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审批范文

2023-09-27

典当行审批范文第1篇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

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并且不征收利息税。

典当行审批范文第2篇

第一章 业务范围

一、本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

2、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本典当行不能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 1(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产。

2、查验当物权属

(1)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才能收当; (2)共有财产的典当必须共有人一起办理;

(3)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发现当户可疑或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的,应立即向公安要关报告。

七、当物为房地产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当物为机动车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质押典当手续。

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八、在查验当户、当物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计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 3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当期及续当、赎当

十三、典当期限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当户需持原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重新办理续当手续。

十四、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起计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另换当票。

十五、典当行凭旧当票收取客户利息,凭新当票收取综合服务费。续当期利率以初当期利率为基础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持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结清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后办理续当。

十七、提前赎当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计收,超过5日按日计收。超过内当期5日内赎当的为延期赎当,延期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典当利率、费率

十八、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

- 5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七章 资产比例管理

二十三、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十四、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二十五、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典当行审批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典当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后商务部先后就加强典当行业的监管发布文件9次,这标志着行业监管工作日趋规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典当业的监管制度——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资产管理的监管法律制度;风险管理的监管法律制度;事后监管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典当业的有关做法及立法建议。

[关键词]典当;典当业监管;市场准入;资产管理

1 中国典当行业发展与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典当在我国最早的记载见诸文字于《后汉书》,中国作为典当行为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也已有1800年的历史。被称为典当行或当铺的典当机构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时期,距今已有1500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典当行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重新焕发了活力。1992年北京金保典当行有限公司的设立,标志着典当业在全国真正的复出;2004年11月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典当行业重新行立于市。

从历史上看,自典当行的出现,国家就通过各种手段对典当业进行监管,如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上海《典当业所公议章程》的规定,新设典当除了向上海县府登记“领贴”(执照)外,必须同业集议。1929年《上海特别典当经营规则》第二条规定“凡欲开始典当者,应具备呈请书两份,载明下列各款,澄清社会局查明属实核准备案”。民国以后,典当为避免与当户引起纠纷,管理部门特别强调要将营业规则公示墙上。

新中国成立后,典当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文革开始后,典当行业销声匿迹,直到1987年才又自发恢复。因为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典当行业的发展并不顺利,出现了与非法高息吸纳存款等非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4月实施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本着从严治理的精神,使得典当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无序变得有序,但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如在其监管期间,没有新增一家典当行,反而在3000多家的基础上减少了60%,只有1304家。

2000年6月,典当行不再作为金融机构而是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由国家经贸委承担业务监管的职能。国家经贸委在2001年8月颁布并实施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其立法的理念从限制改为发展,政策上逐步放宽,因此,从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处处体现了宽松的监管思想。因此在国家经贸委的监管法律制度下,典当行从业数量有了极大的增加。

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商务部本着先规范、后发展、重监管的原则,针对典当业监管工作薄弱的情况,于2003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监管,重点防范并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随后,组织开展了200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换发了《典当经营许可证》。通过开展这一系列工作,进一步摸清了行业底数,坚实了监管基础。与此同时,着手修订《典当行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颁布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为强化典当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达862亿元,同比增加12.7%;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2008年金融危机中很多行业都受到冲击,但是典当行的生意却红火起来。不少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困难时,纷纷选择典当行作为融资渠道。北京市2008年、2009年典当业连续两年以35家的速度增加,典当业发展到165家,整个行业的注册资本金达到21.57亿元(未包括2009年新批35家的注册资本金)。

总体而言,随着《典当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的颁布,典当行为必将进一步规范,为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我国的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 中国现行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2.1 市场准入制度及退出制度

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和相应的规模要求,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了进一步细化和上调:对于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明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为1000万元;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元。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提高到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设立审批制度。首先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予以批准。因为将批准权限上收,批准过程较长,环节较多。

登记事项的重大变更由商务部批准,如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50%以上。继续维持了原来的典当行自行解散退出制度,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而对于破产的退出制度,该办法并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仅规定了如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2 资产管理的监管制度

对于典当行向银行贷款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如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另外对资产进行严格管理,如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2.3 风险管理的监管制度

近年来,面对金融市场出现的问题,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加强了典当行业务特别是资产比例的管理,从而加强了对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如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抵押业务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不得成为抵押物。

2.4 事后监管的制度

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加强了监管制度建设,规定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细化了重大事件和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加强了对负债、放款、当票等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加了规范经营的内容;明确了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集资、销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尽管《典当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事后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对于复杂的典当业实务来讲,《典当管理办法》仍有许多不足和尚需改进之处,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和完善的建议。

3 中国典当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完善

3.1 完善典当行的准入制度

该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笔者认为,《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设立的资本限额规定过高,有欠妥当。首先,从对中小城市几十家典当行调查情况来看,平均每家典当行的放款远远低于这个数目,资金规定过高,势必造成资金闲置,并且容易导致典当行虚报注册资金现象;其次,典当行出借资金都有当物作担保,风险较小,所需预留金和周转金不必太多。因此,无须高额的注册资金;最后,该项规定也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相抵触,因为该条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额度高于前款规定(30万~5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典当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规章,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公司法》的效力高于《典当管理办法》的效力,后者不应当与之相抵触。

我国现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设立典当行的实质条件,其中第4款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但实践中商务部门在审核中并没有具体细致的评判标准,典当行是否合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以及国家的金融安全,而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应当建立科学的评判制度,如实行业内专家评审制度、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制度等。

入世后,金融业成为外资进入的重点行业,而作为具有金融业属性的典当业经营风险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风险小,必将成为外资进入的热点行业。外资进入中国典当业的方式可以是境外典当行在境内开办连锁店或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境内以合资等形式申请开办典当行。因此,典当业条例或将来的典当业法应当对境外典当行在我国境内对典当行进行并购、开办典当连锁店或分支机构,以及境外投资者开办典当行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3.2 退出制度需要细化或建立

退出该行业的管理制度也应当具体,如退出的条件、清算机构的组成、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的责任等,其设计的规定应体现在与《公司法》规定的退出条件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的区别上,例如江苏典当行终止的条件要求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二条,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第十四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3.3 对典当业的监管主体进行完善

为规范典当业这一特殊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其监管也应实行更为专业和集中的监管模式。鉴于典当业的金融性,建议典当业回归和纳入金融业。另外,“就宏观调控金融市场来说,决定典当行的数量的发展、稳定或收缩,中国人民银行比商务部更有决策的条件。在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专事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职责后,作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专业、科学,更具人才、技术和网络化监管的优势,因而将典当业纳入银监会监管更加科学、合理。

3.4 强化协会在监管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与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典当业是小行业,主管机构在监管机构以及人员的设置上,普遍存在着人员少、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等现实问题。各典当行业协会在其中应发挥其独特的职能,可以适当分担政府的监管职能,如可以担负起企业的年审,典当行准入时的专家评审等工作。实践中,中国有的典当协会已经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际已经承担起典当行的年审工作。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典当协会实际上承担着监管典当行的职能。一般地,行业自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配合政府依法从事行业自律方面的工作;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为会员提供经营便利。

笔者建议未来典当立法加强协会的地位的条文内容是:依法成立的典当协会,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在典当行的准入、日常管理、典当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作用。授权或委托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典当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今后我国可以把对典当业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地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实现行政管理为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李沙.简明典当学[M].北京:学院出版社,2004.

[2]陈灿祁.我国现行典当行法律制度研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9,19(3):76.

[3]胡宗仁.改革开放后典当业立法研究 [J].广州社会科学,2010(2):198.

[作者简介]徐康平(1953—),男,湖南长沙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芷染(1984—),女,辽宁锦州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典当行审批范文第4篇

一、民品典当的操作程序

1、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典当受理 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③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⑤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⑥国有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文件;

⑦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的身份证件; ⑧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⑨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 审查当户的合法身份证件

(1)出资人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出资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出具原件核对。

3、 审查当物人真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在国家禁止典当之列,某些当物需提供发票;

4、 当产、当物名、证照一致;

5、 经专业人员评估并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用;

6、 确定当期(本行当期50-60天不等),制作发票,支付当金: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的5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财务,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的85%;

7、 将当物入库保管。

二、房产典当的操作程序

1、 房产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 ①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③ 契税证(原件) ④ 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明及统一典当的证明( ⑤ 房屋所在地户口薄上年满18周岁以上居住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典当的证明; ⑥ 安置家庭其他成员保证函; ⑦ 其他居住地证明文件; ⑧ 如非房产所有权者来办理,需执产权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 实地看房;

3、 与当户签订一式三份的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

4、 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

5、 有关证明文件交由典当行收存;

6、 发放当金。

三、机动车辆典当的操作程序

1、 机动车辆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 ②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③车辆购买原始发票或过户发票(需留存复印件); ④附加费凭证;

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⑥交通规费查验证; ⑦排污检验证 ⑧车辆保险单; ⑨ 出典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需留存复印件); ⑩ 当物是夫妻共有财产的,需出具有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典当确认函;、 ⑪ 如果单位车辆出典,还需提交: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需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b、盖有单位公章的同意出典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 c、属股份公司的需董事会同意出典的决议书; d、单位介绍信(6张,其中两张需加盖财务章);

2、核对牌照号、车架号(拓印)、发动机(拓印)、标牌号;

3、专业人员试车检测,并根据车况、市场 价格变现率、风险率等因素评估作价。依据评估价双方协商确定当金及收费标准;

4、签订典当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5、办理公证;

6、封存车辆;

7、支票付款,收取费用。

四、股票典当的操作程序

1、质押范围

凡可以依法转让的可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并在《河南恒丰典当有限公司》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办理过指定交易或托管手续的有价证券。

2、 操作程序

①客户提出证券质押贷款申请,需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深、沪股东卡和资金卡,务求人、证相符;

②典当行业务人员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③根据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股票市值表内信息,剔除ST、PT股票计算出贷款户的股票总市值,按总市值的30-40%规定比例计算具体贷款额度;

④典当行业领导按规定权限批准后签订《最高额度质押贷款合同》和《授权委托协议》,由客户、典当行、证券营业部三方分别签字、盖章生效;

⑤典当行业务员根据合同,开具发票;签发《冻结账户通知书》,交证券营业部主管审批、签字、加盖公章、进行有效监督;

⑥办妥以上手续后,典当行凭质押贷款合同、委托授权协议,平仓划款授权书和当票,据以划拨贷款资金;

⑦证券营业部派专人进行资金划转和账户冻结事宜,并控制账户提款权,冻结撤销指定交易权及深市转托管权,严格把关,以防风险。

3、 当户权责

(1)在质押贷款期间,当户不得挂失、股东账户不能撤销指定交易、不转托管、资金账户不提现、不转账支付(归还本行贷款本息除外);当户可以进行股票交易。典当行有权掌握、监督质押账户的股票交易和资金情况; (2)当户应按期支付利息和费用(综合费用一次付清,利息按月支付);

(3)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典当行有权委托证券公司对质押账户的股票出售平仓,并从平仓后的资金账户收回贷款本息;

a、当户逾期未偿还贷款、也未办理贷款手续;

b、贷款虽未到期,但当户质押股票账户全部股票市值加上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产总值低于或等于贷款金额的150%(即平仓线)时。

C、当户违反《最高额度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行为时。

当户在典当行实施平仓前,应尽量出售股票用以增加资金余额,避免被平仓。以上平仓后质押账户的资金总额如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当户应继续清偿其余贷款本息。

续当业务规则

一、当物到期时,典当行员工应及时通知和提醒当户赎当或续当

二、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五、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指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缴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赎当业务规则

为加强对取、赎业务的管理,促进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当户取、赎时收回典当金额并计利息、罚息,同时发还当物。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1%以下的服务费。

二、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必须结清前期利息,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费,办理续当手续。典当期满5日后,用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本行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取赎时个人凭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取、赎和续当,经办人员应验明证件,当票真伪以防冒领。

四、经办人员根据当票、质押时间计算本息合计数(续当只算利息和下期综合费用)收款并盖上名章,出纳员复核金额,收妥后盖上印章和“河南恒丰典当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章。

五、库管员根据手续完备的当票提出质押袋(续当不提只换单)交复核结清,对手续不完备的当票,库管员拒不办理。

六、经办人员应将质押袋封品出示给当户查看无误后启封归还当物,离柜后本行概不负责。

七、委托他人赎当,受委托人应持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并在当票上背书方能办理。 八.当票遗失需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当户身份证遗失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丢失身份证证明和户口薄方能办理取赎手续。

当金利率、费率规则

一、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三、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绝当物处理业务规则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息本金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资产比例管理规则

一、典当行自初始经营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二、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三、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用户。

六、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典当行审批范文第5篇

甘典当协发〔2016〕001号

2015年,在省商务厅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协会依照“协调、服务、自律”的宗旨,继续坚持民主办会,实行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服务功能日益完善,服务质量逐步提升,工作成效显著。

2015年是协会发展壮大的一年,也是典当行业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新常态下的国家经济下行正面临着内忧外患,同时影响典当行业成为历史上最艰难和困惑的一年。据相关资料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典当息费收入普遍下降,典当行的当金余额出现了增速放缓现象,同时成本不断增加,利润大幅下滑,部分典当行出现不良债务,质权难以实现,甚至资金链断裂,纠纷案件增多,加上担保、投资公司等跑路现象的干扰,影响典当行业向前发展的步伐。据不完全调查,我省约25%的典当企业呆坏账明显增多,业务延期现象普遍存在,资金流通性较差;约10%的企业处于停业或歇业状况;部分企业只能维持基本费用或处于亏损状态;加之大多数优质客户以银行为先,典当企业在当前企业或个人信誉危机的情况下,有资金不敢做业务;还有个别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超比例、超范围、使用信用放款,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诸多因素导致了典当行业步入了举步维艰的生存困境。

甘肃省典当行业协会2016年工作安排

1、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认真落实《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强化企业自律、防控风险意识,为企业更好的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言献策,为会员单位业务经营提供咨询指导,加强行业交流沟通。

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逐步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办好由省商务厅主办、省典当行业协会承办的综合类培训及新增典当企业培训;二是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打造量身定做的专场培训;三是有重点、有主题、有针对性进行常态化的网络培训。同时,协会根据培训的表现将评选“组织先进”奖和“优秀学员”奖,并予以奖励。

3、坚持利用好网络工具,展开多渠道服务。一是继续发挥微信公众平台的作用,为会员提供前沿资讯、行业新闻、案例解析、通知公告、协会动态等APP端信息服务;二是利用协会QQ群、微信群等工具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继续搭建好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三是继续发挥协会网站的功能,开发“会员专区”特殊作用,办好网上绝当商城,全面开发网站应有的作用,让更多的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了解甘肃典当行业。

4、推动赴外省学习的成果,努力把“互联网+典当”模式引领到我省典当行业中来。一是学习类似妥妥当P2P的模式;二是学习上海宝瑞通典当行的电子保管柜业务;三是继续与“会麦”二手奢侈品帮卖平台沟通,争取达成合作;四是继续寻找和挖掘典当业务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引进我省让会员企业受益。

5、继续发挥人才库的作用,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一是选拔人才库有专长的成员,为甘肃典当网络培训【典当学堂】培训授课;二是为典当企业鉴定和评价各类当品;三是为会员单位遇到难点、热点问题出谋划策,当好智囊团;四是在典当业经营理念创新、产品创新、发展模式创新等方面贡献力量;五是研究新常态下的行业问题,引导企业抵御风险和提高抗压能力;六是努力出台企业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公司制度、经营各种合同文本。

6、加强行业宣传,建设好会员队伍。一是继续发展会员,力争让更多企业加入协会;二是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三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典当行业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典当行业的认知度;四是协会拟建立通讯员队伍,以资鼓励原创文稿的创作。

7、进一步与兰州银行沟通,努力让更多的会员企业参与进来,力争解决合作中存在具体问题,让会员利益最大化。

8、评选先进,树立行业形象。一是设立“连续三年被省商务厅评为A级企业”,对优质企业进行表彰;二是评选典当行业优秀员工,连续三年在本企业被评为优秀员工的人员,由企业推荐到协会进行表彰。

9、协会倡议和支持甘肃恒兴典当有限公司发起组建典当博物馆,弘扬和传承典当历史,让更多的典当企业参与进来,做成全国首屈一指的学习观摩基地。

10、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和安排协会工作。3月份,协会拟召开一届三次会员大会暨2016年年会,会议将听取会长工作报告和秘书长的财务审计报告。

11、坚持为会员企业搭建平台,与协会、商会、拍卖公司等继续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多谋出路。

12、继续组织会员企业赴省内外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考察、交流及体育、户外等活动,提高协会凝聚力。

典当行审批范文第6篇

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2010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010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有序进入典当行业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行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地区优先遴选,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和中心城市,推动我省典当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省已报商务部备案的2010年典当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它省市典当行设立条件,在甘肃辖区内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甘南州申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典当行股权结构中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且股权结构均衡。

(三)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重新确认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作为典当行股东。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投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和同意投资企业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的批复。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四)申报企业的股东应为非公务员;法人股东代表、自然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应无故意犯罪记录;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以自然人身份入股。

(五)申报企业应有5名以上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申报企业应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并承诺经营地点设立一年内不予变更。

(七)申报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等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典当业信息管理、报送要求的计算机

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八)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拟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须接受财务审计和验资的规定,申报企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进行财务审计。省商务厅指定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为验资银行,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三、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材料要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要求。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及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出资额、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和同意投资企业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的批复。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省商务厅指定的验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代保管单位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非公务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

8、2009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企业情况简介;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章程、投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提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经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盖章认可。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一)2010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2011年2月28日前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2011年1月30日前,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2010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导申报企业学习掌握有关政策规定。

2、2011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省商务厅2号楼大会议室召开2010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政策解读会。请市州商务局通知新增典当行申报企业来一名业务主办参加会议。

3、2011年2月20日下午18时前,新增典当行申报企业向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不再补报,申报材料受理后不再更换。

4、2011年2月21日至2月28日,确定新增典当行核准名单,并向商务部呈送报备。

(二)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按照有关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地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1、成立甘肃省商务厅新增典当行审批评审工作小组。商务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财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有关人员为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职责: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评审职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依照评审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原则,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择优地对申报企业作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3)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

(4)评审组全体人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010新增典当行申报、审批工作由省商务厅直接受理承办。商务厅对申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时,登记送达时间、材料清单等相关信息,并由送件人、收件人签字确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晟0931-862609813919266222

王颖玲 0931-8769455传真:0931-861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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