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制度范文

2024-05-14

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第1篇

四川地质集团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县

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本项目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队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法,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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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

2、

3、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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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内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按批准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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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时,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工程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时)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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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2%—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三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五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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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够方可使用。同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库选址时,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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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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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版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七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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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同意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备警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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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各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队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工程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经过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库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七)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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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施工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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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凡是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云南盈江县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项目部

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第2篇

●1987年3月

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因粉尘爆炸引起火灾,造成58人死亡,177受伤。

●2010年2月

河北省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玉米淀粉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49人受伤。

●2011年5月

富士康集团成都公司抛光车间发生可燃粉尘意外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

●2012年8月

温州市瓯海区一幢民房在生产中发生铝粉尘爆炸,导致坍塌并燃烧,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

●2014年2月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史墅村华达化工厂发生金属粉尘爆炸。

青冈县黑龙江龙凤玉米有限公司淀粉包装车间爆炸,事故共造成10名职工不同程度伤亡,其中,1名于6日上午死亡,1名职工重伤和8名职工轻伤。 ●2014年4月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硬脂酸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2014年5月

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辅料包装厂车纽车间除尘室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

●2014年6月

乌苏市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个生产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引发该车间失火,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4年8月

昆山爆炸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粉尘爆炸事故。

●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3.30”爆燃事故主要原因及教训;

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 “3.30” 燃爆事故相关情况

2012年3月30日晚19时20分许,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喷锌车间组织箱体喷锌作业时,喷锌房内二次喷锌南侧一排风管口处发生锌粉自燃,引发室外脉冲除尘器燃爆,致现场作业的14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8名工人严重烧伤。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系丹麦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干箱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的制造加工,从业人员4000余人。

2012年3月30日,该公司生产部总装科喷漆班喷锌组组织实施集装箱体喷锌作业;19时25分许,一次喷锌工段负责拉箱的工人正准备箱体下线时,发现其西侧二次喷锌南侧第3个排风管口处往下落火星,当即跑过去拉开横在排风口前面的移动式金属挡板查看情况,附近几名工人也先后赶过去,发现排风管口边缘处锌粉已经着火;现场人员一起用铁板将掉落下的着火的锌粉往铁桶里铲;19时34分许,设在喷锌房外的脉冲除尘器突然发生爆燃,火势通过排风管道倒向喷锌房内,将在喷锌房内现场实施扑救的14名工人中8人严重烧伤,其余人员轻微烧伤。

二、事故原因

(一)排风管口锌粉积存、散热不良是导致锌粉自燃的直接原因。根据该公司喷锌工序清扫作业标准书规定,喷锌房及其除尘设备的排风管道口等部位应每周周日进行全面清扫,防止锌粉积存,但在事故发生前的周日,该公司未严格按规定进行清扫作业,致使二次喷锌南侧第3个排风管道口区域锌粉积存、堆积过厚;且事故发生当日和前日,天气连续阴天、潮湿,为该管道口积存锌粉自燃创造了条件;事发当晚6点半是晚餐时间,操作人员停止了除尘器引风机的运转(仍保留除尘器反吹),致使积存在该排风管道口区域的锌粉散热条件进一步恶化,引发自燃;当晚7点后操作人员恢复作业时,又开启通风机,使锌粉火情进一步扩大,最终形成明火;二次喷锌滤筒也未及时维护清理,致使除尘器内锌粉积聚过多、通风不足,进而引发除尘器爆燃。

(二)缺失锌粉燃烧和除尘器爆燃应急处置预案,且没有进行有效的现场施救措施,这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该公司未组织制定处置锌粉燃烧、除尘器燃爆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设备维护、生产作业人员缺乏锌粉燃爆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采用未经安全认证的工艺进行生产作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该公司未对锌粉除尘设备的锌粉积存功能以及除尘设备露天设置所遇潮、雨天气而导致的危险状态、危害特性等进行充分分析和安全论证,致使该工艺存在安全技术设计缺陷,为除尘设备因遇明火发生燃爆创造了条件。同时,该公司未按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全面培训,致使其应对锌粉自燃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缺失,最终因应急处置、紧急避险不当,导致严重危害后果。

三、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性质

经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因喷锌房排风管道口锌粉积存过厚,散热不良及应急处置不当而导致的锌粉自燃并引发除尘设备燃爆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

1、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在组织喷锌工序设置过程中,未对热喷锌工艺存在的危险状态、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锌粉燃爆等事故进行充分分析论证,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锌粉燃烧、除尘器燃爆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致使现场作业人员处置喷锌房锌粉初始自燃事故能力缺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在负责喷锌房清扫、检查作业中,对已发现的除尘器压差表超压、除尘器内滤筒阻力过大等问题和隐患未及时整改消除,且未严格按照既定的《作业标准书》进行清扫、检查,致使喷锌房内部分点位锌粉堆积过厚,在散热条件恶化的条件下引发锌粉自燃,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第3篇

1. 办公室物品如须外借,需向秘书部提出申请,并上交一份申请书,由秘书部部长或副部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2. 物品借出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办公室。

3. 如果物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由借物者承担相应责任。

4. 借物者如在物品外借期间损坏物品或将物品丢失,由借物者赔偿责任。

5. 在物品外借期间,物品不得转借。如有转借一切后果有借物者承担。

6. 物品归还办公室后、收物者当仔细检查后房客回收,并作出相应的登记。

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第4篇

1、提前24小时向项目部报告爆破工程名称、地点、所需爆炸物品数量、品种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

2、由项目部统计员登记《爆炸物品使用计划登记表》请示项目经理同意并签字。

3、由项目部统计员负责将计划使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提前一天上报公司统计部(周

六、周日用药需在周五下午4点前上报)由统计部负责与财务部沟通落实汇款事宜;汇款到位后通知项目部统计员可以调度爆炸物品。

4、由项目部统计员与炸药厂家沟通做好送货准备,并将出库品种、数量、送货地点、时间、联系人等信息以短信形式发给供货厂家指定人员。

5、由项目部统计员在爆破前一天晚5点前通知兴城爆炸物品库主任准备送货,说明出库品种、数量、送货地点、时间、联系人等信息,爆炸物品库由库主任负责做好出库准备。

6、爆炸物品抵达作业地点后,由现场保管员与送货厂家和兴城爆破器材库押运员进行清点、交接爆炸物品,经现场保管员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位“发货通知单”和“运输送货单”上签字。

7、兴城爆炸物品库送货押运员负责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送货押运员和爆破队现场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将《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第三联(施工方留存)一联交给爆破队现场负责人;将《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第

一、第二联(财会结算和财会存档)两联由送货押运员负责收存并移交库主任,经库主任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上报项目部财会。

8、由现场保管员负责将现场爆炸物品入库、发放、清退情况及时登记《炸药、雷管台账》、《爆破作业现场雷管、炸药领用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 1

记录簿》与送货单位的运输证、出库传票、条码等信息核对无误,同时与现场指挥员填写的“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单”及安全员填写的“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和现场爆破记录”的数据和签字人一致无误后操作手持机入库、发放,要求一人操作一人监督,手持机数据必须与手写登记一致。

9、爆破作业结束后,现场保管员当天返回项目部,在项目部统计员的监督下,通过无线平台或民爆信息网及时做好单位卡运输证回缴、手持机数据上报等工作。

10、现场保管员负责将当日爆破队施工地点,爆破器材入库、使用数量以短信形式上报项目部统计员,并将《爆炸物品购买证许可证》运达地公安机关查验一联和《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出库传票、发货通知单原件交给项目部统计员,经项目部统计员核对无误后分别上报公司统计开发部和财务合同部。

1、由各石材厂提前12小时向兴城爆炸物品库主任报告所需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及爆破装药时间等信息。

2、兴城爆炸物品库主任按照石材厂预计出库数量,结合当日各石材厂爆炸物品剩余情况,做好次日出库计划。

3、兴城爆炸物品库主任将次日出库计划登记《储存仓库爆炸物品出库接听通知登记表》,上报项目部统计员,经项目部经理同意后,负责做好出库准备。

4、爆炸物品抵达作业地点后,由兴城爆炸物品库送货押运员负责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送货押运员和石材厂现场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将《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第三联(施工方留存)一联交给石材厂现场负责人;将《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第

一、第二联(财会结算和财会存档)两联由送货押运员负责收存并移交库主任,经库主任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上报项目部财会(如甲方不需要或结算后,将第三联收回)。

5、由现场保管员负责将现场爆炸物品入库、发放、清退情况及时登记《炸药、雷管台账》、《爆破作业现场雷管、炸药领用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 2

记录簿》与现场指挥员填写的“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单”及安全员填写的《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和《现场爆破记录》的数据和签字人一致无误后操作手持机入库、发放,要求一人操作一人监督,手持机数据必须与手写登记一致。

6、爆破作业结束后,现场保管员当天返回兴城爆炸物品库,在库区保管员或安全员的监督下通过无线平台及时做好单位卡运输证回缴、手持机数据上报等工作。

7、由现场保管员将各石材厂使用爆炸物品数量以短信形式上报项目部统计员。

(二)购买爆炸物品流程

1、南票、兴城爆破队和直属爆破队需提前48小时向项目部上报预计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及爆破地点等信息。

2、由项目部统计员按爆破队上报的爆破计划及受爆单位使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等情况划分现场保管员手持机服务范围,合理分配手持机录入爆炸物品购买数量并与单位卡数量相匹配,分别开具电子两证。

3、开具电子两证前需经项目部经理同意,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在民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购买、运输申请;兴城爆破队、南票爆破队负责人和现场保管员各自负责到公安机关审批电子两证。

4、由项目部统计员将公安局审批后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销售单位留存一联、运达地公安机关查验一联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留存一联原件和对应的单位卡核对无误后发给指定供货厂家;填写《买卖、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登记表》一式两联(单位留存、县级公安机关留存),并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复印件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单位留存一联原件附后留作公司备案存档;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备注栏内签注运达收货情况并盖章(加盖统计开发部指定专用的业务专用章)后,由现场保管员或统计员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 3

可证》承运单位留存一联原件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公安机关查验一联附《买卖、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登记表》县级公安机关留存一联一并回交到开证公安机关备案。

5、由项目部统计员按爆破队使用爆炸物品计划,在爆破前一天上报公司统计部(周

六、周日用药需在周五下午4点前上报),由统计部负责与财务部沟通落实汇款事宜,按统计部反馈意见调度爆炸物品;

6、爆破作业结束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项目部统计员或南票、兴城爆破队负责人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运达地公安机关查验一联)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留存一联)在3日内交回发证公安机关(或转交项目部统计员负责办理);将出库传票、发货通知单原件分别交给统计员和出纳员,经统计员、出纳员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分别上报公司统计开发部和财务合同部。

7、项目部购买爆炸物品需按公司统计开发部指定供货商(厂家)购买。

(三)现场保管员业务流程 接收(入库)爆炸物品

1、接收厂家送货到现场的爆炸物品:现场保管员根据送货厂家的出库传票、单位卡、运输证、购买证、条码及发货通知单核对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告,并将不同品种爆炸物品的装箱单分别留存一份备查;由现场安全员监督保管员操作手持机入库,入库完成后在厂家发货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收回出库传票、单位卡、运输证、购买证、条码及发货通知单。

2、接收公司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送货到现场的爆炸物品:现场保管员按送货押运员出具的《炸药、雷管运输送货单》核对爆炸物品品种、数量、规格无误后,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告,在“现场接收保管员签字”一栏确认签字,并将《炸药、雷管运输送货单》两联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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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收厂家直接送货到公司库房的爆破器材:按受爆单位需要的品种、数量,分别由对应的现场保管员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与库区保管员配合核对入库爆炸物品品种、数量、规格、条码等相关信息无误后,库区保管员和操作手持机入库的现场保管员共同在库区《出入库台账》确认签字。

发放(出库)爆炸物品

1、现场保管员按照现场指挥员填写的《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单》向有资质的爆破员发放爆炸物品。当天作业完成后将《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单》第一联“由使用场所保管”一联现场保管员留存;第二联“库房存查入账凭证”一联交给送货押运员移交给爆炸物品库主任存档。

2、按现场发放爆炸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编码等信息填写《炸药、雷管台账》、《爆破作业现场雷管、炸药领用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薄》,由领用的爆破员及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并由现场指挥员审核签字。 爆炸物品清退

1、爆炸物品剩余时,由现场保管员做清退处理,首先与退货的爆破员及安全员核对要清退的爆炸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编码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炸药、雷管台账》,保管员、退货爆破员、安全员签字确认;

2、现场保管员与返货运输车押运员清点核对返库爆炸物品无误后,填写《炸药、雷管运输返库单》双方在“返货人签字”一栏同时确认签字;将两联交给返货运输车押运员做为返库运输凭证,到达库区后将《炸药、雷管运输返库单》交接给库区保管员,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炸药、雷管运输返货单》上“接收仓库保管员签字”一栏和库区台账上签字。 手持机操作及数据上报

兴城、南票爆破队现场保管员操作流程:

1、现场爆炸物品的接收、发放、清退的手持机操作工作由现场保管员完成,原则:先手写记录、后手持机录入,进行手持机发放和退库操作时应由现场保 5

管员操作,安全员或保管员监督,确保手写记录与手持机录入的数据相一致。

2、数据上报、上报确认及运输证回交工作由现场保管员于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3日)在项目部统计员监督下完成,并将出库传票、单位卡、运输证、购买证、发货通知单等材料移交项目部统计员保管(用于数据上报的无线信息平台由项目部保管)

直属爆破队(石材厂)现场保管员操作流程:

1、现场爆炸物品的接收、发放、清退的手持机操作工作由现场保管员完成,原则:先手写记录、后手持机录入,进行手持机发放和退库操作时应由现场保管员操作,安全员或保管员监督,确保手写记录与手持机录入的数据相一致。

2、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由现场保管员于当日在库区保管员或安全员监督下完成(用于数据上报的无线信息平台由爆炸物品库保管)

(四)兴城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库区)保管员工作流程

1、按照库主任签字批准的《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出库接听通知登记表》做好爆炸物品清点、出库准备,登记《炸药、雷管台账》和《炸药、雷管运输送货单》。

2、与送货押运员、司机(应持有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证件)核对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编码、规格无误后,双方在《炸药、雷管运输送货单》上签字,两联全部交给押运员随车携带。

3、剩余爆炸物品返库,应按照押运员出具的《炸药、雷管运输返货单》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将爆炸物品入库并填写《炸药、雷管台账》,库区保管员和返库押运员、司机(应持有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证件)在台账上确认签字。

4、负责与直属爆破队现场保管员核对手写台账及登记表,确认使用情况与实际相符后,协助、监督现场保管员进行手持机操作和无线平台数据上报工作;保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确保上报数据与手写台账数据相符。

5、当日出、入库结束后,负责填写《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日报表》,经库主 6

任签字后向项目部统计员汇报库存情况。

备注:要求库区保管员在出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日期及雷管编码排序依次使用。

二、葫芦岛项目部统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登记《爆炸物品使用计划登记表》和《爆炸物品日进度表》。

2、负责与公司统计部沟通汇款情况,符合条件的,通知厂家和兴城爆炸物品库按计划送货。

3、负责汇总计划爆破施工地点和使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等信息,将情况报告项目经理同意,负责在民爆信息网上开具电子两证。

4、负责每天汇总各爆破现场保管员手持机库存和爆炸物品库实物库存及手写台账库存,保证手持机库存和库房实物及手写台账库存相一致。

5、负责无线信息平台管理,协助、监督兴城、南票爆破队现场保管员操作无线信息平台数据上报和上报确认工作。

6、负责收集、审核、整理《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单》、《炸药、雷管运输送货单》、《爆破作业现场雷管、炸药领用登记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出库传票、发货通知单、爆炸物品使用签证单,按要求分别上交公司统计部和财务部。

7、负责向公司统计部上报爆炸物品日进度情况和《爆炸物品使用月报表、年报表》。

8、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证件申请、注册、变更及证件的保管、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各受爆单位档案管理及备案等工作。

10、完成项目经理和公司统计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葫芦岛项目部现场安全监督员职责

现场安全监督员在安全监督长带领下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 7

行以下职责。

1、检查、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佩戴胸卡)上岗及履行职责情况,禁止无证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2、检查、监督爆炸物品储存箱存放在安全位置,落实双人双锁制度,禁止单人单独操作爆炸物品。

3、检查、监督爆炸物品发放、使用、起爆现场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及警戒旗(线),禁止未设置警戒情况下开始爆破作业。

4、落实爆炸物品谁认领、谁使用的原则,严禁转交他人保管、使用,杜绝爆炸物品流失。

5、落实爆炸物品发放、使用、保管及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做到记录清楚,签字齐全,流向清晰。

6、落实剩余爆炸物品返库制度,禁止爆炸物品在现场过夜存放,杜绝私存、私藏爆炸物品。

7、树立为受爆单位服务思想,防止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禁止刁难客户。

8、管控爆破作业现场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第5篇

1、爆炸物品入库的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爆的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同一库房内;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严禁在库区范围内出现明火、用水、不装架设架空电线。安装电灯照明,应按防爆要求安装防爆电路及灯具。

5、爆破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

6、库内堆放器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堆放要整齐、牢固,便于通风和搬运,距离墙壁不少于0.2米,堆放炸药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不超过四箱,包装箱不直接触地面;

7、库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

8、库区内巡查要及时、认真、但不准随意开箱检查,如有必要,应移至库外25米以外进行。

二、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

2、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队应指定可靠的安全员负责监督,并填写监督单交仓库存档、备查。

3、爆破作业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并确保警戒范围内无人。在爆破结束后,解除警戒信号。

4、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5、炸物品丢失、被盗、爆炸等问题要如实上报,如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建立专用的库房进行堆放,并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安全员、仓库管理员各执一把库房钥匙,凡进入库房必须二人同时在场,且进出均要登记注册。

2、库房内原则上不安装任何电器照明,如有必要安装时应具备防爆性能,严禁在库房内明火照明。

3、库房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35℃,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及时降温或通风降湿。

4、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应分开堆放,不得混装混放。

5、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库房存放,不允许同库房存放。

6、各类炸药必须按规定整齐堆放。 (1)、炸药箱堆高不超过1.8米;

(2)、雷管堆高不超过1.5米; (3)、各类箱堆放间距不小于0.3米; (4)、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

7、为了通风,箱下面应垫10cm ~15cm的方木或木板,堆放时箱上标记应朝外面显示,以便于查看。

8、爆破物品搬运时要求轻搬轻放,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更不允许重放。

9、爆破器材进出库房时,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必须清点验收,登记入帐,并签字确认,特别是爆破器材原有编号应每箱每枚登记清楚,并有领用人签字。

10、爆破器材应根据当天的使用情况按需领用,凡当天使用不完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送回库房,并办理回库登记手续。

11、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点库存的物品,做到帐物一致,发现帐物不符时或被盗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查清情况。

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第6篇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剧度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2.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虽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潮湿,强热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孝铵、过氧化钠。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氢气、液氨、液化气。

4.自燃物:未与明火接触,但在适当温度的空气中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如黄磷、硫化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电石、家属钠等。

6.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剧毒品:具有强烈的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不能察觉到的放射线,如钴60、硝酸钍等。

二、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

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三、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剁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3.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该 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4.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5.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害性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

6.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7.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四、 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5.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 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1.各单位必须选拔具有一定化学知识、身体健康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为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并能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能够有效的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控制事故蔓延,组织好全体职工及时抢救,我公司特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一、总经理负责指挥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二、副经理协助总经理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指挥。

三、安全员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报警、通报及事故处理工作。

四、值班领导负责保护现场警戒、治安、保卫、灭火,现场医疗救护和护送医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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