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管论文范文

2024-01-16

税收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的充分改革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充分变化,使得当前阶段国家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本文通过简要阐述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影响,重点阐述了如何有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指出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对财政收入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研究。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国企发展;相互作用;作用分析

本文索引:员鑫.<标题>[J].商展经济,2021(14):-102.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31

在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并通过对比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1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1.1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

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吸引力。比如,在相对比较特殊的区域,或者说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发达和快速的区域,政府可以通过对该区域内的部分企业或者全部企业采取一定范围内减免税收政策的方式来实现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调整和把控。国家税收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为这些特定区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从而促使其能够更加快速地担负起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

1.2 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倾斜政策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一般都需要结合本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等因素来确立相关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之间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科学和专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结构来保障相关的产业能够实现优先发展。

2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作用

2.1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最关键的政策改革就是持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分别从扩大投资、启动消费以及增加出口率等三个方面着手,在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确保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更重要的是有效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一方面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实现脱困目标提供了新的契机。

2.2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助力国有企业解决改革难点问题

当前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都面临着很多不同类型的难题,其中包括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企业负债率过高、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以及企业闲散人员过多等问题。要想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目标,有效解决上述重难点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改革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调整了财政税收的思路,不再沿用传统的减税让利的策略,而是将财政税收与国有企业经济战略性调整进行了改组,形成了更加合理和专业的国有经济布局以及市场创新发展机制,为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变动以及开展公平竞争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其次,重点突出的税收政策改革策略也为国有企业创造了更加平等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力支持以及相关企业重组和贷款贴息政策的发布与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在下岗分流职工问题的处理方面也有效调整了国有企业的财政支出结构。

3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促进策略

3.1 在充分考虑国企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国家,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这部分国有经济主要负责的就是进入非国有经济无力承担或者不愿进入的产业领域或者基础领域,对于以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当前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改革最关键的就是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立场以及方法,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确保税收这一重要的杠杆能够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最大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能否切实提升和增强广大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导作用,不仅仅关乎到广大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整个国家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的力度和效果。要想切实保障大中型国有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稳步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作为经济调节过程中重要的杠杆工具,有必要为当前已经逐渐出现疲累状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时间。换言之,在进行相关的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前阶段广大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如果在税收政策上不能够为相关的国有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的话,不仅仅会严重影响这部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相关的税政改革其实是不完全成功的。

比如,针对国有企业来说,在进行税制改革的时候可以采取“恢复单一税制”的调整策略来确保财政税收政策對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将部分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命脉以及宏观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基础产业部门内的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归纳,其中既包括能源开发、原材料开采等关乎国家重工业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也包括铁路、民航等关乎社会民生的相关产业领域,还包括高科技以及新能源等关乎创新改革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要将涉及上述产业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直接退出利改税的范畴之内,并逐渐将其恢复成单一的向国家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利润上缴的策略。在这种政策改革的背景下,一方面能够从税收方面为这些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现行的财税管理现状,从而理顺国家财政与国有企业税务之间的工作关系。

3.2 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率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创造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在上世纪所推出的新税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在贯彻落实以及具体执行方面或者相关的配套改革政策的制定方面没有跟上新税制改革的步伐,导致当前阶段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依然存在十分严重的不平等竞争问题。究其根本,一方面主要是在新税制政策出台之后,在收取关税的时候保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换言之,这对相关的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非国有经济的组成成员的纳税意识与国有经济相比相对较低,甚至很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企业都存在十分普遍的偷逃避税等行为,并且试图通过不建立账本、与税务机关扯皮等形式逃税避税,这就导致这些非国有经济组成成员的定额不足或者定率偏低等问题频繁出现。因此,相关财政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当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设置不够合理的现状,在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比如,在征收相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可以从“量能课税”这一原则入手。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生存困境,并在现行的20%的优惠税率的基础上,适当进行税率调整,按照不同国有企业的产业发展实况进行税率下调,并适当提升税率的优惠幅度,从而切实降低部分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还应该同步下调对部分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为相关国有企业制造更加优惠的财政发展策略,确保相关基础领域的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进行国有企业税率调整或者下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当前的调整梯度保持一致,换言之,就是在充分结合不同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在下调后的一般税率的基础上再优惠5%或者10%的梯度,作为新的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通过贯彻落实“量能课税”的财政税收原则,能够切实降低国有企业的税负,一方面能够鼓励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实现可持续成长,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投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基础产业领域就业人数的增加,助力现代基础产业的转型发展。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建立的,对于国有企业现存的人数来说不能对其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当前的就业压力也可以进行缓解。在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应该对其所得率进行有针对性的降低,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收获应得的效益。

3.3 有针对性地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结合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所得税的税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时候,该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就会直接下降三个百分点,甚至四个百分点。换言之,对于相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及时下调相关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就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有效提升相关国有企业的税后所得利润,进而进一步推动其增强相关技术研发的力度,这无论是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还是对于增强整个国家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相关财政部门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现行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为相关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在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高新产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整个高新技术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所有专利的商品化所得的收入之中,从而逐渐推动相关的产业优惠税率能够从重视企业类别这一模式转变到重视企业研发这一模式,进而实现由当前的重视技术发明向重视专利商品化的快速转型。通过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不仅仅能够为相关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更能促进整个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3.4 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的认识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有效改革以后,国家想要通过采取“减税让利”的方法来减轻国有企业的财政负担,对自身的发展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但是却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因此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对地区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减轻。

比如,采取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上认识的方法来对国有企业的负担进行有效的减轻。同时,还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税负比进行有效的统计,通过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在生产总值之中实际税负所占据的比重并不低。认识税负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国有企业所在地区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并对实际的税负以及统计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两者之间的误差进行确定,从而从当前国有企业的特点出发,制定具有更强针对性的策略来进行减税操作。

4 结语

财税政策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发展机遇。国有企业通过财税制度对企业的内部制度进行改善,才可以更好地对财务监督制度进行完善。而且国有企业处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要想确保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其发展过程中就需要来自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中包括调整税率、拓展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等科学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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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素,武晓霞.金融危机以来的政策搭配工具识别、效应测度与经济新常态下的启示——基于FAVAR模型且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问题探索,2016(5):16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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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的研究[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9(25):6.

税收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以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由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地球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低碳经济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鉴于此,从低碳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入手,剖析现行国内外碳排放的税收政策与规制,并提出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适时开征碳税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激励理论 庇古税 碳税

一、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

从理论上讲,在资源环境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会产生“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厂商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与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属于公益事业)。而经济主体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求,不愿意主动为其付费,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s)”,这就使政府介入资源环境领域成为必然。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外部性问题有最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Pigou,1920)在其《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中建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达到平衡,这种税也被称为“庇古税(Pigouivaintax)”。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永恒主题。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基本特点是需要、限制和公平,具体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全球五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正处于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新文明的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与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逐步形成。“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指的是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的一种管理战略。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Karson)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初步揭示了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1972年,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提交的《增长的极限》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挑战的进军号。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各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公约以后,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三)激励理论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分工与交易的出现带来了激励问题。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从政府角度讲,政府以游戏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依据所掌握的政策性资源和财力资源,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采取财政拨款、投融资、税式支出、产权交易等常规政策激励低碳经济发展。例如,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安排235亿元,2008年增加到418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2009年推动节能减排支出567.47亿元。目前,在农村实行的“以奖促治”政策带动了农村环保工作的广泛开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15亿元,支持2160多个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资达25亿元,直接受益农民达1300万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方面进一步明确促进推行节能减排的措施。

(四)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目前,世界经济还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以低碳产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却在我国显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其迅速成长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2009年,国家通过出台多项财税和金融措施,在危机中找寻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如国家财税部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补贴消费者,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不断加大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资金补助。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将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建立中长期新兴产业发展机制结合起来,着力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经济工作将重点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工夫”,强调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将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我国现行低碳税(费)政策简析

(一)低碳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鼓励和支持环保设备(产品)、投资的税收政策。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版)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节能、污染防治、环保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流转税规制设计引导,包括消费税(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汽车轮胎、汽油、柴油等,含铅汽油1.4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元/升,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0.8元/升;低污染排放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增值税(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税(原油14~30元,天然气7~15元,煤炭0.3~8元),环境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所得税政策,如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二)现行排污收费政策

我国早在1978年就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目前,我国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四大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暂不征收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算简单地说有两种方式:废气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根据排放污的浓度、数量折算成标准“污染当量”,并按实际排放的污染当量定额征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则直接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

(三)涉碳税费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奖限结合”、“以奖促治”等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但现行的涉碳税费政策还存在诸多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种的针对性不强。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此类税种在环境税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来源。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自身不足。如未涉及所有污染环境行为、征收额度过低、缺少激励机制、随意性过大等。由于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环保部门在征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3.现行税费政策调节力度不够。一是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条款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征收范围过窄、税额设置不合理。三是许多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包装物、杀虫剂等制品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三、国外低碳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有针对性的税种等,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己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尽管各国开征的具体税种不尽相同,但从性质分析,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废气课税

废气税是对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

1.二氧化硫税,也称硫税。二氧化硫(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很大。早在1972年美国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丹麦、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征了此税。从征收内容看,有按SO2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收的。

2.二氧化碳税。CO2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CO2税是为控制CO2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CO2税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而不是直接对CO2的排放征收。CO2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其计税依据为CO2的排放量及浓度。目前欧盟也引入了该税(全称为碳能源税,简称碳税),这也是欧盟层次上唯一的一个环境税种。这种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CO2的排放。

(二)增设优惠措施

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众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仍是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手段。根据政策所要达到效果的不同,发达国家低碳税收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税收减免等;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税收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一是鼓励企业增加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如美国。二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如德国、日本。三是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芬兰、美国。四是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荷兰、美国、荷兰、德国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返还项目。

(三)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重视与运用碳税或能源税,并秉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是设立专门税种。以碳税为例,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二是税收专款专用。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三是税制调整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如丹麦、芬兰、法国的环境税制保证了环保的支出需要。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为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我国先后4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进一步夯实了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双高”产品名录要及时更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二)可以考虑对碳排放课税

碳税是目前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通俗地讲,即根据能源含碳密度征税,碳密度高的税率高,碳密度低的税率低,从生产和消费环节,提倡使用低碳能源和减少能源使用,通过成本制约引领低碳经济发展。如对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课税,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征收,每吨CO2排放征税5-10元,制定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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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军安,郝东恒,谢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08(12):1-7.

税收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必须尽可能对经济增长和预算收入增长做出更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合理的预算收入增长幅度。此外,还需对导致问题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系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而抑制财政收入的不正常增长,让实际财政收入能与预算大体保持同步

财政部近日发布数据称,今年前11个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9.730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56849万亿元,增长26.8%。

查阅2011年财政部部长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当中写到:综合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8.972万亿元,增长8%。

也就是说,实际财政收入增长是预算收入增长速度的3倍。这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近些年来,关于中国民众、企业的宏观税负是高还是低,学界、民间与官方争论不休。学界和民间普遍认为,中国人的税负太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披露,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的宏观税负,也即包括政府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2009年为32.2%。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财税权威专家又计算出,2010年中国政府的宏观税负又提高了2.5百分点,进一步增加到34.5%。有些专家的估计则更高。

对此,官方予以反驳。比如,上月中旬,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计算,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为26.4%,2009年为25.3%,而2009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为36.4%,其中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0.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2.9%。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从人均财力水平来看,我国远低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税负还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也许因为统计口径不同。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数字:过去若干年来,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GDP增长速度,通常是两三倍。这意味着,在新增国内产值中,政府所占的份额在不断提高。

究竟中国民众、企业的税负是高是低,税收增长速度远高于GDP增长速度究竟合理与否?这两个问题牵涉到复杂的理论问题、制度问题,或许可以继续争论。但是,有一个与税收相关的严重问题,则是确凿无疑地存在的,并应当引起财政部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

这个问题就是:每年的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预算确定的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不仅今年如此,过去几年也年年如此。比如,2010年的预算报告中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73930亿元,增长8%。但决算的情况则是,全国财政收入83080.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1.3%。查阅过去几年的数据就会发现,每一年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都是预算报告中所确定的增长幅度的两倍以上。

且不论政府征收那么多税是否合理,但至少我们看到,政府的财政预算缺乏足够的严肃性、科学性。每年的预算报告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现有预算法似乎主要是为了考虑财政收入保障和收支平衡两个问题,因而,《预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然而,现实则提出了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与此相反的问题: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严重超额征收预算收入。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媒体似乎都把超额完成财政收入,当作一件喜事来报告。然而,近些年来,民众对税负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学界、民众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是越高越好,而应当有一个边界。因为,社会每一年所创造的财富是给定的,政府收入多了,企业和民众所能保留的收入必然减少。要保持经济活力,提高民众幸福感,就需要给企业、给民众多留一些收入。

不管是用这样的社会共识来衡量,还是遵循《预算法》的规定,现在财政税收部门大幅度超额完成财政收入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从另外一个方向上显示了预算编制的轻率,以及预算执行的不力,总之,就是现实财政秩序的混乱。

想来,有关部门正在编制2012年的预算,同时也在针对2011年进行决算。相信预算编制部门及其领导机构国务院,以及将要在全国人大审议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全国人大,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确保预算的科学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首先,制订预算的时候,应尽可能对经济增长和预算收入增长做出更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合理的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在此预算公布之后,则应当密切监测实际财政收入情况,并与预算表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实际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过快,就必须及时采取减税措施。

过去几年的事实已经表明,现有的财税制度中存在着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财政收入严重超速。因此,实有必要在明年两会上,对于导致这一问题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系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而抑制财政收入的不正常增长,让实际财政收入能与预算大体保持同步。

税收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印染产业是柯桥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纺织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能耗、水耗、废水排放量较大的行业。随着资源、环境等刚性约束的日益增强,印染产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压力加大、发展方式相对粗放等问题,如何求得“增加产值”和“节约土地”两者之间“鱼和熊掌”的兼得或平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亩产税收视角来分析柯桥区印染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印染业集聚升级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柯桥区印染业亩产税收情况分析

目前现有印染企业212家,占地面积18181亩,印染设备10810台(套),每年印染布产量大概190亿米,占全省总产量的53%。

1.印染业亩均税收低于制造业和整个行业亩产税收

2009年至2011年,全区印染业亩产税收为6.95、7.69、8.38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9.8%;制造业亩产税收为7.27、7.78、9.89万元/亩,年均增长率为16.63%;整个行业亩产税收为9.72、11.43、14.21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20.91%。印染业亩均税收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制造业亩产税收6.83个百分点,低于整个行业年平均增长率11.11个百分点。这说明印染业作为该区传统行业,是以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为主,产品附加值相对比较低,在工艺技术、新品开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

2.印染业亩均税收呈逐年递增态势

2009年至2011年,全区印染行业税收收入(国地税收入总和)由86151万元递增至103988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0%;全区总行业税收收入(国地税收入总和)由733360万元递增至1071170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0.86%;印染企业自有土地三年期间不变,但亩产税收由6.95万元/亩增至8.38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9.8%,亩产税收的年均增幅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幅,亩产税收与税收收入的走势基本拟合,相对均衡。这说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在该区区委区府一系列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激励下,印染企业开始从单纯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逐渐转变为依靠先进技术的投入来提升效益。同时该区实施的亩产论英雄激励企业节约用地政策,对亩均税收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印染企业亩产税收差距过大,用地大户税收贡献率较低

从调查的202家印染企业情况来看,单位面积经济效益差距过大,2011年亩产税收最高的已达到47.86万元/亩,亩产税收最低的只有0.42万元/亩,有11家企业则不到1万元/亩。这说明,不少印染企业在土地使用上存在“宽打宽算”现象,只算土地征用的“买卖账”、“补偿账”,很少关心工业用地的亩均“产出账”,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都相对较低。

二、以“亩产税收”促进印染业集聚升级的对策建议

一般而言,任何资源的利用都存在规模效益和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土地也不例外。据数据分析,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下的企业有18.32%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占地面积25亩以上且小于等于60亩企业中有16.83%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占地面积60亩以上的企业只有12.37%企业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这表明,随着企业土地占地面积的逐步增大,土地资源边际效用递减明显。印染业虽然亩产税收远低于整个行业亩产税收水平,但税收收入占全区总税收收入的9.7%。如果能够想方设法提高印染业的亩产税收水平将对柯桥区整个行业的亩产水平提升,对印染业集聚升级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1.以“亩产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用了算”到“算了用”的转变

在要素资源紧缺特别是土地资源稀少的当前,把“亩产税收”与印染产业集聚中企业用地、用水、用工等资源配置合理结合起来,将对印染集聚升级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安排用地指标上,首先要严把印染企业入园关,把“亩产税收”作为入驻印染产业集聚区--滨海工业园区最主要条件,要求进驻园区的企业“亩产”不得低于9万元/亩。其次要严把企业新增用地关。把亩产税收排名在前30位,税收超500万元的企业列为优先供地企业。同时要求得地企业必须要有“亩产税收”承诺,承诺项目供地后五年内“亩产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并制定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向上扩展空间实现用地扩容,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有效增加企业建筑面积。二是在闲置土地清理上,建立土地使用和效益产出台账,从统计数字中发现动态信息,对于土地闲置或单位产出不佳的项目,及时回收或动员退回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对达不到“亩产税收”平均标准(9万元/亩)的项目相继缩小用地面积、置换土地或退出园区。对未批而用的集体土地也要加大征收力度,以保持公平性。三是在其他资源分配上,对亩产税收中税收贡献高的增加排放指标、用电、用水指标;对税收贡献低的减少相应的指标,并提高收费标准。

2.以“亩产税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实现“要我变”到“我要变”的转变

技术含量高是提高企业亩产税收的决定因素,为此,要促使印染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是进行分档奖励。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增加的企业按照亩产税收的贡献实行差别化的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贡献大和鼓励发展的企业,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不增加负担。

3.以“亩产税收”确定财政奖罚,实现“量的扩张”到“质的飞跃”的转变

为更好地发挥财税资金“四两拨千金”的杠杆效应,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亩产效益评价考核機构,负责根据亩产税收、亩产能耗情况对印染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激励措施挂钩。一是建立以亩产税收、亩产能耗为导向的专项激励机制。按企业亩产税收、亩产能耗水平择优扶持,可在支持经济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从而保障其优先发展。还可设立土地亩产税收贡献奖,即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9万元/亩以上的企业进行排序,对排名前5名的,6-10名,11-20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以进一步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二是建立以亩产税收、亩产能耗为导向的惩罚机制。可对土地利用差、亩均产出低、单位增加值排放量大、用能多的企业进行惩罚,促使企业重视亩产效益这项指标,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定,对其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靠后的20户企业和违反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其享受部分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税收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

曹凤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从1992年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管理、股份经济、金融与证券方面的教研工作,是最早提出在中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学者之一,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

主持多项国家和教育部等重点科研项目,出版了20余本专著、教材,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多次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2007年获“中华十大经济英才特别奖”,2008年被北大聘为“叶氏鲁迅社会科学讲座教授”。

摘要:本文指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的管理、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合法稳健地经营,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与规范十分重要。

金融监管体系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功能、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等。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所谓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会引起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各国最重要的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很多国家中央银行不仅监管货币市场、监管商业银行,而且还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监管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其他金融市场得到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中央银行负担很重,因此,又出现了一些监管机构,主要是把证券、期货、保险等分出来,单独成立监管机构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如,我国除了中央银行外,还成立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功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没有那么多,分工也不是那么细。如,有的国家没有设银监会和保监会。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因此,设了很多监管机构。英国现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和管理,在中央银行之外,成立了金融服务局,中央银行主要监管货币市场,金融服务局主要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和信托业进行综合监管。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公会以及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英国是注重自律管理的国家,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委员会就是一个自律监管组织。

各国根据各自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制,且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必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也是当前引起争论的重要问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围内,至少有46个国家已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WTO过渡期结束以后,我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金融监管面临两方面的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及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10年里,我国实行的仍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和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则分别交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

为了更好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

(1)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一样,指标体系、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当金融控股公司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时,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会发生监管冲突,并可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监管。

(2)监管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业务,如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保险或证券业务,如某项业务发生风险,在确定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2.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出现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也称为“银行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开展银行业务,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形式的银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另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即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银行控股公司,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对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进行控制。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大和跨国经营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也造成了困难,易于造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各专业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此外,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不畅形成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掌握,也易于出现监管真空。

3.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革命。然而,金融创新却是和放松金融监管相伴而生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美国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滞后的结果。

我国需要金融创新,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对金融工具创新很难监管的原因在于:一是金融工具创新往往属于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从而加以预防;二是新的金融工具应用后的优势与弊端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显现,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而难以事前预判;三是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正因如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二)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才能实现。

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当前,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

其次,目前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三,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四,最重要的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对其下属的金融企业进行业务和功能监管,也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对集团下属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现阶段,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指定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公司(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当前可以指定银监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无论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是银行型、证券型或保险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注册管理和日常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及不是控股公司的单个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对控股公司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借此监控技术,监管主体可以重点对混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及时、全面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动态,防止内部资金违规流向实业部门。

(三)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金监会。

金监会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为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金监会制订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仍担任部分金融监管职能。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金监会主要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和准入进行监管。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明确集团的财务要求。对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各项考核均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技术性要求,准确评估集团实际的财务杠杆和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金监会要细化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对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类型、交易方式、金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密切关注集团内部大额的商品、资金等项目的往来,并要求控股公司集团对可疑交易项目进行解释。四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原来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机构,在金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单个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同时,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作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则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这将导致公司的发展潜伏着较大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了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应当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制定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公司治理,并关注跟踪银行控股公司试点整合的全过程,在公司内部形成如内部交易制度、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进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其一,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其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显然存在金融业发展较快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相对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对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起拾遗补缺作用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3.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一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无法可依”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定银行控股公司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与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跨境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一员,应积极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进展。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把参与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作为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路径。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关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编辑:张小玲)

编辑后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探讨一直是热门话题。阅读曹凤岐教授的履历,其丰富的经历和一系列贡献,已经说明了一切。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这位专注于金融与证券市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学者之一。也许是因为经常阅读曹教授博客的缘故,看其诗其文,便常常觉得曹教授有如身边和蔼可亲的仁厚师长,而在约稿的沟通中,更是充分感受到了曹教授的认真与严谨。相信这篇文章将可以让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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