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

2023-09-23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第1篇

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已经吹响。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通过实施“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战略,在“十三五”末实现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五个一批”其中就包括“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而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民政部门责无旁贷。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上对做好民政脱贫兜底保障工作作出了部署,深刻阐明了民政在脱贫攻坚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怎样发挥作用等重大问题,为民政系统兜底保障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实践路径。

打出“组合拳”,才能啃下“硬骨头”。发挥好民政的兜底保障作用,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推进。一是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完善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动态管理,提升低保兜底精准化。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个政策在脱贫攻坚中有机结合的重大作用。推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对象识别上衔接、在优惠政策上共享、在信息平台上链接,下大力气从对象识别、平台建设、保障政策、信息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强化衔接,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是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因病致贫是扶贫的难点,医疗救助是兜底保障的重点。要依靠各级政府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落实对所有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给予财政补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此外,要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构建“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民政扶贫新格局。要创新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发挥慈善灵活高效的优势;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机制的益贫性。五是推动“三社联动”在农村脱贫攻坚中发挥独特作用。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把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社区的载体作用;要切实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专业优势,众志成城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

“但愿苍生俱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扶贫,民政部门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要结合民政职责、发挥职能优势、突出民生重点,扎实做好民政兜底保障工作,做细做实、久久为功,为蒋峪镇精准扶贫贡献出民政智慧、拿出民政举措、走出民政路径,为我镇贫困户如期、全面脱贫作出应有贡献。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第2篇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

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第3篇

全县人口计生系统以优质服务为主线,以生育文明建设为平台,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全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7‰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罗田县先后荣获黄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第二名,并被湖北省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的称号,县人口计生局被评为湖北省生育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依法管理制度化。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依法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了依法管理的法制体系。

管理服务规范化。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积极探索以房管人工作新机制,完善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互通机制;全面开展村级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已有80%的村达到了规范化建设标准。

技术服务优质化。大力实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育龄人群的生殖健康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利导政策多元化。农村奖扶、企业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救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并发症免费治疗、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关爱女孩行动等多层次、多元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更加完善,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1.方局长您好!现在社会上舆论特别多,说我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是这样吗? 你好,不是这样的,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放宽,仍然是坚持三不变”,即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和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2.局长您好!现在很多农村生一个男孩,都上小学了,感觉孩子很孤单,都想再生不知生育一个,生男生女倒无所谓,这样可以吗?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现行政策不允许再生育。现在农村除几种特殊情况外,如果大的是女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村独生女户,办理《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个。

3. 局长您好!那么目前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参考资料: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城镇居民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③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适用《省计生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省计生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4.局长您好!现在有些农村居民生育一个男孩后,身体不好,比喻几岁都不会走路,不会说话等,像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申请再生一个小孩?要办一些什么手续呢?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要进行专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一是先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近两年孩子疾病检查治疗的资料和大人小孩的合影照片;二是乡(镇)人口与计生办调查、核实,发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和签署审核意见,三是县级初审,乡(镇)人口与计生办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本人带小孩到县计生服务中心,由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鉴;四是市级审批,县级将初鉴符合病残儿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市鉴定小组鉴定,如果是病残儿,市计生委将下发文件通知。县局接通知后将通知所在乡镇,进行30天公示,再按生育二孩条件审批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

5. 局长您好!我县每年有十几万人出去打工。他们都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吗?应该怎么办理呢?

按国家规定,流动育龄人口(18-49周岁)离开本县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须持有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从而证明这个人在户籍地的婚姻、生育、节育状态,便于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办理可能会给你在以后工作中带来诸多不便。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效期限3年。

6. 方局长,现在很多人结婚后怀孕了,但又不想要小孩,去引产时医生说要计生开证明,那要怎么办才能做手术呢?

怀孕需要补救证明的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不符合生育政策补救的,主要是落实政策免费政策;另一种是符合生育政策而不符合个人生育意愿本人想补救的。

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要补救的,请到乡镇人口计生办开具免费证明后,自己选择服务机构去做引产;

对于符合生育政策要终止妊娠的,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去检查,并需用三名医疗专家出具诊断证明属于:一是胎儿畸形或发育不良,二是孕妇母体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怀孕的,县计生局出具证明,就可以实施补救措施了。

7. 请问方局长,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要交多少钱?

你好!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违反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属农村村民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农村村民纯收的3倍分别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扶养费;属城镇居民的同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扶养费。

(二)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分别按上述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重2倍征收社会扶养费。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违反政策生育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县级计生部门核实后,按年实际收入的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扶养费。

如果你发现有违反政策超生的情况,欢迎你给我们提供线索,我们一定依法依规处理。

并对提供线索的人严格保密,同时落实举报有奖制度,我们的有奖举报电话是:0713—5053013。

8.局长您好!我县已经有部分农村年满60岁的计生户领到了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但还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奖励扶助对象符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犯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及子女死亡无子女的;

4、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

3、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又收养子女的;

4、溺杀、遗弃子女,查证属实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第4篇

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

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此解决失地农户的生活与就业问题。该政策最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在各地方广泛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由此出台了当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一、留地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留用地政策作为一项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够使失地农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开发的成果,因而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但是,综观各地留地政策实施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属于一些人地紧张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影响其实施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由于农业用地和地方工商业发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使农民有两大担心:一是地方政策的稳定性,怕今后土地越来越紧张,政府给农民的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农民怕留用地会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如温州用地非常紧张,许多产业项目都在排队等土地,因此影响了一些区县的经济利益,非农利益集团希望政府允许村集体把留用土地出让给工商业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保证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土管部门常常对留用地不及时加以规划和安排用地指标,进而产生矛盾与纠纷,引起农民不断上访。

第二,留用地所有权主体设置的不合理问题。目前各地政策一般规定留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如《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这至少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已征地农户与未征地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为被征地农户普遍认为那些未被征地的农户无权享有留用地,由此产生村民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谁来代表,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大会,或少数村干部?现已经发现一些地方村干部以权谋私或不作为问题,如在我们调查的村就出现村委会干部迟迟不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申请用地指标,造成可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

二、三产用地拖了

5、6年还没有落实,村民损失巨大,好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好作用。三是在深化户籍改革后,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被征地农户实际上已经市民化,一些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都将名存实亡,造成这些规定的合理性、持续性与可操作性问题值得研究。四是原来的土地是被农民承包的,被征用的承包户的损失最大,如果留用地的钱要由被征地农户出,而土地又属于村集体,被征地农户的利益损失如何解决,这样是否公平?

第三,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

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即其意是要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业生产,限制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经济建设土地。但现在各地政策规定留用地主要用于

二、三产,而非用于农业。这样的留用地安置政策是否会破坏我国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导致一些农户为脱离农业而积极主动要求土地征用,进而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另外,在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中,是要让农户当开发商、还是股东或者房东?如温州市有一个村的村民由于在留用地开发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定要将该留用地转让,而村干部则私下四处导找买家想低价转让自己从中获利。有调查发现,某县有18个村集体被征过地,其中有3个村集体有留用地,结果这3个村主任和村党支书都出了问题。又如留地安置住房政策:有的农户原已有宽敞的住宅,土地征用后又分到土地再建,成为一户多宅;还有的农户不想建(或无钱建)又不能转让,只好撂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征地农民应得利益损失。再如广东省2006年出台的《广东省关于农民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试图让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可以流转可以交易,这个做法虽然对农民有利,使广东省兴起了农用土地入股的风潮,但问题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对政府的规划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第四,留地安置中的程序问题。目前的留地安置程序还不规范,国土部门与规划部建设部门没有很好地衔接,存在规划相对滞后、优惠政策不明现象,造成农民对留用地看不懂、不放心,给征地工作带来难度,而且留地安置对象难以把握。如某县留地政策中规定了“商业用地必须村级开发经营,非商业用地用于无房户安置”,但这项政策在实施中有一定的难度。很多地方本来留给集体的留地在具体安置分配过程中,成了层层“分地”、层层“争地”,县里分到村里,村里分到组里,组里分到户里。承包土地多的,家庭势力大的得到了安置,真正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却得不到安置,因此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另外,各地在留用地管理上也缺乏统一协调,有的将留用地征为国有,有的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上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较快,交易频繁,给土地的产权管理、规划管理和市场管理增加了难度。

第五,留用地政策适用范围问题。调查发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政府、集体和农民的欢迎。表现在:(1)留地安置中政府的主要投入是政策支持,而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稳定;(2)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和经营,可以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发展基础,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3)在人多地少、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土地的资产价值十分明显,因而留地安置政策能有效地弥补了法定安置费不足的缺陷,间接提高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但是,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和远离城市地区,留地安置难以发挥作用,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留地安置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征地补偿的方法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但考虑到在土地评估技术不尽完善和地价上涨、被征地人所获得的补偿费难以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也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非现金补偿方式。比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德国也有代偿地的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非现金补偿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绪,是现金补偿之外有效的辅助补偿方式。显然,我国留地安置政策作为一种非现金补偿方式而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不过,我国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层次繁杂,既有宪法规定,也有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章、地方法规甚至其他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留用地安置补偿仅以政府政策形式出现就是最好体现),表面上看体系比较完备,而实际情况是低层次规定往往成为征地的主要依据。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不明,又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各项征地规定不尽一致,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并没有统

一、权威的规定,有关规定稳定性差,容易被朝令夕改。同时,补偿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往往只重视赋予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只重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这容易造成公民的补偿权利被虚置。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有悖于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原理。征地补偿关系着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问题,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理应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在现代法治国家,征地和补偿的设定都是始于宪法,终于法律,且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并受到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反观我国,留地安置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好的,但这些规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存在很大问题。

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而设计的,一项制度的优劣,惟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实现生活中,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条件。土地征用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政府、开发商、集体土地所有者等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更需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兼顾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组织,是公共利益的化身,其公共权力必须面对所有公共问题,维持社会各方利益均衡。但公共选择理论说明,政府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偏好。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的是城市强势集团的代言人,政府的决策导向、制度构建与资源配置(宪法秩序、权力、权威、组织等)主要都是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加上城市居民的利益表达能力、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使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而且,因为政府既是征用主体,又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和二级市场的管理者,三重身份很难保证政府在制定土地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留用地安置政策)时的超脱性,制度的不公正是必然的。由此决定了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错位的可能性,导致农民应有权利得不到维护,法定权利得不到实现。

留地安置是被征地农民原本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给予的失地农民优惠。因为地方政府有义务在征用土地发展本地经济与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两者中寻找最佳途径;仅从农业安全的角度来说,法律也须规定政府不得以牺牲农民利益来

发展工商业。所以本质上说,留地安置政策是在现行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一种选择,是在当前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高度垄断的情况下,赋予农民一定的参与城市土地开发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不过,在政策制定上,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局限性,严格界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方面权力的范围、内容、方式,特别是在事关农民生存与发展权问题上,应当减少政府单方面的决策权,让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依法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决策投票权,以及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权。

三、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公平与效率

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所有者财产损失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故国家在实施征用土地时,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全额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征用给其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被征地者的精神痛苦的补偿。显然,在这些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它因特定的主体(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的特定需要(即经法定程序所认可的公共利益)而发生,但必须按被征用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征地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地法规有关征地补偿规定均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性与非公共利益性的征地行为,也没有因此设置不同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而仅仅是简单地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价值规定一个补偿标准。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采取的主要是土地补偿与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安置包括安排被征地上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支付安置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者是根据被征用农业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上征用补偿方式为各地经济建设有效地控制了用地成本,但难以给予被征地农民长期、可靠的生存保障。而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没有实现公平交易,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得被征地农民不仅未能从经济发展中受益,反而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所以,近年来各地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由于政府征地成本低,开发商的用地成本也低,还造成宝贵的土地资源被大量征而不用、开发商谋取暴利而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有损社会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征地是政府强制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如何让农民既不失基本生存的资源,又能保证经济建设所用土地供给,而不再顾此失彼呢?换言之,如何既能让

二、三产业得到发展机会、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能保证农业、农民不会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源以及共同发展的机会?如果

二、三产业的发展必然以损害第一产业――农业以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为代价,就会出现“机会公平被折损的危险”。留地安置政策的政策目标,应当是消除农业和农民机会公平受损的危险,使我国的征

地制度能够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让被征地农民能够长久、稳定地分享城市土地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并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尽管我们认为留地安置政策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目标之一,应当是不需要通过留地也能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市土地开发中应得的增值收益,但是在其他的征地安置政策目前还难以达到这个效果的情况下,留用地制度应成为目前及今后较长时间内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

留地安置补偿是用来调节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利益关系的经济手段之一,其留地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这种调节的实际效果。因为从经济性质上看,国家的征地补偿费(包括以留地方式给予的补偿)应当是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反映,合理的留地数量关乎该政策的公平与效率。但实践中各地留地安置政策仅仅是一种行政决定,在这种机制下,留用地的数量与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无关。一些地方以“一刀切”方法规定留用地比例,尽管更具操作性,但这种做法不是从市场价格角度加以确定,而仅仅是单方面的行政决定,有失公平与效率。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征地实践中存在征地补偿费过低,不能保证被征地上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而有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弹性过大,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体现留地安置政策的公平与效率的关键在于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额、建立科学依据和定量方法,以起到弥补和纠偏其他征地法律与政策不利的政策目标。

四、留地安置政策的完善

要充分发挥留地安置政策的效用,还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留用地的价格计算方法应当公平、合理。表面上,留地安置是对农民的实物补偿,但实际上也是变相的货币补偿方式。由于在实施征地区片综合价后,面临着以何种价格形式将安置留地这种实物补偿形式从征地区片综合价里扣除的问题,而这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应当对留用地的价格计算方法、价格形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加以研究。

二是明确被征地农户对留用地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目前,对于“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及运行原则、“农民集体”作为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地界定。而根据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不能为不同主体在同样的条件下享有,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重设置,显然与所有权的特性相冲突,与《物权法》不一,并且也因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而造成“村集体”难以具体行使对土地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在现实操作中常常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所以,在留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全体被征地农户对此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三是正确处理在留用地上办起的

二、三产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失民农民的关系。应当说这类企业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在完全属于村民所有的独立法人,其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益应得到确认和保障。村委会应当尊重村民股份制企业依

法进行经营,村二委干部不宜担任企业领导,也不应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产权益进行干涉,包括村委会不能从这类企业收取管理费。另外,考察温州等地区一些村利用留用地创办的股份制企业,不难发现在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以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等方面,与《公司法》有一定差距,这很可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隐患,所以应当及时给予指导与规范。再者,农民投资

二、三产企业后能否转让出资以及受让主体是否应当限制也是一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户投资

二、三产后是有权转让自己出资的,从设立留地安置政策的宗旨看,受让主体应当以本村农户为限。但转让出资后这部分农民的生活又如何保障?从长远看应当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根本。

参考文献:

1.王少荣,刘丽明.土地征用中留地安置政策有待完善[J].中国土地,2004

(7)

2.邹晓云.留地安置的利与弊[J].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6日

3.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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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阶段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二、普通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 □、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雨露计划 □);

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国家免学费 □、自治区人民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雨露计划 □);

四、大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雨露计划 □)

学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梧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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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们:

为了提高学生资助政策知晓度,使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真正做到不让一位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的,梧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大学阶段等不同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请您认真阅读,并在相应的资助项目□内打√。谢谢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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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国家免学费 □、自治区人民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雨露计划 □);

四、大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雨露计划 □)

学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梧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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