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2023-09-20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公布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禁止29种兽药不得用于食用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禁止使用18种农药,规定19种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等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已有所改善,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同时农产品生产也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大。针对上述特点及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生产规模小、品种和产品品牌不统

一、加工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工业污染和农业生产自身污染严重的现实,并借鉴国际通行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

1 控制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先进经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2)维护公众健康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的农产品的品质也必须符合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确立各种有效的制度,使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日益融入国际市场,逐步成为农产品出口的大国,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巴西,居世界第五位。农产品出口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遇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特别是近年来,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十分突出。出口受阻农产品从个别品种扩展至一般动物源性食品与水果、蔬菜产品。一些进口国凭借体系健全、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的优势,以质量安全为由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市场准入门槛,有的还在制定进口标准时,提高了进口检测指标参数,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他们不仅关注特定批次农产品的品质,更加关注出口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的使用和对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出口国有没有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农产品标准体系、监测检测体系等相关体系,完善各种制度,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及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本法所称农产品的定义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

(2)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2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符合这种标准的农产品通常称为无公害农产品,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农产品,其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的最低要求。(本法还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这样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责任追究)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目的是要保证消费的基本安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安全要求是必要的。至于农产品的非安全性的质量指标,主要应通过政策的指引、扶持和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以及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引导、促进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特殊要求。在实践中绿色食品等已成为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规范和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在本法中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有:(1)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3)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5)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6)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7)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8)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9)农产品包装和标认识管理;(1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生产中、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11)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12)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13)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取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15)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纪录违法行为、保鲜剂等使用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涉及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等有关部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法规定,各负其责,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包括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行政工作及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事业开支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新时期农业和农村

3 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此多次批示,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费不足、人员力量不够等。为此,本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和部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和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中长期计划和计划,无论是中长期计划还是计划,都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从而使各项社会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得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将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同时也表明,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5、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国务院决定是针对食品安全工作,把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和食品安全的源头来界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是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真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仅需要内在体系的不断完善,还要求外在体系的强力支撑。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在发展和外在支撑各类服务工作的有机系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技术、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检验检测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6、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二是规定了要以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基础。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危害:它是指农产品中潜在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性因子或条件。

4 风险:它是指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这种不良效应是由农产品中的某种危害所引起的。

风险分析:它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规避或降低危害影响的措施。风险分析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部分共同构成的一个过程。

风险评估: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科学评价。风险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步骤。

风险管理:它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备选的管理方案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选择和实施恰当的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和监控的过程。

风险交流:它是指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之间就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相互交流。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技术基础,本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应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从法律层面为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第一,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顺应了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和世界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的SPS协议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TBT协议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极高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六条明确了构建欧盟风险分析的框架。日本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明确强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国外农业部门已经开始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如美国农业部在原有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于2003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统一的科学依据。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所属的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风险评估。我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第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有利于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风险评估的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 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使管理从感性决策 过渡到理性决策,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风险评估是全球认同并致力推广的模式,符合国际做法。农药、兽药、生物因素 及转基因产品等的出现,使人类饮食安全受到极大挑战,管理无的 放矢日趋严重。风险评估的出现解决或部分解决了该问题,在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同时又降低了监管成本。继SPS/TBT协议后,WYO成员国都遵循此框架共同积极推广风险评估模式。最后,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是有效打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凸显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运用不成熟、各国掌握程度不一及该技术本身不完善等因素,导致该项技术领先国家,以此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因此在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目前,农业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负责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官方评议工作、投人品管理、农产品产地管理等,但大多管理工作都是对现实状况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只在宏观层面上明确了管理的方向。由于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存在的潜在风险较多,因而本法首次给予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这将为农业部门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奠定基础。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应由来自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5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组织多个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共同协作去完成。同时,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应该由国家这一层次去开展,以避免人力、资金等资源的重复投人,所以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承担风险评估和分析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相关的监管及研究部门,包括农业、卫生、食药、质检、环保等,其研究领域涉及微生物学、化学、动物兽医学、临床预防医学、毒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

3.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对象是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 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产品。根据农产品特殊的生产过程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的主要危害因素有:一是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不合理使用投人品造成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镐等重金属毒物、氟化物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金属毒物;二是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花生中的黄曲霉毒素等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就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四是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的新危害。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按照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级别,对于一些危害严重的因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于预防危害发生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措施,如禁止剧毒农兽药和添加剂的使用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生产者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包括推广应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技术、良好农业生产规范(GAP)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发现已经造成危害以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危害因素实施定点监测等。

此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得到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后,应该将结果通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检、工商等管理部门。

7、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部门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以建立统一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二是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它是指在监测检查或研究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数据、新闻和知识等信息。本条中提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例如全国或某个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信息,例如对全国或某个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获得的信息;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例如类似香河毒韭菜、染色橙等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四是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可以发布。同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6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如特别需要,必须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一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发布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发布。一般而言,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全国性的、跨省域、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例如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普查信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区域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省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通过对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得到的数据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也包括外省市农产品在本辖区内销售而被监测得到的信息。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要制度化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信息的内容(哪些信息可以发布)、发布的范围、时间和方式、方法等,使信息发布工作有章可循。

3.信息发布部门要增强责任感

信息一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布部门的工作就接受了全社会的监督,因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可靠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8、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本条是关于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以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国家政策取向,弓.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二是;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保证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攀产品,以保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标准化:它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也就是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它的作用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和流通贸易。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指按照标准要求,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全过程规范和控制。其根本目的:一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市场准人门槛,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二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规格,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优质化、规格化的要求,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优质农产品:是指质量优良的农产品,即不仅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而且在外观、营养、口感、风味等方面也能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农产品。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7 1.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农业的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治本之策。

(1)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坚持以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农业领域推进标准化,既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提升农业产业素质的一条基本途径,也是以工业化理念谋划农业,实现农业与工业对接,两大部类经济协调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一些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在积极探索农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通过农业标准化最终使农业的产业水平得到提升。实施农业标准化,用工业化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用工业化的生产经营方式经营农业,能够有效促进农业内部分工,实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产业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实施农业标准化,可以实现农业行业各环节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在现有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实现最大的产出,提升农业产业的竞争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是新时期以工业化理念指导农业发展的“着陆点”和“切人点”。

(2)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促进现代管理和现代技术有机结合,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标准化集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和科学管理的双重属性。农业标准化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

一、协调、选优原理,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加以实施应用,能够实现对农业生产从农田环境、投人品、生产过程到产品的全过程控制,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提高农业产业的素质和水平,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三统一”。·

(3)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农业发展进人新阶段以来,我国主要农产品实现了供求大体平衡、丰年有余。与此同时,市场流通对生产的导向作用也变得越来越明显,市场的倒逼作用也越来越显现。生产与市场能否实现有效对接,已成为当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从国内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的要求更加紧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广为消费者青睐。农产品的“标准”成为实现安全消费,评价产品质量优劣和衡量产品价值的重要依据。从国际看,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增加了,但我们的农产品出口没有达到预期水平,主要障碍是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无论是从我国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内在要求出发,还是从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压力出发,都必须把农业标准化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

(4)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就是要转变农业部门的职能,使其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如何从国情、农情出发,在小农户、大市场的基础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答案是必须确立新思路、采取新措施。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充分运用标准集管理和技术为一体的独特优势,用标准来规范各责任主体在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农业投人品使用、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收获、农产品包装上市各个环节的行为,以标准为手段,向农业各行业、各环节渗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行政职能强化的具体体现。

2.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

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农产品,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提出,以市场为导向继续调整和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以流通为重点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体制;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效农业,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

8 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因此,本法进品步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从政策导向上推进和促进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从现实的农产品生产、消费看,优质农产品主要是指绿色食品、地理性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和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

我国的绿色食品是国家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推出来的农业精品品牌。其特点是: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是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以初级农产品为基础、加工农产品为主体;推行“两端监测、过程控制、质量认证、标志管理”的技术制度,重点控制四个环节,即产地环境的监测、生产过程管理、产品质量的检测,包装标识的规范;采取质量认证与证明商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绿色食品标志是质量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产品无污染、安全、优质特性,依据本法及《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来监督、管理: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增进消费者健康为基本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冠以地域名称的农产品。我国是通过商标法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此有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农产品在人、动物食用或用于加工后可能对人体或动物的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危害。为此,本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生产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9、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与推广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因此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研与推广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其作为法定任务,认真完成。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应当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经济、人口、社会等问题的系统工程,与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的投人品使用、产后的收获储运和加工等一系列环节密切相关,必须给予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才能实现系统良胜循环,才能有效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也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家的各类科技计划中都已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技术研究作为重点内容。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但是,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速度溢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出口受阻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从技术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科技力量薄弱,长期以来缺乏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检测技术研究的机构。二是科研投人不足,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的发展。三

9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有待健全,现行标准的配套性、针对性和国际对接性都还有一定的差距。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检测技术缺乏,无害化生产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人品、快速高效的检验检测方法等技术非常缺乏。五是风险分析与安全性评价等基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今后应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工作,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产地溯源技术、质量安全评价技术、产地环境调控技术等研发。

(2)国家要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近年来,国家在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中强调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等管理理念,通过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业投人品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有效地提升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全国各地已经发展和创新各种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大推广和实施力度。一是在农业投人品监管上,严格农业投人品市场准人管理,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人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加快对高残毒农业投人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二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上,逐步推行和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争取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上,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为重点,以有机农产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四是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上,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自律性检测制度。各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可以免予检测直接进人市场销售。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各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连接。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

3.国家要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因此,如何从生产这个源头去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央和地方政府近年来通过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研项目,已经取得了一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成果,特别是各级政府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中,总结出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这些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在推广应用中成效显著。同时,中国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生产者的基本素质等现实状况,决定了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主要由政府扶持,而且农业技术推广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和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作为农业生产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加大推广力度。

10、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方面责任的规定)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长期以来都以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为主,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农业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国家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是发展标准化、现代化农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让社会、农产品生产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才能保证标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及其相应的技

10 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有效应用,才能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按照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由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也是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宣传的内容可以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优质农产品、优良品牌以及好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宣传的途径可以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也可以是网络等新的媒体。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因此,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本章共4条,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修订)的要求以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法律强制效力;二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定。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它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如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限量,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允许量,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规定,对农药、兽药、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规定等。

在我国,对生产、加工、设计、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统一规定称为规范。既包括标准,如NY 764一200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判定及扑灭技术规范》、NY/T 398一2000《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也包括行政决定,如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9 号);还包括部门技术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本条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农业标准体系中涉及农产品安全和质量中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有机系统。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农业标准化活动来看,农业标准体系是范围或领域、内容、层级组成的三维立体结构。农业标准体系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标准。种植业包含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水果、茶叶、花卉、食用菌、糖料、麻类、橡胶等不同产品所涉及的标准;畜牧业包含猪、牛、马、羊、鸡、鸭、兔、蜂、饲料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渔业包含鱼、虾、贝、藻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农业标准体系内容包括安全和质量两类标准。安全类标准,主要是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因素方面的标准,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NY 659一2003《茶叶中铬、镐、汞、砷及氟化物限量》;质量类标准,主要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标准。体系层级,主要是指其技术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一般来讲,国外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由国家标准、协会标准

和企业标准组成。而我国现行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则由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组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个层级为政府性标准。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根据本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强制执行,是本法执法的主要依据,标准一旦发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法中第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内容。因此,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主体,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各项参数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关于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此条做了细化,并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要求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12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确保制定标准的科学合理。

本条包含以下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有关参数指标的设置必须要有充分的风险评估依据

从标准本身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一般规定两种指标,一种是质量性指标,如对牛奶中蛋白质含量的规定;一种是安全性指标,如对农药、兽药、重金属等化学物质的规定。这些指标的设置必须要考虑该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害。实践表明,风险评估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及严重性的科学评价。从国际惯例看,突出风险评估是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立法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和第五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欧盟2002年实施的《欧盟新食品法》第六条明确要求构建欧盟的风险分析框架。日本等国近几年颁布的有关管理法律也都明确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因此,本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既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也实现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化。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产业发展。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等都是标准的利益相关主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的规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通行做法,标准的制定过程需要透明、开放、协商一致是标准的基础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社会各方责任和利益,作为该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销售企业、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这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确保符合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提高执法效果的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条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要求,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科学、先进、适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人类在农业生产、消费活动中形成的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集合。知识总是随着人类对世界的不断认识和不断改造而发展。如能有效促进动物个体生长的“瘦肉精”,最早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推广的,但是随着研究的深人,发现它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故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规定检出含有“瘦肉精”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瘦肉精”不得检出。再如,由于“疯牛病”的出现,出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对“肉骨粉”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标准的作用是有阶段性的。作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需求、行政管理需要以及技术的成熟度和适用性等因素,不断完善修订。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标准一般3-5年就应该进行复审,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市场变化较快的领域,标准的复审时限甚至不到2年。但是复审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对标准进行修订。只有当标准的技术水平落后或不能满足农产品安全的需要时,标准才需要修订。根据复审意见,一项标准一般有三种结果:一是继续有效,二是修订,三是废止。不论是哪种

13 结果,都需要由标准发布部门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 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方面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二是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的法律地位,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它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活动,是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等环节中的过程。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推广实施 推广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大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力支撑,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人新阶段以及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党和政府把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写人了一系列文件之中。199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加大了农业标准化工作投人,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实施步伐。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农业国家标准近2000项,行业标准3000多项,地方标准7000多项。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还相当薄弱,多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实施。因此,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是非常必要的。当前,除继续巩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农场、标准化养殖小区等实施示范形式外,还要重点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活动,推动基地建设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控制制度化、产品流通品牌化、生产经营产业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的组织了作

一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推广实施状况,既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又涉及动植物健康、环境安全和资源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决定着本国农业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和竞争。因此,世界各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都高度重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保障国民农产品消费安全、保护本国农业和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相继采用了通过建立、实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定和约束政府机构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确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在推广实施标准中的主体地位,组织实施检测、认证等合格评定程序,推行市场准人等措施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鉴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相对薄弱和农产品生产多属小规模分户生产经营以及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必须强化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中的组织作用。政府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的规划和计划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让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贯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监测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标准实施落到实处;打造农业品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效果。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关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手段,无论是制定标准还是实施标准,目的都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熟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科学技术,而且负责农产

14 品质量安全管理,本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既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也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规划编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和实施检查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层次如不新提升,力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推广实施到位率在近期内显著提高。

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加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因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税务、科技、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吸纳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的扶持政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的经费投人。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既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的主体,政府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起组织协调和促进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实施标准。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应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需要人才、技术、资金、管理等多种要素,因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标准的实施。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应做好分类指导工作。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小、条件千差万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不可能一个模式,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在试验示范、典型引导的基础上,加大实施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工业 “三废”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投人品的不合理使用,产地自身的重金属状况等,都可能给部分农业用地、畜牧生产环境、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本章共5条,主要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等基地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游江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做了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和调整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进人农产品生产过程,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它是指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致使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产地安全相关标准,并导致所生产的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禁止生产农产品的区域。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执行的主体是县级以上

15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r不批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

1.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确定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大气、土壤或者水域中如果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过量,会被动植物在生长代谢过程中吸收,在体内积累富集,造成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超标。因此,良好的产地环境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受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的影响,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产品产地质量状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受到工业“三废”、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的影响,大气、土壤或者水域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得十分严重,个别区域已经不适宜某些农产品的生产。因此,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对产地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和农产品品种特性,划分禁止生产区域,区别管理,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换言之,农产品产地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相关标准的,应列为禁止生产区域。例如耕地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经采取技术措施仍然达不到某类粮食或蔬菜生产标准的要求,则应当列为粮食或蔬菜禁止生产区域;严重污染的河流和湖泊,经过治理后水质仍然达不到某类水产品生产标准的,应列为该类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目前,我国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评价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为农产品的产地分区奠定了基础。2003年我国启动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就包括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项内容,其中产地认定是获得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农产品产地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到2005年底,全国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 .1万多个。

另外,一些省市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如北京市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状况,规划了水果、蔬菜、畜牧等相关产业的适宜发展地区和不适宜发展地区,以达到在适当的地区生产适当的品种、发展适当的产业的目的。辽宁、江苏等地也划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适宜发展区。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指导,有利于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2.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由于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比较复杂,技术性强,因此本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实质为特定农产品限制生产区域,不一定是禁止生产所有农产品。有的地方不宜种植食用农产品,但可以种植非食用农产品。不能简单地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理解为“不宜农用区域”。

2.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应当以产地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及其在特定农产品中是否富集及其程度为依据,并应当充分考虑生产过程的影响。

3.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批准公布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公布。如需要,也可以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基地建设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政府加强基地建设的责任,通过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

16 平。

本条概念解释 农产品生产基地:它是指为了满足特定需求,人为确定或形成的具有一定幅员和产量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它是指环境质量优良、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包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县、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标准化养殖基地等。

示范农场:即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主要是指在农垦系统建立的、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养殖小区:本法中指畜牧养殖小区,即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集约化养殖要求建立的有一定规模、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管理措施统一,粪污处理配套,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目前养殖小区的主要摸式有:一是龙头带动型养殖小区;二是大中型规模场相对集中的养殖小区;三是统一规划,集中人驻的养殖小区;四是养殖大户型养殖小区。

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无规定疫病区是一个国际通行概念,英文为Designed disease free Zone,如无疯牛病区表述为BSE free country or zone。它是指由出口国官方划定的,没有某一种或某几种有害生物或疫病发生,并能通过建设和管理,保持其无疫情状态的特定生产区域。国际兽医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承认无规定疫病区的概念,允许一个国家的某些地区建成为无规定疫病区,把动植物疫病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贸易的依据,并禁止对该区域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农产品基地建设应当有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配套措施和经费保证。农产品基地建设应当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突出生产条件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实现产品质量标准化为主线,通过政府投人,引导企业参与,整合物质、技术和管理资源,强化生产条件建设和改造,由点带面,由面连片,全面推行生产技术规程、经营管理的标准化,加快形成优势产业带,带动提升农产品服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人,增强农业国际竞争能力。农产品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生态环境优、专业化程度高、产业化经营基础好、社会化服务能力强、标准化生产基础实的优势区域,具有 一定的生产规模;二是具有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三是具有良好的环境条件;四是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健全,有较好的推广服务能力;五是生产、加工、销售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六是产品有品牌、有包装,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知名度;七是有健全的标准体系,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程依托:八是检测体系健全,有一定的检验检测手段。农产品基地建设要达到的目标是: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规范化生产;农产品品质量显著提高,达到优质安全水平;农业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农业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供销一条龙关系更加紧密。通过工程建设,使基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农田林网化,田间道路、电力系统综合配套,农田机械装备作业符合技术规程的要求,达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基地建设的重点内容应放在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标准化方面。通过高标准的生产条件建设,配套推行实施生产技术、管理标准化,提高优势区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确保竞争优势的增强。重点投资建设内容包括农田水利、标准农田、机械化作业机具配置、养殖场区建设、养殖设施设备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疫病区建设

17 (1)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建设。建设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在全国建立一批标准化生产示范区,严格按照标准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严把从基地到市场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探索适合我国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积累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全国农业标准化水平。

(2)示范农场建设。近年来,农业部在全国建立并验收通过了200个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活动,不仅在农垦系统建立了一批以生产粮食、油料、水果、蔬菜、茶叶、畜禽、水产品和热带作物等产品为主的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而且也加快了垦区农业增长方式向更加注重讲科学、按标准、重品质、保安全的方向转变的进程,农垦优势产业的竞争实力得到了明显的增强。

(3)养殖小区建设。建设畜牧养殖小区,是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促进了4种形式的转变:一是促进一家一户的分散饲养和庭院散养向适度规模养殖转变;二是促进环境污染型养殖向环境保护、清洁养殖转变;三是促进对动物疫病由无序转变;四是促进畜牧业由小农经济向产业化经营转变。因此,现阶段畜牧养殖小区是推进畜牧生产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构建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手段。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要求,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 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国家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人,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中指出,要加强畜禽养殖小区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饲养方式,实行统一的良种繁育、饲料供应、疫病防治、饲养管理、市场销售服务。突出做好畜禽排泄物、废弃物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重点对养殖小区污染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进行补贴。选择一批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示范,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实施对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环境监管,为标准的广泛采用提供良好的模式。

(4)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建设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是我国动物防疫和植物检疫工作积极应对人世挑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通过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监督执法体系、动植物疫情监侧体系、动植物防疫屏障体系,实现区域内动植物疫病的控制。

在我国,无规定植物疫病区也称为“非疫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了《非疫区建设标准》、《建立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两个国际标准。WTO《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同时规定:当出口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境内存在某种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时,进口国应予以承认,并不得再以出口国存在该种有害生物为由,限制该国农产品的进口。因此,通过建立非疫区,保证来自非疫区的农产品不带有进口国关心的检疫

18 性有害生物,是打破国外技术壁垒、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提高优势区植物保护水平,减少农药使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04年10月22日正式加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根据IPPC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建立非疫区,是我国作为IPPC缔约方应尽的义务。

建设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疫,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动植物疫病控制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尊重科学,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尽相同的特点,选择优势区域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率先建设无疫区;三是与国际接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潞物保护公约》(IPPC)有关动植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确保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得到国际认可;四是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和畜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出口顿汇,增加农民收人,对全国动植物防疫工作真正起到示范作: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基地建设需借助各级政府的力量,解决一家二户不能解决基础建设问题,如水、电、路、渠,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宏观调控,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帮助农民能够获得较好的牧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人、税收减免、金融政策、投资优惠、奖励补助、技术援助、政策引导、项目推动等途径,改善农产品基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

3.农业部门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农产品基地建设,负责具体组织各类示范区和基地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本条是关于食用农产品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禁止性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杜绝在已经受到污染的区域盲目投人,生产或获取质量安全没有保证的农产品。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有毒有害物质:指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主要包括有毒有害重金属阳离子、非金属阴离子和有机污染物。

食用农产品:指主要供人和动物食用的农产品,包括粮、菜、果、肉、蛋、奶、鱼、虾、蟹等。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

农业生物生长过程,也是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传递、转化的过程,如果生长区域大气、土壤或者水体中存在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动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吸收,在体内积累富集,造成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和动植物健康。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

2.不得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区域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多年来,由于对产地污染认识不足或受急功近利思想驱使,有人仍在一些已经遭受严重污染的区域(如有些工矿区周边)盲目生产,甚至建设商品粮基地、优势农产品基地等,结果耗费了大量投人,却生产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意识

19 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对污染严重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严重的区域,不再批建相关农产品基地。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严格把握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准确适用标准。

2.正确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一般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

(本条是关于“三废”物质及农业生产用水、固体废物再生肥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为了防止工业“三废”、城镇垃圾等外源性污染物对农产品产地和农业生产造成污染。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废水: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排出的用过的水。包括从住宅、商业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工矿企业排出的液体以及用水输送的废物及其与可能出现的地下水、地表水和雨水的混合物。

废气:是指在矿物燃料燃烧、工业生产及垃圾、工业废物燃烧及汽车行驶过程中排出的气体。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种类很多,其物理和化学性质非常复杂,毒性也不尽相同。燃料燃烧排出的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烟尘等。工业生产因其所用原料和工业不同而排放出各种不同的有害气体和固体物质(粉尘),含有化学成分如重金属、盐类、放射性物质、病原体、有机化合物等。汽车排出的尾气含有铅、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废气污染大气环境,是当今世界最普遍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人类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被丢弃的固体及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按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来源,可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侵占土地并对环境造成多方面危害,如侵蚀土壤、破坏土壤结构、散发恶臭、污染大气、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因此,必须对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和利用。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直接排放或者倾倒“三废”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往往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通过水、土壤和大气等载体或介质被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吸收、富集,从而威胁人体健康。在我国,“三废”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滥排乱放,是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我国农产品产地造成的污染呈加重之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严加管理。

2.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既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生产不可缺的要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部分农业生产用水水质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污水灌溉、污水养殖等屡有发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同时,大量固体废弃物,包括城镇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便施撒于农田,这一问题在我国城镇及大型工矿社区周边地区尤为突出,对农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必须加以规范。本条要求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畜禽养殖用水、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肥料也有相应标准规定,应当按标准执行。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0 1.要准确、全面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废”排放的规定,依法监管。

2.要明确农灌水、养殖(畜禽、水产)用水水质、以固体废物为原抖的肥料标准,不尽完善的应尽快完善,以标准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本条是关于化工类农资产品使用方面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主要防止化工类农资产品可能对农产品产地带来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化肥:它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包括 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等。

农药:它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空、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兽药:它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农用薄膜:它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塑料薄膜,包括各种塑料地膜、大棚膜等。

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品种选择、用法、用量等要符合有关产品使用说明、安全使用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的使用说明、有关安全使用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规范使用和必要的处理处置,不能盲目滥用。

多年来,由于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投人量大、利用率低,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约束和引导。盲目地过量使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会带来化肥的养分污染问题。未被利用的养分通过径流、淋溶、反硝化、吸附和侵蚀等方式进人环境,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应按相关标准或规范严格使用或处置。目前针对以上化肥污染的控制方法主要有:形成合理的肥料供应结构、按需施肥、配方施肥、有机无机肥配合使用等。

2005年底,在我国取得登记的农药品种约600个,其中生产使用量较大的农药品种350多个;登记产品22000多个(含原药、分装),其中杀虫剂所占比例由过去的约70%下降为46 .9%,杀菌剂由原来的11%上升为24.4%,除草剂从13%上升为18.%,植物生长调节剂约占2.7%,杀鼠剂等其他农药占7.1%。有机磷农药是我国农药的主体,近年来年产量在万吨以上的7个杀虫剂品种中有6个是有机磷类,它们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另一个万吨以上的品种是杀虫双。这些农药因生产成本和价格相对较低,成为我国近十多年来的主要农药品种。从农药品种毒性看,目前,高毒品种在有机磷杀虫剂中占一半以上,在整个杀虫剂中占35%左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过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土壤、水体等,造成严重的产地环境污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或规范使用。

目前,我国在兽药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菌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等。兽药残留超标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也可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以减少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捉进和深证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21 农膜质量较差以及残膜的环境管理薄弱等是我国农田土壤残留农膜污染原因。农田土壤残留农膜污染产生的危害主要体现在:(1)残留农膜危害土壤环境。农膜残留量增加,水分渗透量就减少,土壤含水量下降,削弱了耕地的抗旱能力,甚至导致地下水靡以下渗,引起土壤次生盐碱化等严重后果。另外,残留农膜会影响土壤物理性状,抑制作物生长发育;(2)残留农膜对农作物的危害。残膜在土壤中破坏了农田的生态环境,形成阻隔带(层),影响作物根系的发育和均匀分布,阻碍作物对水分和养分的吸收,影响种子发芽、出苗,造成烂种、烂芽,使幼苗黄瘦、死亡,还影响衣机具作业质量,堵塞沟渠。连续覆膜年限越长,地膜残留量越多,对作物产量的影响就越大。由此可见,治理残膜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将是地膜覆盖种植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3)残膜中添加剂对土壤、作物系统的影响。在农膜塑料中除烯烃类主要成方外,还含有各种抗氧化剂、紫外线稳定剂、阻燃剂和增塑剂。我国多取酞酸酯(又称邻苯二甲酸酯,简称PAEs,)类化合物为增塑剂,我国增塑剂年产约37万吨,其中酞酸酯占70%,年产量约26万吨,除大部分作为塑料增塑剂外,还有约8%作为农药载体和其他化工产品的原料或辅料。正是由于它们的广泛使用,使得这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这类化合物具有显著的生物累积性,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已将其列人优先控制污染物黑名单之中。此外,农田土壤残留农膜还会对土壤物理性状、经济作物(花生、棉花等)、大田作物及蔬菜的生长及产量产生影响。

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对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的使用加以引导和约束。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准确、全面掌握农用化工产品的种类、可能导致的产地污染问题,增强执行中的针对性。

2.健全完善相关使用规程(说明、指南)、标准。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际要求的农药、塑料及塑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的收获、捕捞和屠宰动植物或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科技教育推广机构、中介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等生产者的各自作用,让各生产者履行各自职责,才能事半功倍。本章共8条,规定了国务院、省、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明确其应当制定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并开展生产指导;规定了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货物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规定自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奖励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和不符合标准不得销售的制度;规定中介组织要建立自律和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本条是关于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和加强农产品生产指导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规范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责任主体,明确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指导的责任,强化技术推广和服务。

本条概念解释

生产技术要求:它也称生产技术规范。按照 ISO∕IFC第2号指南--《关于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通用术语集、及其定义》的定义,技术规范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生产技术规范是对农业活动的原则性要求,如GB∕T15795-1995《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NY∕T14-1985《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NY∕T398-2000《农、畜、水产品

22 污染监测技术规范》。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要求、兽药安全使用休药期要求等都属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又称为作业规程,是对具体生产技术要求的落实,是农业生产的程序性规定,如GB∕T17317-1998《小麦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NY∕T5002-2001《无公害食品韭菜生产技术规程》。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是现代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的结晶,既是质量安全的保证,又是节本增效的前提,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和规范。它涉及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病虫害测报、动植物疫病防治、种子种苗繁育、种植养殖过程中操作与管理等方面,与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品种特点、生产条件、生产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与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以及行业属性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多年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生产各单位军事力量,认真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先后组织制定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病虫害防治、检验检疫、农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等各类技术操作规程,在实现农业行业管理、指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全国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有指导性和促进性的公共技术要求,供全国农业系统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照、遵循。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对重点制定与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地方名、特优农产品分等级标准。要严格维护标准的统一性,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再制定地方标准。县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和生产实际,制定农民可操作的生产手册或明白纸、明白卡、模式图等,把有标准能依的组织起来,把有标准难依的提高起来,把无标准可依的弥补起来,并且将重点放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指导上,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起来,通俗化、简单化,使广大农户准确掌握核心技术、全面掌握烹调技术、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解决标准入户的“最后一道”问题。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的公布程序简约、表达方式通俗,适应性强、针对性强、组装配套性强,易于为农民接受,应当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农业部门特别是基层农业部门在保证通信技术上的重要内容,应当快其制定、公布和实施。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产品生产指导时,要充分利用农业系统在内的各方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功能,把农业标准化作为各类生产性农业投资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实施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农业部门现有的种子、植保、土肥、农机、农技等分植物品种的技术推广服务队伍组织到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中,形成“政府+农技推广+农户”的基本组织框架。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综合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方法。如农业部正在实施的测土配方施肥工程,目的就是通过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优质肥料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本条是关于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通过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污染,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23 安全使用制度:它是指规范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种类、数量、质量和方法的制度。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器械、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农业投入品是农业活动中的重要生产要素,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或不合理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导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由于长期忽视对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导致不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合理使用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止、限用农业投入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加之相关配套技术和器械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中有害残留严重超标,同时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危害。在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除少数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大多数是农民。但无论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分散生产经营农户,大多生产规模小,获得信息能力弱,特别是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没有政府部门相应的管理和指导,是难以做到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因而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是必须的。

2.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农业安全投入品使用制度是一种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又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卫生和生态环境的制度。早在20世纪60年代,农药、兽药等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安全问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82年成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设立专门的农药残留委员会、兽药残留和食品及污染物委员会,研究制定一系列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食品及饲料添加剂、污染物最大允许量国际标准。我国也相应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同时农业部还相继制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饲料合理使用准则、兽医合理使用准则等一系列规定,并在2002年发布了第193号和第199号公告,明令禁止和限制一部分农药、兽药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但总体来讲,我国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尚不健全,与国际社会相比较而言,农药残留和兽医残留方面的差距不仅体现在规定的药物的种类和数量上,而且体现在残留规定的水平上,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仍任重道远。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选用农作物和动物品种,合理施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农产品广播种、收获、捕捞、屠宰等农业活动器具,提倡科学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和兽药;二是做好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和范围的宣传工作,确保广大农产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知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和实行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无标生产、无标流通、无标监管的现象;四是加强科学研究,培育产量高、质量优、抗性强、效益高的农作物和动物新品种,加紧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努力提高肥料和农业用水的利用率;五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禁用产品如“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3.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指导和制度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农业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同时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活动中,国务院又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农资打假的牵头工作。因此,本法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指导和制度建设的责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明确了责任,又做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

24 有机衔接;既有利于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又有利于建立健全和实施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严格把好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关、经营销售关,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业投入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的指导,而且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的管理。对于不按照规定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要批评教育,监督整改;对于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做出处理。

2.强化农业投入品销售者的责任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就要采取果断的措施,依法予以严惩,净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环境,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

3.不断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都会随着科学进步、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制度,保障制度的落实到位;又要跟踪制度实施,结合实际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制度,保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许可管理和监督抽查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质量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视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二是确立农业部门在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中的法律地位; 三是与现行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衔接。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业投入品:它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民政、张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器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它是指为了防止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用于农业生产,由农业部和省级农业部门组织检测结构和相关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查、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予以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实施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

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民政、张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都会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危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部门从2002年开始全面启动“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污染”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农业投入品产销管理和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当前,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不断提高对进口农产品的药物残留限制水平,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技术壁垒。如欧盟对进口我国茶叶的检验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现在的134项,限制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加到62种,其要求的标准总体比原来提高了

25 250倍;2006年5月29日日本启动了当今世界上极为苛刻的“肯定列表制度”,将进口农产品残留物检测项目在原来的2470条基础上增加到了 51392条,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农用化学品,而且要求部分农用化学品每种残留不得超过每千克0.01毫克,一旦检测出残留超标,农产品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重视农产品源头治理;抓农产品源头治理,必须重视农业投入品质量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须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规定。由于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涉及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同时我国出台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因此,本法主要是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衔接,主要就农业投入品使用中的共性问题予以规范。现行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主要有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等。其中,农药管理条例建立了农药登记制度和生产许可制度,兽药管理条例建立了新兽药注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监管等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了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制度。另外,依据有关规定,农业部对有关肥料实行登记制度。

2.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是一种事后监管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农业投入品质量管理手段,已得到广泛使用。过去,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农业部门开展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公布结果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因此,本法规定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组织定期监管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公布的抽查结果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公告、新闻发布会,也可以是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布。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本条没有直接规定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即不能将本条作为对上述农业投入品进行许可管理的依据。对上述农业投入品是否进行许可管理,是实行登记,还是生产经营许可,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时,可以组织市(地)、县级农业部门可以承担有关监督抽查任务,但是监督抽查结果只能由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市(地)、县级农业部门不能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应当符合有关抽查规则及要求,如抽查规范、检验规程、避免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本条是关于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强化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帮助农产品生产者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以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防止农业活动对农产品产地及环境造成污染。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机构,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中专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干部和农民培训机构等。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26 农产品生产者:它是指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和农民。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人类获取知识和技能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书本学习,从科学文化书籍中获得;二是通过参加培训,获得传授的知识;三是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总结积累经验。在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既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且更多的是千家万户的农户,但无论是企业的员工,还是合作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和农民,普遍存在科学文化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在科学文化素质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培训获取相应知识和技能是十分有效的途径。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面广,技术相对复杂,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素质,而且可以推动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的发展。农产品生产者只有掌握了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在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农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生产以追求数量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滞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遍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技能培训无从谈起。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略;农业部从1999年开始,与财政部共同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计划,2001年又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科技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纳入“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食品安全专项”、“技术标准专项”;一些高校也开设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专业和课程,一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但总体来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培训工作计划不强,培训内容还缺乏系统性,培训覆盖面还比较小,因此通过立法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十分有必要。当前,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规划和计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绿色证书、职业技能鉴定、青年农民培训、阳光培训工程、科技入户、测土配方等行动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对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培训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农产品生产者掌握必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2.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是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到2005年,我国拥有国家和省级农业科研机构 500多个,地市级农业科研所600多个,县级农业科研研究所1000多个;高等农业院校67所,农业中等学校375所,各类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00 所;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1.73万个。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服务的行业是农业,服务的内容是研究、推广、传播农业科学技术,农业生产实际,而且熟悉农村生活和农民语言。本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任务赋予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推广机构,既是遵循了科学规律,又明确了责任主体;既可以加速相关成果的转化,又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者较快掌握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和技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在组织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过程中,要把服务贯穿始终;坚持面向基层,贴近实际,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让参加培训的农产品生产者感受到常学、常新、常见效,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7 1.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农产品生产效益相对较低,多数农产品生产者又是农民,就我国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让农民承担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是难以做到的,因而农业科研教育结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以公益服务为主。2.农业科研教育结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公益性培训服务,国家财政应保障其工作经费国家应将农业科研教育结构和农业技术推广结构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培训服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怕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示范带头作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生产的农产品绝大多数是为了满足市场销售。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记录,既有利于生产过程中技术的统一,也有利于品牌的打造,有利于质量安全的追溯,而且更重要的是便于带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引领签约农户和周边农户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意识。

二是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影响环节多,作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时到底应当抓住那些最基本的控制点后可实现过程受控,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本法中明确给出了需要严格把关的三个要素。首先是严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特别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科学合理使用,这是从源头控制化学性污染物的关键;其次是严把动物疫病及植物疫病及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这是用药的原因;再次就是严把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主要是指农药使用后的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

三是鼓励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推行全程控制和过程管理,参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做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动植物疫病的防治以及用药后的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进行严格控制,实施记录,实现过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障。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生产企业:它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包括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附加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也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流通企业和商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指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农业(农产品)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

农产品生产记录:它是指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依据本法规定,对使用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法将记录进行保存的制度。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28 1.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纪录,对广大的个体农产品生产者(农民),本法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

2.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所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家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

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要保存三年,以便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做到生产纪录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国家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积极推行全程控制,自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查明和记载农业投入品的来源、登记证号和允许使用的范围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以便责任追溯和质量安全问题追查。

2.关于保存期二年的问题,这是一个最低保存期时限要求,根据不同农产品品种和销售需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自行决定保存更长的时期。

3.虽然本法只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生产纪录,对其他农产品生产者鼓励建立生产纪录。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和责任追溯看,凡上市销售的农产品,从农产品市场营销和生产者责任角度出发,自行建立生产纪录,既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新技术推广,也有利于过程控制和责任追溯,是一个发展方向。法律没有硬性要求,但在实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营销中,消费者会逐步提出查证和索取生产纪录要求,因此,建立生产纪录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在消费者心中的可信度,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减少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bb.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安全间隔期:它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它是指食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在此期间,兽药的有害物质会随着动物的新陈代谢等因素逐渐消失,兽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兽药有不同的休药期。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产品投入品是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对于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使用不当。也会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严重损害。实际上,农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甚至违法国家规定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隐患。因此,必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

29 2.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具体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国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做了规定。农业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防毒规程和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产品污染,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喂养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此外,农业部门也先后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3.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在农药、兽药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农药、兽药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应当标注等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由于某些农业投入品经实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害,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在农药方面,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六六

六、滴滴涕、毒茶芬、毒鼠强等18种农药,同时,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于蔬、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用于茶树上。在兽药方面,2002年3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列明了21种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此外,2001年2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还明确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等动物性饲料产品。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农产品生产者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否则,对其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业部门除了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发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做好法律法规和国家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清单的宣传工作,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讲座(22)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检测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前应当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自检,这里所说的“自检”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己具有检测仪器,由本企业或本组织的检测人员自行进行检测的方式。另一种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没有检测仪器、人员,通过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方式。这里提到的“有关检测机构”,是指符合本法等三十五条规定,经过省级以上

30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农产品生产时,要严格按照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把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在生产环节、出工厂检验环节要对农产品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销售前对农产品进行自检,是农产品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此,本法借鉴了工业产品进行自检管理的经验。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生产企业均规定了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生产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经过生产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管理制度,使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目前,在农产品出口企业中,已经借鉴了这一经验,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自检,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准确地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从而在销售前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延长休药间隔期、延长迟采收时间、延长出栏时间等,来降低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销售带来的损失。企业若是未经检测直接销售,在不知道自己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情况下,一是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的话会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是会给自身带来损失,一旦监督抽查不合格,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前对农产品进行自检是有必要的。

2.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否则,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经检测,是指在农产品销售前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根据以上检测得出的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允许销售。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本法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规范的对象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分散的农民。 2.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但是有些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可先行留置,待过了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经检测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则可以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以法令的形式把强化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组织和技术服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法定义务。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对其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如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配送和使用技术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治技术、收获储运保鲜加工和包装标识指导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帮助其成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如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病害方式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和捕捞的情况等,并按照法律要求保存生产纪录两年;帮助其成员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其成员的自律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31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准识制度,是实施农产品追踪和溯源,建立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和损害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在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同时,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也有利于购买者,消费者快速识别产品名称、质量等级、数量、品牌以及生产者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由于我国农产品现有生产经营状况的特殊性,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去尊重我国的国情农情。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循序渐进。要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先城镇后乡村、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本章共5条,规定建立包装、标准识制度,授权国务院农业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规定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等要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农产品的转基因标识,检疫标志和证明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产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其他优质农产品标志受法律保护,禁止冒用。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鼓励农产品包装上市,实现农产品质量升级和市场增值。从发达国家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来看,大多都要在产地进行分级、包装,满足不同用户和市场对农产品等级、贮存、运输的需要。我们国家的农产品包装,总体上讲包装率低,包装质量不高,包装材料品种单一。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产品贮藏加工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销售将成为一种趋势。这也是打造农产品品牌的重要途径。

二是推行农产品标识销售。货真价实,明码标价,是商品交换和贸易的基本原则。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客观、真实地标明其品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和质量等级等信息,既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宣传、营销的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讲,农产品标识已成为农产品上市销售的一个最基本条件。

三是循序渐进,不断加以推动和引导。鉴于目前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绝大多数没有包装和标识的现实,本法中采取分类指导和分布推进的原则。对一些包装销售条件成熟的农产品,要求必须经过包装后方可销售。对一些包装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产品,如:活畜、活禽、活鱼、活虾等产品,国家暂不做硬性规定,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市场消费需求,采取相应的保鲜方式进行销售。对农产品标识,本法明确了用于销售的农产品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但不同的农产品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标识。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包装:它是指农产品分等、分级、分类后实施装箱、装盒、包裹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其中也包括对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冷冻等活动。

农产品标识:它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示行为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物进行表达和标示。

保质期:它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消费品质的最长时限或者允许销售的终止日期。

标注:它是指用来表达标识内容和要求的活动过程和行为结果。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32 依法履行包装或者标识义务。对一家一户、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没有提出包装和标识要求。

2.按照农业部规定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只有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上市销售;未经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3.销售的产品在包装或者标识上必须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 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十分复杂,推行农产品包装上市和标识标注是一个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过程,故本法对包装或附加标识的行为主体和产品对象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包装和标识范围、对象及实施步骤,本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规定。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国家规定必须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是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包装的农产品。

2.国家对农产品可以实施标识销售,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但标识的内容对不同农产品可以区别对待,标识的方式方法也可以多种多样,具体标识要求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关于包装、标识行为主体问题。目前本法只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对其他主体,国家只是鼓励其对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本条是对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相关材料要求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使用,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农产品大多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异地销售,在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极为易腐烂变质,失去原有的色、香、味和营养品质,失去相应的商品价值和消费功能。为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够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在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适当采取一定的保鲜防腐技术是必须的,也是发展的必然方向。从农产品产业升级和产品升值看,对农产品实施必要的包装、采取相应的贮存手段、合理运输,是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的基本趋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和营销者,往往不顾农产品消费者的健康,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片面追求色、香、味和商业利益,大量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剂充当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严重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破坏了农产品的固有品质,对整个农产品的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行业形象损害极大。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保证农产品品质,规范农产品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使用,本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保鲜剂:它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物质。 防腐剂:它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

添加剂:它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工艺需要加入的物质。

强制性技术规范:它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

33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本条明确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使用环节要求,即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相应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本条界定了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允许使用的相应材料种类,主要是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3.本条提出了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使用环节主要针对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材料的管理。

2.关于强制性技术规范凡国家在安全、卫生、环保方面对相应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均属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范畴。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本条是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标识的衔接性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标识的规定衔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业转基因生物:它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

作为利用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人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品种改良方面表现出了巨大优势,但也伴随着转基因逃逸、转基因导致新病毒产生,加速昆虫对抗性的进化等潜在风险。到目前为止,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安全问题尚无定论,学术界对此问题也存在激烈争议。但在争议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共识,就是在充分科学依据证明其是否安全之前,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应该采取“预防的原则”也就是在推广、应用之前,要充分地评估、预防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风险。具体到消费层面,要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食(使)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为此,国务院2001 年5月23日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建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以便消费者能够通过标识了解某一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出发,本法也做了衔接性规定,强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

2.标识要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主要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否则不得销售。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销售。此外,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标识的标注方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不、;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棉花种子;番茄种子、新鲜番茄、番茄酱。属于农

34 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进行标识。

本条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本条属于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设定相应的处罚。在具体执法中,应依据难以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本条是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标志与证明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加强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保障动植物及其产品消费安全;二是与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衔接。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动植物检疫:它是指法定检疫机关(机构)根据国家检疫法律法规,运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病、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以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疫病、害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实施检疫

动植物疫病不仅影响动植物本身的健康,而且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比如,小麦赤霉病、玉米穗腐病等不仅影响农业发展,其引发的霉菌毒素还可致人畜中毒致癌、致畸;H5N1型高致病禽流感、猪链球病菌的爆发,不仅使畜牧业发展受到重创,而且影响畜产品的消费。危及人类生命安全。近年来,美国、韩国等一直以苹果桔小实蝇为由禁止进口我国柑橘、龙眼和荔枝等水果进行进口限制,日本、菲律宾等一直以苹果蠹虫为由禁止进口我国苹果和梨等水果。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新的有害生物不断传入并迅速扩散,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面临严峻考验。20世纪70年代,我国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只有一种,80年的2种,90年代达到10种,最近5年就新发现18种。

为加强动植物检疫,我国已出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对检疫实施主体、检疫对象检疫措施分别做了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行检疫监督;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农业、林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应施检疫对象名单,对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2.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对经过法定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加贴检疫合格标志或者附上检疫合格证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签发检疫证书或者海关报关单加盖印章;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经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应当执行有关检疫法律法规,检疫实施主体、检疫范围和检疫措施应当符合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条的检疫合格标志和证明包括有关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等形式。

35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是为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种类,建立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制度。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它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特定质量认证的农产品的证明性标识,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名牌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标志。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和防止欺诈行为的监管,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族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前些年个别地区“毒大米”、“瘦肉精”等事件,不但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信心,而且许多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对人体的潜在损害也不可忽视,长期以往,必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我国国民身体素质。此外,目前农产品机构性过剩、农产品“卖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农业的直接经济效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我们应当力争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范,推动农业生产的机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使农业从单纯追求产量转到追求质量和效益上来,完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2.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作为政府保障农产品安全标志,表明有关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根据市场准人和市场营销的需要,申请使用该标志。考虑到我国农产品目前生产的实际情况,本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申请者自愿申请,国家暂不做硬性要求。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市(地)、县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3.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

在目前,我国优质农产品主要是指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产品、名牌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与无公害农产品相比,优质农产品的认证和标志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优质优价”,是市场和消费者的选择结果。自1991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以来,农业部发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的绿色食品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发布了《有机食品管理办法》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依托农业系统建立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绿色食品认证管理体系。

4.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或者未经认证的农产品,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

36 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包括多种情况,如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安全标志;擅自扩大、改变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质量安全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质量安全标志。对于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对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证。本章共10条,明确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情形,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规定检测不得收费、抽样数量限制和不得重复抽查,以防止执法扰民和滥权腐败;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认可;规定了速测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救济途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自家制度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后及时报告的义务;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授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一个文件材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责任追究的义务;规定进口农产品必须检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本条是关于销售农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从市场准入条件入手,禁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与本法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产品准出规定前后呼应。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药残留:它是指所有因使用农药而残留在农产品中的特定物质,包括所有农药的衍生物,如代谢产物、反应产物及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杂质。

兽药残留:它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和其代谢,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重金属:它是指比重在五以上的金属。农产品中具有危害的重金属主要有镉、汞、铅、砷、铬等。

寄生虫:它是指动物性寄生虫的总称,其中通过食用农产品感染人体的寄生虫称为食源性寄生虫,主要包括原虫、节肢动物、吸虫、绦虫和线虫。

微生物:它是指一类肉眼难以窥见、形体微小的生物的总称。包括原核生物界的细菌、放线菌、蓝细菌;真菌界中的酵母菌、霉菌;原生生物界中的大多数藻类和原生动物;以及非细胞结构的病毒。有些微生物能吸引起人类和动植物的病害和工农业产品的腐烂变质。

生物毒素:它又称天然毒素,是指动植物和微生物中存在的某种对其他生物物种有毒害作用的非营养性天然物质成分,或因贮存方法不当,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某种有毒成分。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农药使用者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

37 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由于某些农业投入品经实践检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害,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近年来我国比较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根源主要也是禁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问题。为此,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六六

六、滴滴涕、毒茶芬、毒鼠强等18种农药,同时,禁止将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19种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用于茶树上。在兽药方面,2002年3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此外,2001 年2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还明确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投入品的农产品属于违法行为。通过检查农药兽药使用者的生产纪录。或抽样检测可以知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农药或兽药。违禁药物的检测无须定量,只要检出即可判定违法。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限用投入品及其他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的残留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进行定量检测,通过检测来判断是否超过标准。其中,限用兽药、农药清单见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和199号公告。国家也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其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农药和兽药等化学物质在不同产品的残留限量要求。食品中重金属含量都有严格的限定,超量就会产生危害。如食用含过量镉食品而造成的中毒大多是急性的,主要症状是恶心、呕吐、腹泻、腹痛。铅化合物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是有损神经系统、肾脏和血液系统,还会引起肾功能损害,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等。因此,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农产品也是违法行为。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以人和动物为寄生的寄生虫可诱发人畜共患病,所以寄生虫也是农产品相关安全卫生检验的重要项目。常见的致病性寄生虫有旋毛虫、猪绦虫、肺吸虫等。致病性微生物主要有肉类中的炭疽杆菌、口蹄疫病毒、破伤风杆菌等;生物毒素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主要有真菌毒素、细菌毒素、藻毒素植物毒素、动物毒素等。生物毒素能够引起人和动物的急性中毒、致癌、致畸或致突变。在农产品中发现了许多生物毒素。如玉米、花生作物中的真菌毒素等都已经证明是地区性肝癌、胃癌、食道癌的主要诱导物质;现代研究还发现自然界中存在与细胞癌变有关的多种具有强促癌作用的毒素,如海兔毒素等。这些寄生虫、微生物和生物毒素对人体健康都有损害,因此,在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强化对这些卫生指标的检验控制,超过标准的农产品不得上市。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强制性要求,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除了上述提到的四种化学性、生物性危害外,还包括物理性危害等。这些危害包括各种可以称之为外来物质,在农产品消费过程中可能使人致病或致伤的非正常物质,如玻璃、金属、石头、塑料等。如果在质量安全标准中有这些指标要求的,其农产品也同样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8 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及对农产品实施监督抽查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以对生产或流通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持续监测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为政府有效实施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权威信息,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农产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农产品不仅要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也要面向国际市场,但由于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的排放,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没有建立以及市场监管不严,导致农产品污染比较严重,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起的中毒事件,以及出口农产品及加工品因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有害物质污染而造成被拒收、扣留、退货、索赔和停止贸易交往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家2001年4月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食用农产品实施从 “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作为推进“无公害食品计划”的重要举措之一,2001年,农业部正式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指导。首先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开始实施全年5次的定点监测工作;进而又逐步扩展到我国37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16个大中城市的畜产品污染例行监测和5个城市的水产品中药物污染例行监测。同时,进入新阶段以来,农业部还陆续开展了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药及农药残留监控计划、饲料及饲养违禁药物监控计划、农产品产地环境普查计划、农业投入品监测计划、农产品品质普查计划及农资打假监控计划。

上述监测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农业部200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参照国际标准评定、被监测的37个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监测全年平均合格率为94.3%,被监测的20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监测全年平均合格率为97.2%,20个城市畜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全年平均合格率为97.%,5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监测全年平均合格率为97.5%。以四个城市为例,2005年与2001年相比,蔬菜中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了近29个百分点,畜产品中“瘦精”污染监测合格率提高了近32个百分点。此外,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也带动了地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到2006年低,全国已有26个城市陆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根据例行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农业系统从2002年开始全面启动“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污染”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农业投入品产销管理和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

以上工作的组织开展为本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下一步依法开展监测计划、监督检查、抽查等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条主要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

39 安全管理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时所开展的抽样检测,并按规定对监测结果进行处理和信息公布的活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中或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抽查是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测的主要方式之一。监督抽查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其抽样具有随机性。监督抽查结果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根据监测制度的规定,对农产品扩展风险评估监测、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不同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活动,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状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和预警,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危害。

接受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及有关机构应当制定方案。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抽样规定:它应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二是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的安全指标及主要质量指标;三是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评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判定规则的,可以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监测机构提出方案,经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四是被抽查单位名单:确定抽查单位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代表性;五是抽查经费也是: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费、通讯及报告等费用;六是其他相关的要求和规定。监督抽查分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评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规定,熟悉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对抽样和监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预案。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遵循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指导地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产品、监测地区、监测时间、抽样地点、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原则、监测报告要求、结果上报时间等内容。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依法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4.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外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是新闻发布会,也可以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任何人或者其他部门不得对外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

5.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

承担监督抽查样品检测工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并且按照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具体检测机构由监督抽查工作任务下达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中确定。

40 6.监督抽查的费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费用。监督抽查之外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监督抽查的样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需要。有关监督抽查的抽样数量,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8.防止重复监督抽查为防止执法扰民,节约行政成本,本法规定不得重复监督抽查。对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单位,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同一批次农产品进行重复监督抽查。

本法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监督抽查、例行监测、普查、专项整治、残留监控计划等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作的正常开展。

2.监督抽查结果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并严格遵守有关抽样、检测、结果反馈、异议处理、结果上报、信息发布等规定。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单位收费。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本条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条件、资格及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法的目的

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1988年、1991年和2003 年,农业部以条件、手段良好的中央和省属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为依托,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单位认证的方式,分四批规划建设了12个国家级农产品(含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下同)质检中心和268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到238家。此外,各地农业部门还相继建立了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219个,地(市)级农产品检验机构439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1122个。农业系统的检测机构已基本具备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相关领域的检测能力,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总体上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和检测能力还远远满足不了当前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级层面上,一些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等安全类质检中心不足;在省级层面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检测范围和布局不统一;在地市县级层面上,一些非农业部门争建农产品质检站的现象有所出现,而且地(市)县级普遍存在建站方向不明,目的不清的问题。一些地方有盲目建站的倾向;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来看,在某些程度上还存在部、省、县级质检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仪器设备配置雷同的现象。

今后,要通过整合作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手段、强化培训、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尽快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下一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农业部将采取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相互配套,产地、投入品和产出品全程监管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专业相对齐全的原则,

41 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分期推动,分类指导;二是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在充分考虑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各地农业生产特点,东西部地区布局平衡、各地各类质检机构合理搭配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填补空白,避免重复,做到部级专业性中心、区域性中心和省级中心互为补充;三是整合资源提高水平。在整合农产品质检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优化配置,补充配套,提高水平。部级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主要仪器设备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检测实验室水平,部级研究中心和专业性中心应能与国际接轨;四是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在搞好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建设的同时,重视人才队伍、信息化与制度化。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它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其任务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正检验工作。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它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计量认证:它是指依据有关考核要求,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仪器、设备等实施的技术考核,其目的在于确认其是否具备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建立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避免质检机构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包括农业环境、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对于政府依法行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本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经验机构考核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测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与承建工作范围相适应、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授权认可 只有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才能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委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仅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认可,还必须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引导检测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办法,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涉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监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42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异议处理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价格异议处理行为和救济措施,保护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复检:它是指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的结果有异议,应其申请对被抽查样品进行再次检验的活动。

快速检测方法:它是指检测速度相对较快、便于现场筛查的检测方法。其主要适合于定性和半定量测定,检测准确度相对要差一些。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期当事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2.监督抽查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由于农产品大多数是鲜花活的,样品不宜长时间保存,因此,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时,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快速筛查可有效解决样品运输保管难、储存难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及时得到检测结果,降低检测费用。目前,在南京、大连等省、市,在对上市流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时要广泛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践证明其是可行的。为保证快速检测方法的统

一、可靠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监督抽查采用的快速决策方法必须是经过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发布的方法。未经农业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不得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

3.快速检测方法所得结果的异议处理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如果当事人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得到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时限较短,是因为农产品鲜活和极易变质的特点。由于快速检测方法大都是定性或半定量检测方法,结果准确度稍差,因此,检测机构在进行复检时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而应当采用规定的确证或仲裁检测方法,进行准确定量检测。4.因检测结果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体现法律公平,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抽查单位在自接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检测结果。超过异议期后,监督抽查机构不再受理复检。

2.监督抽查时,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必须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方法,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3.监督抽查时,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得到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检测结果起四小时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时,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而必须采用确证检测方法。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本条是关于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责任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流入市场。

43 自1985年国家取消农副产品的统派制度,并逐步开放农副产品市场至今,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和衔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目前,全国共有5000个左右不同层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说,一个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与蔬菜市场、干鲜果品生产、利用市场、水产市场和肉禽蛋市场等专业市场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实践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衔接产销、调节供求、沟通信息和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等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很多地方甚至实现了“建一个市场、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 的建市初衷。农产品传统集散地的销售网络健全而稳定,区域批发市场易于融入全国一大市场甚至与国际市场相衔接。全国一些大型农产品区域批发市场,借助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交通条件和农产品资源上的明显优势,商品辐射到全国,甚至远销国外。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有政府投资兴建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兴建的(如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企业独自兴建的,企业合股兴建的。据统计,全国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投资规模一般在2000万元至8000万元之间,有的投资多达2亿元,如寿光蔬菜批发市场投资2.1万元。我国农产品产地批发一般以专业市场为主,包括蔬菜市场、水果市场、水产品市场及海鲜市场、粮油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食用菌生产和园林花卉市场等,而销售地批发市场则以综合市场为主。批发市场投资经营主体,一般只经营市场,而不经营产品,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档位、设施、场地等物业租金,管理费和服务报酬等。但近年来为了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批发市场的自营业务不断加大,即参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等具体经济活动,以分享农产品产销环节的更多利润。因此,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是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和内部管理的有效途径。

本条概念解释

农产品批发市场: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农产品进行集中、大宗交易提供场所的有形市场。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它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同生产者和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及相关的标志、标识、证明、记录等进行检查,对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这是法律对销售者感到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对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便于追究。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批发市场是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场所的法人,负有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进行检测的责任,以确保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批发市场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可以由自己建立的内部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其他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或者是采取自检与委托检验相结合的方法;检验机构是否须取得法定资质由批发市场自行决定,但检测规则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由国家投资支持的,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农产品交易场所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中型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4.强制性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仅限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农民通过其他渠道自主销售不做硬性规定。

5.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目的是防止不安全农产品继续进入流通环节,流入消费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6.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仅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

44 身合法利益的一个措施。农产品销售企业对所进农产品检查验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拒绝进货。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事件曝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否则视为渎职。

2.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内容包括验明产品证明和英明其他标识等

(1)验明产品质量安全证明。这里讲的质量安全证明,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以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绝,也可以通过自行检测决定是否进货。

(2)验明其他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验明标识,是指检查进货产品的标识。包括有中文说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广名、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净重等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予以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销售者可以要求供货者退货或者更换。3.销售者除了验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可以对农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或者委托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社会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权利,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对检举、控告、揭发的受理与处理职责,避免相互推诿与敷衍。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检举:它是指单位和个人就其发现或者怀疑的违法行为,向政府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

控告:它是指违法行为受害人(包括其前身)就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事实向政府报案,要求惩罚违法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揭发:它是指违法行为人就共同行为人或者知情的其他人的违法行为,向政府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行为。

本条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以检举、控告和揭发等形式实施社会监督。

本法的社会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社会监督的范围是特定的,即必须是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例如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违反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对于其他事项的社会监督问题,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二是本条社会监督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普通社会公众,可以是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新闻媒体或者是其他非政府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三是本条社会监督的具体形式是不特定的,从监督者的身份来看,可以是检举、控告或者揭发;从监督的具体形式来看,可以是信访、诉讼、复议,也可以是向执法监督机关投诉。四是本条社会监督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既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例如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也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例如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在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随意确定罚款

45 金额、利用职权敲诈他人钱财。五是国家鼓励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控告、揭发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给予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鼓励,例如对举报人给予口头表扬、发放奖金,依法责令违法者对控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揭发有功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和揭发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不得敷衍和推诿,更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控告和揭发人。

有关部门对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如果经查证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向检举、控告和揭发人说明事实情况;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检举、控告和揭发人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主动通报有关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应当责令下级主管部门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必要时可以直接代为查处;对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贪污受贿的,可以给予党纪处分,也可以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询、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管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本条的制定目的:一是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的执法权限,并将执法行为具体化;二是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查封:它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检查封存,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行为。扣押:它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扣留,以保证其证明力或者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的行为。扣押的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也包括涉案的动产。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执法权限

执法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是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三是对经检测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事实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2.本条规定的执法手段,必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实施,并只是针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产品

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因此对于市

46 场上销售农产品的场所都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外,也可以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查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协助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查封。对于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因AA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期限而导致农产品农药、兽药超标的问题,执法部门应主要起指导和信息收集作用,不宜直接采取扣押、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3.除查封、扣押外,加大检查的时代还包括:现场检查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主要是指检测、检验与核查,例如检测农产品产地是否达标、检验是否使用了违禁药物、检测农产品是否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查看农产品的包装于不识是否符合规定;查阅、复制的有关记录于资料,主要是指本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购销记录等,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关资料。执法机关在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获知的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难以行政主管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重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中毒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事故。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

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两项义务:一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义务;二是报告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以个人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义务

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一部分源于农产品,因此,为防止损害范围的扩大,本法规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将农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适用范围包括“食物(食品)种植、养殖、水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并对应急指挥机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

47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农产品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职能;

二是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到人和责任可追溯; 三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促进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增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指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本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从生产、经营和流通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查明责任人,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的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建立在全程监管理念基础上的一种管理模式。根据国外的经验,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是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根本途径。从已有的立法经验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规定了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从实践看,有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追溯制度的探索,进行了几年的试点工作。比如,广东省对畜禽实行耳标和脚环制度后,香港市场很快就恢复了畜禽产品的进口。因此,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有力手段。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实施本法的关键,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建立,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本法要求的农产品,就可以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追查到市场、贮运、生产等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甚至可以追查到农产品直接的种、养殖者。本法中生产纪录、包装和标识、检疫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检验、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相关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本法始终全程监控的指导思想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考虑到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当前农民文化素质整体较低的实际现状,本法没有对农民做生产记录、自检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采取了逐步推进的方式,这就表明对于我国9亿农民、2.47亿农户生产的直接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将难以追溯和追究责任。因此,要想真正实施好本法,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还要结合我国国情、农情,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收方式的转变,最终把农民引导到法律要求的轨道上。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任重道远,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规划、计划、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行动,才能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本条包含以下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和提出处理建议。

2.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农产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进行。

3.责任知觉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储藏者、运输者和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 4.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不得销售的农产品为:(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还要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48 安全标准的;(4)兽药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条规定的责任追究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监管主体只对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才有权依据本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3.监管主体的监管活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进行。

4.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具体包括: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即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首先应当查明责任人,对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所谓“依法予以处理”,是指凡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都应当作为处理的依据。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本条是关于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法律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进口农产品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标准,确保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入WOT以来,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也是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我国主要从国外进口作为工业原料的大宗农产品,如我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约2000万吨转基因大豆,主要用于加工食用油和生产动物饲料。2004年,我国农产品进口达280.3亿美元,首次出现 46.4美元的贸易逆差。2005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贸易逆差仍达11.38亿美元,我国已由农产品净出口变为净进口国。

2005年开始,中国农业在加入WOT谈判中争取的过渡期基本结束,农产品关税已降至承诺的,即由加入WOT前的23.2%,降至15.35%,远远低于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水平,比欧盟还要低5.75%,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在度和农产品市场在开放的国家之一。一些对国内农业有利的因素将逐步消失,一些深层次的不利因素正在显现:一是农产品进口压力增大。2006 年,中国取消植物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这对国内大豆、油菜籽、花生等的生产、加工业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二是贸易逆差可能成为常态。据我国农产品供需结构和资源禀赋判断,今后我国农产品将呈现大进大出的趋势,农产品贸易逆差将成为常态;三是国际风险防范和管理难度加大。国际农产品市场风险复杂,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风险挑战,防范和化解难度日益增大。

因此,本法规定了进口农产品检验的要求,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增强防范意识,加快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以支持和确保进口检验工作; 3.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农产品必须进行检验;

49 2.进口农产品检验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3.只有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出台之前,进口农产品检验工作,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由法律做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类。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本章共12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酒店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渎职行为的责任感等) 制定本条的目的

通过对渎职行为的惩处,落实“有权必有责”的理念,确保监管人员依法行政。 本条执意概念解释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它是指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监督职责。须强调的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指“不履行监督职责”(即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虽履行监督职责,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政乱作为)。

滥用职权: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失的行为。实践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故意拖延、反复无常等。行政处分:它是指国家机关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主要指各级农业、工商部门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

2.应予行政处分的情形包括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滥用职权两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正的履行监管职责,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显然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应当给予包括行政处分在内的惩戒;

3.行政处分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目前,规范行政处分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此外,人事部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也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具体依据。比如,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就明确: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违纪情节较重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内给予行政处理;情节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性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在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当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虽规定了行政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但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重渎职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据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方面,《刑法》主要规定了五项罪名: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2篇

1、英国疯牛病危机。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疯牛病爆发流行期,主要的发病国家如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疯牛病事件全球瞩目。1996年3月20日,英国首次承认人吃了疯牛羊肉感染“克—雅氏病”。

2、瘦肉精事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多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据记者调查,添加瘦肉精是养猪多年来的潜规则,而监管部门似乎无力遏制。

2002年7月14日,遵义科新农牧研究所畜禽饲料保健厂生产的“元林牌”复合预混料55吨猪饲料被重庆质监部门查出每公斤含有0.14 mg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经查:瘦肉精原料是江苏金坛人陈长松加工的,后又卖给了上海人朱伟,朱伟又转手倒卖给浙江杭州的吴胜、吴晓兄弟,吴胜、吴晓在地下加工点加工成瘦肉精饲料出售,遵义科新农牧研究所畜禽饲料保健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了这种瘦肉精饲料,后在重庆市场销售时被发现。遵义“瘦肉精”案, 名列2002年全国10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案件第三位, 也是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当年督办的3起案件之一。最终:吴胜、吴晓、朱伟分别被判处4年、3年零6个月以及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1万元。陈长松在逃。

2005年9月26日在上海进行的一次赛外飞行检查中,中国上海游泳队运动员周洁的尿样中被发现含有违禁“瘦肉精”,这是个别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养殖户暗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喂养食用动物,周洁可能是食用了没有经过严格检疫检验的肉类致。

2006年8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一间小五金厂5名工人,因吃了瘦肉精超标1000倍的猪肝而引起中毒。

2006年9月,一批来自浙江海盐县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导致上海9个区336人次中毒,引发此次食物中毒的“罪魁祸首”,居然是一批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的猪肉及猪内脏。

2009年2月2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邓某在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金戎生猪交易市场内,租用同案人蔡某在该市场内的档口,雇佣同案人肖某、刘某二人,企图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60多头卖出。案发后,主要犯罪嫌疑人邓某潜逃,同案人蔡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月24日被白云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截至3月18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3人涉嫌喂食、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生猪。

2009年5月3日,广州天河牲畜批发再次查获36头瘦肉精生猪。这批生猪来自湖南邵阳,相关猪贩称,分别是从当地五个养殖地收购而来。4日晚,36头病猪已全部由市卫生处理场拖走,进行无害化处理。2009年04月,素来以质量著称的全国肉制品龙头企业“雨润”,万万没想到会栽在午餐肉上。安徽省质监局近日通报,阜阳“雨润”、合肥“腊味思”各有一批次午餐肉和腊肉检出含有禁用物质“瘦肉精”。《每日经济新闻》从安徽省质监局获悉,雨润集团昨天已将问题午餐肉全部召回并销毁,而合肥“腊味思”的该批次产品也未流向市场。

2010年9月初,广东省深圳13人因食用含“瘦肉精”的蛇肉而中毒。

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从事件曝光至 2011年5月20日,新乡、焦作、济源三地共立案侦查43件93人。以涉嫌非法经营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共立案侦查32件72人。其中5人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分别被审处15年、14年9件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犯罪共立案侦查11件21人,其中,检验检疫人员19人,食品厂采购员2名。判处检疫人员王二团有期徒刑6年,杨哲有期徒刑5年,王利明有期徒刑5年。

此外,我国还有不少运动员与瘦肉精扯上关系。

2005年,上海游泳队15岁小将周洁在飞行药检中查出摄入“瘦肉精”。

2008年5月,中国游泳名将欧阳鲲鹏也被查出了摄入克仑特罗,从而无缘北京奥运会。 2009年全运会前,400米栏选手欧勇健因“瘦肉精”遭受处罚。

2010年5月,柔道奥运冠军佟文也在柔道世锦赛中涉嫌使用“瘦肉精”。

2010年9月,中国香港羽毛球名将周蜜同样因“瘦肉精”被禁赛两年。

3、红心鸭蛋事件。2006年11月,河北“红心鸭蛋”事件先后查出全国多家企业生产的咸鸭蛋中检测出含有“苏丹红”。公安机关依法对向养殖户销售“苏丹红”的鸭蛋经销商朱来永等3人刑事拘留。

4、多宝鱼事件。2006年11月17日,上海的一项抽检结果显示,申城市场上销售的多宝鱼(学名大菱鲆)药物残留超标现象严重,所抽样品全部被检出含有违禁药物,部分样品还同时检出多种违禁药物。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先进养鱼场、山东省烟台百佳水产有限公司、山东省日照市泰达水产养殖场等3家企业,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了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兽药。山东省海洋渔业部门正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3家企业及产品予以停止销售、监督销毁和罚款等处理。

5、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一系列因食用而患肾结石的报道铺天盖地袭来,三鹿奶粉一度成为众矢之的。迅速地,三鹿奶粉在全国发出了召回令。之后的检查让整个乳品行业都蒙羞,因为有南山、三元、雀巢等22家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被检出含有数量不等的三聚氰胺,召回、道歉、声明。截止11月20日,依然有1000多名婴儿因服用被污染奶粉引发肾脏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在此之前,已经有50741名婴幼儿恢复健康,出院回家,另外还有四名婴幼儿死于毒奶粉引发的疾病。

三鹿奶粉事件,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行政记大过处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的职务,同时免去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的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免去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和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的党内外职务。行唐县畜牧局局长王清泽行政记过,行唐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韩东华行政记大过,正定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仝锡朝行政记大过,市质监局新华分局局长王琳岩行政警告,行唐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局长宋军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正定县工商局曲阳桥分局局长王丰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正定县工商局车站分局局长曹伟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身份处分,行唐县副县长董素平行政警告,正定县副县长冯立业行政警告。

判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原三鹿集团高管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集团高管杭志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集团高管吴聚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制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销售“蛋白粉”的张彦章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高俊杰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彦军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肖玉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耿金珠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6、海南毒豇豆事件。201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武汉市农业局在抽检中发现来自海南省英洲镇和崖城镇的5个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消息一出,全国震惊。毒豇豆事件13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三亚市委决定,给予市农业局调研员庞世卿全市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市农业局局长宫建国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处分;给予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罗宏伟停职检查六个月处分;免去黎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的职务处分等等。同时省工商局党组给予三亚市工商局崖城工商所长等人作出免职处理,还责成陵水县工商局相关副局长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7、青岛毒韭菜事件。2010年4月2日至9日期间,华中、抚顺路、城阳三大蔬菜批发市场共检出农残超标韭菜1930公斤,其来源来自山东潍坊高密的夏庄镇、河崖镇及潍坊寿光的稻田镇等地,检出有机磷残留严重超标,造成9名人员中毒。

8、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事件。

2011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蒙牛事件殃及A股,多名蒙牛高官被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3篇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全面统筹规划,实现整体推进

(四)建立追溯管理运行制度。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加强农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鼓励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追溯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主体管理、包装标识、追溯赋码、信息采集、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等追溯管理基本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五)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国家平台,赋予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权限,采集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和公众评价投诉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各行业、各地区已建追溯平台的,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和田间地头。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等生产经营信息,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关键标准,统一构建形成覆盖基础数据、应用支撑、数据交换、网络安全、业务应用等类别的追溯标准体系,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各地应制定追溯操作指南,编制印发追溯管理流程图和明白纸,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七)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国家平台将于2017年上线,届时将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省份开展区域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平台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优先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探索追溯推进模式,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三、推动多方参与,规范实施要求

(八)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管理,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辖区内监管、检测机构加快应用国家平台,规范开展监管、检测信息采集,及时将基地巡查、执法检查、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评估预警等信息纳入国家平台管理。开展追溯示范点创建活动,组织辖区内统一规范开展追溯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平台实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积极采用移动互联等便捷化的技术手段,实施农产品扫码(或验卡)交易,如实采集追溯信息,实现信息流和实物流同步运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农产品包装上市,加施追溯标识,确保农产品可溯源。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统一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设施。

(十)发挥社会化服务作用。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创新市场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激发第三方机构活力,鼓励其为国家平台提供配套服务,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撑,推动追溯服务业规范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拓展追溯功能

(十一)加强追溯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监管、检测机构信息采集管理,确保监管、检测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健全追溯管理激励、惩戒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追溯义务、填报信息不真实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惩戒力度。

(十二)发挥追溯功能作用。加强国家平台功能应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强化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快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流向、监管检测等追溯信息,提升综合监管效能。用可追溯制度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落实好第一责任。畅通公众查询、投诉渠道,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透明度,解决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问题,提振公众消费信心。

(十三)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决策分析功能,整合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共享数据等各类数据,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建立追溯管理与风险预警、应急召回的联动机制,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体系。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队伍,落实各方职责,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追溯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专家组,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完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步伐,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重点将主体管理、市场准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关键要素纳入法律范畴,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扶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追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追溯装备条件。积极争取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装备设施配置、信息采集和标识使用补贴力度,建立追溯与项目扶持挂钩机制,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的积极性。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

(十七)强化社会共治。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可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违法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追溯、使用追溯、支持追溯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

2016年6月21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22564.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4篇

生产者:农产品种植者必须在市主管部门注册,在生产履历中心登记,并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并上报至生产履历中心;

包装场:包装场负责对产品进行洗净、包装,并且在包装上粘贴产品追溯条码上市,信息上报至生产履历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5篇

2001年5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在区工委、管委会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

一、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结合春耕生产,2011年3月22日我局与市农业局执法大队、土肥、种子、植保等科室一行20多人对我区农资市场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组对亚华农资市场、康王乡、三荷 乡、西塘镇的所有农资经营户逐一进行了检查。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户16户,抽查水稻品种8个,其中1户经营的2个水稻品种未建立经营档案,也未开据销售票据,这对维护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存在很大缺陷。所有经营门市部委托代销证书、证照、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等齐全,并能亮证照经营,符合规定要求,但是个别门市粘贴有未经审定品种的宣传资料。 检查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单位21户,初查1370多个农药品种,抽查12个品种,其中,1个品种标签不合格(10公斤),现场进行了处理,3个品种生产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即威海韩孚生化农药有限公司的兰博80%,18包,山东汉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早疫晚疫44包,山东松冈3%阿维菌素68包,100g/包。存在的问题是同一农药有很多商品名称,如有效成份为阿维菌素的农药,名称有害极灭、虫满光、阿维虫清等;在弥渡县寅街镇供销社景泉农资经营部有安徽省安庆农化工公司生产的10%草甘磷铵盐标识不清,农药的生产日期没有标注在药瓶上,药瓶的下面没有绿色环线的除草剂标志。检查中没有发现过期农药、甲胺磷等高剧毒农药。

二、继续推进“三品认证”工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

近几年,我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认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提出的“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全区农业工作重点,逐步健市、区、基地三级认证管理队伍,扩大认证范围,提高认证等次,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品牌打造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0年底,全县已完成三品认证基地18个,认证品种27个,认证企业10家(其中省级2家,市级8家),呈现出认证总量迅速扩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综合效益明显增强的特点:

1、认证总量迅速扩大,认证档次不断提高。2008年我县三品认证农产品9个,2009年达到15个(包括杏坪的紫红薯和柴庄西瓜),10年又增加了刘申元公司的粮食认证和汇生源公司的肉猪认证。

2、认证产品结构优化,认证范围不断扩大。我县认证涵盖范围明显扩大,认证产品中地方名特优产品日益增多,由过去单一的蔬菜、杂粮产品逐步扩大到林果业、畜禽业和养殖业。

3、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综合效益明显增强。通过三品认证工作,助推了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涌现出了汇生源公司、盘龙有限责任公司、兴源公司、亿升、欧珂公司、明月公司、农贸等一些龙头企业,打造了汇生源产业园、马台产业园、社川河产业园(杏坪)三个精品产业园区。

4、认证管理队伍不断壮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通过三品认证工作的开展,我县认证机构逐步健全,每家认证企业至少配备1名内检员,通过国家培训持证上岗,保证生产加工规程、质量控制措施的贯彻执行,使我县认证三品质量稳定可靠,在历次抽检、暗检中100%合格。

二、存在问题

在正视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重认证、轻管理现象客观存在。通过我们年检发现,个别企业基地管理松散、生产档案记录不完整、标志使用不规范,甚至存在超范围用标现象。重认证轻管理的现象客观存在。

2、认证产品市场占有率不高。部分企业没有把认证作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契机,不注重认证标识的使用和品牌的打造,有认证无产品、有产品无市场,攀比认证、加分认证的现象存在。

3、生产基地规模小、档次低,示范作用不明显。该问题有企业思想认识、综合实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引导、经济背景等社会原因,近两年在一系列惠农项目的助推下有所改观,但较我市其他兄弟县还有一定的差距。

4、矿区污染、交通便利带来新问题。西柞高速贯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也给我们三品认证工作带来新的考验。

造成我县农产品三品认证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安全意识不强,市场监管难度大;(2)认证检测能力不强:(3)认证经费没保障。

三、建议和对策

为促进我市的“三品”认证工作由数量型向质效型转变,借鉴其它县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们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县三品认证工作方案,发展认证与提高质效并重。

1、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程序,落实责任,明确扶持资金用途,建立跟踪制度,专款专用,奖惩分明。

2、扩大奖励范围。把新认证产品、保持认证有机食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都纳入奖励范围,从而在发展新认证的同时,鼓励现有认证保持连续性,更利于认证企业生产加工水平的提升、产品品牌的打造。

2、严格奖励条件。细化奖励申报条件,把评定重点放在企业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能力、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发展潜力等方面,由“认证就奖”向优中选优、注重质效转变,集中有限资金扶持优势品牌,做大做强我县“三品”认证企业,力争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出现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叫的响、做的强的“三品”认证企业,促进我县“三品”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4、调整与当前认证政策不相适应内容。自09年开始,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开始推行产品、产地一体化认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需进行环境监测,有机食品需逐年进行保持认证,所以把保持认证有机食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纳入每年的奖励范围,既节约了资金,又使奖励办法更易于操作、更科学。

(二)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工作重心,推动三品认证工作快速发展。

一是三品基地建设与特色品牌基地、现代农业园区相结合,力争用1-2年时间每个镇都建成1个有规模、上档次、品牌响、特色靓的三品基地。

二是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使三品认证成为引导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有效措施。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积极组织三品规模开发,抓好大型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快产品认证步伐,扩大总量规模。 三是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认证农产品品牌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将带动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

四是与农民增收相结合,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成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利用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调动农户发展三品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

(三)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三品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三品健康发展,需要把加强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提高水平。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年检、质量抽检等监管措施,加强对获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志管理,确保认证农产品生产和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三是切实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体系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实践证明,开展三品认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三品概念深入人心,三品认证数量甚至成为评价一个地方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发展以三品认证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于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生产者素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需要生产者有较好的素质,我们要加大对生产者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宣传,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的培训,传播标准意识、科技意识、信息意识、产品包装意识、品牌效应意识等先进理念,更新生产者的观念。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知道甄别兽药、农药和饲料的真伪优劣,引导生产者从事无公害生产。

二要加强基地建设,提高组织化程度。要按照现代农业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提高组织化程度,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的认证步伐,打响农产品的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要依靠科技,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新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提高科技的项献率,依靠科技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改变来减少和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确保农产品安全。如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开展统防统治工作,可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四要建立健全检测体系,实行全程监控。要实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生产、加工、流通过程的监控,必须依靠精、准、快的检测手段来完成。政府部门要在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发挥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现有检测机构作用的同时,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建立一个高效、经济、面向社会的检测机构,实现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无人管或重复检测和重复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6篇

监督管理不力,缺乏严格的生产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制度和监督机制,致使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2、

3、

4、 农产品生产还不能完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产地环境受到污染 社会诚信的缺失

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只图经济利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难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如农产品中掺杂使假,甚至掺进有害物质,影响农产品品质和人身健康。

5、 一些地区存在地区保护主义,对市场监管不力。

流通环节基础设施薄弱,市场交易和运行方式原始,检测检验手段落后,在食品加工行业中,卫生条件差,不按照标准执行,随意增加添加剂等人为因素盛行。

6、

1、 确定我国未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改革方向 ☆☆☆☆ 卫生安全状况不理想。

(1) 改革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 (2) 转变农业科研重点

(3) 建立高效的食物安全预警系统 (4) 推广农产品产地标签制度

2、 加快我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1) 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培养全新的的理念

(2) 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制定和修改农业标准 (3) 完善农业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

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党在农村的战斗堡垒,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乡镇机构是执行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最前沿的一支队伍。乡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关系到农业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目前乡镇机构的设置已很难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建设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的因素,乡镇职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些矛盾凸显而出。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削弱,事权、责权却无限增大,人权、财权不但弱化。通俗的说,“有油水”的事上边都收回去了,但收回去的只有人权、财权,事权、责权仍在乡镇,有了成绩是上边业务单位的,除了问题永远是乡镇的不是。

当前乡镇机构改革的趋势 ☆☆☆☆

政府职能已逐渐由“抓事务、抓税收”向“抓产业、抓服务”上转移,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机制,按照“精简、便民、技能”的原则,着力构建为民服务的新机构。 对行政机构实行“三定”方案

一是定职能,确定行政机构的职能就是“十六字”方针:执行政策、发展经济、搞好服务、社会稳定。

二是定机构,将行政机构划为四个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是定人员,根据各个办公室的工作性质、业务量的大小,配备相应合理的人员职数。

打造服务型政府 推进乡镇职能转变工作☆☆☆☆☆

一、 依据产业特色,合理设置机构

二、 强化技能培训,力促干部转型。☆☆☆ 育才选才厉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既是适应乡镇职能转变和提高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乡镇改革的重要前提。面对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干部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的问题,我们制定出台了有关培养技能服务乡镇干部,建设技能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实施办法,把干部培训作为乡镇职能转变工作的重中之重。

1、 整合培训资源,筹措培训资金,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村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

2、 编写实用技术手册。组织涉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编写了《乡镇干部实用技术手册》,乡镇干部人手一册。

3、 组织开展了以农牧、林果、水利、财税、司法、劳务、人口与计划生育七个比赛项目为重点的乡镇干部服务技能“大比武”活动。☆☆☆

4、

5、

三、 坚持上下联动,优化干部资源。乡镇职能转变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和关系的调整,必须统筹考虑。

四、 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服务机制。积极理顺工作运行机制,推行“集中式办公,窗口式服务”,工作模式由“分散服务”向“集中服务”转变。

1、

2、

3、

4、 建立区域服务网络。“一窗受理,部门联动”。 设立村级“为民服务站” 实施每周3+X工作制度。 区直部门服务范围延伸。 建立以考促学制度。考核 实行干部服务技能特长公开制。

5、

6、 配套出台相应制度 完善考核机制

五、 转移工作重心,促进经济发展 ☆☆☆☆

1、 在产业建设上下功夫。突出区域特色,为农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企业+基地+农行”的模式,实行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使全区农业支柱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贯彻执行 评分标准:要点齐全

格式要求

行文结构

评分公式:结构分+要点分-其他扣分

常见公文形式

一、 归纳概括题型

(一) 会议纪要 ☆☆☆☆

重点 一般分为三个部分 :标题、正文、落款。

1、 标题。标题一般为《会议纪要》,或者前面加上机构名称或者时间。如《培训部19日会议纪要》;

2、 正文。正文(空两格)包括:

(1) 具体情况介绍。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主持者或者地点等。 (2) 会议认为。包括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现状等

(3) 会议强调。将会议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强调。(2)(3)合并在一起 (4) 会议要求,会议决定,会议的具体精神,也就是召开会议的目的,以及会议的决策(有事有,有时没有)。按照“一要”“二要”的逻辑顺序写出来。☆☆☆

(5) 落款。包括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及日期

汇报纲要

1、 汇报纲要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标题、正文、落款。

2、 正文。大体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前言,二是主体。前言主要介绍汇报的目的、原因或者概括工作的总体情况,得到有关结论等;主题部分介绍具体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工作经验、下一步打算等。正文的格式没有统一的要求,

3、 落款。汇报单位的名称可放在标题下面,也可以放在文末,与成文时间并行。

情况反映☆☆☆☆

重点:概括现状、提出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情况没有严格的格式,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写。有的时候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个部分

1、 标题。标题一般为《情况反映》、《关于 的情况反映》、《某某部门关于什么情况的情况反映》

2、 正文。称呼,具体看向那个部门反映情况;基本按照概括现状、提出问题、影响(消极、积极),原因究其原因、提出对策

3、 落款

整改通知

重点 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标题、正文、落款。

1、

2、 标题。标题一般为《整改通知书》

正文。正文包括(1)称呼,也就是整改通知下发的单位;(2)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原因;(3)下发整改通知书的依据、条例、规定;(4)明确的整改要求;(5)惩罚规定 (类似与行政命令

上一篇:保险增员培训心得范文下一篇:地产培训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