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学生违纪行为范文

2023-10-04

如何对待学生违纪行为范文第1篇

课堂教学本身是具有情境性、生态性、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的, 在课堂中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一堂课中学生没有困惑, 不允许学生出错, 那么还要我们教师做什么?然而, 常见很多公开课中, 执教教师为了让自己的课堂教学完美无缺, 为了答案千真万确, 担心教学实施过程中会节外生枝, 害怕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于是乎, 在公开课上, 一有问题, 执教者就让优等生回答, 差生只有坐在角落里看戏的份。更有老师公然造假, 事先把答案公之于众, 把问题固定到人。孰不知这样缺失真实的课堂, 便失去了鲜活, 失去了生命力。

学生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体, 课堂教学是他们生命历程的组成部分, 理应充满勃发的生命力。学生带着自己的经验、知识、思考、灵感、兴致参与课堂教学, 并成为课堂教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而使课堂教学呈现丰富性, 复杂性和多变性。其实不仅仅是公开课教师不愿正视学生的课堂差错, 我们平时的课堂教学也常常面临这种困惑。特级教师华应龙在《课堂差错资源化》一文中谈到:“所谓的课堂差错资源化, 就是把课堂差错当作一种教学资源, 为开展教学活动, 解决教学问题服务, 变错误为资源, 化腐朽为神奇。”在此, 我谈谈自己在平时教学过程中怎样尽可能正确对待学生出现的课堂差错。

1 了解原因

学生出错了, 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粗心、无知, 然后以一个“错”字堵住学生的嘴, 而应深入分析原因, 只有明白了学生困惑的原因, 才能有效地帮助学生解除困惑。

如我教学《小松鼠找花生》一课, 当我们在解决小松鼠的困惑“是谁把花生摘走了呢?”这个问题时, 一个学生回答说:“是鼹鼠把花生摘走了!”看着他自信的样子, 我没有直接否定他的答案, 也没有立即请别的同学来纠正他。而是微笑着问他:“你为什么会认为是鼹鼠把花生摘走的呢?”他说:“因为花生是鼹鼠种的, 花生成熟了, 鼹鼠当然会摘走了。”我不解, 接着问他:“你怎么知道花生是鼹鼠种的?”他认真地回答:“因为书上的插图里画着鼹鼠拿着铁锹站在花生地旁边和小松鼠说话, 我想他是来花生地里干活, 种花生的。”噢, 原来如此, 这孩子还真会想象。我先表扬他能认真观察插图, 然后继续问他:“小松鼠有没有看到花生结了果?”他仔细地看了一会儿课文, 说:“没有, 课文写‘他等啊, 等啊, 等到花都落光了, 也没看见一个花生’。”是呀, 他是等到花都落光了也没看见一个花生, 而不是看到花生结了果然后又不见了, 而且他是每天都到地里去, 如果鼹鼠来摘花生, 小松鼠应该会看到的。我引导他。他突然大声说:“老师, 我明白了, 花生根本没有结果!”我一愣, 又问他:“你知道花生果长在哪里吗?”“不知道。”他有点茫然, 看来, 这才是问题的针结所在。对于一个没有见过花生地的一年级学生, 不知道花生是长在地里的也是情有可原的。当我告诉他花生其实是长在地里的, 他恍然大悟:“原来花生没有被摘走, 而是长到地里去了。”我说:“是的, 小松鼠和你一样, 也不知道呢!快点告诉它吧。”他看着插图一本正经地说:“小松鼠, 快别找了, 花生没有被摘走, 而是长在地里, 把花生树拨起来, 你就可以摘到好吃的花生了, 还有别忘了叫鼹鼠一起来摘花生喔。”看着他认真的样子, 我庆幸没有在一开始就将他一口否定。如果不了解出错的原因, 有时问题看似解决了, 困惑却仍然存在的。

2 自己纠错

自己发现错误, 纠正错误是学生的普遍期望, 可以让学生产生成就感, 可以让学生成为独立的学习者。教师应该尽量避免直接纠正学生的错误, 而是要提供机会暗示、引导出错者自己发现、纠正错误。

在教学《小壁虎借尾巴》时, 我问:“小壁虎的新尾巴是哪儿来的?”一个学生说:“小壁虎的新尾巴是它妈妈给它的!”我微微一笑, 但没有直接指出她的错误。我让她读读小壁虎最后说的那句话“我长出一条新尾巴啦!”她读完后似有所悟, 我再让她观察插图中小壁虎尾巴有什么变化。她仔细地看了一会儿, 然后高兴地告诉我:“老师, 我发现小壁虎的尾巴一点一点变长了。”停了一会儿, 她又说:“我知道了, 小壁虎的新尾巴是自己长出来的。”表面看来, 这样的引导比直接告诉学生正确答案要费时费力, 但却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学生在自我纠正错误的过程中体验到学习的乐趣, 完成对学习内容和过程的自我反思。

3 以错制错

课堂中, 我们不妨采用“以毒攻毒、以错制错”的办法, 在学生未犯错之前将错误的源头堵住, 让学生在错误的示范中受到启示, 教师再加以巧妙引导, 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如在一次识字教学中, 凭着以往的经验我知道很多学生写“游”字时常常写成三点水和一个“放”字, 而且是屡错屡犯。于是教学这一生字时我故意写错, 将“游”字写成“”, 马上有眼尖的同学发现并指了出来:“老师, ‘游’”字写错了, 右边不是一个‘放’字。”“哦?”我故作不解, “‘游’不是三点水和一个‘放’字组成的吗?为什么右边不是‘放’字呢?”片刻, 再作恍然大悟状:“对呀!把水‘放’了怎么‘游’呢!”学生也一边点头, 一边说“把水‘放’了怎么‘游’呢?”以后, 学生写此字时出错率降低了许多。这样的教学、这样的课堂就因差错而精彩!

4 因错生成

面对学生课堂的差错, 我们常常会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因为我们害怕出乎意料, 处置不当。其实如果能妥善处理, 课堂差错也有可能成为课堂教学的契机, 产生有效的生成。

教学《日记两则》一课时, 我像往常一样让学生同桌两人讨论识记生字的方法。有一个学生说:“老师, ‘羡慕’的“慕”字很难记。上面一个草字头, 中间是日和大, 下面是小加一点。”我有点诧异, 这样的记法虽然没错, 但是复杂。不知道学生为什么要将这个字拆得这么七零八落。我拿起红粉笔将“慕”字的上半部分“莫”字描红, 学生似乎看出了点苗头:“老师, 上面这是个什么字呀?”原来他们还不认识“莫”字才出现刚才的拆字法。我告诉他们:“莫”字读作“mò”, 是“慕”的声旁, 所以“慕”字应该看成“莫”和“小”加一点组成的。看到他们似懂非懂的样子, 我又出示“墓、幕、暮”三字, 告诉学生它们都读“mù”, “莫”是它们的声旁, 下面的“土、巾、日”分别是它们的形旁。继而出示“坟__、日__、布__”, 让学生猜意思选字填词, 学生准确做出选择“坟墓、日暮、布幕”, 而这三个字的意思也不言自明了。后来学生通过查字典还补充了“募捐”的“募”字也是同一类型的字。整个过程似乎比单纯教学一个“慕”字多花费了时间, 可这一过程中学生通过归类、对比, 区分了形近字, 通过形旁帮助理解字义, 而声旁“莫”在反复出现中加深了记忆, 更重要的是学生学会了举一反三, 触类旁通, 受益良多。

华老师认为“差错的价值并不在于差错本身, 而在于师生从中获得新的启迪。对教师来说, 学生的差错是机遇, 也是挑战。”这就要求教师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学生出现的错误, 艺术地处理差错, 才能真正做到“变错误为资源, 化腐朽为神奇”!

摘要:课堂教学本身是具有情境性、生态性、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的, 而学生又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体, 因此课堂教学就呈现出丰富性, 复杂性和多变性, 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应该正视学生的课堂差错, 从四个方面着手变错误为资源, 化腐朽为神奇。

如何对待学生违纪行为范文第2篇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时会受挫,从而出现诸如学习动机水平下降、焦虑紧张感强烈、情绪不稳定、缺乏自信心等心 理反应。 学习受挫会让学生怀疑自己的能力,担心自己的前途。 我们知道,学习是一个过程,此过程中成功机率和失败几率同时并存,制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因素如信心、努力程度、 心境等,也有客观的因素如能力、运气、任务难易程度等。 由于学生不能对学习受挫的影响因素有正确的认识,从行为归因的角度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主观上夸大学习受挫对自己的威胁

对学生来说,学习受挫主要是指考试失败,成绩不理想。 而考试行为只是以一种手段存在于学习过程中,它不是学习目的本身,学习受挫只能说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某些知识的认知出现脱节或缺陷,它只是作为一种信息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反馈。 暂时的、甚至是多次的学习受挫都不能轻易地用来证明学习不能成功或缺乏意义。 可惜有的学生不能正确理解这一点,主观片面夸大学习受挫对自己的威胁,给自己造成紧张、焦虑。 而心理实验表明:心理上的过度紧张、过度焦虑是不利于学习行为的顺利进行。

1.2不能对学习中的挫折做正确归因

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学习受挫就不可避免。 但是学习受挫的学生在对自己的受挫进行归因时,由于学习受挫导致信心不足,所以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受挫原因归因到较稳定的制约因素上,其归因模式如下:成功是因为运气好,任务易;失败是因为能力低。

归因的目的是帮助学习增强学习信心的。 但不正确的、消极的归因是会对人造成消极影响的。 比如把学习成功归因于运气好、任务容易,这很自然地把人的主观努力、智力参与等因素排除在外,而运气又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把成功归因于运气,其只能说明运气一旦不好,成功就会失去。 把失败归因于能力低,能力是一个较为稳定的因素,这样归因会使人产生永无成功的机会的心理感觉。 由于归因的失误,学习受挫的学生不愿学习,破罐破摔,从而给自己以后的又一次受挫埋下伏笔。

2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问题的途径

学习过程中的学习受挫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学习受挫后不正确归因,那么,针对学生的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帮助:

2.1正确认识学习过程

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像爬山一样,成功和失败将是必然的,有时的学习受挫恰恰能反映出自身在学习过程中的知识缺陷,所以,学习受挫的学生要给自己积极暗示, 正确的归因,对学习过程的正确认识,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学习受挫对我们的影响。

2.2助学生对学习受挫做正确的归因

2.2.1建立积极的知觉模式

帮助学生建立一个积极的有关学习成败因果关系的知觉模式:所有的学习受挫都不能只看结果,过程更重要。 要引导学生把受挫归因到不稳定因素,如运气、努力程度不够等,引导学生将成功归因到更稳定的因素上,如能力方面。 这样可使学生体验到成功感,从而提高自信心。 也就是说,让学生把成功归因于自己能力强,失败归因于努力程度不够,方法不正确等。

2.2.2进行专门的归因训练,以消除归因误差

(1)经验交流法 。 让学生总结自己学习的经验 ,找出成功和失败的原因,通过交流,互相启发,提高归因水平。

(2)暗示 、引导法 。 可以借助一些案例 ,引导学生自己进行归因,也可要求学生在已批改的试卷、作业上写出自己成功或失败的原因。

(3)咨询法 。 找学习受挫的学生谈话 ,了解他们受挫的原因 , 并进行心理辅导。

(4)诊断 、矫正法 。 对学习受挫的学生给以特别关注 ,正确诊断出他们的归因倾向和归因水平, 对其不正确的归因倾向给以矫正,提高其归因水平。

2.3树立学习的信心

学习受挫的学生时常会厌倦学习,对学习失去信心。 一个对学习没有信心的学生,会消极地对待学习,从而又会出现下一次的学习受挫,这是一个不良循环。 所以,帮助学生正确摆脱学习受挫的困扰,帮其树立学习的信心是很关键的。

2.3.1确立适当的学习期望值

学习受挫有的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 有的是由学生本人造成的。 其表现在给自己设定的学习期望值够高,高出自己的实际能力水平,由于期望太高,自己又没办法达到,所以会时常遭到失败。 建议学生把期望值控制在自己的最近发展区里面,让自己跳一跳就能摸得着。 实验证明,期望值太高或太低都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学习动机的培养。

(1)布置适合学生能力的 、难度适中的任务 。 任务不能过难 , 也不能过于简单,以成功率的二分之一为宜,让学生在通过一定努力的基础上获得成功,并以此为契机,指导学生建立适合自己的学习期望值,即成功率的二分之一。

(2)引导学生确定适于自身能力的要求水准 ,关于这一点很重要。如果达到了要求水准以上的成绩,应判断为成功。因此,一旦要求水准过高, 尽是体验失败, 学生的学习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反之,要求水准过低,由于容易达到,也不认为是成功的。 所以,要求水准应以成功率的二分之一为恰当,我们就应依据这种水准去帮助学生建立学习期望值,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

2.3.2把握和尊重学生“自我”

学习受挫的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学习不好而自暴自弃, 不能积极参与学习,因而不能发挥自己的潜力,所以在对抱有“自己不是的料”这一自我概念的学习受挫的学生的指导中,应帮助其打破消极的自我概念,调整好心态,找出自己身上的进步支点, 并进行自身的优势转移,积极地参与学习。

2.3.3增强学生的挫折容忍力

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挫折,认识挫折,掌握应对挫折的科学方法,面对学习中的挫折,学会冷静分析,从容应对。 关于这一点, 我们可以选择一些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事例加以鼓励。

2.3.4对学生进行鼓励强化

学习受挫的学生,其自信心具有相当的波动性和脆弱性。 所以给学习受挫的学生以信任、鼓励、赞许、理解等言行,对学生自信心的培养极为重要。

如何对待学生违纪行为范文第3篇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

(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

(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 (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违纪违规程度给予惩戒。

第七条 违纪违规行为种类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较重违纪违规和严重违纪违规。

(一)一般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二)较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一般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5.在一个考核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

(三)严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

6.在一个考核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和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的;

7.在一个考核内,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 第八条 损失标准

(一)严重违纪违规中的重大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违纪违规事件);

(二)较重违纪违规中的一般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一般违纪违规中的轻微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

第三章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处罚的基本原则

对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等。 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再度录用。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并处的规则

因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分: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扣发1个月~6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降职(级)处分的,按新职级重新核定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1个月~3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应在其原职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两级或降为普通员工,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6个月~12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任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改发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实行长期激励的人员根据违纪违规的严重程度,同时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 处罚标准

(一)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

(三)员工如犯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如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将员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通知工会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同一责任人存在两个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五)员工不得以对违纪违规处罚有意见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如有无理取闹的行为,则按再次违纪违规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处罚对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

对于受到处罚的人员,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四)受到调离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级);

(六)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涉案人员在涉案期间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关待遇,若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章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殊责任追究对象 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仍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已经退休,但未超过2年(含2年)的;

(三)已经离岗、转岗、离司的。

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司的情形,由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机构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指对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严重违纪违规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严重违纪违规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从重追究的情形 对被动发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事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苗头、违纪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

(二)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七)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管理责任从轻追究的情形和其他从轻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处罚实施的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负责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实施,并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分支机构处罚实施。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员工及下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的处罚实施。

第十九条 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决定

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告知责任人情况、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作出公正处理。

第二十条 处罚决定的送达

处罚事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须本人签字)并予公告,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事件处理的时限要求

各级机构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原则上应在发现事件之日起2个月内,对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的申诉机制 员工可在处分决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及时进行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 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不力的责任 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管理权限由任命、选举或聘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在相关制度依据变动时,本办法相应调整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行业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如何对待学生违纪行为范文第4篇

兹证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我辖区居民,先居住XXXX。 该人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无任何犯罪记录。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公安局xx-x派出所(盖章) XXX年XXX月XXX日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申请人申请出具证明时需提交和证明事项相关的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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