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2022-07-02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病案病历复印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病历)复印复制制度

1、病案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几种人员为病案复印的合法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病案。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需再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需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经办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

3、病历复印邮寄制度:申请委托邮寄复印病历的,须在患者出院前告知其主管医师或责任护士邮寄病历要求,在出院结账当天持身份证件及结算发票到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在结账后7-10个工作日寄出。除病历外,如需一并邮寄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请另行说明。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案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5、复印病案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室公章证明。

6、复印病案进行登记,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制定日期:年12月修订日期:年6月

2012 2015

第二篇:病案复印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4、职称评定机构;

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6、公检法部门。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四、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三篇:病案复印、借阅制度

XXX第六人民医院 病案借阅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本院病案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病案的借阅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二、在符合病历借阅规定的范围内,由本院医务人员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使用范围: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参考调用;

2、病例讨论、会诊调用;

3、科研、教学调用;

4、医疗纠纷调用;

5、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调用。

四、借阅使用期限:

1、再次住院参考调用及科室病例讨论、会诊调用的病案借阅后三日内归还;

2、科研、教学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归还;

3、医疗纠纷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纠纷解决完毕后及时归还;

4、职称晋升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职称晋升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病历质控及完善工作一律在病案室进行。

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病案,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应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每份扣罚2000元。

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还病案。

XXX第六人民医院 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全面负责全院病案(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科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印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

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工作证明后予以协助。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输血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六、患者在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需由患者本人告知主治医师,并在提供的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填写书面申请,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后主治医师方可安排医务人员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案科复印相关的病历资料。

七、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经申请人及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病案科加盖证明印记。

八、病案科应设立病案(病历)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者复制费用。

第四篇:病案管理、借阅、复印制度

1、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的收回、整理、归档和病案分类、索引、编目提供利用等工作。

2、医院要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科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3、电子病历信息一般情况不能擅自复制及拷贝,如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拷贝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作好登记才能复制拷贝。

4、经常清查借阅病案,及时催还。病案架半年清查一次,及时纠正和修复插错、漏挡、破损的病案。

5、临床医师借阅再入院患者的病案时,必须向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进修实习医师、轮转医师、进修实习护士、轮转护士借阅,须持有上级医师、护士长签名的借条。

6、因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如需大批量(不能超过30份)的病案,应预先联系约定查阅,

7、病案借阅期限为壹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借阅其他病案。

8、借阅病案丢失要及时上报病案科,写出丢失原因在医务处、公安处备案。

9、医师护士调离本院,需经病案室确认借阅病案已归还,由病案科负责人签字。 病案回收制度

1、病人出院、转院五日内,经各级医师和护士审核、签字、整理完毕,并由科主任签字后,放在规定地点,由病案科人员按时回收归档。

2、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各科室应建立病案签收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与病案科人员做好病案交接工作。病案室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档病历下落。

3、病案科每月统计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

4、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 病历复印制度

(一)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需复印住院病历的,先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病区诊疗组长或主任同意签字,由病区工作人员把病案送到病案科复印。

(二)患者需复印出院归档病历的,直接到病案科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1、复印本人病历者,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复印者,需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2、死亡病人,须近亲家属有效证件及证明和死亡病人的关系证明。

3、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因公务需要,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证件。

4、保险公司因理赔需要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病人委托或授权书(含病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证件。

(三)特殊情况下病历档案复印,如医疗争议、病历等由医务处负责审批同意后,病案科方可负责办理登记、复印手续。

(四)本院职工不得擅自为他人复印有关医疗文书,否则后果自负。

病案科

2012年9月修订

第五篇:病历复印制度

(1)运行中的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或诊室时,应当由主管医师携带和保管,并将复印申请人带至医院病案室复印;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严禁将病历资料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其他非本院医务人员。

(2)病案室受理复印申请,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受理复印申请人范围。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5)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复印的病历资料经复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病案复印经手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登记表》备案。

(7)复印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

意书、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其余部分不予复印。

(8)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历复印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9)复印地点:院办公室(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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