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

2023-09-30

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第1篇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换证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1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增项申请:

2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升级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3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7、业绩核查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业绩核查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五)延续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简单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七)遗失补证: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八)重新核定:

5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7、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9、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8 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跨省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9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企业申请的资质事项每涉及1个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企业所申请的资质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的,每涉及1个方面专业,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十)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电子版及相关纸质材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须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和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

四、办理程序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经省

10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

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除外),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4、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和审批的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5、部批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发证;

6、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

11 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简单变更、遗失补证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第2篇

(一)哪些资质办理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办理的 资质相关办理可到昆明创业之家详细了解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6.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哪些资质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

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三)哪些资质办理由企业工商住所所在地市区的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办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注:其中涉及水利、交通方面的资质需经相关厅局初审。

二、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1、企业按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名称预审,备案及领取用户认证卡;

2、企业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

3、企业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同时报送需核查的相

关资料原件。

4、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予以公示,公示合格合法资质证书。

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第3篇

一、法律依据

二、受理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工程)》: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三、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三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2)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3)各项规划控制线;(4)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5)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图纸三份,电子盘片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桩基发包+1)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表)(二套),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5、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二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桩基发包+1)

6、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7、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或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文教卫生建筑的,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二份);

12、属住宅建设项目的,须加送公建配套协议(原件一套);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环保、民防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民防核定单(规划许可证阶段)

1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一份);

1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及审图备案证书。

16、分层面积表(一份);

17、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地形图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施工图一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示意图。

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中心领导审核——管委会领导签发——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期限

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张江园区管委会承诺)

八、受理须知

1、各类申请表可到“市规土局”和各区(县)规土局网站下载或到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书两证”发证窗口领取。

2、申请单位(个人)应按规范格式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送审的文件、资料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

4、送审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基础测绘成果,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

5、申请单位(个人)补送或领取材料,须持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发放的受理回执,办理领取或补送材料手续。

6、申请单位(个人)报送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后,如需补正材料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7、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未在时限内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申请单位补齐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受理后,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经在本机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后视为送达。

8、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经告知后,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停止叫号)

十、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张东路1158号三号楼1楼92-93号窗口

电话:50797129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七条等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73号公告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第37号令1997年3月1日施行

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沪建监(1997)第0371号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窗口受理的方式。

(一)计算机网上填报

http:///wsbsweb/WSSGXKZ/login.aspx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许可证申办条件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完成施工许可证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施工许可证申办,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者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提供原件复核)

6、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提供原件复核)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有民防工程需民防报监办结单)原件及单位工程信息表

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

10、合同备案登记表

11、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四、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后,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相关材料,向原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停止叫号) 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92-93号窗口 总机:50797100 50797129

六、附表: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填报生成)

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第4篇

1、领取申请表。在领表处(有两个打印机)由工作人员将身份证复印在表格背面,再复印户籍卡,把身份证复印在这张纸后面,你给他说办护照,他就知道给你什么复印什么了。(花2个大洋)

2、照相。在照相处由工作人员照护照照片。(30大洋,是白色的底,我穿了深色衣服去了,有工作人员给你弄头发,要求一定要露出眉毛和耳朵,偶滴刘海太厚了,弄了N久,⊙﹏⊙b汗)领了照片到领表处旁边的裁剪处裁剪。

3、填表。大厅的左边有好几张桌子 在那填写表格,那里有照样表。填写好内容,贴上照片(要贴那张有编号的照片)。

4、领号并接受第一次检查。去保安叔叔那里(自动抽号机处)领取排号,保安叔叔会帮助你大致检查一下表格填写是否有误。悲剧来了,保安叔叔告诉我因为我迁入西安不满十年,要再去领表处打印一张协查函,这个时候还会把照片复印到协查函上,填好前面几行,在相片下写上你的手机号码。

5、协查。在叫号后到相应窗口办理。警官看了我的资料说,先要将协查函寄到原来的户口所在地,等到回复后他们会打电话通知你,那个时候你再来,这个时候最好记住你是在哪个窗口,下次来的时候就直接到这个窗口来,不用抽号了。对了,因为我是在原来户籍地办的身份证,所以她让我去派出所开个户籍证明下次一起带过来。因为我的户籍卡上盖的是小寨派出所的章,所以我直接去了小寨派出所开证明,这个时候要给一张相片给工作人员让他把照片粘在上面再盖个章,花5个大洋。

6、一个礼拜后,也就是昨天上午九点多,我手机上有个未接来电,我直觉是协查函回复了,打过去,那个人说是出入境的,我问是不是我的回复来了,他说不清楚,说这是个公用电话,让我过去问问。我犹豫再三还是过去了,到那都中午了,好多警官都去吃饭了,但我忘了当时是那个窗口,只记得是个女警官,问了其他警官确认了下窗口,说是等人来了再去问,等了一个多小时(所以千万不要中午去),人终于来了,我说上午没接到电话,她问了名字,果然是协查函好了。然后在一大叠表中找到你的协查函原件和回单。

7、我把上次填的表,复印的户籍卡,身份证,户籍卡,户籍证明给她,首先会用摄像头照一下你,工作人员会打印出一张信息核对单,你确认签字。

8、交费。持信息核对单下楼到隔壁开单缴费。200大洋。

9、2周后就在办理大厅的12号窗口领取护照了。

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第5篇

贷款卡业务申报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一)贷款卡业务申请人通过网络获取需要填写的相关业务申请文书,主要包括《贷款卡申请书》、《自然人贷款卡编码申请表》、《贷款卡年审报告书》以及财务报表电子版等。

(二)申请人按申请文书中的注释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准备相关资料。

(三)贷款卡办卡和年审业务需携带填写好的申请文书及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电子版)先到金融机构(开户行)办理初审手续,其余涉及的贷款卡信息变更、挂失/换发、注销、迁移业务,申请人均直接到其注册地(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的人民银行办理。

(四)受理初审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⒈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补正;

⒊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当场作出受理,并于3个工作日将申请文书内容录入贷款卡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同时将录入的结果打印出来,加盖银行业务专用印章和初审人员印鉴后,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申请人将资料送至人民银行进行复审。

(五)人民银行收到提交的申请文书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问题当场将资料退还提交人并要求其补正;形式审查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复审),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提交资料

(一)申领贷款卡需提交资料

⒈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办理贷款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申请书》(推荐使用贷款卡业务办理填报软件,可直接生成并打印);

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经技术监督局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⑹法人企业需提供上季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提交《财务报表电子版(办卡用)》(纸质财务报表应为正规格式报表,请勿直接提供《财务报表电子版》打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⑻法人企业需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证明资料),并出具前十位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⑼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时,除需提供上述办理贷款卡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⑽年审合格的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⑾年审合格的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⑿盖有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信贷业务授权书。

⒉自然人办理贷款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填写准确的《自然人贷款卡编码申请表》;

⑵申请人和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申请人与银行签定的信贷业务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金融机构签发的《贷款意向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⒊境外企业办理贷款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填写、签章完整的《境外担保企业贷款卡编码申请表》;

⑵境外担保企业授权金融机构代理申领贷款卡编码的授权书以及中文版; ⑶信贷业务合同书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贷业务意向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境外担保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及中文版;

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金融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说明:1.电子版《资产负债表》只需填报表期末数;2.电子版《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只需填报表本期实际数;3.必须保证报表中的蓝色提示全部显示为“正确”;4.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财务报表,没有数值的,请勿删除表格中的“0”;5.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贷款卡年审需提交资料

⒈贷款卡;

⒉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推荐使用贷款卡业务办理填报软件,可直接生成并打印);

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经济组织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经技术监督局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⒌《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⒎法人企业需提供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提交《财务报表电子版(年审用)》(纸质财务报表应为正规格式报表,请勿直接提供《财务报表电子版》打印件);

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⒐法人企业需出具前十位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

印件或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⒑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分支机构申请延续贷款卡时,除需提供上述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⒒年审合格的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⒓年审合格的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说明:1.电子版《资产负债表》只需填报表期末数;2.电子版《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只需填报表本期实际数;3.电子版《现金流量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4.必须保证报表中的蓝色提示全部显示为“正确”;5.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财务报表,没有数值的,请勿删除表格中的“0”;6.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贷款卡信息变更需提交资料

办理下列贷款卡信息变更手续时除携带《贷款卡变更业务申请表》,还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⒈持卡人名称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及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简历;

⑸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⒊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企业(单位)股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持卡人地址及组织形式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贷款卡挂失/换发需提交资料

被许可人贷款卡遗失或被盗时,需及时登报挂失,并指定经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直

接到申请人注册地人民银行贷款卡业务柜台申办挂失/换发。

⒈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挂失换发业务申请表》;

⒉已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⒊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贷款卡注销需提交资料

凡需要注销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需备齐以下资料直接到申请人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注册地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

⒈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注销业务申请表》;

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证件的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质量监督检验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⒋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贷款卡迁移需提交资料

⒈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迁移申请表》;

⒉迁移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⒊迁移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83888114;

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87560040;

中国人民银行普兰店市支行83113140、83130479;

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85615290;

公路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范文第6篇

[2011-2-22 13:05:00]

附件一: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业务时间:每月16—25日,需提供以下材 1.填写《昆明地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增减情况变动表》一式两份; 2.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章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3.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4.省外转移需待转移手续完整后再增加。

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时间:每月1-10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单位接收的:养老保险手册2008年以前参保的,2008年以后参保人员没有手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编号,省内的要明确具体单位名称和具体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

2.没有单位接收自谋职业的:养老保险手册、户口册、身份证、失业证或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省内转移的要明确具体接收地社保机构名称。

3.转移省外的职工,先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待对方社保机构提供同意接收的函后再办理资金转移等相关手续。

三、办理退休审核时间及材料 1.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退休的,于每月16-25日来办理减少,并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同时进行档案审核,于次月1-10日办理待遇计算。

2.材料: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档案、《云南省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有独生子女证的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独生子证相关信息不符的请提前到发证机关进行校验 。

四、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出国定居支付个人缴费时间:每月1—10日 1.请单位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中签署单位意见、本人或家属意见,印章完整。

2.办理在职死亡请提供身份证、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正;办理出国定居提供身份证、出国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五、困难欠费企业因职工退休,转移需要办理零星补缴手续时间:每月25日到月底。

六、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时间:每月1—25日 未来保障参保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不受影响,单位更换经办人员时,请提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避免影响工作。

七、办理单位结算注销手续时间:每月25日到次月10日。

单位须提供关于单位关、停、并、转及注销的文件,妥善安臵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后填写结算表,结算所有欠费后再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注意:1.以上所有表格凡需经办人、审核人、单位签章的都务必印章完善。 2.以上业务办理时间遇节假日均不顺延。 附件二:

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仅集团本部机关适用)

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业务时间及办理单位信息变更须知:

(一)办理时间:每月8—15日;

(一)提供打印的《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参统企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纸质的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二)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所需资料:(单位人员增减每月只能核定一次)

1、人员增加(新招及调入人员):须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复印件即可)。新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软件中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打印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软件中的表二),同时将新增人员基本信息(文本信息)备份在U盘上一起报送。

2.已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报盘,但须在《增减表》上填写清楚社会保障卡号。

3、人员减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调出:须提供调函或调令。

5、须提供除名的正式文件。

6、死亡: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或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三)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须提供社保部门审核过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四)单位关闭、注销或参保人员减为零:须提供单位注销医疗保险关系的申请、地税关系注销证明、《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关闭或注销文件批复;办理时须缴清所有医疗保险费。

(五)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资料:

1、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变更申请、新更换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地税机构变更:须提供变更申请、新更换的《地税登记证》副本,《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须提供变更申请、新更换的营业执照。

4、单位联系电话变更须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变更。

(六)办理医保专管员证:

1、申办专管员:提供申办申请、《专管员办证登记审批表》。

2、变更专管员:提供变更申请、《专管员办证登记审批表》、原专管员证。

3、遗失补办专管员证:提供补办申请、《专管员办证登记审批表》。

二、办理“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业务须知

(一)新办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批申报表;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表;

4、医院病情证明原件;

5、既往二年内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张半寸免冠照片。

(二)增加病种

1、办理时间:每周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变动登记表;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表;

4、医院病情证明原件;

5、与新增病种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张半寸免冠照片;

7、原就诊证复印件(领取新就诊证时交回原就诊证)。

三、办理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对异地安臵的住院患者的要求:在入院三日内电话告知单位,再由单位经办人报审核监督科。内容包括:姓名、单位、所在医院名称及电话号码、入院诊断。

(二)异地安臵参保人员“两特病”患者的门诊医疗:

1、由单位经办人填报《长期驻外及异地安臵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核报资料明细表》、《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含异地安臵、门诊报救)报销登记表》及患者的发票原件、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就诊证复印件等有效的单位据,在每月的15-20日(公休日顺延)交医保中心审核监督科,并于次月15-16日到医保中心财务科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2、每年十二月份出院的异地安臵患者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审核结算资料,必须在次年的三月份以前由单位经办人交送医保中心审核监督科审校,逾期医保中心不再受理。

3、异地安臵参保人员“两特”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经办人填报《长期驻外及异地安臵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核报资料明细表》、《两特报销登记表》及患者的发票原件、处方原件或复印件、就诊复印件等有效的单据,在6月15日—20日;11月15日—20日交医保中心结算。并于次月15-16日到医保中心财务科办理有关财务手续。超过时间,将不给予办理。

4、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领款手续时需开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款收据,医保中心财务科收到收款收据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第一次办理领款手续时需提供写有单位名称、单位医保代码、单位开户银行及贴的纸质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根据医保中心的报送要求(时间关注医保中心窗口),每年须对长期驻外和异地安臵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参保单位要统一填写《长期驻外和异地安臵参保人员资格认证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医保中心核对备案,此表作为当年长期驻外和异地安臵人员个人帐户清退的最终名单。

(四)清退异地安臵人员个人帐户时间:每年6月12-22日。

四、办理参统企业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增资核定业务报送资料:

(一)办理时间:每年的3-7月份每月增减业务核定期间。

(二)基数调整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先调整缴费基数后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三)在办理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增资调整时,调整当月须提前到医保中心拷贝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文本信息(五人以下可不用考盘,直接在《人员增减变动表》上填写,增减表上变更原因填写“调整缴费基数或调整养老金”。

(四)办理在职人员缴费基数调整须提供:

1单位上《劳动情况表》报表(此表须经统计部门审核盖章,调整后缴费基数总额与《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有出入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2、《承诺书》;

3、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明细表》。

(五)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调整须提供:

1、《昆明市退休人员医保划帐基数调整情况表(表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2、《昆明市退休人员医保划帐基数调整情况表(表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或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表;

3、调整后的养老金总额须与退休人员医保划帐基数调整情况表或养老金拨付表上的养老金总额基本稳合,若有不相符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六)在申报基数调整时,须提供打印的《××区参统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养老金调整表》一式两份,打印修改后的缴费基数文本名单及缴费基数文本信息电子文档。

五、办理社会保障IC卡(医保卡) (一)新办理

将相应资料(人员增减表、合同或劳动鉴证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数据采集表二)报送窗口后,窗口将返一张蓝色的“××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拿到此单后2个月或40天以上可拿到卡。

(二)、医保卡遗失补办

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1份。由盘龙医保中心提供一张交费单据,经办人交费后(补卡人自己承担此费用),带上此交费的单据交医保中心窗口,窗口收件后会给出一张20个工作日后取卡的单据,到时去取即可。 附件三: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5.工资明细表;

6.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 7.《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表一)》、《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情况表(表一附一)》(电子版)和《昆明地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表四)》

二、社会保险局按月办理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核定月应缴数额。

三、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工伤? ?? (1)首先及时送职工到定点医院抢救、治疗; (2)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 (3)待社保局进行确认。 2.工伤待遇支付。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2)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指工伤保险)复印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

(4)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5)工亡职工待遇支付需提供《死亡证明书》;

(6)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工亡职工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

(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8)《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单位持以上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处审核后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附件四: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生育保险费由社保局按月办理增减业务,每月根据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进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统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发生生育或流产等情况的,须在半年内道社保经办机构的生育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加盖公章; 2.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需证明属于顺产、难产、刨宫产等情况的诊断说明或出院证明;流产的需出示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的诊断说明及休假说明原件)、发票原件;

4.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证,需提供父、母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须到依照国家规定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就诊; 2.凡属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不允许用医保卡支付;

3.医疗机构的诊断说明、出院说明、发票均需医疗机构盖章确认。 附件五:

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根据集团各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实际,制定本规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按属地化管理,并且缴费按照“按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缴。

一、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动、申报业务,办理日期按各单位所在就业局规定执行。

二、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参保单位登记时须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二)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在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发生变化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2.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5.原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应缴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

4、单位注销书面申请。

三、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参保单位新增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员为从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纳入信息系统的就业人员)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调动手续表等(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停保登记(暂停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劳改劳教、在职人员失踪、停薪留职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停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征入伍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被劳改劳教证明、法院开具的人员失踪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 3.《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情况表》 4.《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5.《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6.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应具备以下材料:①就业录用备案手续如(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等);②劳动合同书(实行全员合同制后,每个职工均应有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人员除外);③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④其他应进入个人档案的材料(可作为附件);⑤牛皮纸档案袋(每人一份)。

注:以上表格用碳素笔填写后加盖公章。

(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缴费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离(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

(四)暂停缴费人员续保登记。

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续保登记,如果为该人员办理停保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属于单位所在地时,参保单位应首先到其办理停保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停保缴费人员转移登记后方可办理此项登记,办理时认真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调动手续表等(复印件); 2.《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转移。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调入单位应及时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转移并提供相关转移材料。

转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给调入单位,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送至转入经办机构,转入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转出经办机构存档。

(二)失业人员转移。

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与再就业经办机构不一致时,再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原停保缴费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转移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2.提档函和介绍信。 3.《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给再就业单位,再就业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及回执送至再就业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再就业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原停保缴费经办机构存档。

五、缴费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在失业保险核定业务办理期内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参保单位正确、完整填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变更基数申请、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等有关资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申报的,由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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