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范文

2024-01-24

民事反诉状范文第1篇

原告:张怀志 男 36岁 汉族 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罗汉坝村五社

被告:谢方 男 30余岁 汉族 重庆人,住重庆陈家坪 

手机:13594024021

请求事项:

1、要求终止承包关系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

金5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2、返还原告承包费9万元,房租费961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被告将自有的泸州佳胜印刷制版承包给原告,期限为两年,从2004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5万元,从2004年10月起,原告按约金即交每月18000元的承包费,根据协议每一条约定:承包期内该制版的经营管理由乙方(原告)负责,甲方(被告)不得干预,在协议第二条也明确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经营项目包括甲方(被告)经营范围内所具备的所有设备、证件,并附表说明。

2004年9月20日,原告根据协议进入被告制版开始生产,从2004年10月至2004年12月,生产正常,每月产值为35000元左右,利润约6000元。但从2005年元月下旬开始,被告以场地无人监管为由,将该承包物派员监控,内外门上锁由被告派人控制,设备由被告派人操控,不准原告方操作。2005年元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锁,同日被告回复:“经发包方慎重考虑,特作出以下决定:……上述设备只能由发包方指定人员进行操作”。由于该菲林输出图片涉及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被告全面撕毁合同监控原告独立经营权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生产障碍,生产出现停滞,从2005年元月开始,由每月产值3万余元降为千余元,现已因被告无理干预而全面停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严重干预原告的独立经营权,全部监控收回承包物,至使原告承包目的不能达到,每月亏损承包费、房租费、原告工人窝工费,市场份额大量流失,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承包,被告的行为已根本违反了《承包协议》的约定,根据协议第三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现根据《合同法》及《民诉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以上诉请。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6月21日

民事反诉状范文第2篇

原告:张怀志 男 36岁 汉族 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罗汉坝村五社

被告:谢方 男 30余岁 汉族 重庆人,住重庆陈家坪 

手机:13594024021

请求事项:

1、要求终止承包关系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

金5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2、返还原告承包费9万元,房租费961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被告将自有的泸州佳胜印刷制版承包给原告,期限为两年,从2004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5万元,从2004年10月起,原告按约金即交每月18000元的承包费,根据协议每一条约定:承包期内该制版的经营管理由乙方(原告)负责,甲方(被告)不得干预,在协议第二条也明确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经营项目包括甲方(被告)经营范围内所具备的所有设备、证件,并附表说明。

2004年9月20日,原告根据协议进入被告制版开始生产,从2004年10月至2004年12月,生产正常,每月产值为35000元左右,利润约6000元。但从2005年元月下旬开始,被告以场地无人监管为由,将该承包物派员监控,内外门上锁由被告派人控制,设备由被告派人操控,不准原告方操作。2005年元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锁,同日被告回复:“经发包方慎重考虑,特作出以下决定:……上述设备只能由发包方指定人员进行操作”。由于该菲林输出图片涉及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被告全面撕毁合同监控原告独立经营权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生产障碍,生产出现停滞,从2005年元月开始,由每月产值3万余元降为千余元,现已因被告无理干预而全面停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严重干预原告的独立经营权,全部监控收回承包物,至使原告承包目的不能达到,每月亏损承包费、房租费、原告工人窝工费,市场份额大量流失,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承包,被告的行为已根本违反了《承包协议》的约定,根据协议第三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现根据《合同法》及《民诉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以上诉请。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6月21日

民事反诉状范文第3篇

原告:张怀志 男 36岁 汉族 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罗汉坝村五社

被告:谢方 男 30余岁 汉族 重庆人,住重庆陈家坪 

手机:13594024021

请求事项:

1、要求终止承包关系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

金5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2、返还原告承包费9万元,房租费961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被告将自有的泸州佳胜印刷制版承包给原告,期限为两年,从2004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5万元,从2004年10月起,原告按约金即交每月18000元的承包费,根据协议每一条约定:承包期内该制版的经营管理由乙方(原告)负责,甲方(被告)不得干预,在协议第二条也明确约定:乙方(原告)承包经营项目包括甲方(被告)经营范围内所具备的所有设备、证件,并附表说明。

2004年9月20日,原告根据协议进入被告制版开始生产,从2004年10月至2004年12月,生产正常,每月产值为35000元左右,利润约6000元。但从2005年元月下旬开始,被告以场地无人监管为由,将该承包物派员监控,内外门上锁由被告派人控制,设备由被告派人操控,不准原告方操作。2005年元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锁,同日被告回复:“经发包方慎重考虑,特作出以下决定:……上述设备只能由发包方指定人员进行操作”。由于该菲林输出图片涉及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被告全面撕毁合同监控原告独立经营权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生产障碍,生产出现停滞,从2005年元月开始,由每月产值3万余元降为千余元,现已因被告无理干预而全面停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严重干预原告的独立经营权,全部监控收回承包物,至使原告承包目的不能达到,每月亏损承包费、房租费、原告工人窝工费,市场份额大量流失,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承包,被告的行为已根本违反了《承包协议》的约定,根据协议第三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现根据《合同法》及《民诉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以上诉请。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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