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

2024-03-09

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第1篇

Abstract: Tax preferences are the most powerful leverage to promote social resources flow to charity.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ce system, 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hilanthropy,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ax preferential system.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制度

Key words: charitable donation;tax planning;charitable tax preference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50-03

0 引言

税收政策体现社会公平。2015年国家税收收入达124922.20亿元,当年财政收入为152269.23亿元,占比82.04%,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承担着社会再分配的使命。再分配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把钱从资金富集方通过补贴、救济等方式转移到资金匮乏者手中,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国家将一部分再分配的责任交付到慈善者手中。放到企业捐赠人身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他们的税款缴纳额,也就是留下了更多的税后收入供企业自身发展,而做大做强的企业就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这在理论上论证了在慈善领域实行税收优惠的现实意义。

1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1 捐赠途径

企业捐赠的途径主要有四种,直接捐赠,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和慈善信托。

直接捐?,即企业直接将捐赠物赠与某些慈善项目或个人。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捐赠物的流向,直接帮助受益人,规避了慈善组织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但是直接捐赠没有抵税作用,因为资金流向难以查明,很难规范统一的票据凭证来证明企业确实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不利于税务机关核查。为避免偷税漏税逃税等现象出现,直接捐赠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间接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可在缴纳所得税时部分或全部抵扣。《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要想享受税前抵扣,必须确保该慈善组织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捐赠后应当收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抵税依据。间接捐赠使得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去向可追踪,且慈善组织更具专业性,了解更多受困信息,有利于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

自设基金,即企业家建立自己的基金,由基金会负责管理,以便保证这些基金能顺利用于慈善活动,并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进而获得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未获得批准的自设基金接受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能享受税前抵扣。

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属于公益信托。《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政策仍未出台,这也是未来税法应该改进的内容之一。

1.2 捐赠内容

货币捐赠。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提案,允许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与《慈善法》第八十条做到了无缝衔接,但这仅仅适用于货币捐赠,且企业利润大于零的情况。

实物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视同销售。因此实物捐赠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玉树地震灾区或受灾居民,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主义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股权捐赠。财税〔2016〕45号文载明“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此处仅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对外捐赠尚未列明。

劳务捐赠。如果企业仅仅是进行单纯的劳务捐赠,没有形成实际收入,则不会产生相关税费。

1.3 捐赠对象

从2000年起至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又出台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 企业捐赠纳税筹划

从捐赠途径看,间接捐赠的捐赠额可按比例税前抵扣,超出部分三年可结转,而直接捐赠和未经批准的自设基金则无法享受。另外慈善信托优惠政策仍未出台,慈善信托发展尚在初期,建议企业采取间接捐赠的途径。从捐赠内容来看,除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实物捐赠不享受税前抵扣优惠,不建议采用。另外股权捐赠以历史成本计量,劳务捐赠均不产生纳税收益,可以考虑采用。从捐赠的对象来看,倾向选择国家机关认定可全额抵扣的组织或领域,这样可以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享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实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双赢,促进资金在社会中有效配给。

3 慈善税收优惠改革方向建议

2015年美国捐赠量达3732.25亿美元,使我国捐赠量的20余倍,人均捐赠量是我国的92.42倍。显见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方面是与我们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也说明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动员还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捐赠额在2015年达到了783.85亿元,捐赠额同比增长了1.47%,仍为国内捐款的最主要力量,且民营企业捐赠比例超五成,已成为我国公益事业的第一主力军,因此加快慈善税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向慈善资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公益捐赠税前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余额可结转已经实现,但是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仍不可结转,这就降低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且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限额为利润的12%,若当年利润为负则不能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另外,12%的抵扣限额较其他国家来看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加拿大以??纳税所得额的75%为限额,印度可减免捐赠额的50%,建议考量我国实际情况,适当调增12%的扣除限额,以刺激更多的慈善资源涌现。

3.2 慈善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般来讲,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保值增值收益以及经营收入,三者的取得都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极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运用商业模式维持慈善组织运作成为越来越多机构的选择,上述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产生削弱作用,不利于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累计。另外,《慈善法》规定了增值、保值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就与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相矛盾。因此,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以外其他收入的减免政策。

3.3 非货币性捐赠的减免税问题

非货币性捐赠的难题主要在难以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上,因此税前抵扣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应考虑借鉴公益股权捐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包括物资、不动产等在内的所有非货币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制度,不再简单套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于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监管。这样有利于促进捐赠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受难地区和人民。

3.4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省区市已有11个,有18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21单慈善信托产品,单笔金额一般为百万级或千万级。由此可见,无论慈善信托产品的参与者数量还是合同金额的规模,都反映出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正在加速。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所面临的发展难题。首先,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缺乏了解,要加大慈善信托宣传力度,有条件的机构可以举办相关论坛共同推进慈善信托理论制度方面的完善,以此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信托;其次,公益组织难以开设信托账户,主要以银行为主体,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的职责,银监会要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将公益信托与商业信托区分开来,分而治之,放松对慈善组织设立信托账户的限制;最后,慈善信托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慈善法》只能作为一种理论性原则性法律,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

4 结束语

慈善事业的发展应从“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我国慈善事业要想有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慈善组织的设立,支持慈善活动的开展,但同时应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引领新一代的慈善风潮,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这波风潮中最有力的弄潮儿。

参考文献:

[1]栗燕杰.我国慈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与因应――以慈善立法为背景[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6):93-97.

[2]彭飞.慈善立法不能缺失税收优惠[J].法人,2016(03):78-79.

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第2篇

企业的纳税工作的筹划工作, 能够给国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支持。这是企业纳税人以国家税务制度规定和政府有关税收的相关政策为发展基础, 利用被国家税务机关单位所认可所授权的合理方式为企业获得更多具有发展预估性的合理纳税方案的优化方式及选择, 同时也是具备了既可以降低企业税收方面压力和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税收利润的合理合法行为。但由于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会被很多不确定的变化性的因素所影响, 会导致企业会面对必然发生的运营风险, 自身具有客观因素, 所以, 企业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使得企业发生运营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最终能够做到为企业进行纳税环节的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接下来将针对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风险性具体分析:

(一) 因宏观的经济市场环境所引发的企业纳税环节的筹划风险

由于企业的各项生产运营活动或者企业经营性的各项活动会在固定的经济市场环境中进行发展, 使得宏观性的大的发展环境会具有不同的复杂性不稳定因素以及很多多变性因素, 这些复杂而不稳定的不利因素会使得企业在发展运营过程中不得不面临很多的风险和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也加大了企业在纳税环节的筹划工作的风险。

(二)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调整所引发的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及经济市场活动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我国对企业税收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改制, 并且逐步地优化、调整现今我国的经济市场环境的格局, 使得我国经济市场格局不断在向更好地方向发展和变化, 因而导致我国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的相关的管制条例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其目的是做到更好地适应我国现今经济市场的变化发展。要注意, 当前我国所应用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都会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变化随时补充和调整, 同时也会定期的修改相关条例, 以求更加完整, 但企业纳税环节的筹划工作会在这一系列的变化发展过程中出现对选择或配置具体的企业纳税方法出现操作的不规范或滞后的不良现象, 进而引发更多的筹划工作的风险。

(三) 因企业纳税人的失误所引发的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风险

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风险是属于经济类型的经济活动, 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规范性和预测性。所以, 企业筹划工作要求企业的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基础的经济会计知识和相关的基本技能等之外, 还必须对我国税法的相关制度条例和相关的企业投资知识非常熟悉, 以保证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发展。因为企业筹划工作人员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且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对企业的税收环节的筹划工作有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 因此, 如果负责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工作人员对筹划工作下了错误的主观的或片面的判断, 会导致企业纳税环节的筹划工作整体失败。

(四) 因企业生产运营活动变动引发的企业筹划工作的风险

根据前文可知, 企业纳税环节的筹划工作自身具有计划性以及前瞻性的特点, 这是对企业未来发展充满正对性的企业纳税方案的选择;同时如果企业想利用税收的形式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收益, 就不得不保证企业的市场活动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同一个水平线发展, 否则, 企业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的不利因素, 会造成严重的企业风险。然而, 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环境分析, 企业在发展运营过程中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就存在复杂多变的不利因素, 所以企业要结合经济市场环境的发展状况与企业的运营发展状况, 使二者相互适应, 共同发展。这也就要求企业需随时了解企业的发展具体情况, 把握进行的企业经济活动的准确性, 尽量避免出现失误, 导致筹划人员判断预测失误, 失误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享受国家税收部分优惠的条件, 导致进一步的失去企业减轻赋税压力的保障, 最终加重企业赋税的筹划的风险。

(五) 因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成本与具体实施过程引发的危险

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成本指的是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管制下也要付出一定程度的必要代价, 企业其他的经济活动也是如此。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成本包括企业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若企业在选择具体的方案时只考虑表面性的经济利益而没有获得真正的实惠, 会导致筹划工作的最终成果和成本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风险。

二、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预防风险措施

(一) 企业要确立风险意识

由于筹划工作是先于具体实施纳税环节的活动的具有计划性与前瞻性特点的活动, 因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企业运营活动需要调整和变动的情况, 时常还会有非主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发生, 这都会导致企业筹划工作风险的普遍存在。因此, 要树立企业整体牢固科学的筹划工作风险防范意识, 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保持警惕, 随时考虑筹划的风险性, 这样才能有效降低风险存在, 方能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客观合理的筹划方案。

(二) 提高企业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

企业筹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全面熟悉和掌握国家税法相关条例和会计知识, 做到位企业筹划工作有一定程度的贡献。所以要坚持提高企业筹划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培养, 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充分掌握税法及充分领会国家立法的额精神, 能够做到精准无误的预测企业纳税现状以及国家税收的调整变动方向。

上文就是研究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风险与防范措施的内容, 希望能够起到借鉴作用。

摘要:企业纳税环节的筹划工作是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活动, 它具有双面性, 不仅能够节省一定程度的资金, 还能获得资金收入, 但它也有一定的必然存在的风险。因此要正确认识风险。本文会浅谈企业纳税环节筹划工作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关键词:纳税环节,筹划工作,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 张玉兰.完善企业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经贸, 2015 (16) .

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第3篇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是影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外在因素, 这是因为纳税人进行纳税时, 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近距离的接触与交流, 这个过程中会产生感官效应, 服务效率的高低在较高程度上影响到这种感官效应的强弱, 进而影响到纳税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为此, 如何通过服务能力的增强影响纳税人的行为就成为提高整个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的重要考虑因素。

2 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实力

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与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增强他们的综合实力不仅是有效提高税务机关工作能力、增加税务机关工作完成数量与质量的必然要求, 也是纳税人的重要要求。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强化工作人员的相关服务能力, 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应该成为税务机关上下人员的“共识”, 工作人员要秉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原则, 积极地投入到自己的工作当中, 仔细观察和总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克服这些困难, 让工作开展更加顺利;要善于把握纳税人的心理, 坚持“微笑服务”的理念, 努力让纳税人感受到作为国家主人履行应有义务的责任感, 让纳税人在保持愉悦心情的同时, 自愿并自觉纳税。

3 简化纳税流程, 落实服务工作

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的高低还与税务机关本身的纳税机制息息相关。要想切实促进税务部门服务水平的提高, 从纳税机关自身来说, 除了上述所言的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外, 还需要机构自身适当地根据国家要求和纳税人的诉求, 改革纳税机构, 落实服务工作。一方面, 需要简化纳税流程, 减掉不必要的、烦琐的纳税环节, 以岗定责, 明确整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责任, 做到岗责分明, 统筹纳税服务;另一方面, 要提高纳税工作的服务透明度, 建立服务排行榜,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在纳税过程中感受到的诸如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高低、服务态度的好坏等方面, 对他们进行匿名式的综合评价, 并指出工作人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尝试给出自己的建议。纳税机关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内部的服务评定, 对纳税人的信息整理与归类, 在综合考虑纳税人意见与时下税务机关发展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 定期根据形势的变化给出税务机关服务流程的调整。

4“互联网+”与税务服务的有效结合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模式因其独特便捷的特性和较为强大的整合功能与信息处理功能等逐渐风靡而起, 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当下“互联网+”模式与税务服务机制的有效融合已经成为税务机关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重要象征, 也成为税务机关自身谋求发展的重要要求。依据“互联网+”模式的特点, 笔者以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推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的上升。

4.1 建立“互联网+”纳税服务机制

“互联网+”模式在社会上的逐渐普及催生了多种多样的纳税类别, 增加了纳税工作的丰富性, 这样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纳税服务的多样变化。只有纳税机关建立好“互联网+”纳税服务机制, 满足纳税人越来越多变的需求, 通过及时、即时又高质量的信息网络节约纳税人的时间, 增强办事服务效益, 才能给纳税机关的服务工作带来显著的变化, 促进纳税服务水平的上升。

4.2 促进线上和线下纳税服务一体化

要想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 笔者以为, 可以利用“互联网+”模式架构24小时纳税服务平台, 通过简约化的线上纳税服务与线下纳税服务形成有效的上下联动机制, 实现纳税服务一体化。具体来说, 其中包括要扩展和规范网上纳税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与制度, 扩充线上办税的服务范围、尝试繁杂事务预约服务等内容。

4.3 做好纳税服务保障

虽然纳税服务网络化是时下纳税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其存在一定的风险, 纳税机关在推进纳税服务与“互联网+”模式融合的过程中, 一定要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要尽量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化, 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互联网+”模式的接受程度, 设计一些便于各类纳税人交税的共性软件, 便于纳税人网上纳税行为的开展。

总而言之, 纳税服务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是联系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重要桥梁, 没有纳税服务, 纳税人的交税行为与纳税机关的办税工作就无从开展。所以, 纳税机关一定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推动我国税务事业的发展。

摘要:税务工作好坏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水平, 与国家的公共建设资金储备金与活动金息息相关。这其中, 税务的服务水准传递给纳税人的“感官信息”, 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交税自觉性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开展的难易程度。基于此, 如何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就成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思考的课题。本文作者在深入研究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的提高策略初步地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税务,服务,建议

参考文献

[1] 林伟哲.优化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 2016.

[2] 张秋虹.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的新契机[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1) .

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第4篇

(一) 思想层面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往往是源自于理想信念的动摇、法纪观念的淡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 部分税务人员脑袋里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封建特权思想。特权往往会带来特定的利益, 使得一部分人妄想借助手中的权利来获得自身利益的现象, 导致部分掌权者在迷恋权力以及对害怕失去权力的不健康心状下, 逐渐歪曲了本属于国家职权的根本含义, 将之用于搜集个人利益的主要砝码, 进而一步一步沦陷, 最终导致犯罪;第二, 外界的诱惑因素导致公职人员把持不住。国家的发展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 也会让部分免疫力差的公职人员沉沦在物欲当中。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 信息交流的不断加快, 很多职权部门官员已经不满足丰衣足食的“原始社会”, 外界花花世界使得部分税务相关工作者蠢蠢欲动, 然而依靠自身的工资很难达到“享受”的状态, 进而邪恶思想, 开始走邪路、捞外快, 以满足自己的物欲的思想逐渐萌芽;第三, 在很多税务工作人员中, 金钱的诱惑逐渐驱使着他们犯罪, 很多税务工作者都因为把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铤而走险, 触碰国家法律的底线。第四, 在税务工作者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攀比心理”和“侥幸心理”, 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因为其他人贪污受贿, 过上了物欲横飞的“上等”生活, 自己却“缩衣少食”, 穷困潦倒, 进而铤而走险, 触犯法律。

(二) 机制体制缺陷的原因

目前,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基本走向市场经济, 但是在管理体制当中的个别制度还不够完善, 导致很难全面控制税务工作者不触犯法律, 逐渐导致那些纪律意识淡化、发生率观念淡薄的同时自控能力差, 进而使得徇私舞弊现象普遍存在于税务工作者中。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 公共权力配置体制的不科学。由于我国的权力体制是逐层分配的, 国家权力分配到一定程度上, 就会逐渐演变为个人权利, 然而个人权利很难较好的收到国家相关法律的制约, 因此国家对个人权利控制不足, 就会导致那些拥有某些权力的人员产生侥幸心理;第二, 相关监督制度不足。比如缺乏有震慑力的问责机制, 这些也使得个别人员忽视相关规定, 逐渐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 监督过程不完善, 使得管理流于形式的不良局面;第四, 财政制度存在较大缺点。“以支定收”往往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犯罪特点分析

(一) 基层机关较为普遍

国家税收制度的执行者就是基层税务机关, 相关人员直接进行税务的收取及上报, 掌握着大量的税务信息, 逐渐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大多都受到区域内重大企业的“重点照顾”, 再加上历来都有“县官不如现管”的观念, 导致基层税务人员逐渐把持不住自己, 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 犯罪金额往往较大, 对社会危害性较强

基于目前已经办理的税务机关或相关工作人员犯罪事实表明, 大部分犯罪金额较大。

(三) 往往不是一次性作案, 多次作案较为普遍

因为相关工作人员本身熟悉自身的业务, 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 同时大多都为高素质人才, 作案时往往懂得“细水长流”。这些高素质人才往往不是一次性作案, 为了不被发现, 大多都是多次作案。

三、预防犯罪对策

(一) 全面加强教育, 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 我们要加强政治教育, 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第二, 加强税务行业提供教育, 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第三、加强对教育的积极性负材料, 让警钟敲响。在税务机关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的同时, 结合先进的或优秀的人物, 事件的工作, 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学习的人, 诚实, 严格执行的行为和作用, 与周围的人和事情的感染和驱动人。同时, 也可以用这种消极的情况, 提醒税务干部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问题, 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改革。

(二) 借助法律的力量, 重点加强对于相关税法机关工作环节的监督力度

首先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明确自身所在岗位的职责, 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二是强化对基层工作人员的职责的监督, 以控制违法行为的滋生。在各个层次税务机关中设立监督小组, 不定期对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 以确保的全过程进行全流程、无盲点地立体监督, 通过这种全面覆盖的监督方式, 做到预防问题的产生和扩大, 防患于未然;除此以外, 还要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执法工作中易发、频发的违法谋私的行为和事件进行讲解, 扩大其影响范围, 使每个岗位的税收工作人员都明确自身岗位职责, 加强对自己和他人的监督, 发现问题, 及时给予严肃查办, 让税务工作人员基于对法纪的敬畏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三) 不同措施相互运用, 综合监督和治理

在税收部门内部和外部设置监督与检举制度, 加强税务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审计局、司法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关的联系与协作, 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及时对税收机关工作状况进行监督, 采纳群众意见, 保证各级税收机关合法税收。

摘要:《刑法》中规定税务职务犯罪其主要参与的犯罪者是税务工作人员, 它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本文立足于税务相关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方式, 进而分析税务职务犯罪的原因, 探寻这种犯罪形式所具有的特点, 同时提出了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犯罪成因,犯罪特点,预防对策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第5篇

目前为止, 在“营改增”模式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下, 我国的税收体制也逐渐改革完善, 增值税对营业税的完全代替, 已经得到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响应, 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企业降低所缴纳的税赋额度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因此, 针对现如今税收筹划的实际情况, 相关部门需要增强和税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以便能够及时掌握、吃透相关政策和税务整改信息。

2“营改增”的重要性以及影响

20世纪末, 我国实行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两税并行的流转税征收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三产业带来的经济比重越来越大, 并且与其他产业之间的交易也越发频繁, 整体情况错综复杂。很多企业既有服务项目、也有销售业务, 以及混合销售也是司空见惯的, 因此这些企业既是营业税纳税人, 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两种税种并行, 不仅给企业纳税管理造成诸多不便, 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就是, 增值税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因而将第三产业加入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中, 可以对经济战略发展起到转移作用, 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保证相关产业向专业化以及精细化迈进。“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 最终达到减少重复课税的现象, “营改增”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 可以减少税收的束缚, 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加强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

3 全面“营改增”后, 企业纳税情况对比

3.1“营改增”政策前纳税情况

公司在“营改增”政策提出之前, 需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收管理条例进行纳税, 比如建安公司, 公司所收到工程款在规定之下都将视为营业额, 需按照规定纳税, 若建安公司将总工程分为多个部分外包出去, 在计算营业额时, 则需要在计算的过程当中, 将分包出去的减去, 最后所得出的营业额方为企业所得, 企业需按照具体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税制下, 建安公司在经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而且还需要根据营业额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提, 以及地方水利基金等其他税金, 这在一定程度可能加重建安公司的税负压力。

3.2“营改增”政策后的纳税情况

还是以建安企业为例, 在2016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的规定, 建安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税率为11%。表面上看, 税率从营业税的3%猛增到增值税的11%, 但是增值税税制下, 企业的材料、分包等相关的成本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 因而实际税负跟企业获得的进项税金额息息相关。2015年, 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前,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测算认为, 如果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 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营改增”实施后, 也有报道说有的建安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原因是建安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 很多都由农民经营, 而且季节性特强, 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 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就导致大量进项税不能抵扣, 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4“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措施研究

4.1 关注政策动态

一个企业, 无论做出何种税收筹划, 都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对此, 相关税收筹划人员需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动, 以便能够起到预防的作用, 从而化解因政策变化而出现的纳税风险。企业可指派专门人员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同时针对当前的税务政策, 也需要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在手中, 以便能够对企业财务经营策略、产业政策, 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并在此基础之上, 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另外, 企业还需要对今后国家税收政策的走向进行预测, 以便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 规避日后存在的纳税风险。例如企业的会计利润, 在“营改增”前,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按照营业税含税价格确认收入, 增值税是价外税, 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确认收入。所以在销售价格不产生变动的情况下, 企业确认的销售收入会有一定程度上面的减少, 使企业本身利益受到损害。

4.2 调整产业结构

企业的纳税筹划安排, 需要根据自身行业的性质和特点、根据“营改增”的具体政策, 进行科学制定。对此, 企业的内部结构需要进行调整, 以便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 从企业内部寻找节税点。在实际纳税筹划过程中, 企业可对一些项目或具体的业务进行对接。比如, 如果甲项目可以让企业发生增值销项税额, 乙项目可以给企业创造增值进项税额, 企业可以将甲、乙两者项目进行合并, 实现纳税冲抵效果, 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4.3 加强发票管理, 优化企业流程

从前面建安企业的例子可以看出, 在“营改增”颁布之后, 因核算方式的变化, 企业有必要对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因没有可抵扣进项税专用发票, 便存在税负增加的风险, 为做到有效防范, 企业的业务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运输企业为例, 企业实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 在“营改增”提出之后, 这种类型的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率调整为11%, 在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下, 其税率会增加8%。如果企业及时与运输、汽车供应商进行商议, 对运费和采购成本进行调整, 利用增值税在各个环节均可以抵扣上一环节形成的进项税, 将所增加的增值税转移出去, 如此, 企业的税负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削减, 企业便能够从中感受到增值税改革的成果。企业还可以根据定价政策的变化, 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 比如, 可以将增值税税负转移给下游企业, 若下游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为购买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实际采购的成本便会相应的下降, 双方便可从中获得收益。除此之外, 利用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 相当于企业得到一笔无利息贷款, 对此, 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 将纳税义务进行推迟。但前提条件是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具体需要符合相应的税收固定。比如, 如果企业购进大额固定资产, 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在360天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

4.4 税务风险解决

“营改增”已经在全国各行各业逐渐推广开来并在不断的持续完善中, 首先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带来的优惠, 并且完善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涉税核算能力。加强对于相关合作企业的筛选和增值税发票的有效管理, 减少新政策给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业、道路运输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调整企业内部的改革和财务系统的漏洞才能够避免出现更大的税务风险。

5 结语

根据以上对税收筹划在“营改增”政策大环境下的详细讨论, 我们能够知道, 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促进下, 不仅有很多发展和获利, 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负面的影响。所以, 针对这一点, 怎样能够使这些消极的影响逐步被化解和消除, 进而使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大环境中价值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发展, 是现如今相关人士正在努力的目标。对“营改增”政策的核心关键问题, 是企业税收相关负责人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 在此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发展计划和运营状况设计出更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法, 进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体系的改革发展, 税收模式逐渐被人们关注。21世纪初期, 我国的税收模式发展得越来越完善, 并且已经获得了某些令人满意的结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新型税收改革模式——“营改增”模式。“营改增”的出现不仅降低了企业税负, 而且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针对“营改增”的重要性、影响以及“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措施等问题展开详细的讨论, 以期为今后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参考文献

[1] 彭江.“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J].财会学习, 2017 (14) .

[2] 蒋立卫.“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探讨[J].经营者, 2016 (14) .

[3] 刘静.“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思路[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6 (33) .

[4] 毛文静.论“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J].中国市场, 2017 (6) .

税务筹划建议书范文第6篇

一、前言

税务筹划是指在没有明确纳税义务,且具有多种纳税方法,同时,在不违反税法和完全符合税法的基础上,为了使税负得到降低,而由企业做出的一种决策,其是一种广泛的经济情况。如今我国的经济市场正逐步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愈发激烈,为了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其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步,就需要企业不断完善自身财务管理机制。税务筹划作为一种可以使纳税得到减少的管理活动,受到了企业的重视,合理运用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的税收支出得到节省,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二、会计实务中税务筹划通过收入确认时间进行

企业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使企业产生不同的实现收益和企业资金流入的方式,同时,也会具有不同的税法确认收入时间。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可以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控制,使其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在经营活动中,对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进行获取。在收入实现时间以及销售方式的确认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这几种情况:销售方式为直接收款,而收入确认时间就为取得索款凭证或收到货款,同时买方取得提货单的当天;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或赊销,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收入确认时间为货物已发出,同时托收手续已经办好的当天;工程合同或长期劳务,该种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需依据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或完工进度进行确定。从以上内容可知,“是否交货”的时点会决定销售收入确认,交货后,获得销售额凭证或销售额时,则表明销售成立,则需要确认收入,未交货则表明未实现收入。所以,调整和把握交货时点是销售收入筹划的一个重要点。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其对应的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有所不同,因此,只要企业对收入确认条件进行把控,就能够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控制,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会计实务中税务筹划通过成本费用实现

要想实现税务筹划,使部分现金利润的所得税得到减少,成本费用的方式的利用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通过预计一些可能出现的费用和损伤,就可以在不超出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基础上,实现当期费用的最大化。而对于税务筹划运用成本费用的方式,方法有这几种:尽可能的减少一些长期成本费用时间;入账一些可以估计的费用时,尽可能使用预计方式;第一时间将一些已确定产生的费用进行入账。具体内容见下:

(一)税收筹划通过存货计价方式开展。

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一个关键内容为存货,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所得税、利润以及产品成本。在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上,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使期末存货成本以及销货成本出现不同,且企业利润也会有所不同,从而使各期所得税额受到影响。在存货计价方法上,企业应按照自身盈亏的不同和所处的不同纳税期进行选取,以此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比如,当市场价格普遍呈下降趋势时,便适合应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以降低期末存货价值,使当期销货成本得到增加,进而促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使纳税时间得到延缓。当企业的流动资金处于紧张情况时,若纳税可以得到延缓,就相当于从国家那里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可以帮助企业得到周转。而当处于通货膨胀的情形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就会使利润虚增,从而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此时不能考虑这种存货计价方式。

(二)税收筹划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展开

《企业财务通则》表明,长期投资的核算方式有权益法、成本法这两种。伴随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改变,账面价值出现改变为权益法;企业若不收回资金或不追加投资,投资的价值就不会发生改变为成本法。选取哪种长期投资方法,主要由在被投资企业中投资企业所占比重大小,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所决定。基于理论,权益法适用于投资比例在50%以上和投资比例在25%以下,但可以对被投资企业施加巨大作用或在25%~50%以内,却可以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情况中;而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比例在25%的情况中。通常,若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适用于权益法;若先盈利后亏损,则选取成本法更合理。这是由于若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亏损,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如果使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就会导致企业利润无法冲减。若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会由于投资企业出现的亏损,使得本企业利润得到减少,从而使所得税递延。虽然成本法和权益法具有相同的纳税数额,但是不同的纳税时间,却能够为企业取得货币时间价值,而采取权益法后,利润可以得到递延,这就能够帮助企业获取一笔无息贷款。

(三)税收筹划借助折旧方式进行

为了对固定资产的损耗进行弥补,从而转移到期间费用或成本中进行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为折旧。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利润的高低、当期费用和成本的大小会直接受到折旧计提的影响。折旧可以发挥抵税的效果,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由选取的折旧方法所决定。所以,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可以借助折旧方式。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線法等几种折旧方法是最为常用的。折旧方法的不同,会导致计算出来的折旧额不同,进一步使得各期的分摊成本不一致,从而使各期营业利润和成本受到影响,这一差异就可以为税收筹划提供机会。对折旧年限进行缩短,可以使成本收回得到加速,并前移后期成本费用,后移前期会计利润。当税率处于稳定状况时,递延缴纳所得税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笔资金。此外,在享受一些优惠政策时,如“三免三减半”,企业对折旧期限进行延长时,应尽量在优惠期内安排后期利润,这样也可以开展税务筹划,使企业税负得到减轻。

四、会计实务中税务筹划利用盈亏弥补方法展开

我国税法表明,对于企业出现的亏损,应由其自行进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方法有这几种:通过盈余公积进行弥补;通过将来一年后的税后利润进行弥补;利用将来一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而企业税务筹划利用盈亏弥补方式进行时,有这几个方面是需要充分留意的:1.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和收购。我国税法表明,企业通过兼并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进行合并,而被兼并或被吸收的企业未拥有独立纳税人资格时,针对企业兼并或合并前还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法规限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时间以内,可以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对亏损进行逐年弥补。2.对费用进行延迟确认。在限制条件范围内,企业能够对费用进行延迟确认,可以延后支付如展销费、广告费等一些可控费用,或对列入当期费用的项目进行资本化。3.对收入进行提前确认,在限制条件范围内,企业可以对收入进行提前确认,由于此时发生的利润,若归属上一年,就能够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从而使得纳税得到减少或不纳税。

五、结语

税务筹划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随着世界和社会市场的日益扩大,再加上国别税制具有的复杂性,使得税务筹划逐渐受到企业的重视。在会计实务中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这需要每一个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企业进行不断实践和摸索,企业可利用会计实务中的收入确认时间、成本费用、盈亏弥补等来展开和实现税务筹划,以此保障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市场中具有竞争能力。(作者单位为西安酷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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