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

2024-03-18

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这套准则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会计体系与国际准则达到较好的协调。文章在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促进国际协调的动因。

【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协调 现状 动因

会计准则制定与环境有着密切关系。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的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财政部在多年研究和准则制定的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其他得到广泛认可的准则的规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这套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这套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使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交流、使用、判断和评价的基础和平台将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状

1、引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新准则体系从原来重点关注工商企业,后扩展到其他新行业、新领域和新业务。而这些新行业、新领域和新业务中,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求。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大胆而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规范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中首次发布了有关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准则,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4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整体,为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规范。这4项具体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但非金融企业所涉及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也与其具有一致性。这4项准则解决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分类的问题,并规定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动差额不计入损益,而是计入权益,待真正出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由原来的表外披露改为表内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

3、修订17项企业会计准则

新准则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协调过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单项资产无法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企业应当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债务重组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所有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等。这些规定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

4、新增22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原会计准则已无法满足我国会计环境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因此在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另增加22项新的具体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等。这些准则的规范较为明确,为我国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动因

1、跨国公司经营效率要求的推动

影响我国会计制度的经济因素的变化速度较快,如众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我国企业在贸易、投资方面走向国际等。这些经济因素的变化和变化速度的加快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根本动力。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0479个,合同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也开始积极在国外寻找投资机会。截至2003年7月底,我国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设立非金融类企业7222家,中方投资金额超过100.9亿美元。除了在海外设厂,跨国并购也是我国本土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手段。在企业跨国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保证跨国经营效率的问题也在逐渐突出。但会计标准差异的存在,增加了公司内部报表折算和合并处理费用等信息处理成本,显然这不利于跨国公司内部报表的合并、分析和利用,这直接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经营效率。而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有利于跨国公司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而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的高效率。可见,为进一步发挥跨国公司对经营效率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

2、国际性组织机构和我国财政部的推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自成立以来,就为建立和发展国际会计标准、推动会计标准国际协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IASB主席大卫·泰迪先生多次表示希望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并于2004年11月专程率两名理事来华倾听我国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这一趋同的进展。另外,一些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机构也纷纷发表声明希望各国企业、银行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维护国际竞争和促进国际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我国作为这些国际性组织和机构的成员,表示支持国际会计准则,以促进会计实务的国际协调。就我国会计标准国际协调的参照对象而言,财政部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和在推动全球会计准则协调与趋同方面所做的努力”,“中国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冯淑萍,2004)。由此可见,国际性组织机构和我国财政部的推动,能够保证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快速有效推行。

3、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国际协调的难度相对较小

1987年中国会计学会“基本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研究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会计标准问题的正式研究,自此学者们开始从“原则”、“准则”、“标准”、“规范”等抽象概念的争论转向对具体内容的探讨。直至1992年,国内大量相关文献几乎都是翻译介绍国外会计准则,尤其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这也是1992年出台的基本会计准则“非常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等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概念框架”(冯淑萍,2003)的一个原因。2001年1月1日,我国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此次会计改革的力度相当大,内容极其丰富,可以说,基本实现了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刘玉廷,2001)。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后,除了少数项目从中国国情出发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外,在会计一般原则、短期投资期末计价、收入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处理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或一致。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从起步上就已经是借鉴了国际经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引进最先进的会计规范体系和会计技术,可以直接减少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难度。

(注:本文得到湖南理工学院2007年院级课题“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经验评价”资助,课题编号为2007Y013)

【参考文献】

[1] 常勋:解读国际会计协调化[J].会计研究,2003(12).

[2] 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J].会计研究,2004(1).

[3] 王建新: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协调进程及其效果研究——基于沪深AB股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5(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第2篇

会计的服务对象是企业的两个经济业务板块, 即企业监督和企业管理, 其最大且最关键的职能就是对这两个板块的信息进行计量分析和确认, 并通过具体精确的数据反映企业真实的收支状况, 帮助企业管理层做出适宜决策, 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传统会计业务只是进行简单的账目汇总和分析记录不同, 新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会计业务的改进提出了很多挑战, 最主要的就是将其基本职能上升为辅助企业对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的层面, 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对未来发展前景的推断和预测。税收不仅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 更是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因素。当前, 每个企业面临的税收层面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为企业降低经济负担。因此, 做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分离与协调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2 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分离

2.1 核算目的的相互分离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核算目的上有着明显不同的职责范畴, 因此要对其进行分离管理。如, 对财务会计来说, 其需要做的就是编制日常会计报表, 用来作为财务信息使用者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参考依据, 还可以向企业的管理层和领导层递交, 并作为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分析依据。税务会计则有所不同, 其需要依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 在财务会计已经计算得出的相应利润的基础上进行适宜调整, 计算出应该缴纳的税额, 为国家税务部门提供有力参考。其职责的最大功用就是防止部分企业偷税、漏税, 为国家税收的稳定提供保障。

2.2 核算依据的相互分离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核算依据上也是有差异的。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税法。财务会计需要保证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及时有效且质量有保证的财务信息, 这样才能帮助企业发现内部会计核算失范行为, 并及时加以纠正。税务会计则是要保证国家在拥有足够财政收入的前提下, 帮助发现国家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征税失范行为, 并及时进行反馈和纠正。财务会计相较于税务会计而言具有一定灵活性, 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业务情况适时采取相应对策, 而税务会计不仅需要遵守国家税法, 还要在税法和企业或纳税机关的会计准则发生冲突时将税法放置在第一位, 并以其为标准适时对账务进行调整。

2.3 核算对象的明确分离

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相较于税务会计更为具体, 即企业在经营发展进程中涉及资金运作的所有经济事项, 财务会计需要做的就是对这些事项进行严格的账务核算处理, 包括企业需要纳税的相关事项, 这是对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绝对负责。[3]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涉及企业经营投资、日常开支等各方面, 如从项目资金的投入、运用, 到资金发生周转, 再到最终退出的整个过程。税务会计则有所区别。它的核算对象是纳税人在发生资金循环时涉及的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事项。它的核算范围就是对上述这些经济事项进行账务统计, 并计算其相应的税款缴纳金额, 完成纳税申报等。

2.4 要实现二者核算基础的分离

例如, (1) 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工程竣工核算未办理前, 财务会计不会将已经取得的预收款归为正式收入范围, 而税务会计则不同, 他需要对这笔预收款进行收入确认, 并计算申报缴纳该笔税款。 (2) 财务会计需要对企业的所有支出税前列支扣除, 计算出企业利润, 但是税务会计只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 且扣除比例需要依据税法规定执行。

3 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

3.1 税务会计需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正常情况下, 税务会计要想进行纳税统计是需要有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作奠基的, 而纳税人利润的统计则是财务会计的工作。换句话说, 税务会计进行工作需要以财务会计为其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基础, 要想保证税务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就要确保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的准确度。

3.2 二者之间的协调可以对企业财务报带来直接影响

例如, 企业常见的所得税处理中存在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需要参照《递延所得税》的相关条例, 将企业的账务往来和具体资金运用情况以资产和负债的形式呈现在财务报表中, 而且递延所得税还会对企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另外, 从永久性差异角度而言, 例如, 税法规定企业在购买国债后, 其利息收入不应该计入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所得额中, 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从会计制度的规定方面来看, 企业在购买国债后, 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需要计入损益范畴中的。这样就会导致两种不同规定, 即按照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和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之间产生永久性差异。企业需要在核算损益时按照财务会计的要求进行, 而税务会计的主要作用则体现在核算所得税费用上。二者之间的协调很重要。

4 结语

综上所述,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既有分离也有协调, 两者各自发挥着相应的经济调节和监督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会计制度体系的不断改革完善, 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得到了较高的保障, 这无疑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便利, 从而帮助企业实现长远发展。

摘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在彼此的相互作用下存在着分离和协调的现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分离和协调的紧密关系, 税务会计的产生演变得益于财务会计的发展, 目前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分支。财务会计的发展进程中, 税务的申报与核算是一个整体系统, 并且有相应的先导机制作支撑, 即会计制度和准则, 可以实现为会计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的目的, 还可以为税务部门征收税收提供方便。本文的立足点在于分析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分离与协调关系, 从而为市场金融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分离,协调,市场金融,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 赵娜.浅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J].消费导刊, 2015 (12) .

[2] 沈燕.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6 (13) .

[3] 王忠孝.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分离与协调[J].现代商业, 2017 (33) .

[4] 臧桐桐.浅析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J].现代商业, 2017 (33) .

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第3篇

1.1 在相关性上存在的问题

(1) 存在单一化的财务数据。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在读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当中受到历史局限的影响较大, 只是对数据进行简单的罗列, 没有合理筛选出重要信息, 反映出的数据也不具有完整性。在此基础上看来企业要长远上对问题加以看待, 结合社会变化做出及时性的调整, 不要从短期上受到蛊惑。各单位在发展当中对经济利润过度追求, 比利润更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 为获得高利益牺牲掉一切代价, 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与破坏, 使良好商业信誉被丢弃。这些做法不可取, 这些问题使社会大环境受到影响。

(2) 决策与企业报表之间的联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企业规模日益扩大, 外部报表提供的信息使管理者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 有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这个不足, 注重培养专业的人才, 对财务信息系统加以构建, 这是企业内外存在套账现象的主要原因。通常对外财务报表既片面, 又笼统, 获取的经营状况信息并非翔实。

(3) 对会计信息的反映并不客观。从目前来看, 报表真实性情况不得而知, 效果并不是那么理想, 多数企业股价平稳, 一般对外报表对真实经营情况并不是正确地反映, 这点对于负债项目特别明显。在报表领域中审查不够严谨, 这为歪风邪气的助长提供了契机, 对投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1.2 在可靠性上存在的问题

(1) 报表编制具有任意性。作为财务工作中一个关键部分, 财务报表对整体工作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在开展财务核算之前各项工作要保证各部分财务工作的完整及时性与准确性。目前在内部控制与监管上有很多漏洞, 这影响到编制水平, 存在随意主观性的编制。

(2) 在会计理论与财务方法存在的问题。财务理论体系受到生产力的影响较大, 也会对财务会计工作方向与目标产生影响。从客观角度来说具有不确定性, 影响到国内会计情况, 引起其学科领域理论体系的变化, 使得在资产多方面的理论不足, 在产权理论上产生滞后性, 对无形资产加以确认。伴随信息化时代到来, 在企业发展中人才资源起到的作用越加明显, 因此要对人才培养加以重视。

(3) 信息质量对理论机制具有重要影响。理论产生于实践, 在实践当中得出, 又比实际高, 相反又是实践应该遵守的原则。所以, 从这里能够看出财务理论、操作系统要与经济市场相匹配。无论是在理论上, 还是具体实务上, 在操作系统上存在很多问题, 在理论上看来, 在理论与实际上看来连接并不流畅, 在进行会计处理当中, 仅仅是凭借主观上的经验, 理论支撑并不足够, 总体来说会计理论并不完善。

2 针对二者关系而采取的协调策略

2.1 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提高方法

(1) 对法律规范的健全。从现阶段来看在财务会计涉及了很多法律规范, 制定颁布由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完成。因此要对现行的法律机制加以健全, 使与会计信息相关的法律规章加以推进, 对国际经验加以适当的借鉴。

2.2 对先进技术加以借助

现代科学技术得到了快速进步, 技术要素被国内企业大量地注入, 使会计工作与科学技术得到完美的契合。可以利用计算机与无线网络等科技使会计信息技术传递和获取得到确保, 使信息网络关联性得以增强。在编制会计报告当中要保证完整准确性的报告, 对智能化与高科技形式的信息处理加以有效利用, 使发布者与使用者能够实现有效性的互动, 做出的决策更为正确与科学性。

2.3 对使用者加以正确引导

企业要使经营管理者需求得到持续增长性的满足, 对此要在法律规章上加以完善, 要全面深入了解使用主体, 使基本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 使信息会计更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在信息引导当中,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素质能力起着很关键性的作用。通过这种形式, 遵循公平公正与诚信意识进行全面的培训与提升。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对行业自律意识加以充分的关注, 对岗位培训与教育进修加以规范。在这个过程中重视提升制度层面问题, 完善从业认证体制, 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2.4 针对可靠性而采取的提高策略

(1) 对监督力度加以强化。从具体指导原则上来说相应指导细则还没有颁布, 在政府机构与企业单位当中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够有效, 发布者和使用者面对的信息还不匹配, 使信息使用准确度受到干扰, 对此需要对指导规则加以尽快地颁发, 对会计监督体制加以构建, 保证财务数据的匹配性。

(2) 重视信息公开性。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使会计信息更加公开, 对信息数据加以编制, 如实汇报, 接受社会监督, 严厉惩罚暗箱操作行为。

(3) 对从业人员自身素养加以提升。认清会计市场发展形势, 从整体上对从业者发展情况做出准确可靠、客观的了解, 通过各方机构努力。注重从业者培训工作, 强化素质教育, 加强工作表现监督力度, 对法律规程标准加以建立, 使职业素养得以提升, 以此使完整准确性的会计信息得到保证和增强。

3 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展开论述。只有保证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所以对于相关性与可靠性要加以重视, 将二者协调起来, 而想要保证二者关系的协调性, 还要从法律制度、从业者专业素质等方面做出努力。

摘要:会计人员每天都在面对各种信息, 处理着各种信息数据, 在整理统计信息处理当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会计信息质量。但需要先了解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两个概念, 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保证信息质量的两个重要因素, 二者之间协调性的关系使得会计信息质量越来越高, 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项值得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协调策略

参考文献

[1] 赵黎明, 李冰.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协调研究[J].新经济, 2016 (6) .

[2] 宋剑.论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冲突问题[J].中国商论, 2015 (24) .

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第4篇

企业的发展, 需要有资金的周转, 如果资金周转不过来, 企业就会破产, 这就是现状。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 资金的使用是否得当就是检验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继续下去的证书。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有明确的战略, 绝对不能是茫然不知所措的。至于究竟什么是企业的财务战略管理, 接下来将会展开具体的论述。

所谓的企业战略管理就是在企业的整体考虑之下, 根据企业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然后对现实的一种改进, 做出相应的决策。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来, 所谓的企业财务管理有着十分强烈的目的性。他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的利益的最大化, 借助企业的财务管理这一手段方法。而战略管理就是在接下来这一段时间内, 企业的具体的工作将是什么样的展开具体的规划与探讨。二者相辅相成, 互相帮助, 才能最终促进企业的发展。

2 存在的问题

这是一个高效率、快节奏的社会环境, 人们呢都在为了生活而奋斗, 即便是企业也在谋划自身的发展, 但是这个寻求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以下将展开具体的论述。

2.1 缺乏合理的观念

缺乏正确的观念指导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大型的企业应该具备的有效的财务管理部门, 这些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知识, 但是现实情况却恰恰是相反的, 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识相当薄弱, 最后的结果及时企业的发展完全没有合理性。再者, 就是企业的管理者本身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意识, 以致上下并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这就是一种很可怕的现象。这是相对较大型的企业, 至于小型企业的话, 那么就更加简单了。小型的企业的发展, 几乎完全由企业的主导者来决定, 主导者凭借几个临时的决定就做出重大的决定, 这就将小企业的发展推入了绝境。

2.2 执行力比较差

出的决策只有应用于实践, 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现实之中, 并不乏企业邀请所谓的比较有名的专业人员为自己公司的发展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企业就会将这些战略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之中。最后, 规划还是规划, 并没有改变分毫。或者是另外的原因, 比如说在实际的实施环境之中, 由于种种原因, 这个方案最终并没有实现, 发生了改变, 最后还是成了一纸空文。再者, 还有一个原因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涉及的方面众多。一个方面的变革就会牵涉到其他方面的改革, 就比如说人力资源方面的变革, 就会牵涉到财务的管理, 人员的变更比如说人员辞退、人员应聘, 工资的变化, 这就是现如今的状况。

2.3 机制不完善

一项措施的运行必须有配套的助力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现在的企业大部分并没有这样的自觉, 只是在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其他的内容, 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状况。企业的资金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机制的维护, 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机制, 避免出现问题。第二就是没有这样的机智的维护与检测, 我们并不能获得一个比较直观的数据。这对企业的正常运行是不利的, 我们要重视企业自身的日常监测, 减少问题出现的概率。

3 解决措施

有问题就要改正, 所以, 我们要注重问题的改进, 实现企业的不断进步, 不断发展。以下是几点建议, 希望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有所助益。

3.1 企业自身观念的变化

企业本身才是发展的关键, 如果企业不在乎的话, 那么无论外围再怎么努力, 这个企业也不会有多么大的影响。所以, 关键就在于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层如果在乎的话, 那么再怎么困难, 也会竭尽全力来实现这场改革, 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3.2 创造企业文化

企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文化, 企业文化包含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企业从开始到现在的发展历史, 这些历史之中包含了大家对这个企业的评价。当然还有其他的, 譬如说, 这个企业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很能代表一个公司的一切的。每一个公司的价值观念是不同的, 就比如说大小公司之间的差别是很大的, 大公司的价值观念格局就是比较大的, 相对来说, 小公司格局就比较小, 毕竟发展年限在那里, 其经历过的事情是不一样的。这就体现出了公司文化的差异, 往往小公司的发展状况是不如大公司的, 这就要求公司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建立, 使得公司文化能够深入人心, 使得员工能够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经济的发展。

3.3 提升全公司的员工的风险意识

现如今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 一不留神就会被丢弃在时代洪流之后。所以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提升自己的整体竞争力。积极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现在的环境不比当初, 当初的发展环境是由上层决定的, 现如今的环境是整体的员工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 共存亡。所以提升公司员工的整体意识是必要的。

4 结语

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财务, 财务的合理管理将会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财务的管理涉及很多的方面, 就比如说企业文化、企业的管理体制, 还有理论与实际之间的差距, 这些都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要做到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 并且是找寻到最合理的方式方法, 减少附加的不必要地损伤。还有主要的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 这是关键, 一个企业有了这样的一个体制, 就等于有了一个保障。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越来越的企业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之中, 各种各样。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会涉及一个核心的问题, 那就是财务问题。每一年, 总有企业因为财务问题, 被迫宣告破产。由此可见, 财务问题是一个多么重要的问题。文章将针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展开研究探讨, 提出几点建议, 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管理,二者相协调

参考文献

[1] 战略管理是消解“大企业病”的根本方法.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管理咨询中心2002年年会论文集.2002.

[2] [英]卢斯·班德, [英]凯斯·沃德著, 干胜道等译.公司财务战略[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3.

[3] 张剑峰, 李荻.企业财务战略浅论[J].渤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2 (4) .

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同时,应通过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IP地址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犯罪,也称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或涉及网络的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利用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注: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网络犯罪概念的明确表述,学术界多主张对“网络犯罪”概念作广义理解。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参见: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68;253-263.]在我国《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类型包括: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工具的传统犯罪。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对网络犯罪类型作了具体的划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与日俱增。由于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在确定管辖时,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相互交织,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困难。由于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因此,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有关各方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困境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管辖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完全不同。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是现实的物理空间,具有三维性。因此,传统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建立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基础之上,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辅”的管辖权理论。然而,网络空间不属于传统刑法地域管辖理论中的“四空间”,有学者称之为“第五空间”[1]。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领土的界限,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实践中,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困境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法律的管辖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的。传统地域管轄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要求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应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即与某一物理空间具有稳定的联系。而网络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网上地址与现实当中的地理位置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往往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地理位置,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一个网络行为无法指向一个确定的管辖因素,从而使网络行为与传统管辖基础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整体,具有虚拟和无形的特点,不可能像物理空间那样划分出一个个管辖区域。一旦网络法律行为与传统的地域管辖基础失去了联系,那么将物理空间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就成了一道难题。在超越国界的网络空间,某一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可能涉及到国际互联网所触及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果适用地域管辖原则,那么互联网所涉及的任何国家都享有管辖权[2]。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正是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地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使得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二)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人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区分犯罪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对于传统犯罪的空间而言,领陆、领水、领空和移动领土都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自然可以很轻易地区分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网络空间则不然,它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是无界限的、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很难区分某一网络犯罪行为到底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既然很难确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是在中国领域外还是在领域内从事网络犯罪,那么《刑法》关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规定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就形同虚设[3]。也就是说,传统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三)普遍管辖原则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时受到局限

由于网络犯罪是无国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涉及的国家之多,远非传统犯罪所能比拟。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各国如果启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构成犯罪,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即已经构成“国家共管之下的犯罪”;第二,以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前提。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实践来看,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国际条约尚未达成[4]。因此,在网络犯罪中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二、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之争

关于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早已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并出现了多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管辖理论

有限管辖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该理论主张:应在属人管辖基础上,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存在关联性的,享有管辖权;不存在关联性的,则不享有刑事管辖权。“关联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这一标准是对传统保护管辖原则的拓展,但与保护管辖原则有所不同。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管辖的条件,而有限管辖原则强调犯罪行为与本国国家或公民仅仅存在联系即可[5]。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以属人管辖原则为基础不如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可取,因为管辖权的确立首先必须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犯罪地尤其是结果发生地是确立犯罪保护法益的首要条件,而属人管辖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主张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来建立有限管辖原则[6]

(二)扩大地域管辖理论

该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解释现有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扩大确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标准,以实现对某一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伴随着网络的无限扩张,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当随之扩张的呼声得到了立法、司法及学者的支持。这种观点虽然极大地扩张了某一法域的管辖权,满足了法律主权心理,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成本过高而难以实施,同时也会造成同一案件多个国家都拥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形成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行为人在一国境内的合法行为,将面临着被自己无从知晓的另一国法律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从而受到刑罚的可能性。过度扩张的地域管辖,会使所有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将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犯罪,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同时也必然会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形成巨大冲击和影响[2]

(三)网址管辖基础论

即以网址为管辖基础,进而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该理论认为,网址具有相对确定性。相对于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范围而言,行为人在网络上的网址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网址的产生和变更需要网络服务商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它是可以确定的。同时,网址与现实空间存在关联,是可以查明的。由于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所以,网址所对应的服务器终端所在地,就可以构成管辖权的基础[8]。然而,以网址为管辖依据也受到了学者的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址所代表的物理空间不是惟一的,与网址构成关联的物理空间遍布网络可触及的地方;其次,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确定性并不代表拥有网址的主体是真实、确定的[9]。因此,网址不能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惟一依据。

(四)侵害法益的关联性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确定某一法域对某一网络犯罪行为是否拥有刑事管辖权时,应当以该网络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也是确立刑事管辖权的最低关联标准之一。如果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公民的法益侵害存在关联性,则享有刑事管辖权;如果不存在关联性,则不享有刑事管辖权。但基于未来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遍管辖权,则不在此限制之内。根据侵害法益的关联性理论来確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能够很好地解决网络信号“抽象越境”的管辖问题[8]。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属于有限管辖理论的范畴。

(五)网络自治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存在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之外。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活动。网络空间有自己的网络法律运作方式,包括网上立法、行政、司法等。在网络空间发生的争端,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特定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加以执行。国家主权与网络空间的任何人和活动不发生冲突,各国根据对网络空间的控制程度和方式来确定管辖权。但网络自治论是否会被国际立法接受?谁来行使网络空间自治的权力?国家是否愿意放弃或让渡其管辖网络空间的权力?这些都是网络自治论面临的难题。在目前的情况下,网络自治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4]

(六)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转让

有学者认为,为公正、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应该实施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转让。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部分让渡理论,类似于国际刑事管辖权移交理论,但两者有区别。刑事管辖权的国际转移是指某一个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而刑事管辖权的共享或者让渡,则是通过签订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公约,以协调国家之间对某一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9]

三、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上述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理论或方案,对各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网址管辖基础论和有限管辖理论都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然而,各国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并不完全一致。

(一)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域外立法

网络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很多国家都在尝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试图在立法上确立一种全新模式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规则。例如,英国在1990年《计算机犯罪法》中就规定,如果案件中的受害人或犯罪人本人身处英国,则英国法院对这一法令所涵盖的罪行就享有司法管辖权。新加坡的《不当使用计算机令》则规定,对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罪行,新加坡司法机关有权提出检控;如有人在新加坡境外任何地方触犯该法令所涵盖的罪行,则该人会如同在新加坡境内触犯该罪行一样受到制裁[2]102-107。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10]。美国是网络犯罪的高发国家,关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美国法院已经出现将长臂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倾向。根据长臂管辖权规则,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时,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11]。我国台湾地区也认为,为了“维护个人权益”以及“保护社会安全”,网络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范围将包括“犯罪行为地”以及“犯罪结果地”,两项之中只要有任何一项在台湾地区境内,其就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则看似没有违反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规则,但是,由于放宽了对“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大大拓宽了刑事管辖权范围。从上述国家的立法来看,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都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扩张管辖原则。

(二)《网络犯罪公约》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以及各国主权范围对管辖权的影响,使得各国仅在国内法中确定管辖权规则,不能从根本上防治具有跨国性的网络犯罪。因此,各国在积极修改或制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规则的同时,也考虑到网络犯罪跨国性追诉的困难,并认识到只有国际合作方能对利用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有实质性的规范。同时,也只有全球一致的立法,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认识到网络犯罪的构成和基本内涵,从而不至因跨越国界而受到两种内容迥异的法律系统之规范。在此背景下,欧洲主要国家和美国等共同起草和签署了《网络犯罪的公约》。在2001年11月23日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该公约开放签字,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不仅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规定了惩治网络犯罪的程序规范。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网络犯罪的公约》采纳了传统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原则(公约第22 条),其中“属地优越权”的领域范围包含了“拟制领土”。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通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本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条件是当这些犯罪:(1)发生在本国领域内;(2)发生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3)发生在由本国注册的航空器上;(4)由本国公民所为,且依照犯罪地法应受刑罚或该犯罪不在任何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内。由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敏感性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公约允许缔约国对上述规定的第二项到第四项加以全部或部分地保留,并明确规定“不排除任何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针对管辖权的冲突,公约规定:当不止一方对一项根据本公约确定的犯罪主张管辖权时,有关各方应通过妥善协商,决定最适当的管辖权[1]498-499

(三)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凡是网络犯罪案件的行为(包括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我国境内发生,或者发生在境外的网络案件对我国境内产生危害的影响,都可认定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即享有管辖权。这表明,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产生影响,我国就可以直接适用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这种对犯罪地作出广义解释的主张,与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时遵循扩大属地原则的基本做法相一致。实践中,没有区分国内网络犯罪案件与跨国网络犯罪案件,通过解释犯罪行为地的方法,将传统刑法管辖权规则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管辖权争议,立法的明显滞后导致行使网络犯罪管辖权时存在诸多问题,这对打击和惩治网络犯罪极为不利。因此,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立法十分必要。

四、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设想

(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立法原则

1.区分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与国际管辖权的原则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确定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而且表现在其犯罪的跨国性(即可能涉及互联网所触及的任何国家)。从实践来看,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难题主要存在于跨国网络犯罪。对于纯国内的网络犯罪案件,现行《刑法》的地域管辖理论完全能够应对。因此,在构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体系时,笔者主张区分国内网络犯罪案件和国际网络犯罪案件,分别确定管辖权规则。对于纯国内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适用现行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对于国际性网络犯罪,则应制定专门的管辖原则。

2.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的方便诉讼原则

确定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目的在于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本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由于网络犯罪通常涉及地域广泛,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往往处于不同法域,因此,对于网络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了本国《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还要考虑管辖的可能和方便诉讼。如果在事实上没有实施管辖的可能,就会使《刑法》所规定的管辖原则丧失法律效果而流于形式。在行使管辖权成为可能的基础上,应坚持便利诉讼的原则[8]。在网络犯罪中,当两个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从便利原则出发,考虑被告人或证人的住所和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的可行性、取证来源的难易程度、司法资源的投入与成本、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等。

3.公正原则

对于国际性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既要考虑其可能性,更要考虑其公正性。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无论对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是公正的,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而言,管辖公正是指避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多重不均衡的刑事责任追究,具体包括:避免受到多个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严格限制国内合法行为受到他国以属地原则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7]

4.国际协调原则

面对网络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按照“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确定对网络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所谓实际控制与先理为优,是指对于双方或多方共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已经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逮捕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赋予该方优先管辖权。当然,在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可以根据协议判断应当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是否移交的决定或安排。

(二)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具体建议

从我国现有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并没有就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而是分散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和《关于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决定》之中,这种状况制约了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为了更好地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有必要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注:渐进式立法模式是指分步立法:第一步针对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修订刑法;第二步修改刑法,将现有或即将出现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条款扩大为专章规定;第三步,制定单行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参见:许秀中. 网络与网络犯罪[M].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3: 431.]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

如上文所述,对于国内网络犯罪的管辖,适用现行《刑法》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計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可以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困境。

首先,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便于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IP地址,这个IP地址是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是较为现实的。

其次,IP地址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的关联性。按照目前的互联网管理制度,IP地址必然对应着相应的服务器,而服务器的设置必须由行为人来进行。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一定时间内总是确定的,网址和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时空的确定性。同时,网址与现实空间也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关联:一方面,网址的存在(静态的)受制于网址的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另一方面,网上活动涉及到其他网络参与者时(动态的),要与其他参与者所在的管辖区域接触,这两种关联都是客观的。如果网上行为构成犯罪,只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就可以根据此种客观关联来确定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网址,从而为管辖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就是说,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之一,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第三,以IP地址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有利于实现与民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协调统一。网络犯罪不仅涉及到惩罚犯罪的刑事问题,同样也存在着网络犯罪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惩治网络犯罪,也要与民事司法管辖制度保持协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网络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确定可以由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来行使管辖权。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注: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目前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以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并没有突破我国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2.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管辖权

(1)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有限管辖原则。在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上,首先应当立足于传统的刑事地域管辖原则,同时增加行使管辖权的判断依据。这些依据包括犯罪行为的网址所在地、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只要网络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作案所侵入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显示犯罪结果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就享有管辖权。其次,对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不作域外限制。考虑到网络空间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可以取消《刑法》关于适用于普通犯罪的域外限制的规定,以法益实际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认定某一网络行为是否应该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应该以该网络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实质损害”。所谓“实质损害”具体是指网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害状态。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网络行为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法益造成损害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惟其如此,才能解决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困惑,并有效地遏止涉外网络犯罪[3]

(2)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目前,虽然不少国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单一国家在管辖国际性网络犯罪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各法域的司法主权平等的前提条件下,制定一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缓解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将发挥积极作用。然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为了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我国应加强对公约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加入该公约。此外,还可以通过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依据双边协定来解决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在订立双边司法协定时,各方可根据“主要犯罪地原则”或“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来确定犯罪管辖地。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地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管辖地之间是否存在最密切联系,选择该管辖地审理案件是否符合公平、方便及国际礼让原则,是否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等[1]493。鉴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将案件分成几个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国家行使管辖权。

总之,在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时,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在达不成此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则应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的关联性为补充的有限扩张原则来确定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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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协调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施工管理;工程实践

随着经济的良性发展及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我国的建筑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建筑产品的规模和数量都有极大提高。建筑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它会涉及到各专业的交叉及各工序的协调作业,因此,进行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的内容及意义

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是一项较复杂的管理过程,它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设备等基础保障,同时还要有建筑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以及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支撑。建筑施工协调的范围较广、要素较多、难度大且具有阶段性,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做不好建筑施工协调管理工作,会导致各工种各工序间的相互影响加大,从而导致资源利用率低、返工频繁以及降低施工进度等问题,这会对建筑的正常施工带来不利影响。总之,要想提高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就应当加强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2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是对不同工序和不同工种之间实施协调与管理,它涉及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多个部门,因此,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且繁琐,从而在实施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在以下几点。

2.1建筑施工人员的协调意识普遍较低,对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建筑企业对施工协调管理的作用缺乏了解与认识,从而导致施工人员的协调意识淡薄,在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减少或忽略对建筑项目各个工种和环节的协调作业,而把资源和精力更多的放在完成投资与承接任务上,这不利于建筑施工作业的协调、高效进行。因此,建筑施工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协调管理意识,从而不断提高施工进度,为建筑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2.2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现象普遍存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建筑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及相关管理机制缺失,会给协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难度,返工现象大量存在会增加建筑施工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专业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分包单位会设法得到更多的承包工作,从而在界定专业分包的工作范围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增加了建筑施工协调管理的复杂性。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专业人员思想麻痹及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会给建筑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这也是引起建筑施工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做好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的对策

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建筑施工新工艺、新技术以及科技含量的逐渐更新,建筑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内容更加复杂、范围愈加广泛,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难度日益增加。为了做好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增强管理人员的协调管理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协调管理意识是管理人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它是做好建筑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较长且内外关系复杂,作为项目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还要具有取得客户的信任、激勵员工士气等一系列技能,从而在协调管理工作中,能够很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建筑产品质量与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加强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等的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宣传等方式引导施工人员主动参与协调管理,从而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建筑施工协调管理局面,提高项目组织的运转效率。

3.2建立健全隐蔽验收及中间验收制度,加大建筑施工的技术协调。隐蔽验收及中间验收是建筑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隐蔽验收可以实现对不同专业部门的监督,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制度,可以协调各专业部门间的工作,提高各专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加强建筑施工技术协调工作意义重大,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技术协调工作做不好,会造成施工混乱,从而影响建筑施工的进度和质量。提高建筑设计图纸的质量,建筑设计图纸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可以减少因技术问题而引起的部门协调混乱。加大图纸会审的技术协调工作,图纸会审会影响到施工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它可以使相关人员及早隐患并加以解决。

3.3提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思想建设,提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意识是做好建筑施工协调管理的基础,健全责任管理制度是施工协调管理的制度保障。积极建立并完善建筑施工责任管理制度,在建筑施工协调管理的过程中,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指定各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把协调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从而形成有序高效的责任管理网络。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从而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此外,建筑施工协调管理是一项牵涉多个部门和较多专业的复杂的工作,在实施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与政府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业主的沟通与交流,从而为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结束语

做好建筑施工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可以为建筑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筑施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它会涉及到各专业的交叉及各工序的协调作业,建筑施工的协调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现代建筑施工新工艺、新技术以及科技含量的逐渐更新,建筑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内容更加复杂、范围愈加广泛,协调管理将会在建筑施工中的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建筑项目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而逐渐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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