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

2023-09-19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灾害 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

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灾害 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

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第3篇

摘 要:环境诉讼是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利器,但环境诉讼的展开难以脱离对环境司法鉴定的倚仗,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相关规定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出发,着重探讨了关于鉴定主体、鉴定取证、程序前置及鉴定费用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问题,以期为环境诉讼鉴定程序的完善提供相关建议。

关 键 词:环境诉讼;环境司法鉴定;诉讼程序

收稿日期:2017-03-20

作者简介:李乾(1982—),男,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陆建泉(1987—),男,江苏如东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之于程序与实体的影响甚巨,其乃协助法官查明复杂而专业事实的必经之途。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客观化因素较高的可量化、可检测的环境司法证明制度,其正当性甚至可以成为评判一国环境法治发达程度的主要指标。

一、环境司法鉴定之特点

(一)以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为主要技术手段

所谓化学物证鉴定是鉴定人利用物理、化学及仪器分析法,对检材进行定量或比较分析,以揭示其化学属性并证明案件事实的司法鉴定方法。[1]所谓损害评估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所致损失进行定量分析并进行价值评估的鉴定方法。环境诉讼主要源于环境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受侵害方所承受的化学性伤害(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或土地污染),因此,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也主要依托于化学物证鉴定,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此外,对于环境损害结果的价格评估鉴定也是保障公私权益损失得到正确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必要技术手段(如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目前已成为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和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的一条重要途径。[2]因此,化学物证鉴定和损害评估鉴定构成了环境司法鉴定的两大基础性手段。

(二)鉴定的宏观性、系统性与长期性

环境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呈现出多样性特点。①由此,环境司法鉴定的被鉴对象一般表现为某种具有宏观性的环境生态系统,涉及利益群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而普通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多与实体性事物相联系,有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特征点的符合度为依据,[3]鉴定对象具有个体性、微观性等特征,如物品的属性与种类、活体伤情的评级、痕迹的同一性等。环境司法鉴定的宏观系统性特点决定了鉴定活动往往历经数个阶段,①非常耗时,且具有长期性。

二、鉴定主体之争

(一)机构设置之争

⒈内设型模式。内设型模式是指司法鉴定主体与农业、渔业、环保等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某种隶属关系的鉴定体系。该模式目前在我国环境司法鉴定体系中属于主导模式,如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中心、农业部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各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等鉴定部门就是内设型模式的范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意大利主要采内设型模式。[4]内设型模式强调管理,注重效率,但其存在影响程序公正的重大瑕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国的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将很可能被赋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即使未被赋权,其与环境侵权方的对立态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這种情况下,内设型模式所具有“自鉴自诉”的形式外观就很容易产生“垄断”鉴定权的不公正、不中立印象,如何克服这一问题仍有待研究。

⒉外设型模式。外设型模式即社会化的中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设置。[5]在此模式中,环境鉴定事项被委托于社会独立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外设型模式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较为普遍,[6]在这些国家,环境司法鉴定通常交由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民间鉴定组织或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强度与关注程度远低于我国。[7]环境司法鉴定的外设型模式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平等地位,有助于程序正义,避免了鉴定权被行政“垄断”的嫌疑。引入外设型模式不失为破解传统内设型模式弱弊的可取路径。②当然,我国在现阶段实现外设型鉴定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尝试跨区域或提级的鉴定模式,即A区环境诉讼中司法鉴定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必须送检于非A区或上一级的鉴定部门。虽然该做法仍不能完全摆脱内设型鉴定的一些弊端,但能很大程度上弱化其负面影响。

(二)鉴定机构主义与鉴定人主义之争

自2005年起,我国鉴定机制逐渐步入市场化轨道,意图寻求以市场为基础的竞争驱动方式来取代传统的以行政计划为基础的权力驱动的司法鉴定。司法系统顺此变化,建立了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的鉴定机构管理名册制度,通过官方授权的方式组织、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满足法院的实务需求。③实践中,鉴定主体通常以法人名义对外履职,而非以鉴定人个人名义执行任务。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将鉴定工作委托于鉴定机构而非个体,这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人选任制度上的重大差异。也正是囿于这样的“官方授权”与“机构行为”,我国在鉴定主体问题上多采“鉴定机构主义”,即法人鉴定人。但此鉴定主体设置在国内尚存分歧,有学者主张借鉴西方诸国的通常做法,采“鉴定人主义”,将鉴定主体定位于“自然鉴定人”。[8]西方国家从“方法论个人主义”①的理论出发认为,最终作出鉴定意见的主体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鉴定人,他们的专业能力与技术水平对于鉴定中的判断分析起着决定性作用。从域外实践来看,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支持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司法鉴定。[9]即使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等也将专家的对应概念表述为“自由职业者”,他们基于特殊职业资格,个人自由负责。[10]因此,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是自然人,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也基本上是自然人。

尽管“鉴定人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出发,笔者在“自然鉴定人”是否适合作为受案主体的问题上有所保留,并倾向于认为环境司法鉴定之鉴定主体应以“法人鉴定人”为主,以“自然鉴定人”为辅。其理由如下:一是我国鉴定机构的资质通常经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下属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严格行政审查。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11]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鉴定机构对环境侵权类案件的受案能力与技术水准。二是我国长期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体制中,各类社会资源的分配很不均衡,资本的公有化决定了专家与国家或其代表机构之间的感性关系——优质智识与国家资本的牢固结合。这在司法鉴定领域尤为凸显,尤其那些从官方机构转制而来的鉴定机构掌握着大量科技资源、知识资源,机构内部仪器设备齐全,技术力量充实,形成了强大的组织优势,这些均有助于环境司法鉴定结果科学性、准确性的达致。三是法人鉴定机构具备充沛的人力资源。对于疑难复杂之鉴定事项可采合议评定机制,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更有利于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慎密、客观中立,尽可能减少个体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环境司法鉴定专业性较强,涉及领域较广,但某些权威专家并不在官方注册登记之鉴定人范围内。法庭邀请相关专家介入鉴定工作,提供专业参谋,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在法官选任上述未登入名册的专家作为鉴定人的情况下,其应对挑选行为作出附理由的决定。[12]从域外国家的发展动向看,环境诉讼领域越发突出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比较典型的如英国的政府化学实验室(简称LGC),该机构提供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土地污染、水质污染、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宏观战略性咨询及物质检测等环境服务。[13]

三、鉴定取证程序

(一)诉讼实践中的问题

检材的客观真实性是保证鉴定意见正确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程序的检材是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14]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庭前阅卷后发现存在需要鉴定之事项,遂常在未与诉讼双方会谈、协商的情况下即委托司法鉴定并送交法官个人审核的鉴定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庭审拖延”。这种惯熟的做法有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形成,是公权干预私权的典型反映,损害了程序公正,容易引发未参与程序的当事人之不满,而更大的隐患还在于未经双方质证固定的检材是不能作为鉴定之依据的。这显然是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背离,不仅对送交鉴定的证据难以约束,对鉴定人取材范围、材料的使用等更无法约束。而鉴定部门对这种现象常常予以默认,对法官的单方职权行为亦似未觉不妥。另外,不论是当事人申请鉴定抑或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还普遍存在当事人单方送交证据材料的问题,这个问题较之法官单方面启动鉴定并送交证据的弊端更为严重。因为在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发生单线联系的情况下,整个送检材料的传递过程十分随意,缺乏基本的监控,存在检验材料被污染的极大可能性。不啻如此,在缺乏监控的单边送检过程中,有时鉴定人出于便利而仅凭相关书面资料就出具鉴定意见书。这种不以实际检查为依据的意见报告存在显著的非正义、非客观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相较于域外诸国的民诉规则,①我国虽原则性地赋予了鉴定人取证的权利,但就取证的范围、证据来源及取证的落实保障措施等均未作细致规定。这就造成了我国专家鉴定人的取证难问题,也使后续的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虽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但对于鉴定机构获取外部信息的取证过程如何进行规范却没有明确。退一步讲,即使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就将送交鉴定的证据问题举行听证,但法官们还面临另一个关于鉴定取证的棘手问题——证据固定难題。邹碧华法官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中写到:“经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有些鉴定之所以迟迟出不来结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不予配合,证据材料未得到固定”,[15]要么当事人在提供供检证据问题上相互扯皮,要么法院与鉴定机构在证据固定问题上来回推诿。取证程序的症结本应通过由跨学科专业人士与法庭共同努力予以解决,但现实中却成了法院与鉴定机构互踢的“程序皮球”。

由上观之,在鉴定人与法官缺乏充分有效沟通的程序设计中,基于不同的职业特点与职业思维方式,双方特别容易在某些关键敏感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分歧、误解甚至摩擦,有时还会发生外行僭越内行专属业务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可以看出,我国司法鉴定取证中呈现的是“双重取证”格局。所谓“双重取证”,是指鉴定取证被割裂为法院取证与鉴定机构取证的分离模式。鉴定部门与法院对检材的取舍标准和依据不尽相同,法院从法律标准出发获取审定证据,而鉴定机构倾向于从科学技术角度把握证据方向。“双重取证”模式缺乏沟通与融合,易造成法院与鉴定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兼顾司法与鉴定的两方面要求,当下我国在取证实践中“司法”与“鉴定”基本处于分裂态势。如果不克服上述诸多问题,那么在较常规鉴定更复杂的环境司法鉴定中,取证工作更将步履维艰。因为面对林林总总、繁杂多样的环境学与法学(证据学)的交叉学科难点,要求法官或鉴定人单独完成供鉴材料固定工作均勉为其难。法官即便取得了法庭认为满意的材料也可能被鉴定人员予以否定,反之亦然。

(二)鉴定会模式的进路

要做好资料收集与鉴别工作并让双方当事人及时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很多时候需要主审法官与鉴定机构的互相配合。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参照法国的鉴定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鉴定取证提供程序保障,①即在我国目前的鉴定取证规定基础上,通过法官与鉴定专家共同参与评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鉴定取证程序。具体构思如下:

⒈鉴定会以面对面的会晤形式召开。当事人在鉴定送检证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或鉴定事项复杂、疑难而有特殊专业需要时,应由法院通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派遣专业人士或助手共同参与鉴定取证、固定程序,并尽快协商安排会面具体事项。协商确定期日后,鉴定机构或法院在会议举行前一周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会晤的具体日期,并要求双方进行有条理的书面准备。在会议期日,法官及当事人、律师或其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员(技术顾问)均可以参与鉴定活动。考虑到环境司法鉴定的特点,法庭应尽可能安排现场会晤,以保障鉴定取证的便捷性与科学性。[16]环境侵害的事发现场往往保留有最完整、最原初的证据资料,这对于环境鉴定取证乃至最终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无疑至关重要。

⒉证据申请权与取证方法开示。鉴定人可被赋予申请提出证据命令的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经鉴定人申请,法官可以采取强制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命令措施,这些证据包括文字、图表、地图、照片或其他数据汇编等。若鉴定人基于调查、测定、测量、拍照或试验等需要,应有权向法庭申请强制进入相关方的土地或不动产范围展开鉴定工作。必要时,鉴定人的提出证据申请权还可以合理延伸至案外人,要求其予以协助履行作为公法上的义务。广泛赋予鉴定人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可以消除仅仅使用假设性问题所带来的不便,从而提高诉讼效率。[17]对于被鉴对象较为宏观的环境司法鉴定而言,保障鉴定人充分取证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环境司法鉴定的长期性决定了取证工作无法在一次性会晤中完结,而频繁多次的会晤又过于费时费力,因此,鉴定人应当公开其可能适用的尚未完成的证据方法或线索(如环境污染模拟、环境统计分析等),保障当事方对于鉴定取证的知情权。作为对法院程序指挥权的监督牵制手段,参照法国及日本等国的立法,我国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责问权(异议权)。②当鉴定取证有违公平、公开原则时(因法院或鉴定机构工作疏忽而遗忘对一方当事人之参会通知的,或存在其他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或参与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主张鉴定程序因违法而无效。

⒊“缺席鉴定会”制度。一般情况下,环境诉讼所涉主体较多,因此,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就很难保证所有涉事主体全部参与其中。笔者建议参照缺席判决制度,建立“缺席鉴定”制度,对于当事人出席鉴定会的程序保障只要达到给予其充分参与机会之程度即可。当鉴定会取证事项全部完成时,对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原则上不允许其提出异议或要求再开鉴定会之申请。同时,鉴于环境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单个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时无法掌握鉴定所需的所有科技手段,因此,鉴定人应将有待利用的外部信息资料及时告知法庭,明示外部信息的来源和提供者。此时,法庭可对外部信息进行评价、核查,通过专家的说明解释,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外部信息能真实地支撑鉴定证据和鉴定意见。

由上所揭,鉴定会程序强调了双方当事人、法官及鉴定人的参与,对等地赋予了当事人充分陈述自我主张与提供用于鉴定之检材的机会,体现了取证程序的适正性。通过鉴定信息的合理披露与公开,既兼顾了鉴定人的需求,保障了其取证能力,也强化了法官的适当指挥与控制权,同时又约束并规范了鉴定人的取证行为,更有利于鉴定证据的有效固定与规范使用,避免鉴定开启后再行争执。鉴定会的理念可以克服单方鉴定取证缺乏规整与程序保障的弊端,对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进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四、环境鉴定程序前置的优势分析

环境司法鉴定复杂、费时并具高度专业性,若要保障该鉴定机制的有效运行,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必不可少。国内亦有学者主张,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鉴定,原则上必须在庭审之前申请鉴定,开庭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申请鉴定。有关的鉴定结论以及做出鉴定结论的理由等应当以鉴定报告的形式在开庭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法庭及当事人。[18]笔者认为,环境司法鉴定程序的前置对诉讼具有两大助益:一是强化解纷功能。鉴定意见一般具有相当高的事实评价功能,当事人在庭前可以通过鉴定意见预测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助于当事人在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摊牌”功能可以避免随后的诉累与矛盾,保证纠纷在庭前的合理分流,促进案件的迅速解决,节省司法资源。二是夯实庭审基础。对于复杂的环境鉴定而言,在诉讼早期完成鉴定事宜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全面了解鉴定意见中的重要信息,如使用的理论基础、推论、对推论的解释等。新民诉法将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两种制度相结合,在庭前完成鉴定意见的交流、认可和固定,必然可减少争点,促使当事人为庭审进行更充分的攻防准备,进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保障庭审内容集中高效,也可以及早确定鉴定人或辅助人出庭事宜。此外,若诉前各方可获得鉴定意见,则有利于尽早发现并提出错误,及时弥补,避免庭审的反复与低效。

五、鉴定费用问题之探索

2007年4月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当事人负担规则是现阶段我国诉讼过程中鉴定费负担的基准原则,但环境司法鉴定复杂、系统、综合、长期,相应的高额鉴定费用很可能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大障碍。①因此,顺利推行环境诉讼,必须对鉴定费用问题作出考量。

(一)由当事人负担向直接缴纳的过渡

所谓直接缴费即专家鉴定费用直接出自公共预算。国内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应是其公益属性。[19]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屬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20]特别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下,鉴定费用似更具某种“公共成本”之性质,即所谓的“审理成本”。①循此思路,笔者认为,为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权实现社会的正义与进步,待国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阶段后,可考虑借鉴美国的鉴定资助制度,②建立我国自己的鉴定公共基金。对于诸如环境诉讼等特殊类型案件或鉴定项目,应由国家给予全部或部分的专家费用补贴,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司法鉴定的发展。具体分类与补助额度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可根据财政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鉴定基金的覆盖范围。除了前述特殊案件或鉴定事项的国家资助外,也有学者提出,鉴定人的出庭费也应由法院统一支付,并认为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21]不容置疑的是,要真正落实并扩大直接缴费制度的适用,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③

(二)司法援助的政府责任

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指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国家或政府为保证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采用司法鉴定举证以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22]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仍未涉及,对于鉴定费的负担,原则上当事人不能申请缓减免。对于受到环境侵害而无力负担鉴定费的当事人来说,使用专家服务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类诉讼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主审法官可行使裁量权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司法鉴定费用的补助或免除,以此削弱或抵消高额诉讼成本可能使富人(通常的环境侵害人,笔者注)在诉讼中获得的程序上的优势地位。[23]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无力负担鉴定费的问题,法官往往通过与专家协商沟通方式(电话交流为主)予以解决,专家通常碍于法官的“面子”会在费用问题上作出一定的让步甚至免除。但这种基于“司法场域内的人情交易”④的不成文解决方式,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与规制,鉴定援助的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的阙如也导致法官与鉴定人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这种方式对于普通鉴定案件而言或许尚不构成大问题,但对于诉讼标的额巨大、鉴定事项复杂的环境诉讼来说是行不通的。因为目前的减免方法实则是法官通过软磨硬泡“逼迫”鉴定机构单方的“让利”行为,这种“援助”实质上并没有动用公共法律援助资金。也就是说,公共援助资金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援助资金被“闲置”了。2003年7月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鉴定援助自然也是一种政府责任,政府的经费保障成为司法鉴定援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24]若只一味地要求鉴定人无偿地为受援人提供专业援助,则有将政府责任转嫁于社会之嫌。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甚至强制性地要求那些逐步转向社会化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鉴定机构为环境公益埋单或割利是不公平的。鉴于此,我国学者已提出国家应制定法律援助法,规定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方式,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承担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义务,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解决司法鉴定的经费补贴来源、经费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此实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发展,[25]这对于环境诉讼而言意义尤为重大。

(三)先行立案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在环境诉讼中,当事人若要成功行使诉权至少要对损害后果等具体要件事实之存在进行证明,有时还可能需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要证明这些事实又往往依赖于鉴定意见所反馈之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则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高额鉴定费用问题便成为横在当事人面前一道“跨不过的坎”。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确立立案先行规则。鉴于目前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立法现状,有的法院便要求当事人于立案时提交环境侵害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对于那些难以承受高额鉴定费的当事人来说,无法鉴定即意味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于是便无法获准法院的受理,此亦环境诉讼立案难之主要肇因。基于环境诉讼案件立案中部分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或缺乏具体事实理由为托辞而不予立案的现状,笔者建议实行环境诉讼先行(强制)立案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并提交环境损害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后,法院原则上应受案而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方在立案时即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或鉴定费,更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方先行取得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前述“损害事实”可以仅仅是或然性事实,此时不宜以盖然性或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至于诉讼中将发生的司法鉴定费用负担问题,可待立案后通过直接缴纳、法律援助或诉讼保险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待司法裁判确认。二是确立鉴定费担保制度。在国家直接缴纳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当事人又不符合申请鉴定援助的情形时,法院可允许采取费用担保制度以弥补先行缴费规则的弱弊,保障立案受理的顺利推进。在美国,因为没有实行败诉承担制,所以当事人的诉讼经济压力较大,且一般情况下必须预先实际给付专家费用。考虑到那些经济拮据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群利益,美国允许用抵押权的形式担保鉴定费用。美国医学会也支持专家受理这种以抵押权为鉴定抵押的案件。[26]对此,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对不符合申请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社会群体,他们可以房产或其他财产或提供保证人的形式担保鉴定费于诉讼终结后的支付。[27]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该制度构想亦不失為可尝试之举,其可为普通群众参与那些需要大额鉴定费用的环境诉讼程序扫清障碍。

总之,环境司法鉴定是环境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程序的正当性是品评一国环境法治水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若要保证司法的公正,就必须对环境鉴定的程序进行不懈的探索与完善,只有鉴定程序合理、公正、透明,方能使环境诉讼制度发挥出“利剑威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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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第4篇

海洋是大自然生命的故乡,海洋和人类的关系,自古紧密相连。海洋占地球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一点八,它通过吸收来自太阳的热量释放到大气层中,从而调节气候。因此,在沿海地区,优美的环境,适宜的气候,让它自古就成为了人口密集的地区,全世界目前约有百分之四十的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区,海洋的环境构成人类生存的条件。地球的特点是受海洋影响的,天气和气候也受海洋控制,如果海洋发生变化,地球所具有的特点也会随之改变。所以海洋环境问题一直是一个关乎全世界人民的国际性的大问题,而当今社会人类已经面临着许多跟环境有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为了人类可持续的发展,就应该避免对环境继续造成伤害,培养人们环境保护意识。

现今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全球暖化,臭氧层破洞,天然灾害,能源枯竭,其中几大问题都与海洋紧密相联,更加突出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目前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海洋的污染,即污染物入海洋,破坏海洋自净的能力 ;二是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即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遭受来自人类和自然的影响。由于海洋十分宽广,也就造成海洋的污染面积广,治理难度也相对加大,比起陆地上的污染,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更加严重而难以治理。

海洋本身对于污染物是有这一定的净化功能的,但这种功能绝不是无限的,而海洋污染就是海洋本身的净化能力无法满足净化需求时而产生的污染问题。海洋问题也必然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因为每年世界各国都会有污染物进入海域,给海洋自身净化功能增加负担。因此,海洋环境的保护需要全世界各国人民一起努力。

绝大多数的海洋污染物由陆地上生产过程中产生。沿海的活动,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建设,都向沿海水域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到海里,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海洋生物的生存,甚至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尤其在中国,沿海城市人口稠密,各行各业,尤其是工业,十分的发达,造成沿海地区船只数量不断扩展,港口城市的兴起和大力发展,大量的污染物倾倒,严重损害了海洋的环境,使我国海洋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对生物和人体健康都有很大危害,必须引起全民重视。

沿海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着良好的海洋环境,不可预测的海洋灾害可以直接影响沿海地区经济的发挥在那规模与速度。在我国,尤其是经济特别发达的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并没有做好治污净化的工作,使污水向海洋里无度排放,使海洋这块宝地受到日益严重的污染。也有事件表明,工业产生的有害物质流入海洋,会逐渐在海洋生物中聚集,而人们使用了聚集污染物的海产品后,会导致中毒,更甚者会引发死亡。近年来,我国近海水体的坏境质量已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污染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海洋污染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环境治理方式,只重视了对陆地环境的保护,一味的将陆地的污染物向海洋倾倒,让海洋变成了陆地的垃圾桶,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损害海洋环境的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内陆里大量的排污企业并没有建设相应的污物处理设施,即使有设施的企业,使用率也十分低下,导致大量未经处理以及不服排放规格的污染物被排入江河海域中,严重造成对其的污染。除此之外,内陆及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也被大量排入海域,造成了海水的富营养化,导致赤潮现象频繁发生,且次数每年都有增长。农业方面,务农所需的农药、化肥等物的大量使用,导致农业有害物质的残留日益增多,经过排水,最终也会进入海洋。海洋上的石油开发与石油运输的事故发生,也会引起海洋的污染,溢油事故会导致石油进入海域,造成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也直接影响了渔民的收入与生活来源,而如此一来,人心不稳,也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由于全球变暖的、,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有些沿海的工程也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而人类对于海洋生物过度的捕捞,甚至是稀有生物的捕捞,直接导致海洋生物数目不断减少,许多海洋生物都频临灭绝。要知道,海洋能提供给人类渔业的资源是有限的,但人们的实际捕捞量却远远超过了捕捞的允许范围,就中国而言,鱼类等资源已经严重衰落,鱼龄也在逐年下降,至今日基本已减至10龄之类,年产量却大幅度减少。对于海洋生物的变化,人们想到的却不是如何改善治理,而是做出更加具有破坏力的措施,例如增加船只和减小捕鱼网眼的大小,捕捞次数也日益频繁。过度的捕捞对海洋生态资源的破坏是致命的,尤其对幼鱼的损害极其严重。而渔业的资源一旦遭受破坏,是很难恢复的,而人类在渔业资源遭受到破坏后,不但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是更加肆意的对其进行破坏,此等行为实在应该被国际社会终止!

上述一系列的情况表明,保护海洋的环境,防止海洋的污染,保护海洋的资源,防止恶性循环的事件继续发生,是一项全人类都必须参与的任务。

第一点,必须增加全民的海洋环保意识,这是治理海洋环境的关键点。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一直在为人类的行为买单。全世界范围内,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过了其对污染的承受能力,大自然容量的老本,已经基本被人类吃光了,但环境的污染却依然在继续扩大,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继续发展的严重阻碍,这必须引起全民的一致重视,采取治理污染的有效措施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第二点,必须先确立起治海先治陆的思想。其实从上述资料看来,想要把海洋环境治理好,关键还是在于陆地环境的治理,必须控制好陆地的污染。对污染的认识不到位,陆地污染不根治,海洋环境污染就无法避免。对大型的工矿企业要加强治理,如果相应企业没有做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就该对其执行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城市中的生活废水和垃圾的处理。尤其是对于沿海城市,离海洋距离近,更要尽快建设起污水和垃圾处理厂。与此同时,也要控制农业用药的污染度,尽量使用低毒的农药。向海洋倾倒的废物,也要控制住,只允许倾倒无毒和无害的废弃物,严厉禁止会引起海洋污染的废物被倾倒进海洋。

第三点,要迅速建立起“污染付费”的制度,而不是过去的“谁污染谁治理”。对于各类的排污企业,政府必须实行收费政策,并且委托专业公司治理。这种方法既可以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也可以提供污染治理的效率,给予那些污染了环境还不治理的企业敲个响亮的警钟。对于排污的收费范围,也需要进行扩大,不仅仅是针对于一些大企业,对于城市中生活的用水,也需要收取相应费用,并且提高收费的标准,否则不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就现在来看,排污的收费方式相对较低,治理的经费不足造成了环境治理跟不上环境污染的速度,且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各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却不愿资历污染,这无疑给政府加重了负担。而提高排污的收费标准,增加城市污水的排放费用,可以有效的为环境保护收取废物治理的资金,有效的改善水质,也提升了海洋的环境质量。

第四点,对海洋自身污染的治理,也要加强控制。海洋的污染,很大程度来自于泄油事故,所以海上必须建立起对泄油事故的应急网络,配齐治油的应急设备,提高对海上油污的治理能力。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海水养殖的污染。海水养殖需要控制容量,留下一定的空间,多多使用配合饵料,减少饵料在海地水域的沉积。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开始日益严重。海洋作为地球表面水资源的集中地点,其污染治理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是海洋污染问题治理的基础条件,提高其监测质量对于海洋治理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物联网技术已经开始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促进各领域发展的重要手段。基于此,以下文章中筆者将就在海洋环境监测中如何应用物联网做出分析。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物联网技术;应用

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开拓脱贫致富的道路,各种工业开始飞速发展着,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自然资源大量的索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1]。近些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提出,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在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下,不仅能够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还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海洋状况,从而更好的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

一、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应用物联网技术

就目前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而言,主要有水上监控与水下监控两个部分,同时应用三维结构的传感网络,而该传感网络的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不同类型的海上传感器;2.水下自动探测器;3.固定采集设备。在区域、类型不同的区分下,传感器也会按照类型的组成单独的节点,每个区域的传感器会对海洋浑浊度、盐度、重金属含量等相关指标参数进行采集,这些采集到的参数会经过统一的通信协议向汇聚节点进行传输,再由汇聚节点完成各项参数的统计工作,最后通过通信、卫星技术传递给监控中心进行分类、存储,供相关人员使用,数据库与互联网相互连通,当有外界用户想要获取时必须要通过身份验证才能获取到想要了解的监控数据[2]。在整个海洋监测系统中,各个监控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讲,每个节点都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输、供给模块。

二、无线网络中的ZigBee组网技术

(一)什么是ZigBee组网技术

ZigBee组网技术是一种近距离,复杂度、功耗、速率以及成本均较低的双向无线通讯技术。在应用该项技术时,需要确保各种电子设备之间具有距离短、功耗低且传输速率低的特点,这样该项技术才能够完成数据传输以及典型周期性、间歇性、低反应时间数据传输[3]。对于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而言,网络耗能时间短是其使用时间的重要因素,而在整个监控系统具有的3层结构中,其中耗能量最大的单元即为单个阶段内数据采集、传输。而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应用ZigBee组网技术可在满足其实时性要求的同时,降低其耗能,因此,目前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单个节点约定的通信方式,即ZigBee组网技术。

(二)ZBR的计算方式

在ZigBee中,按照节点资源与功能对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的节点进行区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RN(+、-)、RFD,其中RN代表存储空间,“+”代表充足同时伴有无线路由功能,“-”代表不足且不伴有无线路由功能,应用Cluster-Tree的计算方式对信息传输至能进行计算,RN(+、-)与RFD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无论存储空间足或者不足,均可对数据进行转发,而后者不具备这种转发能力,在进行数据转发时,要以父节点为介导[4]。因此,目前ZBR方式已经打破C-T算法的局限性,开始与路由寻址功能相结合,实现了整个节点内部信息高效传播。就ZigBee而言,地址分发功能是其自身具备的通信功能,在此基础上与海洋环境监控系统中传感网络节点的具体行为相结合,在以下文章中,将来自于监控系统传感网络中的三个参数引入,即1.结合物联网技术应用的整个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划分最大的子节点数,以Cm代表;2.在系统中,容纳路由器最多数量,以Rm代表;3.网络深度,以Lm代表。

这里我们可以先做一个设想,假如在扩展监控系统探测的前提下,节点全部应用“Node”表示,新带入节点加脚标“n”,父节点加脚标“k”,各个节点分配的地址均用“A”表示,深度应用“Depth”表示,当已知节点地址、网络层次深度后,最后得出等式应当为Depth(n-k)=1。

当ZigBee通信结构为树状结构时,需要再次引入三个参数,即1.在整个机构中每层容纳节点个数,以Cm1表示;2.每层中路由数最大,以Rm1表示;3.结构中网络层数,以Lm1表示。

求树状结构中e层节点时,按照上层父节点的地址分配协议进行计算,得出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假设n节点时该节点父节点接收的第N个节点,且RFD为节点类型,那么在计算其分配地址时,应该得出以下等式:n+Cskip(e)×Rm+Ak=An。2.前提条件相同,但节点类型换为RN(+、-),在计算分配地址时的等式应该为An= Cskip(e)×( n-1)+1+Ak。

三、ZigBee协议软件流程

(一)网络处于初始状态

选择一个能够将整个海洋监测系统归于初始状态的协调器,且需要其具备ZigBee 通信功能。RFD在检查是否有信标在周围节点中存在时,先要扫描周围节点,然后向节点发送信息,确定本节点可作为初始协调器的条件即能够在周期内检测到,与此同时,建立相应网络,将自身信标广播给周围节点。再然后,通过信道扫描,找出周围节点中适合能量的信道,并根据路由计算方式计算出最有效的信道,以此作为基础,将传输网络建立[5]。

(二)在网络中加入节点

在初始化步骤完成后,网络仍然不能够应用于实际工作当中,还需要在此网络中加入其它传感器,在选择加入网络的节点时,需要先对上层节点进行扫描,然后选择父节点发送请求入网信息,如果网络地址能够通过此节点成功返回,则能够作为标识用于传输、接收数据。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并不断提升监测效率,是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中先对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中应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简单论述,然后分析计算方式,最后对ZigBee协议软件流程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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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慧娟,女,汉1984年11月30日,硕士物理海洋学,中国海洋大学,中级工程师,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范文第6篇

广东省海域辽阔,东起潮州市饶平县大埕湾,西至湛江英罗港和北部湾,南到琼州海峡中心分界线并向东、西、东南方向自然延伸,管辖海域面积6.5万平方公里,加上专属经济区海域总面积41.9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4%;岸线漫长,拥有全国最长的大陆海岸线,长4114公里;岛屿众多,有大小岛屿1963个,数量居全国第三;沿海滩涂广布,面积1717.33平方公里,占全省滩涂总面积的81.22%;港湾优良,有大小海湾510多个,其中适宜建港的海湾有200多个;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已有记录的鱼类资源种类1200多种,是多种国家级和省级海洋保护生物的分布区。

海洋,为广东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海岸带已成为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密集区。2018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1.93万亿元,同比增长9%,占全国的23.2%,连续24年居全国首位,海洋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与此同时,广东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较好。2015年—2019年,广东近岸海域优良水质(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质)面积比例平均值为84.2%, 2019年水质优良面积比例为87.2%。非优良水质(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质)主要分布在河口、港湾和部分沿海城市的近岸海域。

多措并举

扎实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海洋与渔业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并生态环境部门,打通了陆地和海洋的分割,实现了陆海统筹一盘棋,海陆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一年多来,广东紧紧把握机构改革机遇,以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切入点,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沟通融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蓝色海湾建设。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为契机,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编制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大湾区蓝色海湾建设和粤港澳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创新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在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框架下,设立了粤港海洋资源护理、大鹏湾及后海湾(深圳湾)区域环境管理、粤港海洋环境管理等专题小组,加强粤港共同关注事项的合作与交流,开展了粤港中华白海豚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和有关科普宣教、科学研究等海洋环境保护资源养护方面的活动。合力开展海漂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设海漂垃圾预警系统,建立粤港跨境海漂垃圾事件通报机制,推进跨境海上环境事故处置合作。

分区控制,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沿海经济带将作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着力培育引进引领性、标志性的重大产业项目,依托大项目、大园区,点上集聚、串珠成链,持续壮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一批高水平产业集群,构建世界级沿海产业带。在发展临港工业、上大项目时,坚持采用最高技术标准、实施最严格环保要求、做好最周全防控措施,强化源头控制,守护好沿海美丽自然生态。

陆海统筹,扎实推进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将近岸海域污染整治纳入《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大力度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持续增加,截至2019年全省日污水处理能力达3216万吨,建成城镇污水管网73504公里,为削减河流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入海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一季度,27个入海河流国考断面全部消除劣Ⅴ类。积极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惠州大亚湾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在汕头南澳县、惠州市、深圳市、茂名电白区、湛江市等市、县(区)启动“湾长制”试点工作。近年来,海洋污染事故发生率显著下降,海洋環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现赤潮次数连续4年下降。

分门别类,加大入海排污口整治力度。组织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和入海排污口分类核查,分析入海排污口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分类监督管理对策,为强化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实现对重点入海排污口的动态监管,开展“广东省重点入海排口监管系统”建设。沿海各市持续开展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顿工作,针对新发现的两类排污口,按照“一个排污口,一套整治方案”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简政放权,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进一步规范了海洋工程环评受理、审批工作,实现了环评管理制度的统一。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事项,委托下放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预案备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3项行政权力事项。重新理顺海洋工程环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少跑送次数、精简办事材料,将环评纳入省政务平台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基础性研究。2019年共开展海水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海水浴场水质、海洋垃圾、海洋放射性、海水水质自动监测、练江和小东江入海口邻近海域和赤潮绿潮应急监测8大类监测任务。组织开展珠江口海域生态系统水质目标管控研究和珠江口海域污染整治对策研究等,分析评价广东省重点河口、海湾污染物超标情况,判别影响河口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因素,科学提出河口海域水质控制目标及措施,研究制定重点河口海湾整治对策。

“四个强化” 着力开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

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还存在能力相对较弱、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边界不清晰等情况,为切实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从四方面着力强化。

强化制度建设。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结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探索制定科学反映河口海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河口水质标准。适时组织修订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好经济发展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关系。

强化重点工作。做好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提出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规范入海排污口监管,加快开展备案,分类加强治理。做好河流入海污染监测和评估,加强河流入海污染物管控。建设系统化、信息化、可视化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入海河流、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监视。落实“湾长制”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河海联动、陆海统筹、与河长制高效衔接的协同治理体系。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推动沿海各市建立海滩保洁机制。

强化能力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基层队伍海洋生态保护人员配置和业务能力。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出海、出航能力和海洋调查基地建设。深入开展重点课题研究,为正确认识海洋污染问题、科学制定污染防控措施提供支撑。

强化沟通协调。积极与海洋执法队伍、海警局沟通协调,确定有关执法监督事项分工和责任清单,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配合海事、应急部门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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