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

2023-12-12

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为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提供了更稳固的法律保障。但总体上,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依然滞后于民族教育本身的发展,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亟待发展。本文在分析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所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国外民族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从而探寻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新思路。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 立法 新思路

一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问题分析

1.少数民族教育法规针对性、操作性较弱

无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规,都是坚持与我国《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民族教育规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原则去制定与实施的。立法过程中,常常照搬普通教育立法,脱离了民族地区实际,根本无法很好地体现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規所应具有的特殊性,在指导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涉及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的职责、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族教育发展经费以及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和专门人才培养等方面,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规要么忽略了对其的规定,要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2.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

首先,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思想,没有在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中得到正式确立。为了能够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参与主流社会的竞争力,我国的民族教育立法太过重视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主流社会所需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而忽视对其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特色文化的教育。此外,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忽视了少数民族教育应与一般教育有同等质量要求的重要性。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缓慢性、滞后性,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更加注重的是给予少数民族学生升学上更多的优惠与特殊照顾,但却忽视了对其升学后的有关辅导、支持与帮助,同时也放松了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业要求,降低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标准。

3.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共有154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其中仅有十几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这种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既和我国竭力建设法制、民主国家的目标相背离,也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不符合中央教育立法事业发展的原则和精神。1985年,经过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了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这是民族教育立法光辉的一笔。虽然经过15年的发展,一直到2000年年底,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的自治条例有133件,单行条例280件,变通或是补充规定64件,但其发展速度还是相对落后,立法水平依然较低。

4.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薄弱

每一个成功的行者背后,都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民族教育立法作为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体,如果要使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便显得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然而,纵观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之理论向导,在系统逻辑化、科学现代化以及深入化等层面依旧呈现薄弱。迄今,虽然有些地区、有些学者及专家开始认识到了民族教育立法之理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并加快了民族教育立法之理论研究探索的步伐,但是全国上下,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全面地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优秀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也未见端倪,这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效果。

5.缺乏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执法监督机制

一方面,从整个权力体系来说,我国的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形成系统化地严格制度来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从而导致“官商勾结”“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官官相护”等执法犯法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民间各教育组织,如教育研究会、教育协会、教育工会等,在民族教育执法中属于放空地位,它们没有充分地实施监督的权利,发挥监督的作用。此外,罚则部分在我国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缺位”现象,即使违反了相关法规,也没有相关惩罚去制约该行为,无法达到惩戒的效果。

二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思路

1.坚持可操作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坚持民族立法的可操作性,就是要对少数民族教育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主要问题的主要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其容易执行与操作。如日本、朝鲜、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家,它们实行的是8~11年的义务教育,它们的义务教育法规不仅规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上学,还规定了政府应该提供多少教科书、几套校服给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以及为学生配备什么样的交通工具等详细内容。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过程中也应该让教育法规内容明确化、可操作化。如在制定有关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法规时,应该明确规定民族教育教师参与招聘的资格、要求、聘任、管理办法,以及优秀教师支援边远民族贫困地区的特殊优惠具体有哪些等;如果涉及民族教育经费问题,民族教育法规应该明确规定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比例、使用原则以及管理办法等。

2.政府职责明确化、具体化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成功运行,依赖于各级政府职责的明确化、具体化以及责任化。美国和澳大利亚就十分注重对政府在民族教育立法中职责的明确规定。美国在NCLB法案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对印第安教师的职业培训,印第安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印第安部落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的经费,以及扩大印第安成年人受教育机会等方面都负有重大的责任。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土著民族教育(目标协助)法案2000》第一部分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为原著民族提供合适的文化教育服务,如发展合适的课程、建设优秀的师资队伍;开发与土著民族学习风格相适应的教学方法;研究和完善分布教育机构的方法;探索消除土著民族面临的教育障碍的更有效的方法等。因此,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中,也应将各级政府的职责细化,将责任落实到组织、落实到个人。尤其要注意是,民族教育立法不仅要具体规定中央政府的职责,也要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维护民族地区人们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传承、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以及保障教育经费上的重要职责。

3.设立监督与制约机制

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机制是维护民族教育法神圣、威严的根本保障,是促进民族教育法顺利实施的有效手段。英国比较注重各行各业在教育执法过程中的监督责任,如英国种族平等委员会所撰写的《教育与种族关系法》一文,就明确说到各教育机构、慈善机构、职业训练组织、就业机构、宣传媒体等一切与教育有关的部门和组织在促进民族种族平等上都负有法律责任,尤其是监督责任。英国正是因为通过社会各界实施监督的权利、履行监督的责任,才保障了教育执法过程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相对而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便显得十分薄弱。为了能够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务必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的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设立法律制约机制也是民族教育立法中不可小觑的重要一环。在当代许多国家,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中都专门设有《罚则》一章,内容具体、明确。《罚则》中明确将惩罚分为三等:徒刑、监禁和罚款,各等级又可以细分为若干量级,违反不同条款者都可以从中找到对应的处理依据。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中并没有《罚则》这一部分,即便违反了相关法律,也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制裁,因此设立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制约机制就显得亟不可待了。

4.考虑民族特点、地方性特点

英国无论是在教育立法过程中还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过程中都注重权力的下放,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各地区能够根据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充分享有管理本地区教育事务的自主权。如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地区,实行的是5~10年的义务教育制度,而北爱尔兰地区实行的却是4~16岁义务教育制度,各地区法律政策无须整齐划一。这充分体现了英国在教育法律政策制定时注重民族特点和地方性特点。就我国来说,各民族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结构、民族背景都有着天壤之别;各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也很不平衡。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英国以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为基础,尊重各地区的特殊规律,因时因地制宜,最终客观地反映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意志与根本利益。

5.提高立法代表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英国是多民族国家,有着悠久灿烂的民族历史,各民族团结融洽。英国政府在民族教育立法的过程中注重立法的科学性、代表性,积极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重视学者和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鉴于此,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过程中,应组织一个专家委员会到少数民族各地区,深入调查各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倾听少数民族人民的心声,尊重他们的意愿,使民族教育政策突显民族特点、渗透人民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因时而变,有其时效性、局限性。美国为了让民族教育法律政策能够合时宜、与时俱进,一般来说,五年就修改一次。比如,《印第安人教育法》是美国联邦于1972年制定的,至今已经得到了多次修改。我国不少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或是中期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少数民族教育面临的情况与当初已经大相径庭。因此,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应根据民族教育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适时做出相应的修订。

三 結束语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内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支持努力,也需要在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自身特点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去学习国外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优秀经验和先进成果,做到“西为中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让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真正地为我国民族教育事业提供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立鹏.略述我国的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J].贵州民族研究,1997(3):18~24

[2]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3]尚晓玲.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J].行政与法,2004(3):128~129

[4]陈立鹏.对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初步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4(1):124~129

[5]丁增辉.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5):76~78

[6]高靓.英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分析[J].民族教育研究,2004(4)

〔责任编辑:高照〕

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感恩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元素。本文基于多民族文化视角,针对新疆高校學生感恩教育存在的问题、学校加强感恩教育的意义及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多民族文化;感恩教育;和谐校园

感恩是一种美德,感恩意识的培养应该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多民族文化环境下的新疆高校,由于成长环境、宗教信仰、教育观念等不同,且社会上的腐朽思想正在腐蚀着广大学生的心灵,校园里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新疆高校感恩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感恩意识欠缺

当前,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长期受游牧生活习惯的影响,普遍存在自由散漫的现象,部分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感恩意识淡薄[1]。当然,汉族学生在家人的娇生惯养下也不例外地出现了感恩意识欠缺的情况。很多学生在面对别人的帮助时,不知道说谢谢;将父母无私的给予、老师孜孜不倦的教导视为理所当然,不知感恩父母老师的辛劳;认为电视上的“感动人物”不存在,往往一笑置之等,学生感恩意识欠缺的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感恩教育缺少具体教材,活动形式化

现在新疆高校感恩教育中,既没有专门为感恩教育准备的教材,也没有受过感恩教育培训的教师,老师们大多是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课堂中渗透感恩教育,或者以当下的热点事件为话题进行感恩教育,但通常是概念化、枯燥无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内容早已被学生们抛之脑后;在学校组织的感恩教育活动中,通常是以班会、社团等为单位自行安排学生观看当下社会发生的感恩事迹、观看感恩电影,形式化的活动使感恩教育不能取得预想的效果。

因此,根据新疆多民族文化的特点,着力于新疆高校感恩教育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疆高校感恩教育的意义

(一)加强感恩教育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助推剂

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多语言汇聚的地区,尊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新疆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校园和谐即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新疆多宗教地区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而宗教信仰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这导致很多人难以接受新思想。提高和加强感恩认识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提,通过有效地感恩教育,使“三个离不开”重要思想深入校园的每一个角落,努力按照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基本要求引导高校的民族关系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向发展,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学习氛围,构建一个多民族文化共存、校园生活丰富多彩、同学之间团结互助的和谐校园。

(二)加强感恩教育是学生完善自我、全面发展的起点

1.在语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在于语言,语言是传递信息的工具。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好汉语就可以接触更多的信息,把本民族的文化推向全国,推向全世界;同样,汉族学生也能在少数民族文化中汲取优秀文化,壮大自己本民族的文化。

2.在文化方面。不同民族的学生在文化学习上常常局限在自己本民族文化中,对其他民族的文化缺少了解。由于汉语水平有限,闹出在清明节时,少数民族学生对汉族学生说清明节快乐的笑话;而不少汉族学生在没来新疆上学之前,不知道少数民族的肉孜节、古尔邦节有何涵意等。

事实上,身处多民族共存的文化环境中,多民族地区的学生都需要用开放、兼容的心态对待彼此的语言文化,感恩对手,通过相互学习,丰富自身文化知识,是全面发展、自我完善的良好手段。

三、新疆高校加强感恩教育的实施策略

(一)构建和谐校园,自觉树立感恩意识

1.新疆高校应努力促成民汉生合宿。在民汉生分宿的情况下,民汉生相互间不了解彼此的风俗习惯,禁锢在自己本民族文化中。若民汉生合宿后,将打破原有界限,创造民汉生交流的场所,增加彼此了解的机会。例如,腼腆的汉族学生向能歌善舞的民族生学习应用自如的交际能力,民族学生也可以像汉族生学习语言,让其学到更多博大精深的汉文化。

2.加强对校园里各种媒体的引导,充分发挥校园媒体的作用,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感恩文化环境。例如,利用学校里的广播、校报、宣传栏、校园标语等经常进行感恩教育话题的宣传与报道,让感恩教育深入到校园里的每一个地方,学生在茶余饭后对感恩有进一步的认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感恩教育,自觉树立感恩意识。

(二)课堂中融入感恩教育,坚定感恩意识

在大学期间,大部分新疆高校没有专门开设的感恩教育课程,但是都有开设思想政治必修课,课堂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可以融入感恩教育,或者在开班会的时候渗透社会正能量,使学生们产生感恩意识,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通过一点一滴社会、校园正能量的传递,在感恩社会、感恩好心人的同时,易使学生在心中更加坚定感恩意识,一传十,十传百地使感恩观念深入人心。

(三)情感体验,践行感恩

感恩教育应以活动为载体,从活动中体验感恩,在生活中实践感恩。当感恩节来临时,给父母打个电话,感恩他们为我们辛苦操劳;在教师节到来时,感恩老师对我们孜孜不倦的教导;在植树节,亲手种上几棵小树,感恩大自然给予我们新鲜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等。当学校社团组织学生为偏远地区贫穷的孩子捐钱捐物时,自己也积极参与。行动不在于大小,而在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在践行感恩的活动中,深刻体会感恩的内涵,从而使感恩内化于心,外显于行。

在多民族文化视角下的新疆,感恩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它需要校园里的每一份子积极参与,让感恩成为全体成员的思想定势,共建和谐校园。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朱瑞海,吴 苹,张劲怡.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思考[J].塔里木大学学报,2012,(2):80.

[2]阿莉娅.在新形势下对新疆高校加强感恩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J].德育在线,2012,08.

[3]方珩.以感恩教育为载体构建和谐校园[J].思想教育研究,2009,12.

[4]李宁.新疆高校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路径探析[J].学校管理研究,2013,(6).

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单一的民族声乐演唱形式并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艺术审美需求。因此,为促进民族声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高校必须要从演唱多元化的角度出发,提高声乐教育效果。通过深入分析与研究当下高校声乐教育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地解决策略,从而促进我国声乐艺术演唱形式向着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声乐教育

一、关于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发展的概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民族意识、风俗习惯、生活特色,所以各民族艺术各有千秋,各有特色。比如陕北民歌、蒙古长调等音乐,更是这些地区的特色音乐文化。20世纪初期,一批以萧友梅先生为代表的作曲家、教育家及音乐理论家等纷纷留学归国,带来了新的作曲技法和新的教学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民族音乐开始与西方美声唱法相融合,我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的发展历程正式拉开了序幕。而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音乐艺术的追求变得更高了。因此,为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推进民族声乐艺术发展,高校需要合理科学地引入外国音乐元素,打破传统唱法的分类,构建多元化声乐教学体系,完善和健全声乐教育体系,实现对教学模式、形式、内容的改革。

二、民族声乐演唱向多元化发展的意义

(一)促进民族之间的交流

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和满足构建多民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一个国家能否繁荣昌盛,国民能否和睦共处,离不开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民族声乐艺术交流,本质上是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坚持“开放性”“包容性”原则,合理科学地引入外民族优秀的音乐元素,从而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民族声乐文化。在各民族思想交流过程中,音乐文化的交互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声乐演唱形式和内容的拓宽,是直观反映和表达人们思想情感的过程,所以在这种民族情感交流中,各民族的眼界、思想、情感等都能得到快速地提升,从而实现各民族声乐文化的多元化、多样化发展与进步。

(二)推动民族间的繁荣发展

音乐文化的发展是立足于人们审美观念的基础上,审美观念越高和审美需求越多,人们对音乐文化质量的要求也会变得越来越高。我国各民族艺术文化与世界民族艺术文化的相互交流,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与进步的本质诉求。在这种立足点下,民族声乐已成为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并且对推动文化大繁荣发挥着引导作用,以及对各民族的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发展也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此外,民族声乐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展示出演唱形式和演唱方法的多样化,还要在其他方面展示出多样性,所以只有发现和挖掘声乐文化发展的可行性、多样性,才能为推动声乐文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民族声乐教育的现状

(一)声乐理论教研不够

一门学科基本知识的发展与应用,需要以充足的学术资料、丰富的知识内容,以及有教研成就的理论体系为支撑。但现阶段我国民族声乐教育缺少相关书籍资料、科学系统的理论研究,以及完善的学术教育系统,导致整个民族声乐知识体系立脚困难,不能将先进、具体的声乐知识传授给学生,要么过分追求美声演唱技巧,要么“千人一腔”,尤其是在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视域下,声乐理论教研难以服务于教育活动,声乐教育理论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依据,从而给民族声乐教育教学体系建设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声乐缺少实践机会

声乐是一门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的基础音乐艺术学科,其课程内容的设置需要建立在科学、严谨的教学研究上,要将发展学生的音乐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学生的声乐技巧和经验作为出发点,要兼顾理论与实践的同步性,才能充分发挥声乐课程教学的实用性。张永凯在《高校声乐教学现状与改革策略》一文中指出,“由于缺少声乐技能训练,实践机会不充足,导致学生不能将所学的知识学以致用,从而很难发展成为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同时这种缺少实践机会的教育教学方法,不仅会限制学生夯实基础知识和积累实践经验,也不利于培养学生临场应变素质和能力。”[1]

(三)教学模式滞后、单一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学技术的提升,高校声乐教育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地提升。但受传统教育模式和应试体制教育的双重影响,使得大多数教师依然采用“一言堂”和“硬灌式”的教学方法,导致教学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师、厌学情绪。同时没有重视加强教学研究,没有注重创新教学方法,导致教学模式变得越来越滞后。尤其是在单一的教学形式下,被动学习的环境下,学生很难从呆板、僵化的教学模式中汲取知识和经验。而且学生主体地位得不到提升,缺乏想象力、思维力、创新力,很难在深入的声乐学习中学有所成。

(四)师资力量明显不足

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视域下,高校声乐教育要想获得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立足于优质、完善的师资力量上。由于声乐课程内容较宽,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更多的高素养专业教师人才进行相应的理论知识体系构建和教学模式研究,同时声乐教学也需要更加齐全的教育教学设备为支撑。另外,高校音乐教师的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教学综合素养不足,使得部分教师在教学时常常本着“敷衍”态度进行教学,从而使声乐教学质量和效率难以提升。

四、高校声乐教育的基本建议

(一)加强教学改革

为提升声乐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声乐水平,高校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科学地融入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元素,优化教学过程和内容。通过找寻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方向,及时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加强对教学体系、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研究,从根本上推进教学改革。首先,高校要坚持以传承和发展民族声乐文化为己任,不断充实文化资源和丰富文化内容,從多层面上认识我国声乐文化的发展路径。同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和效用,开创建设出能够满足学生学习需求的教学环境,使学生更好地积累和吸收知识与经验。其次,高校要走出传统教育思维的局限,将声乐目光聚焦在全世界。通过坚持“开放性、包容性”等原则,综合考虑世界各民族声乐文化及其教育发展态势,逐步找寻创新声乐教学的方向和渠道,从而为学生深入学习民族声乐知识奠定基础。最后,高校要立足于学生的兴趣爱好、学习需求、成长需要创新教学方法。

(二)优化歌唱方法

推动声乐歌唱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是加强民族声乐文化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高校作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民族声乐专业人才的“大本营”,需要重视研究“如何优化歌唱方法”等问题,逐步破除“唱法单一、滞后”等教学瓶颈,为声乐教育开辟更加宽阔的空间。首先,高校要组织素质高、能力强的教师,深入研究各种歌唱方法。通过综合性分析通俗、民族、美声等唱法,挖掘这些唱法之间的联系性和区别,不断制定和充实校本资源,从而进一步完善知识理论。通过让学生用通俗、流行、民族、美声等歌唱形式演唱歌曲,从更多层面和维度上培养学生的音乐素质和能力。其次,教师要给予学生积极正确的引导,主动打破教学壁垒。通过结合每首歌曲的自身特色,将各种歌唱方法的优势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促进一首曲目中多种歌唱方法的融合,从而使各种歌唱方法发生化学反应。

(三)建设师资力量

在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视域下,高校需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为学生创设更好的教育环境。首先,高校要摒弃传统的教育观念,及时革新教学思想。通过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认识自身的不足,及时加强对管理、教学等制度的完善,不断推动校内民族声乐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其次,高校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合理调拨和使用资金。通过结合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合理配置声乐教学资源,逐步打造符合学生认知规律、满足学生学习需求的声乐教学环境。再次,高校需要重视培养音乐素养高、音乐能力强的教师人才。薛英华在《多元化背景下高校声乐教学发展现状与改革创新研究》一文中提及,“高校声乐教学曲选不仅应重视经典声乐作品,还要促进民族声乐与西洋歌剧的融合,加强民族歌剧的传承与创新,由此形成的声乐教学资源势必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尤其要注重提升声乐教师文化修养。”[2]通过制定系统、全面的教育培训机制,组织教师学习新的声乐文化知识和技能,以及接受先进的教学思想,促进教师快速提升专业素养和能力。

(四)创新教学模式

声乐教育因历史背景的原因,高校声乐教学大部分是以美声方法为基础,高校声乐教学的模式,没有从更加客观的角度上认识和理解民族声乐文化发展问题,教师也只注重音樂技能而忽视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时缺乏民族情感和历史文化熏陶,并且也不能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灵活运用。高校声乐教学需要与时代接轨,加强新型教学模式的开发与利用,确保学生学习到最先进、最专业的声乐知识。首先,高校应构建“以学生为课堂中心主体”的教学模式,促进学生能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其次,教师要依据学生的日常学习状态、课堂表现情况、学习认知规律、音乐思维特点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时效性、质效性的教学策略。要时刻尊重学生的想法和个性,承认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让学生在“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教学机制中获得学习启发。最后,教师要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教学优劣势的研究,力求创设“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利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在线下对学生进行细致的技能训练,从而让学生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声乐素质和能力得到快速地提升。

五、实施民族声乐演唱教学多元化方式

(一)实施教学理念多元化

在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视域下,高校要想提升学生的音乐综合素质能力,需要实施教学理念多元化。通过将声乐理论、教学资源、教学实践三部分内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及配合相应的市场调查情况,从而总结出适合当代学生学习的教育理念。首先,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构建科学合理的声乐教育规制。通过引入西方优质的声乐教学策略,研究高校声乐教学历程,不断从教学理念的演变过程中汲取经验,从而制定符合学校教育特色的新型教学理念。其次,高校要注重融入多元化元素,丰富教学理念内容。通过立足于民歌、戏曲、歌剧等艺术形式,挖掘“歌唱技巧”的内在价值,不断升华教学理念的内涵。这种工作方式,不仅能够推动高校转变“轻技巧、轻美育”的教学观念,还能推动高校声乐教育朝向多元化、多样化的形式发展。最后,高校必须要把握好民族声乐教育的发展方向,切不可粗心大意,造成“顾此失彼”,要在坚持“声乐技巧根基不变”的基础上,在教学中合理科学地引入西方声乐优势部分,从而为我国民族声乐教育发展提供动力。

(二)实现教学资源多元化

随着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高校声乐教学获得了跨文化交流的机遇。高校能够实现声乐教学的资源多元化,能够为学生学习提供更多的素材。首先,高校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深入性的分析与研究,合理适当地调整流行歌曲、民歌、戏曲等的知识比重。通过依据作者对作品性质、内容、意义的阐述,编制多元化的教学曲选,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多元化教学资源的优势。其次,高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多元化的教学资源。通过本着“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的教学思想,不断拓宽和延伸教学内容,以及引导学生学习各种各样的声乐知识,促进学生在多元化的声乐学习背景下提升文化修养,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民族声乐技能。

(三)实现教学模式多元化

21世纪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源动力。首先,高校必须要打造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帮助学生开阔视野、拓展思维、提升能力。通过摒弃传统的“灌输式”“一言堂”等教学方式,建立以学生为课堂中心主体的声乐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全新的课程体系中学习声乐知识,从而更好地掌握音乐技能。其次,教师要将教学实践模式投眼于“网络环境”,建立一个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自学的学习能力。一方面,可以利用线上资源充实教学内容,为学生学习声乐知识提供素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线上授课方式创新教学方法,打造轻松、自由、和谐、简单的教学环境,促进学生能够主动接受知识和思考学习问题。

(四)实现演唱方法多元化

推动演唱方法多元化,难度系数很高。尤其是在物质、精神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的今天,人们对声乐演唱艺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传统的单一化演唱形式必然会被时代潮流所淘汰。通过整合和优化唱法,破除对学生声音表现力的束缚,才能使学生在多元化声乐教学模式中掌握过硬的声乐技能。刘素芳、张伟在《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视域下的高校声乐教育》一文中提出,“因此打破三种唱法的枷锁,发掘学生一些特有的民族特色如:原生态唱法,充分利用学生自身的条件,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形成个人独特的声乐演唱风格,将一些原生态的唱法充分地融人到民族、美声和通俗三种唱法中,做到‘唱有法,唱无定法’”[3]因此,一方面教师要注重打破民族、美声、通俗三种唱法不能“合而为一”的束缚,要结合学生的先天条件和后天努力,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声乐潜能;另一方面需要在声乐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加强对学生音乐技能的指导,使学生在“唱中学,学中唱”,更好地提升音乐素质和能力。

结  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使得我国民族声乐发展也有了新的方向。为了提升声乐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培养更多的声乐专业人才,高校必须要打破常规并及时转变思想。通过推动教学改革,完善教学体系,以及创新教学模式,逐步打造多元化的教学资源、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演唱方法,从多层面上提升学生的音乐素质和声乐技能水平。

注释:

[1]张永凯.高校声乐教学现状与改革策略[J].黄河之声,2018(08):55—56.

[2]薛英华.多元化背景下高校声乐教学发展现状与改革创新研究——评《高校声乐教学与音乐教育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20(18):87.

[3]刘素芳,张  伟.中国民族声乐演唱多元化视域下的高校声乐教育[J].昌吉学院学报,2017(01):105—108.

[收稿日期]2021-01-04

[作者简介]戴  勇(1961—  ),男,沈阳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教授。(沈阳  110818)

(责任编辑:张洪全)

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民族教育的发展,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带来了全国各项事业的勃勃生机与快速发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民族教育政策。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发展历程。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大致可分成以下既有所区别又紧密联系的3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78年至1991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恢复与发展时期。

标志: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重大原则。

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在“文革”期间遭受到严重破坏,民族教育政策所确立的各项原则被破坏殆尽,全国10所民族学院大多数被取消或被迫停办,许多民族中小学被撤销,从事民族教育多年的大批干部、教师惨遭迫害和打击,民族语文教学、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和编译机构、民族教育机构等,都遭到严重摧残。

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颁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重大原则。《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和推进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1981年2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民族教育的任务。“文革”后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贯彻调整方针,肃清“左”的错误的影响,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如重新设立民族教育工作机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重申了1952年政务院的决定,要求:“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机构应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调配热心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服务的同志,专司其事。”此外,如恢复民族学院、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小学,创建新的民族院校和民族中小学校,恢复民族语文教学,恢复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毕业分配中照顾民族地区的需要等民族教育政策,都是在这一历史时期恢复的。通过这一时期的调整,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的民族教育事业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新宪法)。新宪法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定了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成为制定教育法规政策的根本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而且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经验,规定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根本原则。198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助政策。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带来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及民族教育政策的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这一阶段,随着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民族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根据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全面总结了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经验,恢复和修订了“文革”前17年的民族教育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教育政策。

第二阶段:自1992年至2001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快速发展时期。

标志: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问题导致动荡乃至分裂,民族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于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五项任务,即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1992年3月,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民族教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和措施。第四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后,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時期。1992年10月20日,原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指导原则。《意见》成为这一时期指导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工作的重要文件。2001年2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订。

在教育领域,1992年之后,全国人大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特别是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它是在总结了4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成果,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与基本原则。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步伐的加快,以及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外,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1992—2000)》、《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国家民委1993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1996年7月)、《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標志: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鲜明地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思想。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加入WTO,特别是随着我国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族教育面临新的形势和许多新的挑战。为适应民族教育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决定》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深刻阐述了民族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新世纪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鲜明地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思想。《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及我国民族教育政策进入法制化建设阶段。《决定》为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规依据,进一步推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随后,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和认识。与此同时,教育部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全国人大民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和顾问组,抓紧进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文本。

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它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多处涉及民族教育,内容涵盖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经费保障及教师的工资保障等多个方面,它将有力促进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的深入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外,还有《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国家民委2005年4月)、《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实验稿)》等。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政治干部的培养、设置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设置专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在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与运用、多种形式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等。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继承和发展了原有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了大量新的民族教育政策,其内容已涉及民族教育的各个方面。如,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在内地举办西藏中学、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加大对西藏、新疆教育扶持的力度;积极开展对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教育优势和优质教育资源,帮助和促进民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特殊地区教育和民族贫困地区女童教育给予特别支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拨款,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我国民族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二,民族教育政策目标越来越明確,政策措施也越来越具体。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是缩小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益,提升他们适应主流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如设置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采取定向招生等措施,加强农牧区、高寒地区、山区和边疆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培养;举办民族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分录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人口较少的民族实行特殊照顾;实行双语教学,尤其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等。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向法制化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改革开放30年来,在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颁布和《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民族教育及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进程,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逐步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保障和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然而,纵观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政策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民族教育政策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族教育政策层级过低、刚性不足。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政策来看,大部分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很少,特别是综合性法规很少,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政策体系不完善,政策层级过低,必然导致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从现在起就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及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政策指导思想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政策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制定指导思想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我国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却非常缺乏。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政策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民族教育政策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一般是比较宏观和原则性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我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政策文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政策的修订工作,或制定一些新的政策,使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能够有章可循,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四,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远未形成。当前,整个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执行监督机制,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行的监督效果,因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官官相护”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效果。同时,现行的教育督导流于形式,科学、有效的教育督导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另外,各种民间教育组织如教育学会、教育工会、各种研究会和协会等,在教育政策执行中没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与国家总的情况相比,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及监督评估显得更为薄弱,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远未形成。

根据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的现状及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建设应明确制定民族教育政策的目标,重点解决民族教育特有问题;适时将民族教育政策上升为民族教育法规;加强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应充分发挥民族教育政策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

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从多元文化的概念入手,论述了多元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多元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冲击两个方面,进而提出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走向是要学会在借鉴和吸收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去构建本民族的特色文化,发扬本民族地区的优秀文化。

关键词:多元文化;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发展走向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36.012

一、多元文化的概念

多元文化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是指多种不同的文化共存在一起,它与单一文化是构成对立。不同的学者对多元文化的认识和研究是不同的,有的看重于多元文化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包括如何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有的看重多元文化对教育的影响,多元文化是通过什么方式来作用于教育的;有的看重的是多元文化对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影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科技化、全球化正在不断地增强,多元文化也在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文化的相互交融又在形成新的文化,多元文化正是在这种环境中慢慢形成和发展的。

二、多元文化发展的重要性

在多元文化的发展中,我们既要学习先进的文化,也要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做到在传承本民族优秀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去借鉴和吸收外来文化中的精华。多元文化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多元文化并存的地方,思想的碰撞就不会停止,思想的碰撞所产生的力量在驱动着我们的社会不断地前进和发展。

在我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因为有了思想文化上“百家争鸣”的局面,才诞生出了“百花齐放”的思想,最终形成了儒家、法家、墨家、阴阳家、道家等不同的思想派别。文化教育的发展在当时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阶段,人们的思想受到了来自各种不同文化的浸润,思想收到了空前的洗礼,从而为后期确定一种适合本民族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民国时期,北京大学的校长蔡元培主张思想上的兼容并包,形成了学术上的“百花齐放”的思想。在那个时候,诞生了许多大师级和先生级的教育家、哲学家、军事家。正是因为有了思想开放、文化的并存才促进了当时社会的不断发展。

在今天这个经济一体化、信息化、科技化、全球化的时代里,如果只有一种文化存在,没有多元文化并存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将停滞不前,不会再有进步和发展。

三、多元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冲击

多元文化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冲击主要体现在:教育者的教育观念发生了改变,认为只有外来文化才是先进的,自己的民族文化是落后的。于是教育者在教育幼儿的过程中,全盘地照抄外来文化的教育模式,不加思考地引进外来文化的教育理念办学,导致了教育脱离实际,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这种过多地依赖于外来文化,而对本民族文化的不认可,长期以往就会使本民族的文化精髓在不知不觉中消失殆尽,等要弥补过来的时候会非常得吃力。幼儿在学习中由于没有接触过本民族的文化,势必会造成幼儿在面对本民族文化精神的时候感到茫然和无能为力。

四、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發展走向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中要找到适合本民族文化发展的一个支撑点,在借鉴和吸收先进文化的过程中去构建属于本民族的特色文化。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走向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要学会构建本民族特色的幼儿园课程。幼儿园在沿用国家课程的的同时,也要构建一套能够体现自身民族特色的课程。例如,幼儿园可以在保存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加上属于自己民族文化的元素,从而开发出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幼儿园课程。

二是要学会在幼儿园里开展具有本民族文化特色的教育活动。例如,幼儿园在进行各类教育活动时,可以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特色来进行教育。在健康教育活动中,可以加进本民族是如何预防疾病和保护自己的一些实用技巧,从而培养幼儿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增强体质,预防疾病;在游戏活动中,教师可以给幼儿提供一些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游戏玩具或者带领幼儿开展民族特色游戏,激发幼儿玩的兴趣,让幼儿在游戏中去认识本民族的游戏特色,做到寓教于乐;在科学活动中,教师可以引导幼儿去认识本民族的历史,从而增长幼儿的文化知识;在语言教育活动中,教师可以在教幼儿说好普通话的同时也学习一些本民族的语言;在艺术教育活动中,教师可以让幼儿学唱民族歌曲、学跳民族舞,欣赏民族画等。

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走向必须要做到在学习和借鉴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去构建属于本民族的特色文化,把优秀的文化元素吸收到本民族文化中,同时也要把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扬壮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多元文化的发展中开辟出具有本民族文化特色的发展道路,从而去促进本民族地区幼儿教育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民族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的提出、确定、发展,反映着一门学科的发展过程和成熟程度。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应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归属、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民族教育学 学科建设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作者简介]贾月明,琼州学院教科院讲师;陈宇明,琼州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海南三亚572000)

一、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1.民族教育的概念

关于民族教育概念的探讨和争议至今仍在持续,笔者截取中国知网近20年的研究成果予以整理。蔡宝来于1993年提出:“广义的民族教育,指在少数民族地区对民族成员进行的民族文化传承教育;狭义的民族教育,指在民族地区对民族学生进行的民族文化传承教育。”王铁志在1996年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简称民族教育,指在多民族国家里实施的,以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成员为专门或主要培养对象,在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带有民族特征的教育。”滕星在1998年指出:“广义的民族教育是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民族进行的文化传承和培养该民族的成员,一方面适应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继承和发展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狭义的民族教育称少数民族教育,是对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居少数的民族的成员实施的复合民族教育。”他在2001年与哈经雄合著的《民族教育学通论》中指出:“民族教育重点是以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为对象,所实施的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民族特色的各级各类教育。”此后,关于民族教育概念的研究一度中断,仅有金志远发表文章对民族教育进行了定义辨析及判断标准的研究。直到2011年,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民族教育是在少数民族中实施的以民族文化传承为主要内容的跨文化教育。”以上对民族教育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民族教育的培养对象、特征及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的。笔者认为,在学科建设中,民族教育的概念只应侧重于教育对象及特征的界定,且应特指少数民族教育,因此应将其界定为:在多民族国家里,以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成员或居住在少数民族区域的人为教育对象,在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地影响其民族成员身心发展,且带有民族特征(如民族意识、民族语言、民族区域)的活动。

2.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归属

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族教育研究的逻辑起点,是民族教育学科建设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蔡宝来认为:“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民族教育事实为基础的民族教育中的一般问题。”王鉴认为:“民族教育学是专门研究民族社会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是人们对民族教育现象认识的概括和总结。”陈·巴特尔的最新研究认为:“民族教育的研究对象是少数民族教育存在……,可把民族教育研究分为民族教育活动研究、民族教育观念研究和民族教育研究之研究。”笔者认为,这些提法要么不够全面,要么哲学意味较浓,用作学科建设用语显得难以理解。综合考究之下,倾向于认为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少数民族教育现象、是一切培养民族教育受教育者活动的外在表现和表面特征;民族教育学则是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现象,揭示少数民族教育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判定民族教育学科性质的最重要也是唯一的标准是其研究对象。从内容上看,民族教育现象亦即民族教育活动,它既是一种社会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又以人的心理为独特的研究对象,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烙印;从结构上看,民族教育现象划分为宏观民族教育现象和微观民族教育现象,研究民族教育事业(宏观民族教育现象)的宏观民族教育学的学科属性为社会科学,研究民族教育活动(微观民族教育现象)的微观民族教育学的学科属性为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融合。据此,民族教育学应归属为人文社会科学。

二、民族教育学的研究领域

关于民族教育学的研究领域,王鉴综述了1990年以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它包括部门民族教育研究领域:民族幼儿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交叉边缘学科: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社会学等;分支领域:民族教育基本理论、民族双语教学理论、民族多元文化课程理论、民族教育事业管理理论等。哈经雄、腾星倾向于认为民族教育学还应包括移民教育、跨文化教育比较研究等领域。陈·巴特尔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根据我国教育学元研究的最新进展及其成果提出,“民族教育学从整体性观念性存在分为民族教育概论、民族教育原理和民族教育哲学三个类别;部分类别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他对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划分,并进一步指出“最高层级上的民族教育反思性存在主要包括民族教育研究论、民族教育学和民族教育学科发展史三个部分”。而王鉴、哈经雄等人对民族教育学的划分显得有些笼统,且不能完全周延民族教育的研究领域,陈·巴特尔的划分则比较细致,但略显凌乱。笔者在总结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参照石佩臣教授对教育学科的分类对民族教育学进行划分。民族教育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亦是一门应用科学,没有理论的支撑,它便不能称为科学;若不用来指导实践,它便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显然,民族教育学可划分为理论学科、应用学科两大类,因其发展还需进行元研究及技术支持,故民族教育技术学科必不可少。具体来说,理论学科包含通论和各论两大类。通论指民族教育基础理论。各论分为分类学科和交叉学科。分类学科如民族学前教育、民族初等教育、民族中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民族成人教育、民族特殊教育、民族比较教育、民族家庭教育、民族农村教育、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民族社区教育、外国民族教育、世界民族教育、民族教育史、民族教育学科发展史、民族师范教育等;交叉学科如民族教育哲学、民族教育社会学、民族教育政治学、民族教育经济学、民族教育人类学、民族教育伦理学、民族教育法学、民族教育统计学、民族教育测量学、民族教育卫生学、民族教育科学学、民族教育未来学、民族教育生态学、民族教育文化学、民族教育心理学、民族教育工程学、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民族教育与宗教等。应用学科具体包括民族教学论(如民族学校课程论、民族双语教学论、民族多元文化教学论、民族教育教学论、民族学校课外活动论等)、民族学校德育论、民族学校智育论、民族学校体育论、民族学校美育论、民族学校技术教育论、民族教育管理论(如民族学校管理论、民族学校行政学)等几个部分。民族教育技术学科具体包括民族教育研究法、民族教育各科教学法、民族教育元研究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这样,繁杂的民族教育领域便井然有序了。

三、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民族教育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这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研究。民族教育研究方法应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方法,除了运用一般科学所用的调查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外,还需形成其独特的研究方式,而这些方式绝不能忽视民族教育科学的显著特点,即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的融合等,绝不能忽视鲜活的民族教育实践活动和教育活动中的个人。

1.民族志田野研究

民族志研究法主要包括确定民族志的研究对象、民族志中的‘参与观察’与民族志报告的撰写(叙述结构、叙述方法、叙述者角色定位)三个环节。田野调查指“研究者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学研究方式”,包括调查课题的选择、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的拟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几个环节。田野调查是所有民族志研究设计中最具特色的要素,有助于衔接好理论与实践,指导民族教育学者。在这里,田野具有民族生活区域这一特定的时空边界,有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特定的立场蕴意。因此,田野调查不只是具体的研究方法,也是实践和行为。整体性分析租比较分析是对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理解和解释的方式,是构建民族志的重要手段。民族志田野调查强调整体性和参与研究,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直观性、可靠性。民族教育研究采用民族志田野研究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思路。然而,民族志田野研究有其自身的不足,它不能解决诸如民族教育的本质、民族教育的规律、民族教育属性、民族教育功能等问题。此外,田野研究因强调个案研究,过度关注微观层面的教育问题而导致结论难以推广;存在忽视文献,缺乏逻辑、效度和信度等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实证研究,经过概率逻辑和数理统计的结论与样本的选择有关,往往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民族教育研究只采用一种研究方式是远远不够的,通常需同时交叉运用几种方式进行研究,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具普适性和说服力。

(二)教育叙事研究

教育叙事研究是指“在教育背景中包含任何类型叙事素材的分析研究”。这种研究是一种质的研究设计,重在通过对教育现象的直观再现揭示教育现象的“质”并对教育行为进行“意义解释”,主要包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教育现象、有目的地选取一个或几个研究参与者、从所选取的研究参与者身上搜集故事、按一定逻辑顺序重新叙说其故事、撰写教育叙事研究报告、检验研究报告的效度等几个程序。此研究方式与民族志研究的重要不同在于它关注人的个体性经历,关注个体的内在世界与价值理性,注重体验、凸显意义,关注微观分析,并反思教育价值,是一种质的研究。民族教育研究既需从宏观上分析民族教育现象,亦需从微观上考察民族教育活动,因此,教育叙事研究是民族教育研究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教育叙事研究亦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科学的思维和论证严密的理性分析,强调个案研究,难以推广;叙事素材的可靠性会因研究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而降低,研究者在重新叙说素材时也会带有主观色彩,其带有的个人判断使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受到质疑。因此,运用此研究方式时需注意鉴别材料的可靠性,全面、准确地引用研究参与者的话语,加强教育叙事自身方法的建设和学术规范的训练。当然,对教育叙事研究不能以自然科学定量研究的标准来衡量。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辨别事物之间相似性与差异性的方法,它是教育研究中的一种基本方法。我国学者将比较研究分为同类比较与异类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等几类。加里多提出了一套比较教育研究的基本阶段理论:“确立问题与提出前期假设;限定研究,包括限定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描述研究(分析阶段);提出比较性假设;比较研究(综合阶段);跨学科比较研究;撰写比较研究报告。”其中的分析阶段是关键。民族教育研究因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我们对它进行的分析研究既可采用定量分析,也可进行定性分析。前者一般包括问卷调查、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后者一般包括逻辑推理、历史比较、文献分析、经验描述等。比较研究法融合了民族志田野调查、叙事研究的优势,它们互为补充,通过长期深入的现场观察、材料叙述为民族教育研究提供丰富的材料,通过比较分析、综合研究可得出科学严谨的结论。我们可在民族教育学科交叉领域及民族教育史、民族教学论等领域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民族教育进行定性和定量比较研究。使用比较研究法,在方法上需坚持本质的比较,通过大量典型的材料分析其内在关系;在材料选择上,需尽力做到客观、全面、准确、真实、高质,使比较材料之间有可比性;在过程上,需尽量依程序进行,才能保持结论的科学性。

(四)教育行动研究

教育行动研究是“教育实践者(主要是教师群体)系统而公开地反思自己的教育实践”。行动研究是由计划、行动、观察、反思等几个阶段所构成的螺旋式循环加深的发展过程。其中,反思是行动研究的重要环节,也是行动研究方式最具特色的地方,其主要任务是分析、评价研究结果。反思的具体内容包括“问题界定是否明确”、“研究是否按计划执行”、“研究方式是否合理”、“研究效果如何”、“研究的信度与效度如何”等几个方面,经过反思,制定出的下一个行动目标将更具合理性。行动研究关注的是教育实践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可和教育叙事研究相结合,共同探讨具体民族教育情境中的问题。行动研究因有具体的程序和步骤可遵循,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上至民族教育研究者,下至实践者都可信手拈来,但在使用中需坚持情境性、合作性、参与性、自我反思等特点,才不失行动研究之本。

(责任编辑:刘新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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