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

2023-09-23

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1篇

根据上级等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依据《XX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教【2018〕11号】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开展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工作。现将开展情况做以汇报:

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

成立了以xxx校长为组长,xxx(副校长)为副组长,xxx、陈xx、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改善学校环境,建立和谐校园。

增加校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课外活动用地,使学生在课余时间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健康放松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互动,教师通过对学生特点的了解,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形式化的说教,在细节中关怀学生各方面的变化。

三、开展防治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安全与法制教育,对“如何处理同学之间的冲突”、“如何排解负面情绪”、“如何尊重生命”、“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如何处置”等议题进行专项教育,形成“反校园欺凌和暴力”宣传的强大攻势,促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形成与发展。

四、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职责,进一步构建学校“个个参与、人人负责、全员落实”的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制度保障体系。

五、严格校园管理。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监管。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监管措施,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加强对校园厕所周边、校门口等重要场所的值班巡查,加强电子监控设施建设,消除校园监管盲点和盲区,进一步提高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面。

六、强化矛盾排解。进一步建立学生矛盾排查处理机制,加强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的防御体系,定期在全体学生中开展矛盾排查,特别对单亲、离异、留守等特殊家庭学生要分类建立个人档案,实行重点排查、重点监管、重点管控。与监护人认真做好沟通对接工作,进一步形成教育合力,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七、广大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发生在身边的各类欺凌和暴力问题,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对涉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八、学生自身加强抗挫折训练,提高抗挫能力。

开展主题教育班会,教育学生应该认识到自身性格方面的弱点,面对挫折既不能逆来顺受,更不能恶意报复,要培养自身的自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态度。

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2篇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婚姻裂变、造成子女心灵扭曲、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家庭和睦,是导致我县离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据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妇女面临暴力的危险。全国妇联最近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还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过配偶的精神伤害和性虐待,60的人在对配偶施暴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施暴。全县妇联系统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来信来访从20xx年的118件增加到20xx年的183件,同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比例也从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现象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民族群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学历向高学历上升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由隐性向显性转变。我县家庭暴力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手段的残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样性,三是时间的连续性,四是行为的隐蔽性,五是后果的严重性。如我县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数次,甚至被打断胸肋骨四根,还有两根严重移位,男方拒付医药费。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属殴打致伤后,被强行灌入粪便,导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症,最终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万余元,虽经基层派出所调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甚至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复而判决不准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医药费和今后生活抚养费,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无法执行判决。

二、目前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困难我国现行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虽然已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条款,但大多数都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未对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一些恶劣的暴力结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仍被看作家庭内部事务,社会干预十分困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不够完善,存在邻居不问、单位不管、反映后难以根本解决等问题,同时还有预防难、鉴定难、调解难、起诉难、责任追究难的“五难”问题。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既无执法权,又无经费、无场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张嘴、两条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调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谁来管”和“如何管”的问题。

三、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1、全县各级领导和干部都应树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的共识。建议政法、宣传、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乡镇都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综合治理。

2、建议在县人大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具体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20xx年1月7日)中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中执法部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电话时,仍然以家务事论处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妇联了事。县人大应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严惩施暴者,维护家庭社会稳定。

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3篇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起源于欧美, 对于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有各种各样的定义, 有人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户企业”;或者是“农业企业的一种”; 还有人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上上的法人; 还有认为家庭农场是农村种、养大户的升级版。以上基本包含了对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的各种不同认识,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 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这解释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作出了一定的界定, 但解释过于抽象, 概念模糊, 导致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标准各异。笔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形式或者是工具, 不是内容和目标。人们在讨论一个概念时不能脱离内容和目标的价值方向, 脱离了目标与内容去讨论概念必然陷入迷茫; 所以讨论“家庭农场”的概念, 必须牢牢把握住推广家庭农场的目的与实质内容。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涉及土地制度、工商登记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家庭农场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土地的法律问题。

一、当前的土地制度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家庭农场“会不会是重新把土地交给地主 ( 有钱人) , 没钱人重新变成贫雇农?”, “农民一旦没了土地, 社会矛盾会不会比现在更尖锐, 社会更加动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耕经济经历了几千年, 从古至今历朝历代统治阶级都有不同的土地法律法规。土地制度问题只是形式, 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才是根本。纵观中国历史每一次农地制度的变革都会对中国社会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

井田制是已知中国历史最早的农地制度, 《孟子滕文公》对井田制的描述“方里而井, 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百亩, 同养公田。公事毕, 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别野人也。”后来“废井田、开阡陌”, 土地兼并和土地私有化加剧, 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西汉时出现了占田制, 南北朝时实行均田制, 唐代中期出现租佃制。租佃制度下地主与农民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关系, 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轻, 可以在租佃期满时自行决定离开或继续签订新的契约,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租佃制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十二月诏: 诸路……分给旷土, 召集余夫, 明立要契, 举借种粮, 及时种符, 侯收成依契约分。”这是土地所有者将其占有的土地按照民间体例, “明立要契”, 租佃给农民,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土改。

不管是哪一种制度, 实质上土地是统治者的利益对象, 而农民或者农户不过是统治者实现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土地制度也是农民的法律地位也不一样, 从井田制到租佃制, 农民的法律地位是在逐渐文明和进步。

二、美日土地制度对家庭农场土地制度的借鉴

美国、日本能够代表当今世界上成熟的家庭农场模式, 都是市场经济国家, 技术先进、思想成熟, 一个规模大管理粗放、一个规模小精耕细作, 这源于各自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不同。美国地广人稀, 历史较短, 没有经历封建史上的“兼并- 抑制兼并- 兼并”土地制度, 农地产权和法律保障明确, 仅凭市场的力量就能促进农地合理流动, 形成科学的农地经营规模; 日本土地狭小人多, 历史上经历多次土地制度改变, 以小农经济为主, 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很难促使土地合理流动, 很难形成稳定而有效益的家庭农场。

美国从建国开始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公有土地和向拓荒者免费赠送土地两种方式, 完成了以家庭农场制度为主的土地制度。日本是培育和扶持中介组织, 通过中介组织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农地流转。当然这种流转不是任意性的, 1993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经营基盘强化促进法》, 农地主要向认定的“农业者”进行有序的流转。“认定农业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 由市町村进行选择和认定, 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 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接班人。美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可以拥有和继承家庭农场上土地的股权, 可以抵押融资, 股权可以内部转让, 这样就保障了家庭农场的土地不至于因股权的转让而分割碎花, 土地的完整性从而反过来又保障了家庭农场的稳定性和规模性。

三、我国家庭农场的土地问题

专业化经营和规模效益是家庭农场的一大特征, 这里的规模不是指家庭农场农地的面的如何大, 指的是规模效益。这是一个不同于历史的标准, 古代的豪强地主也是沃野千里, 田地千顷, 但那只是小农经济的扩大而已。专业化和规模化即是家庭农场的基本要求, 也是解决当前农村因农户承包土地的分散细碎而导致的机械化水平不高和土地产出率低, 农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的关键, 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基本途径。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特征, 还受政府政策、社会环境、自然条件等许多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方的土地属性、气候条件、城乡环境等有所不同, 特别是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影响着家庭农场的发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有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有的不光涉及到本集体其他成员还涉及到另外的村集体。家庭农场只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或者通过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目标农地的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四荒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才能合法取得其使用权。无论哪种方式都有期限的限制, 并且家庭农场的主体把非农主体 ( 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 排除在外。这一点区别于中国古代的土地获得制度, 也跟欧美的土地获得制度不一样, 这种区别不光是权利内容上的区别, 还包括权利主体上的区别。要想保证家庭农场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必须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家庭农场成立的重要条件。

2012 年12 月, 农业部已在50 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土地确权可以明晰农用地产权为下一步, 规范化土地流转的奠定基础。另外加大对家庭农场的立法和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 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 规范土地流转过程, 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名义承包、租赁农地, 套取国家补贴; 让农户正常心态对待土地流转, 尊重契约精神。

“家庭农场”不会伤害农业的根基, 不会伤害其他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 不会伤害农业公平。相反家庭农场的发展反过来会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我国土地制度的完善。

摘要:中国的家庭农场不同于古代的庄园经济也不同于美日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的设立首要是土地问题的解决,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不同于古代和现代欧美国家, 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制度, 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激发农户的积极性让家庭农场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家庭农场,土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N].人民日报, 1984 (6) .

[2] 房慧玲.发展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最现实选择[J].南方农村, 1999 (2) .

[3] 朱启臻.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13 (2) .

[4] 赵维清, 边志瑾.浙江省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与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分析[J].农业经济, 2012 (7) .

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4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9

2010年11月6日至7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代表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年会。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林中梁秘书长,海南省政法委副书记、海南省法学会施文常务副会长、海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韦勇教授和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崇敏教授到会致贺辞。

本次年会的主要议题有四: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研究、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此次年会收到交流论文共计68篇(含会议期间提交的2篇论文),交流论文的题目有“新中国婚姻法改革六十年评述: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路之回顾与展望”、“论《婚姻法》的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条例》的撤销婚姻登记”、“完善我国配偶权的立法思考”、“设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制度构建”、“论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应用原则”等。此次年会的交流论文反映出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三个关注”,即关注民生、关注司法、关注婚姻家庭实际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视理论联系实际,针对现实问题研讨对策。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年会的交流论文中,有的是针对去年年会的某些观点进行的回应,如“论我国设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立法完善”等,反映了学者们对于婚姻法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的持续与深入。在年会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分为3个小组,分别围绕3个专题进行了热烈的发言和讨论:家庭暴力防治法专题、人身权保护专题和财产权保护专题。现根据本次年会3个小组讨论的汇报情况,将与会代表发言研讨的主要问题及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家庭暴力防治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防治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反对家庭暴力的道路任重道远。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名称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名称,大部分学者赞同采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但有来自司法实务界的同志认为,“家庭和谐法”比“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更合适,其理由在于:“家庭和谐法”是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明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在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当下语境中,更能起到对婚姻观、家庭观的引领和矫正作用。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念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念,多数学者赞同四个基本理念的提法,即“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及“人权观念和社会性别视角”的理念。有学者指出“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经过深入的讨论,学者们最终一致认为,操作和立法是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其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即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家庭暴力的“零忍耐”是在立法中必须坚持的理念,是作为法律人理应坚持的法律信仰。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仅普通民众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认识,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实务操作的律师甚至部分法学研究人员,也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如何使社会性别视角进入国家立法和更为广阔的领域,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功利主义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另外,通过原生家庭“习得”及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习得”而形成的“目睹儿童”(即亲眼看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儿童)问题,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何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真正贯彻社会性别平等、正义、公正的理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具有恋爱和同居等特定关系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来说,应当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亲密关系之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如果不能准用,对这部分人的权益将不能很好地予以保障。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具有亲密关系的主体如果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可能会对传统婚姻法及民法的上“近亲属”概念造成冲击。因此,如何作好协调工作,是在立法中必须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调整对象,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宜窄,应当仅限于身体暴力。其原因在于,其他的家庭暴力形式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无法在实务中卓有成效地举证,因此,即便规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也会变成一个美丽的“花瓶”。另外,我国法院现有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也较为苛刻,不具备认定其他类型家庭暴力的司法支持系统。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范围宜拓宽,应当包括国际社会通行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控制”。其理由在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实务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不将这三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包括在内,势必无法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适用于该部分案件,从而违背的全面保护和前瞻性原则,有违公平和正义。

(六)家庭暴力的强制措施

关于家庭暴力的强制措施,学者们普遍认为,人身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卓有成效的措施,但如何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这一制度,并进一步细化,从而真正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另外,公安机关在介入的过程中,其正当性、必要性以及介入的限度,也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内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公安机关之所以表现消极,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整个社会的政治氛围,如“平安社区”的创建等活动对公安机关介入的隐形影响。因此,如何建立公安机关介入的绩效评价机制以及消除政治氛围对于公安机关的隐形影响,是一个亟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七)家庭暴力中的证据问题

实务界普遍认为,证据问题是家庭暴力案件在进入司法层面时最为核心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认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和私密性等特点,导致实际操作中的认定困难。因此,如何在全国性的立法中,规定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将施暴人的悔过书、社区的证明、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邻居的证明、医院的伤情证明及专家证言等内容,列入家庭暴力立法中的证据类型。与此同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移转规则,从“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出发,更为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八)家庭暴力的救济机制

有学者认为,设立庇护所是家庭暴力救济的一项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国内庇护所的设立,过于大张旗鼓,大部分违背了庇护所设立的隐蔽性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特点,从而出现各地庇护所门可罗雀,不能实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在如何对待施暴人的问题上,学者们认为,将施暴人视为“加害人”还是视为“可以矫治的人”,是在救济机制方面对待“施暴人”态度的一个重大理念问题。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谐、和睦,因此,对施暴人的态度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以“矫治”为主,而非以“惩罚”为主。

此外,对如何更为深入有效地发挥社区、妇联、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从而形成多机构合作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学者们也进行了讨论交流。

二、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保护

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保护问题,如婚姻登记的瑕疵问题、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假离婚、配偶权性质、婚姻关系的契约性等,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主要深入探讨了前三个方面的问题,与会学者们积极建言献策,为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保护寻找新的出路。

(一)婚姻登记的瑕疵

在结婚、离婚的登记过程中,既可能存在实质上的瑕疵,也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对此瑕疵的解决方式,主要有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统一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方法一方面符合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性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当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双轨制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困扰。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一般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同时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特殊行为,不宜与普通行政行为一样一撤了之。在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可以统一用行政诉讼解决,但不能仅采用撤销违法行为的方式,应在确认婚姻是否成立的基础上,采用各种补正救济方式。有的认为应区分不同种类的婚姻登记瑕疵,重大还是轻微,恶意还是善意,并根据不同种类,分别界定其法律后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维持现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司其职,各有功用。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便民为宗旨,单独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来解决。

在登记瑕疵产生的原因方面,有学者认为,已经设计得相当人性化的结婚、离婚登记制度被滥用了。也有学者认为,婚姻的法律婚主义和事实婚主义的分歧,造成了登记瑕疵处理上的难题。还有学者认为,登记瑕疵是民政部门审查不严所致。就民政部门如何处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有学者回顾了《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历程,并解释了民政部门的职责、权力和执行中的实际困扰。

(二)事实婚姻

在是否承认事实婚的效力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坚持法律婚主义,不能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应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例如,有条件地承认仪式婚,因为仪式婚符合中国国情。还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取得时效制度,建立配偶的时效取得制度,符合条件的人身权占有,经过一定时间即可合法拥有。

在事实重婚方面,针对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或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婚姻法学界和刑法学界对该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因为刑法学界对“有配偶”的解释,应是依法登记的配偶。该学者进而认为,婚姻法学界和刑法学界之间存在冲突,婚姻法学研究应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衔接、沟通。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关于是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学者认为,不应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双方平等,意思表达真实,忠诚协议就是有效的合同。其理由有三:一是夫妻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二是忠诚协议是建议在夫妻相互间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三是举证证明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会使夫妻关系愈加糟糕。同时,承认该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导致婚姻价值观危机,导致消极的社会效果。也有学者认为,应有条件地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只要该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是一种纯财产行为,如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就应当具有可执行的效力。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特别是在财产方面的效力,有助于夫妻之间忠诚价值观念的建立,可以防止婚姻道德观的沦陷。

除上述3个主要问题之外,学者们还就人身权保护方面自己所关注的问题各抒己见。有学者基于自己的研究认为,要真正了解和探讨身份行为的相关理论问题,我们需要从法理学方面研究身份行为的源头。有学者基于自己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呼吁更多地关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有学者基于假离婚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我们应当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

三、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保护

在讨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之前,有学者首先提出,婚姻不是契约而是伦理,但是伦理也不能混同于道德。马克思关于婚姻的观点值得我们再次关注,婚姻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立法的理念与规范也应有不同。婚姻家庭关系是内部关系,更多地强调义务与责任、牺牲与奉献,而不以个人为本位,这样才能是互助和谐的关系。一般民事关系是外部关系,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这是不同类型社会秩序的需求。因此,具有特殊调整对象和调整规范的婚姻法,应当具有独立于民法的地位。另有学者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除财产关系外,还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婚姻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接着,大家针对婚姻家庭中财产权的保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目的

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制是立法重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应该进一步对家庭的职能进行思考。有学者认为,法律既应是对理想的实现,还应是对现实的满足。有学者认为,现行立法是“静态立法”,而“动态立法”是我们现在所需要的。还有学者认为,选择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要从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方面来考虑,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分别财产制的提出及共同财产范围的扩大

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学者认为,我国采用分别财产制更适合。采用何种类型的财产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只有法国、中国采用共同财产制。但是,根据中国的现状,女方地位低下,对财产无处分权,故应采用分别财产制。另一些学者认为,采用共同财产制,才能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更能保护女方的财产权益。

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应扩大至物权、财产权等方面。关于财产的处分,有学者认为,个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只有家事代理权可以满足。关于期待利益的归属,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画作、手艺的价值进行公正评估。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依各自的贡献加以分割

有学者认为,家务劳动和生产劳动应当具有同等价值,以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作为标准对共同财产分割,于女方不利,这实际上没有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故不能以对财产的贡献大小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一些女方不愿照顾家庭,是立法的倒退。另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按“贡献”大小来分割,存在着一个理论预设,即男方在外可能产生经济效益,女方在家照顾老人孩子也可能产生经济效益。如果这个理论预设不存在,按照“贡献”来分割就不公平。

(四)农村已婚女性离婚时土地权益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土地权益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牧地。根据现行立法规定,这些土地权益存在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冲突,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草场权利侵害大部分来自家庭内部,使问题更难解决。也有学者认为,诉讼程序无法对已婚女性的土地权益进行适当的救济,尤其是判决不能执行的困境广泛存在。还有学者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决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80%的领导协调不了,起诉后50%不受理,在受理后有50%被驳回,而50%的胜诉判决却都无法执行。根据这些数据,有学者认为,民诉法修改稿中要专门考虑强制执行的问题。

(五)离婚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继承后尚未实际取得的遗产能否请求分割

有学者提问,离婚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继承后尚未实际取得的遗产能否请求分割?继承开始后该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有学者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认为,继承开始时,配偶一方作为继承的权利人是可以单方放弃继承的,这是合法的。如果已经开始继承但未分割遗产,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处理时效的起算问题。有学者指出,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遗嘱另有指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夫妻一方已经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离婚时继承该遗产的夫妻一方应当对夫妻他方给予一半价值的补偿,无需启动遗产分割程序。

(六)城市中婚前赠与彩礼的返还

有学者认为,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城市中婚前赠与的彩礼,婚后如何处理不能等同于农村彩礼的返还方式。也有学者认为,应视财产权是否已经转移加以区别对待。若财产权尚未移转,则比对《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七)婚姻住房排除善意取得

有学者认为,关于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婚姻住房的,不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应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宪法》有关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包括居者有其屋)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对婚姻住房应给予优先保护,从而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应当被纳入“法律和政策”,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妇女的生存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补偿”的方式,婚姻住房应有“特殊”制度对其保护,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是对交易安全的损害,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八)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也有学者认为,保险现金价值需要分阶段确认其性质,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还有学者认为,保险属于储蓄性质,不需要单独立法,保险金的现金价值计算和分割,可以借用《保险法》中的相应制度来解决。JS

本文责任编辑:许明月

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5篇

1雾霾的成因

由大量水滴 (冰晶微粒) 组成, 悬浮在空中, 空气的相对湿度在接近或已经达到了饱和状态下的形成一种乳白色的悬浮物, 就是雾。它的直径平均是10~20μm, 雾的存在使空气能见度小于1千米。而霾是一种存在于空气中, 肉眼难以分辨的一种微小颗粒。它的直径仅仅为1~2μm, 存在于霾中的有机化合物以及大量的沙尘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雾和霾二者之间的区别就是在于其中水汽的含量。雾中的水汽含量一般都是大于90%, 而霾中所含的水汽, 都是在80%一下, 介于80~90%之间的, 就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了。

正常的物力现象中, 大气对流层中的温度会随着气压的升高而逐渐降低, 但是如果大气中的湿度比较大, 而风又不太大时, 则会出现逆温的现象, 也就是说, 在大气层中温度反而会随着气压的升高而升高。这种逆温层是一种非常稳定的空气层, 它影响着空气之间正常的对流运动。这样一来, 空气中的一些污染物就无法通过空气对流进行扩散, 使大气中污染物成分增加, 雾霾天气也就随之产生。

2雾霾的危害

形成雾霾的原因就是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的颗粒大量的存在于空气中, 而这些有毒物体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类和生态系统。主要表现有:

2.1雾霾天气中PM2.5的比重较平时多很多, 其颗粒虽然非常小, 但是表面积很大, 它们可以吸附大量的有毒、有害的颗粒, 当人类呼吸时, 空气中的这些有害颗粒随着呼吸进入人类的呼吸系统, 进入肺部, 甚至进入血液, 会引起一系列的疾病, 例如心脏病、肺部硬化、动脉硬化、哮喘和肺癌等[1]。

2.2处在雾霾天气中的城市, 空气能见度都很低, 人类在交通出行时, 会因此而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给人类生活、人身安全带来了影响。

3雾霾天气的灾害处理以及防治措施

3.1控制雾霾的源头, 合理规划城市

2014年就江苏省秋季整个季度的天气来看, 整体天气还是不错的, 盐城、常州与镇江这三个城市的空气指标是优秀, 其他的城市都为良好, 但是例如徐州, 它的PM2.5、PM10的污染指数还是比较高的。

城市中心的气温普遍都比城市周边的温度高, 这种现象称作为“城市热岛”。“城市热岛”现象的存在, 也导致了城市中心的环境污染也比较严重。针对这种情况, 一些大型、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大型工业在选址时就需要着重注意, 要考虑到|城市热岛“这个因素, 避免污染物流向城市中心。

由此可见, 城市的规划建设不能仅仅以利益最大化为建设前提, 更不能以牺牲空气质量为代价而盲目建造。一个城市好的建设, 就是要将传统与现代、人类与自然相统一与结合, 建议各市政府可以将PM2.5的治理放在重要位置, 落实到具体。在城市出现雾霾天气时, 要即时启动应急措施。

3.2开展以污染物减排为主的大气污染整治

对电气、水泥等重点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热电联产的推进力度, 对重点行业, 推行脱硫、脱硝措施, 对燃煤电厂的除尘设施提出改造。加强对电力企业所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脱硝以及除尘设施的监管, 对路旁拆除、连续监测设备以及铅封进行加大力度监管, 对于偷排、超排、无故擅自停止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对在线检测设备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加大力度进行惩罚。

对于化工行业进行废气治理。对于产生的恶臭气味进行调查与防治, 对于排放有污染成分、具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业进行摸底调查, 建立产业污染源的档案。大力推进化工园区的大气污染治理, 对于相关产业进行废弃收集治理[2]。

3.3加强环境的科普教育, 提高自身免疫力

各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可相应安排一些气象工作者进行群众讲座, 向老百姓讲解雾霾天气中如何理智预防, 另外气象局也要时刻准备及时向群众反映天气情况。教育工作者可以将环境教育有机结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 告诫学生要有保护环境的意识。

对于雾霾天气的控制工作, 人人有责。例如, 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再者, 为了保护环境, 也为了保护人身安全, 节假日期间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由于烟花燃放过于集中, 致使空气中PM2.5的含量大量提高。

4结语

城市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城市与环境之间的平衡。只有建立合理的城市规划、出台正确的经济、环境政策, 从源头上控制和切断污染源, 减少空气红污染气体的排放量, 我国大气环境一定会呈现一个良好的上升趋势。

摘要:在雾霾天气中, 主要是PM2.5对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城市的环境保护带来负面的影响。分析雾霾的主要成因, 以及对于社会发展的危害, 并提出对于雾霾的应对措施, 以期待可以有效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

关键词:雾霾,PM2.5,成因,危害,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金岚.论雾霾天气的成因危害及防治措施[J].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2013. (10) :15.

论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6篇

1 健全管理体制

当今, 世界各国艾滋病防治经验及流行态势表明, 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 需要全社会参与实施综合治理。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 从领导方面入手, 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 加大防治经费投入, 由政府主导, 部门合作, 真正的使各级政府把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制订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 要设置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部门和专 (兼) 职人员, 成立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队, 在各乡镇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小组, 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 使上级下达的工作得到切实的开展和落实。

2 加强综合治理

2.1 加强艾滋病的宣教工作

这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 不良的行为和缺乏预防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社会因素。有相当一部分高危人群对AIDS相关知识比较缺乏, 方位意识差, 据相关报道表明, 某地区美容美发人员知道使用安全套可以降低由性交感染AIDS的危险性的只达65.6%。对共用剃须刀、牙刷可能感染AIDS的人数只达到49.8%[2]。这充分表明在高危人群中全方位、分层次开展健康教育干预活动, 提高预防艾滋病知识水平, 是一种经济、有效的预防措施。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服务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开展艾滋病和性病的预防教育, 对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进行艾滋病知识普及的宣传教育工作, 动员全社会参与。

2.2 开展高危人群抗体筛查

由专业人员组成艾滋病高危人员干预工作队, 定期进行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抗体筛查, 深入社区、娱乐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地进行现场采样, 是防治艾滋病的最有效的手段。筛查的内容包括HIV抗体初筛、确认、感染者CD4计数和病毒载量、丙肝和梅毒检测等, 具体做法为对高危人群 (性病门诊病人、吸毒人员、可疑病人等) 进行监测,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 (ELISA) 试验进行初筛, 阴性者定为阴性, 阳性者送至高一级的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3]。该项工作的开展可以及时发现HIV感染者, 了解某个地区艾滋病的患病情况, 传播方式、流行特征, 为及时展开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3 对高危人群进行检测和调查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进行检测, 保证高危场所的HIV筛查, HIV自愿咨询检测, 安全套的推广使用的易获得性以及四免一关怀等工作措施的落实。通过行为的干预, 改变他们的危险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尽量消除传播HIV的条件, 实现综合治理。同时, 对高危人群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明确本地和相邻地区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 (如吸毒人群、卖淫者及流动人口等) , 开展对娱乐场所服务小姐和吸毒人群血清抗体监测及高危行为干预, 及时准确地掌握目标人群相关危险因素的现状, 以及加强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的能力, 调整和制定干预措施, 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

3 完善艾滋病咨询体系

目前的艾滋病防治体系, 是一个由检测监测、行为干预、治疗关怀、宣传教育共同组成的防治体系, 自愿咨询与检测是沟通管理与咨询者之间的桥梁, 是早期发现感染者的关键措施之一。我国自2004年启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但就目前而言还处于一个低效运转的状态,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咨询体系建设, 扩大自愿咨询检测覆盖面, 鼓励个人自愿进行HIV抗体检测, 有利于确定艾滋病的传染源, 从而有利于发挥整个艾滋病防治体系的作用。

4 结语

人们对艾滋病预防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方法的正确掌握, 是决定其感染危险性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综合治理、完善咨询体系3个方面对加强高危人群中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作出了探讨, 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措施的实行, 增加提高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认识, 改变他们不健康的生活行为, 以其降低艾滋病的发病率, 增强社会抵御艾滋病传染的能力, 减轻其对人们健康、国民经济和社会防治的阻碍。

摘要:艾滋病在我国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 其没有有效的疫苗预防, 且就目前而言艾滋病的高危人群的防治知识相对缺乏。针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有效的综合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综合治理以及完善咨询系统3个方面对基层如何进行高危人群中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进行探讨, 以期加大艾滋病的防治力度, 提高艾滋病高危人群对疾病预防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 使之掌握正确的预防方法, 降低艾滋病的发病率。

关键词:艾滋病,高危人群,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关喆, 白春玉, 张迪.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干预前后效果比较[J].中国艾滋病性病, 2005, 11 (6) :412~414.

[2] 李端, 闰水平, 张景霞.商洛市高危人群艾滋病知识、态度调查[J].职业健康与教育, 2008, 24 (9) :86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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