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

2023-09-24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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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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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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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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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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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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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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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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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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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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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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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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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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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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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

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规范和强化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与云南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各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存在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发包工程)及招用临时工。非公司系统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工程项目,或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1 1.3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1.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5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1.6 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执行本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未设监理的情况,则发包单位承担本规定中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 2 安全资质审查

2.1公司各单位(以下称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2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2.2.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2.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 2.2.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 2.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2.2.5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3 安全教育培训

3.1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3.2分包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备案。 4 监督管理

4.1分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4.2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监理和发包单位监督执行。只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由发包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实施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在变电站内、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附近作业,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项目(以下 3 简称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监理和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单位提供经考核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人员名单,建设工程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对于特殊危险作业,监理和发包单位应在工作过程中派员监督。对于仅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工作负责人由发包单位担任,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发包单位办理。

4.5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

4.6监理和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分包单位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报告发包单位。

4.7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分包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 4.8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予以重奖。

4.9对不服从监理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应由监理或发包单位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 4 理或发包单位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被发出两次停工令,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勒令退场。

4.10发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工作规程,强令分包单位冒险违章作业的,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4.11发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双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5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5.1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2.2条进行审查。

5.2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技术骨干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仅存在劳务分包时,发包单位必须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5.3 对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4按合同规定为分包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5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工作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分包单位的工作。

5.6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信息。 6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6.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电业 5 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6.2指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向发包单位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6.3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当即(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报告,发包和监理单位按公司《电业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分包单位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4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承担第4条各款中与自己相关的安全职责。

7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7.1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2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7.3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7.4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对方对工作范围、必须的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 8事故归属

8.1因分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 6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8.1.1资质审查不严,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

8.1.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8.1.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8.1.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8.2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8.3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9附则

9.1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公司系统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2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为准。 9.3本规定解释权属云南电网公司。 9.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便函

(2005)昆供安 便字第21号

关于明确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部(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和《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强化我局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我部编制了《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该讨论稿已按昆 供安05便函20号“关于召开《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审查会的函”要求进行了审查,现对目前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外包工程签定的安全协议和作业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主体必须与该项工程的工程合同主体一致。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临时工进入电力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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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位认真梳理外包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档案和资料。各级安监员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业现场临时工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我部将参照我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4、在我局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上从事技术支持的临时工,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做好记录存档。同时指派有资格的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监护方可工作。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项目劳务作业层是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的支撑和保证。按照两层分离的要求,项目部与劳务作业层应建立以分部、分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定额分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条项目所需劳务作业队伍应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公司审定配置计划,委托项目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对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计划。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

3、发现进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

4、 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四条劳务分包队伍管理

1、劳务分包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综合实力强、施工业绩优良、履约信誉高后,编入劳务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公示制,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进入名录的分包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记录业绩、年审评定、并建立不合格队伍的定期公示制、优胜劣汰。

3、项目部招用劳务队伍应遵循“计划报批、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综合评价、集体审定”的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坚决取缔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4、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后,按照“先签合同后施工”和“谁施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与其签订规范合法的《工程分包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内容、包价、建设工期、质量、材料物资和设备的供应方式、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5、对劳务不拨工程预付款,并由其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劳务分包工程的验工计价拨款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财务、物资、安全、质量等负责人会审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无权单独批准计价拨款。

6、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分包工程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本制度在执行当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公司负责解释。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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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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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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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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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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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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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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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一、 分包单位管理的控制目标:

为使在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分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满足本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分包单位进场管理规定

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是签订《分包合同书》后,方可进场。且应该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参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表》及《通信联络表》;《入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本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进场安全物资一览表》及安全证明等资料。

三、 分包单位人员教育培训

1、 工人素质培训

1.1、项目部组织对工人的技术素质进行培训。所有分项工程开工前,由专业工程师或分包单位主管主持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未对工人进行培训的分项工程不允许开工。

1.2、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的教育培训,必须是符合本企业项目要求的,须经项目部审批,并做好备案。

1.3、各分包单位必须配一名素质较高的专职质检员,以保证下达的质量整改和质量保证措施得到彻底贯彻和实施。

2、 安全教育

2.1、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全体成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2.2、分包单位要指派一名领导为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中每50人要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少于50人则要设兼职安全员。

四、 组织管理

1、 组织规定

1.1、在施工中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所报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管理及施工工人,提交《组织机构图》。

1.2、经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机构图》上管理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提供固定的联系电话(手机)。

1.3、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责,不经项目部批准不得更换。

1.4、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测量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要求的需要。

1.5、承包单位必须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总包工程部。

1.6、分包单位任何人无权更改施工方案和经项目部批准的施工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总包项目部的批准。

1.7、对于项目部安排的任何工作指令,分包单位无论结果如何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回复,并补充至月、周、日计划中。 1.

8、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并及时上报总包项目部。

2、 现场管理规定

2.1、所有分包单位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统一佩戴安全帽和胸卡、编制号码,其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有明显的区别,违者罚款50元/人·次。

2.2、施工现场布置:分包单位所建的临时设施(包括现场料场)必须符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施工前须先得到项目部的批准,按要求进行布置,不得私自更改。

2.3、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举止行为;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大声喊叫、打闹。

2.4、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有关CI标牌等。 2.

5、必须保证所悬挂标牌的完好、整洁,标识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都必须堆放整齐,有完整封闭围挡。

2.6、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行为,否则对分包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将有关人员驱逐出场。

3、 现场办公室管理

3.1、分包单位应于进场前提出书面办公用房申请,并注明条件。

3.2、由项目部安排房屋,分包单位须按方案无条件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办公用房。

3.3、办公室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桌净、窗明,文件图纸按顺序编号,按类归档。 3.

4、工作时间,禁止串门闲谈,禁止在办公区大声喧哗,应保持肃静。 3.5、办公室应悬挂标牌,规格尺寸按本企业CI手册要求制作。

4、 函件处理

4.1、总包项目部资料室统一负责对分包单位函件的收发工作。

4.2、分包单位必须重视项目部所发的正式函件及便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复者,即为确认接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4.3、分包单位所有关于图纸、方案、进度计划表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至项目部;对材料审批、签证、决算书等发生质疑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至项目部,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自负。

4.4、分包单位不得拒收、拒签项目部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和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在收到文件24小时内回函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确认接受。

4.5、分包单位对本企业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否则项目部拒收。

五、 施工计划及管理

1、 施工计划管理

1.1、任何一项施工开始都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交底书和技术交底书,并保证材料使用得到批准、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 1.

2、管理者及操作者经过教育,质量标准、工艺标准清楚,否则不得开工,已施工的必须拆除,返工重新按规定施工,一切损失自负。

2、 施工管理 2.1、所有施工都必须按照项目部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供齐全、有效的技术保证及质量评定资料,否则返工重新施工,一切损失自负。

2.2、由于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生产要素配备不及时、不足时,项目部需书面通知限时配足。超时未配足者,造成的损失(工期和经济)由分包单位负责。 2.

3、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必须修改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完全由分包单位承担,所需生产要素分包单位必须及时配置。 2.4、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其施工组织、安排必须按项目部的要求完成,项目工程部负责协调、监督、解决非修改方案或设计的技术性问题。如需修改方案或设计,由分包单位书面通知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方案和设计,得到项目部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修改。 2.

5、分包单位所使用材料及供应商必须是经项目部审批同意使用的,否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必须清退出场,并要向项目部报告其处理结果及去向。 2.6、周计划(本周三至下周二)由分包单位于每周二下午2点之前上报项目部;项目部于当日召开生产例会时确定周计划的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周二开始按照审批修改意见执行。

2.7、月计划由分包单位于每月23日报月计划(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到项目部,当月24日生产例会上确定月计划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25日开始实施。

2.8、为了迎接各方面的检查,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各自工作面的清理工作及各种安排。 2.

9、月计划未按期完成时,如没有合理的工期拖延理由,每延误一天对分包单位处1000~5000元的罚款。

六、 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生产组织

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每周由项目部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专业工长、专业电工、专职机械管理员等。 1.1、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

①查领导,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之上。 ②查教育,对管理人员、工人的教育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实。 ③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④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 ⑤查隐患,施工作业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

(2)项目部、分包单位应做好班前、班中、班后、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下班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

(3)各分包单位应将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下,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

(4)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违规处理

①各分包单位如不向项目工程部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②各分包单位如不组织和不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对分包单位处以100元/次罚款;如各分包单位拒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对分包单位处于500元/次罚款。

③各分包单位对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100元/人·次。 ④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100元/次处罚。 A.在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高处施工作业。 B.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

C.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D.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项目工程部责任师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E.在高处作业时向下投抛物体。

F.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G.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500元/次罚款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A.没有给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没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B.分包单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分包单位对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C.对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D.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不落实者。

E.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七、 消防、保卫管理

1、 治安保卫

1.1、各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

2、任何分包单位或个人携带物品出门时须有项目部开具的出门条,经值班警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1.3、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项目部办理来客登记,出门时必须持有被探访人签字的会客条方可。

1.4、分包单位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1.

5、分包单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员工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不得盗窃,并教育员工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爱护现场消防设备及器材。

1.6、分包单位应于承包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出入证交还项目部,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2、 消防保卫

2.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

2、施工现场不得随便动用明火。凡操作施工明火必须在使用前报安全部检查,办理批准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看火,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木工车间(棚)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应及时清理刨花、木屑、锯末,做到工完场清,并不得在棚内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

(4)物资仓库、易燃物品存放库房要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标明,专职人员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5)施工现场道路为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必须设临时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标志,周围三米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其他物品,不准埋压、圈占、挖沟、堆土,严禁随便动用或损坏各种消防器材。

八、 文明施工与成品保护管理

1、 文明施工检查及考评

1.1、项目部自查:项目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每天组织一次巡查,各分包单位文明施工检查员要准时参加,接受项目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自我考评,并做好记录,对本施工专业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 1.

2、每周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大检查,在检查前一天通知各部门。 1.3、对分包单位在不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2、 成品保护管理

2.1、项目部管理整个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总包在生产会上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及讲评。 2.

2、分包单位驻现场代表为其所施工区域的专业成品保护直接责任人,分包单位应设成品保护检查员一名,负责检查监督本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 2.3、成品保护的期限为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其施工的专业竣工验收为止,全程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特殊专业按合同条款执行。

2.4、分包单位在成品保护工作中将检查发现不完善且造成损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同时项目部对其处以200元/次罚款,并追究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质量损失。

九、 生活区后勤管理

1、 分包单位食堂管理

1.1、 分包食堂管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1.2、 遵守秩序,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便进入食堂操作间及仓库,随意使用公共食堂食品加工工具、炊具。

2、 分包单位宿舍管理

2.1、分包单位必须在进场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各类住房申请报至项目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安排,编制《住房分配方案》,未提出申请者不予安排。 2.

2、分包单位由后勤管理员负责按照项目指定的住房进行管理和分配,并将入住情况、入住各房间人员名单按房间统计张贴并上报,经确定后的住房方案不得自行调整。

2.3、分包单位宿舍必须保持本宿舍室内卫生整洁,由分包单位专职后勤管理员组织选举室长,实行值日制度并保证宿舍清洁、卫生。

2.4、分包单位专职后勤管理员必须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现场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整改。

3、 现场厕所管理

3.1、现场厕所由分包单位派出保洁员值班清扫,保证厕所内空气流通及清洁卫生。

3.2、分包单位保洁员应定期喷洒消毒剂,除污垢,保持厕所无蝇、无蚊虫。

4、 生活垃圾管理

4.1、分包单位宿舍及办公室必须每日打扫、清理垃圾,垃圾应倾倒在指定地点。 4.

2、生活区内垃圾由分包单位保洁员及时清理,并把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处,防止垃圾遗洒。

4.3、每天对堆垃圾处进行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十、 本管理细则作为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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