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成本论文范文

2024-04-01

税收成本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在其建立、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大体经历了制度、模式和体系三个较大的发展脉络。每个发展阶段都凸显其时代烙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从20世纪50年代的全职能、粗放型的管理制度到90年代末期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提出与实施,从2003年的丰富了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到正在构建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阐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是一个嬗变过程,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展开理性分析,并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以进一步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模式;征管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代理组织体系,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发布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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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抚生,李树林税务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4

[2] 钱冠林,王力中国税收30年(1978—2008)[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6

[3] 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4]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

[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3,(2):63-66

[6] 徐立新,牛其林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涉外税务,2013,(1):73-76

[7] 陈金艳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制度的协调[J]税务研究,2012,(9):70-72

[8] 李林军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之旅——税源专业化管理与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2,(7)

[9] 王雯婷完善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量[J]中国税务,2012,(4):36

[10] 孙开,金哲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J]财经问题研究,2013,(1):66-72

[11] 张雅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J]涉外税务,2012,(11):45-48

[12] 朱国平对基层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2,(9):64-68

(责任编辑:韩淑丽)

税收成本论文范文第2篇

债券资金成本率=债券年利息* (1-所得税率) / (债券面值-发行费) *100%

当前, 债券筹资成本比较低。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 免税费用主要是指, 在所得税前利润中, 完成债券利息投资,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行债券筹资成本。然后是非免税费用, 由发行股票筹资支付给股东的利息, 作为利润分配的, 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支出。针对企业法人与股份持有者而言, 存在两者的双重课税问题。所以, 相较于主权筹资成本, 企业债券筹资成本比较低。其二, 通过发行债券筹资还可直接影响股东, 使其获取财务杠杆收益, 在公司有所盈利的时候, 能使每股税后盈利余额有所增多。对于发行优先股筹资以及借款筹资, 这一点与其相符。其三, 与普通股及优先股股东的求偿权相比, 债权人更为优先, 由此作用于债权人, 使其风险小于股东风险, 进一步降低其资金报酬率, 也就是从筹资者角度来讲, 募集资金成本较低。

二、借款筹资资金成本

借款资金成本率=利息* (1-所得税率) / (筹资总额-筹资费) *100%

该资本也相对较低, 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其一, 借款所属类型为直接筹资, 获得比较少的资金费用。其二, 在税前, 完成借款利息的支出, 也就是免税支出。其三, 借款筹资直接作用于股东, 使其获取财务杠杆收益。其四, 债权人具有较小风险, 导致筹资者资本较低。

三、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误区改进

债务资金在项目投资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 在税前扣除资金成本, 直接对税收产生抵扣作用, 具有较低资金成本, 并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进而使其成为筹资首选。在项目投资的决策中应用资金成本, 通常应该充分考虑债务资金成本的税收抵扣作用。不过, 当进行实务操作时, 并未全面考虑税收抵扣作用, 极易导致项目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一) 抵税有其前提, 即企业盈利充足

要抵扣债务资金成本税收, 必须建立在一定条件上, 即当年该项目的盈利充足可抵扣。如果当年的收入无法将包括财务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全部覆盖, 此时便发生亏损, 进一步出现在税前无法全部扣除超额费用的现象, 那么这个时候所得税便是零。通常情况下, 项目投资这一过程具有较强复杂性, 逐渐释放大多数项目投资效应, 在项目投资的初期, 就算并未盈利, 但如果整个企业是盈利状态, 那么仍然抵扣财务费用税收。反之, 若是整个企业是亏损的, 就算项目盈利, 仍旧不能发挥财务费用的税收抵扣作用。除此之外, 还需考虑当年亏损由以后各年弥补的情况, 如果可以完全弥补, 那么仍能考虑财务费用对所得税的抵扣。因此, 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 当考虑债务资金成本抵税问题时, 实际而言, 应该考虑企业整体盈利的实际情况, 不可仅考虑项目盈利情况。在此条件下比较容易低估债务资金成本, 致使项目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二) 在考虑利息费用税收抵扣的同时也需考虑筹资费用及债券溢折价对所得税的影响

为安排借款, 其也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即为筹资费用, 主要由长期借款手续费以及发行债券手续费等组成, 在资金成本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 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还应考虑它对所得税的抵扣作用。折价与溢价都是发行债券的组成部分, 由其实质而言, 调整债券票面利息。企业今后各期多付利息所事先获得的补偿为溢价, 摊销溢价将直接影响当期财务费用, 使其有所减少, 进一步弱化财务费用税收抵扣作用, 在客观上可以发挥增加所得税的作用。然后是折价, 具体是指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所预先给予投资者的补偿, 摊销折价同样会对当期财务费用产生影响, 使其税收抵扣作用有所提高。若是不考虑, 极易导致企业高估或者低估债务资金成本。

(三) 各期借款会计处理具有一定复杂性

通常而言, 项目投资计算期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建设期, 二是经营期, 而前者的终点便是后者的起点, 可将其称作投产日。在投产日以前, 为达到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状态, 所开展的构建活动, 需要将这时的资本费用实现资本化。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 这部分价值会随之利用折旧方式计算进费用中, 由此发挥税收抵扣作用。在投产日之后, 对于项目经营期来说, 此时结束其资产费用资本化, 立即将其计算到财务费用中, 产生税收抵扣的作用。

(四) 费用抵扣与利息实际支付的时间差

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 企业需要确定财务费用, 也就是包括溢价与折价调整在内的实际负担利息, 在将其计算进财务费用的当时便对所得税产生了影响, 并不考虑实际支付与否。例如到期一次还本利息的长期借款, 将抵税当作现金流出的节约, 可看作现金流入, 在借款期间发生在每一年, 但是实际支付却在债务到期时。在传统计算公式中, 并没有对此时间差进行全面考虑, 尤其是它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而是当进行实际支付时直接将其当作现金流出的节约。

四、债务资本筹集的风险控制

(一) 强化风险意识

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 对于自主经营、自我承担盈亏以及自我约束和发展的独立商品而言, 企业是其生产者与经营者, 必须依靠自身承担风险。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当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 将直接影响实际结果和预期结果, 导致两者出现一定偏差。当面临风险时, 企业无计可施, 势必大为挫败。所以, 对其而言, 必须强化自身风险意识, 也就是承认风险、有效预估风险、防御风险以及科学处理风险。

(二)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要占据有利位置, 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风险防范机制, 在第一时间通过合理筹资结构实现财务风险的分散。比如说, 通过控制经营风险对筹资风险进行有效降低, 科学合理应用财务杠杆原理, 进行风险的有效控制, 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进行生产经营, 在第一时间适当调整产品结构, 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 防止因为决策偏差引发财务危机, 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需要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 确保随时都可以监管企业筹资风险。

(三) 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完成负债财务计划的合理编制

为此, 必须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 以其需求为准制定还款计划。若是出现举债不当以及经营不善等现象, 必定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严重影响。所以, 企业通过负债经营加快发展, 有必要加强管理以及加快资金周转, 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额, 在合理范围中尽量缩短生产周期, 强化生产效果,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使企业谨慎负债。不仅要制定负债计划, 还需合理制定还款计划, 通过该举措为还款提供重要保障, 当企业处于负债状态时, 其速动比率不可小于1:1, 并且将流动比率控制在2:1左右。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项目投资中, 存在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的问题, 对此, 必须进行有效改进, 从而对长期借款以及发行债券这两者的资金成本计算产生有利影响, 使其克服传统公式的存在的误区, 并且全面、充分考虑与分析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提高债务资金成本计算的精确度, 在最大程度上防止项目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尽可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摘要:在税前, 确定财务费用, 即债务资金利益, 并将其扣除, 产生抵税作用, 相较于股权资金成本, 债务资金成本较低。对于项目筹资而言, 债务资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是其首要来源。不过, 在现今的相关教材中, 对于筹资费用以及用资费用, 并未全面考虑其税收抵扣, 该问题直接影响债务资金成本计算, 无法确保其正确性, 同时也对项目投资决策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基于此, 本文分析了债券筹资资金成本与借款筹资成本的计算, 并探究了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的误区改进。

关键词:项目投资,债务资金成本,税收抵扣,问题

参考文献

[1] 徐毅.水库工程非债务资金结构分析[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 201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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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杜晓梅, 张晓萌, 邹小军.浅析债务资本成本计算方法及对比[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中旬刊) , 2015 (2) .

税收成本论文范文第3篇

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渐提高, 各种新行业新经济层出不穷。笔者所在的单位作为一个拥有大约两万人的企业集团, 一直以“推进二次创业、谋求跨越发展”为战略部署的发展目标, 而税收筹划成本的构成也是影响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一大重要因素, 所以本文凭借本人对本企业的了解和工作经验, 就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成本的分析与决策做了简要研究。

2 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成本的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开展, 新时代新技术新企业的管理得到不断的发展应用, 在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 维持企业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是最重要的决策参照系。而税收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利润最大化, 也可以维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然而现时代好多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存在着许多问题, 例如有的企业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存在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税收筹划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筹划合法节税, 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有着最本质的区别。

3 企业战略管理简介

企业战略管理是通过合理的分析、预测、规划、控制等手段, 实现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合理资源, 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视角下看企业的发展, 首先必须要做到有长远观点, 放眼未来,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切不可急功近利, 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增强企业的发展基础。其次要做到善于竞争, 优胜劣汰,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 做到活学活用。最后要做到以人为本, 在工作中充分依靠和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去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战略管理是一项长远的目标, 它决定了企业在这一时期的总体发展方向。

4 税收筹划成本的简介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 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尽可能取得节税, 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价值”。税收筹划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 以税法为指导事先安排, 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税为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为企业进行正确投资和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指明了方向, 为企业实现了税收利益。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制度,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要做到事前筹划和保护效率原则。

5 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成本构成分析与决策

5.1 分析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与企业战略管理的目标不谋而合, 都是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但如果企业的税收利益达到最大化, 则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经济来源就减少了, 所以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地在完善。企业和政府始终处于一种博弈的状态, 如果企业在博弈过程中一旦出现漏洞, 就可能受到处罚, 承担相应的违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 则为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和政府实现双赢提供了可能。笔者认为, 双赢的根本前提是“筹”。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 企业应用税法为指导对法人组建、分支机构成立、筹 (融) 资活动、投资行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纳税环节进行系统性的规划、科学合理的安排, 有利于企业合法的降低税收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获取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 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可能, 大幅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成本。另外, 企业为了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国家政策指引选择的投资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工艺技术改造及引进等, 在减少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 也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合理布局生产力和投资方向。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的同时, 也将促进了国家战略布局的稳步实现。

5.2 决策

现如今, 新的经济模式层出不穷, 企业的涉税事项也随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 同时国家的税收政策也是与时俱进、不断的修订完善、填补空白、漏洞。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 因时因地的在涉税事项发生之前进行系统科学的税收筹划, 绝不能生搬硬套税收政策或别人的税收方案, 从而设计出企业自身最合理最经济的纳税方案。在税收筹划过程中, 纳税人要认真分析、权衡利弊、综合平衡, 有些税收筹划就可以相应的减少其成本, 但有些税收筹划就该认真权衡, 不要触碰了税收法律制度的红线。在税收筹划过程中, 企业要将成本效益原则贯穿于整个税务过程中, 着眼于未来, 以企业战略管理为指引, 不要因小失大, 放弃整片森林。从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的企业发展为基础, 在为自己树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 还应牢牢把握成本效益原则, 实现可行的税收利润最大化。以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来维持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6 结语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行业的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也为自己制定了长远性的战略目标, 即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本文本人凭借多年工作经验对企业战略管理及税收筹划做出了简要分析, 并从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成本构成做出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决策。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我国各方面的发展都在不断进步, 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 我国的经济技术突飞猛进, 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在不断提高, 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当然也很重要。同样随着我国信息化不断深入和普及,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下重要的经济主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众多营业性企业做坚实的基础保障, 近年来各种新兴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欢迎, 今天所谈的是企业战略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成本构成分析与决策。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企业管理方式, 在很多企业中受到重视和研究。

关键词:企业战略管理,税收筹划,成本构成分析与决策

参考文献

[1] 王春玲.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J].税务研究, 2004 (12) .

税收成本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的充分改革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充分变化,使得当前阶段国家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本文通过简要阐述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影响,重点阐述了如何有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指出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对财政收入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研究。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国企发展;相互作用;作用分析

本文索引:员鑫.<标题>[J].商展经济,2021(14):-102.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31

在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并通过对比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1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1.1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

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吸引力。比如,在相对比较特殊的区域,或者说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发达和快速的区域,政府可以通过对该区域内的部分企业或者全部企业采取一定范围内减免税收政策的方式来实现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调整和把控。国家税收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为这些特定区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从而促使其能够更加快速地担负起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

1.2 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倾斜政策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一般都需要结合本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等因素来确立相关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之间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科学和专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结构来保障相关的产业能够实现优先发展。

2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作用

2.1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最关键的政策改革就是持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分别从扩大投资、启动消费以及增加出口率等三个方面着手,在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确保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更重要的是有效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一方面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实现脱困目标提供了新的契机。

2.2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助力国有企业解决改革难点问题

当前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都面临着很多不同类型的难题,其中包括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企业负债率过高、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以及企业闲散人员过多等问题。要想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目标,有效解决上述重难点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改革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调整了财政税收的思路,不再沿用传统的减税让利的策略,而是将财政税收与国有企业经济战略性调整进行了改组,形成了更加合理和专业的国有经济布局以及市场创新发展机制,为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变动以及开展公平竞争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其次,重点突出的税收政策改革策略也为国有企业创造了更加平等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力支持以及相关企业重组和贷款贴息政策的发布与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在下岗分流职工问题的处理方面也有效调整了国有企业的财政支出结构。

3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促进策略

3.1 在充分考虑国企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国家,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这部分国有经济主要负责的就是进入非国有经济无力承担或者不愿进入的产业领域或者基础领域,对于以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当前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改革最关键的就是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立场以及方法,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确保税收这一重要的杠杆能够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最大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能否切实提升和增强广大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导作用,不仅仅关乎到广大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整个国家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的力度和效果。要想切实保障大中型国有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稳步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作为经济调节过程中重要的杠杆工具,有必要为当前已经逐渐出现疲累状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时间。换言之,在进行相关的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前阶段广大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如果在税收政策上不能够为相关的国有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的话,不仅仅会严重影响这部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相关的税政改革其实是不完全成功的。

比如,针对国有企业来说,在进行税制改革的时候可以采取“恢复单一税制”的调整策略来确保财政税收政策對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将部分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命脉以及宏观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基础产业部门内的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归纳,其中既包括能源开发、原材料开采等关乎国家重工业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也包括铁路、民航等关乎社会民生的相关产业领域,还包括高科技以及新能源等关乎创新改革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要将涉及上述产业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直接退出利改税的范畴之内,并逐渐将其恢复成单一的向国家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利润上缴的策略。在这种政策改革的背景下,一方面能够从税收方面为这些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现行的财税管理现状,从而理顺国家财政与国有企业税务之间的工作关系。

3.2 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率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创造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在上世纪所推出的新税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在贯彻落实以及具体执行方面或者相关的配套改革政策的制定方面没有跟上新税制改革的步伐,导致当前阶段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依然存在十分严重的不平等竞争问题。究其根本,一方面主要是在新税制政策出台之后,在收取关税的时候保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换言之,这对相关的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非国有经济的组成成员的纳税意识与国有经济相比相对较低,甚至很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企业都存在十分普遍的偷逃避税等行为,并且试图通过不建立账本、与税务机关扯皮等形式逃税避税,这就导致这些非国有经济组成成员的定额不足或者定率偏低等问题频繁出现。因此,相关财政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当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设置不够合理的现状,在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比如,在征收相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可以从“量能课税”这一原则入手。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生存困境,并在现行的20%的优惠税率的基础上,适当进行税率调整,按照不同国有企业的产业发展实况进行税率下调,并适当提升税率的优惠幅度,从而切实降低部分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还应该同步下调对部分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为相关国有企业制造更加优惠的财政发展策略,确保相关基础领域的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进行国有企业税率调整或者下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当前的调整梯度保持一致,换言之,就是在充分结合不同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在下调后的一般税率的基础上再优惠5%或者10%的梯度,作为新的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通过贯彻落实“量能课税”的财政税收原则,能够切实降低国有企业的税负,一方面能够鼓励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实现可持续成长,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投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基础产业领域就业人数的增加,助力现代基础产业的转型发展。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建立的,对于国有企业现存的人数来说不能对其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当前的就业压力也可以进行缓解。在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应该对其所得率进行有针对性的降低,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收获应得的效益。

3.3 有针对性地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结合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所得税的税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时候,该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就会直接下降三个百分点,甚至四个百分点。换言之,对于相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及时下调相关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就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有效提升相关国有企业的税后所得利润,进而进一步推动其增强相关技术研发的力度,这无论是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还是对于增强整个国家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相关财政部门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现行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为相关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在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高新产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整个高新技术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所有专利的商品化所得的收入之中,从而逐渐推动相关的产业优惠税率能够从重视企业类别这一模式转变到重视企业研发这一模式,进而实现由当前的重视技术发明向重视专利商品化的快速转型。通过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不仅仅能够为相关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更能促进整个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3.4 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的认识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有效改革以后,国家想要通过采取“减税让利”的方法来减轻国有企业的财政负担,对自身的发展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但是却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因此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对地区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减轻。

比如,采取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上认识的方法来对国有企业的负担进行有效的减轻。同时,还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税负比进行有效的统计,通过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在生产总值之中实际税负所占据的比重并不低。认识税负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国有企业所在地区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并对实际的税负以及统计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两者之间的误差进行确定,从而从当前国有企业的特点出发,制定具有更强针对性的策略来进行减税操作。

4 结语

财税政策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发展机遇。国有企业通过财税制度对企业的内部制度进行改善,才可以更好地对财务监督制度进行完善。而且国有企业处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要想确保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其发展过程中就需要来自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中包括调整税率、拓展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等科学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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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成本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现代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并寻找超越其对手的资源,而市场主体配置资源及实现产品的价值交换已经由货币的直接给付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其实质仍是债的对价交换形式,通过债的对价形成了市场主体与其利益相关方价值链的延伸。基于税收上的债权实现,税法应设想当债务人以消极方式履行债务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实践中很有必要通过扩展债的效力以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以便税收之债得到的实现。

關键词:代位权;可行性;公法之债

1税收债权的特点

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1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一般而言,税收债权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能,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应倾斜于公共利益的天然偏爱,这也不难发现税收债权区别于一般普通债权的价值优位。

1.2税收债权不具有一般债的协商机制

税收债权基于国家职能具有强制征收性、债权数额的固定性、债权征收的无偿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就债的履行一般不具有协商的基础,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减免税,但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及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民商事债权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任意处分,通过协商达到消灭债的死亡基因功能。

1.3税收债权不具有民事债权的一般让与性

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即除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和特定机关之间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这说明税收债权转让其受让主体的限定性,而民事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有利于从市场中发现对价,这或许是税收债权不可让与的短板。

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债权实现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债务承担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当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债的现时义务诉求于法律强制执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完美的,债务人自身履行债务除了受其现实偿债能力影响外,还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预期的影响。当债务人以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时,债的对价链条具有延伸性及其身份的置换性。税收债权应放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公债的强制性,税务机关有必要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代位权制度肩负着其应有的使命与作为。笔者认为通过市场主体价值交换形成了债的链条,达到扩展债的效力促使国家税收之债得到实现,这或许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能动性体现。

3从诉讼角度行使税收代位权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代位权,基于税收代位权审判的实践,笔者认为需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3.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方式的问题

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学界一般存在直接行使代位权和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增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也很容易造成债务人权利受侵害,这种方式缺乏有效的制衡和规制因素。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有利于法院审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税务机关不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2税收代位权客体的问题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民法上的代位权一般局限于金钱上的给付,基于税收债权实现关乎社会产品分配格局,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其债权的利益存在跨时间配置的特点,笔者认为,税收代位权客体应有所扩大,不应仅局限于民法上有关金钱给付,而应适当地扩大财产利益及具有货币等价的金融资产。

3.3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的问题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上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但就代位权诉讼涉及的法院管辖性质并无约定。关于税收代位权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由于一般地域管辖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基于有利于税收代位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法院管辖应以特殊地域管辖为适,例如选择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3.4税收代位权诉讼中调解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法领域一般不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税收债权具有其自身特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当行政机关面对纳税人(债务人)经济利益减少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债务人进行非难。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协商机制,融入必要公法领域的调解机制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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