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文范文

2023-09-22

税收征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税收是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关系各项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保证。在现代经济市场的体制下,企业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强烈的市场竞争,而且还要受到税收制度的制约。纳税人能否纳税和纳税的多少都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税收收入,尤其是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我国的市场经济管理方式是“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结合,也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相结合,所以,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将对企业财政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做出讨论。

关键词:企业;财政;税收;关联关系

一、财政和税收的定义

1.什么是财政

说起财政,它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财政是经济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财政,顾名思义,也就是国家财政部门,它的作用主要是从地方或中央收集金钱或者物质来保证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一种物质支持。财政作为经济领域一种必不可少的事物,能够满足国民的公共支出,进而使经济达到平稳运行,公平正义,资源配置达到优化,经济运行能力提高。

2.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保证我国公共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收,是指国家用强制的手段在地方征收不直接偿还的实物或者金钱。税收是财政的一种形式。税收是政府事先规定好的,这保证了税收具有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强制性的特征又保证了税收具有无偿性。这三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构成了税收的三个特征。税收取之与民,用之于民。

二、财政税收的现状

1.财政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来看,我国的税收政策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我国一直针对税收体系和政策在做调整,但是由于长期的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政策很难实施,使得我国财政税收及其不合理。国家目前一直在针对财政税收做出调整,但即使有好的效果,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税收有时候确实会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的负担,因为一般来说,只有27%和18%这两种税率,主要是这两种税率还是针对大型企业的,所以中小型企业负担起来就会有些吃力。我国财政税收的政策目前看来绝大部分是为强大的国有企业服务的,财政税收力度过大,使得只有生命力强,资金雄厚的才能承担的起这一挑战。在政策及其不合理下,企业的发展势必举步维艰。我们想要保证税收资金充足有活力,就要改财政税收的现状,这离不开对政策的大力改进。

2.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

税收收入是一个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发展的方向。但是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少,再加上税收制度的限制和制约,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天平明显偏向对中小企业不利,这样既不利于财政的收入,又使得中小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更加不利于税收的征收,使得税收形式出现不利的形态。财政税收政策目前处于一个初级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没能完善其政策法规,使得在财政税收上出现很多漏洞,严重制约财政的征收。

3.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科学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其中的一个问题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科学,而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系严重阻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税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时,面临着很大的阻碍,这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者,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改进现在到了改革的深水区,体系方面很难再继续改进,使得管理体系停在原地,不能继续向前发展,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征收力度。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进行科学管理规划,是我们当前需要做的一个重要项目。

三、企业财政与税收的关系

1.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征收的目标基本一致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在最小的投入下,获得最大的收益。而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会起到不同的效果,恰当的纳税方案可以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企业在税收筹划制定中,必须事先对企业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地了解,然后尽可能选用适合自己的方案使企业能够在合法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款,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而为推动国家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可以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良好的保障。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与税收筹划目标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2.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的筹划的根本对象基本一致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灵活周转资金,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事先规划,其中包括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安排所涉及的各类资金支出与预算。纳税是企业必须完成的义务,这对企业的资金调用形成了一定的限制,而极大地增强了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度,其次,对于企业来说,纳税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经济负担,背上重大的经济负担。再者,企业的财务管理力求在税收的投入上保持更小的力度,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税收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企业的资金收入来划定的,在根本对象上,其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的筹划的根本对象基本一致。

3.税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处于不可缺少的地位。对税收的管理,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要求对税收做出一定的规划,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企业营业亏损额。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地位,同时说明了企业对税收的重视。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税收征收和避税的不同。虽然税收在企业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税收和避税存在不同,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能够减轻税负。但是税收筹划却不会影响到税收的正确合理发挥,不会影响税收在我们身边的形象和作用,而避税确是严重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我们必须承认,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行的必须有一定的约束。一旦税收的天平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很有可能转化为偷税漏税,违反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四、政策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会受到税收的严重影响。宏观经济应尽到其自身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着是企业对国家的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企业管理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规模扩张,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规模扩张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的条件下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除了进行成本控制以外,还会为投资留有一部分资金。在不考虑企业资本结构、负债资金利息的情况下,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制约企业财政的重要条件。首先,税收政策变化会对企业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增值税转型的试点,第二,政策变化会影响到消费税的调整,第三,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统一内外资金的税收。其次,消费税的变化会对企业的财政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消费税的增长,会使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这会对企业的整体税率情况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者,利用好企业财政中优惠税率如果能好好的对企业进财政统计,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对优惠税率进行充分利用,在不触犯相关税法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企业所获利润。国家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会经常推出一些税率优惠政策,但是每次政策的推行都是有一定依据的,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税率的关注。通过降低税收,可以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这也非常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国家政府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贯彻落实,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税收额度,从而降低企业发展压力。通过这种方式,必定会使我国社会经济迎来一个新时代。

五、结语

纳税是现代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这是对社会的负责,而税务处理是企业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财政必定会与政府税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政府部门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可以对企业的财政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恰当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雪萍.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理论依据及其绩效评价[J].农机化研究,2011(12).

[2]周仁俊,杨战兵,李礼.管理层激励与企业经营业绩的相关性——国有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比较[J].会计研究,2010(12).

[3]余明桂,回雅甫,潘红波.政治联系、寻租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有效性[J].经济研究,2010(03).

[4]韩冰.财政转移支付与预算软约束[J].现代管理科学,2013(07).

[5]肖念涛,谢赤.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体系[J].求索,2012(02).

税收征文范文第2篇

[摘要]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以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由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地球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低碳经济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鉴于此,从低碳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入手,剖析现行国内外碳排放的税收政策与规制,并提出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适时开征碳税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激励理论 庇古税 碳税

一、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

从理论上讲,在资源环境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会产生“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厂商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与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属于公益事业)。而经济主体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求,不愿意主动为其付费,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s)”,这就使政府介入资源环境领域成为必然。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外部性问题有最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Pigou,1920)在其《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中建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达到平衡,这种税也被称为“庇古税(Pigouivaintax)”。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永恒主题。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基本特点是需要、限制和公平,具体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全球五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正处于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新文明的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与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逐步形成。“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指的是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的一种管理战略。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Karson)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初步揭示了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1972年,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提交的《增长的极限》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挑战的进军号。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各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公约以后,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三)激励理论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分工与交易的出现带来了激励问题。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从政府角度讲,政府以游戏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依据所掌握的政策性资源和财力资源,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采取财政拨款、投融资、税式支出、产权交易等常规政策激励低碳经济发展。例如,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安排235亿元,2008年增加到418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2009年推动节能减排支出567.47亿元。目前,在农村实行的“以奖促治”政策带动了农村环保工作的广泛开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15亿元,支持2160多个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资达25亿元,直接受益农民达1300万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方面进一步明确促进推行节能减排的措施。

(四)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目前,世界经济还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以低碳产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却在我国显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其迅速成长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2009年,国家通过出台多项财税和金融措施,在危机中找寻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如国家财税部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补贴消费者,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不断加大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资金补助。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将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建立中长期新兴产业发展机制结合起来,着力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经济工作将重点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工夫”,强调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将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我国现行低碳税(费)政策简析

(一)低碳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鼓励和支持环保设备(产品)、投资的税收政策。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版)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节能、污染防治、环保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流转税规制设计引导,包括消费税(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汽车轮胎、汽油、柴油等,含铅汽油1.4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元/升,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0.8元/升;低污染排放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增值税(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税(原油14~30元,天然气7~15元,煤炭0.3~8元),环境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所得税政策,如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二)现行排污收费政策

我国早在1978年就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目前,我国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四大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暂不征收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算简单地说有两种方式:废气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根据排放污的浓度、数量折算成标准“污染当量”,并按实际排放的污染当量定额征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则直接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

(三)涉碳税费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奖限结合”、“以奖促治”等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但现行的涉碳税费政策还存在诸多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种的针对性不强。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此类税种在环境税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来源。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自身不足。如未涉及所有污染环境行为、征收额度过低、缺少激励机制、随意性过大等。由于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环保部门在征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3.现行税费政策调节力度不够。一是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条款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征收范围过窄、税额设置不合理。三是许多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包装物、杀虫剂等制品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三、国外低碳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有针对性的税种等,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己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尽管各国开征的具体税种不尽相同,但从性质分析,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废气课税

废气税是对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

1.二氧化硫税,也称硫税。二氧化硫(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很大。早在1972年美国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丹麦、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征了此税。从征收内容看,有按SO2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收的。

2.二氧化碳税。CO2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CO2税是为控制CO2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CO2税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而不是直接对CO2的排放征收。CO2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其计税依据为CO2的排放量及浓度。目前欧盟也引入了该税(全称为碳能源税,简称碳税),这也是欧盟层次上唯一的一个环境税种。这种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CO2的排放。

(二)增设优惠措施

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众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仍是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手段。根据政策所要达到效果的不同,发达国家低碳税收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税收减免等;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税收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一是鼓励企业增加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如美国。二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如德国、日本。三是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芬兰、美国。四是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荷兰、美国、荷兰、德国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返还项目。

(三)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重视与运用碳税或能源税,并秉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是设立专门税种。以碳税为例,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二是税收专款专用。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三是税制调整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如丹麦、芬兰、法国的环境税制保证了环保的支出需要。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为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我国先后4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进一步夯实了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双高”产品名录要及时更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二)可以考虑对碳排放课税

碳税是目前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通俗地讲,即根据能源含碳密度征税,碳密度高的税率高,碳密度低的税率低,从生产和消费环节,提倡使用低碳能源和减少能源使用,通过成本制约引领低碳经济发展。如对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课税,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征收,每吨CO2排放征税5-10元,制定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等等。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科研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R]2009.

[2]邵伟.低碳经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J].金融与经济,2009(2):33-34.

[3]王中英,王礼茂.中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6(5):88-91.

[4]吴晓青.关于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建议[J].环境保护,2008(3):22-23.

[5]谢军安,郝东恒,谢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08(12):1-7.

税收征文范文第3篇

在中国现行的18 个税种中, 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三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 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目前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但现在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在不论法律管理还是经济方面都积累起了丰富的经验, 所以, 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了。

二、相关理论概述

( 一) 税收法定原则概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 征税机关不能征税或者减免税。如同刑法中有罪刑法定原则, 行政法中有行政合法性原则, 税法中则有税收法定原则。在刑法中, 罪刑法定原则有时被通俗地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税收法定原则也经常被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税”。一般认为,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税收程序法定。

( 二) 税收筹划概述

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参与英国1935 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时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 “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职业生涯。如果依照法律而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 这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税收筹划的标准规范化定义逐步形成, 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尽可能取得节税 ( Tax Savings) 的经济利益。”

2.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 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其行为的后果是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 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 各国情况并不一样。我国在法律上未对避税的概念作表述, 只能在学者文章和税收政策文件中分析出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偷税, 默认合法避税。所以税收筹划和非法避税有着明显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具有事先筹划性的国家认可的节税方式。

三、国内外税收筹划比较分析

税收筹划最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由英国的汤姆林爵士提出。目前在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上已经很完善, 并广泛应用于经济实践中, 税收筹划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而在我国, 税收筹划很晚才进入我们的生活, 并经历了也几个很长的发展阶段。

国外的税收筹划一般不涉及商品课税, 且一般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商品和劳务都开征增值税, 只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方式对商品实行优惠, 不对特定的企业实行优惠, 所以企业从事同一种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而我国是一个复合税收体系, 现行税制是以流转课税和以所得课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模式。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 所以还存在企业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 再加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 进而给企业有了商品课税筹划的空间。因此, 我国企业商品课税的税收筹划情况与国外有很大差异, 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四、我国税收法定对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 一) 税收法定在宪法中的缺失

对于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这并不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完整表述。税收法定主义更强调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而我国宪法过于强调公民义务的履行而忽略了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这些都是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理论上讲, 税收制度是以规范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借助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 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税务征收管理规范的总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 唯有将税收法定主义入宪方可确保税收法定的思想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全过程, 才能更好的确立我国“依法治税”的原则, 为企业合法税收筹划的实践实施多一重保障。

( 二) 税收立法层级低, 结构不合理不统一

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基本的税收法律特别是涉及到课税要素的法律, 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对什么征、对谁征、征多少、在哪个环节征、有什么税收优惠以及违章如何处理等, 都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变动。但在实践中, 课税要素的调整变动无法律依据且较为频繁, 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以及税务预测不能极大地发挥作用, 或者说得不到保障。 (1)

要提高立法层次, 解决横向及纵向立法权不明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规定不同国家机关立法权的归属并禁止转授权, 明确立法的范围, 并对立法进行制约和监督; 针对目前税收法律行政化的普遍特征, 应该尽快将一些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例如在“营改增”完成后即刻进行增值税立法, 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房地产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等实体税法, 成熟一个立法一个 (2) 。对尚未成熟的, 可以限制暂行条例的实行期限, 尽快立法; 在纵向立法上, 应当在集权的基础上适当下放权利给地方; 在由全由人大来制定基本税法的基础上, 允许地方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税率及其他税收管理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率调动。

( 三) 税收执法层面行政权力泛滥难实施

现行《税收征管法》是2001 年审议通过的, 至今已经14年,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在规模、结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已今非昔比, 税收征纳双方基本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再加上原有税收征收程序在实践中暴露诸多缺陷, “关系税”、“人情税”现象仍然存在, 部分纳税人托关系、找门子说情就能少缴税甚至不缴税, 税务机关执法不严, 造成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使本来就“看着很美”的税收筹划在征管方面更是雪上加霜。

所以, 我国应在税收征管领域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 强化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交换, 化解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不对称的矛盾。同时还应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税收法律、会计专业知识, 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

五、结语

长期以来, 税收筹划都是处于“看着很美”的尴尬角色。现阶段应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定, 划清征税边界, 解决“法定流于形式”的根本问题。从世界来看, 税收筹划发展的好的国家, 无一不是法治透明健全的国家。我们应取长补短,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完善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 加快建立多功能的税收中介服务市场。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完善税收法定, 给予税收筹划更多法律和实践支持, 我国税收筹划环境将更加明朗。

摘要: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对税收筹划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十分重要, 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 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能在保障纳税人合法筹划利益的同时, 对税收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力度, 就会促使纳税人从非法偷逃税转向成合法的税收筹划, 这样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 而且也能大量减少税收违法行为, 推动税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筹划,比较探讨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税法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

[2] 王宏军.税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

[3] 盖地.税务筹划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4] 高原.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税制改革大势所趋[J].法制周末, 2014.

税收征文范文第4篇

必须尽可能对经济增长和预算收入增长做出更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合理的预算收入增长幅度。此外,还需对导致问题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系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而抑制财政收入的不正常增长,让实际财政收入能与预算大体保持同步

财政部近日发布数据称,今年前11个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9.730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56849万亿元,增长26.8%。

查阅2011年财政部部长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当中写到:综合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8.972万亿元,增长8%。

也就是说,实际财政收入增长是预算收入增长速度的3倍。这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近些年来,关于中国民众、企业的宏观税负是高还是低,学界、民间与官方争论不休。学界和民间普遍认为,中国人的税负太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披露,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的宏观税负,也即包括政府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2009年为32.2%。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财税权威专家又计算出,2010年中国政府的宏观税负又提高了2.5百分点,进一步增加到34.5%。有些专家的估计则更高。

对此,官方予以反驳。比如,上月中旬,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计算,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为26.4%,2009年为25.3%,而2009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为36.4%,其中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0.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2.9%。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从人均财力水平来看,我国远低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税负还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也许因为统计口径不同。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数字:过去若干年来,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GDP增长速度,通常是两三倍。这意味着,在新增国内产值中,政府所占的份额在不断提高。

究竟中国民众、企业的税负是高是低,税收增长速度远高于GDP增长速度究竟合理与否?这两个问题牵涉到复杂的理论问题、制度问题,或许可以继续争论。但是,有一个与税收相关的严重问题,则是确凿无疑地存在的,并应当引起财政部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

这个问题就是:每年的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预算确定的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不仅今年如此,过去几年也年年如此。比如,2010年的预算报告中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73930亿元,增长8%。但决算的情况则是,全国财政收入83080.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1.3%。查阅过去几年的数据就会发现,每一年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都是预算报告中所确定的增长幅度的两倍以上。

且不论政府征收那么多税是否合理,但至少我们看到,政府的财政预算缺乏足够的严肃性、科学性。每年的预算报告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现有预算法似乎主要是为了考虑财政收入保障和收支平衡两个问题,因而,《预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然而,现实则提出了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与此相反的问题: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严重超额征收预算收入。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媒体似乎都把超额完成财政收入,当作一件喜事来报告。然而,近些年来,民众对税负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学界、民众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是越高越好,而应当有一个边界。因为,社会每一年所创造的财富是给定的,政府收入多了,企业和民众所能保留的收入必然减少。要保持经济活力,提高民众幸福感,就需要给企业、给民众多留一些收入。

不管是用这样的社会共识来衡量,还是遵循《预算法》的规定,现在财政税收部门大幅度超额完成财政收入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从另外一个方向上显示了预算编制的轻率,以及预算执行的不力,总之,就是现实财政秩序的混乱。

想来,有关部门正在编制2012年的预算,同时也在针对2011年进行决算。相信预算编制部门及其领导机构国务院,以及将要在全国人大审议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全国人大,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确保预算的科学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首先,制订预算的时候,应尽可能对经济增长和预算收入增长做出更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合理的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在此预算公布之后,则应当密切监测实际财政收入情况,并与预算表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实际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过快,就必须及时采取减税措施。

过去几年的事实已经表明,现有的财税制度中存在着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财政收入严重超速。因此,实有必要在明年两会上,对于导致这一问题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系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而抑制财政收入的不正常增长,让实际财政收入能与预算大体保持同步。

税收征文范文第5篇

印染产业是柯桥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纺织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能耗、水耗、废水排放量较大的行业。随着资源、环境等刚性约束的日益增强,印染产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压力加大、发展方式相对粗放等问题,如何求得“增加产值”和“节约土地”两者之间“鱼和熊掌”的兼得或平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亩产税收视角来分析柯桥区印染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印染业集聚升级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柯桥区印染业亩产税收情况分析

目前现有印染企业212家,占地面积18181亩,印染设备10810台(套),每年印染布产量大概190亿米,占全省总产量的53%。

1.印染业亩均税收低于制造业和整个行业亩产税收

2009年至2011年,全区印染业亩产税收为6.95、7.69、8.38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9.8%;制造业亩产税收为7.27、7.78、9.89万元/亩,年均增长率为16.63%;整个行业亩产税收为9.72、11.43、14.21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20.91%。印染业亩均税收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制造业亩产税收6.83个百分点,低于整个行业年平均增长率11.11个百分点。这说明印染业作为该区传统行业,是以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为主,产品附加值相对比较低,在工艺技术、新品开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

2.印染业亩均税收呈逐年递增态势

2009年至2011年,全区印染行业税收收入(国地税收入总和)由86151万元递增至103988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0%;全区总行业税收收入(国地税收入总和)由733360万元递增至1071170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0.86%;印染企业自有土地三年期间不变,但亩产税收由6.95万元/亩增至8.38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9.8%,亩产税收的年均增幅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幅,亩产税收与税收收入的走势基本拟合,相对均衡。这说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在该区区委区府一系列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激励下,印染企业开始从单纯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逐渐转变为依靠先进技术的投入来提升效益。同时该区实施的亩产论英雄激励企业节约用地政策,对亩均税收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印染企业亩产税收差距过大,用地大户税收贡献率较低

从调查的202家印染企业情况来看,单位面积经济效益差距过大,2011年亩产税收最高的已达到47.86万元/亩,亩产税收最低的只有0.42万元/亩,有11家企业则不到1万元/亩。这说明,不少印染企业在土地使用上存在“宽打宽算”现象,只算土地征用的“买卖账”、“补偿账”,很少关心工业用地的亩均“产出账”,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都相对较低。

二、以“亩产税收”促进印染业集聚升级的对策建议

一般而言,任何资源的利用都存在规模效益和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土地也不例外。据数据分析,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下的企业有18.32%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占地面积25亩以上且小于等于60亩企业中有16.83%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占地面积60亩以上的企业只有12.37%企业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这表明,随着企业土地占地面积的逐步增大,土地资源边际效用递减明显。印染业虽然亩产税收远低于整个行业亩产税收水平,但税收收入占全区总税收收入的9.7%。如果能够想方设法提高印染业的亩产税收水平将对柯桥区整个行业的亩产水平提升,对印染业集聚升级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1.以“亩产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用了算”到“算了用”的转变

在要素资源紧缺特别是土地资源稀少的当前,把“亩产税收”与印染产业集聚中企业用地、用水、用工等资源配置合理结合起来,将对印染集聚升级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安排用地指标上,首先要严把印染企业入园关,把“亩产税收”作为入驻印染产业集聚区--滨海工业园区最主要条件,要求进驻园区的企业“亩产”不得低于9万元/亩。其次要严把企业新增用地关。把亩产税收排名在前30位,税收超500万元的企业列为优先供地企业。同时要求得地企业必须要有“亩产税收”承诺,承诺项目供地后五年内“亩产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并制定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向上扩展空间实现用地扩容,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有效增加企业建筑面积。二是在闲置土地清理上,建立土地使用和效益产出台账,从统计数字中发现动态信息,对于土地闲置或单位产出不佳的项目,及时回收或动员退回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对达不到“亩产税收”平均标准(9万元/亩)的项目相继缩小用地面积、置换土地或退出园区。对未批而用的集体土地也要加大征收力度,以保持公平性。三是在其他资源分配上,对亩产税收中税收贡献高的增加排放指标、用电、用水指标;对税收贡献低的减少相应的指标,并提高收费标准。

2.以“亩产税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实现“要我变”到“我要变”的转变

技术含量高是提高企业亩产税收的决定因素,为此,要促使印染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是进行分档奖励。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增加的企业按照亩产税收的贡献实行差别化的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贡献大和鼓励发展的企业,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不增加负担。

3.以“亩产税收”确定财政奖罚,实现“量的扩张”到“质的飞跃”的转变

为更好地发挥财税资金“四两拨千金”的杠杆效应,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亩产效益评价考核機构,负责根据亩产税收、亩产能耗情况对印染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激励措施挂钩。一是建立以亩产税收、亩产能耗为导向的专项激励机制。按企业亩产税收、亩产能耗水平择优扶持,可在支持经济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从而保障其优先发展。还可设立土地亩产税收贡献奖,即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9万元/亩以上的企业进行排序,对排名前5名的,6-10名,11-20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以进一步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二是建立以亩产税收、亩产能耗为导向的惩罚机制。可对土地利用差、亩均产出低、单位增加值排放量大、用能多的企业进行惩罚,促使企业重视亩产效益这项指标,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定,对其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靠后的20户企业和违反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其享受部分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税收征文范文第6篇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

创新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他在其著作中第一次提出创新是把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结合包括:引入新产品、引入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材料的新来源和实现工业的新组织 。熊彼特在阐述创新概念的同时,涉及到了范围广泛的如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及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

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自主创新放在了国家战略的位置上,并赋予了自主创新的三重涵义 :

第一是原始性创新。就是要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第二是集成创新。即选择具有极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重大战略产品,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

第三是“二次创新”。就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是“站在巨人肩膀上”再前进,在创新。

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技术创新,由于其发明的昂贵造价和复制的廉价性,导致出市场的严重失衡,发明者很难从其发明中得到回报,而其他人却能很容易得到别人的劳动成果,表现出的外部性、风险性、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企业创新举步维艰,这就为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表现在政府对某个技术领域、某个产业和区域的支持,会导致社会资源和注意力转向该活动领域,促进和引导该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提高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更重要的一点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自主创新的研究和开发、中试、产品化和商品化的各个环节中,创新成本和投资风险大大减小,有利于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增加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现状分析

企业R&D经费支出及R&D强度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2112.5亿元,比2006年增长29.6%。从R&D强度来看,200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为0.81%,略高于去年的0.77%,说明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已对自主创新给予了很大关注,创新投入强度不断增加(图1)。

图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变化情况

注:资料来源:中国科学技术部网站,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分析(2008年23期)

在企业科技人员方面,队伍在不断扩大,素质也显著提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达到220.2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16.3%,增长率比2006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3%。与此同时,企业中科学家工程师的数量也有较明显的增加,2007年已达140.1万人,比上年增长19.2%,增幅比去年高出5.2个百分点,占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的比重达到63.6%,标志着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但是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表现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比例很小,大多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以2006年发明专利授权量为例(见表1)。

表12006年中国和主要工业化国家

2008)

同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3/4为外国人所拥有,本国居民仅拥有1/4。许多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此外,中国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内地只有海尔一家企业入围,名列第95位,这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三、现阶段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企业技术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科技政策,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例如1994年财税发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财工字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财税发244号文《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

用范围的通知》。这些政策措施都给当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辟新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后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引导和借鉴的作用。

2006年2月7日,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发布了若干配套政策并同当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不低于规定比例1。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

(三)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五)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配套政策》还在工资扣除标准、资助与公益捐赠的处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四税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税收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人才培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现行的鼓励企业创新、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虽然也表现出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形式多样等特点,并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税收政策在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制约了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动力的形成上,缺乏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如:

(一)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

企业自主创新涉及到技术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个环节,要真正解决企业自主创新的顾虑和难题,就要解决企业的研发推广的各个环节的问题,而目前的优惠扶持政策基本只着眼于单一环节,很难在完整循环或运行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机制。税收扶持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阶段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过程的优惠较少;尤其是能够减少和弥补企业研发失败造成损失的扶持政策、利益保护和补偿政策更少,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动力激励不足。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太窄。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且所涉及的行业也很有限,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与国外相比,显然在力度和强度上都显得薄弱和无力,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选择上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信心。

(三)对高科技人员收入的税收扶持不够。

目前国内从事科技研发的高科技人才相对较少,每万名劳动力中研究人员只有16人。企业进行科研一般只能通过引入科技人才,但是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另外,我国内资企业还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特别是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工资支出较大,由此一方面加重了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高科技人才引进,还一定程度的造成了人才流向海外。

此外,高科技创新成长中运用风险投资、孵化器等融资工具方面也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现行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高,而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却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风险大,优惠政策少,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

四、比较国外现有的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都会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于很多方面的照顾。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等方式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一)研发投入税收抵免。

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或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凡是研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而我国只有2年的免税期,且仅限国税);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科研开支超过前3年科研开发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我国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试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准许企业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降低。这样,

尽管企业总的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税负前轻后重,享有递延纳税的优势。美国税法规定,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韩国对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按设施成本的50%提取特别折旧费。

(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在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时,准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税收优惠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也称为投资津贴),从而激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创新。比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而对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则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新加坡对于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四)对于技术培训和科技人才的鼓励措施。

各发达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如美国允许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高达5250美元的教育补助金,并可在税前扣除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贷款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法国则允许个人技术转让所得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16%的低税率征税。下表显示的是中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研究研究与发展活动人力及与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中国每万名劳动力中R&D活动人力和研究人员比例相对较小。(见表二)

(2007)

(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在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拉美及中欧国家实行的也大多是收入型的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才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发达国家之所以选择消费性增值税是为了给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企业以优惠,从而刺激企业采用新技术。同时,对用于科学研究的产品以及用于交流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书报刊物、大学教材、学术杂志等的增值税采用零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许多国家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税收优惠。比如,日本对于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的所得、转让工业产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可计入亏损,从而降低了个人税负。

五、积极研究和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

(一)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些税收政策都旨在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譬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下一步再实现在进到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

(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要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方式的运用。对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分企业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加速折旧。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完善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应予免税。较大幅度调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吸纳更多优秀的高科技人才。

(四)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对高新技术的吸纳与应用比较主动。要通过税收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可免征营业税,并适当降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五)实行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上一篇:申论考察报告范文下一篇:服务礼仪实训总结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