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

2024-04-06

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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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10:5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这15个配套文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受关注。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认证君第一时间将该《准则》全文摘抄发布,供同仁参考。同时文末附15个配套文件,点击标题即可阅读。赶紧收藏,然后和小伙伴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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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 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 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 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要求。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方法,以及通知、计划、图纸、图表、软件、规范、手册、指导书。这些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也可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应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变更,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程序应包含有关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重要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名单。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在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应分析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予以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核。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的发生并借机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技术记录应包括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有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

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始条件情况下能够重复。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每项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审核应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审核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审核员通常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

4.5.17.1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指导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须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经批准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4.5.17.2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4.5.17.3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4.5.17.4 无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认为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应通知客户。使用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至少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a) 适当的标识; b) 范围;

c) 被检验检测样品类型的描述; 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e) 仪器和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 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 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7.5 方法确认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检验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确认的过程、确认的结果、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 a) 对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形成详细文件,并确认软件的适用性; ——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需要时,对软件升级。

b) 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 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的处理;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需要对物质、材料、产品进行抽样时,抽样的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予以详细记录,并纳入包含检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当抽样作为检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护样品的完整性、保护检验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在检验检测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样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记录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的传递。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避免样品在存储、处置、准备过程中出现退化、丢失、损坏,应遵守随样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样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应对存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样品或样品有关部分处于安全状态和完整性。

4.5.2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这种质量控制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4.5.2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力验证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并将相关结果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4.5.24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或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删减。

4.5.26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意见和解释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履行合同的情况; 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4.5.27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4.5.28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估计( Maximum Likelihood Estimation ),并且使用QQ图(Quantile-Quantile Plot)证明验证结果。 具体的说,就是先假定采集的样本数据符合某一分布,通过最大似然估计方法估计出该分布的参数,然后 代入并用卡方检验计算相对于该分布的偏差。实践中我们对于一组样本数据,计算所有常见分布的偏差值, 选取偏差最小的分布做为该样本的拟合结果。另外,从QQ图直观上看,该分布做为拟合结果描绘出的曲线

必须近似为接近参考线的直线(见3.3),否则我们就将数据拆分为多个部分进行分段的拟合(如对终端请 求包大小的拟合)。

1.1 卡方拟合度检验卡方检验是一种大样本假设检验法,用于检验随机事件中提出的样本数据是否符合某一给定分布。

它需要较

大量的样本数据及已知的待检验概率分布函数。

1.1.1 卡方检验原理对于一个服从二项分布的随机变量Y服从Binomial( n, p) ,

均值为,

方差

。 由中心极限定理,

设服从

符合标准正态分布N (0, 1),所以Binomial( n, p1 ),

服从自由度为1的卡方分布 , , 。

则有

所以

同理对于k个随机变

量,均值分别为

在数据拟合时,先对数据分组,每组数据的实际个数即为随机变量

,,则数据拟合即为判

断是否符合分布,

该卡方分布的自由度为k-1-nep(k为随机变量个数,nep为估计参数的个数)。

1.1.2卡方检验步骤:假定样本服从某一给定分布。根据样本数据用最大似然法估计分布的密度函数参数。 设定置信度,对n个样本数据排序。

把排序后的数据分成k组,确定每组的上下限,(上下限确定方法不同对验证能力有影响,

为常数, 每组数据不少于5个),为了方便起见,本项目中采用平均划分分组间隔,即使

对于所有的成立。

计算每组数据实际个数,第i组实际个数为。

计算每组数据期望个数,第i组期望个数为:连续:,其中F(x)为待验证的概率分布函数,离散:。 计算。 理论上说如果,则数据符合分布函数为F(x)的分布,

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二级管理制。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质量。申报科研课题,开展方法学研究,不断增加检验新项目,积极开展检验继续教育,提高全员素质。密切与临床科的联系,听取意见,改正工作。

2、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每天工作前后进行卫生大扫和整理。

3、建立《标本采集操作程序》,并向患者或有关人员宣传,强调相关的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标本,不得接收,并说明原因和采集要求,建义重新采集。

4、建立报告审核制度,新毕业的检验人员需经检验科主任考核后,才能具有签发报告权,对未能独立工作的初级检验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所写的报告,应由带教老师共同签发。

5、遵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优选检验方法,制定操作手册,并由科主任批准执行。定期检查各种试剂的质量和所用仪器的灵敏度、精密度,定期对测试系统进行校准。定期修订操作手册,以推动检验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6、加强质量管理,全面做好质量保证工作,并制定质量工作手册。健全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各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7、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对各项工作的数量进行登记和统计,填写要完整、准确,妥善保管,存放二年以上。

8、制定全员在职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科室应积极组织科研选题的论证和申报工作,组织攻关,发表论文。

9、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重视信息反馈,切实抓好制度的执行和完善。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安全

1、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医院安全医疗管理规定、医院、科室规章及实验室操作规范。

2、加强医疗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一旦发生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必须立即报告科主任汇报情况,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后果。同时报告科室安全医疗专管员,并详细记录。

4、每月一次,召开安全医疗工作会议,全科室人员参加,罗列出一月里发生的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和医疗安全隐患事件,总结分析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

(二)实验室安全

1、科主任要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2、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建立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3、易燃、易爆药品的贮存,应有专用的危险品库,并符合危险品的管理要求。剧毒药品应由两人保管,存放于保险箱内。

4、普通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5、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以实验室为单位,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6、做好电脑网络安全工作,防止病毒侵入,防止泄密。

7、使用煤气的实验室,要防止煤气中毒或失火事件的发生。

8、每天下班时,各实验室应检查水、电安全,关好门窗。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水。

9、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检验科资料是实验室质量证明资料及质量体系运作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资料的记录、保存状态有章可查,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①病人信息资料;②样本资料;③检测数据;④检验结果;⑤检验科人事资料;⑥仪器资料;⑦室间室内质控资料;⑧省地市及医院文件等受本制度的管理控制。

(三)、职责:检测人员对记录负责,室负责人对管理措施的落实负责,科主任对管理措施的检查和监督负责。

(四)、记录内容:

1、病人信息资料记录: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或门诊号。

2、样本资料的记录:样本种类、接收日期和时间、检测项目、接收者、检测项目操作者。

3、检测数据资料记录:检测中室内的温度、湿度、检测项目、样本数、质控、仪器运行情况、操作前后消毒情况、操作者姓名等。

4、检测结果的记录:检测项目产生的每份样本产生的数值。

5、人事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毕业院校、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间等。

6、仪器资料记录:仪器原件资料、存放位置,仪器复件资料、存放位置及保管人,仪器安装及调试记录(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启用日期、仪器原值、所处位置等)。

7、室间室内质控资料:质控品发放部门,质控品数值资料,质控检测原始资料及质控图(一年内由实验室负责人)保存;一年后归档保存10年以上。

8、省地市及医院文件:各级文件分类(行政性文件、业务文件)。

9、业务学习资料:讲课资料,(专家授课资料、科内讲座资料)保存。

(五)、记录方法:

1、手工记录:以书面表格形式记录病人信息资料、样本资料、检测数据资料等。

2、电子记录:在电脑中记录(包括网络电脑的Lis系统和主控电脑)检测结 果等资料备份。

(六)、记录保存:

1、检验申请单在每次检验后集中交报告咨询服务台,每月封存保存门诊仓库两年,检验结果记录(包括病例资料),由实验室负责人统一建档封存。电子保存资料(检验结果记录及病人病例资料),由实验室负责人每天、每月备份,由检验中心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建档封存,保存期五年。

2、电子保存资料,由系统设置密码保护。

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化验室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一、质检部职责

1、 认真贯彻公司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目标,搞好检验工作,充分发挥检验对产品安全的保证预防和报告职能作用;

2、 按照标准和定货合同,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进货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工作,严把质量关;

3、 负责质量检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工作。对生产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4、 认真做好标识工作,不断采用新的科学检验手段,努力提高检验工作的水平;

5、 对所使用的检验仪器、器具的准确性负责,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校准;

6、 在产品包装前,检验员要对包装箱做好尺寸、规格、水分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标准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产品;在出厂前,检查包装,根据包装情况,发放合格单或出厂单,做好记录;

7、

8、 保管好原始记录,并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改进方案; 检验部门每年对生产用水检验一次物理、化学细菌指标。

二、 化验室职责

1、制定原辅材料技术标准,并按此标准对进厂原材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论,及时抄送有关领导;

2、制定半成品、成品技术标准,并按此标准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论,及时抄送有关领导;

3、制定包装检验技术标准,并按此标准对外包装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论,及时抄送有关领导;

4、 发现质量安全事故和检验事故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帮助分析原因;

5、 有权防止经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进行下道工序;

6、有权制止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入库;

7、正确合理地使用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 质检部主任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技术文件的收集 和技术文件的编制 管理

2、 负责组织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技术改造,新技术的推广及抓好设备检修和保养工作,满足生产的需求,确保产品质量

3、 负责生产工艺编制,工艺管理,作业指导

4、 负责工人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各项技术法规技术文件的落实

5、 严密控制各工序质量,对违规的工序现时现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杜绝不合格半成品流入下一工序

6、 做好生产各级质量责任制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组织好成品的自检和互检,组织好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7、 抓好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的采购质量,对不合格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等不许投入生产使用

8、 抓好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工序质量控制和技术质量问题,随时随地掌握各种工序、班组的生产质量等情况,督促检查关键工序的质量,要做好原始记录工作,确保工序处于稳定受控状态

9、 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体系工作,并运用各种质量管理手段督促

其正常运转

10、参加并督促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内审工作

11、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科技质量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向生产车间传达文件精神

12、及时整理各种质量数据台账,做好质量分析并及时上报

四、检验员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搞好检验工作,充分发挥检验对产品质量的保证预防和报告职能作用,以保证出厂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2、 按照标准和定货合同,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工作,签发合格证,严把质量关

3、负责质量检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工作,对生产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4、认真做好标识工作,不断采用新的科学检验手段,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工作的水平

5、对所使用的检验仪器器具的准确性负责,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校准

在产品包装前,包装与标识不符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产品在出厂前检验包装,根据包装情况发放合格单或出厂单,做好记录

6、 检验员负责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报表和化验室记录单的核对,准确登记质量台账

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实验室要求

专用实验室门上有明显的生物实验安全标志,充足的操作空间,实验室应划分 清洁区和污染区。

实验室台面材料应耐酸、耐碱,易清洁消毒,不渗漏液体。

实验室有移动的紫外线灯用于空气消毒。 备有消毒品,消毒器材和设备。

有感应的流水装置,备有洗眼器、眼罩,足够的一次性手套、口罩。

清洁区(间)备有存放个人衣服、用品的设施。 实验室备有空调设备,室内温度、湿度适合工作要求。

二、安全操作

人员要熟悉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技术。

实验室内不得进行饮食、吸烟和化妆打扮、会客等与实验工作无关的行为。

实验室内的有关用品(包括工作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私人和无关的物品不可 带入实验室内; 工作时要戴手套、穿工作服,手套破损即丢弃、洗手并换上新手套。

不要用戴手套的手触摸暴露的皮肤、口唇、眼睛、耳朵和头发等。

尽量避免使用尖锐物品和器具;宜用不易破碎材料用品。 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台面进行消毒:操作时有标本、检测试剂外溅时应及时消 毒;平时要保持环境的整洁。

工作完毕,脱去手套后洗手,再脱去工作衣,用液体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遇到意外事故,应立即按照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处理。

三、废弃物品的消毒处理

1.血液标本、细菌培养基应就地消毒、灭菌后再按医疗废物处置,严格执行《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

2•痰、粪便标本按医疗废物处理。

针头、载玻片、吸管等锐器,放在锐器盒内。 回收的输血袋按医疗废物处理。

5-不用回收的一次性消耗品,如吸头、吸管、胶塞等直接装入医疗废物袋内,按医 疗废物处理。

6.实验室所有垃圾,应严格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分开放置。

四、健康监护

1.实验室工作人员从事工作前应进行HIV抗体和乙肝、丙肝等肝炎病毒标记物的 检测。 遇到职业暴露意外事故,接触者应在接触当时,接触后第4周、第8周、第12 周及6个月各釆血检査一次HIV抗体。

患有皮肤疾患、皮肤溃烂、破损情况要及时诊治。 相关文件:

检验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检验科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检验科工作制度

1、 医院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准确、安全、及时、有效、经济、便民的原则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2、 在院长领导下,科主任通过各专业负责人,对科室的各项工作进行科学管理。负责检验工作。

3、 检验工作必须主动配合临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迅速地完成检验任务。

4、 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其验单上注明“急”字。

5、 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打印电脑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或电脑存根,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检验结果数值提示病员处于生命危险状态应立即与科值班医师联系,并做好记录。

6、

7、 一切血检验结果发出报告后、保留标本一天以上。

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验试剂和核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8、 建立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评活动以保证检验质量。

9、 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制度,检验用具应该按检验要求进行清洗或消毒,被污染的器具用高压灭菌的方法处理,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10、 实验室内应每日打扫卫生,经常保持整洁,检验台应经常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对于有传染性及带有放射性的试验要做好检验人员的自身防护和保健措施。

11、 检验科贵重仪器应订立严格的保养、维修制度,专人使用和管理,计量仪器定期校正,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按仪器出厂规定执行保养、周保养、月保养、半年及一年保养的规定。

12、 建立检验试剂的管理制度,把好质量、购买、入库、 出仓、保存及使用期限关,指定专人负责。

13、 检验资料保存时间:一般检验为两年,未经许可不得随便查阅检验结果。

14、做好冰箱、水浴箱的温度登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上级。

检验科质量管理制度

1、检验科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质量控制理论和具体方法。

2、制订各项检验的操作手册,生化、临检等检验,一切操作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3、对各种仪器,必须定期进行功能及质量检测并标定后使用。使用合格的检验试剂,定期检查有无过期试剂。

4、应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制订相应的措施,做到日有记录、月有小结、年有总结。有原始记录及质控图。对检测中出现的失控项目要停止报告,查出原因,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有记录,然后报告。

检验科查对制度

1、建立健全查对制度,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差错发生。

2、每次检验,检验师应对结果进行复核,并签上姓名。遇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科主任。

3、采集标本时:

住院病人:认真查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检测项目、标本(质、量),同一病人,多张申请单时,认真查对各申请单的临床资料是否一致。

4、检验时,认真查对仪器性能、试剂质量、检验项目与标本是否相符。

5、检验后,认真查对检验目的、结果、是否缺项等。

6、发报告单时,认真查对科别、姓名、住院号及检验项目。

7、血型检验时,认真查对病人姓名、性别,标本、标签是否完整,标本和诊断血清是否符合要求。试验结果除肉眼观察外,必须用显微镜观察结果,以防弱凝集遗漏。复核者应认真核对一次标签、血型、Rh血型及交叉试验结果后,签上核对者姓名。

检验标本管理制度

1、标本一律凭单采集,做好五查五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项目),临床科室送的标本要核对检验单、检查项目和标本采集是否合乎要求。

2、各项检验标本分类进入各项检测程序,并严格做好编号和核对,缓检标本应核对后妥为保存。

3、检验后的标本应按规定根据不同要求和条件限时保留备查,特殊标本特殊保存。

4、凡有传染性的标本,应按传染性标本管理规定须经灭菌处理后才能弃去。

检验报告单管理制度

1、检验报告单必须按检验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使用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准确,书写规范,填写后核对,不涂改,不破损,不污染。

2、阳性与阴性结果的书写,必须清楚,以免错误。如报告单为表格时,阳性用“+”表示,阴性可用“-”表示,未查者可用“/”表示。

3、报告单必须有检验者签字(全名)和签发日期,急诊报告应注明标本采集(收到)及发出报告时间。

4、检验报告单于收到检验标本次日完成报告单下送科室。

检验科试剂管理制度

1、检验科要根据实际需要,从节约的原则出发,有计划地采购试剂,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2、检验科要做好试剂的请购、使用、保存、检查工作,防止变质、过期和浪费,即将用完的试剂要有记录,及时申请补购。

3、试剂进货应做到来源正规,货物优质、有效、有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及供货单位加盖红印的《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及业务员的身份证明。试剂进货时要有验收人签字。

4、试剂的存放要严格按照要求做,以免储存不当造成试剂的失效。

5、各实验室的试剂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每两周都要检查所用的每种试剂的库存量,以便报告主任及时采购。

6、所用试剂要有瓶签,按不同要求分类保管,需要冷冻、冷藏保管的试剂应保存在低温或普通冰箱内,并经常检验冰箱温度。剧毒、易燃易爆品要按要求保管。强酸、强碱试剂要单独保存。

附:试剂药品管理规则 1.试剂药品贮存规则 1.1一般试剂药品

1.1.1一般试剂药品放置原则:固体与液体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要分开放置,易燃易爆药品要远离电源。

1.1.2试剂放置温度要根据试剂药品所要求,分为常温、4-8℃和4℃以下。 1.1.3在贮存试剂时,要登记试剂的效期。 1.2危险性化学药品

1.2.1危险性化学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标签必须完整清楚。

1.2.2酸和碱,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能相互作用的药品试剂,不应存放在一起,以防变质,失效或燃烧。

1.2.3挥发性药品应于阴凉避光处保存,严禁日光直接照射。

1.2.4强氧化剂不宜受热与酸类接触,否则会分解放出活泼的氧,导致其他物质燃烧或爆炸。 1.2.5易爆炸性的药品应放置在有缓冲液体的容器内,以防撞击和剧烈震动而引起爆炸。 2.易腐蚀试剂的使用规定

2.1使用有挥发性强酸、碱,以及有毒性的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开启瓶塞,如无通风橱时,应在空气流通处开瓶,人站在上风向,眼应侧视,操作迅速,用毕立即紧塞瓶塞。

2.2对液体试剂应观察试剂名称,浓度,溶液的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以确定试剂是否变质。 2.3取用液体试剂时,应将试剂倒入试管中吸取,原则上不能将吸管直接插入试剂瓶中吸取,用完剩余试剂不能倒回试剂瓶内。

2.4倾倒试剂时,左手握住贴有瓶签的瓶体,右手拔出瓶塞,从瓶签的对侧倒出溶液,避免溶液腐蚀标签,瓶塞开启后将塞座放在桌上,塞心朝上不可与任何物品接触,以免污染试剂,更应注意不可使瓶塞张冠李戴。

3.受化学药品伤害的处理

3.1皮肤受强酸或其他酸性药品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冲洗,最后用盐水洗净,并敷以碳酸氢钠溶液纱布条。

3.2皮肤受强碱或其他碱性药物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硼酸冲洗,重者可用2%醋酸湿敷。

3.3溴水伤害皮肤则以多量甘油按摸,使甘油渗入毛孔,再涂以硼酸软膏。

3.4碱性物质溅伤眼睛后,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大量干净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0分钟,再用4%硼酸溶液冲洗,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并滴以抗菌素眼药,防止感染。

3.5强酸溶液溅伤眼睛,迅速用清水冲洗,然后请眼科医生处理。

检验科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的防范工作,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3、使用强酸、强碱时,应特别注意防止腐蚀仪器和衣物。

4、产生毒性或腐蚀性气体的试验应在通风处进行,带有腐蚀性试剂,废弃之前先用清水稀释后,再倒入下水道。

5、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性药品及危险、剧毒化学试剂等的管理,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有专柜保存,并做好应急处理及防护工作。

6、检验室备有常用消防设施及专用灭火器材,接受消防安全及使用灭火器材的教育,对各种电器、电路按规定安装使用。

7、检验科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

1、“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验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2、医院建立危急检验项目表与制定危急界限值,并要对危急界限值项目表进行定期总结分析,修改,删除或增加某些试验,以适合于本院患者群体的需要。

3、建立检验室人员处理、复核、确认和报告危急值程序,并在《检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记录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室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结果(必要时)、临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min)、报告人、备注等项目)。

4、医院定期检查和总结“危急值报告”的工作,每年至少要有一次总结,重点是追踪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或是否由于有了危急值的报告而有所改善,提出“危急值报告”的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检验仪器管理制度

1、各种检测仪器按医疗器械进行登记,专人保管,定期清洁、检修保养和按规定办理报销、报废手续。

2、新购仪器、器械、须经检测验收合格后使用,不熟悉仪器性能者不能独立操作,无维修知识和技能者不得随意拆卸检修。

3、各种仪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严格保养程序,经常保持仪器处于灵敏状态。仪器室内严禁存放挥发性、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注意防潮和防爆晒。

检验科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业务资料(含有检验操作规程、质控资料、检验结果登记等)、仪器及试剂资料、财产情况、管理制度等。

2、档案资料应注意完整、规范、保密,不得任意抽样或遗失,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3、所有档案资料应登记、分类、编号,并由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多时,为便于查阅可建立索引。

4、归档资料中的质控资料、检验结果登记及操作规程至少应保存五年。销毁前必须经科室领导审批。

5、外来人员须查阅档案资料均应经科主任同意。

检验科登记制度

1、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以保证各种检验结果为临床提供科研数据,便以回顾性总结检验质量、数量。

2、设立以下登记本:血常规、尿常规、血型、生化等检验结果登记本。化验单发送登记本。

3、科室人员必须认真、及时登记,结果准确、清楚、完整。

4、违反上述规定者,从重处罚。

检验科卫生制度

1、每天打扫、拖擦地面、地板、擦抹台面。定期擦抹门窗及玻璃、桌、椅。物品放置有序,保持科室整洁。

2、不在检验室吸烟、进食,不乱丢纸屑等。

3、注意个人卫生。

检验科信息反馈制度

1、检验科要定期向临床各科室征询改进意见,同时,备有反馈登记本。

2、定期向临床医生征求意见和建议,整理登记,对重要问题及时与临床科室协商。

3、要耐心听取病人的意见,并做好病人意见的登记、处理。

4、要重视信息反馈工作,虚心听取临床医生的意见与要求,重要意见及时登记,认真改进。

5、对临床科室因疾病诊治需要的特殊检验要求,应结合实际,尽力配合。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检验工作查对制度,包括:采集,收集标本、化验单的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检验标本的质量和量;检验时的项目、所用的试剂、编号;检验结束时的检验结果、登记;发报告时的科别等。

2、要做过细的工作,严防检验标本丢失或损坏,防止漏检、错检;生化检验标本验后应保留24小时,防止在工作中,特别是离心沉淀时损坏标本;防止仪器错用、试剂错配、错用及计算错误;

3、严格执行检验标本接收制度。病房送检的检验标本和化验单应及时验收、签名,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标本或与化验单不符的标本应当即退回,并要求重送。

4、发现差错应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力求妥善处理,并登记入册。

5、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科主任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6、科主任加强对差错事故的防范管理及对检验人员的安全医疗教育,经常检查、分析,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检验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检验人员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口罩、手套。

2、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作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5、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

6、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

7、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常规消毒,有记录。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8、各种卫生学监测达到要求。

检验室科废物处置管理规定

一、医院垃圾分类:

(一)、生活垃圾:包括废纸、一次性生活及办公用品、以及其他未被检病人体液、试剂以及药物等污染的物品。用黑色垃圾袋装。

(二)、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用黄色垃圾袋装。

其中:

1、感染性废物:⑴被检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纱布、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器械等;⑵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⑶废弃的血液、血清;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器械。

2、损伤性废物:⑴医用针头、缝合针;⑵各类医用锐器;⑶载玻片、玻璃试管、安瓶等。

3、药物性废物:⑴废弃的一般性药品;⑵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和遗传毒性药品;⑶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化学性废物:⑴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⑵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⑶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二、检验科人员将产生医疗垃圾按照上述标准分类放置,由专人收集并登记,专人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贮存房贮存,经相关机构回收处置。

三、全自动仪器下排液应排入一次性可封闭的容器内,不得超出容积的2/3,封口与其它废物一同经相关机构回收处置。

检验科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控制检验科医源性感染的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保洁工作制度、消毒工作程序和感染性垃圾分类、收集、运送及登记制度。

2、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个人操作习惯是造成锐器伤发生的决定性因素。要改变不正确的个人操作习惯,保证在任何时候进行操作时都能采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要增强医务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感染的危险性认识,要把职业安全教育作为职业培训的一项内容,以减少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3、增强自身防护意识

检验科人员自觉遵守检验科规章制度,在实验操作中戴一次性手套、口罩。正确配制消毒液,定期对工作环境消毒,经常保持实验室内空气流通。

4、加强锐器损伤的防护和处理

检验科人员被锐器意外刺伤后,应先脱去手套,再自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受伤部位,同时用流动净水冲洗伤口,使部分血液排出,然后用碘酊、乙醇消毒受伤部位,用无菌敷料包扎伤口。

5、加强接触部位的消毒

在配制、使用和处理污染物的过程中如发生接触,必须做到:(1)迅速脱去手套和隔离衣;(2)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接触部位的皮肤;(3)眼睛接触后迅速用水或等渗洁眼液冲洗;(4)记录接触情况,必要时就医治疗。

检验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亲自参加检验,核对检验结果,发送检验报告单,负责检验的技术操作和试剂的配制、鉴定、检查,定期校正检验试剂、仪器,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器材的管理和检验试剂、材料的计划和请领、报销等工作。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4、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改进检验方法,不断开展新项目,提高检验质量。

5、负责开展对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

6、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检验员工作职责

1、 协助检验师的日常检验的工作,做好日常检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设备开启、简单的标本处理工作等。

2、 协助检验师做好仪器设备的技术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记录工作。(按仪器出厂规定执行保养、周保养、月保养、半年及一年保养的规定)

3、 做好科室物品,器材的请领和保管以及各种登记、统计工作。妥善保管仪器合格证,说明书,经营企业资质等材料备查。

4、 化验试剂按贮存要求妥善保管,做好温度记录,保证在使用期限内使用。

5、 学习专业技术,参加标本的采集、登记和常规检验工作(即血常规检验工作)。

6、 洗刷检验器材,做好消毒、灭菌工作(检验台、地面应经常消毒,防止交叉感染),清理废弃污染物,做好记录工作,每日打扫科室卫生。

7、 接收检验标本、传送检验报告。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其验单上注明“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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