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

2024-03-18

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几年内,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养殖池塘由于水质恶化而导致大面积死亡的情况的偶有出现;集约化、高密度的水产养殖,水体中的微生物急剧增加,病害大量爆发。水产养殖和水资源密切关联,水资源的有限性严重阻碍了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所以,水产养殖水体的净化和重复运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技术。本文就水产养殖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进行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水产养殖;水处理技术;发展;应用

1 引言

伴随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急剧性增长,在生活用水日益紧张的背景下,很多城市增大了对于地下水的抽取力度,然而地下水是一种回复时间比较久的水资源,其较长的循环时间是人们所无法接受的,同时地下水是地壳最为关键的构成部分,过度的抽取对城市地质环境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更有甚者还发生了地陷等问题,上述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及到了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从目前我们国家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来看,伴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市场诉求的不断提升,国内的水产养殖行业在最近几年时间内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此种发展不仅仅展示在水产养殖业范畴的拓宽,更加展示在水产养殖品种的增加。伴随水产养殖事业的不断发展同样引起了食料品种的增加,其便造成了水产养殖水体污水源的增多,对于水产养殖的水处理发起了巨大的挑战。

2 水产养殖技术发展现状

伴随社会水平的逐渐提升,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有很多水资源较为稀缺的城市正面对着非常大的考验。以往的水产养殖技术对于水资源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同样造成了人们在水环境问题层面的争论,水产养殖废水当中所包含的代谢物、粪便以及固体废弃物等等均会对于附近的水体环境产生相应的破坏。唯有改良水产养殖技术,才可以达到“绿色、无污染、无公害”水产养殖的目标,其是水产养殖技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大力发展水循环养殖技术的关键便是如何才能更加合理高效的运用水处理循环技术。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当中,水产养殖技术具备废水当中低有机物与高氨氮等两个极为显著的特点。唯有合理运用循环水养殖技术当中的营养成分才可以实施对应病原体的解析与溶解悬浮物的处置。

3 水产养殖水处理技术的应用

3.1 物理技术

充分考虑水体当中污染物的物理特性,能够运用过滤、曝气以及沉淀等技术达到净化水质的目标。

(1)曝气

曝气便是对水体进行增氧,将水体当中的氮气等毒害气体排出去。其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第一,水体静置48h;第二,经过机械搅拌实施增氧。如果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首先便需要将水静置一定的时间,如此才能够去除掉水体当中的毒害气体。接着经过水轮式的增氧机使得池塘中的水体实施上下层的对流,有助于增加溶解氧,此时有害气体的外排便能够达到改良水质改良的目标。除叶轮式的增氧机以外,还有水车式的增氧机,此类增氧机大都运用于养鳗,此类机械增氧的形式能够将池塘底部的淤泥翻出来,进而搅拌整个池塘中的水体,达到上下层的循环流动,尤其是在酷热的夏天,浮动植物光合作用会释放非常多的氧气,如此上层水体中溶解氧便会逐渐趋于饱和。

(2)过滤和沉淀

过滤大都是运用于清楚掉水体当中的部分固态废物又或是部分较大的水生生物。最为常见的过滤装置主要有压力过滤器与机械过滤器等等。运用沉淀的方式,大多是因为水体中的悬浮物往往会附着于鱼鳃上,造成呼吸受到影响,如此便会造成水体黏滞性和浑浊度的提升,最后严重阻碍了鱼苗的孵化,因此往往会设置蓄水池首先实施沉淀处置。

(3)泡沫分离技术和磁分离法

泡沫分离技术同样是一种运用比较多的方法,在市场中能够看到非常多的基于此机理所制造的浮选分离器,其可以向水体中通气,如此水体外表的部分物质便会逐渐被一些细小的气泡所吸附,接着漂浮于水面上产生泡沫,最后将水体当中的部分悬浮物质和胶体物质等完全清理出去。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技术并并不能够运用于淡水环境中,大都运用于水体盐度超过5%的海水当中。磁分离法在当前是一种全新的水处理技术,其充分融合电磁工作机理,可以将水体当中诸如重金属离类的污染物实施电磁分离。

3.2 化学技术

现阶段,水产养殖水体处理的化学技术主要有臭氧氧化技术、化学絮凝技术以及紫外照射消毒技术等等。

第一臭氧氧化处理技术。因为臭氧具备着非常强的氧化能力,其在水产养殖系统的消毒与净化水质过程中有着大量的运用。根据相关资料可知,臭氧对于水产养殖废水中的总氨、化学耗氧以及亚硝酸氮等有着非常好的去除成效,去除效率依次是13.6%、31.1%与35.4%,同时可以影响细菌的生长,推动藻类生长繁育,增加叶绿素的含量;即使臭氧能够获得较好的水处理成效,然而臭氧残留却有着较大的毒性,需安装相应的去除残留设备,往往运用活性炭清理留臭氧。臭氧能够有效减少膜污染,造成微生物细胞液的溶出,同时为反硝化提供相应的碳元素,同时还能够消灭丝状菌,避免污泥膨胀,较少的臭氧投放量能够推动污染水体中颗粒的加大程度,推动絮凝。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状况科学高效的应用臭氧处理技术。

第二,化学絮凝技术。其工作机理便是在水体中投入化学药物和污染物发生反应,同时产生沉淀析出,从而被吸附、浮选分离出水体又又或是水体当中污染物被转化成无毒害的物质,进而实现水体净化的目标。

第三,紫外照射消毒技术。紫外消毒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有着广泛的运用,能够杀死病菌,其具备着成本费用较低与不会形成任何毒性残留等其他优势。依据有关数据可知,60mW?s/cm2~75mW?s/cm2的剂量能够破坏0.5mg/L的残留臭氧。运用紫外消毒技術的时候,由于微生物的种类并不完全一样,其所需要的UV剂量也并非是完全相同的。紫外照射消毒技术大多运用于水产养殖病害的预防与治理,安装紫外照射消毒装置大都是以消灭水体当中的病原体为主导,借此实现净化水体的目标。

3.3 生物技术

生物处理技术是现阶段水产养殖废水处理最为常用的一种技术。此技术对环境友好、成本费用相对较低,能够运用于各式各样环境的水域,是一种极具发展前景的水处理技术。其最为重要的优势便是极少运用不可再生能源与材料,同时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1)微生物净化剂法

运用部分微生物将水体又或是底质沉淀物当中的氨氮、有机物以及亚硝态氮等物质进行吸收或分解,转变成无害又或是有益的物质,而实现改善水质、净化水体的目标。此类微生物剂具备高效、安全以及可靠的优势。当前,此种微生物类型非常之多,其被统称为有益微生物菌群(EM菌),其主要包括蜡状芽孢杆菌、东江菌以及消化菌等等。在运用有益菌时需高度关注:不得与消毒剂又或是抗生素同时运用,运用以后的3天时间内不得换水又或是降低用水量。

(2)水生植物净化法

水体当中磷、氮的转化能够在池塘中种植适量的水生植物,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由水体与淤泥当中吸收、消化非常多的无机养料(比如:硝酸盐、亚硝酸盐以及氨等等),进而优化水体理化环境与生物构成,改善水体平衡。在池塘当中能够种植的沉水微管束植物主要有轮叶黑藻、苦草、金鱼藻以及菹草等等,在池塘、河沟当中能够种植菱、蕨菜、莲藕以及茭白等水生蔬菜,同样能够在水面上放养适量的浮水植物,比如水葫芦、浮萍等等。

(3)生物膜技术

生物膜技术大都是运用附着于填料外表的生物膜对于污染物的吸收、降解而实现目标的,其在养殖废水封闭式循环处理过程中有着大量的运用。当前,发展相对完善的生物膜技术主要包含了:生物转盘、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装置以及生物流化床等等。

3.4 增氧技术

水产养殖水体非常容易遭受外界各式各样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水质如果出现改变,发生严重的污染,便会对水体中所养殖的动物造成直接性的影响。水中不一样的含氧量对于养殖动物的生长情况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调控不一样的含氧量。

(1)纯氧增氧

此类增氧技术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氧气瓶纯氧;第二,液体氧气罐;第三,纯氧发生器。无论运用何种形式增加氧气,其运用效率均不会很高。最高仅可以达到大约40%,此比例是非常低的,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若长时间运用以上几种形式进行增氧,必定会导致水产养殖户发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需要以此为基石逐渐引入专业型的设备以更加高效的运用设备当中的氧气。目前,运用比较多的便是压力过饱和法,在高压容器当中使得水气全面混合,在高压环境下使得水体达到相应的饱和浓度,释放至正常压力下的养殖水体,变成普通压力下的过饱和溶解氧水体,以分子的方式渗透进附近水体,实现增氧的目標。采取此方法氧气的运用效率能够达到90%,有了较大程度的加强,养殖密度能够达到100kg/m2。

(2)微气泡增氧

微气泡增氧是以氧气增氧为基础经过改良而获得的,加强氧气的运用效率是人们所高度重视的内容。微气泡增氧技术大都是以形成微气泡技术为重视基础,探讨氧气气泡在水中的产生至溶解的环节,经过收集不一样的数据,以明确相应氧气气泡的大小。以此为基础所产生的微气泡增氧技术,有助于加强增氧工作的效率。

4 结论

目前,我们国家面对着非常大的用水负担,地下水资源大量运用,地质环境日益恶化,若想确保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的平稳与国民生产总值的逐渐提升,整治水污染、加强水循环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全新的态势下需要达到对于水养殖业水污染问题的解决,便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经过运用物力、化学以及生物等治理技术,才可以更加好的完成污水处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兴国.新型水处理技术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J].科学养鱼,2014(02).

[2]周子明,李华,刘青松,等.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中生物填料的研究现状[J].水处理技术,2015(12).

[3]刘长发,晏再生,张俊新,等.养殖水处理技术的研究进展[J].大连水产学院学报,2005(06).

[4]章星异,朱环,李怀正,等.水产养殖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现状与展望[J].水处理技术,2010(01).

[5]刘凯,方涛,冯志华,等.藻类处理水产养殖废水的研究进展[J].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3).

[6]黄世明,陈献稿,石建高,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现状及其开发与应用[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6(11).

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迅速发展的淡水水产养殖业,为广泛推广和应用高产高效的养殖技术提供帮助,随之提高传统机械增氧技术要求。基于此,本文首先论述机械增氧方式种类和原理,然后介绍当前淡水水产养殖业应用机械增氧技术现状,最后提出淡水水产养殖有效应用机械增氧技术的策略,希望给有关机构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淡水;水产养殖;机械增氧技术

引言:想要提高国内淡水水产养殖业的水产品质量和产量,必须对机械增氧技术进行科学应用。然而,当前机械增氧技术在淡水水产养殖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缺少足够机械设备总量、水产品质量较低等。有关人员将这些问题解决好,有利于促进水产养殖整体质量的提高,保证现代淡水水产养殖业的大力发展。

一、机械增氧设备种类和原理

(一)局部增氧

局部增氧是机械增氧中的一种典型方式,普遍应用于淡水养殖环境中,能够获取十分理想的增氧成效。究其原因,主要是应用此种增氧方式,可以解决泛塘状况。并且此种方式优势非常明显,具体是可以开展定点增氧工作,稳定工作范围。叶轮、射流、水流式设备是此方式的典型代表设施。其中可获得最显著增氧效果的是叶轮形式,应用十分广泛。这种增氧设备的原理是通过对叶轮旋转力量的应用,促进水体中大量水化的产生,扩大水与气接触面积,提高水体溶氧速度。并且水体搅动使水体中热分层、养分层受到破坏,导致对流现象的形成,更加速水体溶氧[1]。

(二)底部增氧方式

这是一种新型增氧技术,通过创新充气形式的增氧技术而成。微孔爆气设备是此项增氧方式的典型机械设备,这个设备有机结合风机和管道,促进新装置的形成,增氧作业在其底部开展,风机功率、管道密度布置都会影响增氧能力。对比一般设备,微孔爆气设备的安装程序相对复杂。将微孔管道铺设在底部,然后加压处理管道,确保小气泡从微孔中冒出来,然后以弥散形式上升,上升过程中结合水体,提高其底部溶氧能力。

(三)平衡增氧方式

这是一种以水体净化为基础开展增氧作业的方式。耕水机是其典型设备,主要不足是具有较小功率,较低转速,无法获取瞬间增氧成效,实际增氧能力较低。优势是可以24小时连续作业,消耗很少能源,持续交换水体上面的富氧水和水体下面缺氧水,提高溶氧能力,使水体氧气不足问题得到解决[2]。

二、淡水水产养殖应用机械增氧技术现状

(一)缺少增氧设备

现阶段,国家仍然缺少充足的机械增氧设备,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增氧机生产速度,但是,无法对高效养殖需求进行满足。一般情况下,增氧机数量需要与下面数据保持正比关系:淡水养殖面积;养殖密度,换言之,越大的养殖水面要求越多的增氧机,越大的养殖密度要求越多的设备。

(二)不科学的装备结构

虽然当前广泛应用叶轮式增氧机,然而,其他增氧机具有缓慢增速,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水产养殖户跟风严重,未对水产养殖的品种问题进行考虑。据调查,叶轮增氧机在增氧机总量中占据99%的比重,这造成设备现状不符合水产养殖发展趋势[3]。

(三)传统操作习惯

底部增氧技术具有较晚起步,发展速度较慢,具有类似情况的还包括平衡增氧技术,因此,当前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局部增氧方式。大部分养殖户为了使泛塘现象得以规避,缺少预见增产增效的能力,将应急措施确定为增氧方式,不能对有害物质的分解作用和木质改良作用进行全面认识。具体应用实践中,一旦缓解鱼类浮头或泛塘现象,增氧就会被中断,从而出现一些问题:不充分爆气;不显著的水层交换成效等,严重威胁鱼类生存环境。

(四)水产养殖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从事淡水水产养殖行业的人员以农村养殖户为主,他们缺少专业养殖技术和知识,无法科学合理应用机械增氧设备,无法使增氧设备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大部分养殖户不了解底部增氧技术和平衡增氧技术的额外作用,选用增氧设备时,对水质和水域持续发展问题有所忽视,严重偏离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技术发展目标[4]。

三、淡水水产养殖中有效应用机械增氧技术的策略

(一)强化机械增氧设备生产与技术

首先,快速发展的水产养殖业,提高市场对机械增氧设备的要求,由此看来,必须强化机械设备生产,使我国机械增氧设备储备量不断增加,对市场需求进行满足。

其次,当前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于淡水水产养殖的机械增氧技术中。例如,仍然需要人工操作机械增氧设备、一些增氧设备效率低、能源消耗高、过载保护技术不足等。现阶段,社会更加注重保护环境,平衡生态,因此,在机械增氧技术开发方面,也要重视开发低耗能技术,与此同时,促进机械增氧设备的自动化发展,应用现代化自动技术替代传统人工操作,可以使机械增氧设备艺术上的壁垒得以减少。最后,积极研发机械增氧设备低压启动技术、过载保护技术,有利于降低机械增氧设备使用中出现故障问题概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机械增氧设备的成本消耗。

(二)机械增氧设备的科学应用

我国具有各种类型机械增氧设备,每种设备的优点都不同,其中能够明显提高水质、净化水体的是底部增氧技术和平衡增氧技术,叶轮式增氧设备具有较低购买成本,在局部增氧中比较适合应用,由此看来,必须以水体情况为依据,通过详细分析工作,将适合的水体增氧设备选择出来。另一方面,可以科學搭配各种机械增氧设备,有机结合不同增氧设备优势,将其应用于同一片养殖水域中,使养殖水域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促进增氧成效的提高[5]。

(三)增氧设备水体净化功能的强化

水质变差是淡水水产养殖中的最大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过度投放饲料,加上水产动物的排泄物,使水质产生富营养化。不断降低的水质,大大减少水中含氧量,导致鱼类浮头、泛塘情况的出现,最终使淡水水产养殖产量不断下降,给水产养殖户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由此看来,必须在保证不改变机械增氧设备增氧能力的前提下,提高水体净化功能,减少富营养化导致的水质降低问题。或者将水产生态循环模式创设出来,使排泄物、饲料、水体底泥对水质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加强培训水产养殖户

我国严重缺少专业水产养殖人员,很多水产养殖户来自于农村,很少接触专业养殖知识,因此,养殖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合理使用增氧设备问题,这要求加强培训我国水产养殖人员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综合应用各种方式如知识讲解、技术演练、座谈会、讲座等,使水产养殖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机械增氧技术,提高其应用现代化技术的能力,保证科学专业化养殖,促进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结束语:总而言之,将机械增氧技术科学合理应用于淡水水产养殖业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从整体上促进水产养殖质量的提高,为行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针对现代增氧技术存在的使用问题,技术人员需要进行充分认识,借助研究分析,突破技术使用限制,促进机械增氧技术使用效率的提高,解决技术使用中的高耗能问题,实现淡水水产养殖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邱锦辉,周士琳,邓少强.水产养殖机械增氧机的应用与发展[J].现代农业装备,2020,41(06):25-28.

[2]蒋建明,乔增伟,朱正伟等.水产养殖复合式自动增氧系统设计与试验[J].农业机械学报,2020,51(10):278-283.

[3]黄盛杰,郑巍,刘斌.机械增氧设备的发展现状与应用前景[J].农业装备与车辆工程,2020,58(08):146-148.

[4]焦宝玉,贾砾,张凤枰等.池塘养殖中不同机械增氧技术的组合及效果验证[J].淡水渔业,2016,46(05):105-112.

[5]李潇轩,杨志强,尹陆乐等.2种增氧模式对锦鲤生长的效果分析[J].水产养殖,2019,40(06):14-16+19.

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产养殖;生态养殖技术;应用策略

水产品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分别为捕捞和养殖。然而,捕捞所获的水产品在产量、质量和种类上都存在不稳定因素。将养殖作为水产品的主要来源,有助于为人们的饮食需求提供保障。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水产品数量和质量的要求都在不断提升。因此,如何提升水产品的产出数量并确保其质量,成为水产品行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利用生态养殖技术,不但有助于提升水产养殖的效率与质量,创造更高的效益,还可以满足现代人们对于绿色健康产品的需求。

一、选择恰当的水域环境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水域环境至关重要,对于水产品的生长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一般来说,水产养殖都是在选择在池塘中开展的,在生态养殖技术的要求下,必须要加强对池塘的调查,一方面,要远离工业园,确保水体环境健康,没有污染,以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如果池塘中的水体本身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水产品形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选择交通便利的地方,确保水产品可以便捷地对外运输,销售便捷。同时,还可以采用一些人工技术来优化池塘环境,比如通过种植水草来改善水体,为水产品的生长创设良好的条件。在种植水草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池塘的实际环境,控制种植的规模,通过适量的水草种植,可以促使池塘中形成更多的微生物和有益菌,从而提升水体环境的优越性,提高水产养殖的效果。水域环境是水产养殖的首要因素,所以必须要认真挑选,并积极采取一系列的优化措施,使水域环境更加适宜水产品的生长,确保水产品的产量与质量。

二、采用循环式养殖技术

在水资源比较缺乏或者生態环境被破坏的地域,水产养殖的开展比较困难,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环境问题,水体环境难以保证水产品的有效生长,即便进行养殖,水产品也可能存在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对此,可以采用循环式养殖技术。循环式生态养殖技术主要有两条实施途径,第一,采用循环水生态技术,对河道、池塘的水环境进行净化,实现三级净化效果,优化水体环境;第二,利用微生物肽来净化池塘环境,主要由水体环境净化与人工浮床两个系统组成,通过水体的循环净化,来改善生态环境,为水产品的养殖创设适宜的条件。

三、注重病害的防范治理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病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出现就可能导致水产品产量的大幅度下降,对经济效益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防范治理水产养殖中的病害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环境中的水产品种类单一,发生病害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如果水体环境中包含多种类型的生物,就可以降低病害的发生几率,改善生态系统,实现不同类型水产品的共同健康生长。在水产养殖中,要尽可能避免使用药物,利用混养共生的方式,增强水产品的抗病性,可以将不同类型的鱼类放在一起进行混养,比如将草鱼、鲫鱼、螂鱼、鲤鱼、花白鳃、大口鳃等进行混养。螂鱼、鲤鱼在觅食的时候,会挖掘池底,从而破坏病原体的成长环境。当鱼出现疫病的时候,其行动会受到影响,成为肉食性鱼类的食物,防止疫病的扩散。在水产养殖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为合理的配比方案,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实现预防病害的效果。

四、合理选择和投放菌类

菌类的投放可以保护养殖区的生态环境,确保水产品的健康生长,对于水产养殖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水产养殖户要从自身的经验出发,结合水体环境的情况以及水产品的需求,合理地投放菌类,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优化水产品的生长环境。在购买菌类的时候,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并挑选一些适应能力较强的菌类,在投放之前,还要进行一定的试验,确保其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乳酸菌类和芽孢类是水产养殖中比较常用的菌类,对于水产品的生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水产养殖的成本。然而,很多水产养殖户并不了解菌类的作用,所以需要加强学习,并将其运用到养殖实践中去,从而不断提高水产养殖的效果。同时,也要注意控制菌类的数量,如果菌类数量过多,反而会对水产品的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结语

生态化是我国水产养殖产业的重要发展趋势。因此,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应当转变传统的养殖方法,加强生态养殖技术的运用,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优化水域环境,通过混合养殖、投放菌类等措施,优化水产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在降低污染和成本的同时,提升水产养殖的效率与质量,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切实推动水产养殖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勇.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及实施要点研究[J].农民致富之友,2018(21):122.

[2]王巧艺.生态养殖技术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分析[J].农业与技术,2018,38(06):122.

(广西崇左市大新县水产畜牧技术推广站 532300)

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授权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试点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但对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未作界定。为统一规范管辖,应将海事刑事案件界定为与海事法院管辖受理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行政、海洋执行等案件相关联的有关刑事案件。海事法院为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应为案发地地市级检察机关,而不仅仅是海事法院所在地地市级检察机关。海事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其海域特殊性、复杂性,应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侦、检法衔接与配合协作,以促进海事刑事案件诉讼各环节顺利流转。

关键词:海事刑事案件 范围界定 公诉权配置 诉讼管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迅速发展,在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为及时审理这类案件,有效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1月审议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在全国有关港口城市共先后设立了11个海事法院,[1]形成贯穿我国南北海域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海事审判系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11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8种海事海商案件,之后经过1989年、2001年、2016年三次修订,将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扩展至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特别程序、海事行政和海事执行等6大类108项案件,这些海事案件可以概括为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的案件。其中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受案范围时明确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管辖,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日益加强,海事行政案件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显得较为迫切,海事法院全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时机已经成熟。[2]

201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签发《关于指定宁波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宁波“5·7”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的复函》,宁波海事法院由此开启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海事审判模式试点改革。试点以来,该院共审理了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类海上刑事案件。具体如下:

[案例一]2016年5月7日3时34分许,马耳他籍散货船“卡塔利娜”轮从江苏连云港驶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在浙江宁波象山海域与山东石岛籍渔船“鲁荣渔58398”轮雾中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沉没致14人死亡5人失踪。经海事部门认定,“卡塔利娜”轮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浙江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2019年改革后为浙江海警支队宁波大队)介入侦查,后对该轮当班驾驶员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以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5日,宁波市检察院将该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全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成立以来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3]

[案例二]2015年至2018年间,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相继侦破三起重大涉嫌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先后移送至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指控涉案的杨士秀、刘阳等15名被告,先后非法收购23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蠵龟、海龟运至广东出售获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侵权责任,索赔总金额657万余元。这是系全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涉及海洋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4]同年9月11日,舟山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阳等5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2019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财与其他6人(均另案处理)驾驶“鸿达2号”船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猪肚等货物308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10月17日晚靠泊象山县力洋镇钓鱼礁码头,正在卸驳走私进境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外,王某财等人于2019年8月下旬驾驶“鸿达2号”船在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被告人王某财获取非法所得七万元。2020年6月17日,宁波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财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5]

继2017年2月宁波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后,海南省于2020年10月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提出要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6]意味着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将有扩大趋势。综观宁波海事法院的试点实践,带来的问题是:

第一,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的复函里提出了“海事刑事案件”这个概念,但并未对其受案范围进行界定,当前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由于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海上刑事案件的起诉移送问题,有必要予以厘清。

第二,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訴机关应如何确定?案例二中舟山市检察院并非宁波海事法院所在地检察机关,其向海事法院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什么?检察机关与海事法院的诉讼监督对应关系是怎样的?海事法院为跨行政区域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涉及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需加以明确。

第三,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管辖试点中应如何加强诉讼各环节的衔接?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海事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司法机关亦未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对海事刑事案件的诉讼问题作出规范,海事刑事案件又因海上环境复杂、海事行为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相较陆域案件的查处有较大难度,故在当前试点改革推进过程中,要提高打击合力和诉讼质效,有必要思考海事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衔接、流转问题。

二、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界定

(一)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初衷

2012年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一审海事案件年均两万余件,远超英美等航运大国。这些海事案件包含不少与违法犯罪相关联的案件。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另行规定”,但海事法院始终未获得对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海事刑事案件分散于各地方法院审理。随着海洋活动的日益多样化,诸如非法从事渔业活动、非法实施海洋开采作业、船舶越境捕捞或海底打捞、海洋污染及因船舶碰撞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国际海事规则、海上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在审判业务中积累的专业优势,有学者开始发出由海事法院统一管辖涉海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改革呼声。[7]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周年座谈会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院管辖制度,围绕国家海洋开发战略,积极探索将相关海事行政、海事执行案件和其他涉海事民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新模式。”从而将管辖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纳入审判体制改革目标。2016年5月,宁波象山海域发生马耳他籍货船“卡塔利娜”轮重大交通肇事案,鉴于宁波海事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遂授权该院作为试点管辖法院启动对海事刑事案件的审理。

(二)海事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效果评析

案例一系一起典型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事故中死亡及下落不明的船员家属对被告艾伦及肇事“卡塔利娜”轮所有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诉,被撞船只“鲁荣渔58398”轮船舶所有人同时提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之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艾伦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宁波海事法院指派同一审判组织对该案所涉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起案件的成功审理充分体现了海事法官对海域特性、海况、船舶设备、船员专业技能、国际海事规则以及国内海事法律等的综合掌握,凸显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专业优势,也更有利于保障关联交叉、不同性质的海事案件得到协调、统一、高效裁判,实现了最高法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改革初衷。[8]

案例二系宁波海事法院基于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65点海事法院受理“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以及2018年1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由海事法院管辖”之规定,先行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之后又受理了检察机关对其中部分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案,免去了重复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收集重复、诉讼程序冲突等诉累,提升了司法裁判效率,同时有效解决行为人过错及过错程度认定可能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审理带来的差异,降低冲突判决发生的可能性,该案的办理符合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改革方向。

案例三系海事法院首次审理海上走私案,宁波海事法院和宁波市检察院认为海上走私犯罪一般涉及船舶操作、装卸作业、跨境内外海域,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利于发挥海事审判专业性。法检两家还联合出台《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机制的纪要》,确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理发生于宁波市域港口和水域的一审海事刑事案件,[9]包括所有海上走私案件。

笔者认为,宁波海事法院对案例一、二的审理体现了同一法院将同一海上事件涉及的民事与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统一进行审理的特征,发挥了海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熟悉海事法律和航运专业的优势,在危害结果认定、规则适用等方面体现出同一性,实现了海事法院审判管辖改革的目的和价值,这也是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应予把握的原则。而对于案例三,海上走私犯罪系运用船只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的行为,笔者认为,该类案件既不具有案例一、二刑事与民事相关联性的特征,也不具有海事案件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征,且海上走私案系我国案发量最大的海上刑事案件,在当前海事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力量配备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将之纳入海事法院审判管辖有待商榷。

(三)海事刑事案件范围的界定

有观点将海事刑事案件中的“海事”作广义解释,将海事刑事案件定义为在我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内的海水表面、水体及水下的底土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也有学者提出,海事法院应逐步将海上所有刑事案件纳入管辖。[10]从司法实践看,海上刑事案件类型广泛,包括发生在海域、港口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很多犯罪行为涉海涉港涉船,但不适用海事管理规则,与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等船员行为无关。海事法院设置的初衷主要解决海商事纠纷和海事侵权,“三审合一”的改革旨在发挥海事审判的技术性、专业性等优勢,简单地将海上刑事案件等同于海事刑事案件有违海事审判改革的初衷,不利于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笔者认为,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应界定为与海事法院管辖受理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行政、海洋执行等海商事诉讼相关联的有关刑事案件,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由海事法院管辖,同一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也应由海事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由此引起的行政执法纠纷由海事法院审理,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由海事法院审理;各类海商合同纠纷案中存在不少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犯罪行为,合同签发地虽可能在陆域,但由海事法院一并审理刑事犯罪部分与海商合同纠纷更具合理性;船舶触碰桥梁、码头、海底电缆以及海上工程作业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既涉及海事侵权赔偿,又涉及刑事犯罪,应由海事法院一并进行审理;对于海事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之纳入海事法院审理,无论从节约司法资源还是从查明事实角度,均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等等。如此,才能便于刑民、刑行、刑事与公益案件的统一协调处理,也有利于涉海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为加快形成可复制的海事刑事案件管辖审判经验,试点海事法院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应加强与省高级法院的研商,制定统一规范对试点阶段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加以明确。

三、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诉权配置

海事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并非法院所在地一家,而是对应全省甚至省外管辖区域内的同级检察院,如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海域对应的地市级检察院有七家,又如大连海事法院对应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管辖水域内的有关地市级检察院。应统一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还是案件发生地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观点提出,从利于工作协调与配合角度,应统一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11]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笔者认为海事刑事案件应由案发地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海事法院可指定其本部审判庭或其派出法庭进行审理。当前试点情况下,应由省级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工作意见予以明确,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推广适用。原因有三点:

第一,有利于统一规范、拓展业务。案发地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已有案例二这一实践样本。2019年9月,舟山市检察院就3起海龟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就其中1件5人以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公诉,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宁波海事法院事先取得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之后交由其派出舟山海事法庭进行审理,从而开创了海事案件案发海域所在地市级检察院跨区域诉讼的先例。该批海龟案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4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亦表明跨区域诉讼模式受到认可。舟山市检察院这一实践探索为跨区域海事诉讼提供了有益借鉴。统一赋权案发地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既有利于促进海事诉讼检察业务开展,有利于改变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个案诉讼反复提请省级院授权的烦累,还有利于促进海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在有据可依下及早谋划、有序推进。

第二,有利于检侦协作、形成合力。2018年7月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正式转隶武警部队,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之后组建从中央到县区的四级海警执法机构,实现海上执法力量全域分布。2020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海警局联合下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海上刑案管辖、侦检衔接等具体问题,其中海警市级局及各分局、直属局、工作站侦查的海上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分别向对应的市、县区检察院移送。海事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可以方便公诉机关与辖区内侦查机关联系沟通,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追诉追漏、案件研判等各个环节开展协作配合。而如由海事法院所在地市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由于地理空间的不便,不利于检侦协作。譬如,浙江温州苍南海域发生的船舶交通肇事案,应由温州海警局苍南工作站依据侦查管辖规定行使侦查权,如由宁波海事法院所在地宁波市检察院起诉,在检侦沟通协同上会有诸多不便,但如果由案发地的温州市检察院来审查起诉则可消弥这些不便,更易形成打击合力。

第三,有利于减少讼累、节约成本。由于海域、水域辽阔,除上海外的10个海事法院均在不同地市甚至跨省域设置派出法庭,以便于海事案件当事人就近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同理,海事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海事法院受理后指定案发地派出法庭、无派出法庭的指定海事法院本部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引导民众就地行使监督请求权,减少维权成本。如宁波海事法院在舟山、台州、温州设有派出海事法庭,对于浙江台州海域发生的海事刑事案件,由台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宁波海事法院可交由台州法庭审理;浙江嘉兴以及杭州湾海域案件,则可由嘉兴、杭州、绍兴三地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由该院本部海事审判庭直接审理。如此,通过分权实施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有利于减轻海事法院所在地市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也有利于案件发生地检察机关与海事法院具体审判庭更好地对接,更为便捷地对相关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定分止争,从而提高海事诉讼监督效率,实现诉讼监督效益的最大化。

四、海事刑事案件的诉讼衔接配合

一是加强行刑衔接。海事刑事案件在犯罪属性上,除部分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外,多数系在海上运输、生产作业时因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规范而构成的犯罪,通常由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介入行政调查处理。但长期以来,我国边防公安以及海警力量配备较弱,海事行政执法又力量分散,海事违法犯罪行为以罚代刑现象较为普遍。2018年海洋行政机构以及海警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权集中在海事、海洋与渔业、海警三家单位,侦查权则统一由海警行使,虽然海警机构全局分布,但执法力量配备及执法能力尚未跟上,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仍存在执法信息互通不畅、衔接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海洋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通过建立海洋行政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和海警执法信息系统的共享机制,为海事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司法程序提供信息支持。

二是加强检侦协作。由于体制改革后的海警执法队伍建设尚处在转型期,当前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尚不能有效适应打击海上犯罪及维权执法形势需要。在检侦对应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从便于衔接沟通、配合协作的角度,建议可由沿海地市级检察院在同级海警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建立起与属地海警局的协作配合,对海警局及其下属工作站侦查办案整个流程实行全线监督和立体监督,通过派员介入海上侦查活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形成海事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应着力加强对船舶交通肇事、危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海上物流类、海上安全类犯罪的查办力度,关注跨行政区域非法采砂、跨境走私煤炭等大宗货物问题、国际公约海上恐怖主义等涉外犯罪的打击,维护海区治安安全稳定。对于非法侵占海洋资源、严重破坏海洋环境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追责,严格防止出于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因素的考量放纵违法犯罪,以刑法手段切实促进海洋生态治理。

三是加强法检协同。海事刑事案件涉及海事规则运用,技术性、专业性强,目前由海事法院管辖审判的案件范围不广、数量较小,无论是海事法院承办法官还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均办案经验不多。应在确定案发地地市级检察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公诉机关的基础上,建立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相关检察院刑案移送流转、会商研讨、对接协调、执法办案信息数据共享等有关衔接机制,推动海事刑事诉讼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法律疑难问题,要通过座谈研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以提高海事刑案打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注释:

[1] 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设立海事法院;1990年3月,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1992年12月设立宁波海事法院,1999年8月设立北海海事法院;2019年2月批复设立南京海事法院,于12月正式挂牌运行。

[2] 参见张勇健、王淑梅、傅晓强:《〈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

[3] 参见《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凤凰网http://nb.ifeng.com/a/20170607/5730357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9日。

[4] 参见《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全国首例海洋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国宁波网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9/05/23/03005374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9日。

[5] 参见《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海上走私犯罪案件》,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03537493_120064824,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9日。

[6]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0-2022年)》,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27325848_114986,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0月26日。

[7] 2012年8月2日上海海事法院召开的“海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上,有专家明确提出海事法院应实行“三审合一”。

[8]参见曹兴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改革与涉海刑事立法完善—基于海事法院刑事司法第一案展开》,《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4期。吳勇奇、刘啸晨:《海事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以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判的海事刑事案件为切入点》,《人民司法》2019年第25期。

[9] 参见《宁波海事法院当庭宣判首起海上走私涉疫区冻品犯罪案件》,环球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690031086496012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9月10日。

[10] 参见马方:《国家海洋战略背景下涉海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几点思考》,《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27日。曹兴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改革与涉海刑事立法完善—基于海事法院刑事司法第一案展开》,《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4期。

[11]同前注[8]。

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的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医药、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发展机遇。环渤海地区的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起步较早,在产业规模、产业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其经验对其他沿海地区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前,应通过建立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結合的产业发展调节机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海洋资源开发投入机制、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等途径加快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

关键词: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环渤海地区;海洋科技

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十二五”规划中首次部署了未来5-10年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将海洋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而海洋产业中的海水利用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工程装备业又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国有五大海洋经济区域,即环渤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北部湾经济区。2012年,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产值为18078亿元,占当年全国海洋经济产值的36.1%,在五大海洋经济区中位居第一。环渤海地区的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起步较早,在产业规模、产业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研究环渤海地区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问题,对其他沿海地区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内涵和特征

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指在海洋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背景下,依托海洋高新技术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较强带动能力的产业。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既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我国海洋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下列特征:一是全局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优化海洋产业結构、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二是关联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不仅能通过前向关联、后向关联和旁侧关联等效应来带动其他海洋产业的发展,而且还能通过国家及地区的海陆统筹规划带动陆地产业的发展。三是环保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应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能缓解海洋资源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是综合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环保产业。四是技术密集性。海洋经济对科技的依赖度往往高于陆地经济。而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发现了新的海洋资源,或者拓展了海洋资源利用范围而不断成长的产业。所以,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技术含量较高,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五是高成长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是由新技术开辟的海洋经济领域,因此具有发展潜力大、增长快的特点,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保持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海洋主导产业。根据世界海洋科技发展趋势、我国的科技水平和海洋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应关注并加快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

二、环渤海地区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一)海洋生物医药业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居民用于医疗保健的支出不断增长,这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很多海洋生物体内具有特殊化学結构的活性物质,在药品开发上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环渤海地区海洋生物医药业发展较早,2005年环渤海地区海洋生物医药产值占全国的比重为57.8%。环渤海地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集中在山东青岛、烟台及辽宁省部分地区。如,山东省在我国最早从事海洋药物研究与开发,在海洋生物医药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很多成果,研究水平已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2011年山东省海洋生物医药业实现产值81.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山东省有百余家企业从事海洋药物、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生化制品生产,其中有20多家年营业收入过千万元,有3家过亿元,总资本近300亿元。山东省的烟台东诚生化、青岛明月海藻、海尔药业等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纷纷涉足海洋生物医药领域,从事海洋生物医药技术开发。

(二)海水利用业

海水利用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淡水生产和将海水应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我国北方地区淡水资源短缺,尤其是环渤海地区人均用水量只有269立方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地表水资源短缺,环渤海部分地区过度开发地下水,造成了地面下沉日益严重,而且出现大面积的海水倒灌现象。此外,随着我国海岛资源的开发,对海水淡化技术和设备的需求日益增加。所以,海水利用业的发展不仅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而且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环渤海地区在海水利用方面进行了各类探索。目前,大连、青岛、天津、烟台、秦皇岛、威海等沿海城市都已大量利用海水。如,大连市是全国海水源热泵供热供冷项目示范市,大连市已建水源热泵项目13项,涉及供热供冷面积1100多万平方米,实现供热供冷面积32.72万平方米。在海水淡化技术和规模方面,天津市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天津市拥有天津大学海水淡化与膜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等知名研究机构和膜天膜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据统计,2010年我国已建和即将建成的工程累计海水淡化能力约为每日60万吨,其中天津约为每日20万吨,占全国总量的1/3。在环渤海其他地区,以反渗透和低温多效蒸馏为主的淡化技术日渐成熟。山东长岛和大连长海先后建成1000吨/日反渗透海水淡化示范工程。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业

海洋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海洋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盐差能、海洋生物质能和海上风能。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潜力巨大,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仅潮汐能和波浪能的能量就是现阶段全世界发电量的4倍。我国能源短缺,人均能源占有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7。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不足的压力会不断增大,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势在必行。环渤海地区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业发展迅速,2010年比上年增长96.7%。但在产业规模上,环渤海地区与广东、浙江等发达地区有较大差距。2009年山东省海洋电力产值为19.7亿元,辽宁省海洋电力产值为0.21亿元,而早在2005年广东、浙江等省海洋电力产值就分别达到650亿元和347亿元。目前,环渤海地区的海上风能开发处于起步阶段,山东省是我国海上风电开发重点建设的两大基地之一,河北省也是我国海上风电场发展的重点区域。2007年,中国首座离岸型海上风力发电站在渤海辽东湾正式投入运营,标志着中国海上风电发展实现实质性突破。2009年,环渤海地区风能发电能力为191.9万千瓦,占当年沿海地区风能发电能力的40.8%,其中山东省的风能发电能力为121.83万千瓦,占当年环渤海地区风能发电能力的63.5%。环渤海地区的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盐差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仍处于技术研究阶段。2012年,中海油与中国海洋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单位共同参与的海洋能综合试验基地正式落户青岛斋堂岛。该项目以建设国家级示范基地为目标,重点开展多能互补智能化独立能源系统、波浪能、潮流能发电装置和低成本海洋能输变电设备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四)海洋工程装备业

海洋工程装备业指为海洋资源(特别是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储运、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大型工程装备和辅助装备的产业,主要包括海洋油气钻采装备、水下运载和作业及通用技术装备、海洋探测与监测装备、船舶与大型海洋工程装备、海上风电装备等。随着深海资源开发的不断深入,以海洋开发为重点的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市场容量巨大。环渤海地区海洋工程装备业主要集中在大连、青岛、烟台、东营等地区。2010年,环渤海地区造船完工量为1385.96万综合吨,占当年全国海洋造船量的21.66%。其中,辽宁省在当年环渤海地区比重为68.0%,山东省占比为29.2%。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等企业先后在青岛、大连、曹妃甸等地投资兴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项目。青岛与大连现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海洋工程基地和重要的船舶修造基地。青岛海西湾聚集了北船重工、武船重工、中海油海洋工程、中石油海洋工程等船舶制造与海洋工程企业。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有能力提供产品研发、设计、建造、维修、改装、拆解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船舶企业集团。此外,东营市浅海油气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发展迅速,产值已占全国石油装备产值的1/3左右。在产业技术方面,天津大学自主研制的深海压力舱可以下沉至4300米的深海,对石油构件进行试验测试,这使得中国深海石油构件屈伸实验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对中国深海石油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公司交付了中国首座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标志着我国已开始打破新加坡、韩国企业对高端海洋工程装备产品的垄断。

三、环渤海地区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足

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环渤海地区海洋科技力量雄厚,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目前转化率约为20%,大量的海洋科技成果处于闲置状态。环渤海地区的海洋科技成果主要是由海洋科研院所完成,而成果研发、中试、商品化(产业化)三个环节所需资金投入比例为1:10:100,中试、商品化所需资金远远超过研发资金。海洋科研院所资金有限,往往无力进行中试和商品化,从而使科技成果处于实验室状态,难以实现转化。

(二)产业发展存在市场风险

目前,海洋生物医药和海洋工程装备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发展速度较快。而海洋可再生能源业和海水利用业则由于发展时间短、技术成熟度低,尚未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发展面临市场风险。如果任由市场调节,海洋可再生能源业等产业将难以充分发展,将长期停滞在产业形成期。

环渤海地区的海水利用业出现产能过剩现象。如,天津北疆电厂已经安装的四台先进海水淡化装置中,只有一台在运行,其余三台都处在停机备用状态。天津泰达新水源海水淡化厂已经停产。究其原因,是我国的海水淡化成本较高,约为5元/吨,高于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导致市场需求不足。而且由于开工不足,难以获得规模效用,再将资本折旧等因素考虑在内,平均每吨淡化海水的成本较高。

在海洋可再生能源方面,虽然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发展前景看好,但海洋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面临海水防腐等问题,建设成本较高。在形成一定规模前,其发电成本将高于其他能源的发电成本,因此也将面临市场风险。

(三)产业发展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自净能力弱,由于陆源污染和海上污染,使渤海海水质量较差。根据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渤海海域夏季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32730平方公里,约有42.55%的海域没有达标。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虽然比传统产业环保,但也会产生环境污染问题。海洋工程装备业和海洋生物医药业的污染物排放会增加海上污染。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排放的废水温度较高,大量排放能会使局部海域水温升高,这会导致浮游生物急剧繁殖,从而产生“赤潮”或“绿潮”等海洋灾害。此外,海水淡化会排出大量的浓盐水,其含盐量高于海水1倍左右。渤海近海海滩地势平缓,且水深较浅,海水交换能力较差,不具备向深海排放条件,如果直接排放将提高海水盐度,产生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

四、对策

(一)实行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結合的产业发展调节机制

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在产业形成期尚未形成规模,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高风险、高投入使投资者望而却步。同时,部分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外部经济性。因此,在产业形成期需要政府对产业发展进行积极的调节。政府可以在人才、用地、税收、贷款、资金等方面对产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如,面对海水淡化设备闲置的问题,政府部门通过补贴、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对海水淡化企业的扶持。政府以各种补贴的形式对海洋开发企业予以支持,并不能促进海洋产业的长期发展,当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进入产业发展期后,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的计划调控为辅。

(二)坚持资源循环利用理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对于海洋资源的循环利用,可以分为企业内部循环、企业间的循环。企业内部循环是企业内部通过使用先进生产工艺,对生产废物进行回收利用,以达到少排放直至零排放的环保目标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经济目标。如,在海水利用方面,企业通过改进工艺,将冷却用海水重复利用,降低成本。企业间的循环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合理统筹,将上游企业的生产废物提供给下游企业作为原料和能源,实现海洋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多余的能源为居民提供制冷或供热服务。

(三)建立海洋资源开发投入机制

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由于尚未形成规模,投资回报的前景无法估计,海洋资源开发投入的风险较大。所以应以政府的引导性投资为引导,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参与。财政、科技、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对海洋高技术企业的扶持,促进海洋高新技术的转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及重大海洋科研项目。在产业发展资金方面,要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我国海洋开发企业规模偏小,往往因为自身信誉不足,难以进行直接融资。而且海洋企业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作抵押,难以获得充足的银行贷款。政府可以为资信较好的海洋开发企业提供担保,或由政府出资设立企业债券担保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此外,通过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创业基金等形式,支持海洋开发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引入民间资金和国际资金。

(四)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针对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及重大海洋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机构进行成果转化。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是激活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注重对海洋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者、中介者的奖励,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洋科技研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依托现有的机构了解海洋经济发展中企业的技术需求,通过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政策等手段,推动大中型海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编辑:李琪)

海洋水产养殖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海洋化学;创新教育

21世纪,海洋将成为决定我国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的极其重要的因素,海洋科学教育对于新时代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大意义[1]。为了加强海洋科学教育,实现涉海高校涉海专业中海洋化学方向学生具备海洋科学和化学两个学科的坚实基础, 突出涉海高校海洋特色,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定位, 近年来,我们学校在海洋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效益[2]。由于海洋科学是兼具开放性、融合性、交叉性的学科,不少认识和理论会随着海洋调查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更新,同时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对于海洋化学教学,我们要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和方式[3],从而最终实现创新教育。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一个互动开放的平台,为大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体验生活、开阔视野提供了良好机会。然而,目前在高校社会实践中不仅有“走形式”“拍照片”等只停留在表面,并未引起广大学生深入思考的现象存在,甚至还有个别学校存在“假实践”“乱调研”的现象[4]。同时,我国自2007 年1月开展“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以来,尽管不少大学宣称要大力开展创新教育,然而在创新教育实施的主战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中,沿用传统的教育培养方式、不注重教学方法和模式创新、忽视教育内容更新、仍然使用旧的人才评价方式等现象依然很突出[5]。这不仅导致学校社会实践教育资源的浪费,制约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也无法使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更好地丰富和提高,进而影响大学生个人的长远发展。

因此,本文基于广东海洋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结合海洋化学学科教学特点,优化设计海洋化学创新教育模式,探索创新教育在涉海院校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对于提高涉海类高等院校社会实践水平、促进海洋化学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海洋化学学科特征分析

首先,海洋化学在海洋科学中是一门基础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海水及海洋环境中的化学问题。学习该课程能使学生了解海洋化学的研究对象、基本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使学生掌握运用化学基本定律及其分析手段在海洋科学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培养学生利用化学的基本认识和方法解决海洋环境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6]。同时,海洋化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它是将海洋科学与化学相结合, 利用化学中的各种方法与手段去研究海洋中的相关内容[7]。一方面,从海洋科学角度分析,它要求通过现场调查实验来获取研究对象(水体、沉积物、浮游生物等);另一方面,从化学的角度来说, 它是基于实验室分析化学实验性教学去验证和解决海洋学科中遇到的问题。因此,它既需要现场观测,也需要实验室分析检测。海水分析化学实验是海洋化学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研究海水中各种组分的分析方法的科学,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能够客观掌握海洋化学主要基础调查项目的样品采集、处理、贮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的原理和方法[8],为更高层次的研究生学习和就业打好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的基础。然而,目前海洋化学的实验存在教学内容设置过于老旧、教学手段单一、学生实验动手能力不强、缺乏创新教育等问题[9],难以实现海洋化学的教学目标。在众多的国际海洋研究项目中,海洋化学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10]。围绕当前海洋环境中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聚焦海洋科学中的化学问题,结合学生专业实践是海洋化学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全力建设美丽中国,海水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贴近我国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现实问题,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我们通过社会实践将海洋化学主要学习内容合理贯穿创新教育教学过程。在海洋化学教学中,实践教学是协同育人的重中之重,其野外综合实验在协同育人平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海洋科学综合实验要把握新时代精神和现实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理念、内容和方法的更新与完善。通过野外综合实践的训练,激发学生对海洋化学的学习热情,这不仅有利于加强他们对海洋科学专业的理解与热爱,也能够开阔其视野,增强其应对困难与挑战的能力,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更为其今后适应社会和就业奠定良好基础[11]。因此,通过大学生社会实践短期教学,激发学生对海洋化学兴趣,强化学生主体地位,改进海洋化学实验内容,选择区域海洋实际海洋环境面临的问题进行实践探讨,是海洋化学创新教育的重要方向。

二、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社会实践在高等教育中扮演着独特的教育角色,是提高大学生实践素质的主阵地,不仅是课堂教学的拓展和走向社会的过渡,更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12]。社会实践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或校外参加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实践活动,能够加深学生对本专业的了解,明确学习目标,明晰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同时也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13]。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指出,青年要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材,既要读万卷书,又要行万里路,要重视实践育人,坚持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社会实践,让学生在亲身参与中认识国情、了解社会,受教育、长才干。在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中树立对人民的感情、对社会的责任、对国家的忠诚[14]。这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创新创业的兴趣,调动潜在的创造力,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主动积累相关实践经验,转变就業期望和观念,为就业、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15]。然而,有研究证明,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实施效果并不乐观,实施体系尚不健全[16],从而令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偏离了社会实践目的,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变质”。一些大学生认为实践活动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实践活动是学校强加于学生的“负担”,对于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不积极,甚至消极应对学校布置的实践活动任务[17]。目前大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主要以广阔的校外资源为依托,以校外调查性实践活动、服务性实践活动、生产性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以“学生—社会”互动为主要互动关系,以学生的社会化实践为主导,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在社会平台的基本类型[18]。但如何更好地优化设计大学生社会实践育人模式是教育教学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2012年,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高校要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因此,构建人才培养体系科学合理、协同创新育人、尊重大学生实践主体地位的社会实践育人模式,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当前社会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通过依托社会实践平台,协同学校特色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可以提升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兴趣,激发特色专业知识学习热情,并能使其初步认识以后就业去向和岗位,有利于大学生毕业后更好融入社会,提高就业能力。

三、基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海洋化学创新教育模式

综合考虑社会实践面临的上述实际问题、海洋化学学科特点与热点和学校自身海洋特色教育,优化设计构建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基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海洋化学创新教育模式(图1)。图中,在海洋特色教育中,主要包括海水水质实地调查和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市民调查问卷;在专业社会教育中,以环境保护局为实践基地,着力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在专业实验教育中,主要包括实验室水质实验和实验数据处理和分析,三个模块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广东海洋大学“美丽湛江实践团”以海水水质实地调查与市民问卷、环保部门实地调研与专业学习、实验室水质实验与数据分析三种形式,坚持务实实践,彰显海洋特色,助力湛江市近海浴场水质环境保护,分别到渔港公园、金沙湾、东海岛、湛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湛江市环保局进行广东海洋大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一)模块一:海洋特色教育——海洋水质实地调查与市民调查问卷

在海洋特色教育中,我们以湛江湾海水浴场水质调查和调查湛江市民的海洋环保意识为主要内容,不仅使公众增长了海洋环保知识,也便于学生们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海洋环保活动。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1.市民对于海洋环保知识及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2.市民的海洋环保意识程度;3.市民对附近海域环境卫生的看法;4.市民对改善当前海洋环境,认为较为重要的一些措施;5.市民对提高海洋环保意识的建议。从调查问卷的结果可以看出,人们对海洋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认知有待提高,绝大部分人具有较高的海洋环保意识,认为海洋保护活动非常重要,保护海洋人人有责。但是,参加过相关海洋环保公益活动的人很少,对此学生团队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海洋环保公益活动的宣传,增加相关活动,为想要参加这种活动的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平台。大部分人表示所在城市的海水水质和海滩卫生情况一般,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加大海洋环保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督、提高海洋环保技术水平、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

(二)模块二:专业社会教育——环保部门实地调研与专业学习

为了充分了解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在相关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培养将知识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思想,社会调查实践团在2018年7月17日、20日分别走访了湛江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在参观污水处理厂的过程中,环保部门负责人以学生们提出的问题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污水处理工艺原理及流程,指出了污水处理工艺、湛江市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厂对近海海洋环境改善所起的重要作用。在与环保局进行座谈会的过程中,团队不仅与环保局的领导、专家进行了交流,而且成员们积极地根据在渔港公园浴场、金沙湾浴场、东海岛浴场问卷调查得出的结果提出问题,并向专家、领导们如实反映了问卷调查中湛江市民们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期望和建议。领导、专家们耐心地为学生们解答,并纠正了学生们的些许错误,学生也收获了课堂外的新知识。通过此次座谈会,学生们不仅了解到湛江市污染来源和构成,还深刻地意识到环境保护不能只靠政府,必须政民携手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

(三)模块三:专业实验教育——实验室水质实验与数据分析

应用化学专业设置了海洋化学方向的多门专业课程及实验教学内容,使学生能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同时为了深化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培养,学生们对广东省和湛江市近十几年的环境概况进行了整理,掌握了科学整理与分析文献的方法,丰富了获取知识的技能和方式。在海水样品的检测中,运用到所学的分光光度法,使专业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巩固了实验操作技能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并掌握了更多的专业实验知识。社会实践团队成员中,学生做实验部分最能考验其在课堂中所学知识是否扎实,当然也巩固了其动手操作能力。特别是根据教师所给比例计算出所用药品的实际用量然后自己动手配备试剂,这要求学生们要有扎实的化学基础和很强的动手能力。在做实验过程中,学生深刻意识到将科研与生活联系起来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只有日积月累地锻炼自己动手能力,使其变成本能,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实验能力。

四、结语

本文基于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现状,根据学校自身海洋特色,结合海洋化学学科教学特点和热点问题,优化设计了“海洋特色教育”“专业社会教育”和“专业实验教育”三位一体创新教育模式,这三个模块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在今后的涉海大学社会实践中,应不断对社会实践海洋化学的教学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设计,使该创新教育模式为我校深化海洋化学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提供更好的案例。同时,在社会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涉海类高等院校社会实践专业水平和效能,促进学校海洋特色教育全面发展和实践教育整体提升,使其与社会教育和专业教育在育人中协同发展和深度融合,这在今后海洋化学创新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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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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