于亏损企业, 为了帮助其渡过难关, 国家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当年经营亏损, 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弥补之后年限的经营所得, 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某年度发生了亏损, 应提高近几年的经营收益, 提早弥补亏损。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或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方法, 资本化当期费用的项目或者将广告费、展销费等可控费用延后支付。将后几年的利润弥补前几年亏损额度, 然后再计算缴纳额, 企业就可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但要注意的是, 企业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多列业务招待费或多发工资等手段虚报亏损, 只有符合税法规定, 才能通过税收筹划获得合法权益。

三、结语

税收筹划具有选择性、筹划性、合法性等特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对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有着关键的作用, 可以帮助企业从整体上实现节税目标, 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是企业财务管理及日常财务运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税收筹划是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导向,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为达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合理安排企业自身的涉税活动而采取的税务决策行为。本文分析了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并以酒店企业为例, 探讨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财务管理,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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