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

2024-01-11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就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和城市化进程而言,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既是必然趋势,也是现实需求。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核心思想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基于城市人口管理创新的视角,需要在城市人口管理方面对政策路径进行适当调整:在管理过程方面应当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在管理主体方面实行政府与社会互动式一体化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实行社会政策配套改革,特别要重视利益导向机制在人口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流动人口;市民化;政策路径;城市人口管理;创新

收稿日期:2008—03—28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中国人口管理模式创新与政策调整研究》(2007041069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秀云,女,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创新基地博士后。

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速度不断加快。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流动人口超过1.25亿人,其中省内流动9146万人,跨省流动3314万人。[1]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已达1.47亿。[2]毫无疑问,人口流动将成为塑造未来中国人口态势的最主要力量,流动人口规模及其市民化程度将成为影响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变量。基于此,本文试图就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必要性、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以及政策路径进行探讨,为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基本涵义与必要性分析

流动人口通常被界定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在外从事各种活动的人

口,或在流入地居住而没有本地户口的人。就我国而言,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流动人口的市民化主要是指农民工的市民化。农民工的市民化实质上是农民工个体舍弃过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学习和接受城市社会规范、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过程。刘传江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至少包括生存职业、社会身份、自身素质以及意识行为四个层面的含义,即农民工职业由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转变为正规就业的非农产业工人,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为市民,自身素质提高,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城市化。[3]

总体而言,流动人口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段时间以来,许多研究者就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王春光指出,在当前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过程中存在着突出的“半城市化”现象。这种“半城市化”现象,也即是一种介于回归农村与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及社会认同内卷化。从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看,流动人口“半城市化”的永久化迹象越来越突出。这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一个严峻挑战。[4]而且,受制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惯性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制度性障碍,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逐渐成为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的边缘弱势群体。城市流动人

口不仅遭受政策与社会制度的歧视,而且不能获得足够及合法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以及文化资源,这使得城市流动人口处于社会排斥和边缘化状况。[5]其中,农民工的公民权利边缘化表现为社会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的边缘化。[6]

流动人口的这种“半城市化”现象以及边缘化状况与其在城市中的贡献形成鲜明的对比。一方面,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城市规模趋于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消费、纳税、创造财富,为城市经济增长做着贡献。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半城市化”长期化的变迁趋向,使他们有可能一直处于一种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边缘化”状态,使他们享受不到与城市户籍居民同等的各种福利待遇,也享受不到社会公共资源和城市发展的各项成果。这种状况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具有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变迁也是相当不利的。因此,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是政府的现实需求。

1.流动人口市民化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30年来,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仅就农民工而言,世界银行估计,从1978年到1995年中国GDP年平均增长的9.4个百分点中,农村劳动力转移贡献了1.5个百分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表明,劳动力转移对1982年到1997年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0.23%。[7]广大农民工的贡献集中表现在经济增长中劳动力红利的贡献上,即占我国产业工人2/3的农民工以极低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福利的几乎不享用,为企业的发展,进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在当今世界上罕见的、持续的低成本劳动力供给。[8]

这种贡献尽管是有目共睹的,然而由户籍制度所决定的资源和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流动人口与城市户籍人口在发展机会和享受发展成果方面的不平等。流动人口既没有被纳入城市人口和社会经济统计体系,也无法均等地享受城市发展的成果和社会福利。这不仅限制了流动人口进一步向上流动的机会,也助长了城市户籍人口的“惰性”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城市发展的活力,也加剧了群体间的矛盾对立。同时,外来流动人口在面临利益分配与权益保护时所处的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也使其正当权益很易受到损害,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无论是在政治、文化层面还是社会层面,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给流动人口合理的市民待遇,促进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融合和相互认同,不但有利于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且也有助于社会稳定。

2.流动人口市民化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水平

没有移民,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人口和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是一个城市化过程。[9]城市化与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伴随着流动人口的市民化进程。建国后,我国实行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这一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也造成了城市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从乡村到城市的、以大规模人口流迁为特征的快速城市化过程带有相当程度的补偿性。可以说,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流动人口市民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我国城市化的成本。在我国1.47亿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广泛地参与到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城市立足,不仅完成了职业转换,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和住所,也接受了城市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和创业理念。推进这部分流动人口实现“市民化”,成本相对小而效益大,是较为经济的城市化途径,利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3.流动人口市民化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是当前中国城市流动人口所面临的、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该问题能否顺利解决,与户籍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10]我国现行城市人口管理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即使在大规模人口流入城市、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人口的情况下,仍按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两条线分别管理,构成了城市内部的新二元管理结构。城市内部的“城乡分治”,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格局,集中表现为对户籍人口利益的过多保护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不到位和制度缺失。从经济上讲,城市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差别不仅使劳动力市场被分割,造成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在劳动市场上的不平等,而且也人为地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设置障碍,损害了城市的经济竞争力。因此,只有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使他们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政治参与等诸多领域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市民化推进过程中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户籍改革以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和相关政策,希望借助于相应的政策体系构筑起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和城乡社会统筹发展的制度框架。然而,政府在流动人口的城市接纳上表现为相互冲突的两个方面:一是希望以户籍管理对象或流动人口的权利作为发展的工具,追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乃至保持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二是以促进和保障流动人口的权利及其福利为导向,通过缩小城乡差距,最大限度地促进不同群体的社会公平。实际上,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难以提供充裕的就业机会和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一般都会优先考虑既得利益以及地方的经济社会稳定问题。面对规模庞大的人口的流入,地方政府在完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以及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方面面临着一定的矛盾和问题。

1.良好的管理、服务与人口总量调控之间的矛盾

大规模的人口流入对城市基本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对城市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带来了巨大压力,对现有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福利体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加大了城市人口综合调控工作的难度。地方政府早已意识到控制人口规模过快增长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所在,但是在城市人口宏观调控和服务管理中却面临着“有顾虑、没抓手”的困境。城市政府一方面担心人口宏观调控会提高企业用工成本,影响城市经济发展大局;另一方面也担心地方出台“人口准入”政策会招致众多的非议和责难。即便政府主观上愿意尝试调控人口,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的问题。此外,地方政府还担心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对流动人口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可能成为城市规模失控的潜在因素。

2.流动人口权益保护与地方户籍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是沿着农村→小城镇→中等城市→大城市的路径单向流动的。而从城市的角度看,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会和经济转型,城市内部的社会分化(特别是贫富分化)逐渐清晰起来,城市弱势群体和底层人群的大量存在,加重了社会负担,也加大了社会风险。特别是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人群由于文化水平低、年龄大、技能差、观念落后,就业相对比较困难,始终是政府再就业工程的难点。外来流动人口虽然在城市劳动就业方面处于拾遗补缺的位置,但是其就业与本地户籍人口的竞争关系依然十分明显,特别体现在一些非正规就业领域,竞争关系更是十分激烈。因此,出于对本地户籍人口利益的保护,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就业政策,原则上会要求优先安排本地劳动力。地方政府在流动人口权益保护与地方户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的结果,一般都是倾向于后者。可见,在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流动人口的自由迁徙权、平等就业权、平等教育权及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权益的保护仍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3.自发性的人口流动与户籍属地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

流动人口经过长时期、自发性的集聚,从量的积累产生质的变化: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居民,成为不流动的“流动人口”。只不过他们受目前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衍生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限制,无法获得合法的城市居民身份和市民待遇。尽管户籍制度改革呼声很高,一些地方也在户籍制度管理方面进行了若干尝试性改革,但时至今日,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子女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等制度性障碍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制度不仅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影响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给流动人口的社会阶层流动制造了障碍。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参与了城市的社会经济活动,成为城市社会的纳税人,在履行了各种义务的同时却未能合理地享用权利。

三、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核心思想:权利与义务对等

基于上述关于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必要性和流动人口市民化推进过程中若干矛盾的分析,本文认为,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应有一个贯穿始终的核心思想——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具体而言,一个人在城市生活时间越长,履行义务越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大,就越应当享有较多的城市福利和公共服务(见图1)。

在城市社会的总体承受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为流动人口获得市民待遇提供合理途径,构筑起有利于推动人口合理流动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制度框架。在这一制度框架内,调控机制主要发挥的是引导和驱动作用。根据图1三维曲面结构示意图,可以看出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权利、义务和居留时间三个方面之间关系所体现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思想:

1.权利

对流动人口各种权利的认可是尊重和保障其权益的重要基础。权利层次从低到高,依次包括企事业单位招聘权、子女教育权、就业培训权、纳入社会保险权、住房保障权和社会救济权等;高层次的权利可包含低层次权利,相互之间也可以是交叉关系。在城市,稳定的工作岗位、可靠的收入来源、合法的固定住所是保证一个人体面生存的基本条件。对具有谋生能力和居留愿望的外来人口,理应赋予他参与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利。对于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人口,在他们遇到困难时,也不排除个别的临时性福利政策,如短期的社会救济,以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的管理思路。

2.义务(或称贡献积分)

对权利的享用决定于所履行的义务或所做的贡献,可采用积分制。义务或贡献涉及的范畴应包括无犯罪、依法纳税、个人信用良好、体面的居住条件、较高的文化素养、投资能力或自我负担能力等。这些要素是对外来人口的社会经济参与能力和立足条件进行的界定。其中,无犯罪记录是作为个人道德操守最基本的也是最低的要求,以规范外来人口的社会行为。城市发展既需要高学历、有特殊技能、具备投资能力,能够对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员,也需要中、低层次的一般劳动者。只要遵纪守法,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又有合法居住条件的,就应当对其所履行的义务和所做贡献予以认可。

3.居留时间节点

时间节点的确定可采用连贯制,也可以采用间断节点,比如,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作为合法公民,可享受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企业招聘、就业培训、综合保险、子女教育;居留时间5年以上,履行了基本义务,可享受所有的经济权利,如企事业单位招聘、公务员报考、就业培训、综合保险、子女教育等;居留时间在10年以上,可享受所有福利和公共服务。如果外来人口的长期居留已成定局,对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变成了长期的硬性需求。因此,依居留时间梯度整合的制度安排不仅体现了城市社会对外来人口的接纳和包容,也符合公平性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原则。

四、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政策路径:

基于城市人口管理创新视角从城市人口管理的角度看,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人户分离的日趋普遍,流动人口边缘化状态的严重存在,这些都给流动人口市民化增加诸多的复杂因素,也给城市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因此,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在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必须在城市人口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对政策路径进行适当调整。

1.管理过程: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

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是一种静态管理制度,采取由户及人的运作方式,主要反映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静态信息,无法反映家庭户中每个成员的动态信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一般地,除了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不定期的大规模人口抽样调查之外,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人户分离”人口的准确数据。因此,在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如此巨大的情况下,要想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对传统的静态管理进行改变。应对“人户分离”人口以现居住地作为管理的立足点,建立属地化的人口管理模式,全面掌握属地内居民的人口信息,定期跟踪人员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从长远看,人口流动的常态性,要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应该是常态的制度性管理。这样流动人口统计数据的获取以及对实有人口的全覆盖式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流动人口的数据获取以及对实有人口的全覆盖式管理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以条线为基础的流动人口统计既相互交叉又存在遗漏,各个条线的人口统计与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偏差。第二,依靠每年一次的流动人口调查来获取流动人口数据执行成本太高。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有办法获取流动人口数据,在实际工作中以户籍为基础的人口管理制度也难以对实有人口进行全覆盖、动态式管理。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的制度性管理,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居住地管理,建立相应的全覆盖的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体系。

可以说,居住地管理体制是对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和统计的基础性制度。本文认为,实施常住人口的居住地登记制度,逐步实现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的平稳对接,是城市人口综合管理的基本目标。因此,应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利益与现有流动人口管理的部分成本,并使之最终转化为按居住地登记的常住人口的社会福利。对于基于社区层面的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由于其本身是人口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网络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建立与之相联系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机制,这是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的必要环节。

2.管理主体:实行政府与社会互动一体化管理

现阶段,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是以政府作为管理的唯一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采取了建立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增加外来人口管理的人力财力物力、推进外来人口的属地化管理等种种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外来人口规模的持续扩大使政府部门面临越来越大的管理压力。为不断适应外来人口规模扩张带来的各种需求,政府不得不一再增加管理中的资源投入,从而使管理成本不断攀升,但管理效益却没有随资源投入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政府过于强调“防范式”的管理思路以及给予本地人口过多的地方利益保护,不仅潜在地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而且外来人口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种方式逃避管理,又造成管理效率的低下和管理成本的进一步提高。这使得城市外来人口管理陷于某种困境。

城市外来人口管理陷于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城市外来人口管理中的横向联系的缺乏与社会中间组织的缺位。根据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城市管理中的公共事务不应也不能由政府完全包办。当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将一部分可以由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和权力适当地分离出去,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管理功能。同时,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协调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合作管理的新格局。人口管理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实行政府与社会互动式一体化管理,这是完善城市人口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进一步推进外来人口横向管理的渠道,扩大以居委会为空间载体的属地化社区制管理。社区是城市的基础单元,也是城市功能完善和管理效率提高的重要载体。在目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中,随着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社区被赋予了较强的管理职能,包括财权、事权在内的基层权力体系得到加强。属地化社区制管理是以居住地登记制度和居民自治为基础的,并辅之以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理念。因此,实行属地化社区制管理在解决城市户籍人口内部的“人户分离”问题的同时,可以引导外来人口参与到社区自治管理活动中,这样既可以让社区承担起“块”的管理功能,又可以拓展外来人口以单位或以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狭窄空间,增强外来人口的自我管理意识。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以社区化建设为前提。今后,如何推进居委会组织向真正的社区制转变,逐步淡化居委会的行政职能,恢复其群众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成为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工作任务之一。

其次,要重视社会中间组织特别是外来人口自组织在外来流动人口自助和互助性横向管理中的作用。社会中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是现代公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城市公共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迅速扩张、城市外来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加快社会中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并发挥其在城市外来人口管理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中间组织介于政府和社区公众之间,这决定了它们在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职能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社会中间组织的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准则,也决定了它们在承担人口管理特别是外来人口管理方面的有效性。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中间组织在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优势和有效作用。

3.管理手段:社会政策配套改革与利益导向机制相结合

从长远看,户籍管理从审核体制过渡到登记体制,实现居住地管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逐步缩小由户籍制度所造成的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福利差异,是未来城市人口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现阶段城市人口管理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在过渡期内城市人口管理模式的完善,在管理手段上需要实行社会政策的配套改革,特别要重视利益导向机制在人口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的计划供应制度、统包统分的劳动就业制度和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制度在内的城市福利制度,已经使户籍制度发展成为城市公共福利体制的载体性制度。尽管经过若干年的改革,户籍上附着的经济利益有所减少,但与城镇户口相联系的诸多显性和隐性利益仍然是农业户口不可比拟的。户籍改革的难点在于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只有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才能稳步推进。

目前,包括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在内的社会经济政策依然以城乡分割和行政区分割为基本特征。尽管取消户口限制、统一城乡户籍从道理上是正确的,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城市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总体上是相对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贸然的政策变动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有可能造成更难以克服的矛盾,使户籍改革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因此,包括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必须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城市社会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接纳和认同也需要逐步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政治等领域。我们要积极探索并制定各项社会政策配套改革措施,建立起与实施人口动态管理和居住地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机制,由此推进外来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合,促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协调,让流动人口这一利益群体与其他不同利益群体一道共享城市社会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2]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中国人口信息网,http://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6628.

[3]刘传江,徐建玲等.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7.

[4]王春光.农民工的“半城市化”问题[A].流动与融合[C].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41—57.

[5]潘泽泉.中国城市流动人口的发展困境与社会风险:社会排斥与边缘化的生产和再生产[J].战略与管理,2004,(1):87—91.

[6]张晓霞.城市农民工的公民权利边缘化及思考[J].兰州学刊,2006,(3):185—187.

[7]景天魁等.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24.

[8]黄祖辉.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反映的问题、结论与建议[A].融合与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16城市农民工调查[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3—48.

[9]魏城.没有移民,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葛剑雄访谈[A].中国农民工调查[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46.

[10]彭希哲,郭秀云.权利回归与制度重构:对城市人口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考[J].人口研究,2007,(4):1—8.

责任编辑:海玉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财政和居民收入双约束下我国高等教育筹资模式选择2008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8

第4期(总第166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对于社区而言,主要是作为地域性社会,它和整体社会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在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城市社区的规范化管理已经逐渐的上升到战略性问题方面,因此在对城市社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社区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社区;管理;问题;对策;分析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而言,正在快速的进行发展,传统经济发展中,根据政府作为主导的方式并不适合现如今的社会发展,在此之外随着我国社会快速的发展和社区组织结构体系的完善,使得居民对于社区服务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同时促使了社区的管理要求在逐渐进行改变,对社区的发展以及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当今在城市社区发展的同时,管理体制也是从以往的单位制向着社区制在转变,因此需要重新的建立起基层政权以及社区自治的良好关系。

1 分析社区管理中的问题

1.1 由于管理队伍自身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

在对社区进行管理的同时,涉及到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并且具体的事物也是较为烦杂的,专业化程度比较强,这样便需要社区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文化知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社区管理工作者缺口比较大,并且年龄都普遍较大,他们对相关的工作政策在理解方面并不深入,进而向居民群众在进行宣传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到位的现象,同时在社区进行管理中,没有合理的去引入相关人才,人员也是缺少着相应编制,导致社区工作的开展受到直接影响。

1.2 由于社区的组织管理法律并不完善

当今针对于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工作而言,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同时也是存在职责交叉的情况,导致社区管理十分混乱,有关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此外在政府部门主导之下成立的社区局委员,并没有自主管理的规章制度,因为其职责范围比较模糊,和物业公司以及政府、局委员之间的联动关系以及权力边界并不清晰,导致现如今所执行机构存在着权责不均衡分配等问题。

1.3 由于服务资源存在着不足

目前在我国社区发展的同时,主要是处于在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同时在整个社区建设中,其组织以及办公条件都是比较差的,社区的服务设施整体上比较简陋甚至缺失,多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党群服务中心等办公场所也难以达到国家的标准,社区服务所需的人、财以及物是来自于政府机关单位,然而在实际中,社区的经费并没有完全都列入到政府部门的预算之中,多数的工作因为经费不足被迫停止。

2 提高社区管理对策分析

2.1 转变社区的职能

在社区管理中,对其体制进行改革关键便是需要政府部门和街道办及社区间做好准确的职能定位,保证每一个方面的优势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进行改革的同时,也是需要做到政府和社区相互的分开,把以往属于政府管理的事物全权交付给社区进行自己管理,通过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因为城市基层社区管理是根据社区自我管理为主,目前社区则是处于在一种半政府自治的状态下,在实际上,社区也是作为各级政府的基础场所,成为了政府职能管理的“代理点”。所以在社区管理中,需要对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做到社区自治,通过在社区和政府间建立起合作的关系,促进社区自身的职能进行转变,但是需要对以下几点引起重视:一是需要对社区的职能做出准确的定位,明确社区的职能边界,通过法律等相关途径使其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二是需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转变,将其责任主体的职能做出限制性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相互推诿的情况出现,减轻社区自身的负担。

2.2 培养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在社区管理中,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是通过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所组成的,所以对于社区的工作人员而言,自身的综合素质对社区的管理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的现实状况是,部分社區工作者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和社会发展对比,存在着比较多的不适应。所以为了保证社区管理日常工作顺利进行,需要打造出一支素质过硬的综合队伍。首先在社区中,需要对人才聘用机制进行完善,并对其职业资质考核制度进行规范;其次便是需要完善社区人才考核教育培训体系,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从而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培训的长效机制进行完善,从根本上提升社区工作者的总体水平和服务能力。

2.3 对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在社区进行管理的同时,要想保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前提便是需要提高法律法制的建设,保证社区具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社区进行管理的同时,相关法律并不是很晚完善,因此必须要循循渐进的制定出满足社区管理的法律。一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区居委会等法律地位进行确定。二是需要法律规定赋予社区相应的组织权利,保证其职能机制能够应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三是需要对组织之间的职权范围进行明确,提高其权利的监督力度,保证社区组织开展活动可以有法可依。

3 总结

通过对上述内容分析后得出,在社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逐渐的解决问题,保证其社区的管理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提供健康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参考文献:

[1]李国龙.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88(04):6265.

[2]蔡坤华.城市社区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究[J].商,2015,99(24):67.

[3]卢玉琴.论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D].南京师范大学,2014.99(08)123129.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第3篇

1. 当前国内该技术发展及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当前国内应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依旧存在着些许不足, 并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国内现有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的应用缺乏较为科学的引导。尽管多年以来国内交通管理工程技术无论是在开发的数量上, 还是在应用的范围上, 均较以往出现了较大的改变, 从而给现代国内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撑。然而, 却在这些技术被开发出来之后的应用层面出现了较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多数是来源于城市交通工程技术应用缺乏较为科学的引导, 并初步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较多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为直接引进国外的, 并且在这些技术应用的软件上、实践模式上也效仿了国外优秀技术, 然而这些技术的引进并不是可以直接加以应用的。

第二, 国内道路的时空资源依旧存在较大的可挖掘空间。随着当前国内城市内交通网络的复杂程度增加, 以及城市交通向周边乡镇的辐射范围的增加, 均给现代城市交通工程建设所坚持的畅通使用目的带来了巨大挑战。这一现状的改变, 致使当前国内现代城市交通工程管理领域对工程技术也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 其不但应当不断重视全局发展, 而且还要关注实际施工建设环节中的细节设计。然而, 当前国内由于城市交通管理工程技术应用水平较为落后, 导致了较多需要进行细致考虑的环节容易出现差错与问题, 从而就会导致工程技术应用范围的局限、内容的禁锢以及功能的缺失。

2. 吸收外部优势增强自身发展的途径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 作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 不断增强对现代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的科学与有效引导。当前国内现代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的应用水平依旧较低, 其根本因素来源于没有对工程技术加以适配研究, 并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环境及现状开展有效引导。为此, 逐步增强相关部门及咨询机构在此过程当中的引导性地位将十分重要。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其一, 应当从事施工建设单位的实际出发, 根据其发展现状进行相应技术引进的指导, 并在此基础上开设技术推广辅导期, 让施工单位能够实现新旧技术应用的平稳过度;其二, 应当积极提升海外技术资源的有效使用。海外技术资源的优秀并不在于其所具有的先进性, 而是在于哪些能够加以适配研究应用于我国现有工程施工环节当中。因此, 在积极进行外部优秀技术引进的基础上, 还应当增强对这些技术的应用思考。

第二, 深度挖掘现代城市交通工程建设的时空资源。现代城市交通工程建设的规模与体量正处于飞速增加的时期, 不断重视不同时期之间工程作业细致环节的对接将至关重要。而这一目的的实践, 将能够通过提升城市交通管理工程技术应用的整体效果加以实现。在此过程当中, 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其一, 不断增强现有交通工程管理技术应用的时效性与阶段性, 保证技术够新并能加以实践环节应用, 也能够保证阶段适配, 满足技术应用实践需要;其二, 应当逐步净化国内建筑施工行业的环境, 对现代城市交通工程建设粗放式发展的思维理念进行改变, 从而为技术的落地与应用提供良好的氛围与基础。

3. 结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能够发现, 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的飞速发展, 为国内建筑施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通过借助工程建设技术的学习、研发与使用, 将能够在有效规避现有环境及发展现状基础上, 有效带动国内城市交通管理工程领域的创新发展。在本文中作者首先针对国内城市交通管理工程技术与海外该项技术之间的比较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国内该技术发展及应用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思考, 并最终提出了些许有利于吸收外部优势增强自身发展的途径与对策。利用本文的研究, 作者谨此希望能够为国内城市交通工程技术的应用平添助力。

摘要:现代化城市现代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 并逐渐被应用于城市交通管理的实践工作环节当中, 从而对现代城市交通建设的速度与质量提升带来了巨大推动作用。为此, 逐步增强对不断飞速发展城市交通管理工程技术研究, 并探索其与实践工作结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将成为至关重要的研究课题。在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自身多年从事该领域研究经验, 在对大量文献的阅读与研究基础上, 对我国城市交通管理工程技术应用的展开思考。

关键词:城市交通,交通管理,工程技术,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 浅谈我国交通工程的现状与发展[J].杨荣实.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1 (08) .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第4篇

我国早在2000年左右就推出了一系列关于垃圾处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希望通过综合管理的手段, 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但是观念陈旧, 立法指导思想有偏差, 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体系, 尤其是源头控制垃圾产生的法律法规严重缺项, 垃圾收费制度覆盖面窄, 而且这些要求不高、尚待完善的法律, 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快20年过去了, 我国的垃圾污染问题依然恶化, 垃圾减量的期望也没有达成。

环境改善刻不容缓, 在今年3月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拳出击, 联合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部署推动强制生活垃圾分类, 计划到2020年底, 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将垃圾循环成资源, 是该方案明确定位为垃圾分类的立法思想。垃圾分类和回收的目的是要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把垃圾视为经济资源, 坚持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理念。而德国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治理环境中所出现的问题的。上世纪70年代末, 德国政府便已经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来规范人们对废弃物的处理, 确定了垃圾分类回收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改进, 德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立法、管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技术研究与应用方面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值得各国借鉴。

1 德国垃圾管理的有关法律

德国是第一个为“垃圾经济”立法的国家。为了找出一条与环境相容的垃圾治理途径, 将垃圾从废弃物变成可利用的资源, 德国在90年代初将立法的重点由末端无害化处理过渡到垃圾的源头消减、回收利用和最终的无害化处理上1。1991年, 德国通过了《包装条例》, 确定了生产者责任制, 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负责回收废弃包装, 再利用或再循环其有效部分。1996年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奠定了德国垃圾回收处理的原则: (1) 在生产和消费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2) 对于不可避免已产生的垃圾, 应以无害化方式最大程度的循环利用; (3) 对于不可避免并无法回收利用的法律要采取合理的与环境相容的处置方式。2016年7月, 德国另一项针对电器回收的新法案生效, 规定电器零售商有义务免费提供电器回收服务。对于小型家电, 无需小票就可将其交给任一电器零售商回收;大家电则需要送至面积超过400m2的大型电器商, 并同时向该电器商购置同类功能的新电器。

2 德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措施

2.1 制定严格的垃圾分类标准

在德国, 各种垃圾都被严格分类, 尤其是对生活垃圾的严格分类, 已经成为展现德国人严谨细致的代表性案例。垃圾回收公司会在居民区设置垃圾投放区, 放置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各种颜色代表不同的垃圾———棕色投放有机垃圾, 蓝色投放废纸, 黑色投放剩余垃圾, 黄色则专门投放标有绿色圆点回收标志的商品包装。就连玻璃瓶都要按照瓶身的颜色回收。垃圾处理公司一般会给居民提供一些环保垃圾袋, 并发放小册子, 详细注明该怎样分拣生活垃圾。对于一些废旧的家用电器和家具, 政府规定了明确的回收日期, 每月一次, 需要居民按时把废旧电器和家具放到居所街边, 由垃圾回收公司统一免费清理。但建筑垃圾要收取费用。

2.2 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在敦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方面, 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 采取了向城市居民和生产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对于居民收费来说, 一般是按照固定的垃圾处理税按户收取, 也有按垃圾排放量来收取的模式。而且对于未分类的垃圾投放采取“连坐式”的惩罚措施。如“环境警察”发现某一处垃圾经常没有严格分类投放, 会给附近小区的物业管理员以及全体居民发放警告信。如果警告后仍未改善, 公司就会毫不犹豫地提高这片居民区的垃圾清理费。收到警告后, 物业与居民自管会将组织会议, 逐一排查, 找到“罪魁祸首”, 要求其立即改善。即便不敢承认, 犯错的居民也会为了不缴纳更高的清理费, 乖乖遵守分类规则。

而向生产者征收垃圾处置费更多的反映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要求生产商对其产品的全部周期负责, 可以约束生产商减少使用过多的原材料, 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而对于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以及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 则采取征收生态税的方式, 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 达到改进产业模式的目的3。

2.3 使垃圾处理产业化

在法律支持下, 德国建立了“双向回收系统”。该系统“一收一送”, 一方面由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和垃圾回收部门多方投资成立专业回收中介公司, 建立起统一的回收系统;另一方面, 公司组织垃圾收运者集中回收消费者废弃的包装, 分类送到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使用, 能直接回收的则送返制造商, 实现物质“从出生———死亡———再到出生”的闭合循环, 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3。

此外, 通过教育的方式提高公民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意识也是德国政府主要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根据德国联邦环境局数据, 2000年至2012年间, 德国垃圾排量减少了18%。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 90%的德国人会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则, 近80%的德国人认为, 为环保做贡献对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如今, 德国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创造410亿欧元产值, 生产部门的垃圾被重新利用的比例平均为50%。垃圾回收已经成为德国人的环保“标签”之一。

我国之前的垃圾分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定位在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 忽视了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没有将垃圾分类回收看做一个系统, 则不可能围绕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各环节来立法。德国治理垃圾再生利用的经验证明, 通过制定有效的垃圾管理法和合理的制度政策以及全民的积极参与, 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减缓是可期的, 垃圾的循环再利用也为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摘要:针对城市垃圾治理问题我国决定到2020年底, 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德国的垃圾分类法律和制度经验比较领先, 其重点是前端控制, 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我国的立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循环经济,垃圾分类,德国,制度研究

注释

11.李华友, 肖学智.德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分析[J].环境保护, 2003年05期

22.申远.德国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J].中国物资再生, 1996年06期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医疗卫生制度在不断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人均寿命,也增加了老龄化人口的比重,直接产生了养老保险金在供需方面的平衡性危机。本文先分析了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两者产生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思考了如何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并提出几条可行性建议,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险金   平衡性

现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老龄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支付养老保险金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与此同时,养老保险的待遇一直在提高,倘若养老保险金组织管理协调不善,势必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均和短缺等问题。

一 、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的平衡性问题

1.天南海北,区域差别难调剂

我国幅源辽阔,基础、资源、政策等因素造成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所以养老保险金方面的供给与需求状况也有较大的区别。目前,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在养老保险金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出现入不敷出的状态,再加上国家并没有制定跨区域调剂养老保险金的办法,从而导致一些富足的地方有充足的养老保险金,而一些贫乏的地方不足以按时支付养老保险金,以至于没有明显地体现出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效

率。如果能解决养老保险金跨地区管理这个问题,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养老保险金因地区差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一制双轨,资金管理难统筹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国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的行政区域大多集中在市、县级城市。而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主要采取行业统筹制度的方式,这种养老金“双轨制”必然会导致地方养老保险金和行业统筹之间出现不协调。即使部分行业统筹的模式正在以一定的方式逐步向地方社保部门转移,但是统筹初期的缴费率和支付水平不一致等不规范的操作,都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养老金的统筹。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供给不平衡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据资料显示,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增幅逐年加大,预测到2050年,城市的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将达到1∶1。可以说,在未来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将会小于养老保险金的供给。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统筹管理措施,就不能实现日益增长的支取意愿,所以建立养老保险金的积累制度迫在眉睫。

3.三世同堂,支付压力很明显

目前,我国存在的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统筹的问题。人口年龄结构预测表明,1990年,我国老年人与劳动年龄人口的赡养比率为13.7%,2000年上升为15.6%,预计到2025年将上升为29.46%,2050年上升为48.49%。如果再加上抚养幼年子女,2025年的赡养比率将达到59.55%,2050年将达到76.8%。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金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但却给现在的年轻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和压力,他们不仅要养育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还要积累自身的养老保险金,使得养老保险支付经济压力明显增大。

二、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的对策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实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的平衡性供需,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系社会稳定都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笔者建议可尝试如下措施,来缓解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

1.加强监管及多体系融合

一方面,加强养老保险金的监管。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监管和民间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监督和管理;保监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检查盘点养老专项资金,细化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和去向,有效减少和遏制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大力提倡地方专业志愿者与离退休专业人员监督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过程,定时定期公开养老保险金收支情况,提高养老保险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要结合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金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的养老保险金法律法规,以此来约束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投资和管理,把养老保险金管理纳入政府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和理财,盘活“睡眠”中的养老保险金,增加养老保险金的合理收益,将养老保险金管好、管活、管出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金供需平衡问题。

2.延迟退休年龄,促进收支平衡

据资料显示,在全面推广养老保险制度下,截至201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75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有8400多万,而2013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元。另据统计,1980年,中国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供养比是13∶1,1990年这一比例为10∶1,2003年这一比例锐减到3∶1。此外,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如果现行政策不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收支均衡赤字将在2016年后凸显出来。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总人口的15%,97%的农村人口没有养老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年限在延长,如果不延长退休年限,势必会缩短参与工作的年限,也容易导致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在供需方面的不平衡,所以延迟法定的退休年龄势在必行。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有效应对挑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金主要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种积累形式,这是较为基本的养老保险模式,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对于许多初期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如缴费率不一致和支付水平差异等,尚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于是出现了个人账户基金被挪用到基本养老金进行发放等情况。因此,在解决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时,个人账户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法律法规去投资管理,使得个人账户资金升值,一部分利润用于个人账户的利润分成,另一部分利润用于弥补以往的亏欠,力促积累的个人资金规模能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三、结论

对于广大退休人员来说,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关系着大众“老有所养”的民生问题,所以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参与养老保险金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就要及时剖析,挖掘问题的根源,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切实有效地改善养老保险金的统筹性与平衡性,全面促进养老保险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佳晨.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的探讨[J].商业时代,2011,(3).

[2]郭磊.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供求平衡研究——以北京市为例[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3]张乐川.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缺口”分析——基于延长退休年龄的假设[J].南方人口,2012,(4).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大学离退休处)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范文第6篇

( 一) 自身因素是形成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是文化素质不高。绝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 缺乏一技之长, 市场竞争力弱, 工作稳定性差, 多从事体力劳动, 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 经常处于失业危机中, 面对生活的窘迫和经济利益诱惑, 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心理容易失衡。流动人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变化, 使他们会经常面对梦想和现实的反差、付出的体力与收入的反差、都市的繁华和个人窘迫生活的反差, 极易造成心理失衡, 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 甚至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三是法治观念不强。很多流动人口的法律知识匮乏, 习惯于用家乡的是非观念、道德标准和生活习惯来评判对错, 用个人的得失支配自己的行为, 法治观念的淡薄使他们忽视甚至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 极易触犯法律;四是融入能力较差。很多流动人口不愿视流入地为第二故乡, 不愿意通过自身改变来适应城市生活, 反倒容易产生过度的防卫心理, 对城市环境和城市居民缺乏信任, 稍遇不顺和不公平容易产生抗拒心理和仇视报复行为。

( 二) 社会因素是形成流动人口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是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排斥。个别城市居民无视流动人口为城市发展做出的贡献, 反认为流动人口挤占他们的社会公共资源, 影响他们的生活, 歧视和排斥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使流动人口缺乏归属感, 容易导致敌对和仇视心理而引发犯罪; 二是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过于缓慢。城乡人民生活整体有所提高, 但城乡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也在拉大, 很多外来流动人口成为处于城市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面对不公正待遇时易产生仇富心理而用不法手段去实施发泄; 三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盲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责任和沟通协调缺乏统一的刚性规定, 产生管不到和不愿管的尴尬, 流动人口会因游离于社会治安管理边缘而对违法犯罪行为失去道德自律和畏惧心理; 四是城乡社会保障救助机制问题。外来流动人口在参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救助、失业保险、子女入学就业、同工同酬、个人维权等民生基本需求上往往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 易使他们觉得社会不公而引发犯罪。

二、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 一) 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城市流动人口的整体素质

首先是加强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培训。很多流动人口因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 辩证分析问题能力较差, 缺乏一技之长, 社会竞争能力较差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流入地和流出地都应该创造条件加强对他们进行文化技能的培训。其次是加强思想引导和法治教育。要创造条件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社区、行业组织和单位开展好思想引导和法治培训, 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律常识, 帮助引导他们能够减少或者消除犯罪的意念和想法, 自觉争做守法公民, 努力学会依法维权。

( 二) 加强服务管理, 努力促进流动人口城市归属感

首先要通过制度建设形成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合力。流动人口的管理单存依靠公安、民政是不可能实现的, 需要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分工, 避免出现管理盲区; 其次要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保护。要通过开展人性化的服务多关心流动人口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正面宣传他们的积极贡献, 号召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多些关怀、理解、包容和接纳, 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努力消除流动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心理隔阂。

( 三) 深化体制改革, 通过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

首先要实现城乡生活方式一体化。要通过加强小城镇建设等帮助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在生活方式、工作就业方式、思维方式上实现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使他们能快速适应城市生活环境和法治环境。其次要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要通过深化改革, 努力改变受户籍限制和住房产权限制而产生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入托上学等重要民生需求上的差异化, 使流动人口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增强他们的城市归属感。

( 四) 加大打击力度, 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惩治作用

首先,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打防力度。公安机关要发挥警民合作的重要作用, 要与民政、社区等加强对接, 通过登记、协查、通报制度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 既可以防患于未然, 又可以快速反应, 加强打击力度。其次, 检法机关对流动人口犯罪要快批快结。检法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 强化法制监督, 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审结, 并可适当采取公审公判的形式, 以打掉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打消不安定分子的犯罪念头。

摘要: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持续增加、规模逐年扩大、结构日渐复杂, 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同时也给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不和谐、不稳定和不安全因素, 流动人口犯罪率明显提高, 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成因,防控对策

参考文献

[1] 于阳.社会支持视域下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预防研究[J].河北法学, 2014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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