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组合投资策略

2023-03-25

第一篇:融资融券组合投资策略

融资融券投资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投资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信用风险: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利率调整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自身原因风险: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标的证券重大事项风险: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篇: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方案

第一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内容和途径

第一条 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引导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帮助投资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认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融资融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二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及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 (二) 宣传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融资融券业务投资风险。

(四)向投资者具体介绍融资融券业务,内容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特点、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要求、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流程等。引导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指导投资者正确使用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端软件(包括网上交易、热自助、电话委托等),提示投资者妥善保管其账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注意密码强度,避免使用简单或容易被猜测的密码、做好网上交易电脑防病毒和防木马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作等。 第三条 全面运用投资者教育园地、网站、客户服务电话、宣传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宣传材料发放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章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职责

第四条营业部建立以总监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根据公司融资融券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保障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职责并组织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

(二)拟订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具体落实方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策划、开发、组织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零售业务总部报送的本季度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中应包含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相关内容。具体报送要求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通知执行。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的方式和实施

第五条 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具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融资融券业务专栏,专栏中应细化类别,专栏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业务资讯、业务推广活动信息等。

(二)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所在地的情况,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向广大投资者介绍融资融券知识,介绍的内容应按照监管机构和公司下发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相关材料进行推广宣传,在投资者教育中应注重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提示、法规的普及、业务流程的讲解以及系列产品的比较等。

(三)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根据投资者意向性,分类分批的组织投资者参加融资融券业务专题讲座,了解意向性投资者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认知情况、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内容理解情况,并对投资者未理解的或有理解误区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

(四)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证券交易所各项交易规则、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及时发放由公司统一编印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以及相关宣传资料,置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投资者随时查阅。

(五)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准备开展此项业务的客户重点进行交易规则、业务风险的介绍。

1、通过公司客服专线,由专人向意愿客户介绍业务;

2、置备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手册和简明宣传折页,由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对意愿客户进行一对一的介绍;

3、举办意愿客户现场专题讲座和视频专题讲座。

(六)在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持续进行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营业场所公示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名单,提示客户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专人负责制,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2、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主动提醒客户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告知客户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必须先签字确认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3、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保密身份证号码、账户号码、交易密码等资料,提醒客户不在无业务资格的营业部网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4、引导客户合法合规交易,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

5、在融资融券业务宣传等材料上标明风险揭示语,并在醒目位置注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6、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及时将客户账户预警信息告知客户,提示风险;

第四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中应设置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刊登证券交易所各项相关交易规则、指引。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时,做好投资者教育留痕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受领签字留痕、培训课程签到留痕、业务规则、流程及合同讲解签字留痕等,相关材料都应归入《融资融券意愿客户跟踪服务档案》。

第六条 客户在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业务推荐人需整理统计与该客户相关的《融资融券意愿客户跟踪服务档案》,如实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投资者教育情况部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篇: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选择和引导适当的投资者理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客户风险测评,选择对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一定的证券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通过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申请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征信评级,审慎授予客户适当的信用额度,引导其理性投资,做好风险防范和服务工作;通过持续性的投资者跟踪指导服务,全程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培育合格的市场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三条 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流程;

(二)认真落实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

(三)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推广流程,由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推广;

(四)做好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持续做好高风险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后续服务工作;

(五)完善营业部客户纠纷处理流程,建立客户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客户纠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全面了解客户,审慎选择目标客户

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应当全面调查和了解客户资信状况、过往交易情况、风险评级情况等,严格按公司相关业务流程来全面了解客户,按照公司相关标准选择客户。

第五条 完成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

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指引》的规定,面向目标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揭示业务风险,使客户在申请该业务前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风险。

第六条 审核客户资质 营业部应当严格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管理细则》进行客户资质审核、评定和筛选,对资质差、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劝其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核后须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评》。

第七条 审慎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严格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授信管理办法》,全面了解客户自然属性、交易属性及信用记录等,客观公正的开展征信工作;依据征信结果,审慎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与授信系数、保证金比例挂钩;根据客户资产状况、拟提交担保物价值、信用等级、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科学合理授予授信额度。

第八条 适时调整信用交易相关指标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与客户属性的变化,合理调整授信额度、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指标,帮助客户控制风险。

第九条 加强客户适当性持续管理

在客户交易过程中,持续进行风险提示;根据客户交易状况,定期做好客户资质、信用等级、授信额度重新评定工作。

第十条 公司融资融券部、零售业务总部、稽核风控部及营业部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中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加强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行。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公司其他业务制度执本办法由*****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融资融券

一、融资融券利息

(1)融资融券手续费用:融资融券的交易手续费和普通交易手续费是一样的标准。

(2)融资利息:按照每年9.1%(截止2011年8月17日)的利率收取利息。融券利息:按照每年11.1%(同上截止)的利率收取利息。注意:此利率为人民银行的半年活期贷款利率分别加三个百分点和五个百分点,按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此为年利率,实际计算时要除以360天的会计结算时间。利息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的金额来计算而非融入金额。按天计算,随合约了结。

二、合同或合约即将到期监控是怎样规定的?

(1)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在客户合同或合约到期前5个交易日对信用账户进行预警,并自动短信通知,通知客户到期日前自行了结全部负债,归还所欠公司债务。

(2)合约的时间是180天无法延期;合同是1年,到期客户无异议,顺延一年。顺延也到期后需注销信用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如需继续交易则按开户流程重新申请。

(3)当合同或合约到期日时,客户仍未自行了结负债,公司融资融券部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告知公司在合约或合同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三、客户融资或融券的当天可以用这笔资金或证券直接操作买入卖出吗?

(1)客户融资或融券并不是直接把资金和股票划到客户的账户上,而是通过做融资融券的申报,从我公司的账户上做相应的操作。

(2)客户做融资申报,公司用公司账户里的资金做买券操作,股票划到客户的账户上,客户融资买到的股票当天在账户上不能卖出,但可以卖出账户上的其他股票用得到的资金还资,也可用其他股票直接做融资抵押 ;客户做融券申报,通过公司的账户把证券卖出资金划到客户的账户上,资金当天可用,客户可用这笔资金做买券还券。变相实现T+0交易。

四、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可以进行国债回购或买卖基金吗?

只要是普通买入非融资买入,和平时的股票债券等操作完全一样;在未存在未了结合约的情况下,普通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可以用于国债回购;超出款项回到客户信用账户的资金余额里。

五、强制平仓条件是什么?

①T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在T+2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

②合同或合同到期,客户未及时自行了结;

③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公司按司法机关的时间要求对客户信用账户执行平仓操作;

④出现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

⑤融券期间,若标的证券发生退市、暂停上市、私有化、要约收购情况时,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了结。

六、融资融券需要的条件:

首先是那个证券公司得有这个资格,一般大型的才有!

其次是开户要有18个月,现在是暂定,以后可能会调低的,所以要是你先走券商不可以的话,赶快去别的可以的证券公司开一个

普通账户内资产50w以上,没有设立任何抵押和担保;

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和风险测评。

七、融资融券开户如下:

第一步:首先您的投资经验要在18个月以上,资产达到50万以上,符合实名制账户要求,您的资产没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就可来开户。

第二步:申请融资融券需要携带身份证和股东卡、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还有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的证明。

第三步:到了现场还要填写相关的业务表格。有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的心理测试题,融资融券知识测试题,还有客户持有限售股的说明情况。

第四步:证券公司审核申请资料,一般需要11个工作日。

第五步:通过后,可以到现场签署融资融券的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的风险监视书。

八、请问融资融券标的股有哪些? (1)原来融资融券标的股:上证50指数(50只)和深证成份指数(40只)的共90只成分股。

(2)现在(从2011年12月5号起)融资融券标的股:上证180指数全部180只成分股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中除深圳能源和粤电力A的98只股票,总计278只个股。和7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首次被纳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分别是华夏上证50ETF、华安上证180ETF、华泰柏瑞上证红利ETF、交银上证180治理ETF、易方达深100ETF、华夏中小板ETF及南方深成ETF。

(3)现在一共285只

股票明细,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输“SZ180”

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输“SZ100”可以得到

九、融资融券是那几家券商啊?

目前一共有25家,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宏源证券、兴业证券等 ,马上就转常规了,基本上所有券商可以搞了。

融资基本上每个券商都可以,融券标的的话,像海通、申银万国比较充足,而ETF标的比较少。

第五篇:融资融券

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

知识点701(P218-220):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应具备:(答案一目了然)。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未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知识点702(P220-222):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在存管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知识点704(P223-224):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应有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证券公司受理后应办理客户征信,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资料。

2、投资经

验。

3、诚信记录。

4、还款能力。

5、融资融券需求。

□(可出多选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公司根据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1)客户在申请营业部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其他内容一目了然)。

知识点705(P224-228):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要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

个月。授信方式两种: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

知识点707(P230-233):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的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

其前收盘价。

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

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

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

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

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708(P233-235):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进行折算:

1、成分股股票(上证180和深圳100)折算率最高70%,其他股票最高65%

2、ETF不超过90%

3、国债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交易所公布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

知识点709(P236-238):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知识点710(P239-24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失控带来的各种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确定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市场风险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上市可流通部分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降低到20%以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

2、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采取各种措施(具体答案一目了然)。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知识点711(P243-246):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公告、客户查询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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