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称范文

2023-09-20

卫生职称范文第1篇

读者:黄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1989年的中学教师职称评审定额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精神,从1986年全国职称改革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明确规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广西《关于执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桂职改字〔1987〕99号)明确规定:“关于定额问题,各级教师职务有定额。中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以及编制来确定。”同时,根据桂职改字〔1987〕99号文件精神及职称分级管理的模式,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由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管理由地市负责。因此,您反映的关于1989年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时的定额问题,确有相关政策依据。

(二)关于退休人员能否评定中学一级教师职称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定职称。因此,由于您已经退休多年,不属于评审对象范围,不能参加中学一级教师评审。

卫生职称范文第2篇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卫生职称范文第3篇

幼师职称自我评价一

思想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在教学实践中,狠抓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务方面,我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在反复的初一至初

三、高一至高三的英语教学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熟练掌握了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能因材施教,寓教于乐,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作为英语组组长,在主持本组课题研究、组织本组教研活动方面有较突出的成果。工作的同时,我坚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提高学历的学习,通过这些“充电”,我具备了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成为学校教学、教研、教改的骨干。对照中学高级教师条件,我认为完全符合并能完全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幼师职称自我评价二

我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尽职尽责,积极奉献,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岗位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

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去,除了做好学科辅导外,还细致地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与学生建立了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工作中谦虚谨慎、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

精心备课,教学内容充实、丰富,能吸收学科新知识、新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根据课程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形式、方法和手段,实行启发式教学,做到因材施教,讲授清晰、表达准确,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处理恰当,课堂设计合理,节奏适度。

培养了学学习的兴趣,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有明显改善,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幼师职称自我评价三

我叫xxx,45岁任教到今已26年,工作中我克服了重重困难,大胆改革,,带领学生积极与科任,团结协作,同时也得到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班级学习成绩各纪律都得到一定的提高。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1982年任教以来,一直以爱国心,事业心,责任心“三心”为动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形象,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广大师生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工作中我不断钻研科学育人的方法,探索教育规律,以不怕苦累的实际行动感召幼儿,以朴实端庄的人民教师形象教育幼儿,做到了为人师表,修德修才。

教育工作中,我把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三环节,面对有限的课时,我以改革精神探索提高教学效率的科学方法,激发学生自觉参与学习的意识,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时间里的教学效益。把提高教学效益当作首要任务,把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三环节,

幼师职称自我评价四

我参加工作以来,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用心育人,潜心工作。刻苦钻石业务知识,多次向有经验的老教师请教,团结同事,关心学生,得到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

自参加华中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大专高教自考学习以来,我能准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划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功课。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当真完成了《小学数学教育》、《社会主义思惟概论》等xx门课程的学习,把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

在学习期间,我能自觉将所学知识用于指导小学体育教授教养实践,大大进步了自己组织课堂教授教养和开展教授教养法立异的能力,所带班级的学天生绩和体育素质在学校一直处于前列。

我还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先后撰写了《学习新课程尺度体会》、《立异教授教养探索尝试》等十余篇论文和教改材料,其中《学习新课程尺度体会》等文章曾参加过xx市小学教育论文交流,得到了学校和上级机关的高度评价。

幼师职称自我评价五

我热衷于教育事业,两年来,我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业务能力。新的时代,新的教育理念,教育也提出新的改革,新课程的实施,对我们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知识面,结合本校实际条件和学生实际情况,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使教学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展开。

教学中认真备课,根据教材内容及学生的实际,设计课的类型,拟定采用的教学方法;与此同时,我也努力增强自己的上课技能,提高教学质量,经常与同事交流,虚心向其他教师请教。有针对性地布置作业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卫生职称范文第4篇

摘要: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是为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养、促进教育公平所采取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价值取向在于“正视差异,促进公平”。但实际中,由于政策问题认定和方案选择偏离价值目标,造成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度降低、专业素养被弱化、功利性流动加剧的严重后果。本研究认为,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应强调从实际出发,既要正视城乡教师的“差距”,也要重视“差异”。在补偿差距的基础上,补充差异化的乡村教师职称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等,是矫正当前价值偏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乡村教师  职称倾斜制度  价值偏离  制度矫正

一、问题的提出

教师职称关系到教师的专业发展、工资待遇和个人荣誉,是对教师工作的认可。乡村教师的职称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稳定和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投入到乡村教育事业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系列政策,强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向乡村教师倾斜。在学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制度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有些学者基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文本分析,指出政策中存在职称等级设置不合理、评定滞后、评价标准不科学、职称名额尤其是高级职称名额受限等问题[1][2];也有学者针对乡村教师倾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倾斜制度并未得到贯彻落实,研究结果显示,16.2%的教师认为其工作所在地的城乡教师在职称评审条件上并无差异。同时,37.4%的教师表示,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长期扎根乡村的教师来说并无优势[3];另外一些学者对《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5)》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中小学高级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从城区到镇区再到乡村呈逐渐递减的趋势[4];还有的学者基于多元评估理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改革后的职称制度基本實现了预期目标,但同时也引发了中高级岗位稀缺的尖锐矛盾[5]。

已有研究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然而,问题是无法穷尽的,评判制度有效性的根本依据是看它是否符合制度建立的初衷。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似乎存在这样的假设:一是乡村教师职称晋升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城乡“差距”,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及城镇教师,因此采取降低评审标准的方式可以解决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问题,促进“公平”;二是降低职称评聘的优惠条件可以吸引更多的教师投身乡村教育事业,从而解决乡村教育师资短缺的问题。基于这样的假设,不免让人产生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降低标准”是“促进公平”的必要条件,但是否就是必要且充分条件?其二,“降低标准”与“质量提升”不符合问题解决的思维逻辑,两者之间难以确立积极的因果关系,此命题是否一开始就是一个悖论?基于以上原因,本研究认为,要切实解决乡村教师职称评审问题,实现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高乡村教师质量的目标,须追本溯源,从问题的源头上找寻逻辑起点,理清思路,才能正确把握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二、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及主要内容

1.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

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主要是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在政策上给予乡村教师的特殊关照。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正视差异,促进公平”,体现的是价值选择的正义性。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主要包含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6]。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作为分配中小学教师职称利益的重要方式,通过遵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和差别原则来体现其正义性。这里的差别原则旨在保障最少受惠者即乡村教师的最大利益,其目的与补偿原则相符,即“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6]。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通过弱势补偿原则来缩小城乡教师之间的差异,是为那些处于不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教师获得职称晋升的平等权利和补偿性利益,所采取的“优先扶持”政策。

2.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主要内容

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主要内容总体遵循弱势补偿的原则。自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陆续出台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政策,突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尤其是2015年国家颁布《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后,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政策关注度越来越高,几乎每年都会在相关政策中强调职称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鉴于政策颁布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分析主要以2009年以后的国家层面颁布的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

通过对2009年以来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发现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体现在:一是国家政策对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服务的宏观指导。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中指出,“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进一步明确“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二是国家政策对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基本内容的选择和确立。主要包括:不过分强调学历,放宽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的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要求;提高乡村教师实际工作年限在职称评审中的考核权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此外,乡村教师可以跨专业和跨教师资格证进行专业评审。

三、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价值偏离的表现及其结果

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采用了弱势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对乡村教师群体的特殊关照,为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扫清了部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乡村教师的职业热情。但弱势补偿原则过度强调“差距”,而不重视“差异”,必然会造成“公平”两翼的失衡,在实践中产生价值偏离的现象。

1.价值偏离的表现

(1)问题认定偏离价值目标

①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未能处理好事实和因果的关系。“政策问题认定准确和政策方案选择正确依赖于决策者对教育政策活动中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具有正确、准确的认识,这种认识要符合科学的规律,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7]乡村教师倾斜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促进公平”。于城市教师而言,乡村教师工作条件艰苦,专业起点相对较低,如城乡教师以同等条件进行职称评审,必然导致乡村教师处于不利的境地,有“不公平”之嫌,后果是乡村教师为谋发展出走队伍,或心怀愤懑无心教学,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利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稳定。因此,以弱势补偿为原则,采取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造成的事实却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教师队伍之间的差距,“促进公平”的目标,通过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产生了“背离公平”的事实。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问题认定只考虑到城乡教师之间的差距,没有考虑到城乡教师的差异;只看到了乡村教师的劣势,没有看到乡村教师的优势。要真正体现公平,必须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体现城乡教师工作的差异性,充分体现“乡村教师工作的实际”,尤其要突出乡村教师专业理念、专业情感、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乡土性”特点[8]。通过展现乡村教师的职业特点,发挥他们职称评审的优势。

②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未能处理好利益与代价的关系。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备有效性,主要看政策实施的代价是否大于收益。只有代价小于收益时,才是一项好的政策。从实施结果看,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实施的代价远远大于利益。从短期看,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暂时解决了小部分乡村教师的职称问题。一项对全国五省中5300名乡村教师的调查研究表明,32.9%的乡村教师认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相对容易[9]。但从长期的代价来看,实行降低乡村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的职称倾斜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和提升教师教学水平[10]。这种降低标准的职称倾斜制度只会逐渐降低乡村师资质量,阻碍乡村教育发展,拉大城乡师资差距,加大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阻碍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因此,为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政策有效性,必须尽可能地避免付出降低标准和牺牲教育质量的代价。

(2)方案选择偏离价值目标

从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方案选择来看,主要通过逐步取消部分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来实现倾斜。但倾斜应保持适度,若倾斜过度或只有“倾斜”没有“平衡”,就会导致价值目标的偏离。

①国家层面的方案选择。部分评审条件逐步放宽,直到消除。由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可知,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方案选择主要体现在放宽学历、不做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从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内容,可以看出中小学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的力度越来越大,对于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从相对倾斜走向绝对倾斜,标准越来越低,直到去除标准。从一开始“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到“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和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然后到“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再到“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逐步降低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显然与乡村教师质量提升的目标相矛盾,而对于城镇教师则增加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乡村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越来越低,而城镇教师要求却越来越高,势必拉大两者差距,结果与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也进一步激化了城乡教师的心理落差。

②地方层面的方案选择。降低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从地方政策来看,在落实实施细则时基本也是以降低标准为原则。贵州、安徽、河南等地区提出乡村教师在参加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时,在教学成果获奖、荣誉表彰、教研科研论文等方面降低等次、级别。以贵州省为例,从贵州省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来看,在申报一级和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条件中明显突出对乡村教师降低评审标准。总体来看,在一级和高级评审条件中体现出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与县、乡(镇)教师的区别,主要是通过降低竞赛获奖、荣誉表彰、论文期刊级别,减少论文数量的方式体现,同时,在一级中增加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和在高级中增加了拥有25年或者30年教龄荣誉证书的备选条件,这为长期在乡村工作的教师提供更多机会。

2.价值偏离的结果

现有的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更无法实现提高乡村教师质量的最终目标。从实施结果看,还产生乡村教师职业认可度降低、专业素养被弱化、功利性流动加剧等社会问题。

(1)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度降低

以降低标准为主导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从侧面反映的是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的不足。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得不到体现,公众对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度偏低,就连乡村教师自己认同感也较为缺乏。有研究表明,乡村教师尤其是小规模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教师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尤其是家长的尊重感不强,这也是乡村教师获得感不高的重要影响因素[11]。

(2)乡村教师的专业素养被弱化

国家对乡村教师给予特殊关照,在职称评审中放宽学历要求,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乡村教师在学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提升的动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乡村教师专业素养弱化、能力水平不足,导致大多数乡村教师成为不断进行重复性劳动的教书匠,而非追求卓越,立德树人的教育人。有研究者通过对福建省2010-2017年中学生物教师的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可视化统计,發现2010-2015年的发文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2016-2017年发文数量却有所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影响[12]。

(3)乡村教师的功利性流动加剧

于部分乡村教师而言,降低标准的职称倾斜政策可以为他们向城市学校流动提供条件。由于职称评定无法满足其专业发展的需求,同时又得不到社会认可,因而有能力的教师会以此为跳板,评定职称后就离开乡村,向城市流动。这样既占用了乡村教师职称指标,又没有长期扎根乡村,并未对乡村教育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反而严重影响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这种出于现实利益而非教师个人价值追求的职称评审,其功利性远远高于价值性,并不能促进乡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乡村教育质量仍然难以保证。

四、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矫正策略

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坚定“正视差异,促进公平”的价值取向,是促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质量的正确选择。但傾斜制度对“差异”的体现不应被窄化,更不应被“差距”所直接替代。真正的公平,既要正视差距,也要尊重差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应把握“弱势补偿是基础,差异评价是根本”的原则,逐步实施城乡教师职称评审的分类管理,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通过制定差异化的城乡教师职称评审内容和标准,建立符合乡村教师职业特点的评审机制,突出乡村教师的工作特点和社会价值,提高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社会认可度,才能有效促进公平。

1.构建差异化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尤其是教学点的实际,向农村教师倾斜。《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也强调,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来制定,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城乡教师所处的地域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有所差异,无论是在教学还是在管理方面都存在各自的工作特点和特色。乡村教师工作任务重、内容杂,一位乡村教师身兼两门科目的教学是常事;兼顾教师、班主任以及行政常规事务工作是常态;乡村教师所面对的学生生源较差,家庭情况复杂,在学保持率低,在教育教学方面所付出心血和精力更大,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等等,都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应该在职称评审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制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过程中,各省各地可结合乡村教师实际工作的地域特点,以“弱势补偿,差异评价”为原则,适当转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维度和指标。

(1)任职条件的评审指标倾向“弱势补偿”

现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的任职条件和各种业绩成果。其中,基本的任职条件(如教师资格、师德师风、继续教育、学历和资历等)中,城乡教师要求大体相同。在教师资格、师德师风的指标上基本不存在调整的空间,但是在继续教育中,为了提高乡村教师的专业素养,有必要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建议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形式,完成相关培训,学时达到一定要求,作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升的一种证明。当然,对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但还是鼓励乡村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能够积极上进,通过在职进修的形式来增长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吸收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内化到自己的课堂教学和管理活动中。

(2)业绩成果的评审指标倾向“差异评价”

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区别在于业绩条件,如教书育人业绩、教育教学成果、荣誉表彰、教研科研,应充分考虑乡村教师的专业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以国家调整基本指标的价值,各地在细则上切实做到关注乡村教师工作实际,转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指标内涵。根据业绩条件的基本构成,指标内涵的转化包括:①教书育人业绩指标:应着重考察乡村教师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经历及工作内容、实际工作年限,考察乡村教师在学生保持率或缩小学生进出口差比方面做出的贡献;考察乡村教师说课讲课的社会评价(来自同行、学生、学科教研组等的评价)。②教育教学成果指标:教学成果是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考察乡村教师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技术、教学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应结合乡村教师教育教学实践的实际,体现乡村教师教育教学实践的特色。可以尝试单独开展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奖系列,既能体现特色,又能促进竞争,乡村教师优质教育教学成果的产出可以纳入职称评审指标体系。③荣誉表彰指标:应当增加一些符合乡村教师实际的荣誉表彰,如优秀乡村教师、最美乡村教师等;同时,为增加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有必要把乡村教师教龄荣誉证书作为职称申报的条件之一。④教研科研指标:可以作为基础性指标,确立基本质量标准,以撰写行动研究报告;参与课题研究;提交教学和管理实践探索的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来替代科研论文要求;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或独立主持的科研课题的单独加分等。

2.健全乡村教师职称评审保障机制

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实施有赖于职称评审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各地可以考虑对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独管理,建立城乡教师职称晋升的分流机制;在条件暂时还不成熟的地区,可以通过完善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高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

(1)推动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国家制定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符合乡村教师实际工作的职称评审条件及质量标准。以“弱势补偿,差异评价”为原则,以任职条件和业绩成果为基本维度,适度转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维度和指标。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能

各地区成立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适当增加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优秀乡村教师成员。由专家对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单独设立评审组,单独执行评审标准,单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单独评审,确保乡村教师职称倾斜制度的有效性。

(3)规范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流程

为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高质量,需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开制度,将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标准、评审考核程序公开,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优化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全过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4)适当增加乡村教师中高级指标

为了充分保障乡村教师职稱评聘的权益,关键在于解决教师职称评审的指标问题,尤其是中高级职称指标的分配问题,适当增加乡村学校尤其是村小、教学点的中高级职称指标,扩大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

(5)确保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有机衔接

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结果的落实,确保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衔接。确保“评聘合一”,杜绝“已评未聘”现象,切实保障村小、教学点教师职称实行即评即聘。为确保教师职称评聘的公平和公正性,避免乡村教师的功利性流动,必须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长效机制。教师在乡村学校评聘的职称仅仅适用于乡村地区,只能在乡村地区予以聘用,享受相关待遇,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不得按现有职称对其进行聘任,应重新按相关评审要求进行职称评聘。

参考文献

[1] 蔡群青,夏海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探索,2016(05).

[2] 马香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J].教学与管理,2017(19).

[3] 朱忠明,张旭.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基于11县2888名乡村教师的调查[J].当代教师教育,2016(03).

[4] 庞丽娟,杨小敏,金志峰.乡村教师职称评聘的困境、影响与政策应对[J].教师教育研究,2019(01).

[5] 李廷洲,金晨,金志峰.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成效如何?——基于多元评估理论的政策评估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8(18).

[6]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 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8] 刘星.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教师的专业成长:根本属性、特殊性及其路径[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23).

[9] 王红,邬志辉.乡村教师职称改革的政策创新与实践检视[J].中国教育学刊,2019(02).

[10] 李祥,任胜洪.民族地区乡村教师问题的政策应对及问题反思——基于民族八省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文本分析的视角[J].中小学教师培训,2017(07).

[11] 刘娟.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获得感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8.

[12] 余雪梅,肖巧玲.福建省2010~2017中学生物教师教科研论文发表情况的可视化分析[J].中学生物学,2018(02).

【责任编辑  孙晓雯】

卫生职称范文第5篇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全面实施,下面,我代表省教育厅讲3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两厅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启动了我省改革的准备工作,现在改革实施方案顺利获得批准,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面推动改革工作。

第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的综合素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针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队伍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央决定率先在中小学领域开展职称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亲切关怀。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并将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使他们首次拥有了和教授、研究员一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是对现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重大举措,既符合中小学办学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也符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动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吸引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幼儿园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培养造就中小学领域的教育教学专家,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二,准确理解逐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2009年,国务院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在潍坊、松原、宝鸡三市开展试点,经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拥护。2011年,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各省市在两部指导下顺利完成了扩大试点工作,为全面改革探索了路子,验证了全面推开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5年,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又体现了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高度负责和深切关怀。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我省改革工作。

第三,切实增强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2012年我省通过认真遴选,确定了大理、玉溪、临沧为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经过3年实践,3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基本入轨。2015年,两厅拟定了全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岗位设置办法、评审条件、评审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按期报国家审批。2016年,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全省除试点地区外,各地接下来将面临人员过渡、岗位设置、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涉及100个县区、46万余名教师,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再加上各县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教师队伍状况有差异,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也会各有不同。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改革相关各项工作,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改革,做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建设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二、立足实际,抓住关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是在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4个方面做出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准确理解“五项基本原则”和“四项主要内容”,牢牢把握住依靠教师、充分发挥教师主体作用这一关键环节,充分遵循教师成长规律,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才能真正“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一,立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就是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在推进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师能力水平方面的政策杠杆作用。各州市、县市区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的精神,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要认真梳理,按照对应关系,办理好过渡手续。要以评聘正高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新增副高级教师为契机,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支持体系。尤其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高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选拔出来。除普通中小学外,要特别关心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教师的成长;除基础骨干课程外,要特别注重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培养,使他们真正成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坚力量。

第二,宽严适度,突出实绩导向,不断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与评价机制。发挥好教师职称评聘在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是改革工作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我省从符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的角度,拟定了细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并在试点地区使用了3年,其间不断修订完善,现已基本成熟。各州市、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注重师德表现、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改进、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四个注重”要求,将教书育人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职称评聘中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工作,潜心教书、静心育人。在评聘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方式,让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得到充分展示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组织评审过程中,要选好评审专家,规范评审程序,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教师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切实落实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改革工作的重要目标,是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鼓励教师长期扎根办学条件艰苦的教育教学岗位,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提出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评聘原来就不要求外语成绩,今后也不要求。另外,2014年省委1号文出台后,我省就及时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一是乡镇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二是取消了原来评聘高级职称必须提交论文的要求。我省新的评审条件中,还明确了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申报推荐。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乡村教师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认真遵循,严格落实,除了继落实城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规定,还要综合考虑村小和教学点的实际,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评审标准,切实落实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要求。

第四,统筹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设置等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要将职称制度改革放在统筹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中去谋划、去实施,做好与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等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尤其要做好职称制度改革与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的改革方向,我省自2012年就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不再搞评聘分开,各地也不得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有的县区实行过“评聘分开”政策,可能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对那些取得任职资格,但未作相应聘任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进行妥善处理解决。改革过程中,还要做好教师职称晋升评价与绩效考核评价的有效衔接,进一步研究完善教师考核的有效办法,使职称晋升考核与绩效考核相协调、相统一。我们要把好事做好,就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新的矛盾与问题,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州市、县市区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精心谋划、稳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第一,要学习到位,深刻领会改革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政策要求。这次改革,是对实施了30年之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重要变革和制度创新,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具体操作办法。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把思想和行动自觉地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深化改革的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上来。

第二,要组织到位,建立健全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抓紧完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有利于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改革工作运行机制和协调机制。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联系教育教学业务,熟悉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的优势,充分掌握本地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要落实到位,保证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次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教师队伍状况,认真培训好相关工作人员,层层抓好落实工作,根据改革后新的职称制度体系,做好人员过渡、岗位设置、组织评审、岗位聘用等一系列环节,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卫生职称范文第6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正式启动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打破了实施30年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两个职称系列统一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在中小学(幼儿园)新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将民办教师、编外教师纳入评价范围。此外,外语、计算机也将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惠及全市17万名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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