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范文

2023-12-22

法律教育范文第1篇

摘要 道德该如何教是一个历史性的难题。20世纪末开始,我国提出了生活德育课程理论的基本主张,并将这一主张应用到新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教材中。统编教材编写组探索出了直接德育间接教,自然接续儿童经验与生命体验,以学的逻辑教,建构师生道德学习共同体,融合道德与法律教育等德育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的中国经验。《接上童气》一书是教材核心编写者对该教材的理论思考,系统阐述了学校教育中“美德可教”的中国经验。理解这一经验,教师也许就能明晰,道德与法治课程该如何教。

关键词 美德可教;接上童气;教材编写;道德与法治教学

通过开设专门的德育课程来培养年轻一代的道德品质,是我国道德教育的一个传统。但德育课程该如何展开,道德该如何教,是教师最为困惑的难题。当前,“生活德育”成为新德育课程道德与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成为一线教师所熟知的德育概念。教师们充分认识到了“道德不能灌输”“道德不是知识”,但“不是知识,不能灌输的道德”该怎么教,成为一个更加巨大的问号。2019年,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执行主编高德胜教授,核心编者章乐、唐燕等共同撰写了《“接上童气”——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研究》一书,系统梳理了统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编写的学术思想,阐述了学校教育中“美德可教”的中国经验。理解了这一经验,也许能系统解答教师的普遍困惑,为道德与法治教学提供一些思路。

一、直接德育间接教:引导儿童建构共同的美好生活

道德与法治属于专门的德育课程,作者并未回避开设专门德育课程的理论问题,古希腊先哲虽然在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上没有定论,但都毫不含糊地否定美德可由专门教师去教。[1]涂尔干和杜威也给“直接德育课程”判了死刑。其理由是,第一,直接德育使道德观念概念化。杜威区分了“道德观念”和“关于道德的观念”,认为直接的道德教学只能让学生学到“对行为没有影响、既不使它变得更好也不使它变得更坏的观念和片断知识”。第二,道德与整体生活失去联系。道德成为外在于人的生活的一种存在。

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中国的德育课,还是西方诸如“社会学”的“类德育课程”、品格教育课程,都不可避免地开设专门德育课程。作者指出,专门德育课是现代教育大众化、国家化、谋生化、科学化的必然结果。[2]不同于古代,现代大众接受教育不是为了道德提升,而是为了获取谋生技能。人们一方面有意无意地排斥道德,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进行道德教育,这就是现代教育的一个悖论,而解决这一悖论的办法就是开设专门的德育课。

统编《道德与法治》教材基于对专门德育理论困境和现实选择的认识,在“整体德育”与“专门德育”之间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直接德育间接教”,创建回归生活的专门德育课程。回归生活的德育课程重建课程与儿童生活的联系,即课程虽然是在特定时间实施的,但其内容却是来自儿童的整体生活。[3]但问题是,生活智慧如何变成道德?生活问题如何抵达价值?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看待“道德”。赫尔巴特指出:我观察人生,发现许多人,他们把道德看成是一种约束,很少有人把它看成是生活本身的原则。[4] C.S.路易斯更直接地指出:“道德准则是人这台机器的用户指南。”[5]因而,教师在引导儿童探究“如何生活”时,最终都将指向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幸福生活、智慧生活不可避免的选择。当然,这种幸福生活不仅仅是“个人”的,对于人这种政治性动物而言,好的生活必然是一种共同的好生活。[6]

从表面上看,教材是在教学生习得如何生活的智慧:如上学路上怎样规避危险,如何才能交到好朋友,怎样跟父母说他们才会听,如何识破虚假广告等。实际上,这是在探究“如何构建共同的美好生活”的问题。如探究“上学路上如何规避危险”,必定走向“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学习“这里也要小声点”,教师带领儿童探讨哪些地方有“安静”警示标志,为什么?哪些地方虽然没有“安静”警示标志,但也要小声点儿?当儿童兴奋地回家与父母分享他的探究结果:“图书馆里要出去说话,公交车上可以小声说话,医院里只有回答医生问题的时候才可以大声说话”的时候,儿童已经将公共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自由选择了。

二、走向道德主体:自然接续儿童经验与生命体验

作为国家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必然要系统地体现国家对儿童道德发展的要求,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和清晰的教育意图。但另一方面,道德是意志自由。赫尔巴特指出,按照正确的认识,道德只有在个人的意志中才有它的地位。[7]因而,作为统编德育教材其核心难题是,如何将国家、社会的道德要求,抵达儿童,使之成为儿童自愿的选择。舍弃德育主义和道德说教之后,新教材探索出了一条儿童经验与道德要求的自然接续之路。

第一,重视儿童自己的经验表达与交流。儿童有自己的生活经验,只是大多时候处于“未被激活、唤醒”的“经验流”的状态。而新教材通过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生活事件,唤醒、激活儿童的自在经验,通过表达来重构经验。重视儿童的经验与表达,不仅仅是重视儿童的道德自主性,也能帮助教师了解现实儿童经验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差距在哪里,了解什么是课堂教学的起点,从而使课堂成为一堂针对此时此刻本班學生的德育课。其次,重视经验的交流与分享。儿童将自我经验表达出来,就是为了与同伴经验,与教材中的“他人经验”、文化经验进行交流,从而发现自己经验的局限,获得经验的成长。通过对学生经验的唤醒—表达—交流,课堂实现了儿童经验的成长,也实现了社会文化、国家道德要求进入儿童经验之中,使儿童经验生长到社会文化的高度,也使社会文化成果在儿童经验里得到分享。[8]

第二,重视儿童的“生命体验”。体验就是通过亲身做而获得意义、升华情感的过程,[9]即体验包含三大要素:亲身做、意义、情感。新教材多处设置“做”的环节,如利用废物制作储蓄罐,亲自开展“易物活动”等等。但体验的“亲身做”不仅仅包括身体的参与,而是一种“生命全体”的参与。在经验的表达、交流和重构中,儿童形成了明智判断;而唯有上升到体验,才能形成对某一道德的深刻认同,将道德纳入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中。当然,品德课不可能让儿童去亲身经历所有道德体验。新教材运用了“叙事论理”,引导孩子进入道德体验。从叙事伦理的视角,新教材强调“一个经验”的塑造。所谓“一个经验”是在儿童连绵不断的自在经验中提取出一个有头有尾、可以进行对象化思考和表达出来的经验。[10]简单地说,就是在儿童的日常生活中提取“故事”。故事是凝练的,有具体人物和情节的,有始有终的,有前因后果的。当教材把儿童日常生活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讲述成一个故事,儿童就进入了故事体验与自我体验的情意交融之中。教材往往以故事的形式引入一个主题,但又不停留于书中的故事,而是用故事引出儿童自己的经历,让儿童讲述自己的生命历程和体悟。这是打开儿童的内心世界、整理自己内心世界的过程。

无论是对经验还是对体验的重视,品德课最终是要走向“道德主体”。这种“道德主体”不同于“知识主体”,即以认知的思维和旁观者的姿态,将世界看作是资源和工具的人。[11]“道德主体”会关注自我和自身的经验与情感,不是以旁观者的姿态“看”世界,而是与世界融为一体,用身心、生命去体验世界,[12]是用“关心”构成的主体。

三、以学的逻辑教:重建师生道德学习共同体

历史上许多哲人否定“美德可教”,却从来没有人否定“美德可学”。人作为一种道德存在,道德学习是必要的。个体的人都有道德潜能,道德学习也是可能的。《道德与法治》教材把“美德是否可教”的问题转化为“美德是否可学”,“美德如何学”的问题,并以学的逻辑来建构教。认为道德教育的根本问题是人如何获得道德,而非道德是否由人教授。[13]事实上,即使是极端怀疑教授德性的苏格拉底自己也在“教授”道德,他通过对话、辩驳、提醒、刺激、帮助年轻人回到自身、关心自己、认识自己,帮助年轻人自主学习道德。[14]孔子也发展出一种道德“助学”的方式,“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即是对弟子自主学习的一种点拨、辅助、启发。[15]当道德的教转变为一种“助学”,德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有自主道德学习能力的人。

新教材本身就是一本“学材”,围绕学习活动来设计教材:单元是学习活动指向的问题域,课文题目是学习活动的主题,二级标题是学习活动的名称,正文是学习活动的引入、过渡、转换,栏目是学习活动设计。[16]既然教材本身是“学材”,那么,教师要做的就是以下几个工作:第一,问题转换,将教材中的问题转换为此时此刻本班学生的具体问题。第二,引导学生反思自我经验,进行自主的道德学习。第三,组织学生交流、辩论等,相互学习。第四,将教材中学习的道德经验运用到学校生活中,即将德育教材与学校日常德育、制度德育结合起来。

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还需转变自身的角色身份,成为“有经验的道德学习者”。在以“学的逻辑教”的过程中,教师自身的角色定位不再是“道德传授者”“道德教育者”,教师与学生应该是共同学习道德的过程中的同路人、同行者。二者的关系与其说是教与学的关系,不如说是“道德学习共同体”的关系——有经验的人引导、帮助初学者或经验较少者。[17]教师在品德课上的工作主要有:第一,提醒学生关心道德,教师是“提醒者”;第二,与学生一起探究美善生活,教师分享自己的经验;第三,与学生民主、平等、坦诚地对话,敞开自己的心扉,真正参与到道德学习中。[18]而教师作为“道德学习者”进入课堂,也解决了品德课教师动机缺乏、动力不足的问题,因为每个人都有探究美善生活、过美善生活的渴望。当教师不再是“道德权威”,而是“道德学习者”进入课堂,一起探究如何将生活过得更好时,上课本身就是智慧提升、精神洗礼的过程。

四、融合“德”与“法”:构筑意识和规范合一的公民教育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教育成为学校德育课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很多教师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道德和法律是教材的两个内容,应分别进行教育。新教材虽命名为《道德与法治》,但两者紧密相连,共同作用于儿童的生活。

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实质上是崇高美德与底线道德的关系问题。底线道德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义务,崇高美德则是个人自觉追求的道德价值。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早期,道德就分为习俗道德和伦理道德,前者是每个人都应遵循的底线道德,后者是个人自觉追求的崇高美德。习俗道德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发展为法律,以公共权力机构的方式保证其权威性,道德与法律才开始分离,发展出各自独特的逻辑。但回到生活中,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作者指出,法律不仅是“底线道德”,也是对核心道德价值的强制保护;而所有良法都有一个道德价值基础。[19]其次,在儿童整体性的生活世界里,法律与道德是不加区分的。儿童在社会性发展中是先获得道德意识与观念,然后才形成法律意识与观念,按照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直到第四阶段,儿童才有对法律概念的初步理解。[20]再次,道德与法律的教育目的是一致的,即培育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未来公民不僅遵守法律规范,也理解法律中的道德意义,主动维护法律;未来公民不仅具备道德观念,也能将道德观念落实到具体的生活情境中去。

基于这样的认识,《道德与法治》教材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融合起来,共同实现培育未来公民的目的。在教学中,教师也需要注意将二者融合。

首先,是在儿童生活中融合“德”与“法”。比如一年级上册的《上学路上》中,儿童的上学路上这一生活场景,既会涉及互相关心和帮助的道德层面;又会涉及交通法规等法律教育的内容。教师可以从现实的生活需求出发,将道德和法律自然渗透进生活需求中。其次,在专门教授法律的课文中,教师要关注法律教育背后的道德精神的渗透。新教材将法律教育定位为“旨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态度和素养的非专业教育”。让每个孩子知法、懂法、遵法是学校教育培育未来公民不可或缺的责任,但法律教育绝不是让儿童学习、背诵法律条文,而是理解法律,认同法律,发展出法律精神。因而,即便在法律专册中,法律知识都是第二位的,发展出法律观念和态度才是第一位的。比如,六年级上册的法治专册中,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和尊法、护法,还要引导儿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学生理解法律的严酷背后是道德的温情,理解法律条文的道德意义,才能发展出对法律认同的态度。再次,在道德教育中,可以发挥法律作为“道德教育家”的作用。如果说道德教育从价值层面为儿童指明了行动的方向,那么法律教育则确定并细化了这种行为的底线和具体要求。[21]比如三年级下册《大家的“朋友”》一课,教材不仅通过公共设施的拟人化表述,以童趣的方式唤起儿童对公共设施的爱护意识,还通过《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文,让儿童明确破坏公共设施会遭受哪些不同程度的惩罚。[22]前者诉诸“道德意识”,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导和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德育引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145,148.

[2][3][6][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高德胜,章乐,唐燕.\"接上童气\"——小学《道德与法治》统编教材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210,216,9,14,239,53,48,41,35,35,226,161,162,170,227,247,80,81,102,102.

[4][7]赫尔巴特.赫尔巴特教育论著精选[M].彭正梅,李其龙,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42,42.

[5]C.S.路易斯.返璞归真[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87.

责任编辑   毛伟娜

法律教育范文第2篇

摘要:鸦片战争后,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使传统的法律教育也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纵观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即法政留学;二是广泛传播近代的法律文化,即国内的法政教育。虽然清末的新式法律教育带有较为明显的功利倾向,法政教育机构也存在诸多弊端,但在吸收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普及近代法政知识、推动近代司法改革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标志着传统法律教育方式向近代的转型。

关键词:清代法律教育;法政留学;法政教育

收稿日期:2014-03-15

作者简介:蔡永明,男,江西南康人,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在中国历史上,较早就有法律教育。如唐宋时期最高学府国子监中设有律学,是当时政府专门设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明代也较为重视对官民的法律教育,政府制定的《大明律诰》等法令往往要做到家喻户晓。但在封建社会后期,“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使传统的法学和法律教育日趋衰微。在清代,法律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中的地位很低。负责地方司法事务的主要是刑名幕友,其法律知识的获得,除日常的经验积累之外,更多的是依靠前辈的言传身教。正如论者所言,“直到清末,为从事法律工作所需的专门训练,或凭个人的自修历练,或流散于官学体系之外的民间社会”。而鸦片战争后中西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使传统的法律教育也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洋务运动时期,出于对外交涉的需要,清政府在其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始引入西方的国际公法。1867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中讲授美国学者惠顿的《万国公法》,可以看做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的肇始。如果说学习国际公法还只是清政府被迫适应与列强打交道的一种方式,那么创办高等学堂、开设法律专业则表现出其接受西方文化、改革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积极态度。1895年,盛宣怀仿照美国大学模式创办天津中西学堂,在其头等学堂中设立了专门的“律例学”,其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法等。之后设立的上海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法律专业和课程的开设表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式已经开始向近代转型。

一、清末法律教育改革的实施

清末的法律教育和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教育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从京师同文馆成立到辛亥革命前夕,短短几十年间,中国开始放下了天朝上国的架子,引进西方的法律文化。纵观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即法政留学;二是广泛传播近代的法律文化,即国内的法政教育。

(一)法政留学

法政留学的兴起是和清末的留学运动分不开的。在洋务运动时期,出于“师夷长技”的需要,清政府已开始考虑向外国派遣留学生。1872年,清政府派遣第一批30名“聪颖幼童”赴美留学,开启了近代中国官费留学教育之先声。其后,清政府的官费留学计划逐步推行。1877年,福建船政学堂派员留学英法,当时,“随员马建忠、文案陈季同俱入政治学堂,专习交涉律例等事”。其后,福建船政学堂又派出了几批留学生赴欧求学,不少人在英法学习法律,均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甲午战后,法政留学的目的地开始由欧美转为日本。1896年,清政府派遣第一批留日学生13人东渡,在东京专门学校学习。其中的唐宝锷等人还在早稻田大学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在戊戌变法之前,湖北、浙江等省也派遣了部分学生在日本的各类学校学习“公法、制造及武备诸科”。

19世纪后期是清政府实施法政留学的前一阶段。这一时期,清政府已向欧美及日本派赴法政留学生。但是,从其实施法政留学的目的来看,更多的是为了通过师夷“长技“——国际公法,以应对国际交涉的需要。不仅留学的规模小,学习法政的人数更少,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极为有限的。

20世纪初的法政留学运动,代表着清末法政留学的高潮。一是法政留学得到了清政府的大力提倡。在19世纪后期,法政留学不仅人数极少,且所学多囿于外交及公法。严格说来,这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法政留学,纯粹是为了应付国际交涉的需要。20世纪初尤其是在“新政”实行后,清政府的态度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支持留学教育。1901年9月17日,清政府发布鼓励游学的上谕。1903年8月,制定了《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1906年,学部拟定《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对于考试取得最优等、优等和中等者,“毕业生准给出身者并加某学科字样,习文科者准称文科进士、文科举人,习法政者准称法科进士、法科举人”。在清政府的推动下,留学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其中的法政留学,成为20世纪初国内留学的主流。二是法政留学的人数激增。19世纪后期,在欧美及日本的官派及自费留学生人数很少。庚子之变后,随着人们对西方文化的深入认识以及清政府的积极倡导,出洋留学成为一股不可遏止的潮流,“在这大批留学生中间,除男子之外,也有步履维艰的缠足女子、老人和小孩子。……他们当中,父子、夫妇或兄妹同时留学者甚多。甚至有全家、全族同来留学的情形”。

从当时的法政留学运动来看,也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首先,法政留学的国家主要在日本。相比19世纪后期,20世纪之初留学欧美的学生虽有明显增加,但极为有限。而同一时期的日本,留学生的规模则大得多,在1906年留日学生达到了12 000人之多。王健认为,留学日本的公私立法政科毕业生加上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的留学生,合计清末的法政毕业生约为2511人,实藤惠秀认为1901-1911年的中国留日毕业生为2831人。根据他们的统计结果估算,则留日法政毕业生占留日毕业生总数的88.7%,由此可见法政留学生在其中占有重要的比例。其次,法政留学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清政府在实行“新政”以后,国内的现状无法满足社会对法政人才的需求,出洋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清政府也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央、地方的留学计划,并制定了《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尤其是在1905年科举制被废除以后,出国留学更成为知识分子获取出身、晋身仕途的主要手段。正如柳诒徵所言,“利禄之途大开,人人以出洋为猎官之捷径”。再次,法政留学的内容主要以速成教育为主。法政留学的功利性,使得法政留学生多是以获得留学文凭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吸收近代法政知识服务于宪政改革。因此,留学法政速成科就成为多数国人的第一选择。1904年,日本法政大学开办了专门面向中国留学生的法政速成教育,其毕业生人数达到了1145人,几乎占清末留日法政毕业生的一半。由于法政为专门之学,费时较长,因此,短短一年半时间培养的法政毕业生,其学识素养很难尽如人意。蔡元培先生在评论留日法政科学生时就曾指出:“那时到日本学法政的很多,大部分是入私立学校或人速成科,并不认真求学,甚有决不到学校,也不读书,在日本过了多少时候,就买一张文凭回国了。”

(二)国内的法政教育

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之初的法政留学运动是中国人走出国门、学习西方近代法律文化的过程,那么,清末国内的法政教育则是传播近代西方法政知识、推动宪政改革的过程。笔者以为,20世纪初国内的法政教育,实质上就是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内的法政教育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二是传媒影响。

1.学校教育

这里所指的学校教育,是指在课堂上以老师授课、学生听讲为主的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教育模式。清末的各种大学法科、法政(法律)学堂、法政讲习所等都属此类。由于清政府直到1904年才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对大学法科的入学资格、所学课程等做出规定,因此,各大学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解决生源问题。他们所遵循的《奏定学堂章程》,“还只能是一份停留在纸面上的计划”。清政府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学务大臣孙家鼐在议复专设法律学堂一折时就指出:“现在预备甫设,专科尚未有人,伍廷芳等所请专设法律学堂实为当务之急”。从清末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在清末国内学校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当时的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以及司法(审判)研究所。

清末法政学堂的设立,与当时的新政运动密切相关。其设立之目的,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科举制的废除,堵塞了原有的仕进之路。必须为众多的举贡生员提供一条新的出路,而求学法政学堂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二是随着新政尤其是宪政运动的展开,导致裁判课税人员的极度缺乏,对法政人才的迫切需求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而开办法政学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清政府人才不足的问题。1905年,伍廷芳和沈家本奏请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1906年10月,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此后,各省法律(法政)学堂逐渐开办起来。在法政学堂创办之初,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清政府曾禁止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立,“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但随着宪政改革运动的发展,各省咨议局、各级审判厅以及地方自治机构需要大量的法政人才,“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因此,学部于1910年通行各省,准予在各省会及商埠地方设立私立法政学堂;“其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并暂准其附设别科”。私立法政学堂的开办,进一步推动了法政教育的发展。

法政讲习所是清政府继法政学堂之后又一种重要的法政教育机构,其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法政学堂教育存在的不足。由于“各省虽已设立法政学堂,惟限于学额,不能普及”,因此,清政府饬令各省添设法政讲习所,“以广教育而培真才”。在清政府的倡导和有识之士的推动下,各地纷纷举办法政讲习所。如成立于1911年的天津法政讲习所,就是当时开办得较为成功的一个法政讲习所。该所开办之初,在天津《大公报》上登载公启及简章指出,天津设立法政讲习所,是由于“京师各省多有法政讲习所之设,其教授科目以及组织之法,彼此不同,要其讲习之效,皆有以补法政学堂所不及,诚善事也。天津为官绅士商所萃居,而讲习法政者止于一二学堂,识者憾焉”。并拟定了《天津法政讲习所简章》十八条,对法政讲习所的宗旨、课时、费用、人事、学习期限、课程等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所在半年后还举行了隆重的毕业典礼,学员也认为“受益良非浅鲜……如是而法政之智识可以普及,如是而人民之政治思想、权利思想日益发达,去私心而尚公义,由小己而结大群,皆今日讲习所之发起为之嚆失也”。

司法(审判)研究所是清末在筹办各级审判厅的过程中应对新式审判人才缺乏而设立的司法教育培训机构。随着地方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审判人才的缺乏成为审判厅设立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时论所指出的:“审判人才既不能储之于平日,而转欲求之于一时,其供给需要之间,必多所悬隔。迨一日需才孔亟之际,其将降格相求而任用之耶?抑以他项人员拉杂补充之耶?”面对这种情况,设立司法(审判)研究所,招收在职人员入所学习,就成为清政府解决审判人才不足的权宜之计。在1909-1910年之间,多数省份都相继成立了司法(审判)研究所。从其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以及规范的管理,在审判人才的培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陕甘审判研究所,就是当时的陕甘总督长庚鉴于甘肃省“足当审判之选者尚不多觏”的状况,“于筹办处附设审判研究所,拟定章程十九条,考选候补正佐中先习法政及文理明通者八十名,于上年十一月十九日(1909年12月31日)开学,限定一年毕业”。如果能够遵循《陕甘审判研究所章程》,其培养出来的法政人才应当足以担负各级审判厅的重任。

2.传媒影响

在清末的法律教育中,大众传播媒介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鸦片战争之后,随着铅印技术的普及和机器印刷技术的运用,使得近代报刊、书籍的大规模出版印刷成为可能。这极大地降低了报刊书籍的成本,扩大了读者的范围,同时也为法律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大众传播媒介对清末法律教育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书籍和报纸得以实现的。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法律教育主要还是传播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因此,通过译书引进国外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就成为当时实施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出于国际交涉的需要,最初的译书多为公法类书籍,如《万国公法》《欧洲东方交涉记》等。随着译书活动的深入,尤其是在20世纪初实行法律改革后,清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及引进活动。除官方出版机构外,民间的出版机构如商务印书馆、文明书局、开明书店等也翻译和出版了大量的国外法学类书籍,甚至连海外的留日学生也组织了译书汇编社等出版机构专门翻译国外的政治和法律类书籍。当时,许多法政学堂都以翻译的法学书籍作为授课教材或参考书目。如京师法律学堂就曾“采置东西洋各国法律,节次运回”,作为学堂的参考用书。报纸刊登的译书广告也表明了这一点。1907年,《申报》刊登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法学博士末冈精一的《比较国法学》的译书广告,特意在其后注明,“学部奏设法政学堂,此课科目,在所必习,特译出印行,以应要需”。

相比于法学译书,近代报纸在清末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更为突出。由于报纸所具有价格更低、发行地区更广、受众范围更大等特点,使得其在清末法政知识普及的过程中体现出比其他大众传媒更为明显的优势。近代报纸对法律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报纸刊登的法律评论文章,极大地吸引了人们对修律问题的关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从而间接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养。自清政府实行法律改革以后,多次修订旧律、颁布新律。这一改革举措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纷纷刊发社论,进行讨论。1907年底清政府拟定《刑律草案》,立即引起了朝野上下的关注。各大报纸除了刊发各地督抚及重臣的奏折外,还纷纷发表评论文章,针对《刑律草案》及各地督抚的奏折阐述不同的观点。虽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反映了人们对修律问题的态度,但是,作为舆论的焦点,无疑会受到受众的关注,在潜意识中增加了人们对《刑律草案》的了解。其二,报纸刊登的法律条文,成为人们接受近代法律知识的新途径。虽然在新政时期,清政府提倡“庶政公诸舆论”,但普通民众对国家法律的认识更多的是依赖报纸等传媒的报道。20世纪之初的法律改革,作为新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无疑是媒体关注的焦点。1904年《钦定商律》出台之时,《申报》以连载的形式,在半个月内分五次(3月1日、3月2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15日)刊登出商律的详细条文。从报纸刊载法律条文的主观目的来说,更多的可能是出于吸引受众的需要,但其在清末法律普及中的实际作用,则是官方法律文件所无法比拟的。其三,报纸在传播法律教育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清末主要传媒的报纸登载了社会上的各类信息,有关法律教育方面的信息即是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受众在阅读报纸的同时也就是法律教育信息传播的过程。报纸登载的法律教育类信息主要包括法学类书籍的出版广告以及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的招生广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法政教育信息的迫切需求心理。

二、清末新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纷纷设立,新式法律教育的普及已成为清末朝野的共识,但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首先,各类法政教育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因素,从而影响了法政教育的质量。

清末的司法改革,必须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近代司法体系,而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设立,无疑是为了满足司法改革的这种需求。本来,新式法政教育机构的出现,固然有解决科举停废后举贡生员的出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培养急需的法政人才以及普及法政教育。从上述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以及司法(审判)研究所的开办情况来看都说明了这一点。在开办之初,都制定了详尽的办学宗旨、学员资格、所学课程以及管理规则等,考察其章程,完全是从培养法政人才的目的出发。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清末的法政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功利性色彩——将接受法政教育视为晋身之阶。在京师法律学堂的学员身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当时的求学心态。在设立京师法律学堂之初,清政府已考虑到其毕业生的奖励问题,主张“毕业后应请简派大臣会同学务大臣详加考验,列定等第,分别年限,比照仕学馆奖励章程酌量办理”。1908年9月,又拟定了三年法政别科的奖励章程,但这一奖励规定引起了学员的不满,他们“以所定奖章太薄,大失所望,致起风潮,……退学者已有十余人”。而之后京师法律学堂乙班毕业学员的请奖风波,则将清末法政教育的功利性表现得淋漓尽致。1910年7月,正值京师法律学堂学员毕业之际,学部奏请奖励法政学员,“奏京师法律学堂甲班三年毕业学员,按照仕学馆请奖,最优等、优等均保过班升阶,加尽先遇缺即补字样,中等照原官给予分省尽先补用字样,一律奖副贡出身;奏京师法律学堂乙班三年毕业办法,无论最优等、优等、中等,一律给予副贡出身,不得照甲班请奖”。所学相同,只是迟几个月毕业(乙班学员11月毕业)就遭遇如此不同的待遇,学部的奏折引发了法律学堂学员的强烈不满。他们全体罢课,向学部呈递说帖,在学员们的压力下,法部被迫变通办法,“于此项乙班学生毕业之时,由学部及臣部派员会同该学堂考试。凡考列中等以上给有副贡出身者,按照《法院编制法》第一百七条第二项,一律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虽然,这场风波是因法政学员毕业待遇的不公而引发的,用当时法政学员的话来说,“此次争点,非为奖励问题,乃人格问题”,但不可否认,在清政府做出变通办法的决定后,请奖风波逐渐平息,已用事实说明了通过接受法政教育进入仕途,仍然是学子们的主要目的。

不仅是法政学员的求学目的具有功利色彩,连一些法政教育机构的成立也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江苏扬州府下辖的江都、甘泉两县书吏,“前因上宪札饬裁汰,人人自危,群谋抵制之策。其中有狡黠者,拟仿丹阳成案,组织学堂。以一年毕业,每人按月缴学费二元,后经进禀甘泉万大令批准照办”。如此情况下设立的法政学堂,其教育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着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发展。

清末的各类法政教育机构既有公立也有私立,其规模也有大有小,即使是同类同等规模的也往往是良莠不齐。从这些法政教育机构自身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贪污成风。各类法政教育机构成立后,虽然颁布了较为完备的章程,规定了办学宗旨、入学资格、所授课程、学习年限、学员规则等,但主要是针对学生而言。其内部的管理则毫无规范可言,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北洋法政学堂就是其中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该堂“开办数年,虽未见有若何成效,而历任监督颇多贪鄙营私者,以故数年来侵吞公款、任用私人之风层见叠出。”该堂的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09年底,顺直谘议局在其预备议案中就提出:“今之法政学堂并以官吏主之,更调频仍,宗旨歧异,而一切官场之故习,必濡染学生于不觉之中,而其毒终不可拔。不独造选民不成,即造官吏恐亦非新世界之官吏也。况学额既增,经费亦涨,官吏铺张扬厉,于经济问题亦有多少之困难。拟请此两学堂(天津法政学堂、保定法政学堂)皆选深通法理、品学卓著之绅士以为监督。”清政府对此也极为重视,针对“各省法政学堂近来办理愈形松懈,流弊滋多”的现象,由学部派员分赴各省秘密调查,以便设法整顿。

(二)学员与教员的素质不尽合格。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在开办之初,虽然制定了严格的章程,对学员的入学资格作了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使得学员在学习和管理中表现出种种的不如人意。1908年湖北法政学堂招考新生,“闻各卷中能做前题者不过数十人而已”。桂林法政学堂官班106人,“平日知阅新书报者仅十之一,故于新名词不能谙悉”。不仅如此,教员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本来,按照《改订法政学堂章程》,教员应由监督延聘三年以上专门毕业人员充任,但由于不少法政学堂都是仓促而设,其聘用的法政教员难以达到学部的要求,有些甚至是日本法政速成科的毕业生。

(三)内部冲突不断。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存在的管理混乱、贪污腐败以及学员、教员自身的素质问题,其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内部的冲突和矛盾,这可以从屡屡见之报端的学堂风潮中看出来。如湖北法政学堂,各学员“听讲以来,每轻侮教员,各教员亦相约全用师长对待子弟手段以压服各员,以致大起冲突,几致罢课”。北洋法政学堂“催令该堂学生交纳学膳费,其不交膳费者,即撤去膳座。……学生等遂全行罢餐,已于昨日开会集议,闻将以罢课要求免费”。此起彼伏的法政学堂风潮,不仅影响了法政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法政教育的声誉。

三、对清末法律教育改革的评价

启蒙于19世纪中后期的近代法律教育,经过20世纪初的法律教育改革,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律教育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尤其是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乃至司法的近代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吸收了近代西方的法律文化

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封建法律极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鸦片战争的失败,使得传统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加。这种影响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清政府开始运用国际公法来处理外交事务。正如清末著名外交家曾纪泽所言:“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主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与此相适应,出于外交上的这种需要,清政府法律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1867年,丁韪良在京师同文馆开设了国际法的课程,这可以说是中国正式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开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开设的高等学堂都把法律专业列为重要的学科,如北洋大学的律例学门、南洋公学的政治班等。

同时,过去以天朝上国自居的中国也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走出国门,“师夷长技”,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这是以往传统法律教育从来没有过的。从19世纪后期的少量官派留学,到20世纪初的官派、自费法政留学高潮,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实现了质的变化,学习的内容也从单纯的国际公法转为西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通过法政留学,留学生们在法、英、美、日等国学习近代法律知识,接受西方法律文化的熏陶。他们的留学过程,也就是近代中国改革传统的法律教育、吸收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以20世纪初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的中国留学生为例,他们所学的课程包括法学通论、民法、商法、刑法、国际公法、宪法、行政法、监狱法、民刑诉讼法、政治学、财政学等等,授课教师多是日本法学界的知名人士,如讲授民法的梅谦次郎,讲授商法的志田钾太郎,讲授刑法的冈田朝太郎,讲授宪法的美浓部达吉,讲授监狱法的小河滋次郎等人。虽然法政留学的目的各异,或为了救亡图存,或为了晋身仕途。但是,以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出的法政精英的出现,本身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一大成果。

(二)促进了近代法政知识的普及

如果说清末的法政留学是近代中国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那么,国内的法政教育则是将西方法律文化予以传播、普及的过程。这一点,从国内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中就可以看出来。如京师法律学堂在开办之初的宗旨就是:“以造己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江苏教育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也是“专为养成议员及自治人才而设,以半年为毕业,意在普及而不在专门”。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法政教育机构在地方法政人才的培养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学部1909年的统计,各省法政学堂达46所,学生总数为11688人。此外,各类私立法政学堂、法政讲习所等法政教育机构培养的学生就更加难以计算了。即以江苏教育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为例,从1906年至1908年共举办了三届,学员人数至少在240人以上。虽然人数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也可以从中看出当时学习法政的人数之多。

法政教育的内容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国人接受近代法政知识的情况。各省法政学堂在开办之后都建立了较为合理的课程体系,所学内容不仅包括政治学、法学通论、宪法、民法、商法、财政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课程,还能够因时制宜,将新修订的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法规纳入学习的内容。即使是私立法政学堂,也订立了较规范的制度。如私立宣南法政学堂在其章程中指出:“本堂以研究政法为宗旨,冀于预备立宪时代养成一般政法之常识”;“课程按照学部改定法政学堂新章办理。”作为法政学堂的补充,各地法政讲习所在法政知识的普及方面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天津法政讲习所为例,其所学年限只有6个月,但所学课程已经包括了法学通论、政治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理财学、财政学、国际法等,且各科均参照现行法令教授,足以达到“谋法政知识之普及”的目的。

(三)推动了近代的司法改革

从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到近代法政知识在国内的普及,近代法律教育的兴起,有力地推动了近代的司法改革进程。一方面,为司法部门培养了大批具有近代法政知识的专门人才。随着司法机构改革的展开,对新式法政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尤其是各级审判厅的设立,极为明显地体现出了这一突出矛盾。而各类法政教育机构的设立,无疑是暂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正如陕甘总督长庚就审判厅问题所指出:“所亟宜筹办者,厥有数端。一日人才宜储养也。……然求其足当审判之选者尚不多觏,既有乏才之叹,当为蓄艾之谋。”同样,法政学堂的设立,也带有如此的“救急”色彩。江苏法政学堂就将招考法政学员的原因归结为:“现在编定新律,改良裁判,地方士绅,必使其深明律意,以备佐理新政之选。”从地方各级审判厅的情况来看,其审判人员除了留学法政科毕业生外,还有大量的国内法政学堂毕业生。根据程燎原先生的统计,清末各省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中,有据可考的就有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律学堂、浙江法政学堂、山东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等的毕业生,这还不包括难以统计的曾受过法政教育培训的其他法政从业人员。另一方面,促使传统司法人员的观念转变。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除培养出大批新式法政人才外,对传统司法人员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集中表现在曾从事具体司法工作的书吏身上。书吏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文书、协助地方官员处理刑名等。由于其掌握了部分国家权力,在晚清的吏治腐败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尽管清政府多次对胥吏蠹役之害进行整顿,但都未见成效。清末的司法改革,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契机。由于新式司法机关的出现,使得过去作威作福的书吏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感。不论是出于保住自身饭碗的目的,还是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都迫使他们必须接受近代法政知识的教育。1906年11月,“苏州抚藩桌府四署书吏以苏抚陈中丞有裁撤书吏,改用学堂出身人员承办公牍之举,因议筹集私款,假都土地庙房屋,设立法政学堂”。清政府官方对此也极为支持,1909年两江总督在批复江苏丹阳县设立书吏法政讲习所时指出:“书吏之弊,不外于舞文需索及疲玩费事两种,可谓洞见症结。今该令劝谕各科书吏设立法政讲习所,令其人所肄业,怯向来之弊,化为有用之人,洵属一举而数善备焉”。从书吏自身的这种变化可以看出,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已对传统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促使了传统司法观念的近代转型。

[责任编辑 介永强]

法律教育范文第3篇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作为一种“舶来品”,从诞生伊始就与法律援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对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发展来说是双赢之举。正确看待双方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应成为我国普及诊所法律教育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彩萍(1974- )女,陕西府谷人,榆林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陕西 榆林 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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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讨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创新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重点关注的问题。适应这种需求,许多高校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实践学习,缩小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成熟、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特别是它与法律援助的互动式发展,为我国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一种成功的范式。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在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中,许多穷人受到伤害但却没钱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为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单凭热情很难保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为此,特别需要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规范系统的指导。这种需求继而引发美国法学教育界的一番争论:法学教育是否应为学生的执业做准备?传统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学教育应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实践性的方面应由学生在毕业后通过从事具体的法律工作或担任法官助理来完成。然而,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和新兴的法学教育者则坚持,法学院的学生不应简单沉溺于对案例的教条式分析,更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在这一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在“诊所”中,一方面,学生接受有关法律的实际应用的指导,提升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律本身的深入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训练及教师的指导,代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掌握办案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初步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立为弱者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①而许多法学院诊所教育的案件直接来自于各专门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于很大一部分诊所已实际上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这说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我国的情况来看,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同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一学术团体。②迄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八十多所院校陆续加入该委员会。还有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自发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使法科学生成为当地法律援助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动

(一)诊所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学教育的人力资源,缓解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危济困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最初产生于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和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后来通过国际公约将其上升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我国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帮助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国法律援助的经验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法律援助涉及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和司法鉴定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债务纠纷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这决定了法律援助必然主要依靠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及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援助力量。由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惠及的范围较为有限,执业律师数量不足、参与热情不够,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欠缺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供需矛盾。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2008年通过政府的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提供的援助案件达580多件,尚不及实际需求的1/3。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应依靠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应是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专业性援助,这决定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满足法律职业和专业法律援助的人才需要。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在依托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人力资源可观。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普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不少教师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系中仅在校本科生即达到了三十多万人,在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即使只有10%的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再加上部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必将成为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2.学生参与的热情较高,有效保障了援助的质量。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个人法律实践能力的历练,同时也有学分的要求。这决定了学生在办案中的热情和积极态度。通常,指导教师会参考学生自己的兴趣特长来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类型并提供必要指导,对于复杂的案件会亲自参与其中,可有效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3.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在校法科生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业律师报酬的要求,只需少量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便于筹措和解决。在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中,学生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咨询、协助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又使很多纠纷化解于无形,避免了“滥讼”。除此之外,学生们凭借正直纯洁的心灵,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比较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推动的结果。作为不同于传统法学科目的独立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独特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特定的教材和阅读资料,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和手段。重在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通过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案例讨论、合作学习等多种方式作为教学方法,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充分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当中,以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1.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是诊所法律课程实践内容的良好素材。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多种多样,适应这一要求,在综合性法律诊所的基础上,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专长进行了分门别类,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服务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及诉讼诊所等,形成了各个诊所自己的特色。诊所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最生动的法律课堂中接受了教育。这种经历同时为他们日后成长为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结合,是培养法科学生必备职业能力的良好途径。有学者指出,法科学生应培养四种职业能力: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诊所课程和法律援助的开展为学生这四种能力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平台。首先,通过与社会面对面的接触,与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公检法司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人打交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在代理各种形形色色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感受到真正的现实感和压力,在这种氛围中,会逼迫他们自主地锻炼会谈、咨询、辩论能力,学会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其次,通过诊所课程的经历,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使年轻的学子们深刻体验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不仅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理解。同时,更重要的,培育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学生们必须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和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熟练地检索和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善于说服其放弃毫无根据的要求,恰当地帮助他们权衡利弊做出取舍。这种“从实践中学习”、“从体验中学习”的方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和思辨能力,也使他们养成了自主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对他们今后事业的成功颇有助益。再次,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主动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形成初步的价值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力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所匮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育。从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同学们是信任的,希望借助他们所掌握的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摆脱困境。在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下,学生们深切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从而确立了为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消除不平等贡献力量的使命感。社会与人性的复杂,会令年轻的学子们感受到挫败和困惑。但是,也正是这一过程的历练,加上老师的指引,同学的沟通,会使他们思想更加成熟,信念愈加坚定。这就使他们在走向或返回社会时,得以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自觉地予以抵制,来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3.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使更多的法科学生主动关注社会需要。部分学生可能会直接选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便并非如此,在诊所的学习经历往往也会激励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力所能及地贡献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法学教育的本来目的,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

三、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推进诊所法律教育

应该看到,诊所法律教育虽然与法律援助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法律诊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基地,注重追求的是教育效果,重点关注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资源,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其次,法律援助仅仅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法和手段,既包括课堂内的,也包括课堂外的。课堂内采用的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法及模拟训练法等。就目前来说,法律援助虽然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成熟、规模的扩大必然会开拓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教学方法。再次,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许多援助项目,诊所学生尚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刑事辩护、公证法律援助等。这种现状同时也说明了依托于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的局限性。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各大学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始将法律诊所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中,并积极探索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专职诊所教师的匮乏是制约诊所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从目前已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来看,教师队伍多以年轻教师为主,面临着晋升职称和实务经验不足的严峻现实。诊所课程的师生比较高,教学任务繁重(多数教师需同时兼任其他法学课程),如不能给予合理的工作量评价,既不能从制度上激励原有教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无法吸引新的诊所教师加入,势必影响该项目的运作效果。同时,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殊性,应建立专职诊所教师队伍。对此,除了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遴选外,还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外聘专业律师为诊所教师或顾问的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弥补师资不足的情形。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应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一定的修改,明确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资格,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和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可作出如下规定:“经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从而使法科生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资格合法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及配合,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受诊所法律教育。

第三,加强与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地方企业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合作。通过高校法学院系与这些部门的合作与联系,获取更多的教学案例和人力、资金支持,以更好地推进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7.

②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138.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2]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

法律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信仰 法律伦理 课程 理念

[作者简介]刘用军(1972- ),男,河南卫辉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法学教育。(河南 郑州 450002)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9年度校级项目“法律专业法律伦理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提出

关于法治的条件,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做了如下总结:“法治应包含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他特别提到,法治之法律须是良好之法律。何谓良好,自然联系到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本身之善恶。为恶的法律当然不属良法,对法律必有善良之品性之要求乃法律之基本伦理。除出亚氏提出的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伦理性之外,真正的法治还不能缺乏实施法律之人本身的伦理要求。如若仅有前者,不能保障法之应然善为实然善,古代的曲解法律、滥用法律不外如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后者不仅重要,而且在法治过程中地位甚于前者,具有灵魂性的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总结,所谓法律伦理,就是立法程序与法律规范本身的道德性,以及法律职业者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因此,良法的创制是法治国的逻辑开端。当有了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即建立一套良法体系之后,则必须重视操弄法律之人本身的法治信仰、道德情操、理想追求等伦理品格。这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效果落到为民谋利不是为官谋利的核心之上。“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犹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未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这是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的真知灼见。法律人并非天生圣贤,即使有某人具有矢志不移的崇高品质,也并不容易发现和甄别。现代社会法律人才的规模化培养还在于高等教育,唯有大学才是培育此类具有社会特殊需要人才的不二之地,而高等法学教育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这个光荣使命。法学伦理教育就是要求高校在实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提前将法律伦理教育设定为首要目标。不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技巧,而必须着力时时在意将法律人对人生、世界等的关怀这些情操因素纳入教育者的课程和视野,确保向社会输出的是具备法律心性和人文精神的法律人才。当前,纵观国内法学教育之大局,无疑正在形成一种应对司法考试,注重实际法律技艺传授,轻视或忽略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倾向,且在就业率紧箍咒之下师生对法律专业功利性、谋生性之认识日益呈蔓延之势。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现实困惑和国外实践

1.被边缘化的法律伦理教育。1998年我国教育部为高校法学专业制定了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其中并没有“法律伦理”或“司法伦理”之类课程,这实际上反而束缚了高校的手脚,限制了大学自己培养人才的独立性和创见性。显然,当时教育行政当局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基本是把法学教育停留在教书,而非育人之上。传统的公共政治课的主要功能是政治方向的导引,不能代替养成具有深切人文关怀的法律人人格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伦理课程之功能。2001年以后,我国许多高校开始设置司法职业道德课程,但这门课程只是被给予了选修课的地位。对于全部选修课而言,学校远不如必修课重视,如选修的人数、考试的要求,重要的是仅凭个人兴趣学习,无法覆盖全体学生。加之,当前司法考试并不考察法律人的伦理品行,学生没有学习的任务和动力,这种选修课最终的命运和教学效果就不言而喻了。但是,法律职业的训练不仅要求未来的从业者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要求法律人具有超凡的道德品质。司法考试也考不出人的人格、信仰和修养,设若真正推行法治,就必须建立现有人才目标的定位和合格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

2.法律伦理缺失之危害。法科学生就业率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也是体制原因造成的。针对公检法机关相对较少的招录名额,竞争自然十分激烈。我们不难发现,大凡经济发达之地,都应考者如云,贫困落后区域的职位,往往考生寥寥,甚至无人报考,究其原因无非是经济待遇太低之故。这种局面的形成彰显了当今法律从业人员事业精神的高度匮乏。可见,在主流法律职业人的人生选择中,法律人正义守护的角色理想分明正在淡化。退一步讲,即便这些缺乏伦理操守的法律人留在了需要的岗位上,又如何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精神理解适用法律,如何能将各种现实的诱惑拒之门外。或者说,这些都没有问题,但在目前这个瞬息多变的时代,缺乏伦理内核和人文关怀的法律人如何能够确保法律与道德兼顾与平衡。追本溯源,补缺这种法律人法律人格及理想的关键还需回到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本身,若不从源头上加以改造,单凭从业后的警示和教育,很难完整塑造法律人的正义品格和人文情操。因此,我们应该高屋建瓴地看到,高校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伦理品格的积极培养,既是法治的重托,也为正义之期盼。

3.国外法律伦理教育之实践。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五年制的大学法律教育,其中,伦理教育已是法律课程的主要内容。美国的法律伦理教育则肇始于1972年的美国“水门”事件。在对“水门”事件的整个追溯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律师主动参与了尼克松当政时期的各种不道德事件。社会开始意识到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问题,强烈呼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相关部门遂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改革,最重要的是重订类似律师伦理的律师专业行为规范。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律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其一,把职业伦理作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对在执业时可能面临的各种职业道德等问题和三十或更多的课时的学习,若完不成学习,就不能毕业。其二,推行律师执业前的专门考试。至今绝大多数州规定法学院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专门考试中未通过的不能执业。另据台湾著名法学家、东吴大学法学院长潘维大所讲,现在有关美国律师伦理责任的规范已近1000条。在英国,法学院教学计划中,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职业素质、道德、律己意识、法律伦理等。此外,英国的著名法学院每年都要开展一项重要的活动,即出一本叫做《律师职业行为指引》的书,这是法学院的重头戏。曾经有一位西方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言道:“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无需多言,越是法治高度发达,对法律人的伦理品格之要求就愈完备。

三、我国高校法律伦理教育之设想

法律知识和技艺的学习及精通,乃小道也,尚不足以完成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担当,应用性知识的训练和培养不应是法学教育的全部,更不是其核心。法学专业教育是一种高端教育,是培养具有悲悯天下的情怀和立志正义的信仰之治国人才的事业。成功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孟子的“仁”和哲学的求道精神。法学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并使之转化为内心的职业心性,此为重中之重;其次,在于知识的传授。此二者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基于此,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亟待改革,提出方案如下:

1.把法律专业人才的司法伦理教育设定为重要目标,培育掌握专业知识并树立崇高法律信仰的人。对此,我们可追溯到我国法律教育的早期,民国时期的朝阳大学和东吴大学就已经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其间东吴大学法学教授孙晓楼、丘汉平、燕树棠和杨兆龙等都留下了许多恳切的评论。关于法律伦理课程的设置,东吴大学法学院1933年编制的课程计划已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学生第二学年的选修课,学分2分,随后还将其确定为必修课。这在战乱纷飞时局不稳的岁月,能有此远见,实属难能可贵。今天,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都已经较早地将司法职业道德等类似律伦理的课程单独开设,2003年以后,后起的法律硕士教育也正式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必修课程。但是,整个法科教育忽视伦理品德养成的大局并没有改变,本科院校没有开设的依然没有开设,专科学校自不待言,开设了的,也无非轻描淡写,不够规范。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彻底地推行法律伦理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观,当且仅当教育主管部门理清认识,决心将法律伦理教育摆在法学教育首位,使其进入核心和必考课程之时,方能有解决的希望。当然,如同讲授一般法律知识那样靠灌输来形成法律伦理是难以获得成效的。法律伦理教育的良好效果来自学生辩论演说、讲座报告、案例讨论、论文写作和实地考察等各种各样的自我体验式学习,在随时的、立体的场景中受到启发,并通过教师课堂内外的及时点拨健全学生的法律信仰。

2.提高人文知识涵养,养成法律专业学生丰富的人文关怀精神。蔡元培先生在1922年发表的《教育独立议》一文中精辟地谈到:“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而不是把被教育者的人造成一种特殊器具,给抱有他种目的人去应用的。”“功在做人”被台湾淡江大学列为校训。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养育就是教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对社会尽到法律的关怀和保护。如果高校仅以核心课程和司法考试为圭臬,忽视学生的人文知识学习和人文精神的培育,充其量是在“批量制造”低层次的法律匠而不是有人文关怀和正义感的大法官、大律师和大检察官。他们只会死搬教条地运用法律,不会让法律为正义而生。法治国家所渴求的是具有为民请命精神的法律家而不仅仅是法律匠,缺乏或不懂得伦理情怀的法律匠在任何民主国家都难以担当依法治国的艰巨使命。显然,人文精神的塑造应培育伦理品格和法律人格的重要一环,是法律伦理的核心要素。

3.重点养成法律学生的伦理问题意识和伦理思维能力。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教师应当在平日的学习和司法训练中,着重培养其两方面的能力。第一,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应具备抽象的伦理思维能力。易言之,即原则和法律规范和的反思能力,或对现实规范与伦理之间契合度的一种哲学追问。这是司法实践复杂的实然和理论上的应然之间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所带给法科学生的一种合理的必然质疑。第二,应具备具体的伦理思维能力。这主要体现在今后的法律解释、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说对法律的伦理追思和反问是追求抽象或应然正义的话,具体的伦理思维能力则是现实正义和具体正义的直观要求。

唯此通过三个方面的改革,方能从长远上为法律教育短视观、功利观解围,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造就真正的适当人才,公民的法律信仰才能从法律人的人格和责任中得到感染并接受之。此乃法治昌明,司法公正之征兆也。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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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中国司法,2005(4).

[5]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6]张志铭.中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D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783,2007-10-28.

法律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教育;美国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

有专家认为,中国法学院所培养的学生,并非针对社会需求而专门培养,而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当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律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实际需求,“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如何培养人才”成为中国法律教育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借鉴法治文化和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就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特点及优势所在。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硬件优势

(一)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

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

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

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

(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

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

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

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种“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使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学院只负责职业教育,不搞学术研究,相反,法学院教授和学生的学术水平非常之高,从《哈佛法律评论》这样的校刊在美国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证。美国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不仅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特点,同时具有跨学科研究以及较高的学术品位。从生源方面讲,法学院每年都能够吸收大量各学科领域最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同时,一些已经取得其它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也不断被吸收到法学院中来。这不仅保证了法学院学生普遍的高智力水平,而且使他们具有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法律学术研究及创新的可能。

参考文献:

[1]潘愁元.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文化抉择与创造[J].高等教育研究,1995(1).

[2]顾明远.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

[3]王晓阳.美国法律教育特征分析[M].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4]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等译.贺卫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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