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2023-03-10

第一篇: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农村法制讲座讲稿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2、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侵犯了他人和集体的纠纷。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宅基地使用主要以宅基证为主,四至或界限不明确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待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方可使用。

二、债权债务纠纷

所谓的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中发生的争执,债务纠纷主要包括:

(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三)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种利益原则上应予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四)因无故管理所生之债务纠纷

(五)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务纠纷

三、邻里纠纷

指城乡住宅区街坊邻居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有土地通行纠纷、排水纠纷、装潢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空调主外机滴水引起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的发生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基本上是由日常生活鸡毛蒜皮的琐事上引起的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伟,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予以准许,因此

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一方擅自堵截或者占用自然流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

4、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损失的,受益人要合理赔偿。

5、相邻房屋空调滴水,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的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7、相邻一方在自己的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树木的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相邻一方在装潢房屋时,不得影响另一方正常休息,更不得破坏管线,影响另一方的电线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权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婚约纠纷、离婚纠纷)

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六、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结果,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损害赔偿难以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过错。

这类纠纷,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虽然不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还要承

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哪些属于特殊损害赔偿呢?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三)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六)五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依据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予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盲目感情用事,把自己培养成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有用新型农民。

谢谢大家!

2012年9月13日

第二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各位教友上午好!

很有幸讲这节交通安全课。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得到了飞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地方党委政府把道路建设视为农村致富的“基础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和便民出行的“民心工程”,不断加大投入,为服务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对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受单位的指派,今天我就本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在座各位共同探讨,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对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

二、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

三、就一些农民购车后如何办理相关业务给大家进行简单的介绍。

首先,对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特征“一快一慢”——道路建设步伐快,交通设施跟进慢。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快速推进,农村道路基础建设得到大大加强,内外衔接、村村互通、方便快捷的农村交通网络迅速发展完善。但农村道路由于受地理条件、建设资金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修建道路时一些配套设施、标志标线及安全警示标志不能及时的跟进和完善,大量的是一些无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光板路在不断的延伸,这不仅给农村道路交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处于更严峻的时期。

第二特征“二高一低”——违法行为发生率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低。在我国大多数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行车走路我行我素,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在农村,由于环境、经济、观念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不能掌握交通法规相关要求,上路参与交通不考虑安全后果。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加之管理部门管控不到位,道路上拖拉机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超速超员、公路占道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车事故居高不下。

第三特征“三多一少”——机动车数量多、类型多、驾驶人人数多;交管警力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民收入增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车辆、驾驶人也开始急剧增多。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的普及使每村每户都成为交管部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农村机动车种类繁多复杂、五花八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等应有尽有。道路不断延伸,汽车数量猛增,工作任务加重,使得现有的实际警力严重不足,加上科技管理手段又相对落后,交通管理很难跟上农村道路交通发展形势,很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我县现有机动车驾驶人3万余人,各类机动车(已注册登记)2.3万辆(不包括未落户的),村村通公路近为2000公里,(介绍交通事故情况)近年来我县每年发生交通事故一百多起死亡几十人,这些事故主要都摩托车和农用车上(比方共元的案子、比方杨学光家案子、龙转弯的案子、兴维大桥的案子、吉介土拖拉机翻车的案子),从以上事故我们能看出一个问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是很高的。近几年我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的二分之一,农村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起数的三分之一,农村道路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占事故受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应该说这样的一组数字是很触目惊心的,给农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可低估的。随着“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将更加严竣。

那么是如何造成这样一个局面的呢?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第二个话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通常在谈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时候,我们都从“人、车、路”这三个方面考虑,确实,人掌控车,车在路上行,这是道路交通的三要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这三个要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人是当之无愧的第一要素,从人这一要素中,我们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二种人,一种是交通参与者,什么是交通参与者,其实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从事交通行为的人,开机动车的、骑非机动车的、在道路上行走的人等等,都是交通参与者。第二种是管理者,说到管理者,人们自然而然会想起交通警察,不错,我们交通警察是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但仅有或者说仅靠交通警察来管理还远远不够。《道交法》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省条例》也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警察作为主力军责无旁贷,而各镇(乡)、街道也应该积极做好道路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其实,对于修建村村通公路,这是一件好事,不用怀疑,因为时代在发展,无论从国家的发展层面,地方的自身建设,还是老百姓的物质生活需要,都会向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发展经济修建道路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理念有否与时俱进呢?《道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臵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从法律术语来理解,“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由于一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道、村道它不属于公路养护部门的管理范畴,显然这个责任就落到我们乡(镇),甚至村一级的组织机构上。同时公路修通以后我们参与交通的老百姓的也是造成高事故率和高死亡率的主要原因,我国国民的安全意识淡薄,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国家的统计数据来看,每年都有十几万人死于车祸,近百万人受伤,其实这仅是一个统计数据,因为统计口径的原因,真实的数字要大得多,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的万人数比例,万公里数比例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但这个“领先”不是好事,它给国家、给社会、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巨大的。说到这里,可能要产生一个疑问,难道中国人就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吗?这个答案很简单,有意识,很淡薄且观念不同。谁也不想出门就碰到交通事故,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过有没有人想到自己一出门就要遵守交通法规呢,估计这个可能性不大,差距就在这里。从我们目前的交通现状就可以看出来,无证驾驶的、没有号牌的、车辆安全性能差(喇叭不响、转向灯不亮、刹车不灵)的,有些甚至是拼装车、报废车的比比皆是。现在已近夏天,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的、在农用车、拖拉机车厢里载人的人十有八九,(介绍农用车拖拉机载人的危害)所以说,在安全这方面我们有意识,但意识淡薄,更缺乏自律性。再比如,交警在每天日常勤务检查中碰到交通违法人员(以前称为交通违章)很难得碰到一个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交警甘愿接受处理的对象,几乎都是要强调一下客观因素,很难意识到接受一次处理就是接受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大多数人认为被交警逮是件倒霉的事,只有到大祸临头才悔恨不及。我参加工作有18年,有一件事让我记忆犹新,记得在2006年,我去打枪坝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来到现场,(中路乡的石磊事故后改名为石峰了)一见我就对我说:“欧队,谢谢你,好得上一次你罚我50元钱,之后我每次出去开摩车都戴头盔,这次我出车祸幸亏我戴了头盔,结果头盔撞坏了,头部虽然受伤但命保住了,要不然,人早就报销了”,对于他的违章一事我确实记不起来了,但他说这番话时很激动,我也很感动,感动之余,我又想,难道非要等到出车祸了,才能与交警引起共鸣。如果没有这次车祸,以后他在路上碰到我,也是这翻笑脸相迎、或是横眉冷对,他戴头盔是因为怕罚款、还是真的有了安全意识,这样的代价是不是也太大了。从机动车驾驶人这方面来看,把交通违法与事故隐患等同看待的人少之又少,绝大多数老百姓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素质良莠不齐。近年来,尽管交警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公路沿线的农民群众受到了一定教育,但大多数老百姓交通安全意识仍然淡薄,行车、走路我行我素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村驾驶人基本不参加正规的技能培训,不学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驾驶车辆靠经验、凭侥幸,冒然上路行驶,不考虑安全后果。如驾驶车况不良、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特别摩托车骑得向飞机一样快),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我们常有这样一名口头语“十起车祸九起快”,但这句话有多少人听得进。我们在县城附近有两个测速装臵,就因为测速引发了一场社会讨论,最后,还定了一个规定,在固定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臵提示标志,我个人认为,这是权力跟法律搏奕的结果,最后是法律向权力屈服。也许有人要说,现在提倡人性化执法,和谐社会,这是时代的需求,人民的呼声。大家想一想,自觉遵守法律,这是法律对社会、对人们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没有提示标志,执法变为违法,超速违法变为合法,进一步讲,没有提示标志的路段是否就是允许超速、鼓励超速,想一想挺滑稽的,说到底这就是人的观念问题。

讲了人的观念问题,接下来讲车的问题。根据《道交法》的解释,车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分,机动车的概念我们都能理解,目前农村常用的多为低速载货汽车、农用

三、四轮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车辆构成复杂,农民无心车检,安全性较差,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和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货车违法载人的交通违法情况较严重,部分驾驶人存在“小车不倒只管推”的侥幸心理,以致车辆技术状况差,安全无保障。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很多车辆带“病”行驶现象严重,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隐患。车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地位,是一个从属地位,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是依驾驶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一个人懂得车的重要性,他会善待车,爱惜车,保养好车;反之则是“只要机器响,世界遍地走”,安全隐患就出来了。在我们农村由于一些实际情况,无牌无证车辆、报废拼装车辆屡禁不止,而这一类车辆在我们农村还很有市场,我们的群众对使用、乘坐这类车辆还乐此不疲。殊不知,这样的情况是后患无穷,因为大凡拥有驾驶这类车的,基本上都是生活条件不太好的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交通法规知之甚少,车况较差,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参加保险等一系列保障,赔偿就成了难题,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要破解这个难题,还尚需时日。

关于路的问题,似乎没有太多的说辞,也确实不好妄加评论。农村的道路形式结构单

一、等级多样,硬化的路面比较狭窄,又无路肩,有的临水、临桥,交会困难,并缺乏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由于历史原因,我县的农村道路有以下几个特征:

1、路口多,

2、临崖、临河路段多,

3、弯急、坡陡、路窄。要改变这种现状,目前还难以做到,而事故的发生通常在弯急、坡陡、路窄的地方,自以为几步就能走过去的路,弄不好就是一起车祸的平台。马上就要进入秋季大忙季节,农村运输需求增大,道路条件差是一个带有隐患性的现实问题。有些路面由于过往车辆的散落物未及时清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易发生事故,不容忽视。

上面讲了这么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呢,这就是对策问题。预防交通事故,保障有序畅通,作为交警部门是义不容辞,而我们在座各位也是重任在肩,因为保一方平安是我们的共同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仅说一点个人的观点供参考,一是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我们要将本地区、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现状和事故隐患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利于上级部门在宏观上调控、决策、规划,使得我们的道路交通布局更趋合理。同时建立农村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水平,通过乡(镇)、村两级交通管理网络,接照网络到村、责任到人、群防群治的原则,使交通安全村村有人管,处处有人问,形成齐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果我们各位能在交通安全管理上多作宣传,使得群众从“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从消极心态变为积极心态,那是件功德无量的事。因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件好事,是利人利己的事,是一件务实的事。三是要做好力所能及的事,现今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不同,道路等级、道路状况也有所不同,我们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本村的事故多发地段,做一些改造。对于有从事非法运营,特别是从事学生接送车一类的人要督促引导、规范营运。路面有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修复,或者及时通知主管部门等,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四是要畅通渠道、携手并进。今天,我们在这里说道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仅仅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有些事情看起来清楚,说起来容易,真正做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交警部门要主动与你们沟通,而你们也要将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和我们联系,形成合力,不留死角,真正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其次就一些农民购车后如何办理相关业务给大家进行简单的介绍。(读完为你服务后结束语)

各位教友,提高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并通过我们来提高全社会、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一定会有所好转。由于本人的知识有限,语言表述能力欠佳,所以难免有词不达意的方面,倘若有冒犯的语句,请多多见谅,不过我的心是诚的,我们的初衷和要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一致的,最后请接受我一声真诚的祝福:“安全心中有,活到九十九”。

谢谢大家!

第三篇:法律知识讲座讲稿2017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

首先,欢迎大家来到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现在你们和我、你们之间还都是陌生的、不熟悉的,但是在今后的三年内,我们会成为教学相长的老师和学生、你们之间会成为同学、同桌,会是一生的挚友。希望大家愉快地开始你们的大学生活,学院的各级领导、老师都希望看到每一个同学均能在这三年里不断进步、学有所成,有意义的度过你们人生成长中非常重要的三年。

当代大学生是民族和国家的希望,是一个敏感而富有活力的群体,是一个彰显个性、乐于接收新生事物的群体,是一个思想尚未成熟、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高等院校肩负着为国家输送德才兼备人才的使命,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因此,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价值观教育是一项责无旁贷、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所以我院对入校新生军训的同时进行入学教育。那么今天我们要进行的讲座是法律知识讲座。我们讲座的中心思想就是要大家知法、懂法、不违法,不犯罪,在遵纪守法的同时保护好自己,了解关于校园内防盗、防火以及女生安全防范相关法律知识。 导入:

我们先来做一个小调查:

1.今天中午在食堂买饭的时候,因为拥挤一位同学和你起了争执,甚至出手打人,你会怎么做?

2.军训回去你发现放在宿舍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你该怎么办?

3.你骑着自行车在校园里和另一位同学“飙车”,不小心撞上了路上的保洁阿姨,你又该怎么办?

请同学们来回答以上问题。

上面这些问题其实很多就是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同学们解决的方式是五花八门的,但是究竟谁对谁错呢?遇到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正确的方式与不道德行为或违法行为作斗争呢?

我们今天的法律讲座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大学生学法懂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大学校园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问题及权利保护;

三、守法护法的模范行为;

四、结语

同学们可能会说,我们都18岁了,是大人了,遇到事情我都知道怎么处理。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我不犯罪,又不违法,何必学法。”也可能会说,“我们是大学生,肯定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大学生因为冲动,因为法律意识不够强,导致触犯法律的事件发生。

法律意识就是同学们心中的是非对错!大学生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在面对问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大学生学法懂法后,一方面能控制自己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另一方面也能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学会正确地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入案例:

2014年2月《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带刀的大学生”。

陈旭,是武汉大学建筑学院一名18岁的大一学生,一天傍晚,他从市区图书馆返回学校上晚自习的路上,不小心伤到了路边行走的老奶奶,作为素质较高的大学生,陈旭虽然紧张,但是依旧是知法守礼的,他扶起老奶奶,联系了老奶奶的家人,并送老奶奶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医生诊断手腕骨折需要住院,陈旭本身家境不好,父亲一人打工供他上大学,身上带钱不多的陈旭,一听老奶奶需要住院治疗,情绪激动起来,在老奶奶家人要求陈旭交出身份证并联系学校之时,陈旭紧张到了无法控制自己,他拿起随声携带的水果刀,抵住了急诊室女医生的脖子,这就出现了刚才图片中显示的那一幕。

案例分析:一名本想承担责任的青年大学生,在遇到紧急事件的处理办法竟然却是拿起了刀!一个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在一个没有坏人(老人不是坏人,医生也不是坏人)的事件中,竟然经不住压力,铤而走险,挑战法律,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最终,虽然陈旭没有伤害到任何人,(警方成功解救了被挟持医生),但其绑架罪已经成立,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就此沦为了囚犯。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想告诉大家,违法犯罪者不全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作为大学生,知法懂法不只存在于口头,更要入脑入心。希望,大家在学习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之后,再来看看咱们开头的这些问题,你心中的答案是不是会有所改变?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一、大学生学法懂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背景:“大学生—天之骄子,高学历,高素质,懂法、知法,自然不会犯罪。”然而实际上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同我国逐年上升的犯罪率一样,呈逐年上升之势。

重要意义: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

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特别是大学生这一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迫切。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应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作用:

1.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生活中也有很多看似平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例如:“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

2.今后工作中,知法懂法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例如: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女性怀孕期间能否被辞退?

3.不懂法,不守法,就很可能因一时的冲动而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毁掉自己的人生。

法律意识就是同学们心中的是非对错!大学生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在面对问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大学生学法懂法后,一方面能控制自己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另一方面也能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学会正确地和犯罪行为多斗争,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及权利保护 1.打架斗殴 案例:

大学毕业季,深夜中,北京某大学一宿舍内为庆祝毕业音响大开,噪音肆虐,导致很多还要准备期末考试的非毕业生很是反感,于是大二学生张某前去阻止,但却被即将毕业的师兄打伤。后110将打人者带走,本该毕业就业正常走上社会的大学生,被处以10天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一时的冲动为他求职之路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蒙上了一层阴影!

案例分析:大学校园里,不按时熄灯就寝已经是违纪行为了,打架斗殴就上升为违法行为了,所以大学生首先不能违反校规校纪,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轻微伤),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伤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把对方„„ 1. 鼻梁骨骨折了;轻伤

2.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轻伤

3.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轻伤

4.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重伤 5.肋骨骨折 ;重伤

6.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重伤 轻微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轻伤: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外伤性鼓膜穿孔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眶部单纯性骨折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

·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

·肢体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

重伤: 植物生存状态

·四肢瘫痪;偏瘫、截瘫伴大便、小便失禁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0 c㎡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容貌毁损(重度)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cm以上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权利保护:

受伤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因此,打人者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受伤者首先要报警,寻求保护,其次可以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

如果打人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伤者或其家属,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提问:

如果在这个案件中,你是被打的张某的同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回宿舍说:“我被人打了,是兄弟吗?走!帮我报仇去!”

这个时候你会怎么办?

注意:讲一时的义气有可能害了朋友!

理性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帮助朋友!

放弃“义气”可能只会失去一个不真心的朋友

因为“义气”而去犯罪,你失去的就不只是一个朋友了!

2.盗窃 案例:

“法盲”大学生不知“犯罪”

沈阳某大学的女生赵某与同宿舍鲁某因琐事不和,赵某决定给鲁某点“颜色”看看,于是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鲁某的储物柜,将柜内的500元人民币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物品总价值11780元钱。赵某本想吓唬鲁某几天,可没想到事发后第二天,警方就锁定她是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我偷电脑只是为跟她开个玩笑!”案发后,赵某曾这样向警方交代盗窃理由,但是为时已晚,赵某因盗窃笔记本电脑及500元现金,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念其还是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良好,而且笔记本电脑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及现金也已追回,法院判处缓刑3年。

警示:“不知法不赦”——不懂法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做到:

知法律于心,守法律于行 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盗窃罪是指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最常见的并为人民群众、在校师生最为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盗窃案在高校发生的各类案件中是最多的,大约占60%以上 。

盗窃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0元以下罚款。赃物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2014年最新《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注意:关于盗窃罪的盗窃金额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1000元。河北2014年盗窃罪立案金额提高到2000元,北京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

另外,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和入室盗窃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刑法》盗窃罪处罚。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权利保护:

盗窃罪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财产占有权,就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财产使用权,就是根据财产的性能、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财产收益权,是指在其经营、使用的财产上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财产处分权,公民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如何防盗

学生宿舍、教室都是盗窃案件频发的地方 学生宿舍发生盗窃案件的时间高峰:

一是开学之初(新生刚入学时); 二是学期末;

以一天为周期来看,以下几个时间段值得注意:

一是早上起床洗漱时; 二是白天上课和晚上自习时间;

防盗的基本方法

①最后离开教室或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不要怕麻烦。 ②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③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

④加强考勤制度,密切掌握宿舍人员的去向,同学们应积极参与、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⑤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宿舍钥匙、银行卡密码等。

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办法

①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②现场发现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同学进行堵截,力争捉拿。

③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学校会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

④如果发现存折被窃,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调查发现,大学校园失窃案件中一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熟人”,是“内贼”,对那些一时心痒,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我想提醒: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3.心理失衡犯罪 案例:(视频)

一起典型的心理失衡导致犯罪就是著名的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3年4月17日下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调查,其同宿舍舍友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将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到寝室,注入饮水机槽,最终致黄某死亡。4月1日,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去世。一个风华正茂前途无量的大学生一念之差,不仅损害了同窗学友的生命,也将自己带上了一条不归路。2015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经上诉后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及预防

从这起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过程分析,都与大学生心理出现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座的同学们,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心理健康、阳光的大学生,但是也是存在个别现象的,比如独生子女教育、单亲家庭问题,或多或少会引起情感失控、压力无处宣泄等问题,也有个别同学本身性格内向,不太善于主动与他人交流,长期压抑导致了自卑心理。对于这些同学我们不应歧视,而应该与其多交流,多关心,多开导。例如大家都知道的马加爵事件,其实要是马加爵的老师和同学对他多加关心,主动和他进行交流,他也不会一时偏激走向杀人犯罪的深渊!

校园内,贫富差距的内心失衡、人际交往的多元复杂、感情生活的变幻莫测、就业压力的严峻态势等等都容易造成一些大学生产生消极的人生态度,在理想与现实中找不到平衡点,以致在“象牙塔内”迷失方向。

警示:

首先同学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生活观、财富观,一个人的财富不是父母提供的物质,而是通过自身努力学习所得到的本领和技能。父母提供的生活水平高并不能代表什么,艰苦的生活反而能磨练人的意志,正如孟子云:“天将降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

另外一方面,贫困大学生是每个班级都存在的,他们其中绝大部分同学都能够正视困难,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学习中的困境,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争取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然而也有少部分贫困大学生,在生活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经济上的负担,往往给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的巨大压力。

面对这样的同学,我们大家应该多关怀、多帮助。另外,贫困大学生也应该有正确的心态,不断的完善和增强自身素质,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奖学金,减轻负担,提高自信。国家和学校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贫困大学生,让家庭困难学生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将来给社会和家庭做出应有的贡献。

大学生要注重心理调节,形成健康心理,预防因不健康心理引发的违法犯罪在自己身上发生。一要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二要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不沉溺网络;三要学会释放自己内心的郁闷;四是有不良极端心理及时到心理咨询中心寻求帮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学校专门设有心理咨询室,这次新生入学系列讲座中有心理咨询教师进行讲座,帮助在校学生缓解心理压力、解决心理问题。

4.火灾 案例:

女生宿舍失火致四人身亡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左右,某学院女生宿舍楼602室冒出浓烟,随后又蹿起火苗,屋内6名女生被惊醒,离门较近的2名女生拿起脸盆冲出门外到公共水房取水,另4名女生则留在房中灭火。然而,当取水的女生回来后,却发现寝室门打不开了。因为火场温度高,木制的寝室门被烧得变了形,被火场的气流牢牢吸住了。4名穿着睡衣的女生被浓烟逼到阳台上。蹿起的火苗不断扑来,吓得她们惊声尖叫,从6楼阳台跳下,摔在底层的水泥地上。与此同时,滚滚浓烟灌进了隔壁601寝室,将屋内3名女生困在阳台上。所幸消防队员接警后及时赶到,强行踹开宿舍门,将女生们救了出来。此时,距4名女生跳楼求生不过几分钟时间。后调查发现,起火原因是因为602女生不当使用“热的快”造成。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分析:

首先,使用“热得快”的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其次,“热得快”的主人对其是有管理义务的,但其管理存在了疏忽,过失导致火灾的发生。

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法律规定构成过失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失火致公共安全损害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因为一个人的过失,导致了包括自己在内的4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也毁掉了四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作为理性的大学生,请同学们不要盲目自信,很多过失犯罪就是一念之差导致的!

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基本的社会道德。 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不论是主管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都是具有不可弥补的危害性的 火灾猛于虎,我们先来看几张图片! 第一张是株洲某学校宿舍起火照片 第二张是某大学宿舍内火灾后的照片

第三张是邑城某高校宿舍起火后,收缴的学生大功率电器

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

(1)私接电线、使用违禁电器

案例一:2006年10月8日上午,中国地质大学北校区男生宿舍第22栋一寝室起火,校方保卫人员及时发现火情,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四个床位烧毁了两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个。起火时寝室里没人,起火原因时宿舍限电,于是该宿舍同学私接电线,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2)宿舍内吸烟

案例二:2008年寒假刚开学不久,某高校体育学院2007级的两名男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一边吸烟一边玩电脑游戏,烟头掉到床上也未发现,导致同宿舍的另一名同学烧成重伤,医疗费达两万余元。

(3)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3C”认证电器引发火灾

案例三:2009年9月12日,某大学新建女生宿舍楼3楼211室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从小商小贩处购得的三无劣质电池充电器自燃引发火灾。

(4)小心意外

案例四:2011年5月17日,武汉某大学2号研究生公寓发生火灾,经查失火原因为台灯靠近蚊帐因使用时间过长而引燃蚊帐。 火灾现场急救处理:

1.第一时间脱离险境,但不能带火奔跑,这样不利于灭火,并加重呼吸道烧伤。

2.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3.带火者迅速卧倒,就地打滚灭火或用水灭火,也可用棉被、大衣等覆盖灭火。

4.冷却受伤部位,用冷自来水冲洗伤肢冷却烧伤处。 5.消毒敷料(或清洗毛巾、床单等)覆盖伤处。 6.勿刺破水泡,伤处勿涂药膏,勿粘贴受伤皮肤。 7.迅速就医。

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宗教安全意识

三个严禁:

即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严禁在校园设立宗教场所,

严禁在校园建立宗教组织。

要防范境外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思想渗透,不参加非法聚会或家庭聚会,不参与传销组织,参加宗教活动时要到国家认定的公共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作为在校大学生,在拥有信仰自由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先进的思想武器武装自己,提升自我防范意思。

警示:大学生经济不宽裕。目前,我国大学生教育负担在家庭,每名大学生的学费在大学自费而奖学金又不足的情势下,对家庭来说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对来自农村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大学生有相当部分都处于经济不宽裕状态,在个人开销花费上都处于紧张状态,邪教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点,以勤工俭学为名,通过提供经济利益诱惑使在校大学生帮助和参与到雪娇宣传当中来,如:发放光盘、张贴宣传单等等。更有甚者,利用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情况,以高工资、高待遇为名,诱使大学学业参加邪教组织,并加以人身控制。

下面看一下宗教与邪教的区别在哪里?

一、宗教与社会基本相适应,邪教则与社会根本相对立。宗教倡导信徒融入社会,推崇道德,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谐,拥护现行政府及其社会制度。当国家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战乱,宗教则举行祈祷仪式,为国家祈福,为天下苍生祈求平安。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这些说法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是引导信徒与社会相适应。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反科学,蔑视法律,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政府和现行的社会体制。当国家发生重大变故,邪教则乘机作乱,为祸社会。如全能神邪教将一般民众视为“恶魔”、“邪灵恶神”,要求信徒共同将其消灭;门徒会邪教组织则将政府称为“黑政府”,社会是“黑社会”,扬言要砸烂“黑政府”,打倒“黑社会”,提出“先争人心,后夺政权”,与社会格格不入。

二、宗教的崇拜对象属于历史传承,邪教的神化对象为教主自我标榜。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神(仙、佛),是悠久历史的传承,是固定不变的。宗教信仰反对人自比神明和自吹具有“神力”。如天主教和基督教敬奉圣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母和耶稣,伊斯兰教信奉真主安拉,佛教奉释迦牟尼为佛祖,道教奉老子为教祖。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自称是神的“替身”、“代表”或“仆人”是神的“肉身再现”,只有他可以与神沟通,他才是至高无上的“神”、“主”、“活基督”,是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并吹嘘自己有种种超常、特异的能力,神化自己,使成员产生神秘、敬畏感,对他顶礼膜拜和盲从,从而达到控制成员精神的目的。如全能神宣扬《圣经》中提到的耶和华的“法律时代”和耶稣的“恩典时代”已经过去,“全能神”统治的“国度时代”已经来临,只有信“全能神”才能消灾保平安。

三、宗教依法公开活动,邪教则秘密结社,非法传教。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在政府登记和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内举行,由经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严格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邪教采用地下秘密活动方式,传教、串联、聚会活动多在比较隐蔽的地点进行,活动诡秘。如同一个秘密王国,与黑社会组织十分相似。一旦加入邪教组织,就受到精神和人身自由的控制,很难摆脱出来。近几年来,被破获的邪教组织的“教主”和骨干全部使用假名、化名,用内部规定的暗语进行联系,平时在设有暗道的房间或地下室内活动。

四、宗教有博大精深的经典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则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宗教有自己的沿袭历史传承的经典教义,如佛教的《大藏经》、道教的《道德经》、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天主教、基督教的《圣经》等。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盗用宗教用语编造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如法轮功的《转法轮》、门徒会的《闪光的灵程》、全能神的《东方发出的闪电》等等。

五、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敛财和行骗,邪教则用各种手段骗财、骗色,甚至胁迫信徒屈从。宗教的经费通过光明正大的劝募,如佛教的化缘、布施等;邪教则编造邪说恐吓信徒骗取钱财,甚至骗色。如全能神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只有将钱财奉献出来,才能消灾保平安;门徒会邪教宣扬“一切靠神的恩赐”,信徒要将钱财奉献出来,可以吃“赐福粮”、“生命粮”,全能神邪教宣扬女性信徒要“过灵床”,通过输入高能量的物质,才能使信仰长进,其实质上就是编造邪说哄骗和奸淫妇女。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6.意识安全

传销者通常会灌输给受骗者的内容

如果有个机会摆在我的面前,只要三万元左右投入,我自己愿意吃年把苦,不管多么苦,以后咱们一家就不用再愁钱了。我们会有钱、有房、还怕没好工作!你说是放弃还是抓住??我说这些不是天真,不是异想天开,这些天我见的现实、见到的人太多太多!

就当是我向你们借钱好不好?三万块钱算什么?没有投资就没有回报,没有胆量是干不成大事的,我可不想呆在家里那个小地方一辈子,给别人打一辈子工,难道你们要把钱放在家里长利息么?我只要三万块钱,以后不会要家里为我再花一分钱!!我这里没有安顿好,我不会回去的!

你要是看到我身边的朋友,你就会知道我为什么呆在这里了!他们比我优秀的很多,国外回来的海归,有一个老爸把自己2个儿子都喊到了这个行业,如果得不到他们想要的,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家里百万元、千万元有的是,难道他们仅仅是为了钱么?在这里我可以得到我想要的,可以改变我的命运,可以学到我学不到的东西,如: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口才学、交际学!在这里赚的不仅仅是钱,而是一种能力!

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一切错过就没有了!相信我一次!相信我会成功的!我的选择是对的!给我一次机会,只要你的一个理解,我会成功的!

我们再来看看以招聘为名的传销骗局的一般模式:首先散播“正规“招聘信息设局,紧接着把应聘者诱至传销窝点接站,然后控制“人身羁押”或打“人情牌”,要么“洗脑”进行“精神控制”,要么培训灌输“业务”知识,最后收取入门费,拉人头或牟利。

我们来总结一下大学生防骗的小常识 1.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

2.防人之心不可无。你可以诚恳地对待你的网友,但需要保留一些戒备之心。网络也是现实世界的一个缩影。注意在网上保护自己,可能会有网友用冒充你的家人或朋友向你借钱等方式行骗。

3.不要随意告知陌生人自己的银行卡号、姓名及个人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把自己的通信工具给素不相识的人使用。不要随意告诉任何人(特别是素不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相识的人)自己家人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或联系方式。

4.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自己详细的联系方式和个人基本情况,以防被人窃取。 5.为取得你的信任,对方会提供一些伪造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应仔细辨别其真伪,防止受骗。

6.不要相信手机上发来的中奖短信,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理睬。

7.天上不会掉馅饼,拒绝上门推销。上门推销的物品不要轻易购买,因为极有可能是以伪劣产品等方式进行诈骗。

8.做兼职也要谨慎。做兼职尽可能通过组织到人才市场、大学生供需见面会上进行双向选择。对招聘兼职人员的单位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网络营销公司,不要轻率亲自找上门。 校园贷(图片+视频)

警示:只要超出每个月两分利标准的费用,都是可以不承担的,即使贷款方步步紧逼,也有权拒绝支付。

一旦发现放贷者有运用不法或者不良的方式来催款,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校方反映请求他们帮助。

校园贷是陷阱

误入陷阱应及时报警

7.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案例:

在校生黄某(男)十分仰慕本班的同学张某(女),想和张某成为男女朋友,但是,张某当众拒绝了黄某,导致黄某怀恨在心,于是上网吧散布了很多关于张某不正经,和校外男人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还把张某的照片和联系电话都放到网上,导致张某在校时常受人指指点点。之后张某报警,警方很快就在网吧将黄某抓获。最后,黄某被处以5天行政拘留。 法律条文: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利保护: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本案中,张某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都受到了侵犯。张某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黄某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名誉权: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有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例如:上海一位19岁女大学生钱缘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商场保安不顾钱缘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作脱衣检查,结果一无所获。钱缘强烈抗议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未获对方同意。钱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5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十日内登报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精神损失等费用。商场不服一审,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令商场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不只是明星才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大学生要注意增强法律意识,时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7.女生的自我保护 案例:“摇”出来的祸端

夏兰是某校在校学生,平时文静爱学习,课余时间喜欢和同学聊聊QQ和微信,通过微信“摇一摇”和同城外校的一位男生聂某认识,聊了一段时间后,男生想见面,夏兰认为反正都是学生,应该没什么危险,于是就去见面,两人一起看电影相安无事,然后聂某送夏兰回学校的路上, 临时起意将她强奸。之后,夏兰不敢和家里人说,直到班主任发现夏兰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恍惚,再三追问下,夏兰说出实情,在班主任的帮助下,夏兰去警察局报了案,警察很快就在男生所在学校将其抓获,抓获后,该男生只是和夏兰“玩玩”,不是强奸。

最后该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夏兰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赔偿夏兰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律条文:

强奸罪《刑法》条文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性骚扰和性侵害是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因此,女大学生了解防止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常识。 (1)结伴而行,远离不安全的环境

如偏僻幽静处——偏僻小道、建筑物结合部、夹道小巷、树林深处、池边、湖畔、公园假山等。 (2)自珍自重

公共场所不穿过于暴露的衣服,也不要有轻浮的举止。

不要随意搭乘男人的机动车辆,夜晚一般不要单身乘出租车去郊外。 不要轻易接受男性的物品,即使是茶水、饮料也要警惕。 与男性外出游玩时,切勿饮酒,更不能过量。

此处注意提醒男生!醉酒状态下,带女生去宾馆,时候女生告其强奸的案例有很多,因此,男女生交往要注意尺度,在校期间,应以学习为主。 (3)危险关头要冷静

夜晚如发现有陌生男人尾随或跟踪时,保持镇静,临危不惧,设法摆脱。 遇到犯罪分子时,要坚强,要与犯罪分子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

选择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跑。 及时报警,或请人帮助报警。

掌握一定的护身技术,能够通过与歹徒的斗智来防范性侵害。

校园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的情况还有很多可能,咱们只是列举了其中比较多发的案件为大家讲解,其实大部分案例都需要同学们遇事不要冲动,冷静思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考才能做出合理合法的决策。

三、守法护法的模范行为

90后、00后这几个字眼,近几年深受关注。90后、00后的种种不良习惯等等,常常成为大家批判的对象,“垮掉的一代”成为很多人的感慨。的确,90后、后所处急剧变化的特殊年代,特殊的生活经历和特殊的时代背景,让这个年代的人与其他年代的人有着很多的不同,不一样的荒唐举动,不一样的理想主义,不一样的浮躁.......

可喜的是,总有一些善举改变着民众对于90后、00后的偏见,比如汶川大地震中90后的表现、比如今年阅兵中90后的主力作用、生活中我们大学生中也有守法护法的模范行为„„

见义勇为—新时代的大学生 案例:

2006年11月26日下午3时许,在上海松江大学城的一个食堂里,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二年级学生汪洋与同学看到一个男青年窃得一名女大学生的手机后逃窜。他和同学紧追其后,在一个网吧的卫生间内将这名男青年抓获。不料,男青年拔刀猛刺汪洋胸部后逃窜。当天下午3时40分,被送往医院的汪洋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光荣牺牲。

案例分析:

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国家文明水准的集中表现。尤其是同学们这样刚刚成年的大学生,勇敢地和歹徒搏斗只有少数人能够做到,所以更显出它的高尚。见义勇为者多半是在本能的正义感支配下采取行动的,丝毫没有想到要表现自己或以此来捞取什么好处。

但同时,见义勇为也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作为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面对突发的的状况和危险,我们不会袖手旁观,但是,我们也不赞成一命换一命的做法 ,见义智为才是最佳的选择。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一男子酒后欲跳桥轻生 大学生路过机智将其救下

宜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候东和同学到点军区游玩,返回经过夷陵长江大桥时,他远远看见有人站在桥中间护栏外,似乎是想轻生。见此情形,候东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立即快速骑行到该男子面前询问情况,但遭到对方拒绝。

“我看他当时情绪不稳定,就尽量岔开话题,想让气氛轻松些。”候东说,他见该男子体格健壮,于是询问对方是否当过兵,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候东主动伸出右手,自称是战友,愿意交个朋友。男子打量候东一会儿后,也伸出了手。 短暂握手后,候东并没有放开男子的手,而是继续和他聊天,任凭对方如何抗拒就是不松手,同时暗中示意同学悄悄报警。期间,男子有两次想要往下跳,也都被候东死死拽住。不久,点军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与候东一起劝说该男子回心转意。近20分钟后,男子终于答应不再轻生,大家合力将其救回。

四、结语

同学们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远离违法犯罪。 犯罪的危害性

对自己的危害:判刑坐牢、自毁前程

对他人的危害: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对家庭的危害:家庭破裂,亲人痛苦

对社会的危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

学法懂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其实还有很多,但我们希望同学们最终能够做到“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以上是,我们今天法律讲座的全部内容,最后想送给大家几句警示:

警钟长鸣,远离犯罪!

平安校园,需要同学们不违法不犯罪,更需要大家保障自身安全! 校园安全有你有我有大家,和谐校园靠你靠我靠大家! 总结:

到此我们的《法律知识讲座》结束,经过我们对上述校园中常见的违法犯罪种类和行为的分析,同学们对我们讲座开始时提出的几个问题是否已经有了更为明确、合法的答案了呢?

在今后三年的大学生活内,我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够安全、平安地、有意义地度过大学时光,最终学有所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做一个合格公民,为家庭、社会、国家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谢谢大家!

第四篇:团知识讲座讲稿

一、从两个小故事讲起:

张飞问路 越问越远

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张飞和刘备一起赶路,在路上迷了路,张飞就对刘备说,我到前面去问问路吧。张飞是大大咧咧的人,做事鲁莽,他走到前面,看到一个老农在田里干活,一把抓住,张飞长的又凶,力气又大,谁经得住他这么一抓。然后,凶巴巴发问:“喂,告诉老子,到哪里哪里去,怎么走!”那个老农吓得话都说不出来,还敢告诉他路怎么走!实在没办法,用手随便指了指,张飞一看。“是不是往那边走?”“是!是!”其实这个农民无心一指。张飞当了真!高高兴兴地回来告诉刘备,往哪边走可以到达目的地。结果呢?同学们能不能猜到结果:张飞问路,越越问越远!同学们看《三国演义》,可以看到这个故事。 这还是一件小事。不过多走几步路,还有问路送了命的。

乌江自刎

项羽在历史上是大名鼎鼎的人物,他自称“楚霸王”,可见他的威风。当他与刘邦最后决一死战的时候,在垓下兵败,输给了刘邦的部队,其实这时候,他的部队还有战斗力,只要退回去重新组织一下,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在逃跑的过程中逃到一个叫阴陵的地方,又迷失了道路。

项王至阴陵,迷失道,问一田父,田父绐曰:“左。”左,乃陷大泽中,以故汉追及之。

这句话是引用司马迁写的,出自《史记》的《项羽本纪》。为什么这个老农民又指错了踟呢,其实,错误还是出自项羽自己啊!想想,一个自称“楚霸王”的人会怎样对待一个地位底下的农民呢?最后的结果,我想大家都知道,项羽在乌江自刎!清朝的李清照流下了一段千古绝唱: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当思项羽,不肯过江东。其实,如果项羽,对人礼貌一些,就不会走错路了!也不会自刎于乌江了!

从两个故事可以看出,礼仪对人的重要性。礼仪是人的一张通行证是人的第一张名片。

二、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

礼仪简单地讲,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人们与他人交往的做什么、怎样做、以及与别人交往理自己的外表方面要注意什么,包括语言、仪容、仪态、风度等

一个有礼仪的人总是受到他人的欢迎,给人的感觉总是这个有道德修养。人就愿意我他交往。

其实,我国自古以来就注重礼仪、宣传礼仪,成为礼仪之邦。自从孔子开始,就不断地提倡做人要有“礼”,不能随随便便。比如说,儿女每天早晨起床,要到父母床前请安,到了学校要向教师鞠躬。教师走路时,你要站在旁边等教师走过才你走。

这样的礼仪随着时代的前进已经变化了不少,有些礼仪今天看起来还不可思议。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对待别人要诚恳,对别人要尊敬。对待别人要友好。对自己的家长、对自己的教师,对自己的同学,甚至对于马路上有扫地的清洁工,都应该是这样。

三、一个中学生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礼仪 1礼仪应该注意的原则:

尊重原则

对待长辈容易做到,对待同辈或者不自己的人不容易做到。一个人与别人交往,不管别人是个什么样的人,应该发自内心地尊重别人,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适度原则

1、做任何事都要适度,待人接事要做到适可而止。

2、与别人打个招呼,时间不能太长;人家还有别的事,你硬要拉住别人,不合适。

3、别人在做事,你硬要拉住他,跟他说话。不合适。

4、在教室说话声音太大,全班就只听见你的声音,不合式。

5、问别人问题,要适可而止,不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对人不礼貌。

第五篇: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一、土地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现实中,我们所说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即地球陆地表层,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会自己长出来;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随人们的意志移动,景东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镇沅,镇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东。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权可以让一个人使用数十年。如,农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筑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权,一种是集体所有权,平常我们习惯说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国务院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不需要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一方面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具体在两个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另外一面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有期限的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用途可以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国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经营权期限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同。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部门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出让要支付出让金,租赁要支付租金,划拨是无偿划拨,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就是划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本村集体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入股设立乡镇企业。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可以抵押。如果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发生,出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办理国家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受让方要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抵押过程中出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手续。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一般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是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三是用地者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四是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农用地

(一)农用地的定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用地即为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和林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

国家主要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来发包农村土地。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夺,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其承包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村的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承包方对取得的这些土地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双方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①发包方具有发包权。②监督管理权,即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③制止权。由于土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对承包人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承包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2、发包方的义务。①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不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③依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要求,土地承包以后,单独的农户在农机推广、水利灌溉、机械作业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且信息来源渠道少,这些都要求发包方为其解决较为切实可行。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所谓“使用”就是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的必要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也应予以保护。所谓“收益”主要是指承包人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及养殖畜牧中获得利益,如,果树结的果子、粮田里产出的粮食。关于“生产经营权”是指农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经营,如选择作物种植的时间及品种。对于“处置”是指农户可以自由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出,如何卖、卖给谁,这都是承包户的权利。这里,重点讲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流通转换,其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转包土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有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但要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同意,只须向发包人备案。“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可以收取租金,土地的租赁也不须发包人同意,只须向其备案。“互换”: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种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应严加限制。一般只有在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情况下,才允许其转让,且受让的对象也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还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的征用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必须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法律程序而进行,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土地承包人所得的补偿包括被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承包人的继承权,但应当注意,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承包地是不允许继承的(指耕地),但林地除外,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而作出的规定。如果允许继承,可能出现一人有多份地的情况,但承包地虽不能继承,而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林地之所以允许继承,是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出现其他一些负面影响。

4、承包方的义务。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得将土地用于这些以外的建设活动,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

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承包小组由村民选举产生,能反映村民的民主意愿,保证所选人员的素质,因为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繁杂、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事项,因此,必须选举产生承包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因承包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且在拟订方案时,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工作小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将该方案予以公布,以便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村民会议必须有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布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在合同签订方面,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即成立生效。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并登记造册,但承包方自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另外,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以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那种“新官不理旧事”的观念是错误的,同时也是违法的。还有一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对承包期限不得随意超长约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对全家迁入小城镇或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的保护,《土地承包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是分别对待的。首先对全家迁入小城镇(指县级以下的城镇),其承包户的承包地是否收回,由承包户自己决定,发包方不能不顾承包方的意愿,强行收回土地。因为现阶段,我国小城镇的规模都不大,就业机会很不多,如果进城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农村土地予以了保留,则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当然,承包户保留的承包地,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转包给其他人或委托其亲友代管;如果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间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比如转入普洱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人应将承包地交回,如不交回的,则发包方可以将其收回,但应注意的是收回的是指耕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样规定,是为了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当然,承包方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2、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首先,对结婚的妇女保护,妇女结婚嫁入地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但有的村没有富余土地,有的村甚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如果是这种情况,出嫁女原户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对于出嫁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拥有一份承包地。其次,是对离婚或丧偶妇女承包权的保护。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给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村应分一份承包地给该妇女,否则,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六)耕地的保护

在农村土地中国家将耕地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一补一,占多少,垦多少,谁占用,谁开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列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建设用地

我们国家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及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目前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范围作扩大化解释,城市房地产开发也适用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我们国家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它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程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后――县国土局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征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听证――县人民政府15日内公告征地方案——被征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期限内持证到县国土局办理征地登记。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标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具体作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户自己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谁负责安置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局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局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云南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8)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2)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3)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1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16)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17)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务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此类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村承包户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此类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解决途径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可能大家听之后会觉得如果用法律去衡量现实,违法事例太多。这说明我们还得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土地部门还得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大家工作中也得慢慢的去理这些工作,逐渐将农民引向法制化轨道。村干部回去以后要组织村民小组长、法制中心示范户培训学习,要求他们在村里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学会用土地法规处理村内的土地纠纷问题。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和美幸福! 谢谢大家!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农村电网改造实施方案下一篇:农产品展销会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