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

2023-10-06

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第132号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于2013年12月2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乃翔

2013年12月31日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龙卷风、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 —1—

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姑苏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落实防御措施,及时报告灾害发生情况,协助做好灾情调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及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纳入

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技能培训、演练和装备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志愿者等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御工作,建设防洪除涝、避风港、防护林、防雷装置等防御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储备应急和抢险救灾物资,并定期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温干旱防御、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森林火险防控等工作需要,建设人工影响天气设施,组织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公安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风险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人防灾减灾设施进行检查和培训,指导和组织投保人及时采取相关防御措施。

第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编制机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编制相关规划的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结合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经评审通过的气象灾害评估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设计的依据。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引发气象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的结论意见,配套设计、建设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测预报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林、环保等部门,建设、维护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设施,开展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区、沿江、沿太湖、石化工业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业园区等重点防灾区域增加监测设施布点密度。

新建大型港口、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的,应当配套设计大雾、大风等专业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并与项目同时建设。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的应急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公共信息发布系统,应当具备气象灾害预警接收、播发功能。体育场馆、医院、学校、车站、码头、轨道交通、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中心)、博物馆、公共娱乐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农业园区、旅游景点(区)、建设工地等场所,应当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抄送本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无线电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确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微博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知后15分钟内准确播发。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公共媒介应当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保证信息接收与传播的畅通。鼓励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单位按规定参与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

对台风、暴雪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及暴雨、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以

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知后,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的手机用户免费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具体实施细则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注明提供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开展应急工作总结,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灾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防御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国家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并与《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特制定《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为2009-2020年。本《规划》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规划》中所指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包括城市气象灾害、农业气象灾害、林业气象灾害、水文气象灾害、海洋气象灾害、交通气象灾害、地质气象灾害、航空气象灾害、电力气象灾害等。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近期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求提高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抵御能力和减灾能力。《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气象灾害倍加关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取得可喜进展。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全国每天接受气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超过10亿人次;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我国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由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平均每年5000人左右,下降到本世纪平均每年2000人左右,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构建起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面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仍存在以下薄弱环节:气象灾害防御布局重点不够明确,一些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主要战略经济区的气象灾害易损性越来越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当前气象业务体系对于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弱、预报时效短、预报准确率仍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尚未完全覆盖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预警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不够;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细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重点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尚未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撑仍显不足;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不够完善,部分已有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气象灾害专项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全社会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不够健全,部门联合防御气象灾害的机制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弱,缺乏必要的防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全社会综合防灾体系不完备。面对气象灾害频发易发的趋势,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形势更加严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气象灾害防御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如何科学防灾、依法防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大程度地减轻防灾的经济成本和社会负担,成为气象灾害防御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加大。流域性特大洪涝、区域性严重干旱、高温热浪、极端低温、特大雪灾和冰冻等灾害出现的可能性增大。受全球气候变暖、污染物排放和城市建设的影响,大气气溶胶含量增加,雾、霾以及酸雨、光化学烟雾等事件也呈增多、增强趋势,对气象灾害防御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更加严重威胁。气象灾害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高敏感行业的影响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严重威胁着这些国民经济行业的安全运行。同时,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及其伴生的水资源短缺、土地荒漠化、大气环境变差等问题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着力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服务、应对准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必须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气象灾害防御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实现综合防御。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气象灾害防御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的要求,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完善灾害防御体系。

——坚持依法防灾,科学应对。气象灾害防御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家已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测,尊重科学,合理制定灾害防御方案,加以组织实施。

(二)目标

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及其信息发布能力,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批对国计民生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关键性作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减轻各种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到规划期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末,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率减少50%以上,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50%。

三、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重点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城市、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的气象灾害防御侧重点各不相同,而交通、水利、电力、农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和以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为代表的主要战略经济区对气象灾害影响的敏感程度极高。因此,区分城市、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重点战略经济区、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按照点面结合、全面防御、突出重点的战略布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一)城市

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内涝、干旱缺水、高温、霾等造成的灾害日益严重,城市热岛效应和其它气象因素导致人居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防御城市气象灾害,需要大力开展城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气象数据和参数,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以及研究制定相关基础设施防御标准提供依据,加强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建设,加强城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增强早期预警、提前防范的能力。

(二)农村

农村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地区,干旱、洪涝、低温、霜冻等灾害对粮食、经济作物、林业、渔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新农村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农村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畅,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抗灾能力薄弱,农村防灾意识不强,防灾避灾技能不高,农村减灾工作亟待加强。

防御农村气象灾害,需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能力建设,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保障气象灾害信息能够到村入户;加强农村防灾科普宣传和农民防灾避灾技能培训,建设农村防灾科普宣传与技术培训基地;增加气象科技的贡献率,保障粮食等农产品稳产高效;开展新农村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开展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修订完善农村建筑物和农业生产设施防灾标准;指导地方科学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和新农村小区,加固和改造现有的农业与农村防灾基础设施和民宅等建(构)筑物。

(三)沿海

我国沿海地区气象灾害多、损失重。每年平均有7个热带气旋(含台风)登陆我国,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海洋大风、海雾、海冰对航运和渔业生产的安全影响很大。由气象灾害引发的风暴潮和地质灾害造成的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损失呈上升势头。因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日趋严重。但目前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相对薄弱,海上气象灾害信息发布范围不广,部分渔业和海上运输的船舶难以及时获取台风等预警信息。沿海许多建(构)筑物防浪、防风暴潮和防风标准偏低,防灾设施特别是民宅建筑防灾能力弱,避难设施不够完善。

沿海地区以防御台风、大风及其产生的风暴潮、地质灾害和海平面上升为重点,加强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网和多部门联合的海洋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业务和应急服务系统;提高预警发布能力,建设由海洋气象预警电台、卫星广播等组成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开展沿海地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气象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综合评估,开展重点工程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沿海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要江河流域

在地理分布上,我国自北向南有嫩江与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等七大主要江河流域。东亚地区独特的季风气候,造成流域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夏季易发生流域性洪涝。冬春季节,北方河流还易发生凌汛灾害。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

重要江河流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把防御大范围暴雨和持续性强降水引发的流域性洪涝以及流域大面积干旱、严重的季节性干旱放在首位,实现工程性与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有机结合,构成完善的流域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流域洪涝干旱联防工作机制,合理布设流域气象、水文监测网,确保及时获取流域面雨量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流域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开展流域降水过程预报;建立洪涝、干旱灾害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预案;编制和更新流域洪涝、干旱风险区划,调整流域防洪标准,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五)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

交通运输和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同时也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低温、霜冻、暴雪、大雾等对铁路、公路和输变电线沿线的影响尤为显著,造成道路结冰、交通瘫痪、电力供应中断等严重后果。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生产部门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一个行业受灾后,不利影响会迅速连锁传递到其他行业,灾害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明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显放大。

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是建立交通气象观测、电力气象观测等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发展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预警服务,实现部门间、行业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以及灾害协同防御;开展铁路、公路和输变电线沿线精细化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设计标准;建立铁路、公路和输变电线沿线工程设计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合理规划和布局,科学防灾避灾。

(六)重点战略经济区

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成渝地区等为代表的我国重点战略经济区,交通发达,城市化与经济一体化程度高,综合经济实力强,是我国人口稠密区和经济密集区,但同时也是灾害频发区。这些地区气象灾害的区域性和连带性十分明显,干旱、台风、暴雨、雷电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危害程度高,造成的经济损失大,是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

重点战略经济区的气象灾害防御,要突出区域联防、点面结合,统筹规划区域性稠密气象观测网络,加强区域内先进探测技术和移动观测系统的协同建设,提高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建立区域一体化的精细化预报预测业务和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警业务,发展气象灾害高影响行业的专项预警技术和服务;开展区域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合理布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加强重点战略经济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主要任务

根据各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的重点,统筹制定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构建气象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发展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显著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1.提高气象灾害综合探测能力

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水平。调整、优化国家和地方气象站网布局,充实观测项目,增加台站密度,提高地面和高空自动化观测水平;加快推进新一代天气雷达在重点区域的加密布设,发展其它地基遥感观测系统和专用的飞机气象探测系统;风云静止气象卫星实行双星观测互为备份,风云极轨气象卫星实现组网观测,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增加雷达测量降水等新的探测能力,构建对地气象灾害探测系统和空间天气灾害探测系统。建成由地基、空基、天基观测系统组成的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气象灾害,尤其是对重点区域主要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的综合立体性连续监测。

提高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水平。多部门联合建设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包括各类专业监测网在内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全面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到2020年,气象灾害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完善气象灾害信息网络

统筹发挥公共信息网络和专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加快推进气象通信网络的升级换代,使实时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分发时效达到分钟级;建成国际先进的分布式气象信息存储与共享系统,信息提取和共享能力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公共资源,建设和完善各相关部门间气象灾害信息实时快速交换网络和共享平台,实现全国气象灾害信息的高度共享。

3.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监测和预警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测,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预报的精细度、预警时效和准确率。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建设各类专业气象服务平台,加强精细化预报能力建设,大力提高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专业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

加强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建设,建设千万亿次/秒量级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同化融合各种观测资料,自主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的精细化数值预报模式,为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4.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发布频次,实现预警信息的滚动发布。到2020年,每天向公众提供未来10天天气预报,突发气象灾害的临近预警信息至少提前15-20分钟送达受影响地区的公众。

建立和充分利用各类现代化媒体、通信工具和通信资源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机制或平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递给公众,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群众。加强覆盖城乡社区的立体化信息发布体系,扩大预警信息公众覆盖面。到2020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及时准确地“进农村、进企事业、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进社区、进学校”。

(二)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国家减灾委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开展重大工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风险因素,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1.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国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气象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风险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分灾种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完善气象灾害风险信息上报系统和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风险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和应用。

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普查,编制承灾体脆弱性区划;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查找气象灾害防御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为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奠定基础。

2.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相应的建设标准,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确保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工程立项中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研究制定综合评估气象灾害危险性、承灾体脆弱性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模型、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区划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3.加强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开展气候变化事实及演变规律的监测分析,加强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气象灾害发生和发展规律研究,开展气候变化对极端气象灾害事件,以及对经济、社会、国防、能源、水资源、农业和粮食、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建立集气候变化监测、预测、影响评估、应对为一体的气候变化业务。

(三)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完善防灾法规和标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普及,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1.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要依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及其风险区划,针对各类气象灾害组织编制防御方案,明确气象灾害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各部门的防御职责和联动机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和防御措施等事项,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有关要求,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分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责任。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实施,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综合效益评估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新问题,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2.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内容完善、科学配套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等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根据国家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办法。加快推进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气象灾害种类及风险区划,提供完整、准确的气象数据,为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提供依据,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性、规范化、标准化。

3.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在各级科普馆中设立气象科普室,扩展气象科普基地,广泛开展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农民、中小学生等防灾减灾知识和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演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险防灾能力。

(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各类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明确气象灾害的等级划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应急救援的启动和终止规程、紧急避难场所和转移路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部门职责和联动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演练,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2.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紧密协同联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协作联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提高对干旱、冰雹、大雾、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灾害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水平。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救灾抢险物资储备库,加强国家和重点防御区救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施、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统筹管理。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发展和壮大气象减灾志愿者队伍。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气象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加快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性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建立跨国界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警和救灾应急救援机制。

3.提高基层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对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进行评估,促进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规范化和社会化。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强化基层社区、乡镇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围绕“消除社区安全隐患、提高居民减灾意识”,着力提高城乡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切实增强基层居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技能。建立社区、乡镇气象灾害警报站,确保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责任区内的群众传递,按照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正确防御气象灾害。面向社区、乡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远程培训、集中培训和应急演练相结合的综合培训。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加强重点战略经济区、城市、农村、沿海及农业、林业、交通等高影响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综合防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程,按照国家相关防灾减灾规划所确定的相关工程等执行。为加强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系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研究、预警网络体系,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到2020年,依托已有现代化建设成果,与中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已有资源和建设紧密衔接,实施以下八项工程建设。

(一)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建设完善城市近地边界层大气物理、化学成分立体观测和城市自动化探测系统,发展城市区域精细化数值模式与大气成分数值模式系统,完善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和城市突发事件气象紧急响应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国家级实时业务灾难备份系统。

(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开展农村气象及相关灾害普查,补充完善天基、空基、地基相结合的综合观测系统和快速、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建立健全精细化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提高农村易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农业影响的监测评估体系。

健全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发展乡镇气象服务站,依靠乡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建设成果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到农村的瓶颈问题。

(三)台风灾害预警工程

建设完善由岸基气象站、海洋站、地波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船舶、卫星遥感、飞机和火箭探测等组成的海洋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以及资料传输共享、灾害预警、灾害应急服务等系统。发展海-气耦合数值预报模式系统,建立海洋气象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台风灾害影响预评估业务系统。

(四)高影响行业与重点战略经济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评估工程

多部门联合建设完善重点战略经济区与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黄金水道、重大水利水电设施、架空输电线、重大通信设施、优势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矿山聚集区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集中区等气象灾害防御综合监测系统;发展交通气象、航空气象、农业气象、地质灾害气象、林业气象、水文气象、环境气象、电力气象等灾害预警和评估系统。

(五)雷电灾害防御工程

整合现有区域性地闪定位网探测子站,形成覆盖全国的地闪监测网,实现全国雷电实时监测信息共享。完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对雷电发生发展演变趋势、雷电发生概率、雷击危害等级等开展综合预报预警。建立国家级和省级雷电研究实验室、雷电防护设备检测中心以及外场实验基地,开发新型雷电防护产品。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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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沙尘暴灾害防御工程

加强沙尘暴预警、预报综合能力建设,提高沙尘暴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加强沙尘暴灾害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做好沙尘暴灾害监测、信息传输、灾情评估、应急指挥等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建成由卫星遥感、地面监测站、信息平台和信息员等组成、覆盖我国北方地区的沙尘暴灾害综合监测网络。加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建成沙尘暴防灾减灾综合体系。

(七)气象卫星工程

加快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气象卫星体系,构建满足我国天气预报、气候监测与预测、生态环境与大范围自然灾害监测、灾害防御以及军事应用等业务服务需要的气象卫星遥感应用体系。完成风云二号03批气象卫星、风云三号02试验星、风云三号02批业务气象卫星、风云四号综合探测卫星和降水测量雷达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工程建设。接收利用资源卫星、环境与减灾小卫星以及海洋卫星等国内外有关卫星资料,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服务。

(八)气象防灾科普教育工程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立完善气象科普馆和气象科普展室。制作气象减灾公益广告。开发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产品,编制系列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挂图和音像制品,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案例教材。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培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

加强各级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重点,组织编制本地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层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责任制,把气象灾害防御任务切实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通报与协调机制。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

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依法防灾减灾的水平。开展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防灾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减灾工作深入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

切实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协作,确保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及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区域间、部门间、部门和地方、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间的合作,不断深化合作领域和层次。合理配置各种防灾减灾资源,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组织实施相关重大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

切实加强我国气象灾害成灾规律、成灾条件、发生机理、预报预测、风险评估、防御对策和各种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灾害防御工程标准等的科学技术和标准研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仿真实验,开展亚洲区域气象灾害机理研究、减灾政策研究和减灾合作机制研究,制订应对气象灾害的战略和政策。加快科技成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应用,大力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及能源、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新突破。

(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

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培养高素质防灾专业技术队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专业人才培训,优化队伍结构,建立良好的人才引进、培养、流动和评价机制,多渠道发展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队伍建设,为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决策咨询。同时还要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不同层次的减灾专业教育,提高灾害管理人员水平。加强防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和各部门(行业)抢险队伍,形成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基层防灾志愿者队伍和乡镇、社区、乡村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在乡镇设立气象协理员,协助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在社区、乡村设立兼职或专职灾害信息员,及时接收和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灾害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本社区、乡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和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鼓励和引导 2010年公务员必读的重要文件

企业、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各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的投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资金的募集,多渠道筹集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建设专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对气象灾害受灾单位和群众的救助、损失转移及分担作用。

(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大力推动气象科普创新,不断完善和规范气象科普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对重点地区和人群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公众广泛参与的防灾避灾演练。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气象灾害的信心。

(八)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国际合作

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发布日期】2017-03-30 【生效日期】201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六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 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 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在边远农村、山区、渔区因地制宜建设和利用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

第二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二十四条 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转移避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

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并为乘客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同时废止。

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

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区教育局对各校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设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学校的防汛防台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校建立相应的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抢险队伍。

(二)主要职责

1、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各校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1)协调组:会同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检查督促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参与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业工作小组涉及防灾的相关工作;承办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发布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巡查组: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防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总结;指导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抢险组: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后勤组:指导和监督学校危破旧校舍的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灾害隐患点的观测和处置;指导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教育局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处理日常防灾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防灾期间会议召集,文件、传真的拟订和转发;通知、督促、检查各校防灾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预警和信息记录,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宣传总结等工作。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一、村各组实行24小时值班(6月1日至9月30日),确保通讯畅通。

二、积极主动抓好情况搜集和整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全方位掌握情况。

三、重要情况严格按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逐级报告,做到不延时、不误报、不漏报,并随时落实和登记处理结果。

四、在暴雨天气,村村防汛责任人和监测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外出。

五、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做到入户、到人。

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发展论文范文第6篇

由于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溪河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二、山洪灾害的成因:

1、持续或短时强降雨

持续降雨或短时强降雨汇聚成地表径流,导致溪沟水位暴涨,产生溪河洪水;洪水挟带大量砂石成为泥石流;因降雨导致山体松动滑落,形成山体滑坡。溪河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摧毁房屋、田地、公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蓄水工程溃决

水库、塘坝等蓄水工程突然溃决垮塌,水流突然涌出,形成溪河洪水,因其流量大,流速快,有时会诱发泥石流、滑坡,造成灾害。

三、山洪灾害的种类

1、溪河洪水

暴雨引起山区溪河洪水迅速上涨,是山洪一种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由于溪河洪水具有突发性、水量集中、破坏力大等特点,常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甚至可能导致水库、山塘溃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很大。

2、滑坡

土体、岩块或斜坡上的物质在重力作用下沿滑动面发生整体滑动形成滑坡。滑坡发生时,会使山体、植被和建筑物失去原有的面貌,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泥石流

山区沟谷中暴雨汇集形成洪水、挟带大量泥沙石块成为泥石流。泥石流具有暴发突然、来势迅猛、动量大的特点,并兼有滑坡和洪水破坏的双重作用,其危害程度往往比单一的滑坡和洪水的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常常掩埋掉一个村庄或城镇。

四、山洪灾害防御常识:

1、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各级政府要在县、镇、村、矿业、工厂、机关、学校、企业的广大群众中积极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要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制定预案,落实责任

要事先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落实各级各类责任人和应急处臵措施。

3、发生暴雨,高度警惕

降暴雨时,要时刻观察房屋周围的溪河水位和山体有无异常。特别是晚上,更应十分警觉,随时做好安全转移的准备。做到日不闭户,夜不上床,河不行船,桥不通行,日夜巡查。

4、及时预警,迅速传递

观测到可能引发洪水、泥石流、滑坡的降雨量,要立即采取鸣锣、放铳、打电话、广播等预先设定的报警措施,迅速向可能受威胁的居民传递警报信息。

5、水库山塘,加强防范

发生大暴雨时,要加强对水库山塘水位、渗漏等情况的观测,如有异常,要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

6、遭遇山洪,果断躲避

1)溪河洪水迅速上涨时,不要沿着河谷跑,应向河谷两岸高处跑。

2)泥石流发生时,不要顺泥石流沟向上游或向下游跑,不要停留在凹坡处,应向沟岸两侧山坡跑。

3)山体滑坡时,不要沿滑坡体滑动方向跑,应向滑坡体两侧跑。

7、组织转移,有条不紊

安全转移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他人员;要事先制定转移路线和地点,落实撤离组织人员和责任。

8、洪水围困,理性求救

遭洪水围困,有通讯条件的,可利用通讯工具,寻求救援;无通讯条件的,要想办法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同时要主动采取自救措施。

9、住宅被淹,有效避险

低洼处的住宅遭洪水淹没或围困时,通常有效的办法是:一是安排家人向屋顶转移,二是想方设法发出呼救信号,三是利用竹木等漂浮物转移到较安全的地方。

10、住宅基地,合理选择

建房应选择在平整稳定的山坡和高地,要远离河滩及沟谷等低洼地带,避开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带。

11、修路架桥,科学选线

修路、架桥等,要避开山体易滑坡、崩塌区域,特别是不能侵占溪河滩地。

12、行洪河道,严禁弃渣

严禁向溪流倾倒垃圾、工程渣土等废物废料堵塞河道,严禁侵占河流滩地。

13、自然生态,人人保护

严禁乱砍滥伐、乱采乱挖、毁林开荒等破坏自然生态行为。

14、如何观察天气征兆躲避山洪灾害?

山洪发生前一般在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强降水发生,注意观察天气征兆,可以提前躲避一些山洪灾害。

在春夏季节,当观察到下面几种天气征兆时应加强对发生山洪的警惕性。

1)早晨天气闷热,甚至感到呼吸有困难,一般是低气压系统临近的征兆,午后往往有强降雨发生。

2)早晨见到远处有宝塔状墨云隆起,一般午后会有强降雨发生。

3)多日天气晴朗无云,天气特别炎热,忽见山岭迎风坡上隆起小云团,一般午夜或凌晨会有强雷雨发生。

4)炎热的夜晚,听到不远处不断有沉闷的雷声忽东忽西,一般是暴雨即将来临的征兆。

5)看到天边有漏斗状云或龙尾巴时,表明天气极不稳定,随时都有雷雨大风来临的可能。

15、滑坡崩塌的前兆特征是什么?

滑坡发生的前兆特征包括:

1)前缘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土体隆起;

2)后部裂缝急剧加长加宽,新裂缝不断产生,快速下挫,土体出现松动、小型坍滑现象;

3)滑带岩土体摩擦错动发出声响,裂缝冒出热气或冷风;

4)出现堵塞多年的泉水突然复活,或井(泉)突然干枯,或水位突然发生变化等异常现象;

5)出现动物惊恐异常,如猪、狗、牛、羊惊恐不安,不能入睡,鼠蛇乱窜,树木枯萎或歪斜现象;

6)临滑前,滑体的水平位移量或是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崩塌发生的前兆特征包括:

1)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2)坡脚出现新的破裂现象,存在异常气味;

3)岩石不时发出撕裂摩擦错碎声;

4)出现热、氡气,地下水质、水量异常;

5)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16、滑坡体附近居民发现异常如何处臵

因各方面条件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仍然居住在受山体滑坡隐患威胁的山脚低洼处,一时不可能全部异地搬迁。这些农户在平时一旦发现屋后山体有滑坡(通常发生最多的是山坡前沿部位有崩塌)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家人和周围邻居发出口头警报;同时通过电话或派专人迅速向当地政府和防汛部门报告;并确定好专人留守现场仔细观察险情变化,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政府部门及专家提出的处理办法,随时做好各项避险准备。

17、山洪易发区居民汛期如何加强防范?

进入汛期后,山洪灾害频发的地方,无论是危险区还是警戒区的居民,都要随时提高警惕,牢固树立“严密防范,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经常收听收看气象信息和上级部门发布的灾情预报,密切关注和了解所在地的雨情、水情变化,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居住地属于危险区的居民,必须事先认真熟悉居住地所处的位臵和山洪隐患情况,确定好应急措施与安全转移的路线和地点;还需勤于观察房前屋后是否有山体开裂、沉陷、倾斜和局部位移的变化;是否有井水浑浊、地面突然冒浑水的现象;是否有动植物出现异常反应,等等。发现明显的前兆,就应迅速果断地撤离现场。居住在警戒区的居民,也应随时做好抢险救灾、安全转移的必要准备,特别是现金应尽量存入银行,不要藏于家中。

18.如何躲避泥石流

当得知某区域一段时间内将发生泥石流时,应对该地区采取紧急疏散和保护措施,人员需强行迁至安全区。要建立临时躲避棚,躲避棚的位臵要避开沟渠凸岸和陡峭的山坡下,应安臵在距离村庄较近的低缓山坡或位臵较高的阶台地上。泥石流发生时,不要顺泥石流沟向上或向下游跑,应向沟岸两侧山坡跑,且不要停留在凹坡处。

19、个人应做好哪些山洪发生前的准备工作?

作为山洪易发区的居民,在山洪发生前,必须做好以下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是每个人在平时应尽可能多学习了解一些山洪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掌握自救逃生的本领;

二是无论是居住场所还是野外活动场所,都必须首先观察、熟悉周围环境,预先选定好紧急情况下躲灾避灾的安全路线和地点;

三是多留心注意山洪可能发生的前兆,动员家人做好随时安全转移的思想准备;

四是根据自己的判断,一旦认定情况危急时,除及时向主管人员和邻里报警外,应先将家中的老人和小孩及贵重物品提前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是事前积极参加灾险投保,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20、遭遇山洪灾害时怎样报警?

山洪灾害往往是始发于某一地点或部位,迅速形成洪水、泥石流,袭击下游沿线,该地的监测责任人或最先发现灾害的村民能否在山洪灾害初发时快速、准确地报警,至关重要。首先在平时应做好宣传训练,使群众了解熟悉报警信号和应对办法;一旦险情来临或山洪初发,监测责任人或第一个发现的居民,就要采取急骤鸣锣、放铳、打电话、拉报警器等预先设定的群众知道的信号,责无旁贷地迅速向下游居民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及三防部门报告,以便政府和三防部门立即向下游更大范围施放警报、广播通知或通讯报警,组织抢险求援。

21、深夜凌晨遭遇山洪时如何迅速脱险?

根据深夜凌晨突发山洪、泥石流造成死伤惨重的历史教训,凡是居住在山洪易发区或冲沟、峡谷、溪岸的居民,每遇连降大暴雨时,必须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尤其在晚上更应十分警觉,加强监测,如有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脱离现场,就近选择安全地带落脚,设法与外部联系,做好下一步救援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或救捞财物而贻误避灾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

22. 山洪高发期间,如何防御病险水库致灾?

在山洪高发期间,要特别注意防范病险水库失事。首先在汛前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彻底了解水库的病险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和水库下游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器材,保证防汛交通、通讯、报警的畅通。山洪高发期间,要安排专人看守,随时掌握水库的运行状况,严格按度汛方案要求进行调度,遇有险情,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三防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排险处理;同时,应紧急疏散下游群众,防止发生意外。

23. 被洪水围困时怎样求救

在山丘区环境下,无论是孤身一人还是聚集人群,突遭洪水围困于基础较牢固的高岗台地或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时,只要有序固守等待救援或等待陡涨陡落的山洪消退后即可解围。如果被洪水围困于低洼处的溪岸、土坎或木结构的住房里,情况危急时,有通信条件的,可利用通讯工具向当地政府和防汛部门报告洪水态势和受困情况,寻求救援;无通信条件的,可制造烟火或来回挥动颜色鲜艳的衣物或集体同声呼救,不断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争取尽早获救;同时要寻求体积较大的漂浮物等,主动采取自救措施。

24. 水库塘坝出现险情如何处臵?

水库塘坝出现险情一般有:管涌、滑坡、沉陷、开裂、决口、涵闸被堵无法泄洪造成漫溢等,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险情,应采取如下措施:

泄洪——通过涵闸或溢洪道泄洪以降低水位,减轻对大坝的压力,若涵闸被堵无法泄洪,应选择水库塘坝以外的、开挖工程量小的地方开沟泄洪,并立即截断外引水源。

抢险——组织抢险队对险工、险段全力抢险,直至完全脱险。

转移——若水库山塘库容大,险情严重,下游民宅或重要设施较多,则应一边抢险,一边组织疏散,转移群众至安全地方,减少人员伤亡。

值班——排险结束后,要派人对水库塘坝24小时不间断地值班,观察险情的变化发展情况,直到大坝可以恢复正常运行为止。

纳溪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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