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2024-03-17

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1篇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部分学者也理解影子银行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的活动。由此可知,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属于影子银行的一部分。银行理财业务一方面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丰富的融资方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期限、流动性等方面有可能增加系统性风险,因此,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化运作、严监管意义重大。

自2004年中国首支理财产品面世至今已有15年;期间,2012年的监管政策放松,资管业务参与主体的竞争壁垒进一步打破,通道业务全面发展,大资管时代真正开启;直至2016年,中国资管业务经历了爆发式、野蛮式发展的黄金五年;2017年开始至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去杠杆、严监管政策不断出台,2018年底,银行的理财产品增速下降、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较年初“双降”、标准化资产成为理财资金配置主要资产等市场变化十分明显;2018年,一行三会联合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资管新规》;随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定义与口径都发生变化,非保本理财产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2018年成为我国的资管元年,开启了银行理财业务全新2.0时代。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40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4.8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2.04万亿元,与2017年底29.54万亿元相比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分别为8.51万亿元、8.80万亿元,市场占比分别为38.63%、39.94%,两者之和将近80%的市场占比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剩余的20%左右由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构成。(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8年)》)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8年)》

由于银行理财业务在这几年的爆发式发展,在理财业务金融创新中也逐渐暴露出隐形刚兑、资金池操作、产品多层嵌套等问题。李威(2019)认为银行理财业务未与表内业务风险隔离导致客户出现了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丁波等(2019)从国际经验视角解读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挑战,严监管已成为趋势,应探索持续盈利路径,经营模式转变。2017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上述几大问题。2018年,《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开启了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序幕,从2018年4月至2020年底为过渡期,新规为过渡期内资管业务的新老产品对接、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南;在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打破刚兑,防止理财资金继续在金融体系空转套利、脱实向虚,消除理财产品的多层嵌套,严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底线;同时,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承担意识。

2018年12月0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是根据《资管新规》第十三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的要求为银行理财业务顺利转型而出台的规章。截至2019年8月8日,国有五大行的理财子公司都已开业,还有28家银行也发布公告将成立理财子公司,更多的理财子公司将相继开业。虽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开业基于前期多年理财产品创设、投顾、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丰富经验,但是也将面临许多困难。

二、理财业务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专业的投研团队人才需求缺口不断增大

随着国有五大行的理财子公司相继开业,2019年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元年,后续还有28家银行申请成立的理财子公司不断扩充资产管理市场的参与主体数量,可以预见,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困难首先是专业的投研团队的需求,尤其是在公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等方面高级人才的满足方面。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产品采取净值化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产品的信息进行披露,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研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还包括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创设、风控、信息管理等方面,而这些都依赖与专业的人才团队才能完成,尚未成熟的投研、管理团队都将制约产品的研发、风险管控能力、营运能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盈利能力。虽然市场上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参与主体,例如券商、基金、期货、信托等都在这些方面积累丰富的经验,储备的专业人才也很多;但是,一方面市场都处在观望状态,确认理财业务转型相关资源的转换效率与契合度;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理财业务的薪酬竞争并不像其他参与主体更加市场化,更具竞争力,这些影响因素都使符合条件的专业投研人才仍旧犹豫是否考虑转投银行的理财业务。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数据整理

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领头雁”,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公司的架构分为营销、投资研究、风险管理、运营以及综合管理五大板块,对应20个部门;从原属工商银行的理财业务团队转型为独立的理财子公司,完整的公司架构对应各部门的人才需求都急速增加(相关信息可以从新浪财经获取)。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岗位则看到7大岗位板块,涉及51个岗位种类,需要的招聘人数也将非常多。两大领头雁的投研人才队伍、经验积累、综合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属于第一梯队,在公司架构与岗位设置等方面对于后期获批筹建开业的其他理财子公司的示范作用明显。(相关信息可以从智联招聘获取)表1统计了部分已开业或获批筹建的理财子公司,可以预见,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大。

(二)信息系统建设仍需时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理财子公司》两者虽然都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后关于理财业务开展的重要规章,但是关于业务开展的具体条款相比之下有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公募理财是否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购买门槛设置;销售渠道加入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例如优秀私募机构;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强制投资者面签;非标投资比例的调整;分级理财产品允许发行;合作机构包含符合条件的私募等等;可见银行系理财业务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开展差异明显。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本身,经过多年的理财业务开展,在前台宣传营销、中台销售和投资研究分析、后台的信息披露与赎回操作等综合管理信息方面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系统管理经验,系统运行相对完善,需要做的是根据《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重新调整相关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信息系统对业务发展转型压力较小;而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新成立的平台,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即使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并不能代表全部;新成立的各部门更需要完善的信息系统保证业务的有序开展,尚未构建成熟的信息系统将制约理财子公司业务的开展。

(三)理财信息披露的形式混乱,无统一标准

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及时性既是关系到投资者做出是否继续投资的关键,也是避免投资者与理财资金管理人因投资风险产生亏损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从目前理财业务在各家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内容、形式来看,差异较大。笔者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例,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如下。

工商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看到产品净值与到期收益率的相关公告,还有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表现信息;但是无法查询已售完的理财产品信息,只有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以从“我的理财”一栏中看到,笔者因未开通工商银行理财相关业务,无法进入该栏目查阅。工商银行未提供搜索功能使投资者能准确查询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披露信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未明确区分;子公司———工银理财的信息披露尚未有自己的正式官方网站渠道,只能依托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完成;从图六中看到,中国理财网已可以查阅到建信理财和交银理财发行的产品,但是却没有工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状态等信息披露可以查询,但是没有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从理财产品名字上看到“代销”的提示,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净值按照要求进行披露,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等未见披露。

综合来看,信息披露的内容关于理财产品净值部分是一致的,在其他内容方面则有差异。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分散在不同板块,无法一站式查询,对于较少使用电脑或者不熟悉相关网站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程度的查阅困难。此外,理财子公司虽然都已发行理财产品,借助母公司网站进行线上信息披露,但是自身尚未有信息披露渠道;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依然比较僵化,主要以官方网站和网点为主。

三、应对业务转型发展难点的策略

(一)多渠道引进人才,加速专业团队的建设

专业人才的引进一方面是挖掘现有资源,或者理解为资源的再分配,从市场各参与主体中引导部分资源至银行系的理财业务,使人才利用效率更加充分;另一方面是内部培养,夯实基层、中层与高层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

内部方面,首先是原属银行内部资产管理部或金融市场部的业务团队转型;其次是银行内部其他部门的招聘。内部选拔人才的优势是对业务发展现状了解的更为清楚;团队成员之间也有较好的信任基础。

外部方面,主要是社会招聘与校园招聘两种方式的结合。社会招聘的主要对象应是金融同业的高级复合人才,尤其是在业务系统开发、IT技术知识与金融领域的综合性人才,新开业的理财子公司尤其需要;同样地,在公私募基金管理、风险管理、产品投研等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才也十分重要;校园招聘应以培养基层与中层骨干为目标,着力搭建完整的人才梯队,重点引进有志从事资产管理、德才兼备、潜力巨大的优秀青年人才。

(二)借鉴母公司优秀经验,结合金融科技构建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构建无法一蹴而就,这也是《资管新规》自发布时允许过渡期至2020年底的重要原因。信息系统构建需要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资管新规》《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等重要文件出台后,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发展面临要大调整。

银行本身作为母公司,应结合最新监管要求,调整业务的运作,尤其是理财投资资金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与核算、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使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总体上需要搭建的信息系统内容并不是特别多,更多的在制度与执行层面。某种程度上来看,母公司本身的信息系统较为完善,主要表现为业务流程的调整与重构;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借助资管业务转型的契机,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与信息系统的融合;例如大数据的风险提示、客户分类画像、云计算识别等技术,提升产品投研、风险管理与应变、销售渠道拓展等能力。

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的信息系统构建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规定,理财子公的业务开展与银行的理财业务将会有所差异。业务的差异决定了信息系统构建无法照搬,只能借鉴;例如首次购买不强制面签、不设置认购起点金额等,信息系统的构建从前台、中台到后台应围绕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式、金融科技的应用发展做好前沿规划,特别是公募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理财产品、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变化,需要理财子公司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匹配高效的业务运作系统。除了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应用,还应结合移动支付、碎片化信息推送等形式提升客户的理财体验,提高客户反馈信息的挖掘能力,实现理财产品精准营销,提升信息披露规范化与个性化程度。

(三)建设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封闭式公募产品至少一周一次,开放式公募产品按照开放频率;私募产品遵照合同规定,但至少每季度一次。

目前我国已出台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门管理办法尚未制定。《资管新规》第十二条虽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但是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等方面依然需要具体规章制度落实。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严格信息披露,既是厘清责任主体的必要,也是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逐渐多元化。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显得单一僵化。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应用技术,落实《资管新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创新信息披露方式是赢得客户信任,提升客户黏性,拓宽客户来源的重大趋势。

首先,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一站式信息披露平台,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善的信息系统平台,应该包含理财业务的发行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终止阶段;提供多条件的精准查询与产品对比而非仅仅查阅功能。其次,注重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更应注意信息内容的充分性与可理解性,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掌握的投资信息将比投资者更多,披露的信息内容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特别是理财子公司的公募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情况下,股市的信息庞杂,只有披露的信息内容有助于投资者获取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规避投资风险,才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最后,多渠道、多终端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促进对投资者教育,一举两得。5G时代的来临,万物互联,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将不再局限于手机、电脑、银行物理网点等。仅仅停留在为了披露信息而披露的思维模式将会遭遇客户不断流失的被动局面,任何智能设备,例如车机,智能电视,智能音响等设备,都将为信息的传输提供通道,这些都是及时披露信息的有效媒介。

只有充分认识信息物联时代,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内容,才能提升客户对投资管理人的信任,提升投资者的理财投资服务体验,提升投资者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真正做到“卖着尽责,买着自负”,回归理财业务“代理理财”本质。

摘要:银行的理财业务是资管业务的重要部分,统一规范、严格监管银行理财业务对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意义重大。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相继出台,银行理财业务开启转型序幕。面对急速扩张的人才需求,仍在构建信息系统以及尚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问题,从内外部开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银行母公司优秀经验与金融科技应用技术创新相结合构建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与及时性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银行理财,业务转型,人才与信息系统,理财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 李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与突破[J],现代营销,2019(05):12-13.

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2篇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利出质类型之厘清

(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质押的可行性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 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银行理财产品尚不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但是, “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僵固物权种类和内容, 阻碍新型物之利用方式产生的弊端, 长期以来, 还是一直遭受广泛批评。” (4) 僵化适用物权法定原则难以将金融创新所催生的“物权”纳入其中, 不利于促进交易、认定责任, 只能任其游离于法律与商业的灰色地带。从司法判例来看, 多数支持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质押的法院认为, 理财产品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类型, 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等特点, 法律对此未做禁止性规定, 并且该业务在生活中大量存在。 (5) 因而, 笔者认为, 一味否定其效力, 抑制蓬勃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与民法领域中私法自治原则相违背。在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时, 适宜在遵循物权原则的基础上, 对现有权利出质类型做从宽解释, 类推适用相似的权利质押类型。

(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类推适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应类推适用何种类型, 理论界有多种观点, 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均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有学者认为应该区分, 对固定收益、保本收益型适用应收账款, 对非保本收益型类推适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我国《物权法》列举的六种权利质押类型, 除第5项知识产权明显与之无关外, 像第2、4、6项在司法实践中均被法院在认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时所参照适用。如 (2009) 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将理财产品类推适用存款单; (2017) 鲁10民终1394号民事判决将非保本浮动收益性理财产品类推适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2015)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16号 (2015) 碑民初字第03072号分别将非保本、保本型理财产品类推适用应收账款。其中, 类推适用应收账款的判决占多数。 (6) 2018年4月《资管新规》的出台, 明确商业银行不能再发行保本理财产品, 给予其过渡期至2020年底。由此, 过渡期经过后, 银行理财产品从收益性上来看与基金、股权一样, 存在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从该种意义上来说, 银行理财产品既不符合一般类型的应收账款须有明确的应收账款金额的特征, 亦不符合像特许经营权类应收账款须对项目收益具有可控制性的特征。另外, 同基金、股权一样,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 投资者对银行不享有纯粹的债权。因理财产品与基金、股权的相似性, 笔者认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适宜类推适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承认其可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质权之设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进行质押并不意味着质权设立,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以存款单、汇票等出质的,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 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的, 自相关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在司法实践中, 部分法院虽承认了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但因其未交付权利凭证 (7) 或未进行质押登记而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8) , 但质权不成立。另外, 是否类推适用何种权利质押类型, 也同样类推适用其质押登记办法?《物权法》所列出的权利质押登记部门只负责管理其所属的权利质押类型, 并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力, 若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办法同样类推, 必然导致质权无法设立。那么, 该如何解决此类质押公示问题?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者与银行多数情况下仅签订一份购买合同, 并无其他权利凭证。显然, 质权人无法仅靠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便可直接向银行主张收益权。另外, 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登记机关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质押登记。因此, 有的银行采用交付相关合同等, 有的银行采取在自己网站公示, 有的银行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10) 或动产权属登记 (9) 。各个银行采用不同的做法, 不仅增加他人获取信息的成本, 而且不利于法院形成统一的认识保障银行质权的实现。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有必要明确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 从银行属性及可行性来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单独作为一个版块同应收账款转让、质押一同进行登记管理。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质权之实现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权实现方式, 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检索, 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仅确认质权人对理财产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11) ;一种是确认质权人有权对理财产品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12) ;一种是质权人已依据合同进行扣划, 出质人起诉的, 法院认为并无不妥。从已发生的纠纷来看, 出质人所质押理财产品一般是在质权人或其同一银行下的其它分支行处购买。因而,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可控度较高, 易于执行。但是, 质权人是否能够依据合 (13) 同从出质人指定的账户扣除理财收益款?从现有判例来看, 在无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 无论法院是否承认质权是否设立均未认为不妥。然而, 如果有其他权利人主张执行出质人的理财收益款, 质权人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理财产品收益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扣款的合法性, 那么即便已经扣划也需退回。 (14)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进一步思考

从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来看, 银行为控制风险基本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因无法掌握他行或第三方的理财产品情况, 并基于不能及时控制回款、变现等原因, 一般只对本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质押。尽管如此, 商业银行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仍面临上述无法律依据、无法定的质押公示制度、理财产品本身收益难以估值等法律风险。因而, 银行在开展该种业务时需注意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一) 严格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1) 优化线上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传统的线下业务一般都会采用书面形式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传统的线下业务逐渐被快捷、方便的线上系统所取代。与之同时, 银行应做好传统线下合同与线上操作系统的嵌入对接, 并做好电子质押合同的证据留存。应注意电子质押合同同样应包含《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银行还需提醒出质人保管好账户密码。另外, 可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增强社会公信力, 如CFCA、时间戳等。

(2) 合理配置资源创设理财产品价值评估系统。银行在以出质人所购买的本行理财产品质押前, 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与所要质押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价值来进行审核。因银行理财产品众多, 更新迅速, 质押标的价值随风险变化而变化, 银行有必要建立符合内部情况的价值评估系统, 便于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以及贷后的跟踪。当所质押的理财产品价值发生较大的贬损低于所担保的贷款额度时, 应要求出质人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 多方面完成质押公示

在目前没有法定的理财产品质押公示制度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应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 多方面的完成质押公示, 尽可能采用交付+登记的方式进行质押公示。由于都是质权人自己行的理财产品, 故方便掌控相关凭证完成交付;另外, 可以借鉴上述司法判例中银行的做法,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动产权属登记。

(三) 严谨设置质押条款确保实现质权

(1) 设置监管账户。享有质权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对出质人的理财产品收益权回款账户具有监管权, 可根据账户内金额情况将之转为保证金质押。银行业务人员应定期跟踪检查, 加强对该账户的监督管理, 关注出质人的诉讼等情况。

(2) 设置扣划条款。如上文所述, 在无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 法院认为设置若出质人未按时偿还债务的, 质权人有权从合同约定的账户中扣款的条款是合理的。设置扣划条款质权人可以掌握主动权, 实现质权的时效快、成本低。另外, 根据业务情况应区分设置理财产品的到期日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不同时的条款。若理财产品到期日先于主债权到期日, 质权人有权对理财产品收益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理财产品到期日晚于主债权到期日, 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以清偿到期主债权债务。

五、结语

相对于社会的发展与需求实时反应于司法实践中, 立法层面不免于有些滞后。若严格采取物权法定原则, 机械适用现行法律, 不利于物尽其用、促进社会交易。在当前环境下, 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需多加注意进行合理防范。从长远来看, 应扩展权利质押类型, 完善质权公示制度, 高效、快捷地实现质权。

摘要:受物权法定原则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否质押饱受争议。支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质押的学者, 部分认为应将之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 (1) 部分认为应根据产品不同类型分别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或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2)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规定过渡期后银行不得再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因而, 应承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可行性, 并类推适用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风险

注释

1 李诗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问题与出路[J].金融法苑, 2010, 81:123-138.

2 吴飞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以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为切入点[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 (04) :111-119.

3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 (2017) 》,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

4 张鹏.物权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J].中国法学, 2013 (6) :71.

5 (2016) 鲁109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 (2017) 鲁10民终1394号民事判决、 (2015) 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63号判决、 (2017) 青民申3号判决等。

6 (2016) 闽01民初267号、 (2015)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16号、 (2015) 碑民初字第03072号判决等.

7 (2009) 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8 (2015)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16号、 (2015) 碑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等.

9 (2016) 闽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10 (2016) 苏131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11 (2009) 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 (2015) 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等.

12 (2016) 苏131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

13 (2016) 冀0609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阐述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了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并从商业银行顾客价值转移、银行业产业价值链转移和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链价值转移三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服务创新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价值转移;商业银行;服务创新

一、引言

随着2002年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选择加速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同时,国内经济日益与国际接轨,银行业的发展遇到了来自国内经济市场化和融入国际经济运行体系的双重压力。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寻求提升服务品质的新途径,切实留住高端价值客户。另外,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由于不断的和国际结果,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这也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8年,由过度金融创新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银行认识到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创新,而创新的依据就应该是价值转移的方向。任何产品都有一个从成长到衰亡的生命周期,但是很少有人认识到,企业的经营策略也会经历同样一个由盛而衰的经济变化过程。就在这个变化过程中,行业也在进行着价值转移,改变着行业的竞争格局,挑战着老牌公司的战略适应力,也赋予新兴公司机会。银行业同样也面临着价值转移的现象,不仅顾客价值取向发生了转移,产业链价值发生了转移,银行业内部各项业务间同样发生了价值转移。商业银行的价值转移这一现象受到了学者的关注(迟晓英、朱军勇,2007)。

二、商业银行服务创新与价值转移的概念

(一)商业银行服务创新

商业银行给顾客提供服务所涉及到的不是普通的产品,而是货币、资金或金融工具等。客户不仅需要得到安全有保障的资金服务,而且有保值增值的需求。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涉及到的一系列特征,收益、期限、流动性、风险等,都需要银行的服务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才能实现。随着客户需求的日益复杂,银行的服务已经逐渐集成整合,更加多样。结合李建英、冯勤(2007)的观点,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是商业银行在服务概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给不同层次顾客提供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并控制银行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价值转移

价值转移意味着某一产业的价值链战略环节随着产业技术的进步和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就像产品存在生命周期,企业的价值链战略环节,即为企业创造重要利润的环节,也会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刘志豪(1997)在其研究中指出,价值转移最直接的表现其实就是指某一企业甚至某一个行业的市场价值(指股票及其他资本市场上的市值)向其他企业或行业发生转移的一种现象。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定义为:由于银行业技术的进步和顾客需求结构的变化,某一银行市值向其他银行发生转移的现象。

三、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

要探讨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必须首先了解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过程。商业银行资源要素的传递过程,就是价值的增值过程,而这一过程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价值链。从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各个主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价值链如图1所示。

从商业银行的价值链可以看出,银行的价值链从客户开始,客户既是银行资金的来源,同时也是服务的对象。商业银行的分行与支行等各级行主要承担经营职能,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职能重叠,各自为政。而总行主要承担管理职能。下文从商业银行价值链上的各个主体来分析价值转移的动因。

(一)商业银行客户利润的转移

商业银行的客户主要包括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对这两类客户的相应业务称为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零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我国零售银行的发展经历了最初的储蓄时代,即简单的储蓄服务,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4年的应用时代,此时零售业务除了储蓄外,主要包括支付以及个人贷款等;而到2005年以后,零售银行进入账户管理时代,此时银行对每位账户持有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个人理财服务、投资服务,还有各种代理业务。招商银行2008年的年报显示,其有高达42%的存款来自零售客户的储蓄存款,而储蓄存款一直是商业银行低成本资金的主要来源。招商银行出色的零售业务业绩表明,零售业务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价值流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在零售客户中,高端客户则是利润创造的重要来源。据招商银行的2009年统计数据,在我国主要省会城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达229.53万人,虽然这部分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1%-1.5%,然而这部分人群绝对数量明显,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在扩大。这一小部分高端客户人群对商业银行存款的贡献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渠道价值转移

商业银行的渠道资源是银行的核心资源,是银行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商业银行的传统渠道主要为各级营业厅网点,而从近年来由于银行客户数量的不断增多而有限的营业网点使得客户越来越倾向于其他自助式的服务渠道,包括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中网上银行的普及称为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渠道建设的亮点。随着网上银行用户的增多,网上交易量也激增。来自赛迪网2009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的网上业务交易量普遍超过总业务的20%。网上银行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价值方式在于,通过网络服务可以减少实体营业网点的运营成本,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来保障网银顾客,尤其是企业顾客对于高安全性能的需要,如工商银行出售的U-盾以及招商银行的移动证书等。网上银行带来的价值流入还在于它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如今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购买各种金融產品,网络营销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利润中心的转移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传统的总分行制。总行进行整体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分行直接对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承担对各支行的管理和考核。各支行上级授权范围内面对顾客开展经营,成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在这样的组织模式下,银行利润总支行汇总到分行然后汇总到总行。而随着银行业务的升级以及顾客需求的不断变化,这种结构的弊端也日益显现。首先,每个分支行之间职能部门设置基本相同,产品,服务,营销具有高度的同质化。其次,每个分支机构的前台业务和后台运营分离,资源和专业技能很难共享,业务流程和标准在各分支机构可能存在差异,顾客体验不一致。再次,由于每个支行业务的综合对于银行柜员要求提高,需要掌握多种业务技能,由于各种交易处理的压力,顾客服务质量很难提高,银行产品的营销工作也无法开展。

本节分析了价值转移现象背后所反映的商业银行价值转移动因,并提出商业银行价值向银行零售业、高端客户以及多样化渠道转移的三个动因。

四、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

(一)轨道因素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轨道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外部逻辑或规则,主要包括三种轨道:技术轨道、制度轨道和专业服务轨道。

第一,技术轨道。技术轨道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技术使用原则,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驱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银行内部的使用不仅为金融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提供强大技术支持,而且对降低银行业务经营成本有着决定性影响。二是银行客户交易系统。除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信息技术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客户对高效、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的要求更为强烈。

第二,制度轨道。制度轨道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外部制度,包括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业的监管制度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有驱动作用的制度轨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以及某些具体服务项目如何收费。二是2005年中国银行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了《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手续。

第三,专业服务轨道。专业服务轨道是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所遵循的一般知识,以及所提供的基本服务。商业银行价值向零售业务以及高端客户转移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轨道也发生了转变。

(二)外部行为者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外部驱动力是“行为者”,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有重要影响的人,企业或组织,一般包括顾客、竞争者、供应商和公共部门。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贷服务和其他业务等。而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客户的储蓄存款,所以商业银行的供应商也同时是银行的客户。

(三)内部驱动因素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最根本驱动力是其内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银行战略、员工和创新部门。企业战略是服务创新最根本的驱动力之一。商业银行的员工是服务创新的主体,所有创新的概念来自各级员工。创新部门则是商业银行专门进行服务创新的部。

五、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维度

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绝不仅仅是银行前台的创新,而应该综合考虑各种要素。根据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服务创新往往涉及到企业的新的服务概念,新的顾客界面,新的服务传递系统和新的技术。结合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和银行价值链,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维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概念创新。在服务业中,创新并不是一个有形的实物,而是解决一个问题的新的概念或方法。就商业银行而言,服务概念创新可以是新的金融产品,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可以是一种全新的服务,如交行最新推出的ATM无卡取款服务,客户可通过交行手机银行提前预约ATM取款,客户在预约后到ATM取款时,只需凭预约手机号码、预约号以及预约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即可实现无卡取款,无需向ATM机插入银行卡。而服务概念创新并不意味着某种全新的创新,也可以是已有产品的新组合,或是原有产品上新的服务等。

第二,顾客界面创新。顾客界面的创新是顾客可以直接感受到的创新。服务业的不可分割性导致顾客必须参与服务的过程,所以顾客如何与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流是影響顾客感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顾客与银行接触的过程中如何使得顾客感受到更好的服务是顾客界面创新的目标。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都是商业银行顾客界面创新的例子,而传统营业厅里的电子叫号系统也是一种创新。

第三,服务传递创新。服务传递系统是指生产和传递新服务的组织。通常一项新的服务概念由总行专门的创新部门来完成,然后在传递给下级各分支机构。而支行工作人员却是直接与顾客接触了解顾客需求的人。创新的灵感如何有效地传递,银行各组织之间如何有效地沟通,银行创新人员如何有效地发现市场需求的变化,都是服务传递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技术创新。商业银行的技术创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可能贯穿于银行服务创新的任何一个维度中。以交行最新推出的ATM无卡取款服务这一创新概念来说,就需要银行利用相关的技术支持。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的顾客界面创新同样需要技术才能实现,而服务传递系统创新中也需要信息技术的相应创新。

参考文献:

1、迟晓英,朱军勇.保险业价值转移与银行保险的发展[J].中国保险,2007(3).

2、李建英,冯勤.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动力因素——基于调查的实证分析[J].金融论坛,2007(6).

3、Howells,J.&Tether,B.Innovationin Services:Issuesat Stakeand Trends[R].INNO-Studies,2004.

4、申静,张亮.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测评[J].技术经济,2009(4).

5、白玲,王歆.服务创新的四纬度模型对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31).

(作者单位: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管理科学系)

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4篇

2018年的银行理财,注定是个变局之年。

这一年,资管新规出台,在2020年过渡期结束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将退出市场。此时,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主力,结构性存款异军突起。理财新规后,银行理财门槛降至1万元,且银行理财净值化趋势明显。继投资门槛降低后,银行理财子公司又来了。

这一年,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先扬后抑,在2018年2月达到峰值后,收益率开始进入下行期,目前已经跌破4.5%。2019年的银行理财,会迎来什么样的走势?我们又该怎么投资呢?
银行理财不再保本

资管市场迎来新变化。2018年4月27日,央行、证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在我国百万亿级的资管市场中,银行体系资管规模位居第一。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及基金子专户、公募基金的规模分别为29.54万亿元、26.25万亿元、16.88万亿元、15.29万亿元、13.74万亿元、11.6万亿元,银行理财在我国资管行业占据重要地位。

资管新规出台之后,29.54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迎来巨变。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即将成为历史。理财产品不再保本了,意味着消费者要改变将银行理财产品视同银行存款的理财习惯。

在2020年年底前的过渡期内,银行保本理财还有,不过发行数量在减少。融360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9月保本理财(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发行量为2649款,占比为25.35%,较2018年8月份环比下降0.97个百分点。保本理财占比自3月份以来,已经连续7个月减少。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发行量为7205款,占比为68.93%,环比上升1.23个百分点。
结构性存款异军突起

眼看银行保本理财要退出历史舞台,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主力,成为不少银行的重点推介对象。

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结构性存款,理论上收益浮动,但银行基本上以固定利率进行兑付。

不少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在4%以上,同为存款,却比普通存款的收益高好几倍,虽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却是银行表内资产,可以算存款规模,成为揽储新利器。
银行理财门槛降至1万元

2018年9月28日,《商业银行理财管理办法》正式出台,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多家银行纷纷响应政策号召,市面上已有多款起点下调为1万元的产品发售。门槛降低后,部分过去门槛较高的银行理财,老百姓可以轻易够着门槛买了。比起过去的5万元档银行理财,如今的万元档银行理财收获了一批新的拥趸者。

目前有哪些银行推出了1万元起点的银行理财产品呢?《投资与理财》记者登陆各大银行的官网发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的手机银行页面已有多款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调整为1万元。
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

在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向净值化转型的大背景下,银行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数量在上扬,各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渐渐成为银行发行的主流产品。

不同于预期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在发行时不明确收益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受到期或赎回收益。

对偏爱固定收益型的投资者来说,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变得和基金一样,净值有涨有跌,尤其是当下股市、基金都亏损时,心理上还有点难以接受这样的理财产品,估计得有一段时间去适应。投资者该如何挑选这类产品?收益率不再是其唯一参考,还需根据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匹配的产品,并告别傻瓜式理财,持续跟踪关注产品公告和净值变化。
银行理财子公司潮起

继投资门槛降低后,银行理财子公司又来了。2018年12月2日晚间,《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炉,其中包括的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资于股市以及不设销售起点、首次购买不用柜台面签等一系列利好变化,获得投资者点赞,被指“诚意十足”。

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站在了同一起跑线。恒大集团首席基金学家任泽平认为,理财子公司成立后,在固收类投资方面,银行将与公募基金在债基、货基等产品上形成正面竞争。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引来了各家银行的纷纷相应,并掀起了一波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热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相继宣布招聘资管人才计划。
发行量、收益率双双下滑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近一年来先扬后抑。融360数据显示,2018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在2月达到峰值4.91%后,就一直跌跌不休,3月4.88%,4月4.85%,5月4.82%,6月4.79%,7月4.75%,8月4.67%,9月4.58%,10月4.46%,11月4.40%,创近18个月来的最低收益水平。

普益标准银行理财周报数据显示,2018年12月1日至12月7日,银行理财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人民币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3%,12月8日至12月14日为4.36%,12月15至12月21日为4.37%,加权平均后,测算的12月银行理财平均收益率为4.34%。

同样是一笔10万元,现在买银行理财产品,一年要少赚近600元。

收益率下滑的同时,银行理财的发行数量也在减少。2018年9月,银行理财产品共发行11981只,10月7943只,11月9157只,同比2017年11月的18225只的发行量,降幅达到50%。

銀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为何一路走低?融360分析师刘银平表示:“银行理财收益率持续下跌,主要还是因为货币政策稳健略偏宽松,资金流动性充裕,市场利率不断走低。未来1至2年时间内,银行理财收益率仍会处在下降趋势或是在低位徘徊。”

普益标准研究员于康认为,受资管新规的影响,银行理财投资高收益非标资产的路径受限,同时市场流动性整体处于偏宽松的态势,市场利率下降,致使包括国债在内的债券收益置于下行趋势,底层资产配置收益下滑,总体导致银行理财收益处于下降的态势。
2019年降低心理预期投资

2019年的银行理财,会迎来什么样的走势?

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在接受《投资与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年银行理财业务的核心词是“转型”。在转型的大环境中,结构调整成为重点。2019年,大中型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重心将放在产品净值化转型以及子公司制转型上。考虑到子公司在理财业务发展上的政策红利,提前完成转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将大幅提升,因此大中型银行理财子公司转型的积极性将持续保持在高位。而小型银行一部分将缓慢的推动产品转型。

2019年,银行理财的收益率是否还会下降呢?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看今年的货币政策,若央行持续降准,利率还有下行空间。

虽然银行理财的收益率下滑让其吸引力不敌以前,但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降至万元后,尤其是在当下货币基金、“宝宝”类理财产品、P2P理财的收益都有所下滑,而P2P理财的爆雷风险加剧,银行理财或许会吸引一大批新的拥趸者。在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之前,投资者最好降低心理的预期期望值,随行就市,“矮个子里挑将军”。

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5篇

中国即将加入WTO,入世必然带来中国银行业服务市场的加速开放。而外资银行的全方位引入必然对国内银行业构成巨大冲击,然而,开放大势毕竟已不可逆转,而且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现在的问题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

一、我国银行业服务市场开放及其影响

1我国银行业服务市场开放的进程截止1999年9月底,我国境内共设立外国银行分行155家,本地注册银行13家(其中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外国银行代表处248家。在华外资银行的外汇资产总额为313.63亿美元,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26.49亿美元。

我国银行业的开放速度和当前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不能算是低的。截止1999年9月,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资产的比重将近3%,这与很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相当(见表1)。

2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服务市场份额的分割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业务迅速发展起来,表2反映了1999年外资银行在华的经营状况。目前外资银行在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已占领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外资银行较为集中的上海、深圳等地,所占市场份额更大。

在外汇存款方面,截止1999年9月底,外资银行外汇存款总额占全部金融机构外汇存款总额的4.54%。在上海辖区,外资银行外汇存款的市场份额同样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9年6月末为15%,1998年末为17%。总的来说,外资银行的外汇存款总额与市场份额还不大,但这并不意味外资银行在这方面不具有竞争力。主要原因是外资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同业或联行融资,而且其客户多为跨国企业,这些企业的现金流很大一部分在境外,境内现金较少。

在人民币业务领域,由于外资银行所受限制较多,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市场份额很小,但1997年以来,随着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数目增多、地域限制放宽以及允许外资银行拆入人民币资金,其人民币业务呈现迅速增长势头。截止1999年9月底,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64.93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2.28亿元,比上年底增加了20.12亿元;存款总额为38.22亿元(其中包括少量异地存款),比上年底增加了21.52亿元。

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资产质量较好。截止1999年9月底,外资银行不良贷款总额为25.90亿美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2.22%。就工商客户贷款而言,外资银行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要求很高,资产质量一直较高。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外资银行也很少发生垫款问题。

外资银行一般开业2至3年便能盈利,其资产收益率较中资银行高得多,而且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从上海地区来看,1999年上半年,外资银行平均资产收益率(税前利润/平均资产额)为0.28%,平均资本收益率为3.49%,其净利差收入与手续费收入之比约为4∶1。

二、加入WTO对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促进

1加入WTO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要求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部门附录》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由一参加方(参加服务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①。在GATS中,“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信贷、结算、(证券、外汇)交易、保险、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六大类,计16项,可以说已囊括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营利性业务。

金融服务贸易,同样适用于WTO基本规则。一是最惠国待遇(第2条)。GATS要求每一参加方给予另一参加方的金融服务或服务供应者提供的待遇,也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参加方的金融服务供应者。如果一参加方有与上述不一致的措施,必须提出理由,并符合免除义务的条件。二是透明度(第3条)。根据GATS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同时,还必须公布其参加的其它所有有关的国际协定。同时,还要求各参加方每年必须向其他所有参加方通报其对服务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立法和对原有立法的修改。各参加方应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以便尽快地回答其他参加方的询问。三是市场准入(第16条)。这一原则要求各参加方应为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与服务供应者能够进入本国市场提供可行的渠道,而这种渠道须与各参加方适当计划表中已达成和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相一致。

2我国已经作出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承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一直是中国加入WTO谈判中争议最多的领域,牵涉面也最广。中美谈判是中国整个入世谈判的核心,中美双边协议基本反映了中国所作出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中美双方达成协议中,就银行业市场开放的承诺有:在外汇业务方面,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在人民币业务方面,中国将在4年内分5批放开20个城市②的地域限制,5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与此同时,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外资银行将获准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之后,外资银行将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并且,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在营业许可方面,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

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外国非银行金融公司在中国进入WTO之时即可以提供汽车贷款业务。

简单地讲,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料。

三、因循WTO规则开放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面临的压力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的银行体系占据绝对核心地位,我们考察加入WTO对银行业的影响,关键是分析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

1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外资银行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以花旗集团为例,其资产总额高达7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的60%。再如,1998年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为0.67%,而中国却是它的30倍以上。

外资银行的经营遵循的是国际惯例,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中国商业银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无法摆脱政府的干预。

外资银行,特别是国际一流的大银行内部管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中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刚刚建立,还很不完善。

外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作多年,经营经验丰富,机制灵活,软硬件设备先进,提供产品的科技化程度较高,比较容易适应多变的市场,及时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中国商业银行的对应方面则显然要欠缺得多。

外资银行对市场有着深入细致的分析,定价手段和营销手段灵活。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这一客户群而言,外资银行自然而然地在客户关系上占有优势。例如,有些外资企业直接在董事会章程中写明,一切外汇业务须在外资银行办理,其中日资企业尤为突出。

表3显示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实力上的悬殊。2中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我国的银行服务市场不会立即全部开放,外资银行也不会在短期内作好抢滩的全部准备,因此,现实的威胁是,外资银行将在某些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竞争。从国际经验和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的实践来看,垄断外汇业务、巩固中间业务、争夺优良的企业、吸引中资银行的业务骨干等,将是中、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

在外币业务方面,目前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已经占有接近1/4的市场份额,外汇存款由于受到政策限制,发展还比较缓慢。由于外资银行在外汇业务上具有先天优势,加入WTO后,随着业务限制的放宽,其增长速度会非常快,在外汇存贷款方面很有可能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

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信用卡、投资咨询等中间业务将是外资银行力夺的重点。从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的发展来看,它们的侧重点一直放在中间业务上。5年后达到一半左右应是完全可能的,在少数中心城市比例将会更高。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而对外资银行来说这是他们最大的优势。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仍有一些外资机构违法从事这类交易活动。特别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由于人民币汇率贬值的高预期,市场对此类业务的需求很大。但国内银行开办这类业务还很少,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一旦允许外资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必然很有竞争力。

外资银行在批发业务方面会有较大发展。多数外资银行为“金融百货公司”,进入中国后的首选目标即是对“黄金客户”的争夺,其中包括外商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跨国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他们可以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机制、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完善的结算方式,丰富的服务品种,多样化的服务方式拓展业务,争夺市场。

中短期内,外资银行的零售业务只在一些中心城市对本地银行形成威胁。零售业务需要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但在一些中心城市外资银行仍可能争夺到一些市场。但从长期来看,零售业务也将受到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尽管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人民币储蓄存款一旦允许外资银行利用国内大中城市的“金卡工程”,共享国内现有的银行网点、设备资源,对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产生极大的威胁,尤其在国际卡收单业务领域。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办理人民币业务,必须熟悉中国市场和适应中国的文化。因此,网络一批本地的银行人才,实行“本土化”,将是它们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后,凭借其优厚的福利待遇和先进的办公条件,以及科学的人才管理方式来挖掘“金融精英”,而我们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条件限制,对一些资深职员和高级管理人才缺乏吸引力。人才的流失,同时还意味着客户的转移。因此,中资银行的“冗员和庸员沉淀”问题将更为严重。

由于外资银行的业务集中于中心城市,对于本地银行的利润来源形成严重威胁。中心城市历来是本地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地区甚至全部利润来源地区,偏远地区的银行业务基本是不盈利乃至亏损的。

国内客户的忠诚度是我们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有不少企业是国有商业银行一手扶植起来的,而它们一旦成长起来,便有可能跑到外资银行去。经营状况好的国企会主动选择外资银行,客户群中经营状况差的企业比率将直线上升。在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尽可能地提供各种支持,外资银行却袖手旁观,而一旦其中的一些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却反到成了外资银行的客户。

对于中资银行来说,最坏的结果是,盈利业务集中于外资银行,而亏损业务全部留在中资银行。

预计在加入WTO后的最初2-5年中,随着各项减让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不断升级;此后的5-10年将是决定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格局的关键阶段;然后市场份额的划分将渐趋稳定。

四、面对金融开放冲击而实施的应对对策

1全面看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问题开放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给业内外带来很大震动,最大的担心是,中国的银行体系会不会被外资银行冲垮?面对外资银行的冲击,不少人寄希望于政府的保护。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第一,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外资银行不是出口给中国某件产品,而是像跨国公司一样,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对于政府来讲,它与国有商业银行按同样的税率纳税,也雇佣工人。政府的两大利益———纳税和就业,都得到了维护。第二,在地方政府看来,外资银行是一个引资渠道,而且还被很多地方政府当作“开放”的标志。可见,即使中央政府要保护,地方政府也不会去贯彻。所以,尽管今天我们都在抱怨开放得太快了,希望在履行WTO协议时打些折扣,而未来的实际情况很可能是中国的金融开放比WTO协议规定走的更远。

中国银行业虽然较脆弱,但已有多年在竞争中生存的历史,这一点与国内很多行业如电信、农业等有着本质的不同。当然,外资银行进入之后,中资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在领域、方式和激烈程度等方面,都将有所不同,然而,对于竞争,中资银行并不陌生。

即便在全面开放银行市场后,中国银行业也还有着自己特有的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誉的支持,可以长期获得低成本资金。同时,经过50年的积累,中国的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遍布全国城乡的分支行网络。再者,中资银行在本土经营,与中国居民和中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国内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正在加快。1999年,专门用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四家AMC已投入运营。在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一个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之后,股份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内控制度就有了实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金融大开放的局面,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准备。

从长期、总体情况来看,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也有一定的极限。由于客户群基础、银行运作程序不同,监管体系和税收体系存在着差异,再加上文化因素,外资银行在进入一国市场一个时期之后,其竞争优势逐渐与国内银行拉近,而其信息成本与人力成本又高于国内银行,从而将减弱其扩充市场份额的潜力。在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只有香港、新加坡、卢森堡等离岸金融中心外资银行的资产占整个银行业资产总额的比重很高,分别为78%、80%、90%,这主要是政府有意扶植的结果;其他国家一般均在25%以下。

不仅中国银行业不会在竞争中垮掉,外资银行还能为中国经济带来多方面的好处。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脱离他国自我发展。对中国来说,最大的危险不在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而在于被排除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之外,即经济上的被“边缘化”。那样的话,不但中国的经济难以发展,政治大国的地位也难以保持。所以,在贸易、投资自由化潮流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角色,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发展经济。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可以较好地适应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金融需求,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因此引进外资银行,对于吸引跨国集团来华投资具有促进作用。

更重要的是,外资银行还会成为中国金融业深化改革、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外在推动力。世界银行对80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转轨经济国家)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程进行了综合考察,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可以通过三种机制促进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一种机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可以促进一国金融素质的提高,它通过增加信息透明度、加强监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提高金融管理技术来实现;第二种机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可以改善一国资本流动,它通过提高资本流动的质量、改善资本流动的结构和减少其波动性来实现;第三种机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可以促进金融业效率的提高,它通过提高金融同业竞争和技术转移来实现。从实证分析来看,金融对外开放对于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的确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2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失去了独立意义,恰恰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力图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与他国的经济往来和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并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各个国家来讲,只有本国和本民族的利益才是最根本的利益。民族利益仍然是决定民族国家行为的首要根据,而包括民族金融业在内的经济实体,是民族利益的具体体现。在强大的跨国公司等外国经济实体的竞争下,对民族金融业不适当加以保护,民族金融业就难以生存。

由于金融服务业的特殊地位,如今各国在开放过程中给予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在拥有2/3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也给予了一些考虑,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国内政策目标和对外竞争等方面,以使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并有实行最惠国待遇可最多豁免10年的规定。即便是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开放也是慎之又慎。据美国财政部的研究显示,在135个WTO成员国中,对外资银行没有明显限制的只有13个。

鉴于中资、外资银行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将使中资银行陷于不利境地,即人才和优质客户丧失、资产质量恶化、盈利能力下降等。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

垒保护之下,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拉迪(1999)指出,大约需要10年,中国银行业才能作好准备,面对国外同业的竞争,而不致于陷入险境。

所以,我国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适当保护民族金融业无可厚非。目前,应着手研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和纪律,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条款,制定有关银行服务贸易的市场适度保护措施。这些符合规则的合理保护与合法限制主要有:(1)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2)资产增长及规模的限制。(3)限制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股权持有。通过这些保护性措施,确保内资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

3实现内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并不会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完全按照公平的市场规则去竞争,相反,只要有钱可赚,不规范竞争手段外资银行也很垂青。

以中间业务为例,金融市场的开放及竞争的结果应该是降低中间业务费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优先选择低费率的银行办理。但由于中国目前的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外资银行以给回扣或出国参观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中国出现了客户流向高费率银行的怪现象。在信用卡业务领域,不少外资银行在国际卡收单业务中普遍采取了“抢占市场为目的,并不计较利润得失”的竞争手段,如较大幅度降低商户手续费比例,或按规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后,再回扣给商户,以及对商户高层管理人员投入较大费用进行公关,吸引商户与其签约。

外资银行几乎都是全能型银行集团,它们在中国设立的银行机构往往把境内的客户介绍给本集团内的其他境外子公司,做境外证券承销、保险、基金、投资等业务,这种做法实际上规避了中国监管当局分业经营的规定。例如,荷兰商业银行(ING)是一家集商业银行、商人银行、保险于一身的国际金融集团。它在上海、深圳分别设立了分行,取得了商业银行执照。与此同时,它的全资子公司巴林(Barings)作为商人银行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其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北京分别设立了分公司和代表处。ING作为一家机构,实际上在中国市场上从事着商业银行、B股承销、公司理财、直接投资(参股创维集团)、保险、房地产等多种业务。ING的市场营销人员在整个中国市场上寻找商机,全方位地推销各类金融产品,实现交叉销售。中国现行的监管和限制事实上对它没有多大作用,因为它的很多业务源于中国国内,而操作和处理环节则可以拿到中国境外去做(OriginatinginmainlandChina,andproceedingoverseas)。

在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外资银行不能叙做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与债务保值业务,但不少外资银行委托其境外机构为客户提供不涉及人民币的外汇避险业务,这也相当于规避了中国的外汇管制政策。

最后,营运资金不到位、结算不严超范围经营、少缴漏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超比例吸收存款也是外资银行惯常的违规方式。

除了种种违规、不正当竞争之外,外资银行还在很多领域合法地享有“超国民待遇”(见表4)。

由此,加入WTO之后,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急剧增加,业务日益多元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就成为很迫切的事。各主要国家在这方面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

而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是以“内外分立”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为基础的,主要是针对内资银行设计的,对于外资银行缺少针对性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是在特定时期颁布的,不具有持久的影响力。在目前金融服务法规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防止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的不正当行为。而且,中国目前的对外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就是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随着国内外市场的融合,这种内、外资机构分而治之的模式势必造成两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鉴于此,中国的经济金融立法必须由原来的“内外分立”的双轨制模式向“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化,实现涉外经济立法与国内经济立法并轨。当前,需要加速完成的一项工作是,有必要以国民待遇为基准制定一部《外资银行法》,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4把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WTO协议外在地规定了我国金融开放的速度和深度,我国不得不遵守。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开放方面就别无选择了,除了前述的合理保护外,更关键的是要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开放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在经济政策上,政府虽不能歧视外资金融机构,但可在鼓励措施方面区别对待。如现在西部大开发急需金融机构介入,就可在政策上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西部地区。降低资本金要求放松准入标准、给以更多的业务发展权限、降低税率等都是可选择的鼓励措施。在行业上,对于积极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以更多的优惠。还可以将外资银行准入与来源国在华投资贸易量挂钩,投的多给予优惠。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形式上,对于中外合资的方式则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对于那些主要从事短期中间业务、服务产业的外资金融机构则减少政策优惠。当然,种种优惠政策的制定既要服从于利用外资的大政策,又不能在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之间搞歧视。

加强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合作也很重要。一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需要中资银行的合作,如在中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调拨外汇头寸、转汇款或委托付款,以及从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等。另方面,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它们将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资银行与它们开展业务合作尤其是人民币业务的合作也是必然趋势。如,1999年10月,中国银行与汇丰、渣打、美洲等银行签订了人民币拆借协议,由于这些银行均是高信用等级的全球性银行,把人民币资金拆借给它们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实现风险分散化的目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组成银团共同对大客户或者大型项目提供贷款也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可见,内外资银行的合作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

对外开放从来都是两面的,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内资金融机构必须把握加入时机,利用对等条件,扩展海外机构网络。加入WTO后,国有商业银行应利用WTO的无歧视原则,加快增设海外分支机构的步伐(尤其是在东南亚和南美地区),拓展海外业务,力争早日完成国有商业银行的全球化布局。

5完善银行服务基础设施对于银行服务基础设施的完善,不外乎金融机构改革、减少政府干预、加强金融监管等几个方面。这里主要从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方面提点建议。透明度是GATS条款要求的基本原则,信息经济学认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透明度。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我们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造假之风已成普遍现象。金融机构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非常普遍。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金融机构种种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往往都是从造假开始的。

我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也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我国金融机构的运作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G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我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还严重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寻找合作机会,大大阻碍了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

目前的努力点是不仅要求监管当局尽可能向公众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直接对公众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当然,在此之前,对各类金融机构可根据情况划分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哪些信息应向公众告知都划分出相应的层次。最后,为防范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各银行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以作到客户信用等级信息资源共享。

法律问题的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理财能力;银行;理财发展

当前,我国银行理财风险案件频发,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关注,给银行日常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与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机遇。由此可见,银行必须要对年度理财能力展开分析,才能够提出针对性、专业性的发展策略,在提升理财收益的同时,推动银行长远、稳健的发展。

1 年度理财能力分析

通过投资的角度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主要存在两大利好信息:其一,能够对股票直接投资。现在推行的监管政策中,规定银行的公募理财必须要通过基金的形式进入股市,能够进一步扩张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收益的可能性增加。其二,能夠拓宽将理财的销售渠道。通常而言,投资人员在以往的传统模式下,只能直接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投资人员还可以通过银保监会所认可的其他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够为银行拓宽客户广度带来一定的帮助。

通过销售的角度来看,银行同样也得到更为宽松的要求。首先,在推行公募理财产品期间,不需要再设置销售起点门槛。对于单一公募理财产品来讲,需要将销售的起点设置为10000元人民币,而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银行几乎不需要再设置起售金额,这便意味着即使资金低于10000元人民币,同样也可以开展投资[1]。其次,在投资的方式方面,更是变得越发便捷,不再强制要求面签环节。以往为了对投资人员进行保护,相关政策要求投资人员在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期间,必须要前往网点柜台进行面签,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只需要通过银行内部系统的风险评估测试,便可以投资相应理财产品,能够提升投资人员购买理财产品的方便性、快捷性。最后,银行可以将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作为依据,从而对理财产品做出分级,促使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能够更具灵活性,同时,能够满足不同投资人员的风险偏好。银行现下理财业务的主要优势具体如表1所示。

另外,依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发行约几百个,期限自3个月起直至两年不等,同时,正在不断扩张业务规模。伴随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力发展,银行正在不断强化品牌意识。当前,在消费者群体当中,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理财品牌主要包含兴业银行的“万利宝”、中信银行的“理财宝”、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等。

通过调查发现,各银行普遍反映,在推行全新的理财产品初期,会影响到银行的存款。但是,从长远的层面看,理财产品的推行能够将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服务内容综合,丰富理财产品。同时,对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做出满足。

2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投资单一,理财产品缺乏创新性

银行在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在货币市场中投入理财资金,同时,在贷款资产中计入部分资金。但是,此种投资项目显现出一定的单一性,同时,也造成理财产品缺乏一定的创新性。银行由于受到相关规定、制度的约束,造成专业人才缺乏、营销模式阻碍等问题,对于理财产品开发的环境条件同样也受到制约,无法直接提升短期内理财产品的类型,造成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受到影响。另外,银行无法筹集到更多的资金,造成创新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2.2 投资人员缺乏风险意识

众多银行客户认为理财产品是需要在银行进行购买的,由于银行自身的性质,造成绝大多数的投资人员对于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误解,觉得理财产品只有不断产生收益,才能够保障自身不会受到损失。而银行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对舆论导向做出管控,动用自身的利润,从而对投资亏损进行弥补,进而对投资人员的利益做出保障[2]。

2.3 银行内部风险管控薄弱

现如今,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客户追求高额回报的首选投资内容之一。但是,理财产品在设计产品、管理销售、客户关系建立等方面依然存在众多的风险,例如产品不成立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如果银行内部风险管控薄弱,就必须确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机制、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对风险做出防范与应对。总体而言,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众多的风险,如何对理财产品风险做出防范,是必须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3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做好理财业务服务的先行者

针对银行而言,其利润之源、发展之基、生存之本便是客户,西方国家银行早将以客户为主体、为中心的观念梳理,服务水平已经逐渐步入增加客户价值层面。总体而言,就是银行通过专业性、针对性的服务,促使客户能够增加收益、降低风险、保值资产。而对于我国的各大银行而言,其服务依然停留于第二阶段,方式不够便捷、程序不够简化,这会造成银行与客户面临风险。只有提升客户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才能够促使理财业务的服务开展更为有效。

3.2 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理财人员

首先,应该分析国内的实际状况,并且将眼光放远,制订中长期人才培养计划,始终遵循高标准、高起点的用人方式,在现有的理财工作人员当中选取实际工作能力强、专业理论知识素养高,同时甘于奉献、爱岗敬业的优秀人才,将其派送至理财业务第一线,并且建立横向人才的培训体系,强化优秀理财工作人员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针对性,促使这些理财业务人员能够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技能,能够真正成为为客户带来良好服务的复合型人才。

其次,建立理财行业标准,且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理财工作人员约束体系,对从业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将理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路强化,特别是要实行严格的理财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3]。一是应该借鉴与参考西方国家对于考核理财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经验;二是应该借鉴与参考我国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较为成熟的人才选拔考试等方面的经验,从而对理财工作人员展开统一的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考试、金融理财师(AFP)考试,促使理财工作人员能够持证上岗,从根本上对低能人员进入理财工作人员团队的问题遏制。

3.3 积极推进产品创新

银行想要进一步发展理财业务,最为关键的便是需要不断创新,银行需要将自身实际状况、市场需求作为依据,在与我国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将以往模式的制约、束缚打破,将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的合作强化,促使能够获取共赢的局面,并不是完全照搬或是单纯模仿其他行业的理财产品,从而达成“人无我有”“敢为人先”“胜人一筹”的目标。由此可见,银行必须要为支行提供一些创新的权利,将支行对于用户信息充足熟悉的优势最大程度发挥,从而开发出不同区域用户要求的新理财产品。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理财产品做出创新,例如将现存的理财产品起始金额、期限做出创新,促使用户能够将自身资金的流通性作为依据,从而展开科学化的选择。

3.4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制度体系建设

将银行理财业务中,产品风险的法律保护做出完善与完备。同时,在理财产品的决策实践中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完善并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实现用户信息、银行、监管部门三方资源的共享。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以及流程,对理财产品自研发起,直至销售、兑付的整体环节展开风险分析、识别、测量、监管等工作,从而将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达成[4]。另外,需要确立严格的奖惩体系,将利益、权限、职责相结合,并且完善内控机制。

3.5 提升理财及相关产品的营销水平

首先,随着理财新规的颁布与发行,在其硬性的规定之下,银行的保本、保收益理财业务将会逐渐退出市场,而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存在一定代替作用的理财产品将会登上舞台。由此可见,银行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此类理财产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促使能够将此类理财产品的宣传、营销力度加大。其中主要包含引导曾经保本、保收益理财用户向其他保本类存款产品转变、大额存单的免税优势等。

其次,银行应该对各类潜在机构用户的投资需求特点做出全面梳理,并且将分类管理工作做好,针对不同机构的用户而言,与其投资的特点相结合,从而制定针对性、专业性的销售方案。

最后,建立跨银行渠道的交叉销售机制。例如绝大多数的中小型银行为了能够将获客需求实现,可以将其他银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积极代销,从而突破自身缺乏投研团队、产品缺乏等转型困难,通过为用户带来更为丰富的理财产品,加大获客的空间。

4 结语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知,现如今,资本市场正在不断进步与快速发展,促使金融产品呈现出多样化。同样,也在改变着我国银行的金融格局。通过对年度理财能力展开分析以后可以发现,银行只有做出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理财产品的创新以及销售渠道的拓宽,才能够真正实现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同时,为将来金融体系的改革带来一定的推进作用,实现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萬利,尹元福,冯学莲.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策略——以商业银行为例[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20(11):36-38.

[2]王峥.财富管理新时代下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展望[J].中国信用卡,2020(6):29-32.

[3]孙馨彤.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0.

[4]冯廷宇,李维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8):92-93.

上一篇: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论文范文下一篇:语义模糊的保险合同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