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核范文

2023-10-06

医疗广告审核范文第1篇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的态度。故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有必要进行重新分析、厘清关系,文章就此尝试根据司法实务设置相应的赔付原则,以供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医疗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损赔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细看条文,发现其2012年3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八条——一度被媒体宣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内不剔除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项目(以下简称非医保费用)的依据――消失了。消失的用意如何,笔者不求得知,但促使笔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非医保费用处理做更进一步的思考。

一、本意试探

《道交损赔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原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从文面上来看,并没有明确否定非医保费用的剔除,一方面要求按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一方面又没有确定在无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参照的情况下的操作原则,也没有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确定标准。非医保费用剔除与否的问题,牵涉多方的利益,其博弈的过程,犹如道路的选择。各方均为本群体的利益进行考量,发出不同的声音。如果剔除作为左方向,则不剔除为右方向,而笔者更倾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向前走的方向,即交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二、推倒之路

有人认为,2011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已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医保费用是持不予剔除的态度。但笔者认为,那只是误解,甚至是一个失败的案例。该案的裁判摘要中援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剔除非医保费用的理由是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裁决理由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条款中的“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涵义不明确,并且认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涉案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三责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源自于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而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均提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该条文实际明确了医疗费用合理性的界定标准,即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以及医疗费用赔付界限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包含药品目录(包括自费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自费比例)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包括自费比例)。当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按地区统筹,而非全国统筹。因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根据统筹地区的规定,其涵义是明确的,并且会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发生相应变化,又具有一定的弹性。

保险是基于风险分摊、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制度设计或财务安排,起到风险分散和消化损失的作用。交强险是国家针对机动车设计的法定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具有公益性。交强险的保险费征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其实质是让众多守法者分担违法者的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其保险费数额较商业性保险低。在不盈利不亏损前提下,交强险的赔付应避免产生免除侵权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综上,国家在交强险的赔付方面,有必要限制医疗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保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三责险是商业性保险,按照商品经济原则运行,其基础有两层:投保人出于自身风险考虑,自愿参加,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转嫁自身的风险;保险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风险损失资料的集中分析管理,设计相应的保险费,借由缴纳保险费构成的保险基金分散投保人个体的风险,进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在三责险的合同双方达成合意过程中,保险人并不会承诺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总是会通过一定的免责条款或约定情形避免过重的赔付责任。由此,三责险的保险费缴纳范围较交强险的范围要小,而保险费数额相对要高。

三、博弈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平衡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在《道交损赔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完全肯定或否定非医保费用剔除,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表述,在现实操作中又遇到障碍。不同的病情决定了不同的治疗方案,且并非人人都是医生,也不存在替代治疗方案方面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结果可想而知,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举证责任无法分配,不论保险公司、受害者、侵权人,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便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方式为赔偿损失,即金钱给付义务。否定非医保费用的剔除,一般情况下而言,是对众多违法者的一种纵容。因为保险人完全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意味侵权人因过错在经济上不会有任何损失,这就谈不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相反可能带来不守法的道德风险,损害社会中守法的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

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较大;药品市场管理中存在着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等现象。由此产生了当前医疗界的常用药物滥用、医疗回扣等现象,而侵权责任人还为此埋单,间接加重了侵权责任方的金钱给付责任。罗马法有格言称:“行使权利,不损害任何人”。否定非医保的剔除,是将前述可能不合理的费用转嫁到保险公司,可能导致保险费的上涨,损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最终由社会承担。深化医疗体制的改革,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支持和推动。医疗卫生的进步,需要让潜在的侵权责任方加入权益维护或权利主张的队伍,增强社会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层面,只是处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无法处理保险公司向肇事一方理赔的问题,即不可能裁决一被告赔偿另一被告。完全剔除非医保费用的话,可能造成肇事一方不会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因为该部分垫付医疗费用存在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可能性。其次,现实中的差距。保险合同纠纷中,其否定非医保剔除的态度是否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致。否定的理由是否为免责条款无效,其说理与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一样的话,不告知如何实现非医保剔除的方法或要求,就体现不了司法的指引功能,甚至可能被误认为司法已承认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失职行为。再者,实务操作的背离。在现实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过程中,有些的做法是,为了换取调解的可能性或促进调解,采取默许保险公司剔除相关的非医保费用态度。调解与裁决的口径不统一,动摇了司法的统一性,有损司法公正。

四、探索之路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会不断提高,相应的合理的非医保费用会逐渐降低。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医保费用,应当采取适度的剔除方式。适度的基础应当是不论交强险还是三责险,保持审核条件的统一;适度的原则是审核的门槛应当低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赔付的标准范围应当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的运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区分医疗费用的产生时机与不同保险险种的处理原则。

适度的基础是避免交强险与三责险存在剔除非医保险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哪部分优先处理的问题,并且可以促使保险行业如设立车辆损失险中的玻璃险等单独险种一样创设单独承担非医保费用风险的险种。

适度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某些一次性医用材料、普通门诊挂号等费用纳入医疗费的理赔范围,而床位费等的数额标准应当参照就诊当地医院(一般为三级甲等医院)相应的最低标准计算。

适度的运用要把握时机与不同险种。对于抢救状态或重症监护期间的非医保费用应当不予剔除,因为此期间的费用支出相当于为避免损失扩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对于普通治疗期间产生的非医保费用应当予以剔除。交强险中非医保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责任方进行追偿。三责险中涉及的非医保费用,支持保险公司的剔除意见。

非医保费用的剔除与否,实际就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唯有向前走的路,是求同存异,才能减少利益冲突,在共识中发展。惩戒违法者、保护受害者,促使保险理赔通畅。

[作者简介]梅盈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医疗广告审核范文第2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医疗广告审核范文第3篇

现在各种医疗广告普遍水平不高,非常泛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医疗广告本身不存在太多的创意空间。莆田的医疗机构不管走到哪里,喜欢采用本土的广告和企划人才,造成近亲繁殖和水平低下。高水平、高层次的策划人才和广告人才不愿意进入医疗行业。

建立一个医疗机构,不一定意味着赚钱,亏本的也很多,为什么有些医院广告打了出去,却没有几个病人过来?医院营销不是广告营销,而是整合营销;医院盈利不是以增加患者的数量来盈利,而是重复就诊和反复购买来盈利。我们应该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不单单要向广告要病人,更重要的是要向渠道、向市场要病人。

广告只是实现销售的一个技术环节,不能把“宝”押在广告上,因为广告不是万能的,它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谁开办医院,大投广告就能成功,那我看赚到钱的不是医院,而是电视台和报社。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不是做全中国市场,如疑难杂症:肿瘤和不孕不育,大部分医疗市场都是区域性市场,区域性市场它存在一定的市场半径和市场容量,有几家对手争抢蛋糕,市场就那么大,鱼就那么多,不是张大网,就能捕多的鱼。

现在医疗广告铺天盖地,信息泛滥,消费者对医疗广告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和警惕性,加上医疗广告本身创意性不强,粗制滥造,很难引起人们注意,抓不住目标受众,白白浪费大量的广告费用。所以,利用大众媒体大打广告,高声尖叫,以便引起目标市场和目标受众的注意,这个时代基本上过去了。

所以,整合营销非常重要。除了广告,渗透性的信息传播和营销方法才是最实效的。一个医疗机构至少要四条腿走路:广告、活动、市场、周边培育。如:一个医疗机构,除了广告,还可以举办义诊;免费为社区孤寡老人、五保户定期检查,免费治疗;免费为社区老人体检;举办社区健康宣传专栏;想办法让知名人士来医疗机构看病,造成权威性,增加可信度;或成为哪个团体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记者协会的定点体检单位;发放爱心治疗优惠卡;全家固定来该院治疗享受几折优惠等。广告只能给予医疗机构知名度,无法给予美誉度,上述情况其实就是渗透营销,既节约了广告成本,避免浪费大量的广告资源,又实实在在地激活了患者,渗透到患者终端。

请记住:广告只是拉,拉住患者;其它SP才是推。讲究整合营销是大势所趋。 有效果的电视广告一般只追求三点:一是记忆点,二是卖点,三是动情点,电视广告只要抓住其中的一点,就算是比较过得去的广告。但很遗憾的是,目前的电视医疗广告基本上是粗制滥造,老百姓不太喜欢看,这与医疗广告存在的创意空间不大、企划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低下有关。

你只要打开电视一看,通常30秒以上的医疗广告,都是在垃圾时间段里播出,如早上7点,晚上11点,中午12点等。其实电视广告中最有销售力的是15秒,太长了观众要换遥控器,更换频道的。所以拼的就是15秒,怎么样在15秒内讲些文章,是每个影视广告公司伤脑筋的地方。另外,同一个脚本,拿给100个广告公司来拍,会拍出100个不同效果的电视广告。这是为什么呢,这基本上取决影视广告公司的三大能力:电视脚本的创作和二度创作能力;导演的现场发挥和控制能力;后期的剪辑合成制作能力。

很多集团广告资源都在浪费,怎么样才能够合理地控制和调配资源?一要聘请到非常专业、非常出色的媒体总监。二是要讲究媒体组合。大众媒体为主,辅助媒体为辅;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网络高举高打,辅助媒体如户外、杂志、车体、夹报、派报、POP海报、传单、小区条幅、跨街横幅、楼层广告、楼宇电视广告、公交车后不干胶、车后玻璃、出租车内椅套、车载电视、公交车报站提示、出租车启程和停靠报站等渗透传播,推拉结合,相得益彰。三是精确投放。如电视:要用5秒标榜、10秒、15秒锁住电视频道的黄金时间(特A和A时段)的正一和倒一时段,用30秒在普通时段(B时段)播出,60秒或10分钟以上的讲座,在中午或深夜垃圾时段播出。在播15秒时,可以用连续三次5秒标榜来重复播出,以便加深受众记忆。

在投播方式上,也可以讲究技巧:如冠名赞助播出娱乐节目、压台标、播放医疗广告、滚动字幕、专题讲座、电视短剧、纪录片、五秒标版。

再说报纸广告,纸张比较多的报纸,完全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即每个版面都出现报花,风格一样,病种不一样,来强化记忆。

在报纸表现上,软文永远比硬广告杀伤,信息量大,可读性高,内涵丰富。

在网络广告上,可以投三九健康网、新浪等,表现方式有:文字链、广告位、各门户口网站搜索引擎、游戏平台、各高校网站等。但要注意:只有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大城市才存在网络广告,各省会和地区市不存在网络广告,非典事件造就了这三大城市的网络营销。

最后一点,要做到合理地控制和调配资源,必须做到“医院广告费打包制”。笔者认为:打包制仍然是最科学的,根据各医院的营业额状况采取3比1制,即营业额300万,广告费100万,其中各院方企划部在控制广告预算时,应采取“缩小控制法”,即预计投100万,只能投80万,留出20万以根据实际情况,防备不需时再投。

医疗广告审核范文第4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医疗广告审核范文第5篇

办理机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郑州市金水路96号省医药大楼三楼行政受理厅

联系电话: 0371-63280262 联系人: 盛玲玲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申请,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10个工作日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境外产品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

1、厂家委托办理广告手续者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发布广告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复印件和;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拟发布广告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6、广告内容涉及商标、专利、ISO9000认证等内容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必要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或临床试用报告或产品标准等);

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点击此处打开);

8、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5份,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本;申报电视或广播广告的,视频或音频光盘另附。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医疗广告审核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

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

(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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