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

2024-04-23

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第1篇

甲供材采购三方协议(范本)

甲方: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 乙方: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丙方: X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0管材集团集中采购协议》,及《长春万科XXXX项目X期水电管材采购合同》。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三方协议。

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由丙方供货,乙方为长春万科XXXX项目总包单位(或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由乙方负责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的货物验收、保管、施工安装、报批报验、发票开具等。

在此,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丙方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货款由甲方代为支付。

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6份,三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长春 。

特此说明。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xxxx年xx月xx日

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第2篇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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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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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0

3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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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第3篇

1、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2、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前面二种情形在后文解释,那么,第三种情形哪些属于设备范围呢?实际上各省、市地税局对此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

(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等。

3、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400万元支出与60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

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承包方乙方来说,没有取得实际收入,却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似乎很难接受。但这部分税收实际还是应该转移由甲方间接承担,也就是说,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的主要含义是建设项目的建造价格,是指具体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从其正式开工建设到正式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如安装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按照建筑业合同约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我们称之为包工包料合同。按上例,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乙方仍应以10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甲方必须以10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前述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那么,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应该说,装饰业劳务既然没有特殊规定,就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一样,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包括价外费用。无论发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装饰材料、还是设备,由于不构成提供劳务方本身的劳务收入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方自己购买提供的各种装饰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动力及劳务价款,只要计入价款,就要并入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第三,税款负担问题。乙方缴纳了甲供的商品砼和钢筋的营业税税款30万元。这让一些人不理解,认为不合理—— —商品砼和钢筋并非乙方采购却要乙方缴纳相应的税款。其实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款的负担者。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价款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从工程造价过程看,不管是谁提供了工程材料,其价款都要全部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构成工程实体,再加上非实体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四项一起构成税金的取费基础从而计取税金,所以可得出甲供材的这部分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计取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这部分税款最终是由甲方承担的。

第四,材料和设备、装饰劳务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分。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虽然各省级地税机关大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同样由于装饰劳务中清包工作业的情况下,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也不包含甲供材部分的价款,所以一些人就混淆装饰劳务与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别,以逃避税款,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综上营业税下甲供材涉税关系复杂,要求企业熟知政策,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来,至今已在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目前“营改增”正处于继续推进、扩围阶段,多档税率并存,计有17%、13%、11%、6%税率和3%征收率五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可能为11%。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谁采购?谁抵扣?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第二,如何抵扣?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仍以上例,钢筋的税率为17%,钢筋的可抵扣税款为85万(500×17%),商品砼的征收率为3%,商品砼的可抵扣税款为15万元(500×3%)。

假定商品砼按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直接抵扣税款100万元。

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自采钢筋的税款和乙方开来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1%税率的税款:140万元(85+500×11%),这样甲方可多抵扣40万元。同样道理,对于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30万元[500×(17%-11%)]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40万元[500×(11%-3%)]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2015-02-09

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第三,税款负担问题。乙方缴纳了甲供的商品砼和钢筋的营业税税款30万元。这让一些人不理解,认为不合理—— —商品砼和钢筋并非乙方采购却要乙方缴纳相应的税款。其实税款的缴纳者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款的负担者。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价款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从工程造价过程看,不管是谁提供了工程材料,其价款都要全部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构成工程实体,再加上非实体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这四项一起构成税金的取费基础从而计取税金,所以可得出甲供材的这部分税金已经包含在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计取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这部分税款最终是由甲方承担的。

第四,材料和设备、装饰劳务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分。相对于甲供材,由于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材料和设备的区分就变得尤为关键。虽然各省级地税机关大都出台了设备清单文件、目录等,但实际中情况复杂多变,设备和材料的准确划分并不容易,极易引起税企争议,产生涉税风险。同样由于装饰劳务中清包工作业的情况下,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也不包含甲供材部分的价款,所以一些人就混淆装饰劳务与其他建筑业劳务的区别,以逃避税款,这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综上营业税下甲供材涉税关系复杂,要求企业熟知政策,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以来,至今已在全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推开。目前“营改增”正处于继续推进、扩围阶段,多档税率并存,计有17%、13%、11%、6%税率和3%征收率五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可能为11%。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谁采购?谁抵扣?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自己来采购,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

第二,如何抵扣?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仍以上例,钢筋的税率为17%,钢筋的可抵扣税款为85万(500×17%),商品砼的征收率为3%,商品砼的可抵扣税款为15万元(500×3%)。

假定商品砼按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商品砼征收率3%,全部由甲方采购,则甲方可直接抵扣税款100万元。

如果甲方决定只采购钢筋,商品砼交由乙方采购,则甲方可抵扣的税款为:甲自采钢筋的税款和乙方开来的商品砼部分的建筑业11%税率的税款:140万元(85+500×11%),这样甲方可多抵扣40万元。同样道理,对于钢筋乙方采购,乙方将获得30万元[500×(17%-11%)]税差,而乙方采购商品砼则乙方将损失40万元[500×(11%-3%)]税差。哪方采购、采购何种货品涉及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营改增”后双方需要在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协商好,以达到双方税负的大体均衡。

2015-02-09

甲供材税务知识范文第6篇

甲供材采购三方协议(范本)

甲方: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 乙方: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丙方: X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0管材集团集中采购协议》,及《长春万科XXXX项目X期水电管材采购合同》。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三方协议。

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由丙方供货,乙方为长春万科XXXX项目总包单位(或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由乙方负责长春万科XXXX项目XXXX(甲供材名称)的货物验收、保管、施工安装、报批报验、发票开具等。

在此,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丙方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货款由甲方代为支付。

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6份,三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长春 。

特此说明。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开发商) XXXX公司(总包单位、装修总包、园建单位等)

XXX公司(甲供材供方)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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