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

2023-09-22

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第1篇

(一) 《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

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成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二)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

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2008年金融危机后, 全球经济的发展不容乐观,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虽然面临着内外挑战, 但是针对一些潜在风险, 积极进行结构性改革, 稳健货币, 力求在保证总需求一定的前提下推动中国经济结构升级, 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目前, 在我国各项经济政策的支持下, 我国宏观经济的下降趋势有所缓解, 但是复苏还不够稳固, 复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几年, 我国宏观经济中的潜在风险开始逐渐显现出来, 房市泡沫增大, 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等, 这些风险需要在国家的经济改革中采取有效的对策来逐步化解, 从而保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2 我国宏观经济下复苏基础有待巩固

总体上看, 我国宏观经济目前还处于一个较冷的区间, 我国宏观经济现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 但经济的增长也在持续回落, 人民的固定资产在政府不断的政策政策支撑下也出现了回稳的态势, 民间的一些投资回升, 我国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也出现小幅的提升。在我国宏观经济下, 物价较为平稳, 就业率总体平稳, 失业率也比较稳定, 我国国家贸易在不利的国际环境中也有所好转。

3 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

3.1 房价节节攀升带来的风险

目前, 我国宏观经济虽然处于较冷的状态中, 但是房价还是异常火热, 尤其在一些一、二、三线城市, 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来看, 已经不能单纯地用供求来判断了, 虽然我国积极推行城镇化, 人均收入也在不断增加, 而人们的居住需求也越来越多, 但是我国近年来由于投资渠道较少以及实体经济萎靡不振, 房子也就承担了投资品的角色, 其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我国近年来又有许多借贷的宽松政策, 给国民的住房贷款提供了便利, 所有的贷款中以住房按揭为主, 甚至占到了贷款的47%, 我国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了投资实体经济的回报率较低, 这也在另一方面促使了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进度, 这都能带动房价上涨。

不可否认, 房子是一项很重要的资产, 房价的上升会给人们带来财富, 拉动经济增长, 但是快速上升的房价使一些资产泡沫逐渐变大, 其带来的经济风险不容小视, 经济风险主要就是由于房价过高增加了居住成本, 使人们需要得到更高的工资, 而企业就需要提高商品价格来应对员工的经济需求, 最终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一旦房价出现下降趋势, 投资者往往会出于资产保值的心态下尽快售出房子, 此时人民币面临的就是贬值的压力, 不利于我国汇率稳定。

3.2 政府债务引发的金融风险

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 我国总体杠杠率上升了30个百分点。我国财政收入面临着下行的风险, 而财政支出只增不减, 加上有一些政策性的压力, 使得我国某些地方举债风险逐渐增大, 此外, 我国很多的专项架构资金项目都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或回购, 并且将回购资金加入企业年度预算中, 还有一些市场化的项目申请资金时也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而地方政府的各类担保也就过度使用了政府的信用, 政府信用作为一种稀缺资源, 正是由于其的稀缺性才能彰显出价值, 政府信用被过度使用也会引起信用泡沫, 政府信用被透支, 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不利于政府未来运用更多的资源, 严重的时候还可能会带来公共危机。

4 未来化解风险的对策建议

4.1 综合运用信贷及税收工具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产行业发展会到来很多行业投资以及就业问题, 为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大幅增长或者大幅下降都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因此, 政府除了要供给足够的社会保障住房, 也要适当调整房地产市场现有的政策, 我国地方政府针对房地产出台的政策一般都是集中在需求方面, 虽然对抑制房产泡沫有一定的效果, 但也只是短期有效,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总是会有一些政策上的漏洞让投机者有空可钻。因此, 解决我国房价增长过快的根本之道还是要运用经济杠杠。首先, 运用信贷杠杠, 我国目前房子价格增长过快主要就是由于信贷政策过于宽松, 对每个借贷人的根本经济没有做到充分了解。因此, 政府应加强信贷管理, 严格审查借贷人的收入以及还款能力, 从根本上抵制房子的投资行为。其次, 要加强房产信息联网系统, 加快国家的有关房地产的法律建设。最后, 应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制定出不同的政策, 对于进展过快的一、二线城市严格监管房价的走向, 而对于一些三、四线城市, 要加强城市化进程, 鼓励人们买房。

4.2 严肃财经法纪, 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

目前, 我国新预算法正在有条不紊地深入推进, 这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的理财行为, 规范权力的运行, 同时强调预算的重要性。为了严肃财经法纪, 可以在即将出台的预算法中加入一些政府官员的法律机制, 减少地方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补贴来回购股权等行为, 避免地方政府的债务扩大。

5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宏观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 如房价增长过快, 政府债务过多引起的经济风险。因此, 要针对这些风险, 做出一些对策, 要综合运用信贷及税收工具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以及严肃财经法纪, 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

摘要:近年来, 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 世界经济复苏也比较缓慢, 我国宏观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也有其潜在的风险, 压力依然比较大, 而经济复苏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必须采取一些政策来化解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风险。

关键词:宏观经济,潜在风险,对策

参考文献

[1] 宋建江, 李巧琴, 金小平, 等.经济高涨期间的风险特征与治理对策[J].上海金融, 2018 (3) .

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主要是指某一特定的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是生产劳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从20世纪中期在美国产生, 21世纪开始被大中小企业应用。税收的执法风险是由风险管理发展而来的, 其特点是风险主体立足于本身, 然后从假设性的保护角度所提出的风险管理, 税收的执法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利己的目的性。所以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 过多的是强调人对义务的履行, 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控制却是站在利己的角度上。因此在税收的过程中, 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不对等。综上所述, 税收执法风险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但是其表现形式与目的都是对执法行为的控制、约束与防范, 所以对税收执法的风险就必须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 从政府权利的源泉来看

从建国以来, 我国就确定了走社会主义民主道路, 并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并且确立了发展目标,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因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就是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主体就是国家公民, 其政府的统治的对象也是人民, 所以政府的权利因为人民的存在而生。国家与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从政府的权利的来源来看, 政府的一切执法行为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执行的,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 这与先前我们分析的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其维护执法人员自身的利益这一观点背道而驰, 对风险的控制适中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本身的, 因此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目前的风险控制并不符合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条件, 与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的本质背道而驰。

(二) 从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主体来看

从古至今的经验来看, 拥有权力的人极容易滥用权力, 所以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如何控制权力的滥用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 也就是在税收工作中执法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对权利的控制, 以预防税收执法的风险。那么, 在预防控制中, 被控制的主体应该是什么?首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从一个全面的角度来看, 就是对税务机关各税务部门两个方面, 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风险在于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 而税务部门则是面临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个方面就是对执行机关的可能出现的风险来进行控制, 也就是说控制的主体仅仅是税务部门。从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来看, 税收执法风险控制的主体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呢?换句话说税务机关的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收执法风险?从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讲, 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立法而非执法, 税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执法, 所以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主体应该指的是税务部门。

(三) 从法律中的应然与实然的角度来看

单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对于风险的防范是未知的, 尚未发生但是可能会出现的伤害行为进行一种防范、预期, 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属于应然的范畴。但是在税收风险一旦成为现实, 有了具体的伤害行为, 也就具有了法律中的实然行为。因此在法律的角度上税收执法风险与税收违法行为是有着清楚的界限, 所以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防范, 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 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对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主体上来看, 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部门的控制, 而主要的来源也就是对税务机关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

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 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法律控制。

(一) 税收执法风险的立法控制

对税收执法风险的立法控制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讲就是对税收立法部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制定进行控制, 大事在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中最主要的风险大多来自于税收规范性的文件和政策的制定。本文所讨论的税收风险的法律控制主要的是从其广义的角度上来进行控制的, 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政策以及税收的规范性的文件的制定等等, 所以要减少甚至消除税收法律以及政策的制定上带来的风险, 就要在立法监督的角度上进行控制, 加强立法监督的力度, 加强对立法的合法、合理性的探讨, 完善税收法律制定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税收立法控制就必须要加强立法的调研, 并且在调研的过程中深入, 认真的了解调研方案, 深入基层, 根据科学的分析不断的将思路和方法进行完善。加强调研的重要渠道就是听取意见, 不仅仅是本部门的, 还有其他纳税人等服务对象, 还要重视听取民意。另外还要建立专业的税收立法专家讨论机制, 由于税收制度的专业性很强, 所以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的听取专家的意见, 将税收的立法与税收立法研究紧密的结合起来哦, 税收制度的确立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以在立法中一定要重视立法的适用性, 增强立法的质量, 为社会人民负责。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建立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之上, 只有立法的过程中广泛的吸取民意, 尽最大的可能符合公民的意见, 在法律的实施的过程中才会更顺利[2]。

(二) 税收执法风险的执法控制

现下我国法制治国的策略中对权利的限制, 使运用的权利对权利的监督与制约, 在我国对权利的使用都会受到其他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一旦失去了监督制约, 就为出现权利滥用的局面, 因此对于税务部门的执法防控相关的部门与单位一定要做好监督, 依法行政, 对于税收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实行有效的监督, 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对于税收执法人员,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执法人员自觉守法的习惯, 提高其执法水平与责任感。并且在执法监督体制上也要进行有效的完善。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执法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 因此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中明确执法行为的责任, 建立完善的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 做到责任到人, 对评价及考核制度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到岗, 并且进行量化操作, 激励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还要完善税收执法的全面检查。通过建立全面的执法检查, 对日常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督, 对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 及时的纠察追错。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行政部门之外的监督, 对党、人大、政协甚至是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等的监督, 都是有效的控制执法行为的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 税收执法风险的司法控制

税收风险的司法控制本质上来讲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事后控制。对于风险的控制一般被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也是如此, 不仅仅只重视对事前预防与事中的预警, 也要加强对风险的事后控制的手段, 即人民法院对税收执法的违法行为的追责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的主体的责任的救济方式, 这种救济方式不仅仅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方式, 同时也是一种警示, 对其他的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 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知法守法的意识。所以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的司法控制要完善司法制度, 最大限度的提高私法制度的执法行为, 充分的发挥在税收执法行政行为中前车之鉴的作用。

摘要: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的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不作为或者作为可能会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 或者在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过程中, 故意的过失, 侵犯国家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来源于风险管理, 在理论上是不属于法律范畴的, 但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却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税收执法风险中的法律控制进行讨论, 并指出合理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法律控制,方法

参考文献

[1] 杨卫红.论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J].税收经济研究, 2011 (1) .

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第4篇

近年来, 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推动新资本不断进入互联网保险行业。从泰康在线、众安在线到腾讯微保, 互联网保险一路高歌猛进。2016年新增互联网保单61.65亿件, 占全部新增保单数的64.59%, 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实现签单保费共2347.97亿元。互联网因素的加入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批轻量级、碎片化、场景化的保险产品应运而生。

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依托创新技术, 更需要相关法律的有效监督管理。2015年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但该办法实质上是提出了框架化和方向化的规范思路,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规范互联网保险纠纷。本文通过比较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差异, 梳理并对互联网保险法律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2 互联网保险具体法律风险分析

2.1 投保人主体不适格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保险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 这就给保险人判断投保人身份和辨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果屏幕另一端的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纯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是无效合同。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时,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进行抗辩?目前我国法律针对这种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 由于保险公司目前网络销售保险时已经要求投保人进行实名认证, 事实上就阻断了未成年人投保的行为, 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和提醒义务。此时若未成年人执意使用他人信息投保, 就存在欺诈的嫌疑, 那么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无效的后果。

2.2 确定保险利益关系引发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如何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 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除法律规定的几类关系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传统保险中, 可以通过要求被保险人到场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被保险人知情并同意进行投保。但是目前网销保险中存在的大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购买时只需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和手机号即可完成投保。填写“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时, 保险人往往将“其他”视为投保人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但实际上双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同意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都是很难核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意思表示的瑕疵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并且,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被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保险人应要求通过“其他”选项投保的保险合同中附上被保险人的电子签名, 或者植入“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技术”, 以此根据保险利益同意原则进行承保。

2.3 互联网信息安全引发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保险不仅具有保险业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还新生了各种互联网保险本身特有的法律风险。互联网保险以网络平台为依托进行保险的各项流程, 其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网络用户和密码等都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保险消费者向保险人提供的家庭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一旦被公开或者窃取, 将极大侵犯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1) 针对传统保险业务中的信息泄露问题, 保监会在2013年出台的相关办法中明确规定泄露客户信息的惩罚措施, 违反者甚至面临终身禁入保险行业。在2015年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也强调了保险公司保证业务数据安全的责任, 但未规定信息泄露惩治措施, 实操性不强。

为避免网络安全带来的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应从技术层面上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研究, 降低病毒攻击风险, 并且做好业务数据备份, 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保护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健全监管措施, 完善救济途径, 减少保险纠纷, 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3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立法尚不成熟。本文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的防控: (1) 提高辨别投保人缔约能力的准确性, 谨慎核实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避免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2) 建立严格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准入机构, 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监督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不实宣传现象。 (3) 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 (2) 针对具体的立法细节, 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 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互联网保险法律体系, 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传统保险业逐步与大数据、智能化科技相融合, 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 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无法有效解决互联网保险纠纷。本文从互联网保险的新特征出发, 探究互联网保险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原因, 给出相关解决方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风险

注释

1 阙凤华.浅析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J].上海保险, 2016 (8) .

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第5篇

摘要:研究财政风险问题的基础是对其概念的科学界定。目前关于财政风险的概念有几种界定,但是都只是对财政风险某个方面特征的总结,还没有全面概括财政风险的概念。文章从分析财政风险与风险的关系出发,提出财政风险新的概念。

关键词:财政风险;概念;本质

一、现有财政风险概念研究的不足

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研究近期是理论界一个热门的课题,研究财政风险绕不开的问题是对财政风险概念的界定。虽然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精彩的表述,但这并不妨碍对财政风险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因为众多概念本身就表明人们对于财政风险的认识存在分歧,还远未达成共识,还有向前发展的路径。首先对于以风险概念来引申财政风险的概念,主要以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引起财政赤字和债务进而影响财政平稳运行为特征,至于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原因则是该派观点之间的区别,对于收入大于支出实现财政盈余后是否存在财政风险该派观点没有说明。根据一般常识,基于制度扭曲下的收入大于支出蕴含着巨大的财政风险的,因此界定财政风险概念只涉及不抵支问题显然是不妥的。同理以财政困难和财政危机来界定财政风险也是犯了此类问题,即财政风险的概念并非只包括收不抵支。将财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与财政风险联系起来,以是否有碍财政职能的实现判断是否存在财政风险则会克服单纯以财政收支判断财政风险的问题,但是财政风险与财政职能所谓的“固有的客观属性”相联系,则反而模糊了对财政风险的理解,因为从中看不出与不确定性有何联系,或是既体现了财政职能,又明确了不确定性,但又回到仅以财政收支情况判断财政风险的老路上。至于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财政风险予以定义无非是将引起财政风险原因划分得更详细,导致的后果描述得更明确,但是并没有根本上克服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财政风险的概念进行再研究。

二、对财政风险概念的再认识

辩证思维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的”,概念是科学认识的成果,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任何理论研究必须以界定和澄清概念着手,同样对财政风险的研究也必须对财政风险的概念有准确地把握。笔者认为研究财政风险的概念应以从风险的概念入手,因为财政风险是风险的一个特殊类型,是风险问题在财政领域的特殊体现。由于目前学术界对风险的概念尚无一个统一的认识,根据对经常使用的风险概念的归纳总结,笔者认为风险是实际结果偏离最优期望结果所引发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大小的衡量以实际结果是否偏离最优期望结果以及偏离程度所引起的损失的大小进行衡量,下文将以此风险概念为基础来得出财政风险的概念。

在人类社会,资源从来都是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只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制度的完善和人们偏好的不同,资源在两部门间分配的比例不同。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用税收等手段从私人部门获得收入,同时又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通过财政收支的形式完成政府的各项职能。在以财政收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财政运行中,财政收支不等是常态,那么既可以实现支大于收的财政赤字,也可以实现收大于支的财政盈余。目前学术界对当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可能导致财政状况恶化,影响财政职能发挥进而导致各种损失的可能性这一财政风险状况并无太多的争议,甚至说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收入大于支出是否会导致财政风险,也就是财政风险是否应该包括财政盈余导致财政风险这一问题则很少被提及,但是笔者认为财政风险既应该包括由财政赤字和债务引起的风险,也应该包括由财政盈余引起的风险。当不存在储蓄时,以最简单的两部门经济为例,资源达到最优化的标准是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最后一单位投入的边际产出相等。当存在储蓄的条件下(如果财政盈余不用于当期投资,我们可以认为财政盈余是资金在公共部门的储蓄),那么资源达到最优化的条件投入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以及现在生产和未来生产的最后一单位的边际产出应该是相等的(未来的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产出应该选择合适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因此作为财政盈余,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换言之也就是财政盈余用于未来生产满足产出最大化的条件时,才不会产生损失,但是由于经济周期的波动、财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财政盈余的最优化条件是很难达到的,也就是说财政盈余会引起相应的社会产出减少即存在损失是常态。既然如此,财政风险也应该包括因财政盈余而引致损失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基于行政权力的公共选择下的资源配置方式,无论政府是通过实际的收入与支出方式参与社会产品的生产与分配,还是通过财政政策对社会经济予以调控,以实现财政的资源配置能、社会稳定职能和收入分配职能,无一不体现着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他们的区别无非是财政收支直接参与资源配置,而财政政策以间接的方式进行。既然财政的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那么配置的结果一定有一个最优值存在,当财政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无论是财政赤字还是财政盈余只要偏离这个最优结果,就有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只是损失有大小而已,同时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偏离最优结果是一个可能值,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人们预期的改变,信息质量的完善程度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是否会引起损失也是一个随机的过程,存在着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故笔者认为,财政风险是财政资源配置的结果偏离最优财政配置期望目标而引发的损失的可能性,财政风险的大小以财政资源配置的结果是否偏离最优财政配置期望目标和偏离程度的加以衡量。

三、对财政风险概念的几点说明

(一)财政风险概念体现了风险概念的基本含义

由风险的概念来引申财政风险的概念符合研究的逻辑路径,也便于理解,从而更好掌握二者的共性和联系。风险概念中的要旨是不确定性和损失,只有在财政风险概念中包括了这两个方面才可能称之为财政风险,也才可能使财政风险成为风险在财政领域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现二者的联系。财政最优期望目标的实现是有条件的,而且最优期望目标也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产出最大化。有时财政政策会以提高就业率为主要目标,或者以公平收入分配为优化选择,这样财政风险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也就不完全是以财政赤字和巨额债务为衡量标准,同时当财政风险产生巨大损失时,也会产生财政危机甚至政治危机乃至整个社会的危机的可能性,这样财政风险的概念就与风险和其他种类的风险建立了联系,便于从整体上把握认识财政风险的概念特征。

(二)财政风险的概念体现了财政的本质特征

虽然对财政本质的认识有许多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财政本质是一种基于行政权力的公共选择下的资源配置方式,与私人经济相对应,将财政风险概念为财政资源配置结果与其最优期望目标相联系正是说明了财政的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而财政风险也正是在这种资源配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经济周期的改变、制度的不完善、人们预期和偏好的改变,甚至是外来风险的导入而引起的,正是由于这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会引起风险,也正是由于财政风险的存在,人们才更关心税收的来源、支出的比例等问题,可以说财政风险问题是财政资源配置的实际结果与最优配置目标之间偏差所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正是从财政的本质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地概括,因此更容易涵盖财政的本质内容,是对财政本质的体现。

(三)财政风险的概念可以包括财政风险的各种原因

引发财政风险的原因很多,若要采用列举引起风险原因的办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概念固然是一种方法,但是由于理解的局限而不能穷尽各种引起财政风险的原因,如有的财政风险的概念是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中,因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各种经济不确定性造成财政损失、困难以及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个典型的财政风险概念,从中可以看出财政风险产生的时段、引起的原因、造成的危害。通常情况下引起危害是有共识的,但是在收入和支出过程有财政风险外,其他方面也存在着财政风险,如出现财政盈余,而此时没有支出安排时,财政盈余资金面临着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所以现有的财政风险概念并不能穷尽造成风险的原因,而新的概念则忽略对因其风险原因和存在时段的说明,统一将只要有实际结果偏离最优结果引起损失就预示着存在风险,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概括财政风险。

参考文献:

1、宋明哲.现代风险管理[M].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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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庆旺.公共经济学评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6、唐寿宁.风险、不确定性与秩序[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7、陈龙.需要、利益和财政本质[J].财政研究,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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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森.财政本质新论[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4).

10、张馨.我国“财政本质”观演变评述[J].经济学家,1999(4).

(作者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法律风险的特征范文第6篇

一、纠纷案例简介及书写缺陷存在法律风险分析

(一) 病历首页书写缺陷引起的纠纷。

某新农合参保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 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 按临床医师的书写诊断习惯, 主要诊断填写冠心病而其他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肌梗塞在新农合归重大病种管理, 在三级医院本应报销费用为70%, 却因主要诊断选择错误只能报35%。患者投诉要求医院与医保公司协调, 否则要赔偿差额。病历首页是患者住院信息的高度浓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地区新农合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报销比例一般以电子病历传送的病案首页信息为依据, 如基本信息是患者身份的标识, 缺陷无法核实患者的真实身份。诊断信息、手术信息是保险业付费的重要依据, 缺陷会降低报销幅度甚至少报。损伤和中毒外因如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是不列入报销范围的, 缺陷会成为保险机构拒报理由。本案例纠纷的原因为病历首页主要诊断选择错误而致。

(二) 病历内涵书写缺陷引起的纠纷。

某患者因车祸, 头部外伤急诊送往某院, 途中人事不省, 行CT检查过程中出现脑疝、人事不省, 经抢救、治疗, 出院时处于中昏迷状态。患方出院后认为当班医生延误治疗时机才导致患者预后不良, 申请复印、封存病历, 发现病历中入院时医师查体记录为神志中昏迷, 双瞳孔等大等圆, 直径3.0mm, 对光反射灵敏;首次临床护理记录单却记录为患者神志浅昏迷, 双瞳孔等圆等大、直径4.0mm对光反射灵敏。由于医患在对患者神志情况、瞳孔大小描述不一致, 患者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事后篡改病历, 此案医疗机构败诉。病历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证据, 是记录并见证医生在医院对患者实施的所有过程和医疗行为。是证明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若病历中有些项目书写缺陷将直接影响了诊疗、护理记录的完整性, 即使不存在医疗、护理过失也可能由此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例因病历中医护记录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最后败诉。

(三) 知情同意书书写缺陷引起的纠纷。

某患者因甲状腺疾病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术前手术医师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危险性及并发症如:麻醉意外, 术中损伤周围血管、喉返神经、喉丛神经、甲状旁腺、气管, 术后切口感染、复发等及相应处理抢救措施告知家属, 表示理解并签字为证, 在术后第1天该患者开始出现声音嘶哑, 出院后症状仍存在, 临床诊断为术后并发喉返神经麻痹, 需后续治疗方能恢复, 医学术语专业性, 医患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患方无法理解损伤喉返神经与出现声音嘶哑的关联性, 以术前告知不到位、并发症在知情同意书上未体现该症状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后续治疗医药费。《侵权责任法》指出,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书是医患之间通过有效沟通, 对实施有创、检查、治疗达到共识而签订的书面文件, 若书写缺陷, 一旦患者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将因医师告知信息缺陷引发医患纠纷。本案例本属正常的并发症却由于书面缺陷导致赔偿责任。

二、防范措施

(一) 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等法规文件对病历书写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演变过程, 才能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临床医师进行病历书写培训,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病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分析病历书写缺陷在法庭上举证不利的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融入法律意识, 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病案质量的重要性,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 严格按新法规要求适时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住院病案书写质量评估标准》等规定病历资料各项目的书写时限及要求: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6小时内补记, 同时对三级医师查房记录, 日常病程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也作了一定时限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并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设定提醒功能, 提醒医师及时书写病历, 保证病历内容按时完成, 降低医疗风险, 提高医疗安全。

(三) 缺陷病历修改必须维持原始面貌。

遵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并注明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说明病历书写缺陷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修改的, 但需要保留原始记录。方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同时也避免了医务人员在纠纷中发生责任不清的情况。

(四)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直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新法规赋于患者和家属有权了解相关的诊治信息、选择相关的诊疗方案。为了保障患者和家属这种权利的实现,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相关的诊疗信息, 特别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更应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如实地告知患者和家属, 使之对医疗行为的正当损害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表示理解、同意并授权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并详细地记录在病历资料上, 在确保内容完整后共同签字确认, 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作用。

(五) 制定运行电子病历质量检查标准。

新形势、新法规约束下, 终未质控只能评价医疗质量, 分析病历书写质量, 不再允许病历返修。制定运行电子病历质量检查标准, 才能从源头杜绝病历书写缺陷, 标准主要针对病历中记录的医疗过程、治疗措施及与医疗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质量检查, 内容包括: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诊疗过程规范的情况;患者权利与知情同意落实情况:病历完成时限等, 使病历缺陷在环节形成过程得以纠正, 以保证病历书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 在医疗纠纷频发的时代, 病历质量正受到患者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医务人员必须重新审视病历的的作用、功能和价值, 及时、准确地书写病历不仅是提高医疗质量的保障, 也是当前法律体系对医生提出的隐性要求。只有增强法制观念, 重视病历的书写质量, 才能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发挥其重要书证作用。

摘要:为使临床医务人员能从法律角度书写病历, 认识病历书写缺陷存在法律风险。本文从病历首页、病历内涵、知情同意书书写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三个具体案例论述病历的重要性与法律责任。为了提高病历质量, 降低医疗风险, 针对常见缺陷问题提出必须增强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按时限完成病历记录, 规范病历修改方式, 尊重患者知情权, 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环节质控及时纠正缺陷等防范措施。

关键词:病历,书写缺陷,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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