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

2024-02-04

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安全保障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保障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保障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安全保障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 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贡任管理

生产现场承担控制、管理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厂长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汇报。

1)厂长是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各车间、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厂长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车间、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3)生产现场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4)生产人员负责生产现场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等的管理责任。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签定安全协议,向安全生产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心理素质

1)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生产现场和劳动岗位。

2)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的疾病。

3)没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

4)具有适于不同层次操作所必须的文化,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质 (2)安全教育、训练的目的与方式。安全教育、训练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不仅要使操作者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而且能正确、认真的在作业过程中,表现出安全的行为。

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1)对学徒工、实习生的进行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

二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热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

2)结合生产现场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一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3)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划为一个训练

阶段。

4)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不易确定,应随安全生产的形势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结合发生的事故,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坚定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训教育。

5)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地适应变化,减少人失误。

6)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操作者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生产现场安全检查以自检形式为主,对厂长至操作员,生产全部过程、各个方位的全面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为主。发现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时,必须果断的消除。

2)各车间生产组织者,应在全面安全检查中,透过作业环境状

态和隐患,对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差距。

3)对安全管理的检查,主要是:

安全生产是否提到议事日程上,各级安全责任人是否坚持“五个同时”。,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在位、在岗。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教育是否到位。工程技术、安全技术是否结合为统一体。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

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坚持 "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组织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制度要求的规模、时间、原则、处理、报偿全面落实。

2)成立由第一责任人为首,各车间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

(3)安全检查的准备

1)思想准备。发动全员开展自检,自检与制度检查结合,形成自检自改,边检边改的局面。使全员在发现危险因素方面得到提高,在消除危险因素中受到教育,从安全检查中受到锻练。

2)业务准备。确定安全检查目的、步骤、方法。成立检查组,安排检查日程。分析事故资料,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侧重于事故多发部位和工种的检查。 规范检查记录用表,使安全检查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4)安全检查方法。

1)定期安全检查。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较一致时间间隔的安全检查。

定期全面安全检查的周期,控制在30天内。班组必须坚持日检。 2)突击性安全检查。指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别部门、特殊设备、小区域的安全检查,进行突击性安全检查。

3)特殊检查。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的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特殊安全检查还包括,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电气、照明设备,通风设备,有毒有害物的储运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

(5)做好危险因素的消除。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处理、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伤害,实现安全生产。消除危险因素,认真的整改,真正的、确确实实的把危险因素消除。对于一些由于种种原因而一时不能消除的危险因素,逐项分析,寻求解决办法,安排整改计划,尽快予以消除。

安全检查后的整改,必须坚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

"三定"指的是对检查后发现的危险因素的消除态度。三定即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解决与改正的具体措施,限定消除危险因素的整改时间。在解决具体的危险因素时,凡借用自己的力量能够解决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坚决的组织整改。自己解决有困难时,应积极

主动寻找解决的办法,争取各部门支援以尽快整改。不把整改的责任推给上级,也不拖延整改时间,以尽量快的速度,把危险因素消除。

四、作业标准化

在操作者产生的不安全行为中,由于不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骤,坚持自己的操作习惯等原因所占比例很大。要及时纠正,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

(1)制定作业标准,保障实施作业标准化的首要条件

1)采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者三结合的方式,根据操作的具体条件制定作业标准。坚持反复实践、反复修订后加以确定。

2)作业标准要明确规定操作程序、步骤。怎样操作、操作质量标准、操作的阶段目的、完成操作后物的状态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3)尽量使操作简单化、专业化,使作业标准尽量减轻操作者的精神负担,

4)作业标准必须符合生产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不能把作业标准通用化。不同作业条件的作业标准应有所区别。

(2)反复训练

1)训练要讲求方法和程序,宜以讲解示范为先,符合重点突出、交待透彻的要求。

2)边训练边作业,巡检纠正偏向。

五、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生产技术工作是通过完善生产工艺过程、完备生产设备、规范工艺操作,发挥技术的作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包含了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全部职能和作用。两者的实施目标虽各有侧重,但工作目的完全统一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的基点上。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统一,体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具体的落实"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具体表现在: (1)生产进行之前,考虑产品的特点、规模、质量,生产环境,自然条件等。摸清生产人员流动规律,能源供给状况,机械设备的配置条件,需要的临时设施规模,以及物料供应、储放、运输等条件。完成生产因素的合理匹配和现场布置。

(2)在生产进行之前,针对具体情况与生产因素的特点,提供具体的作业或操作规范。为使操作人员充分理解方案的全部内容,减少实际操作中的失误,避免操作时的事故伤害。要把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与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充分的交底。

(3)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预防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工艺过程顺利实施,生产技术工作中应纳入如下的安全管理职责: 1)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规范人的行为,使操作者获得完善的、自动化的操作行为,减少操作中的人失误。

2)参加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从中充分了解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存在的环节和部位、发生与发展、危害性质与程度。摸索

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规律和方法。提高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能力。

3)严把设备、设施用前验收关,没有危险状态的设备、设施盲目投入运行发生的伤害事故。

六、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且又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违背人们意愿为理由,予以否定。关键在于对事故的发生要有正确认识,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发生事故后,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去认识事故、实事求是的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不隐瞒、不虚报,不避重就轻是对待事故科学、严肃态度的表现。

(2)积极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于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从事故中找到生产因素控制的差距。

(3)分析事故,弄清发生过程,找出造成事故的,人、物、环境状态方面的原因。分清造成事故的安全责任,总结生产因素管理方面的教训。

(4)以事故为例、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教育。便所有生产部位、过程中的操作人员,从事故中看到危害,激励他们的安全生产动机。从而在操作中自觉的实行安全行为,主动的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采取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彻底的整改;使

采取的预防措施,完全落实。经过验收,证明危险因素已完全消除时;再恢复施工作业。

(6)未造成伤害的事故,习惯的称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就是已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件,只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然而其危险后果是隐藏在人们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其影响作用时间更长久。

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一、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一)安全消防制度

1、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对进矿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登记,载货车辆出矿时,要认真核对出门证和物资数量。

2、值班员担负着库区防火、防盗、防破坏的重任,必须在现场按时交接班登记,不准脱岗,上班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严格执行巡逻制度,并做好记录,库区要实行夜间值班制度。

3、库房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有明确分工,库区各部位实行防火责任制,严禁烟火,各个防火标志要悬挂在醒目位置,库区要配齐各种消防设施、器具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库房料场禁止明火取暖,需明火取暖时要提出申请,制度防范措施经批准执行。料场、仓库间应留有消防通道,及时清理各种易燃杂物,发现火灾及时鸣笛并打 119 电话报警,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积极组织人员扑救。

4、库区电路电源避雷设施的各种电器要有专人负责,要按规程操作,经常检查维修,库内灯泡不得大于60瓦,风雨天要加强巡查,防止电器事故发生。

5、运输和装卸机械要专人专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物资的装卸,搬运和堆码放,要按规程作业,要轻起轻放,严禁野蛮装卸和三违,确保人员、设备物资安全。

6、保管员离开库房时要做到人走、窗关、灯闭、门落锁。

7、库区根据季节做好防雷电、防洪、防风、防冻措施,消除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

(二)物资保管保养制度

1、物资的保管要依据物资的类别、性质和要求安排适应的存放仓库、场地,做到分类存放,定点堆码,合理布局,方便收发作业,安全整洁。

2、物资分区、分类堆码,按机型和规格型号系列化“五五化”摆放,货架上的物资要上摆轻下摆重,顶上摆放的不常用,库内副货位和棚内存放的物资要下垫,露天存放的物资要上盖下垫,并持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

3、易燃、易爆、剧毒物资和化学试剂要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剧毒和鹭物资要装箱,加锁保管。

4、性质相抵触的物资和腐蚀性的物资应分开存放,不准混存。

5、加强物资保管和保养工作,做到“六无”保存,即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无腐烂、无霉烂变质、无变形。

6、纸制油毡要竖放,直径 1.5cm 以上运输带不准叠放,1.8m 长的油轴要悬挂存放。

7、精密仪器、仪表、量具恒温保管,定期校验精度。

8、有精度要求的零部件要涂油,轴承用不吸油或塑料薄膜纸包装存放,电气物资库要有除虫灭鼠措施。

9、库存物资要坚持永续盘点和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盘盈和盘亏,损坏物资要如实上报,并查明原因,报领导审批,保管员不得以盈补亏来将盘盈和损坏物资自行处理。

10、代保管物资应和在帐物资同等对待。

11、库内、矿院卫生整洁,做到货架无灰尘、地面无垃圾、料场无杂草、无积水。

(三)物资发放制度

1、保管员要坚守岗位,态度热情,随到随发,发料迅速、准确,服务周到。

2、严格领发料手续,保管员发料时,要严格按规定定期签发的领料单或让售单的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发放,实发物资论件的不得多发或少发,小件定量包装的尽量整包发放,料单和印签齐全。

3、严禁白条发料,遇特殊情况者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批,但三日内必须补办手续。

4、发料要一次发清,当面点清,凡已办完出库手续,领用单位不能领出的,或当月不能领出的设备及大宗材料,保管员应与领料人做好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办理代保管手续。

5、出库物资的过磅、点件、检尺、计量要公平,磅码单、检尺数、材质检验单设备两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说明书及随机工具,零配件要在发料时一并发出。

6、凡规定交旧领新或退换包装品物资必须坚持交旧领新和回收制度。

7、保管员发料要贯彻物资“先进先出”有保存期的先发出,不合格物资不出库的原则。

8、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发料时以盈补亏,刁难领料人员补单,为自己承担丢失、串发、损坏物资的责任。

9、文明礼貌,不得对领料员行使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

(四)木材码放规定

1、木场重地严禁烟火,道路畅通,在明显处设立“严禁烟火”标牌。

2、木场要经常保持整洁,码放规范,且保证一头码放整齐。成品和原材料要分开存放。木材使用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3、木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 2.5m。

4、实行上盖下垫原则,下垫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5、垛与垛之间要留有安全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3.5m,便于消防车辆通过和发生意外事故时,做安全隔离间隙。

6、木场和木材加工车间要设置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水源充足。

7、木场管理应专人专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及时解决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 应急物资保障措施

应急物资是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资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1、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灾难类、应急抢险类及其它。

2、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

3、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所以应急物资未获得组长批准不的擅自发放。

4、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

5、应急物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谁采购、谁签字、谁负责。

6、设备办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能力和线路敷设情况东亨煤矿安装程控交换机,井上、下各重要部位都安设有电话,并能正常使用和满足生产和应急救援要求。 线路敷设情况:一路通过调度指挥中心(接入地面生产单位)使用;二路通过调度指挥中心 — 副斜井车场 — 井下中央变电所 — 1601运输顺槽 — 1601回风顺槽—1601 采煤工作面 。

2、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东亨煤矿采用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地面安装监控主机 1 台、服务器 1 台、光端机 2 台、信号避雷器 1 台、人员监控软件 1 套、数据传输接口 1 台,人员标识卡 150 张,读卡器共计安装 10台;分站 1 台;员工出入井通道为副井,副井口读卡器作为出入井考勤记录,员工出入井时间以通过此读卡器时间为准;其余读卡器布置在井下主要巷道内。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外部救援东亨煤矿与棋盘井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棋盘井矿山救护队距离矿井约 5KM,到矿时间10多分钟。

2、内部救援: 东亨煤矿成立矿山兼职救护队伍,配合外部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救援,根据事故性质的不同,组织兼职救护队员参加。

五、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发生的事故类别,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救援资源应有完善的通讯系统,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必备的消防器材和救援物品药品以及必要的图纸资料。 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⑴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药品:应急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装备和药品。 ⑵图纸及资料:矿井应急救援应准备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防尘、压风,主运输系统图,以及矿井地质报告、瓦斯、煤尘、顶板、通风等数据和作业规程等。

⑶运输车辆、消防设备、器材和人员防护装置。井下运输为轨道机车矿斗运输,地面运输主要有汽车队负责,车辆由地面后勤人员统一由安排,消防设备和器材。

六、经费保障 灾害期间,调用应急经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科组织实施,调取可能利用的一切经费,作为应急经费使用。财务科要做好应急抢险专项费用计划,要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管理和应急行动中各项活动的开支。

七、其他保障 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值班制度、培训制度、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检查、维护制度及演练制度等。

xxxx煤矿

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自1月19日至2月27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与春运同步的“春运客运市场专项大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客运、串线经营客运、违停上下客、倒客、甩客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加强驻站管理和对客运单位、客运从业人员、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二、联合扬中市物价局、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春运期间共同开展“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安全行车”主题活动。活动以“培养出租车司机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倡导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打造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新形象,从而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和谐城市”为目标,活动结束后,对春运期间涌现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为畅通群众言路,钝化社会矛盾,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对外公布了投诉监督电话,承诺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专人受理、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春运期间通过一般程序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共23起,除两起无证黑车,因没有具体违法事

实和线索导致无法查处外,已按时办结并答复。

四、坚持节日值班,加强路面监管。我们结合春运客运市场专项大检查,将日常路面执法人员分为固定检查组和流动检查组,全方位加强路面监督检查。此外,在2月2日至8日放假期间,由运管处各科所轮流,每天安排3个组进行路面监管,及时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投诉举报案件,确保了节日期间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为群众出行提供了良好的运输环境。春运以来,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考核记分55起,责令停运整改3辆次,进入一般程序对出租客运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2起;对客运班车予以记分和处罚3起;共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行政案件10件,其中不按规定站点停靠2件,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3件,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1件,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1件,通过一批行政案件的查处,教育、纠正、处罚了违法行为人,有力地维护了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春运期间,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井然,没有发生旅客滞留和安全责任事故,出租客运市场在春运期间有了明显规范,宰客、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漫天要价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美国接连“挑衅”,给中美经贸泼冷水。

1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有关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报告,9家中国市场被列入“恶名市场”名单。1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作为对中国窃取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一部分,美国政府正考虑对华施以巨额“处罚”。

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今年中美经贸关系何去何从?

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1月18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回应美国将淘宝等9家中国市场列入“恶名市场”名单一事时表示,美方在报告中对中国相关企业的描述多采用“据报道”“据权利人称”等措辞,缺少确凿的证据,也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撑。我们不得不对美方有关部门发布报告的客观性、可信度表示怀疑。特别是报告指出,“恶名市场名单并不旨在反映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也不代表美国政府对名单所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的分析”,有欲盖弥彰之嫌。

特朗普提出的巨额“处罚”很明显是指向去年8月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01调查”。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俭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美国用其国内贸易法对付中国,而不是用国际贸易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现有国际贸易体系的破坏。”他一语道破,“美国为什么不敢去WTO起诉中国?因为中美在WTO曾经交过手,而且中国对美国胜诉已经不止一两次了。”

2001年6月,时任美国总统布什作出了在201条款下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调查的决定,公然违反了WTO贸易规则,为此,中国和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共同申诉,最终美国在2003年取消了钢铁高关税政策。

“301条款”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知识产权属于“特殊301条款”范围。对此,高峰表示,正在密切关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情况,如果美方执意采取单边的、保护主义的做法,损害中方的利益,中方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也表示,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强制外国投资者转让技术。在具体的企业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那也是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完全没有政府的干预。中方将坚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既定的国策,如果有哪家企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不止美国政府可以惩罚,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国也一样会惩处。目前,美国尚未公布‘301调查’的进展情况,特朗普抛出对中国进行巨额罚款的言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周世俭说。

中美贸易战不会打响

过去一年,中美经贸关系一波三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对国际商报记者分析,特朗普对中国不断“挑衅”的根源在于持续扩大的美中贸易逆差。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去年中美两国贸易差额达2758.1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刘向东解释说,特朗普对华发起“301调查”不过是谈判手段之一,目的是想在未来的中美谈判中获得更多要价,借此平衡对华贸易逆差。

周世俭预计,今年中美贸易摩擦将加剧,但打响贸易战的可能性极小。一方面,中美经贸关系高度依存,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目前,美国人穿的鞋子60%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和服装37%从中国进口;另一方面,中国拥有足够的底气和筹码,能够采取反制措施,如限制进口美国农产品和波音飞机,这将对美国优势产品出口构成沉重打击。

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以1995年—2011年WTO公布的国际贸易救济案件数据为基础,分析国际贸易救济概况,着重对国外对华的贸易救济的行为聚焦分析,从调查的形式、立案?措施比、发起国及被诉产品行业这四方面对国外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进行统计分析,并针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形式集中表现为反倾销和反补贴、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比重不断提高、发起调查国家集中以及被诉产品行业范围广的特点,提出了四点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相应的战略对策。

关键词:贸易救济;贸易救济调查;贸易救济措施;STO;GATT

贸易救济是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因为不公平的进口行为或产品过量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为保护国内市场而给予国内企业的帮助或救助。为了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和有序的竞争行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基于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制定了在贸易过程中的GATT和WTO规则,内容涉及贸易救济调查、损害的确认、措施的实施和争端解决机制等。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增长过激等原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时,可以通过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在经贸领域的激烈竞争,使得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其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由关税转变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由于得到GATT和WTO规则的认可,已经成为了各国保护本国贸易的常用武器。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近年来运用较广泛的贸易壁垒手段之一。自从中国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发展,使得中国与其他贸易国之间摩擦不断加剧,导致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不断增加,甚至成为各成员国调查的重点。截至2011年,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受害者。

一、全球贸易救济调查概况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共发起4413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年均259.6起。其中,反倾销3922起,年均230.7起;反补贴262起,年均15.4起;保障措施229起,年均13.5起。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情况,详见表1。

由表1可以明显看出,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方式是反倾销。自1995年到2011年6月,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922起,在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总数中占比达到88.87%;反补贴调查262起,占比5.94%;保障措施调查229起,占比5.19%。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明显看出,反倾销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手段。

并且,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全球GDP在良好的贸易环境下不断增长,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次数也逐渐减少,立案数呈下降趋势。详见图2。[3]

二、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聚焦分析

(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经济和对外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摩擦也日益增多,我国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自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发起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其中针对中国的872起,占全球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总数的19.76%,名列第一;全球共实施2708起最终贸易救济措施,其中针对中国的有646起,占实施贸易救济调查总数的23.86%,名列第一。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见表2。[4]

据我国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808.6亿美元,至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9734.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8.79%。图3显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在经贸领域摩擦不断增加,中国企业被国外企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次数也日渐增长。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国际间贸易保护主义略有收敛,中国企业遭受到的调查次数逐渐减少,有着良好的发展时机。[5]

(二)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特点

1. 发起贸易救济调查频繁,主要形式是反倾销和反补贴

国外对华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次数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繁荣也与日俱增,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由表3可知,国外对我国企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次数越来越多,且方式主要是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产品是主要进口国的重点调查对象,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者,并连续6年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重 点。[6]

随着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频繁,摩擦也日渐增多,现今我国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如表4所示,自1995年至2011年,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872起(含保障措施1起),占全球贸易救济立案调查总数的19.76%,名列第一;其中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825起,占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1.04%,名列第一;国外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46起,占全球反补贴立案调查总数的17.56%,名列第一。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措施比不断提高

从世界的角度看,从1996年以来,世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之比(简称“立案?措施比”)有所提高。根据WTO公布的资料,如表5统计所示,从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发起392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2543起,占发起总数64.84%;而对华发起82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612起,占对华发起总数的74.19%。

从图4可明显看出,自1995年至今,中国立案-措施比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显然,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发起反倾销和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头号目标,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阻碍,比其他WTO任何一个成员国都要大。

3. 发起国集中,主要发起国为印度、美国和欧盟

根据WOT数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1年6月,在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27个国家(地区)共对华发起了4413起贸易救济调查,排名前10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45起)、美国(135起)、欧盟(104起)、阿根廷(85起)、土耳其(58起)、巴西(48起)、加拿大(36起)、南非(34起)、澳大利亚(34)起以及墨西哥(30起),这10个国家共发起709起对华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占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立案数(872起)的81%。详细占比情况由图5所示。

从对我国采取最终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来看,尽管早期发达国家在早期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国家,但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大幅上升,现在已经取代了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国家。

从具体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次数来看,从1995年至2010年底,对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10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09起)、美国(105起)、欧盟(71起)、阿根廷(58起)、土耳其(56起)、巴西(30起)、加拿大(27起)、韩国(19起)、、南非(18起)以及墨西哥(17起)。这10个国家共对中国实施510起贸易救济措施,占总量(622起)的82%,如图6所 示。

4. 涉案行业集中,贱金属、化工业和机电设备业产品遭受调查多

从中国被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来看,国外对华发起调查的产品涉及4000多种,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贱金属、化工业及机电设备等多种行业的产品。从199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前10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199起),化工业及其相关产品(167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10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75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5起),石料及类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50起),杂项制品(48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9起),汽车、飞机、船舶和相关的运输设备(19起),光学、精密仪器及设备(17起)。这11类产品共773起,占我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总数(871)的88.75%。由此可见,该11项产品向国外出口时应特别关注。

从我国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行业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43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为135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72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4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1起,石料及类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30起,杂项制品42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6起,汽车、飞机、船舶和相关的运输设备和光学、精密仪器及设备为12起,这11类产品共577起,占我国遭受贸易救济措施总数(645起)的89.5%。由此看来,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业及其制品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48%。

三、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战略分析

通过上述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形式、立案-措施比、发起国及发起行业进行分类统计,明确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现状,得知中国现今面对着国际对华贸易救济案件“发起次数逐年增加、形式多为反倾销、立案-措施比不断提高、发起调查国家集中、被诉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案产品行业集中”的新特点,我国政府、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如何在国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前及时预警、被调查时顺利应诉和被采取措施后良好控制,成为了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政府应实行多元化的出口贸易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出口贸易量和出口贸易额急剧增长,我国企业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额均对国外企业及国际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导致我国企业在出口产品时就必然要充分考虑进口国国内市场容量及进口国国内产品竞争者状况,对出口产品合理的定价定位,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通过产品创新来增加产品附加值和科学技术含量。

其次,我国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要合理利用WTO规则。我国政府与相关产品业界协会应密切配合,努力在国外对华发起贸易措施救济调查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给予自身企业和产品予以更多的保护,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积极应对,对国外即将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正确评估,以确保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WTO规则下享有应有的权利。

最后,对于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采取最终措施排名靠前的国家和高频行业,应予以重点防范和关注。如印度、美国和欧盟这三个国家占据了对华贸易救济立案调查和采取最终措施的前三名,特别是印度均排首位,对于向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企业,应在出口产品之前就应做好相关的预警工作,对企业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和竞争者信息充分把握,以便被发起调查时积极应诉和举证;又如贱金属、化工业产品和机电设备这三个行业的产品在过去17年里被发起立案调查数占全部行业的54%,对于出口这些行业产品的相关企业应加强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工作,对出口产品定价合理。

最后,中国企业应规范自身行为。在企业财务方面应遵守我国会计准则,不得在产品成本信息、销售情况方面弄虚作假,并在成本核算等会计处理方面提前做出反倾销导向。同时做好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在出口产品时加强反倾销导向,做好应对国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应对准备,以及在应诉反倾销阶段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证据效力,确保企业在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中胜诉。

这样,在中国政府、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这三方面积极配合下,对出口的产品未来可能发生的贸易救济调查做好准备,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会计信息并在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控制其影响,这样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时也会游刃有余,充分发挥应对国外贸易救济的“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保护中国产业的发展和获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1] WTO.TRADE TOPICS-ANTI-DUMPING[EB/OL]. http://www. wto.org. 2012-05-30.

[2] WTO.TRADE TOPICS-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EB/OL]. http://www.wto.org. 2012?05?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EB/OL]. http://www.mofcom.gov.cn/. 2012?05?3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 http://www.cacs.gov.cn/cacs/default.aspx. 2012?05?30.

[5] 马双, 林汉川, 黄满盈. 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新趋势及其应对分析[J]. 商业研究. 2011(7): 150?155

[6] 刘爱东, 梁洁.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J].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4): 73?78

A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Revelation of Overseas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LIU Aidong, YANG Xuanyu

(Business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编辑:汪晓]

收稿日期:2012?07?12;修回日期:2012?10?1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272068);2010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0ZDB5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11年度规划项目(11YJA630058)

作者简介:刘爱东(1950?),女,山东高唐人,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反倾销会计战略,技术创新;杨轩宇(1988?),女,湖南常德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反倾销会计战略.

纺织品保障措施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当前,自由贸易区谈判方兴未艾。中国也正在与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在谈判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一成员在实施全球保障措施时,是否可以将与之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予以排除。该问题的实质是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和GATIT第19条(对某些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之间的关系,虽然二者都是WTO的例外条款,都可以免除表述在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WTO所遵循的总的原则,但对于这两个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似乎仅仅从WTO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WTO争端解决机构所树立的“高墙”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保障措施争端遇到排除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简称RTA)成员的做法时,基本上分三步走:首先,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符合“平行原则”;其次,如果“平行原则”没有做到,则要求成员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最后,只要排除了RTA成员的适用,就要进行非归因分析。经过这三个步骤之后,实践的结果是,排除RTA成员的保障措施均被认定不符合WTO规则。

第一步:平行原则测试:调查之进口范围=限制进口之范围

“平行原则”并非是《保障措施协定》或GATT第19条中的相关规则所确定的术语,实际上,它是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所推导出来的对应性要求。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欧共体认为,阿根廷将南共体共同市场国家的进口数值计人“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分析中,而最终却仅针对非南共体共同市场国家采取保障措施,这种做法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

这是在WTO的保障措施争端中第一次质疑对RTA成员的排除。就此问题,该案的专家组指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基本条件:(1)进口产品相对国内生产而言绝对地或相对地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2)对某一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与产品的来源无关。专家组强调,《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要求成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所有来源的产品均实行保障措施,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条款意味着,作为独立单位实施的保障措施调查的结果,保障措施的实行必须针对来源于所有供给国的产品,而不考虑是否源自关税同盟内部还是外部的产品。专家组继续指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及其注释的规定表明措施的调查范围和实施范围之间存在平行原则。这是第一次引入了平行原则这一概念。

经过该案,平行原则被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也就给以后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如果要排除RTA成员提出了要求:调查之进口范围二限制进口之范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之后的美国面筋案等保障措施争端中,都重申了平行原则。在美国钢铁案中被上诉机构再次引用。

第二步,若调查之进口范围≠限制进口之范围,则要提出合理的解释

自阿根廷鞋类案后,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成员如果试图排除RTA成员对保障措施的适用,通常要通过充分的解释来说明,以满足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在美国面筋案中,美国在其调查中包括了所有来源进口面筋的增加及其对国内面筋产业的影响,随后针对加拿大的进口是否占进口总量“重要份额”及其对整个进口造成的“严重损害”是否有“重大影响”作了单独分析。美国决定将加拿大的进口排除在保障措施之外。

美国认为,上诉机构没有为“平行原则”确立一个宽泛的要求:并且《保障措施协定》中没有禁止对源自自由贸易区另一成员的进口进行独立的因果分析,也没有指出只有单一的因果分析是适当的。

专家组则认为,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保障措施的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的进口占“重要份额”,但未对进口造成的严重损害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在此情况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余的相关产品的进口仍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结论是:美国的最初调查包括了所有来源的进口增加,包括加拿大的进口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美国不能证明对NAFTA另一成员方加拿大不实施保障措施的合理性。

上诉机构基本同意专家组的推理和结论,其认为:尽管USITC单独审查了从加拿大进口的重要性,它并没对将加拿大进口产品排除在外的有关增加作出明确的裁决,换言之,尽管是对排除了加拿大之外从所有来源的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USITC并没有证明排除了加拿大,从这些相同来源的进口满足了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详述的实施一项保障措施的条件。上诉机构确认,USITC对加拿大的单独的审查,不是美国最终实施保障措施的充分基础。

在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继续遵循了其在美国面筋案中所确立的分析模式,裁定:“美国没有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来证明NAFTA外的进口本身满足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因此,美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

上诉机构在几个案件中所要求的是,调查机关要证明除了RTA成员以外,其他的进口增加及其导致的产业损害,是否满足了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如果满足,其隐含的答案是,这样的情况下,保障措施的实施可以排除对RTA成员的适用。

第三步:只要排除RTA成员的进口,就要进行非归因分析

上诉机构在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对调查范围与限制进口的范围不一致时,除了要求证明RTA成员之外的进口符合发起保障措施的条件外,又进一步提出对于排除的RTA成员的进口要进行非归因分析。非归因分析的要求来源于《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第2句话,即:“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该分析的实质是将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关于这一新增加的要求,上诉机构以报告的形式进行了表述。

上诉机构指出:采取保障措施时所排除在外的进口产品应被视为“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这样,按照第4条第2款(b)项的要求,这些被排除在外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带来的损害不能归因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增长。“在说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产品和严重损害、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主管机关要确保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不得被归因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产品。”另外,主管机关必须充分解释它是如何确保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产品以外的因素没有被归因于进口增长的。

这样,经过反复的强调与论述,上诉机构实际上对于排除RTA成员的要求,已经较原来的单纯的“平行原则”向前迈了一大步:即使遵循了“平行原则”也要进行因果关系方面的非归因分析。

经过这样的发展,上诉机构将对保障措施审查中因果关系分析和平行原则的要求结合起来。对于因果关系的审查,上诉机构一直未对任何成员发起的保障措施因果关系予以认可,尤其在非归因分析方面,除了重申《保障措施协定》的第4条,要求损害效果分开和提供充分合理直接确切的解释,似乎没有其他规则可以遵循,也没有提出有操作性或建设性的指引。那么在平行原则之外,要求增加非归因分析,可以预见的结果是,也不会有合乎规则的保障措施。

这样,关于在保障措施调查中是否可以排除来自RTA成员的进口,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没有正面进行回答,而是创设了一道高墙——“平行原则”。当然,如果调查范围与措施的实施范围不一致,要进行充分的合理的说明,另外即使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符合了“平行原则”,那么还要翻过另外一座高墙——“非归因分析”。

WTO上诉机构关于适用GATT第24条的论述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没有触及保障措施机制与GATT第24条关系之前就已经审结了这些争端,始终末明确回答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在两个案件的裁决报告中论述到了GATT第24条。

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表明在一定条件下,第24条可以作为抗辩。上诉机构在回顾其在Turkey-Textfiles案中的裁定结果后指出:第24条可能会使与某些其他的GATT规定不一致的措施有正当理由。但是条件是:实施措施的成员证明是为了“完全满足第24条第8款a项和第5款a项要求的关税同盟的成立时才实施争议中的措施”,并且“如果不允许引入争议中的措施将会阻止该关税同盟形成时,才能援用该抗辩”。

对于该案所确定的两个条件,有些学者认为其没有被GATT第24条的条文所支持,也没有被第24条的精神所支持,应予推翻。不知是否因为这些考虑,上诉机构末再引用上述的两个条件,转而继续强调证明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平行原则及其相关的要求。

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案的裁决中指出在两种情况下,GATT第24条可以作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的例外,其一,被从实施的措施中排除的进口没有在损害和因果关系调查中考虑;其二,排除的进口包括在了调查之中,但实施措施的成员已经“通过合理和充分的解释明确认定除了自由贸易区以外的进口单独就可以满足规定在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的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前者仍然是平行原则适用的体现,而后者则清楚的表明,上诉机构对于在保障措施实施中排除RTA成员进口的底线:不存在RTA成员的进口,保障措施仍是符合规则的。当然,上诉机构意识到这样的要求似乎门槛过低,为了避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将RTA成员的进口彻底不予考虑,就又增加了对于RTA成员的进口要作为“其他因素”进行非归因分析,这样就又提高了单纯以第24条作为抗辩的条件。但是,上诉机构的意图应当是清楚的,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在保障措施实施中排除RTA成员的进口。

争端解决机构为什么回避给出具体的规则?

GATTl947被整体嵌入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成为了GATTl994的一部分。从而GATTl947第24条,也就成为了GATTl994第24条。但是,如果把24条的表述放在1947年的语境中去认识,可以知道:GATT建立时对优惠贸易安排的考虑,既是当时保持现状的考虑,又是基于局部的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是符合自由贸易理念,并且可能促进多边自由贸易发展的判断。

当然RTA目前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尤其在多边贸易谈判停滞时,双边或称为区域性安排的贸易,已经占据了世界贸易的重要份额。这样的结果是,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以及优惠和无数的各种贸易协定,“几乎到了使最惠国待遇成了例外待遇的地步。最惠国待遇被称为‘最不优惠待遇’倒是更为准确。”

而面对当前的状况,虽然在学者之间关于RTA到底是多边市场开放方面的“奠基石”还是“绊脚石”有各自的看法,但是就WTO本身来讲,其承认RTA与多边贸易体制方面存在“系统性/体制性”的问题,虽然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文件详细列出了这些问题,但并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似乎会理解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对于GATT第24条与第19条之间的关系,涉及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体制问题,可能在未来的谈判中系统解决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裁决,不能预断未来的谈判结果,在此情况下,留给争端解决机构的空间就是要拿出一套说理来裁判保障措施的争端,于是只有自找理由了。在此情况下,创设“平行原则”及其相应的要求,并不断提高在保障措施实施中排除优惠贸易协定成员的门槛:WTO成员即使符合了“平行原则”,但在“充分合理的解释”和“非归因”分析方面,争端解决机构充分运用了其先天的自由裁量权,结果是目前没有符合规则的RTA成员间的排除。这样,争端解决机构也就不用回答GATT第19条和第24条的关系问题了,从这个角度看,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天才的发明。

关于此问题初步的结论

综上,即使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未对GATT第24条与保障措施规则方面的关系给出最终的规则,但是毫无疑问,GATT第24条如同上诉机构及相当多的WTO成员所认为的那样,可以作为排除RTA成员之间适用保障措施的理由。原因在于GATT第24条第8款(a)项和(b)项的规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所取消的限制,如有必要按照第11-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但作为贸易限制措施的保障措施,具体来讲就是GATT第19条并不在所列例外之内。由此,可以认为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对RTA成员的排除,根据GATT第24条的规定,在规则层面没有阻碍。我国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如果认为合适,在不减损我国今后可能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效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来自RTA成员的进口。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后可能采取保障措施调查中,要围绕WTO上诉机构所确立的规则进行充分的严密的说理。

(作者系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进口调查三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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